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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_年营改增建筑业指引
编辑:逝水流年 识别码:14-1027994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6-08 23:17:33 来源:网络

第一篇:202_年营改增建筑业指引

湖北省国税局:建筑业纳税人营改增指引

一、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一)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建筑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二)扣缴义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在境内销售提供建筑服务是指建筑服务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征税范围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一)工程服务。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二)安装服务。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三)修缮服务。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四)装饰服务。装饰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使之美观或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五)其他建筑服务。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以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砂层等)剥离和清理劳务等工程作业。

三、税率和征收率

(一)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税率为11%。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征收率为3%。

(三)境内的购买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

四、计税方法

增值税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一)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二)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三)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一般纳税人发生建筑服务简易计税方法的适用范围包括: 1.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要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2.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3.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2_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_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四)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五、建筑服务销售额

(一)建筑服务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1.代为收取并符合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2.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二)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按照上述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有效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不一定需要专票)。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议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3.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三)建筑企业的收入。建筑企业的收入主要是从事建筑业劳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根据建造合同所确认的工程价款收入,以及符合条件的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除此以外,建筑业企业收入还包括:工程多余材料销售收入、废旧物资转让收入、机器设备(吊车、脚手架等)的对外出租收入、对外投资收益等。

六、建筑业的进项税额

(一)建筑业进项税额的主要种类

建筑业一般纳税人在提供建筑服务时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时,允许按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税额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例如:

1.材料费支出。如施工过程中耗用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机械配件、零件、周转材料等;

2.机械使用费支出。如施工过程中租用外单位机械施工的租赁费以及施工机械的安装、拆卸费等;

3.其他直接费支出。如技术设计费、生产工具和用具使用费、检验试验费、水电费等为工程施工所发生的其他直接生产费用; 4.购进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支出;

5.202_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2_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的支出; 6.其他允许抵扣的项目。

(二)增值税扣税凭证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4.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取得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6.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第4项、第5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七、建筑业纳税地点

(一)基本规定

1.属于固定业户的纳税人销售租赁建筑服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属于固定业户的试点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3.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二)建筑业纳税异地预缴规定 1.一般纳税人异地预缴方式

(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3)一般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提供建筑服务,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建筑服务发生地省级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预缴增值税。2.小规模纳税人异地预缴方式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八、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建筑服务完成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九、增值税发票领用

(一)发票的种类和用途

增值税发票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一般纳税人发票领用

1.票种核定。税务机关依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申请,核定其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开具的发票种类、单次(月)领用数量及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

(1)一般纳税人核定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开具的发票种类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

(2)办理票种核定时一般纳税人应报送(验)的资料: ①《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申请及票种核定表》 ②税务登记证件(查验)

③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办理或经办人发生变化时提供)④发票专用章印模(首次申请发票票种核定时提供)2.税控专用设备购买和发行。使用升级版开具发票的纳税人需购买、发行及安装税控专用设备(包括金税盘和税控盘),纳税人持购买的专用设备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初始发行。3.增值税发票领取。已办理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一般纳税人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并成功发行税控专用设备的一般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

领取增值税发票应报送(验)的资料: ①税务登记证件(查验); ②经办人身份证明; ③《发票领购簿》;

④税控专用设备(金税盘、税控盘)。

(三)小规模纳税人领用

1.票种核定。税务机关依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申请,核定其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开具的发票种类单次(月)领用数量及普通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办理票种核定时报验的资料见“一般纳税人应报送(验)的资料”。

2.税控专用设备购买和发行。使用升级版开具发票的纳税人需购买、发行及安装税控专用设备(包括金税盘和税控盘),纳税人持购买的专用设备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初始发行。3.增值税普通发票领取。已办理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并成功发行税控专用设备的小规模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增值税发票。领取增值税发票应报送(验)的资料见“一般纳税人应报送(验)的资料”。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时,可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1.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用发票时应报送(验)的资料:(1)《税务登记证》副本(查验);

(2)《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以下简称《申报单》)。

2.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用发票时,应填写《申报单》,连同税务登记证副本,到主管税务机关税款征收岗位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全额申报缴纳税款。

3.小规模纳税人缴纳税款后,凭《申报单》和税收完税凭证及税务登记证副本,到代开专用发票岗位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十、抵扣联数据采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抵扣联及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应在规定期限内认证、比对、抵扣。

