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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分析图解法
编辑:风月无边 识别码:14-883365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1-23 11:19:22 来源:网络

第一篇: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分析图解法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分析图解法

(题记:网络大数据时代,万事万物日新月异。笔者今将独立探索研究的创新成果:《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分析图解法》论文,通过实名博客发表,以便更加广泛地与国内外同行及时交流分享。同时,日、法、德国外同行对本论文的关注度、主动性、热情点,一定不会低于我们自己,甚或是更加,因为对前沿领域探索创新的敏锐性,是他们的深入骨隋的科技基因。)

[摘要]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分析图解法,是将事故相关基本事件,以各子系统图标形式,按时间秩序分别插入列车实际运行图中,随之准确直观地揭示事故过程及关键环节,从而更加全面地帮 助事故分析、原因查找、责任判别、措施制定。

[关键词] 铁路交通事故、基本事件、事故过程、图解法

1、前言

铁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分析与鉴定处理,有过程法、对标法、排除法、归纳法、关键要素(基本事件)分析整理法等。可是,针对不同的事故调查或不同的事故调查小组,其事故分析方法并不 总是一样。尤其是高速铁路一旦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后,往往场面较大、损失较大,被调查的人员较多,需确认的残骸较多,需收集处理的信息量较多。遗憾的是,现行交通事故事故调查分析方法,还不能通过一张图纸的方式,更加准确直观地揭示事故的动态过程。因此,如何将事故过程全面并真实地进行还原与定格,是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分析的一个难题。

因此,运用安全系统工程的原理,突出时空一体化思考的,更为科学全面并准确揭示事故各个关键环节真实情况的,特别是探索创新一种准确揭示事故发生过程的图解法,是安全系统工程进 一步发展与提升的必然,是铁路运输安全适应“新设备、新技术、新模式”的客观需求。

2、事故调查分析图解法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分析图解法,是在直角坐标系上,把列车实际运行图画出来。然后,把铁路“车务、机务、工务、电务、车辆、供电、通信”各个子系统,在事故过程中出现的每一基本事 件,即:设备运行情况或人员作业项目,用不同的图标、序号、文字,在列车运行图相应位置进行标注与描述。[1] 之后,对每一事件进行正常或非正常判定。即:对正常事件,对照设备指标或作业标准,查找不足之处;对非正常事件,查找其原因事件。对事故调查分析,具有全程揭示,逐项对标,全面 分析,科学结论,公平处置等优点。对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与安全生产,具有整体认识、过程控制、系统协调、超前预防的指导意义。

事故过程图解法所涉及的运行图数据或实况,可以从机车运行记录装置提取,也从信号楼机械室电脑提取,还可从调度中心的中央电脑提取。同理,相关作业人员的作业项目与作业过程,也 可从上述渠道获取。

3、各系统基本事件图标

4、事故图解法步骤

4.1第一步,事件描述。即:按时间顺序对事故过程中各个基本事件编号并进行准确的文字描述。

例如:图1,车站接车作业过程图解法示意图。图中各序号所涉及的基本事件,是对照部颁接发列车作业标准的车务系统B站接D7002次列车的关键作业项目(基本事件)之具体内容的描述。该 次列车接车作业过程中,一旦发生行车事故,通过对作业过程的图解方式,则能够全面并清晰地为事故调查,特别是针对操作项目方面,查找遗漏、判别失误、分析原因、确定责任等,提供 切实并可靠的依据。该作业过程相关的基本事件分别是:

