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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会议上的发言材料
编辑:雨雪飘飘 识别码:14-1012064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5-27 17:17:44 来源:网络

第一篇:在全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会议上的发言材料

完善监督体系

维护基金安全

——在全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会议上的发言材料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

大家好!

202_年,我县基金监督工作紧紧围绕专项治理这个中心任务,认真地开展了自查自纠工作,确保了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有效运行,全县基金规范运作率、基金安全完整率均达到100%。

一、202_年的工作情况

(一)初步建立了基金监督体系。

去年年初,我县根据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人员职位变化,重新调整了成员名单,重点吸纳审计、财务方面的专业人才为委员,并进一步修改完善了委员会章程,决定每季度召开一次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切实履行社会监督职能。三月份,经局党组专题会议研究,在机关内部单独设立了基金监督股,并明确了一名专职人员负责具体工作,同时也安排了独立的办公室,挂了牌子,添置了办公桌椅、资料柜、电脑、电话等办公设施设备。四月份,我局根据经办机构人少事多的现实情况,从务实的角度出发,在局系统明确了内控工作分管负责人和经办人,负责开展内部控制和稽核工作,接受县基金监督部门和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在建立以上三级监督体系的基础上,我们还在县电视台开辟了一个专题栏目,常年宣传劳动保障方针政策、业务操作、基金运行等方面的信息,充分调动社会舆论来监督本部门的工作行为,从而达到基金安全运行的目的。

(二)逐步完善了基金监督制度。

首先,建立了月报制度。根据基金运行的特点,经过深入调研,设计了基金运行情况统计表,由经办机构在报告期后8日内按要求上报基金监督股,所报数字包括业务和财务数字,全面反映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状况及存在的问题。其次,建立了季审制度。每个季度的首月,由基金监督股组织审计、财务方面的专业人员成立现场监督小组,对经办机构上季度的工作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查找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到位,确保基金运行安全。第三,建立了内部操作规程。根据业务运行特点,结合“一事两岗两审”制度要求,进一步规范了各经办机构业务流程,使经办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做到事前监督。同时,为督促经办机构主动开展内控工作,加强自身管理,出台了内控工作考核办法,考核结果将与工作经费挂钩。

(三)分步开展了专项治理活动。

根据全市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的统一部署,我县结合实际情况,先后认真开展了专项治理活动的宣传发动工作,组织经办机构开展了自查自纠工作,迎接了省市的专项工作检查,全面完成了上级规定的工作任务,确保了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本次治理工作投入19人,实查单位6个,涉及金额6.45亿元。在专项治理过程中,重点开展了政策宣传、整治整改、账户清查、反欺防骗、举报查处、整章建制六大主体活动。针对自查自纠和上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积极向领导汇报,争取领导的支持,推动问题的解决。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监督力度不够大。目前,劳动保障资金量特别大,社会影响也特别深远,而我们的监督力度却远远不能满足当前工作需要。如:监督工作队伍素质不能满足工作要求、对经办机构的事中监督措施不到位、对检查出来的问题整改落实不及时等。

(二)监督体系不完善。劳动保障资金的内部监督、行政监督都已正常开展,但社会监督这一块没有真正铺开,如没有实施举报奖励办法、政务信息公布不完整等。而要实现劳动保障资金的全面监督,就需要社会力量参与,才能切实提高整体监督能力。所以,我们要建立一条畅通的社会监督渠道,充分调动社会监督力量,确保劳动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三、今年的工作思路

202_年,我县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将根据常德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资金行政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建立劳动保障资金举报奖励办法。我局将积极与财政部门沟通,建立符合安乡实际情况的举报奖励办法,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完善社会监督体系。

(二)完善现场监督制度。根据非现场监督收集的情况,每季度将组织一次现场监督,积累监督工作经验,逐步实现现场监督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同时,还将根据工作需要,对经办机构进行不定期现场监督。

(三)建立统一稽核制度。在去年初步开展统一稽核工作的基础上,全局将整合各方面的力量,统一对参保单位进行稽核,对基金征收环节进行全面监督。

总之,基金监督工作任务艰巨,涉及面广,今年我县将强化责任、强力调度,在市基金监督科的精心指导下,开拓进取,扎实工作,争取使今年的工作再上一个新的台阶。

谢谢大家!

