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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政务公开
编辑:心上花开 识别码:14-1048621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6-24 23:44:22 来源:网络

第一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政务公开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政务公开

一、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二、受理与立案

(一)、投诉须知:

投诉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应当递交投诉书。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笔录,并由投诉人在笔录上签字。

投诉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1、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

2、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请求事项;

3、投诉请求事项是否已经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对因同一事由引起的集体投诉,投诉人可推举代表投诉,投诉人也可委托1至2名代理人代为进行投诉活动。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在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立案查处:

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

2、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造成的;

3、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受其管辖(采取属地管辖,管辖按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进行划分)。

(三)、下列投诉不予受理:

1、不属劳动保障监察范围的;

2、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

3、经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的,但仲裁或者诉讼裁定不予受理的除外;

4、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

5、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

(四)、下列情形的,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1、因用人单位制订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2、因用人单位违反对女职工和未成年人的保护规定,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3、因用人单位原因订立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4、因用人单位违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因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三、劳动保障监察的处理方式:

(一)、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不服的,当事人可在接到文书送达之日起60天内向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调查中止:

1、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2、因不可抗力不能调查取证的;

3、案情需要鉴定的;

4、认定重要事实需要其他部门处理结果的;

5、因被调查人逃匿不能取得相关证据的;

6、其他需要中止调查的情形。中止情形消除后,恢复调查,调查期限继续计算。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立案:

1、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2、违法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

3、被调查用人单位依法宣告破产、解散、关闭,没有财产进行分配,又没的相关义务承受人的;

4、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行为发生超过2年的;

5、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五条应当由劳动争议处理或诉讼程序办理的;

6、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撤销立案的情形。

(五)、发现违反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本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地址及投诉举报电话 接待投诉、举报机构:融水苗族自治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地址:融水镇铁西路4号 投诉举报电话:0772-5135856 邮编:545300 3

第二篇:劳动保障监察政务公开

劳动保障监察政务公开

一、劳动保障监察范围

1、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

3、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4、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5、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6、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7、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8、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情况;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二、监察工作时限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三、劳动保障监察不予立案范围

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在发现、举报、投诉时超

1过2年的。

2、已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裁决或者人民法院调解、裁决、判决的案件;

3、依法应当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包括劳动关系、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和履行劳动合同、工程施工合同、劳务合同、自然人之间劳务等发生的争议)。

四、投诉材料应载明的事项

1、投诉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

2、被投诉单位名称、住所、注册登记机关、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邮编等;

3、投诉请求;

4、投诉的事实和理由;

5、投诉人身份证(工作证)和劳动合同复印件、工资结算书或欠条、欠薪名单及数额;

6、其它侵害合法权益的相关证据资料。

五、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预存标准

根据《宝鸡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宝政发[202_]34号)规定:工程合同金额不足1000万元的按合同金额2%预存;1000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按1.5%预存;5000

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按1.3%预存;1亿元以上按1%预存;在建项目按照剩余工程量预存,但最低不低于应预存保证金的30%。

六、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预存程序

1、施工企业在工程中标后,持中标合同到劳动监察部门办理保证金预存基数审核手续,发给《麟游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预存通知书》,于5个工作日内向指定的银行专户预存保证金;

2、施工企业持银行出具的保证金预存凭证到劳动监察部门领取《麟游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预存审查意见书》;

3、建设单位凭劳动监察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书》到相关工程主管部门领取《施工许可证》,否则,不得批准开工;

4、如发生工资拖欠,保证金启动支付后,施工企业应在10个工作日内补存已经支付的保证金。

第三篇:劳动保障政务公开计划

为进一步创新劳动保障工作环境,规范和完善政务公开工作,促进依法行政,特制定本工作计划。

一、政务公开主要内容

(一)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基本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规定及其改革总体方案;编制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宏观调控措施并组织实施。

2、起草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和制定基本标准,并实施监督和检查;制定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服务咨询机构和管理规则;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障的监督检查,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障的监督检查规划并监督执行。