基本事件1:×点×分,接受发车站(A站)预告并复诵:“D7002次预告”。

基本事件2:×点×分,按列车运行计划核对车次、时刻、命令、指示,必要时与列车调度员联系。

基本事件3:×点×分,确定接车线。

基本事件4:×点×分,复诵发车站开车通知:“D7002次,×点×分开”。

基本事件5:×点×分,确认接车线路空闲,停止影响进路的调车作业。

基本事件6:×点×分,D7002次,×道停车,开放进站信号。

基本事件7:×点×分,D7002次接近,呼叫司机:“D7002次×道停车”。遇有限速等调度命令时,一并进行呼叫确认。

基本事件8:×点×分,亲自或指派助理值班员×道立岗接车,远看装载,近看走行,发现危及安全的异常情况,立即报告或通知司机停车。

基本事件9:×点×分,确认全列到达。对通过列车,通知接车站(C站):“D7002次、×点×分通过”,并听取复诵。半自动闭塞区段,向邻站(A站)报点,开通区间。

基本事件10:×点×分,向列车调度员报点:“B站报点:D7002次,×点×分到”。

4.2第二步,事故过程图解。即:根据事故调查资料,按“车务、机务、工务、电务、车辆、供电、通信”系统,将事故过程中相关的每一个基本事件,分别图解于列车运行图上,也包括信号 机的动态显示过程,以建立事故过程整体性的时空逻辑关系,进而为事故分析与鉴定,提供直观的参照和清晰的思路。

事故图解法揭示事故过程及关键项目时,不妨将描述基本事件的关键词,一并揭示于基本事件图框的引线一侧,进而更直观地揭示事故过程与特征,如图1所示。

4.3第三步,事件判定。即:对导致事故过程中相关的每一个基本事件,进行正常与非正常判定。无论设备运行还是作业过程,首先需要确定该设备运行状况或作业过程是正常事件还是非正 常事件。其中,设备故障属于非正常事件。

4.4第四步,事件分析。就是针对事故过程中相关的每一个基本事件,进行技术鉴定。即:对设备进行故障分析,也就是对设备故障现象或运行参数,查找存在问题,对比差距,分析原因;对 人员操作进行对规对标,找出问题点、失误点、错误点、差距度,尤其要判定其中是否存在操作漏项或操作错误之处。

4.5第五步,对事故过程相关的各个基本事件进行综合归纳分析,确定关键事件和其他次要事件及顺序,进而判定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重要原因、次要原因,随之而来,得出事故结论,落实 事故责任。

4.6第六步,根据事故调查结论,结合事故过程示意图,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控措施,对需要整改的相关规章制度,进行重新修订并及时公布执行。

4.7第七步,撰写事故报告,上报有关部门。之后,由上级有关部门通报或公告。

5、基本事件鉴定流程

事故过程涉及的各个基本事件,以发生时间的先后为序,对其进行“描述、图解、判定、分析”的鉴定流程,从“事件编号与描述、事件图解、事件判定、事件分析”四个层次展开,具体操 作方法如下:

基本事件N:×点×分,什么地点,什么设备出现什么情况,或是什么人发生什么事情,或是什么人进行什么作业。

事件图解:按基本事件N所属系统,蒋事件图标及序号画入运行图中,并在引线一侧标注该基本事件的关键词。

事件判定:判定该基本事件正常与否。

事件分析:针对设备,对照质量标准或工况标准,分析其运行质量;针对人员操作,对照作业标准,查找差距或失误之处。

6、铁路交通事故图解法举例

根据202_年12月25日国务院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公布的“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1],现就事故图解法应用举例:

6.1 “7-23”铁路交通事故的特点

“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的显著特点有三:第一,不是动车及操控系统的原因,进而与机车、车辆无关。第二,不是线路和接触网的原因,进而与工务和供电系统无关。第三,是信号系统故障引起,而且,室内的信号设备检修与区间两动车的追踪运行过程,是同步地进行的。

6.2 “7-23”事故基本事件

“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涉及22个相关并重要的基本事件,归纳整理并按时间先后的排序是:

基本事件1:202_年7月23日19时30分,雷击导至甬温线永嘉站至温州南站下行线5829AG轨道电路区段故障红光带。

基本事件2:19时39分,车站值班员看到“红光带”故障后,立即汇报列调,并通知电务、工务人员检修。

基本事件3:19时45分左右,电务应急值守人员进入机械室,发现6号移频柜有数个轨道电路出现报警红灯。

基本事件4:19时51分,D3115次列车进永嘉站3道停车(正点应当19时47分到,晚点4分),正常办理客运业务。

基本事件5:19时54分,列调布置永嘉、温州南、瓯海站,将分散自律控制模式转为非常站控模式。

基本事件6:19时55分,电务车间技术干部3人到达温州南站机械室检修,直至事故发生时(20时30分05秒)。

基本事件7:20时03分,工务工区工长带领6名职工打开杭深线下行584公里300米处的护网通道门并上道检查。

基本事件8:20时09分,助理调度员通知D3115次列车司机“温州南站下行三接近有红光带,停车后转目视行车模式继续行车。” 基本事件9:20时12分,D301次列车永嘉站1道停车等信号。

