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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电工养老保险问题[小编推荐]
编辑:独坐青楼 识别码:14-946823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3-14 10:56:29 来源:网络

第一篇:农电工养老保险问题[小编推荐]

农电工养老保险问题

202_-10-16 13:53:21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从劳动合同上对我国农村电工就没有一个明确身份界定,他们既不属于正式合同工,也不属于临时工,因此其切身利益如工资、劳保、医疗待遇等没有相关政策,乡镇电管站自1999年开始进行了农电体制改革,而改革又给农电工的管理带来许多新的课题,农村乡镇电管站改制为供电所

农电工是农村用电的直接管理者,是党和政府有关农电方针、政策的基层落实者,是县供电企业在农民群众心目中的具体形象代表。农电工在农村用电事业中具有不可或缺、不可忽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长期以来,从劳动合同上对我国农村电工就没有一个明确身份界定,他们既不属于正式合同工,也不属于临时工,因此其切身利益如工资、劳保、医疗待遇等没有相关政策,乡镇电管站自1999年开始进行了农电体制改革,而改革又给农电工的管理带来许多新的课题,农村乡镇电管站改制为供电所,按照国务院2号文件的要求供电企业对改制后供电所的管理人员(通常称在编人员)实施统一管理,但对于农村电工的管理感到十分棘手。

一般农村电工是按农村行政村一村配备一人,因此,农电工是一个十分庞大的社会群体,他们不离土地也离乡,主要身份仍然是农民,只是利用了部分时间协助供电所进行在农村供电的抄表收费、维护线路等生产管理工作,加之目前农村供电实行的仍然是以电养电的政策,农电工的工资是从农村分类综合电价中支付的,基于这种客观背景,供电企业很难实施对农电工的统一管理。但是随着“两改一同价”农电体制改革的开展,这方面问题的明确和解决迫在眉睫。现实中,因这方面问题认识的差异产生的劳动纠纷时有发生,特别是农电工的劳动工资、保险等待遇,不少农电工甚至以此为由上访静坐,更有甚者将电力企业推上被告席,对赴公堂,这无论对电力企业还是农电工本人都是极大的挫伤,上升到法律上,特别是劳动保险的有关问题时,更具复杂性,那么对于农电工究竟应否办理养老保险,怎样办理保险呢?其中的某些操作问题不得不值得我们思考,笔者尝试提出自己的见解,以求教于同仁。

做为养老保险,国家设立的目的就是为了使劳动者在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根据他们对社会所作的贡献和所具备的享受养老保险资格或退休条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保险待遇,主要用于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它是按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强制实施的为保障广大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结合农电工的客观背景特点,笔者认为对于农电工的社会保险应当注意以下内容:

一、关于养老保险渠道问题

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中关于农村(含乡镇企业)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由民政部负责,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的决定,为此民政部民办发〔1992〕2号文件制定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综上所述,在我国养老保险从体系上有两类:城镇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那么,这两类保险的对象应怎样区别呢?根据《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第二条“保险对象及交纳、领取保险费的年龄”的规定:.保险对象是非市城镇户口、不由国家供应商品粮的农村人口。一般以村为单位确认(包括村办企业职工、私营企业、个体户、外出人员等),组织投保。乡镇企业职工、民办教师、乡镇招聘干部、职工等,可以以乡镇或企业为单位确认,组织投保。外来劳务人员,原则上在其户口所在地参加养老保险。

二、两类养老保险的区别:

由此不难看出:两者保险对象的最重要的区别就是其是否具有城镇户口。城镇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与非城镇户口、不由国家供应商品粮的农村人口的养老保险具体采用的办法也是不同的。前者是按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强制实施的为保障城镇职工在离退休后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其核心内容是统一和规范企业和个人的缴费比例。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是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即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后者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政策扶持,突出自我保障为主的原则,不给政府背包袱;农民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全部记在个人名下,属于个人所有。个人领取养老金的多少取决于个人缴费的多少和积累时间的长短;