二○一○年三月

第二篇:社会保险基金应加强审计监督

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支柱,是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也是贯彻落实江在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意义十分重大。它是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社会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障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社会保险基金又分为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其中:失业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险基金的一项重要内容。

笔者在审计社会保险基金过程中,发现保险基金在收缴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1,参保意识不够强,保险覆盖面不够广,欠缴情况不容乐观。失业保险费扩征缴难度大,单位欠费严重,这些直接影响到失业保险基金的积累,削减了失业保险在改革,发展,稳定中应起的安全网减震器的作用。有的单位领导的参保意识淡薄,缴费不积极,或不按时足额缴纳费用,或虽然有缴费能力但仍然以种种借口拒绝缴费。

也有少数企业单位一直没有参保或参保未缴费,当单位面临改制,破产时又纷纷要求补办失业保险,补缴历年欠费,这将加大保险基金的支出。一部分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虽然已经重新再就业,却因难以界定其是否就业,仍然在继续领取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失业保险待遇和就业保险待遇,造成失业保险基金的流失。

2,基础工作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对少数参保单位的缴费能力和基数还不能完全掌握。这主要是由于未完全做好以下几点:把审核参保单位的缴费基数作为工作的重点,做到稽核工作有力度,对参保单位有重点有目的的进行摸底调查,查看其财务报表,了解其缴费能力。对有缴费能力却拖欠失业保险费的则需要与地税部门联合起来上门催缴,狠抓征收。

3,企业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对养老金保险的缴纳产生抵触情绪,认为这样会造成企业资产的流失,对企业的发展会有负面影响,故而在养老金保险资金的征缴方面有着不可忽视的困难。

养老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的收缴拨付过程,一样涉及企事业单位、保险机构及相关问题的链接,要经过这些环节使保险基金安全运行。只有加强审计监督和建立健全科学的内部控制制度才能保证基金运行的可靠性和安全性。因此,规范的社会保险基金的审计监督体系的确立是当前刻不容缓的一项重要任务。

朱镕基曾经说过这样一句话:“加快建立全国统一、规范和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对于深化改革、保持社会稳定,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由于审计监督在社会保险工作中的地位、作用可知,我们应做到以下几点:

一、确立审计监督在社会保险过程中的地位。

明确社会保险审计监督的主次作用;明确对社会保险审计监督的职能;明确审计监督工作在整个保险基金管理过程中的重要性。

二、监督结合在社会保险的工作过程中,审计监督工作的成败取决于其介入到财经计划、预算、费用支出,分析、研究资金动态,法规制度执行情况以及制止各种违反国家财经规定的不正当行为中的程度。

监督审查过程中应做到要求社保各部门、各单位资金收入和支出状况,基金收缴和支付要符合要求和规定,要求做到许完备内容真实,应收、付款要落实到位,各项资金使用符合专款专用的原则。

审计监督检查财务预算、决算、财务计划、会计报表等,对计划中的主要项目收入、支出,按照国家规定做出合理、正确的计划,对不符合国家规定和经济利益原则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审计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地审查资金使用情况查看资金利用效率,并通过审计各期财务报表。监督核查财务指标完成情况,分析资金的运行效果,审计合适管理部门的成本、效益。

三、确立和强化社会保险监督机制

要建立健全各级社保部门的审计监督机构。这是实行社会保险监督的主要措施和必要条件。要努力提高社会保险审计的业务水平建立一个有事业心,有敬业精神熟知国家关于社会保险的各项方针政策,且懂得财务审计工作,又在业务技术上具有一定水平的专业人才队伍。

要建立社会保险审计监督制度,贯彻以预防监督为主的方针,规范审计工作的主要内容,突出重点。逐步形成审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经常化。

四、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

若社会保险内部制约机制不完备、不健全,就会造成管理中出现较多的问题。所以,社保部门应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机制,科学地对其各部门单位的社保资金进行监督检查。

五、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充分利用舆论监督等形式,实行公开的社会监督。审计部门对社保资金收支情况和有关政策执行情况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交审计结果报告(《安徽省审计监督条例》)。

完善社会保障立法,加强社会保障监督:

1、加快社会保障立法进程;

2、强化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工作;

3、加强社会保障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

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内部稽核制度,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内部控制机制,定期公布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在上述审计监督过程中我们也应采取一些措施以确保其顺利进行:

1、明确工作目标,规范行政监督行为

2、通过专线网络,开展非现场监督工作

3、开展针对社保所会计的培训工作

4、开展对退休人员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工作

5、开展失业保险基金检查的自查整改工作。

作为人民的公仆,我们审计人员应该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不仅要发现问题,更应把解决问题作为我们工作的重要内容。