基本事件10:20时14分58秒,D3115次列车从永嘉站开车。

基本事件11:20时15分,5829AG“红光带”消除后再次出现。

基本事件12:20时17分01秒,列调通知D3115次列车司机:“在区间遇红灯即转为目视行车模式后以低于20公里/小时速度前进。”

基本事件13: 20时21分22秒,D3115次列车运行到583公里834米处,因5829AG轨道电路故障,触发列车超速防护系统自动制动功能,列车制动滑行,于20时21分46秒停于584公里115米处。

基本事件14:20时21分46秒至20时28分49秒(注:耗时7分03秒),因轨道电路发码异常,D3115次列车司机三次转目视行车模式起车没有成功。

基本事件15:20时22分22秒至20时27分57秒(注:耗时5分35秒),D3115次列车司机6次呼叫列车调度员、温州南站值班员3次呼叫D3115次列车司机,均未成功。

基本事件16:20时24分25秒,列调按规定命令D301次列车从永嘉站出发,驶向温州南站。

基本事件17:20时26分12秒,列调问车站值班员D3115运行情况。值班员回答:D3115走到三接近区段了,但联系不上D3115司机,再继续联系。

基本事件18:20时27分57秒,轨道电路信号异常跳变,D3115司机报告值班员:轨道电路信号异常跳变,转目视行车模式不成功。

基本事件19:20时28分43秒至28分51秒、28分54秒至29分02秒,D3115次列车司机两次呼叫列车调度员不成功。

基本事件20:20时29分26秒,在停留7分40秒后,D3115次列车成功转为目视行车模式启动运行。

基本事件21:20时29分32秒,D301次列车运行到582公里497米处,温州南站技教员幺晓强呼叫D301次列车司机并通话:“动车301你注意运行,区间有车啊,区间有3115啊,你现在注意运行啊,好不好啊?现在设备(通话未完即中断)。”

基本事件22:此时,D301次列车进入轨道电路发生故障的5829AG轨道区段(经调查确认,司机采取了紧急制动措施)。20时30分05秒,D301次列车在583公里831米处以99公里/小时的速度与以 16公里/小时速度前行的D3115次列车发生追尾。

6.3 “7.23”事故过程图解

事故关键时间段为:202_年7月23日 19时30分 — 20时30分05秒。

据“7-23”事故的发生过程的22个相关并重要的基本事件,按图解法分别将其揭示于图2:“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动态过程示意图,对进一步汲取事故教训,预防类似事故,提 高系统安全性能,有现实意义。

7、图解法的前沿性

7.1 图解法的优势,在于能够把事故最初的起因、设备的变化、人员操作失误或应急不当等关键事件,清晰并显著地揭示出来,从而更加有利于对事故本质进行准确的分析判断。

7.2 图解法的前沿性,在于是首创之作,具有“直观、明了、简洁、高效、准确、可靠”的实用性。其技术特征,在于将事故调查过程中收集的各种信息资料,按照时空关系,逐一将之揭示 于列车运行图。随之而来,导致事故的“原因要素、焦点问题、责任主次”清晰明了。也就说,是把事故过程的相关种种要素,全部揭示并固化于运行图上。即:清楚明了地揭示“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什么条件下、什么主体(人、车、设备)在进行什么活动”之事故过程,进而为事故鉴定,提供更加确凿的依据。

8、结语

铁路交通事故图解法,把事故涉及的各基本事件,按子系统图标方式,揭示于事故过程的列车运行图中,对事故调查分析与鉴定,具有更加清晰准确的参考指导作用。其中,结合车务系统接 发列车作业过程,就事故涉及的相关基本事件的“调查、确认、描述、图解、对标、分析、鉴定”等,进行了具体应用的介绍与论述;也用图解法对“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的 整个动态过程以及所涉及的各个关键的基本事件,进行了清晰的揭示,从而进一步论证了图解法在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分析中的实用性、科学性、可靠性,以及首创成果的前沿性与先进性。