三、农电工养老保险的适用

由于两种保险类型的基本操作或基金来源渠道是根本不同的,因此笔者认为首先明确农电工的保险类型适用是尤其重要的,由于现实中农电工亦工亦农,主要身份仍然是农民,并且各乡镇供电所对其人身管理并不是按8小时工作制来严格要求的,他们本身具有很大的自由,只是利用了部分时间协助供电所进行在农村供电的抄表收费、维护线路等生产管理工作。从根本上,农电工无论从农民身份上,还是乡镇职工身份讲(在农电改制前农电工或从属于村或从属于乡镇电管站),仍属于《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第二条“保险对象”的范围,因此,对于农电工的养老保险问题应当按照民政部的关于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办理。

四、农电工养老保险的认识误区

但在现实中,很多人认为“只要与企业有劳动关系,则都应当按劳动部的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笔者认为这是片面的,至少是对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缺乏整体了解。笔者也曾经带者美好的愿望想:“为激发农电工的工作积极性,为了他们老有所养,对各县供电公司拔高要求,应当按劳动部的要求办理企业养老保险”,但是这样操作下去,是否农电工就可以真正实现老有所养了呢?

结合我省农电体制改革现状,各地基本上在1999年完成资产移交,即由乡镇电管站改为县公司供电所,需注意的是在移交之前几乎没有电管站为农电工办理企业养老保险(因为即使办也应该办农村养老保险),移交后,暂且先认同县供电公司应当为农电工办企业养老保险,那么待农电工“退休”后养老金的利益是怎样体现的呢?

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企业养老保险的根本特点,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规定:“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并且交费年限达15年以后,由社保部门按照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计发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主要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个人帐户是怎样构成的呢?根据规定“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企业缴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包括划入个人帐户的部分),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4%,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社会保险机构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

五、农电工办理城镇职工企业养老保险的三大障碍

(一)、退休制度的突破

而针对农民工,如果也进入这个渠道办理养老保险,那么首先需提出注意的第一个问题是:农民工有没有退休的问题?答案是农民工不存在退休问题,因为退休本身就是对城镇职工而言,它有严格审核程序,由劳动行政部门最终审批。加上在我国,农民的经济体系基础在于国家分配给其赖以生存的土地。从这个角度上讲农民不同于在城镇没有任何生产资料的无产阶级(广大的工人群体),为此,您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国家在对城镇职工采取不同于农村的养老保险制度,或者说在国家政策和经济上更多倾向于职工养老利益的保障!那么,农民工不存在退休问题,是否就意味着农民工不能按照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办法享受社会福利了呢?笔者认为原则上应当将这两个问题挂钩,否则必然导致国家对农民的经济政策的重新调整,在这一点上,国务院有关部门还未出台政策加以明确,但现实中存在脱钩的做法,即回避这个宏观政策问题,而只考虑交费年限是否满15年,如果达到这个条件,某些社保机构也还按企业职工的养老办法对付。当然笔者对这种做法的科学性、合理性保留质疑。

(二)农民工的工作不稳定性给养老保险的办理带来事实上的困难

这里需要提出注意的第二个问题是:交费累计15年,即意味着某个农民必须以合同工形式为城镇用人单位服务15年以上,并且这些用人单位(可能是一直在某个单位劳动,也可能跳槽过)都为其办理了养老保险,只有在此前提下,才可以满足上述条件,但事实上,农民工的用工形式非常不稳定,甚至常常有很多农民工在城镇用人单位干了一段时间后,又因种种原因再回乡务农,从而不可避免的产生了养老保险中断的问题,在现实操作中或由社保局保留其帐户,待重新就业时,接续或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或根据农民工本人申请,将其个人帐户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事实上这是农民工企业养老保险办理后最常见的结局,如果是这样的结局,笔者认为,无论对农民工本人还是企业都是不负责的,特别是对于那些为农民工交纳养老保险的企业,他们交纳的相应部分养老资金因落实不到农民工本人,而转入社会养老基金。也不存在退回的问题。着也根本有违企业为农民工办理养老保险的初衷。

(三)、企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与农村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不能互通,从根本上否定了农电工办理企业养老保险