审计监督过程中,我们了解到了社会保险工作取得了不小的成绩,但是仍然存在着失误和不足之处。由于失业金发放工作中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少数失业人员法制意识淡薄,素质不高,未主动申报重新就业情况等原因给社会保险工作的管理带来了诸多问题;少数企业利益熏心忘记退休人员曾对企业的贡献,忽视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我们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一个有效的社会保险审计监督体制和健全科学的内部控制制度以保证社保工作的顺利进行,希望我们的工作在今后的管理过程中能够得到完善和发展。

第三篇: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概要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概要

我国目前已建立的社会保险基金主要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和职工工伤保险基金、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等。它关系到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是人民群众密切关注的问题。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监督检查对于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基金使用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的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检查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分别按工资总额及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为保障职工离退休后的基本生活而筹集的专项基金。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1、基金征收检查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主要有四个渠道:一是向职工所在企业征集,二是职工个人缴纳,三是政府补贴,四是基金增值收入。检查的内容和重点:

(1)养老保险管理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否按法定的项目和标准,及时、足额征收养老保险费。有无擅自提高或降低养老保险费的征收比例,擅自对企业减免征收养老保险费的问题。

(2)养老保险管理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无转移或隐瞒基金收入,私设“小金库”的问题。

(3)养老保险管理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无不按规定收取滞纳金,或未将滞纳金列入基金收入的情况。

(4)养老保险管理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无向企业套购商品,并以此抵顶养老保险费,造成少征基金的情况。对企业以实物抵缴的养老保险费,有无对实物管理不严,造成挪用、私分的情况。

(5)企业是否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无隐瞒工资总额,造成漏缴;是否按规定为承包人员、租赁人员、停薪留职人员、流动作业人员及下岗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6)企业有无将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在成本中重复列支的情况。

(7)企业有无故意拖欠或拒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情况,有无将应缴养老保险费截留,用于企业其他开支的情况。

2、基金支出检查

养老保险管理部门按照参加养老保险企业实际发生的离退休费用支付基本养老保险金。目前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项目有:离休费、退休费、退职生活费、退休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退休职工死亡后的供养直系亲属抚恤及救济费、退休职工的物价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等。检查的内容和重点:

(1)养老保险管理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是否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基本养老金,有无拖欠、截留的问题。

(2)养老保险基金的支出是否按规定编制预算、计划,调剂金的分配、使用是否合理合法,资金的调度和用款计划是否按规定的程序报批。

(3)养老保险管理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有无虚列支出,转移资金和挤占挪用等损害侵蚀养老保险基金的问题。

(4)养老保险管理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有无扩大或缩小开支范围,如拒绝支付应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或承担不属于养老保险基金开支的项目等问题

(5)有无虚报冒领养老金的情况,领取养老金的人员是否已参加养老保险并符合离退休条件。

3、基金管理检查

根据有关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必须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基金结余额,除预留相当于2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应全部购买国家债券和存入财政专户,严禁投入其他金融和经营性事业。社保经办机构所需经费列入预算,由财政拨付。检查的内容和重点:

(1)有无以各种形式将养老保险基金用于对外投资、经商办企业、自行或委托金融机构放贷、参与房地产交易、弥补行政经费和平衡财政预算,为企业贷款担保、抵押等问题。(2)养老保险管理部门、社保经办机构的决算和有关会计帐簿、凭证是否真实合法。(3)养老保险管理部门、社保经办机构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养老保险基金是否安全、完整,其保值增值是否合法、合规。

(4)有无贪污、私分等违法行为。

(5)对养老保险管理部门、社保经办机构经费收支是否符合规定。

(二)失业保险基金检查

失业保险基金是根据国家规定,按照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为保障劳动者因非本人自愿的原因失去工作,中断收入,对其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实现再就业,给予一定物质补助的专项基金。对失业保险基金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1、基金征收检查

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主要有四个渠道:一是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二是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三是财政补贴,四是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检查的内容和重点:

(1)失业保险管理部门、社保经办机构是否存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提高或降低失业保险费征收比例的问题。

(2)失业保险管理部门、社保经办机构有无随意减免企业应缴纳失业保险费的问题。

(3)失业保险管理部门、社保经办机构有无隐瞒、转移基金收入,私设“小金库”的问题。

(4)企业有无隐瞒工资总额,少缴失业保险费的问题。

2、基金支出检查。

失业保险基金的开支项目有: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检查的内容和重点:

(1)失业保险管理部门、社保经办机构是否依法及时、足额拨付失业保险金,发放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是否符合规定,有无拖欠、截留的问题。

(2)失业保险管理部门、社保经办机构有无擅自扩大或缩小失业救济金支付范围,随意提高或降低支付标准的问题。

(3)失业保险管理部门、社保经办机构有无虚列支出、转移资金及挤占挪用等违纪问题。

(4)有无虚报冒领失业保险金的情况。

(5)检查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对其包括失业保险金在内的各项资金支出的真实、合法性进行审核。