事故图解法,适于在现代铁路的安全管理与安全生产过程中,特别是在事故调查分析中推广应用。不仅如此,也可以让铁路之外的其他交通运输方式,在安全管理与事故调查分析中,参考借 鉴。进一步地,从《安全系统工程》发展进步的角度,事故图解法,可以走向世界,推动与开创交通运输安全管理与有效防控的新局面。

参考文献

[1] 新华网 202_年12月28日:“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国务院“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第二篇: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第30号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已经202_年8月19日铁道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_年9月1日起施行。《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铁道部令第3号)、《铁路企业伤亡事故处理规则》(铁道部令第7号)、铁道部《关于重新修订<铁路路外伤亡报告、处理、统计办法>的通知》(铁安监字[79]202_号)同时废止。前发有关文电与本规则相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则为准。

部长:

二OO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及时准确调查处理铁路交通事故,严肃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铁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事故,包括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相关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的事故,均为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

第三条 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以及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发生事故的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 铁道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办)要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制度,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及时组织、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日常工作。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派驻各地的安全监察机构,依据本规则的规定,分别承担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指定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 铁路运输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应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证据,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第六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认定损失,定性定责,追究责任,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章 事故等级

第七条 依据《条例》规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

(二)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三)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四》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五)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二)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三)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四)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五)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六)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七)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二)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三)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四)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五)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六)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6小时以上。(七)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10小时以上。

第十一条 一般事故分为:一般A类事故、一般B类事故、一般C类事故、一般D类事故。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较大以上事故的,为一般A类事故:

A1.造成2人死亡。

A2.造成5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

A3.造成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A4.列车及调车作业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相撞,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 A4.1 繁忙干线双线之一线或单线行车中断3小时以上6小时以下,双线行车中断2小时以上6小时以下。

A4.2 其他线路双线之一线或单线行车中断6小时以上10小时以下,双线行车中断3小时以上10小时以下。A4.3 客运列车耽误本列4小时以上。A4.4 客运列车脱轨1辆。A4.5 客运列车中途摘车2辆以上。A4.6 客车报废1辆或大破2辆以上。A4.7 机车大破1台以上。A4.8 动车组中破1辆以上。

A4.9 货运列车脱轨4辆以上6辆以下。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一般A类以上事故的,为一般B类事故:

B1.造成1人死亡。B2.造成5人以下重伤。

B3.造成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B4.列车及调车作业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相撞,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

B4.1 繁忙干线行车中断1小时以上。B4.2 其他线路行车中断2小时以上。B4.3 客运列车耽误本列1小时以上。

B4.4 客运列车中途摘车1辆。B4.5 客车大破1辆。B4.6 机车中破1台。

B4.7 货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4辆以下。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一般B类以上事故的,为一般C类事故:

C1.列车冲突。C2.货运列车脱轨。C3.列车火灾。C4.列车爆炸。C5.列车相撞。

C6.向占用区间发出列车。C7.向占用线接人列车。C8.未准备好进路接、发列车。C9.未办或错办闭塞发出列车。ClO.列车冒进信号或越过警冲标。C11.机车车辆溜入区间或站内。

C12.列车中机车车辆断轴,车轮崩裂,制动梁、下拉杆、交叉杆等部件脱落。

C13.列车运行中碰撞轻型车辆、小车、施工机械、机具、防护栅栏等设备设施或路料、坍体、落石。C14.接触网接触线断线、倒杆或塌网。

C15.关闭折角塞门发出列车或运行中关闭折角塞门。C16.列车运行中刮坏行车设备设施。

C17.列车运行中设备设施、装载货物(包括行包、邮件)、装载加固材料(或装置)超限(含按超限货物办理超过电报批准尺寸的)或坠落。

C18.装载超限货物的车辆按装载普通货物的车辆编人列车。C19.电力机车、动车组带电进人停电区。C20.错误向停电区段的接触网供电。C21.电气化区段攀爬车顶耽误列车。C22.客运列车分离。

C23.发生冲突、脱轨的机车车辆未按规定检查鉴定编人列车。C24.无调度命令施工,超范围施工,超范围维修作业。C25.漏发、错发、漏传、错传调度命令导致列车超速运行。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一般C类以上事故的,为一般D类事故:

D1.调车冲突。D2.调车脱轨。D3.挤道岔。D4.调车相撞。

D5.错办或未及时办理信号致使列车停车。D6.错办行车凭证发车或耽误列车。

D7.调车作业碰轧脱轨器、防护信号,或未撤防护信号动车。D8.货运列车分离。

D9.施工、检修、清扫设备耽误列车。

D10.作业人员违反劳动纪律、作业纪律耽误列车。D11.滥用紧急制动阀耽误列车。

D12.擅自发车、开车、停车、错办通过或在区间乘降所错误通过。

D13.列车拉铁鞋开车。

D14.漏发、错发、漏传、错传调度命令耽误列车。D15.错误操纵、使用行车设备耽误列车。D16.使用轻型车辆、小车及施工机械耽误列车。D17.应安装列尾装置而未安装发出列车。D18.行包、邮件装卸作业耽误列车。

D19.电力机车、动车组错误进入无接触网线路。

D20.列车上工作人员往外抛掷物体造成人员伤害或设备损坏。D21.行车设备故障耽误本列客运列车1小时以上,或耽误本列货运列车2小时以上;固定设备故障延时影响正常行车2小时以上(仅指正线)。

第三篇:铁路交通事故报告及配合调查处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确保在出现铁路交通事故后能及时报告,并配合做好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1号)、《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铁道部令第30号)、《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铁总建设(202_)168号的有关规定,按照南昌铁路局相关要求和昌九城际铁路有限公司文件要求,结合本标段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杜绝一般C类及以上等级铁路交通事故,遏制一般D类铁路交通事故。

第三条 监理项目部认真履行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有关规定,严格各项建设程序,完善安全保证措施。发生铁路交通事故时,事故报告和配合调查处理应执行本制度。

第二章

事故等级

第四条 铁路交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具体划分祥见《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铁道部令第30号)。

第三章

事故报告

第五条 监理项目部安质环保部归口负责本标段铁路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引发的铁路交通事故报告有关工作。联系人:秦永洪;电话:*** 第六条 铁路建设项目发生铁路交通事故后,事故现场监理人员应立即向本监理项目安全负责人报告。并立即向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铁路公安机关报告。

第七条 监理项目部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把事故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向建设指挥部和本公司安全质量部报告,并立即通知施工单位。并根据现场实际需要组织救援力量,积极配合或组织救援。第八条 监理项目部应及时把事故一并报公司安全质量部和公司领导报告;并按要求向铁路总公司、南昌铁路局安全监察室报告。

第九条 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半个小时。第十条 事故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区间(线名、公里、米)、线路条件、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

2.发生事故的列车种类、车次、机车型号、部位、牵引辆数、吨数、计长及运行速度。

3.旅客人数,伤亡人数、性别、年龄以及救助情况,是否涉及境外人员伤亡。

4.货物品名、装载情况,易燃、易爆等危险货物情况。5.机车车辆脱轨辆数、线路设备损坏程度等情况。6.对铁路行车的影响情况。

7.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8.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 事故报告后,人员伤亡、脱轨辆数、设备损坏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补报。

第四章 配合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监理项目部所有参建人员均有配合铁路交通事故调查的义务。1.安质环保部:负责配合上级部门对事故资料的收集工作,参与配合事故调查和分析工作。

2.工程管理部:参与配合事故的调查工作和事故的分析工作。3.综合管理部:配合对事故财产损失、医疗等费用统计。

4.合同管理部:负责配合对事故人员的清点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工作。第十三条 对调查结论认定承担责任的单位,责任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部门出具的调查报告要求,落实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处罚。并将结果书面报告建设指挥部。第十四条 监理项目部有义务按照铁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要求,督促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人员培训和完善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落实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和吸取事故教训

第十七条 监理项目对铁路事故调查报告批复的要求,组织监理项目领导、各部门和相关人员按事故调查批复进行宣读,对相关责任人按要求进行处罚,由安质部和工程部对事故进行分析总结,督促施工单位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第十八条 为吸取事故教训,监理项目部组织铁路施工相关管理人员和班组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按要求组织应急演练工作,确保不再发生类似的情况。