当然我们应清楚这始终是指该农民工的企业养老保险帐户,但由于按民政部的农村养老保险办法,同一个农民工还可能存在一个农村养老保险的个人帐户,从前面的阐述,你不难看出,企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与农村养老保险的个人帐户是两个资金渠道根本不同的载体,甚至在农民工回乡务农的情形下也不能帐户资金互通,从而事实上抹杀了农民工此前的企业养老保险,因此在这里需要提出注意的第三个问题便是:企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与农村养老保险的个人帐户在特定的情形下是否可以资金互流?据劳动社保有关部门人士介绍,这个问题也是他们所关心的问题,就当前法规政策规定来看,答案是否定的,笔者认为由于两种帐户不能互通,事实上也使农民工的企业养老保险的办理成为不必然,或者说是一种“幻想的期望值”特别是对于企业,往往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利国利民的一项基本制度,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已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在这种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中,基本养老保险可称为第一层次,也是最高层次。笔者重申,前面的分析是针对城镇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而言,由于这种保险的法定强制性导致在实践操作上的许多新问题,正是基于这些新问题的解决,笔者浅显的谈了以上看法。

笔者认为,我国11亿农民是我们整个社会的衣食父母,他们是勤劳而艰辛的,随着城市经济的增长,越来越多的农村人口走进城市,为城市经济的繁荣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仅就电力行业的蓬勃发展来看,农电工也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他们的劳动权益应当得到更多的社会保障,然而这不是一家企业,或一个行业所能左右的了的,这个问题需要国家根本改变某些政策认识,理顺国务院相关部门出台的法规政策,解决其中的缺陷甚至彼此的冲突,最终使劳动者不分城乡差别、地区差异享受到社会劳动保障制度的“阳光普照”

第二篇:农电工养老保险续交方案

农电工养老保险续交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农电用工管理,充分调动农电工的工作积极性,更好的服务于新农村、新电力。经公司人事部、乡村电管部与县劳动局相关部门协调,同意农电工的养老保险以扩面的形式向前续交。乡村电管部作为主要牵头部室,会同劳动局对农电工的招聘档案、工资表、在供电公司从事农电工职业的时间进行了核对。为确保农电工社会保险续交情况顺利有序的完成,特制订该方案。

一、加强组织领导:

公司成立农电工社会保险续缴领导小组,对农电工的社会保险续交情况全过程进行监督、指导。

组 长:何宗录

成 员:严志强王楠刘纪良季广庆

为保证本次工作的顺利开展,领导小组下设社会保险续缴协调小组和社会保险财务统筹小组。

(一)社会保险续缴协调组

组长:王楠

副组长:刘记良季广庆

成员:刘涛张永张守奎朱孟越冯国强滕厚坤及各供电所长

协调组负责与县劳动局协调社会保险的续缴事宜,同时对农电工做好社会保险续缴的宣传和政策解释工作,办公室设在乡村电管部。

(二)社会保险财务统筹组

组长:严志强

成员:沈林庭莫宗红

具体负责农电工社会保险续缴费用的代收工作,根据每个农电工向前续缴的实际情况,收取相关的费用。

二、农电工社会保险续交原则

在确保农电工队伍稳定的前提下,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由农电工根据实际情况自愿向前续缴社会保险,这样既能够保证大部分农电工到离岗时,社会保险能够买够15年,同时解除了农电工的后顾之忧,使农电工能够真正做到老有所养,也降低了企业的安全风险。

三、农电工社会保险续缴方式

通过县劳动局对我公司农电工的档案工资时间进行查阅,对在职农电工在公司的工作年限进行了系统划分为:1999年统管时招聘留用、1999年以后招聘任用的。对此,县劳动局要求,本次社会保险续缴时间最长可向前续缴到1999年7月。

1、目前在职的农电工大部分是1999年统管后通过招聘留用的,这部分农电工的社会保险可以从202_年6月向前续缴到1999年7月,预算费用需要7800.00元左右。

2、1999年以后至202_年6月这期间招聘的农电工,社会保险续缴的时间从202_年6月续缴到其本人在公司的档案工资时间。

3、供电所在职、目前已有社会保险的临时工,根据其在公司的上班时间情况向前续缴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的续缴时间,最长的可续