(一)数据采集方式

1.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抵扣联通过认证方式进行采集。

2.海关完税凭证以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的方式完成抵扣联数据采集。

(二)认证数据采集

纳税人可自愿选择办税服务厅发票认证采集或网上发票认证采集。

(三)A级、B级纳税人发票认证

1.自202_年4月1日起,我省将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扩围到纳税信用B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可通过互联网登录湖北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地址为https://fpdk.hb-n-tax.gov.cn),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2.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发票,通过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仍可进行扫描认证。

(四)海关完税凭证数据采集

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通过存储介质或网上申报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采集数据,稽核相符后,其增值税进项税额方可抵扣。

十一、建筑业增值税税收优惠

(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202_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免征增值税。

第二篇:建筑业营改增培训整理

建筑业“营改增”培训整理

一、本次“营改增”涉及的行业及税率

1、生活性服务业

6%

2、建筑业

11%,包括劳务公司,其中营收不到500万的企业,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征收,征收率为3%

3、房地产业

11%

4、金融保险业

6%

二、建筑业“营改增”的预计时间

202_年基本实现营改增全覆盖,实行增值税立法,此后将取消营业税这个税种; 建筑业营改增政策细则出台估计202_年5月上旬,正式实施估计在202_年10月份;半年的过渡期。

三、建筑业“营改增”缴税方式

项目所在地就地预征(预征率很可能为2.5%),总分机构(总公司、分公司)汇总缴纳的缴税方式。这里的总、分机构特指法人公司总部、和其分公司。

四、增值税的纳税时间

应税劳务完成、开票和收款三者孰先确定纳税义务产生的时间,申报纳税。

五、税金的计算方法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不含税收入*销项税率--不含税外购成本*进项税率

六、“营改增”对税负的影响

建筑行业协会通过调研、测算,结果显示建筑业营改增平均增加税负为94%,折合营业税税率是5.83%,增加2.83个百分点。

增值税的税负增加的原因发生的成本中,进项税额抵扣不充分,如下情况:

1、人工费的支出;

2、征地拆迁、青苗补偿;

3、地材等二三类材料;

4、融资利息支出;

5、工程保险支出;

6、甲供材料、设备和甲方指定分包工程;

7、抵扣率较低的物资;

8、集采物资;

9、内部调拨物资;

10、代开发票;

11、水电气等能源消耗(工地临时水电);

12、延迟付款使得进项发票取得时间延后;

13、试点前的存量资产等。进项税额管理:

1、供应商的管理,尽量选择一般纳税人的供应商。如小规模纳税人、不提供发票的供应商在价格上与一般纳税人的比较,分别折让临界点为13.21%、15.99%;

2、交易重构,如:清包和分包,选择清包;先借后买和融资租赁,选择融资租赁;购买和租赁,试点前选择租赁,度点后可购买等。

3、发票管控,选择专要发票,尽量后开发票,避免虚开发票;

七、财务指标的影响

1、收入下降,规模缩水

“营改增”前收入为含税额(价税合计),“营改增”后收入为不含税额。总价款不变的情况下,营业收入总额会下降9.91%。

2、推高资产负债率

资产负债率=负债/资产,其中资产中新购存货、固定资产分离进项税额,资产降低,导致资产负债率升高。

3、毛利率下降、挑战盈利能力

收入下降(分离11%销项税额),成本下降(分离可抵扣进项税额,范围受限税率),影响经营成果下降。

4、纳税义务可能提前,增大现金流压力

 应税劳务完成、开票和收款三者孰先确定纳税义务产生的时间;  总包和分包结算时点不统一;  预留5%-10%质量保证金;  汇总纳税的清算办法;  预计税负与纳税金额的现实差异;

八、经营模式的影响

1、自管模式

基本情况:施工方与中标方为同一方,以工程施工方名义直接向业主办理验工计价、收取工程款以及提供工程发票。

影响:合同主体、经济业务主体一致;资金流、发票流、合同主体一致;

符合增值税链条抵扣,纳税主体不会发生变化,该模式受政策影响不大。

2、托管模式

基本情况:以母公司名义中标,并与业主签订总承包合同,授权子公司项目部代表母 公司直接管理该项目,履行母公司与业主签订合同中的责任与义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收入、成本纳入子公司项目部报表的汇总范围。