第六章

落实防范与整改措施

第十九条 为防止铁路交通事故发生,监理项目部编制《营业线施工安全及管理办法》,组织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邻近既有线和营业线施工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交底,所有防护人员必须经过路局培训学习合格取证人员担任。对于施工过程未按监理项目要求施工的人员,项目部将进行处罚和清退。

第七章

第二十条 监理项目部严格按照有关管理办法要求,对铁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明确对事故负有一定责任的人员进行相应的考核和处罚。

并按照铁路总公司、铁路局有关规定要求,做出相应的处理。第二十一条 对符合其他处罚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八章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铁路建设有关要求办理。

本制度由XX项目部安全质量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铁路交通事故报告及配合调查处理制度

铁路交通事故报告及配合调查处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在出现铁路交通事故后能及时报告,并配合做好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铁道部令第30号)有关规定,按照南昌铁路局相关要求和《东南沿海铁路福建有限责任公司铁路交通事故报告及配合调查处理实施细则》(东南铁安字﹝202_﹞64号)结合本标段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杜绝一般C类及以上等级铁路交通事故,遏制一般D类铁路交通事故。

第三条 项目部认真履行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有关规定,严格各项建设程序,完善安全保证措施。发生铁路交通事故时,事故报告和配合调查处理应执行本制度。

第二章 事故等级

第四条 铁路交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具体划分祥见《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铁道部令第30号)。

第三章 事故报告

第五条 项目部安质环保部归口负责本标段铁路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引发的铁路交通事故报告有关工作。联系人:李建仕;电话:*** 第六条 项目铁路建设项目发生铁路交通事故后,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向本项目安全负责人报告。并立即向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铁路公安机关报告。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把事故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向建设指挥部和本公司安全质量部报告。并根据现场实际需要组织救援力量,积极配合或组织救援。

第八条 项目部应及时把事故一并报公司安全质量部和公司领导报告;并按要求向铁路总公司、南昌铁路局安全监察室报告。

第九条 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半个小时。第十条 事故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区间(线名、公里、米)、线路条件、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

2.发生事故的列车种类、车次、机车型号、部位、牵引辆数、吨数、计长及运行速度。

3.旅客人数,伤亡人数、性别、年龄以及救助情况,是否涉及境外人员伤亡。

4.货物品名、装载情况,易燃、易爆等危险货物情况。5.机车车辆脱轨辆数、线路设备损坏程度等情况。6.对铁路行车的影响情况。

7.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8.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 事故报告后,人员伤亡、脱轨辆数、设备损坏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补报。

第四章 配合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项目部所有参建人员均有配合铁路交通事故调查的义务。1.安质部:负责配合上级部门对事故资料的收集工作,参与配合事故调查和分析工作。

2.工程部:参与配合事故的调查工作和事故的分析工作。

3.综合部:负责配合对事故人员的清点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工作。4.物资、机电部:负责配合对事故损坏使用机械的统计,对损坏物资和使用物资的统计;

5.合同部、财务部:配合对事故财产损失,医疗等费用统计。

第十三条 对调查结论认定承担责任的单位,责任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部门出具的调查报告要求,落实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处罚。并将结果书面报告建设指挥部。

第十四条 项目部有义务按照铁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要求,强化本项目人员培训和完善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落实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和吸取事故教训 第十六条 项目对铁路事故调查报告批复的要求,组织项目领导、各部门和相关人员按事故调查批复进行宣读,对相关责任人按要求进行处罚,由安质部和工程部对事故进行分析总结,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第十七条 为吸取事故教训,项目部组织铁路施工相关管理人员和班组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按要求组织应急演练工作,确保不再发生类似的情况。

第六章 落实防范与整改措施

第十八条 为防止铁路交通事故发生,项目部编制《营业线施工安全及管理办法》,组织项目邻近既有线和营业线施工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交底,所有防护人员必须经过路局培训学习合格取证人员担任。对于施工过程未按项目要求施工的人员,项目部将进行处罚和清退。

第七章 罚 则

第十九条 项目部严格按照有关管理办法要求,对铁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明确对事故负有一定责任的人员进行相应的考核和处罚。

并按照铁路总公司、铁路局有关规定要求,做出相应的处理。第二十条 对符合其他处罚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铁路建设有关要求办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XX项目部安全质量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铁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规范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的各项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负责组织、指挥、协调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条