到1999年7月。

4、供电所在职的、目前还没有办理社会保险的临时工,本次不在续缴范畴,可自行到县劳动局办理社会保险,然后将档案转到公司。

5、202_年6月份以后招聘的农电工,本次社会保险不再续缴。

6、年龄在35周岁以下、目前已有社会保险的在职农电工,原则上社会保险不再续缴。

社会保险续缴所需费用均由受益人自己承担。

四、具体操作事宜

1、各供电所根据乡村电管部查证的续缴社会保险的农电工人员名单,及时组织召开农电工会议,传达本次续缴社会保险的意义所在,并组织本单位农电工,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每个人向前续缴社会保险的时间认真核对,确认无误后,由本人签字认可,并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后书面报送乡村电管部。

2、乡村电管部根据各单位书面报送的签字认可名单,重新核实无误后,提交县劳动局相关部门进行制单,续缴社会保险。

3、续缴费用的缴纳。县劳动局根据每个人向前续交的年限计算出每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金额,由公司财务部根据劳动局出具的发票,统一收取此项费用缴纳到县劳动局社会保险处。

乡村电管部

二0一0年九月十三日

附:农电工向前续交人员名单

第三篇:养老保险问题

某人40岁时参加养老保险,有二家保险公司推出二种不同的方案,方案I:40岁起每年交费437元,一直交到59岁为止;从60岁起每年领取养老金1200元直至死亡,死亡后保险公司一次性支付给家属10000元。方案II:40岁起每年交费750元,连续交纳10年;从60岁起领取养老金,第一年1000远,以后每年增加50远,直至死亡,死亡后保险公司一次性支付给家属10000元。若预期寿命为75岁、银行年利率为5.8%,问:

1、那一种方案对投保人有利;

2、试建立一般数学模型。

摘要:本文通过对给定保险方案的分析,针对养老保险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对投保人有利的计算方法,以下对题目所给定的方案作出简要分析:

方案I:40足岁开始投保,直到59岁止,60岁开始领取养老金,直到死亡,死时一次支付家属一定金额;方案II:40足岁开始投保,投10年,60岁开始领取养老金,直到死亡,死亡时一次支付家属一定金额。将两方案进行比较,投保方法相同,只是领取养老金的方法不同。这样,便简化了数学模型的建立。

问题一:指出对投保人更有利的方案。针对该问题需寻找一个确定有利方案的指标,由此我们引入了投保有利率(其定义为:领取的总金额(包括利息)与投保总金额(包括利息)的差再与投保总金额(包括利息)的比值);这样来把未来的资金转换为现值,来体现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何者获利及何种方案对投保人更有利。在此需说明:

a. 表示投保人获利;b. 表示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等价交换;c. 表示保险公司获利。此外,的值越大说明对投保人越有利。我们计算出方案I的 值为0.039322,方案II的 值为0.019176

根据我们的对 的定义可知:方案I对投保人更有利。

问题二:建立一般数学模型。此问题相当灵活,在此,我们将问题涉及到的所有参量均作一般化处理,从而建立对保险问题通用的数学模型。具体实现如下:

a.统一两方案并将问题作一般化重述:

投保人从m岁时开始投保,每年交费c元,一直交到n岁为止,从p岁起,每年领取养老金d元,以后每年增加e元,直到死亡,死亡后,保险公司一次性支付a元。若预期寿命为k岁,银行年利率为。同时,对其中的参量作定性的约束。

b.据以上重述及对问题的分析建立一般模型。

此模型对实际投保问题很有意义,既可做为保险公司方的参考工具,又可为投保人提供一定的信息。本文也对寿命的变化所引起的模型的变化做了灵敏性分析;但其中不足之处亦有之:模型没有图形、表格之类的部分,不能使问题更清晰,直观地表现。

第四篇:农电工

农电工

都觉得在国家电网公司工作是一份令人羡慕的企业,殊不知在这个企业里有一群身份尴尬,待遇低下,工作辛苦,而被国家电网公司充分利用的人群,他们的身份有一个统称:农电工。而如此称呼国网公司,是众多农电工对国家电网公司最贴切的形容。