(三)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检查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保障农村老年人口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障制度。根据有关规定,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必须集中统一管理,不直接使用,不能有短期行为,保证基金在无风险的情况下实现保值增值。检查的内容和重点:

1、审查农村养老保险管理机构是否按国家有关规定,督促保险费及时足额上缴,并确保给付金额准确无误,及时、足额下拨,有无错发、拖欠及克扣现象。

2、管理机构有无挤占挪用保险基金等违纪问题。

3、管理机构是否将基金与单位经费分户储存,分帐管理,专款专用,有无混淆资金的情况。

4、管理机构是否按规定标准和方法核算并足额下拨责任金和调剂金,有无混淆支出的问题。

5、管理服务费的提取是否符合规定比例,其年终结余是否按规定结转。

6、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是否合规、合法。

7、管理机构的财务管理、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四)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检查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收缴的,以及通过其他方式形成的用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障的专项基金。对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的检查应注意以下问题:

1、社保经办机构是否依法筹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费应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少缴、漏缴医疗保险费问题。

2、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是否按个人帐户和社会统筹基金规定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有无互相挤占。

3、审查医疗服务待遇的落实情况,如治疗人数、服务项目、用药标准、费用估算方式、违反合同的责任等。

4、经办机构有无虚列支出、转移资金和挤占挪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违纪问题。

5、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运营的检查要点参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检查内容。

(五)职工工伤保险基金检查

我国职工工伤保险制度的保障对象是因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而需要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劳动者。该基金的来源有四个渠道:一是企业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二是工伤保险费滞纳金;三是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四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金。工伤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待遇支付以及工伤职工的管理服务等工作。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检查应注意以下问题:

1、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是否按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统一筹集基金,基金的征收是否符合国家标准。

2、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工伤范围的认定和工伤致残程度的鉴定是否按规定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是否符合国家标准。

3、工伤保险基金是否按规定存入银行开设的工伤保险基金专户,专款专用,有无虚列支出、转移资金、挤占挪用工伤保险基金等违纪问题。

4、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是否按规定留足风险储备金。

(六)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检查

职工生育社会保险是指法定范围内的妇女劳动者因妊娠、分娩,导致暂时丧失劳动力、停止工资收入,社会给予必要的医疗保健和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检查应注意以下问题:

1、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征收生育保险费。

2、生育保险费的支付是否合规,应由生育保险基金负担的费用与职工个人负担费用的划分是否符合规定。

3、生育保险基金是否存入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生育保险基金专户,有无转移资金、挤占挪用等违纪问题。

4、经办机构提取管理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5、用人企业有无欠付、拒付或虚报冒领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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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

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

(202_年1月15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完整,维护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以及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纳入社会保险制度框架筹集、使用并实行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

第三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者相互挤占、调剂使用。

第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是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全过程进行的监督,监督事项主要包括:

(一)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

(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调整、执行和决算情况;

(三)参保单位、参保人员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

(四)社会保险费的核定、征收和划拨情况;

(五)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等银行账户基金的收支、管理及运营情况;

(六)社会保险待遇审核和基金支付情况;

(七)社会保险基金银行账户开立、使用和管理情况;

(八)贯彻执行社会保险基金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度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合法、效率的原则,坚持预防与查处相结合,保障基金安全。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对本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收支、管理、投资运营以及监督检查情况实施监督。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管理责任制,支持、督促社会保险相关部门和机构依法履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职责,保证本统筹地区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完整和有效运行。政府主要负责人对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负主要领导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综合管理工作,对本统筹地区社会保险基金实施行政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地税机关、监察机关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等按照各自职责,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相关行政监督。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对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支付和管理情况进行稽核检查。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社会保险相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队伍建设,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能力。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与社会保险业务、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互为不相容岗位。从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的人员不得兼任社会保险业务或者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工作。

第十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章

人大监督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投资运营和监督检查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人民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开展执法检查等方式,对本级人民政府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律、法规,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完整和有效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连同执法检查报告,一并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人民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下列事项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一)本级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投资运营以及监督检查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

(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或者决议;

(三)本级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

第三章

行政监督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履行下列监督职责:

(一)监督相关组织和个人贯彻执行社会保险基金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度情况,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检查,依法纠正存在问题;

(二)依法受理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组织核查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线索,查处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问题;

(三)组织相关部门和机构开展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评估,督促相关部门和机构及时消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隐患。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履行下列监督职责:

(一)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情况,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二)审核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和决算,监督预算执行;

(三)制定和完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规范财务管理行为,对相关组织和个人贯彻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社会保险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二)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

第十八条 地税机关对其负责征收的社会保险费缴纳和欠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社会保险基金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监察机关对国家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职责依法实施监察。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管理机制,落实基金安全风险防控和监督措施,在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和支付需要的前提下,按照国家规定投资运营,提高社会保险基金收益率,实现保值增值。

财政部门应当向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定期通报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情况。

第二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通过现场监督、非现场监督等形式实施。

上级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直接调查处理下级行政部门负责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事项。

第二十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地税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现场监督制度,按照各自职责对社会保险基金运行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实施社会保险基金现场监督检查应当制定计划,明确监督检查的对象、范围、项目和内容。

第二十四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下列事项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一)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情况;

(二)社会保险基金支付项目、标准、范围情况;

(三)支付给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工伤康复机构、工伤伤残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及就业服务机构社会保险基金情况;

(四)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定期对下列事项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一)社会保险基金资产完整情况;

(二)收入户和支出户资金划转财政专户情况;

(三)存入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的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账实相符和计息情况;

(四)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按时足额向支出户拨付社会保险待遇用款情况;

(五)社会保险财政补助资金按时足额到位情况;

(六)参保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情况;

(七)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地税机关定期对下列事项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一)参保单位、参保人员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欠缴情况;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核定、征收和划拨社会保险费情况;

(三)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地税机关定期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机构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及收支两条线管理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社会保险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地税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非现场监督制度,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机构、社会保险基金开户银行以及参保单位的社会保险基金数据、资料进行检查、分析。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机构、社会保险基金开户银行以及参保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向相关行政部门报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所需的数据、资料。

在非现场监督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相关行政部门应当组织现场监督。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信息化建设。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地税机关按照全省统一规划、统一规范、统一标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设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信息共享平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机构和有关单位管理或者产生的下列信息数据,应当按照全省统一标准实时接入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信息共享平台:

(一)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信息数据;

(二)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就业服务机构与社会保险基金相关的信息数据;

(三)用人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的信息数据;

(四)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数据;

(五)统筹地区户籍人口登记和死亡人员信息数据;

(六)登记就业、登记失业和登记参保等人员信息数据;

(七)参保单位实际的职工工资总额和参保人员工资收入信息数据;

(八)与社会保险有关的其他信息数据。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地税机关应当通过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信息共享平台对本行政区域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实施全程动态监督。发生预警信息时,预警发生地社会保险等相关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核查;发生影响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和有效运行的重大预警信息时,预警发生地社会保险等相关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地税机关对社会保险基金举报等问题线索,应当组织核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

第三十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地税机关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二)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时,应当由两名以上监督人员共同进行。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协助进行有关的专业检查。

第三十四条 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对象应当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如实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被检查对象对本单位提供的数据、资料和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监督检查需要其他组织和个人配合时,相关组织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监督检查工作,并如实提供与检查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五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地税机关发现被检查对象存在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问题时,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被检查对象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报相关行政部门,相关行政部门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第三十六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评估制度,组织相关部门和机构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安全评估。安全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社会保险基金支撑能力;

(二)社会保险基金资产管理质量;

(三)内部控制体系运行情况;

(四)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情况;

(五)其他与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相关的指标。

第三十七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情况报告制度。发现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和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社会保险待遇等违法违规问题时,问题发生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书面报告;发生重大违法违规问题时,应当同时向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书面报告。

第三十八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地税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社会保险信用档案制度。参保单位、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就业服务机构发生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和社会保险待遇、拒不履行社会保险费缴费义务或者恶意拖欠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纳入单位或者个人信用档案,并提供给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情节严重的,向社会公布违法违规单位和个人的基本信息以及违法违规事实。

第四章

内部控制

第三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防范、管控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过程中存在的缺陷和风险,保证职责范围内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安全完整。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关键岗位人员应当定期轮岗。管理流程、岗位职责及关键岗位人员等重要情况发生变动时,相关机构应当及时修改完善内部控制措施。

第四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机构应当定期进行内部检查和评估,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纠正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建议;定期对下级相应机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督促整改。

第四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执行社会保险稽核制度,制定稽核计划,对下列事项进行日常稽核或者重点稽核,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查明原因,并及时纠正:

(一)参保单位、参保人员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情况;

(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

(三)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工伤康复机构、工伤伤残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及就业服务机构履行服务协议、执行费用结算项目和标准情况。