影响:

 合同主体与施工主体不一致,合同签订方和合同收款方不一致;

 如果建筑业“营改增”后采取“项目部就地预缴、法人单价位汇总缴纳”的 纳税模式,合同主体、施工主体均为增值税纳税人。

 为了使增值税链条不中断,双方以增值税发票进行结算,具体施工的子公司

与母公司签分包合同,母子之间的分包行为不符合现行建筑法的相关规定,可能会形成母公司肢解分包的风险。

 母公司存在逃避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建议:将施工模式改为自管模式,自行中标,自行施工管理,按增值税管理要求,完 善合同和相关管理制度,使合同主体与施工主体一致,规避与现行建筑法规定不一致的经济 行为。

3、联合体中标模式

基本情况:合同的乙方为多方,甲方付款只对一个乙方,收到资金的乙方开具发甲方。影响:经济合同反映经济业务是联合体项目;业务流程反映经济业务是分包; 经济合同与业务流程不一致;

建议:与业体积极协商,由联合体各方分别与业主签订合同,各自分别按合同约定工 程内容向业主开具发票进行结算。

4、挂靠模式

基本情况:施工企业(或个人)利用有资质的单位中标,中标方与施工方不是同一方,由中标方与甲方签订合同、开具发票,报表的主体为施工方。

影响:

 总承包合同的主体、发票的开具主体是中标方;报表的主体是施工方;  存在虚开发票的风险;

建议:将实际施工方作为内部项目经理管理,以自管模式进行管理

九、投标报价的影响

1、将营业税下建筑安装工程税前造价各项费用包含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含增什值税税金”计算的计价规则,调整为税前造价各项费用不包含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不含增值税税金”的计算规则。(税前造价不包含进项税额)

2、税金指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3、对营改增之前的投标项目,一方面要求项目经理做出营改增后税负增加自行承担的承诺。另一方面,要求从现在开始到正式营改增前的投标过程中,应与甲方努力讲解营改增的问题,尽量取得甲方的理解,尽可能在投标文件以及正式合同中,明确约定营改增后工程造价结算办法,以期能弥补税负增加的因素。

十、验工计价的影响

1、超验,业主要求施工单位提报超过实际完成工程量的验工。超验金额需提前交纳11%的增值税额,提前占用的资金,影响企业的资金流;超验开票存在虚开发票的风险;

建议:积极与业主沟通,尽量避免提前确认工程量、超计价的情形。

2、欠验,业主由于资金短缺等问题,造成验工计价滞后。计价款支付滞后,可能会影响材料款等的支付,进而影响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取得。

3、质保金,质保金的回收时间较长且具有不确定性,而应交增值税当期必须缴纳,造成资金压力、资金流紧张的情况。

十一、物资设备的影响

1、甲供材模式,需要按含材料款的计价额缴纳销项税,而不能取得材料进项税额抵扣 销项税,增大了企业税负。

建议:企业在招投与合同签定前,就应制定实施对策,与业主沟通,可根据具体工程情况及业主意愿采取以下处理方式:

 修改合同条款,将“甲供”改为“甲控”,由物资供应方向施工企业开具发票,同时施工企业将该部分计入产值,取得17%进项税额进行抵扣,“营改增”后增值税负将大大降低。

 如果与业主协商后,无法将“甲供”改为“甲控”,则建议甲供物资采用台账的 方式进行登记,不在验工计价中反映,不作为销项税额计税基数,降低税负,但产值同时降低。

2、集中采购模式,集团集中采购,各项目使用,各公司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不配比,导致集团留抵税额不有及时抵扣,项目部提前缴纳增值税,造成资金压力。

建议:集团集中招投标,统谈价格,由供应商分别开票给各项目部。

3、设备过渡期注意

 延时购买通用设备  以租代买设备  取得设备的其他形式

十二、劳务管理

1、劳务分包模式的选择

采用专业分包、劳务分包,以取得进项税额的抵扣;

2、劳务费与机械费的区分

 重新选择出租方。营改增后应尽量选择一般纳税人身份的出租方,或个体工商户出 租者,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做基础;

 不同抵扣税率影响税负,劳务费跟机械费清晰明了地分开,分别享受11%或3%和 17%的进项税抵扣。

3、劳务分包合同的签订

劳务分包应尽量采取清包模式(综合单价包括人工费、难以取得进项抵扣的二、三 类材料、小型机具等)并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发票条(税率、发票内型、提供发票时间)。