首先解释一下农电工的来由:农电工是电力改制前为农村用电服务的村电工和一批乡镇电管站的农电管理员,体改后被国家电网公司统一收编的“农电工”,主要职责是负责农村10KV及以下线路设备新建、运行、维护、抢修、电力服务、收费等工作的工种,工作内容是高危工种,工作身份是“农民工”。

再来解释为何如此称呼国家电网公司:

一、供电公司为了逃避国家同工同酬的规定,成立了“三新农电有限公司”性质为私企,而三新公司的所用领导人都是供电公司指派下来的,农电工为三新公司员工,前两年三新公司还做做样子,搞什么民主,现在觉得农电工的争取合理待遇行为太民主了,而禁止农电工发言。“三新公司”现已成为真正的皮包公司。

二、工作待遇不平等,同样一个岗位,正式工的收入是农电工的6倍左右,202_年,我县正式工的收入在10万左右,而农电工不足2万元。事实上,更多的农电工岗位比正式工的岗位更辛苦,更危险。

三、福利待遇差距大,供电企业的大部分奖金没有考虑农电工,同一个奖金项目正式工1000,农电工最多300,劳保等都只有3/1,甚至于发工作服正式工的价值1700元,而农电工的工作服价值不足200元。

四、政治待遇不同。因为农电工的身份,农电工再努力也没有任何前途可言,工作成绩再大也没有任何职务,只能从事一线工作,而不能升迁至领导层。

五、没有住房公积金,现在,连正规的私企都有享受住房公积金,而供电公司找各种理由推脱,不为农电工办理公积金。而根据国家规定,农电工是在职职工,理应享受住房公积金。

六、管理上的双重标准,农电工就是临时工,电力是奴隶主,而正式工是贵族。农电工来源于农村低层,正式工来源于电力企业陈陋的用工方式,因为老总们的帽子太值钱,对于两工种的管理方式大相径庭。对正式工大都是安排领导,或机关工作,拿高工资,轻管理。而农电工却是干最累最危险的活,拿的是最低的工资,还要经受重重考核,戴层层枷锁。

七、用工机制不平等,同样为国家电网做贡献,而国家电网公司招录人员却只限定于正式工子女,而农电工子女再优秀,却连参加考试的资格都没有。

近年来,国家一直在强调和谐,平等,国家电网公司作为一个国有大企业,在光鲜的外衣下掩藏着如此不和谐不平等的事,无地位,无身份,无发言权,可见国家电网公司的黑暗与无

良知。由此呼吁国家的相关单位与人员,不要走过场,走形式,真正重视农电工问题,解决农电工问题。同时也呼吁,同样的农电工兄弟姐妹们,为争取自己的应享受的平等而加油努力!

中国60万农电工书

第五篇:养老保险基金问题

基于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给付风险及防范措施分析论文关键词:养老金;给付风险;因素

论文摘 要:由于老龄化、提前退休、养老金替代率过高等养老保险的制度性因素以及基金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地方主义等问题,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给付风险日益凸现,且有逐年扩大的趋势。分析成因、探讨防范及改善对策措施是当务之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给付风险状况

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给付是整个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其他技术历程的晴雨表,它能反映出制度设计的合理性和其他技术操作环节的严密性。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给付风险可以分为制度风险和管理风险两类。制度风险是由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规定所导致的养老金给付与预期目标不一致的风险。管理风险是指社会养老保险在给付环节所产生的风险,由管理不完善和管理缺乏效率而引起。

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给付的制度风险在实际的操作中主要体现为:①我国养老金替代率实际运行约为80%左右,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制度设计的替代率偏高,这导致基金给付总额相对偏大,产生高于预期替代水平的给付风险;②退休年龄规定偏低,“低龄退休”现象普遍,与之相反的是人口预期寿命延长趋势,因此产生高于预期支付的给付风险;③行业提前退休,产生制度设计未预期到的给付风险;④在“地方统筹、地方管理”的基础上,部分地区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不抵支,未能及时足额发放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存在拖欠情况;⑤由于社会养老保险金随物价或工资增长率的指数调整机制的缺乏和不完善情况,导致长期处于缺乏弹性的较高位给付水平。