第四十二条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社会保险费征收检查制度,对参保单位下列事项开展重点检查,发现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当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涉及缴费基数和人数等调整的,应当将相关信息提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重新核定:

(一)缴费单位实际的职工工资总额与单位缴费基数之间的差异情况;

(二)各险种缴费人数之间的差异情况;

(三)长期拖欠社会保险费情况。

第四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会同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开户银行执行定期对账制度,保证各项社会保险基金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定期对账每年不少于两次。定期对账应当形成对账报告,对账报告由相关机构共同确认,并报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备查。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对未确认对账报告的机构或者应当提供而未提供银行存款证明的机构开展现场监督检查。

第五章

社会监督

第四十四条 参保单位、参保人员、社会组织、新闻媒体等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依法享有社会监督权利,履行社会监督义务,承担社会监督责任。

第四十五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等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通过本单位网站、服务窗口、公开专栏等载体,依法主动公开和定期披露与社会保险基金相关的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依法主动公开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政策;

(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费率;

(三)社会保险待遇计发办法、待遇调整标准和个人账户记账利率;

(四)社会保险经办流程、服务标准等。

定期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各项社会保险参保情况;

(二)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

(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情况;

(四)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和欠费情况,必要时可以披露长期拖欠社会保险费或者欠费数额较大的参保单位信息。

第四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向职工本人告知参加社会保险的险种、缴费等情况,每年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或者在本单位范围内公布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职工可以向用人单位了解其本人参加社会保险和缴费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工本人在本单位的参保、缴费时间和实际缴费情况。

职工发现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实际缴费数额不足的,有权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举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四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通过服务窗口、自助终端、电话、网站等为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免费提供社会保险信息查询服务。依申请免费为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出具参加社会保险、享受待遇证明或者个人权益记录单。

第四十八条 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成立由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工会代表、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代表、专家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掌握、分析本统筹地区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实施社会监督。

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的职责、组成人员产生办法、任期、议事规则等由其章程规定,并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

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具体承办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十九条

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应当建立完善定期例会制度,听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机构对本统筹地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情况汇报,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改正或者处理建议。

对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发现的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问题,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地税机关等应当按照职责及时调查处理,并将查处情况反馈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

第五十条 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定期对本统筹地区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审计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对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问题进行举报。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给予奖励。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问题举报方式,方便举报,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流失的,责令限期追回;给社会保险基金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

(二)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制定地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政策的;

(三)违反规定降低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下限、提高上限或者擅自调整社会保险费费率的;

(四)违法违规审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事项的。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未按照政策制度规定按时足额拨付社会保险财政补助资金,或者当社会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或者缺口时,未及时给予财政补贴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规定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

(二)社会保险基金未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

(三)未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的;

(四)从社会保险基金中列支或者代垫代付非社会保险待遇的;

(五)违反相关程序和规定存储社会保险基金的;

(六)虚增社会保险基金收入,虚列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者出具虚假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报告的;

(七)违反相关程序和规定开设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等银行账户的;

(八)违反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地税机关责令其限期追缴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或者退还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流失的,责令限期追回;给社会保险基金、参保单位或者参保人员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擅自更改社会保险缴费人数、缴费基数和费率的;

(二)擅自减免社会保险费或者核销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的;

(三)违规审核、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

(四)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

(五)违规设置或者擅自更改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业务、财务控制参数的;

(六)违反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政策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六条 参保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地税机关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工伤康复机构、工伤伤残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就业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第五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相关违法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部门或者上级相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履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法定职责的;

(二)拒绝、阻挠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匿、毁灭数据、资料的;

(四)拒绝将相关信息数据接入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信息共享平台的;

(五)未按照整改要求整改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问题、无故拖延违法违规问题整改落实或者在整改落实中弄虚作假的;

(六)对社会保险基金重大违法违规情况应当报告而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七)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以及举报事项、举报人员信息或者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和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工伤康复机构、工伤伤残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就业服务机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一条 违反社会保险基金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相关行政部门查办的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案件,依法应当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处理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移交。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对行政部门移送的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案件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移交案件的行政部门。

第六十三条 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监督检查,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实施监督。

第六十四条 乡镇(街道)、村(社区)承担社会保险服务工作的机构,参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_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五篇:副县长在全县社保基金监督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在全县社保基金监督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202_年6月22日

同志们:

今天的会议是继全市社保基金安全工作会议之后,县政府同意召开的又一次非常重要的会议。为什么召开这次专题会议?因为这项工作太重要了,它事关重大——关系人民切身利益、关系干部健康成长、关系大局稳定和经济发展。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总结社保基金专项治理工作,安排部署下阶段社保基金监督管理工作,落脚点就是规范行为、确保安全。刚才,永忠同志对去年全县的社保基金监督特别是专项治理工作进行了总结,对下阶段的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针对性、操作性很强,希望大家认真贯彻落实。在这里,我强调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要充分认识社保基金监督工作的意义