3、拟定全区促进城乡就业的基本政策和措施,统筹城乡就业,合理开发劳动力资源;规划、指导劳动力市场的发展、组织建设,健全就业服务体系;拟定企业下岗职工的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就业再就业工作;制定农村富余劳动力输出转移就业和跨地区有序流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4、根据国家颁布的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标准,组织拟定具体实施办法;贯彻落实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制定本区职业技能鉴定办法,对全区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从事技术工种(职业)的从业人员进行职业技能鉴定,核发职业资格证书;在国家教育工作方针、政策的指导下,制定全区技工学校的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负责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和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的管理工作;制定全区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表彰、奖励和职业技能竞赛的措施,并组织实施;实施全区劳动预备制度;指导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建设,加强技工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

5、制定本区劳动关系调整的措施,建立和完善劳动关系调整体系;组织实施全区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规范;负责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工作,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参与评定国家、省、市级企业劳动模范;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

6、负责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测算和组织实施;发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定本区企业工资指导线;在企业普遍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推进适合现代企业制度的工资分配机制。

7、制定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劳动仲裁的规范、规则和劳动保障信访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全区劳动争议处理、劳动仲裁和信访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处理与劳动争议有关的集体上访、罢工和突发事件。

8、贯彻执行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基本政策、基本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工作。

9、贯彻执行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运营的政策和办法;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施行政监督;对全区参加社会保险单位的参保、缴费情况进行稽核。

10、承担全区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统计和信息工作,组织建设全区劳动和保障信息网络,定期发布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

11、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公开的审批和办理事项

(三)公开的其他事项

(1)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2)局系统财务预决算及收支情况、职工奖惩、干部人事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事项。

(3)群众关注、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需要让群众清楚明白的事项及易引发矛盾和滋生腐败的事项。

二、政务公开的主要形式

1、进一步完善劳动保障政务服务大厅,设置政务公开栏、政策查询电子触摸屏,公开办事程序,办事时效。

劳动保障政务服务大厅地址:206国道东侧人力资源市场大厅。

2、行政审批项目进大厅。在区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内设立了一个窗口,除涉密的以外,将劳动保障应进区行政服务中心大厅的审批事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内容、条件、程序、时限等在大厅进行公开办理,实行服务承诺制,使审批行为置于社会和公众的监督之下,防止“暗箱操作”。

3、开设劳动和社会保障政务公开办事指南、劳动保障政策咨询、信息查询以及监督投诉网站。

4、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劳动保障各项新的政策法规。

5、印制劳动保障政务公开手册和办事指南宣传彩页,发放给前来办事的职工群众。

6、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公开。

7、通过民主评议会、征求意见会公开。

8、公开工作人员身份,实行挂牌上岗,规范服务。

三、主要措施

1、成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巨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局的政务公开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和情况综合等日常工作。

2、健全制度。实行“首问负责

第四篇:劳动保障政务公开计划

为进一步创新劳动保障工作环境,规范和完善政务公开工作,促进依法行政,特制定本工作计划。

一、政务公开主要内容

(一)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基本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规定及其改革总体方案;编制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宏观调控措施并组织实施。

2、起草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和制定基本标准,并实施监督和检查;制定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服务咨询机构和管理规则;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障的监督检查,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障的监督检查规划并监督执行。

3、拟定全区促进城乡就业的基本政策和措施,统筹城乡就业,合理开发劳动力资源;规划、指导劳动力市场的发展、组织建设,健全就业服务体系;拟定企业下岗职工的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就业再就业工作;制定农村富余劳动力输出转移就业和跨地区有序流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4、根据国家颁布的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标准,组织拟定具体实施办法;贯彻落实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制定本区职业技能鉴定办法,对全区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从事技术工种(职业)的从业人员进行职业技能鉴定,核发职业资格证书;在国家教育工作方针、政策的指导下,制定全区技工学校的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负责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和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的管理工作;制定全区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表彰、奖励和职业技能竞赛的措施,并组织实施;实施全区劳动预备制度;指导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建设,加强技工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

5、制定本区劳动关系调整的措施,建立和完善劳动关系调整体系;组织实施全区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规范;负责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工作,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参与评定国家、省、市级企业劳动模范;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

6、负责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测算和组织实施;发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定本区企业工资指导线;在企业普遍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推进适合现代企业制度的工资分配机制。

7、制定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劳动仲裁的规范、规则和劳动保障信访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全区劳动争议处理、劳动仲裁和信访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处理与劳动争议有关的集体上访、罢工和突发事件。

8、贯彻执行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基本政策、基本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工作。

9、贯彻执行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运营的政策和办法;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施行政监督;对全区参加社会保险单位的参保、缴费情况进行稽核。