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给付的管理风险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主要体现为:①由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识别能力有限,许多地区出现了不遵循给付原则的欺骗性、“死者”领取养老金、“企业欺骗性冒领”等各种道德风险现象;②管理系统缺少效率,不能保证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及时足额发放,同时还存在错付情形;③由于受地方主义的相关制度规定影响,社会养老保险金未能做到随劳动力的合理配置流动而正常转入或转出,使劳动者在未来退休时领取基本养老金困难重重。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给付风险因素分析

2.1 人口老龄化问题

与发达国家在“先富后老”的情况下遭遇人口老龄化问题相比,我国则是“未富先老”,在发展还处于化初级阶段的情况下进入老龄化,而且速度很快。这对我国的养老保险给付产生了巨大冲击:离退休职工人数和职工总数的比值不断上升,对养老金的需求越来越大,基本养

老保险基金的支付负担越来越重。且养老金给付需求的增长速度快于经济发展速度,对企业和国家都产生了越来越难以承受的缴费负担,还进一步影响和阻碍经济的发展速度。

2.2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扩面征缴困难、征缴率较低

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并未能实现“应保尽保”、“应收尽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率普遍较低。有相当部分外资企业、私营企业及个体户等非公有制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游离于养老保险之外。且扩面征缴方面的法规尚待健全完善,对不按要求参加社会保险和恶意拖欠保险费的企业和个人,执法力度也应加强,扩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扩面征缴的质量还要付出巨大努力。

从管理角度来看,产生社会养老保险给付风险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信息不对称诱发的道德风险分析。

尽管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已经逐步实行网络化管理,但却无法完全及时掌握退休职工真实情况,在很多方面还存在信息掌握不完全或者获取信息滞后的状况:①退休职工已经死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未及时获取信息,可能存在“信息时滞”,在一段时间内有可能发生由别人代领现象;②个别企业虚报退休职工名单,多报人数,致使不受保障的人员非法获利;③提前退休诱发的道德风险:行业部门通过虚报提前退休职工的年龄,将未达到退休年龄规定的职工纳入退休计划。

(2)管理缺乏效率诱发的风险分析。

由于面临着预算约束和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给付管理一方面是缺乏高效率的管理信息系统,另一方面,经办人员工作积极性和服务意识不强。目前仅上海等部分城市已建立高效率的管理信息系统,在提高社会保障基金的征缴水平、支付效率等环节产生了重大作用。其他更多地区却并未真正建立起这种对劳动者集工作记录、基金管理、养老服务于一身的信息系统,反映在给付环节上就是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不能及时到位和发生错付情形。另外,经办人员的工作效率低、服务意识差及缺乏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也是产生管理风险的因素之一。

(3)地方主义诱发的道德风险分析。

劳动力流动是现代经济发展的需要,是优化资源配置的途径。可是在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过程中,由

于地方主义作祟,却未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更不要说起到促进劳动力资源合理流动的作用。地方主义倾向致使劳动者的缴费收入不能随劳动力流动而顺利、及时地转入或转出,影响劳动者未来退休金的领取,因此产生未来的给付风险。

养老保险基金给付风险的防范措施建议

(1)完善养老金给付制度,严格养老保险统筹项目,逐步统一给付标准。加强养老金的征缴,以及养老保险基金运营管理,加强监督,提高基金保值增值能力,将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编制社会保障预算。

(2)立足保障基本需要,切实降低养老金替代率。我国现行的养老金替代率远远高于

发达国家40─50%左右的平均替代率。国际社会保障协会在最低社会保障标准的国际公约中指出,一个人缴费30年,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相当于缴费工资的40%。给付标准与国力的不协调违背了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低标准,广覆盖”的原则,增加了的压力,也影响了企业的竞争力。因此,可将替代率定为养老金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之比,适当考虑物价指数,有效地控制养老金增长速度,做到退休人员养老给付的绝对值不减或有所增长的基础上,使其与社会平均工资之比稳步下调,实现养老金替代率的逐步下降。