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健全,社保基金的规模越来越大,涉及的领域越来越广,开展社保基金监督的任务越来越重,面临的形势越来越复杂,各级各部门对此一定要有清醒认识,必须切实增强做好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1、社保基金监督在社会和谐稳定中的份量越来越重。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内容,社会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险制度的物质基础,社会保险制度的稳定运行有赖于社会保险基金的支撑。建立健全社保基金监督机制,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保证社会保险基金依法征缴、及时发放和安全运营,直接影响社会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目的是确保国家社会保障政策的贯彻执行,维护和保证基金资产的质量,防范和化解基金风险,促进社会保险体系的健全完善和各险种的规范运行。各级党委政府对社保基金监督工作十分重视,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多次强调要加强社保基金监督,确保基金安全。从这方面讲,加强基金监督,管好社保基金,用好老百姓的养命钱,不单纯是个经济问题,更重要的是个政治问题和社会问题,我们必须增强政治敏锐性,我们可以说基金安全干部就安全,大局就稳定,社会就和谐。

2、社会各界对社保基金的关注程度越来越高。大家知道,上海发生了建国以来最大的挪用社保基金案,涉嫌基金额度巨大。案发后,引起了社会各层面的广泛关注。首先是各级领导的高度关注,为此国务院召开了常务会议,专题研究部署加强社保基金管理问题,并由此启动了全国性的社保基金专项治理工作。其次是舆论界的关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各大媒体、大型网站,都把话题转向社保基金问题;再次是百姓关注,社保基金已成为群众茶余饭后的热门话题。从这点上讲,怎么强调基金监管的重要性,都不过份。作为主管社保基金的劳动保障及相关部门的同志们,一定要强化责任意识,责无旁贷地切实地做好社保基金管理工作。

3、社保基金监督工作的任务越来越重。我们目前掌管的基金规模较前些年相比,空前增加,就202_年而言,全县社保五个险种基金收支合计为4.8个亿,这么大的资金量,管不好对上对下都无法交待。不仅如此,更重要的是基金现行运营环节很多,除了劳动保障部门经办外,还有财政、金融、定点医疗机构等部门也经办部分环节,每个环节上都有风险的存在,基金的安全隐患部位较多,基金监督工作面临的任务越来越大,风险越来越大,责任越来越大。

二、要充分肯定社保基金监督工作的成绩

随着社保体系的不断完善,基金运行环节增加,管理服务网络线长面广。尽管如此,我县没有出现基金重大安全事件,没有出现基金曝光事件,没有出现因基金管理问题引发的群体事件,我们的监督有力、功不可没。具体讲:

1、工作体系逐步健全。县委政府在对待基金监管上,思想高度统一,认识高度一致,并把这项工作列为重中之重,成立了由分管县长挂帅、相关职能部门、用人单位和专家代表组成的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劳动保障部门成立了基金监督行政管理机构,各个经办单位都坚持“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负专责、相关科室负主责”原则,确保了基金监督工作有 效地开展。

2、监督活动常抓不懈。近年来,基金监管力度不断加大,先后组织开展了基金管理评估、银行账户大检查、反欺诈大检查、审计专项检查、内控制度大检查,特别是去年来开展的社保基金专项治理,省市两级都到我县进行了监督检查,充分肯定我县基金运行与监督工作成绩。监督活动的经常化,实现了警钟长鸣,确保了社保体系的正常运转。

3、管理制度逐步规范。我县社保基金监督工作制度越来越健全,工作越来越规范,效果也越来越明显。特别是“内部控制、重大事项报告、综合监督管理”等三项重要制度的实施,促使基金监督步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进一步完善了制约机制,强化了权力制约和责任追究。使经办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经办管理流程合理规范。特别是劳动保障资金综合监管模式的建立,进一步扩大监督范围,节约了行政成本,促进了就业专项资金等其他劳动保障资金的监管,确保劳动保障各项资金安全平稳运行。全县初步形成了制度健全、工作规范、监督有效的监管机制和良好的工作局面,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的稳定,确保了全县各项社保基金的安全。