4、对劳务队险工计价

按期对劳务队伍验工,并及时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避免销项税额较大,进项税额 低,给企业的现金流造成很大的压力。

第三篇:建筑业营改增案例范文

案例解读

(一):十个案例让你更懂建筑业营改增

发布时间:202_-04-13 发布作者:来源:

1、甲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_年5月1日承接A工程项目,5月30日发包方按进度支付工程价款222万元,该项目当月发生工程成本为100万元,其中购买材料、动力、机械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50万元。对A工程项目甲建筑公司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该公司5月需缴纳多少增值税?

答: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该公司5月销项税额为222/(1+11%)×11%=22万元

该公司5月进项税额为50×17%=8.5万元

该公司5月应纳增值税额为22-8.5=13.5万元

2、甲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_年5月1日以清包工方式承接A工程项目(或为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5月30日发包方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价款222万元,该项目当月发生工程成本为100万元,其中购买材料、动力、机械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50万元。对A工程项目甲建筑公司选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5月需缴纳多少增值税? 答:企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或为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可以选用简易计税方式,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该公司5月应纳增值税额为222/(1+3%)×3%=6.47万元

3、甲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_年5月1日承接A工程项目,5月30日发包方按进度支付工程价款222万元,A项目当月发生工程成本为1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50万元,税率17%。同月3日承接B工程项目,5月31日发包方支付工程价款111万元,B项目工程成本为8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60万元,税率17%。对两个工程项目甲建筑公司均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该公司5月需缴纳多少增值税?

答:如果建筑企业承接的工程没有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则在纳税申报时无需分项目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应分别汇总每月各项目可确认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以汇总销项税额减去汇总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该公司5月销项税额为(222+111)/(1+11%)×11%=33万元

该公司5月进项税额为(50+60)×17%=18.7万元

该公司5月应纳增值税额为33-18.7=14.3万元

4、甲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_年5月1日承接A工程项目,5月30日按发包方要求为所提供的建筑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金额200万元,税额22万元。(或5月30日与发包方、监理方共同验工计价,确认工程收入为222万元),该项目当月发生工程成本为100万元,其中购买材料、动力、机械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50万元。发包方于6月5日支付了222万工程款。对A工程项目甲建筑公司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该公司5月需缴纳多少增值税?

答:增值税纳税业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先开具发票,此3个条件采用孰先原则,只要满足一个,即发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

该公司5月销项税额为222/(1+11%)×11%=22万元

该公司5月进项税额为50×17%=8.5万元

该公司5月应纳增值税额为22-8.5=13.5万元

5、甲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_年5月1日承接A工程项目,并将A项目中的部分施工项目分包给了乙公司,5月30日发包方按进度支付工程价款222万元。当月该项目甲公司购进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8万元;乙公司就其分包建筑服务开具给甲公司增值税专票,发票注明的税额4万元。对A工程项目甲建筑公司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该公司5月需缴纳多少增值税?

答: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其分包出去的工程应取得分包方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据以抵扣。

该公司5月销项税额为222/(1+11%)×11%=22万元

该公司5月进项税额为8+4=12万元

该公司5月应纳增值税额为22-12=10万元

6、甲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_年4月1日承接A工程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为4月10日),并将A项目中的部分施工项目分包给了乙公司。5月30日发包方按进度支付工程价款222万元。5月甲公司支付给乙公司工程分包款50万元。对A工程项目甲建筑公司选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5月需缴纳多少增值税? 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为建筑工程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该公司5月应纳增值税额为(222-50)/(1+3%)×3%=5.01万元

7、甲建筑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_年5月1日承接A工程项目,5月30日发包方按进度支付工程价款222万元,该项目当月发生工程成本为100万元,其中取得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50万元。甲建筑公司5月需缴纳多少增值税?

答: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该公司5月应纳增值税额为222/(1+3%)×3%=6.47万元

8、甲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为肥西县。202_年5月1日到肥东承接A工程项目,并将A项目中的部分施工项目分包给了乙公司,5月30日发包方按进度支付工程价款222万元。当月该项目甲公司购进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8万元;5月甲公司支付给乙公司工程分包款50万元,乙公司开具给甲公司增值税专票,税额4.95万元。对A工程项目甲建筑公司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该公司5月需缴纳多少增值税?