铁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日常的铁路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指导、督促铁路运输企业落实事故应急救援的各项规定,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参与、协调本辖区内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分工,组织、参与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六条

铁路运输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遵守铁路运输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防止和避免事故的发生。

事故发生后,铁路运输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地报告事故情况,积极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尽快恢复铁路正常行车。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事故应急救援、铁路线路开通、列车运行和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章

事故等级

第八条

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列车脱轨辆数、中断铁路行车时间等情形,事故等级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三)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的;

(三)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的;

(四)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五)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的;

(三)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的;

(四)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6小时以上的;

(五)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10小时以上的。

第十二条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为一般事故。

除前款规定外,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可以对一般事故的其他情形作出补充规定。

第十三条

本章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三章

事故报告

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的铁路运输企业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应当立即报告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或者公安机关。有关单位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事故发生地铁路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

铁路管理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并立即报告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对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或者有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铁路管理机构还应当通报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

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区间(线名、公里、米)、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

(二)发生事故的列车种类、车次、部位、计长、机车型号、牵引辆数、吨数;

(三)承运旅客人数或者货物品名、装载情况;

(四)人员伤亡情况,机车车辆、线路设施、道路车辆的损坏情况,对铁路行车的影响情况;

(五)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七)具体救援请求。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七条

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和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事故报告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四章

事故应急救援

第十八条

事故发生后,列车司机或者运转车长应当立即停车,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对无法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进行处置。

为保障铁路旅客安全或者因特殊运输需要不宜停车的,可以不停车;但是,列车司机或者运转车长应当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接到报告的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应当立即进行处置。

第十九条

事故造成中断铁路行车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尽快恢复铁路正常行车;必要时,铁路运输调度指挥部门应当调整运输径路,减少事故影响。

第二十条

事故发生后,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事故等级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必要时,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机构。

第二十一条

现场应急救援机构根据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实际需要,可以借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设施、设备和其他物资。借用单位使用完毕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救援工作。

第二十二条

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铁路旅客和沿线居民的,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开展救治和转移、安置工作。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或者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事故救援的实际需要,可以请求当地驻军、武装警察部队参与事故救援。

第二十四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并在事故调查组成立后将相关证据移交事故调查组。因事故救援、尽快恢复铁路正常行车需要改变事故现场的,应当做出标记、绘制现场示意图、制作现场视听资料,并做出书面记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相关证据。

第二十五条 事故中死亡人员的尸体经法定机构鉴定后,应当及时通知死者家属认领;无法查找死者家属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铁路管理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事故调查组对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进行调查。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等单位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

第二十七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事故调查,并在下列调查期限内向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铁路管理机构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一)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60日;

(二)重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30日;

(三)较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20日;

(四)一般事故的调查期限为10日。

事故调查期限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八条 事故调查处理,需要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技术鉴定或者对铁路设备、设施及其他财产损失状况以及中断铁路行车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进行评估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机构进行技术鉴定或者评估。技术鉴定或者评估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二十九条 事故调查报告形成后,报经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同意,事故调查组工作即告结束。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应当自事故调查组工作结束之日起15日内,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制作事故认定书。

事故认定书是事故赔偿、事故处理以及事故责任追究的依据。

第三十条 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事故的处理情况,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由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事故赔偿

第三十二条 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人身伤亡是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违章通过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或者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造成的人身伤亡,属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

第三十三条 事故造成铁路旅客人身伤亡和自带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对每名铁路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对每名铁路旅客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202_元。

铁路运输企业与铁路旅客可以书面约定高于前款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

第三十四条 事故造成铁路运输企业承运的货物、包裹、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除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外,事故造成其他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赔偿。

第三十六条 事故当事人对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或者请求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铁路管理机构组织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铁路运输企业及其职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造成事故的,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及其职工不立即组织救援,或者迟报、漏报、瞒报、谎报事故的,对单位,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以及其他行政机关未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或者迟报、漏报、瞒报、谎报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干扰、阻碍事故救援、铁路线路开通、列车运行和事故调查处理的,对单位,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处4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处202_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于202_年9月1日起施行。1979年7月16日国务院批准发布的《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和1994年8月13日国务院批准发布的《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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