4、工作合力逐步增强。县劳动保障局作为牵头单位,把基金监督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摆上了主要议事日程。县财政、税务、监察、纠风办、审计、卫生、人民银行等部门 也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在制定实施方案、成立领导小组、会签下发文件、安排人员检查、参加各种会议、现场监督检查、分析讨论问题时,各部门都能够认真负责,特别是分管领导都带头做好工作,带头学习有关文件,认真完成了相关的工作任务,形成了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社保经办机构结合各自的实际,认真组织开展了自查自纠工作。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目前我县的社保基金监督特别是专项治理工作已经取得阶段性的成果。

三、要进一步强化社保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举措 社保基金是群众关注的热点、是领导关注的重点、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要清醒地看到,我县基金监督工作尚存在不少问题和薄弱环节,突出表现在社会各个阶层对基金安全的认识还不够统一、基金支撑力十分脆弱、参保单位和个人少报基数等依然存在、挤占挪用和欺诈冒领社保基金行为时有发生、监督的实效性仍然有待提高。我们必须正视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研究新情况、新问题。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掌握基金运行规律、把握监督重点,扎扎实实做好社保基金监督工作。

1、确实加强组织领导。各个部门要通力合作,切实承担起相关责任,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及时协调调度工作情况,其他部门 分工协作,形成合力,相互支持配合,按照职责和分工,落实好本部门承担的各项任务。特别要解决好监督工作机构建设问题、人员编制问题、经费问题、政策执行特别是优惠利率问题、违纪违规的整改问题等。

2、维护基金运行秩序。劳动保障部门要搞好监督规划,充分利用其直接性、专业性、及时性的特点,深入基金运行、经办的相关领域和各个环节,把好各项标准制定、基金征缴、存储记录、支付发放、待遇调整、基金调剂以及内控制度运行等关口,在当前基金管理状况较好的情况下,更要克服麻痹松懈情绪,做到警钟长鸣,防微杜渐,确保基金运行程序井井有条。要扩大监督对象和范围,特别是把就业专项资金等纳入监督的范围,要做到 “哪里有劳动保障资金,检查的触角就伸到哪里;哪里有违规行为,监督的措施就跟到哪里”。要强化日常监督,及时把问题发现和解决在萌芽之中。

3、健全监督管理制度。今年,我们制定了“安乡县劳动保障资金运行与监督行为规范年”活动方案,将全面组织实施,把这项活动开展得有声有色有效。讲规范,就是要从建立健全制度入手,监委会今年要编制工作规范汇编,这是一件大好事,我们要投入更多更大的精力认真研究,确保完整完善。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劳动保障法规和政策,要认真落实基金收支两条线制度,要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提高劳动保障资金管理的透明度和全社会的参保意识。要进一步完善社 保经办机构的内控制度,规范业务经办行为。要建立和完善基金征缴和基金监督的激励机制,大力推动各项社会保险工作的开展。要建立群众举报奖励制度,认真落实责任追究制度,要把稽核工作列入监督体系常抓不懈。要严厉打击瞒报、恶意欠费和贪污、挪用、欺诈、冒领基金行为。要加大社保基金政策宣传力度,提高参保单位的缴费意识,明确参保责任,营造良好的参保氛围。

4、加强监督队伍建设。基金监管具有综合性、政策性、专业性、技术性的特点,做好这项工作需要多方面的人才,需要大量的知识积累。随着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保障人数越来越多,基金规模不断扩大,这对基金监督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使基金监督人员的知识水平、业务能力和整体素质面临新的严峻挑战。目前,我们迫切需要一批既掌握社会保障政策,又懂财务、审计,了解金融、保险、法律,并且有良好的计算机知识的监督干部队伍。因此,要切实加强监管干部能力建设,努力培养一支政治上坚定、业务上过硬的基金监管队伍。要加强基金监督人员的培训。要加强监督人员政治思想教育,增强工作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要加强法制教育,培养严格执法、忠于职守、有令必行、有禁必止的优良作风,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便捷、高效的服务。监督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政治意识、责任意识、规范意识和服务意识,胸怀大势、大局和大事,在“严、细、深、实”上下功夫,敢于坚持原则,敢于碰硬,善于发现问题,善于解决问题,要立足为监督工作无私奉献。监督工作人员要统一“五个负责、三个观念”的思想认识,做好监督工作“对党和国家负责、对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对领导负责、对自己负责”。基金是社会保障生命线,基金纪律是高压线的观念;管好基金,让县委政府放心、人民群众满意的观念;监督不力就是失职,基金流失就是犯罪的观念。

同志们,基金监督工作任重道远,我们一定要认真按照县委政府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管好用好老百姓的“养命钱”作为天职,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做好基金监督管理工作,保证我县社保基金征缴到位、发放合规、运营安全、百姓满意,为推动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在全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会议上的发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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