10、承担全区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统计和信息工作,组织建设全区劳动和保障信息网络,定期发布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

11、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公开的审批和办理事项

(三)公开的其他事项

(1)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2)局系统财务预决算及收支情况、职工奖惩、干部人事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事项。

(3)群众关注、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需要让群众清楚明白的事项及易引发矛盾和滋生腐败的事项。

二、政务公开的主要形式

1、进一步完善劳动保障政务服务大厅,设置政务公开栏、政策查询电子触摸屏,公开办事程序,办事时效。

劳动保障政务服务大厅地址:206国道东侧人力资源市场大厅。

2、行政审批项目进大厅。在区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内设立了一个窗口,除涉密的以外,将劳动保障应进区行政服务中心大厅的审批事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内容、条件、程序、时限等在大厅进行公开办理,实行服务承诺制,使审批行为置于社会和公众的监督之下,防止“暗箱操作”。

3、开设劳动和社会保障政务公开办事指南、劳动保障政策咨询、信息查询以及监督投诉网站。

4、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劳动保障各项新的政策法规。

5、印制劳动保障政务公开手册和办事指南宣传彩页,发放给前来办事的职工群众。

6、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公开。

7、通过民主评议会、征求意见会公开。

8、公开工作人员身份,实行挂牌上岗,规范服务。

三、主要措施

1、成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巨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局的政务公开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和情况综合等日常工作。

2、健全制度。实行“首问负责制”、“限时服务制”、“一站式服务”等一系列优质服务承诺制度;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劳动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备案制度、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行政处罚审核制度,实行收费“明白卡”制度,杜绝向企事业单位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等现象。

3、严格公开程序。建立政务信息收集和整理工作正常工作机制,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信息收集和整理工作;属于政府公开的内容,但应由部门提供的政务信息,有关部门应主动、及时、全面、准确地向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传递信息,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

4、加大政务公开工作的督促检查工作力度。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一岗双责”的原则。明确局、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政务公开工作负直接责任,纳入日常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目标考核范围,作为考核干部职工的重要内容,与整体工作同布置、同检查、同考核。对各责任单位的政务公开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对思想上不重视,政务公开工作滞后的科室要提出通报批评;对在政务公开中搞形式主义,弄虚作假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问题严重的,还要追究领导责任。同时,把政务公开工作与各单位的工作成绩挂钩,与衡量党支部建设成绩挂钩、与一把手的奖励进步挂钩。凡政务公开工作开展不好的科室不能评先,一把手不能评为先进工作者。

四、政务公开监督投诉

1、工作职责:受理政务公开情况、服务承诺、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廉洁行为等投诉举报,并负责督促整改和查处。凡署名投诉的,一般事件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向当事人反馈,问题复杂,需要立案调查的,按案件处理的程序和规定时限办理。

2、投诉举报的途径和方式:

公开投诉举报电话,电话:

3、受理科室:副局长办公室、局办公室

第五篇:郑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电话

郑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电话

郑州市劳动监察大队67439828 中原区劳动监察大队67666833 二七区劳动监察大队68726892 金水区劳动监察大队63829975 惠济区劳动监察大队63639806 管城区劳动监察大队66353974 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监察大队66785078 高新区劳动监察大队67990789 矿区管委劳动监察大队69786901 新密市劳动监察大队69885431 新郑市劳动监察大队62693072 荥阳市劳动监察大队64663140 巩义市劳动监察大队64398322 登封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62862188 中牟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62189492 上街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68921624 金水区劳动监察队 红旗路与卫生路交叉口 中原区劳动监察队 伊河路96号 二七区劳动监察队 京广南路8号 管城区劳动监察队 城东路80号

惠济区劳动监察队 惠济区开元路8号 高新技术开发区劳动监察队 金梭路13号 经济技术区劳动监察队 航海东路1278号 郑东新区劳动监察队 金水东路

矿区劳动监察队 龙潭路矿区管理委员会 上街区劳动监察队 上街区登封路6号 新密市劳动监察队 行政路2号 登封市劳动监察队 中岳大街劳动局 荥阳市劳动监察队 索河西路67号

巩义市劳动监察队 人民路40号人劳局4楼 新郑市劳动监察队 玉前路劳动人才市场 中牟县劳动监察队 府前街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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