(3)调整养老保险金的支付年龄,严格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条件。面对老龄化,大多数国家都选择了提高退休年龄的做法。而根据测算,我国退休年龄每延长1年,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可增长40亿元,减支160亿元,减缓基金缺口200亿元。因此,适当调整退休年龄的做法值得我国借鉴,有利于降低赡养比、减轻养老保险金支付压力。但在延长退休年龄的具体方案实施中,应该在维护社会稳定的前提下有计划地分步骤进行。严格养老金的领取条件,可以通过退休或已提前退休人员的生活状况,对继续就业或就业收入超过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应停发养老金,并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并且应严格审核统筹项目给付基数,建立基金给付的制约机制。

(4)逐步统筹协调区域之间养老金给付标准,适应发展需要,促进劳动力的合理配置与区域流动。由于地区差异性,我国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要实现区域之间养老金给付的统筹协调,有大量的现实问题需要解决,但在经济的持续高速发展和人才的流动逐步加大的情况下,势必促使其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

对于控制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道德风险和管理低效率、地方主义等管理风险,还得要从制度着手,提高技术手段,增强工作效率。

1.坚持不懈地完善社会保障基金风险防范机制

国内外历史的经验教训告诉我们,无论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社会保障基金制度的设计是多么合理,运行是多么规范,采取的手段是多么有效,随着社会经济及与社会保障相关因素的不断发展变化,社会保障基金制度依然可能遭遇不良后果。非常典型的例子是,资本主义国家在建立与工业社会相适应的社会保险制度时,西欧与北欧国家在炫耀福利国家的成就时,均未估计到或至少未充分估计到可能出现的社会保障危机及调整这种制度的难度。因此,必须对社会保障基金制度的动态性有充分地把握,坚持不懈地构建社会保障基金制度风险防范机制,破除试图使社会保障基金制度风险防范机制毕其功于一役的幻想,并据此建立和健全灵敏的社会保障基金制度风险防范机制,以保证政府及时修正社会保障基金制度运行中的失误,维护社会保障基金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2.把事中管理、事后监管与监督与预警密切结合根据社会保障基金制度风险传导机制的特点,要构建起完善的社会保障基金制度风险防范机制,必须完善社会保障基金制度风险防范机制的社会系统工程。(1)应当密切跟踪制度环境风险因素的发展、演变动态,以此及时采取相应的对策;(2)对制度设计一方面要严格

坚持其科学性、前瞻性的要求;另一方面对制度设计的支持系统给予高度重视。制度设计系统包括:一是法制系统,它是社会保障运行过程中的管理系统和监督系统的共同依据,是规范性层次。二是管理系统,依照法律的规定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对各种社会保障实施机构及其实施内容履行管理之责;三是监督系统,依据法律的规定履行对社会保障管理系统与实施系统的监督职责,其中重点是对实施系统的监督。上述三个系统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关系,这种制约关系使整个社会保障运行机制具备了内在的免疫力,从而是社会保障基金制度正常运行、健康发展的基本保证。(3)对制度实施风险实施严密监控。国内外的实践证明,制度实施风险是客观的,在某种情况下其对社会保障基金制度正常运行的影响是致命的。因此,对制度实施风险的危害性要有充分的认识,要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根除制度实施过程中的贪污、挪用、浪费等问题。

3.立足长远,建立防范中国养老保障基金制度风险管理的长效机制

完善与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制度紧密相关的法律制度安排,是防范我国养老保险制度风险长效机制的根本对策。按照与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制度紧密相关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层次性要求,应该包含三个层次的法律制度安排:社会保障基本法、社会保险专门法和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目前我国只有国务院和劳动保障部颁布的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尚无综合性的社会保障基本法和专门性的社会保险法。

4.制定社会保障基本法,规定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法律原则

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过程中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没有制定一部完善而有高度强制性与绝对权威性的社会保险法。因此,应加快立法步伐,加强工作力度,以保证社会保险法的及时制定和有效实施。这主要包括:一是要强化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的法律规范;二是要强化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法律规范;三是要强化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的法律规范;四是要强化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给付的法律规范。

参考文献

[1]李珍,孙永勇,张昭华. 中国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选择——以国际比较为基础[M].北京:人民出版社,202_.

[2]詹伟哉.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2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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