答: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该公司5月销项税额为222/(1+11%)×11%=22万元

该公司5月进项税额为8+4.95=12.95万元

该公司5月应纳增值税额为22-12.95=9.05万元 在肥东县预缴增值税为(222-50)/(1+11%)×2%=3.1万元

在肥西县全额申报,扣除预缴增值税后应缴纳9.05-3.1=5.95万元

9、甲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为肥西县。202_年5月1日以清包工方式到肥东承接A工程项目,并将A项目中的部分施工项目分包给了乙公司,5月30日发包方按进度支付工程价款222万元。当月该项目甲公司购进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8万元;5月甲公司支付给乙公司工程分包款50万元,乙公司开具给甲公司增值税发票,税额4.95万元。对A工程项目甲建筑公司选择使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5月需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该公司5月应纳增值税额为(222-50)/(1+3%)×3%=5.01万元 在肥东县预缴增值税为5.01万元

在肥西县全额申报,扣除预缴增值税后无需纳税5.01-5.01=0万元

10、甲建筑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为肥西县。202_年5月1日到肥东承接A工程项目,并将A项目中的部分施工项目分包给了乙公司,5月30日发包方按进度支付工程价款222万元。5月甲公司支付给乙公司工程分包款50万元。甲建筑公司5月需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该公司5月应纳增值税额为(222-50)/(1+3%)×3%=5.01万元 在肥东县预缴增值税为5.01万元

在肥西县全额申报,扣除预缴增值税后无需纳税5.01-5.01=0万元

第四篇:建筑业营改增文件

1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建筑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在境内销售提供建筑服务是指建筑服务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2征收范围

一、建筑服务的征税范围,依照试点实施办法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执行。

二、建筑服务税目注释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一)工程服务。

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二)安装服务。

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三)修缮服务。

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四)装饰服务。

装饰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装修,使之美观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五)其他建筑服务。

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3税率和征收率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的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1%;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以及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征收率为3%。

境内的购买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

4计税方法

1基本规定

增值税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3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

(一)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二)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5销售额的确定

1基本规定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2具体规定

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试点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3试点前后业务处理

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4视同提供建筑服务的处理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建筑服务而无销售额的(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6纳税地点

1基本规定

属于固定业户的纳税人销售租赁建筑服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属于固定业户的试点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2异地预缴规定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7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建筑服务完成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8增值税进额抵扣

1增值税抵扣凭证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只有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建筑服务单位才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9税收优惠 一、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二、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三、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2_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二)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_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四、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一)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二)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三)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第五篇:营改增建筑业纳税人

营改增建筑业纳税人《外经证》办理及预缴税款流程

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

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在外出生产经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报送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或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发包方合同原件及复印件。3.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自拟,附模板)每式一份,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

二、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 所需资料: 1.《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2.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5.《外经证》原件及复印件

6.付款证明(发票金额,发包方盖公章)7.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8.营业执照复印件 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

三、将发票、外经证复印件、完税凭证复印件交发包方。

四、本地税务机关申报。

五、《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

业务描述:纳税人应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缴销手续。报送资料:

1、原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2、在经营地已缴纳税款的,还应提供相应完税证明。《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格式 情况说明

XX市XX区国税局:

我公司主要经营范围:建筑工程施工、维修安装等业务。我公司与XXXX有限公司签订了XX省XX市XX区工程项目(XX设备安装维修项目)。签订时间为:XX年XX月XX日。开工时间:XX年XX月XX日,竣工时间:XX年XX月XX日,合同金额壹佰万元整(¥1000000)。工程项目地址:XX省XX市XX区。根据当地税务部门要求,需要施工方税务局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本次申请开具维修费或安装费伍拾万元整(¥500000)。

XXXXX公司 202_年6月30日 营改增建筑业纳税人外出经营常见问题解答

一、外管证办理

1、营改增后,建筑业试点纳税人如何开具外管证?

答:5月1日前在地税部门开具的外管证继续使用至有效期止,到期后原出具外管证的地税部门办理核销手续,需要重新办理外管证的,可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管证,超过180天的在新政策出来之前暂按原地税部门相应管理办法处理。

2、营改增后,建筑业老项目是否要重新办理外管证?

答:5月1日前在地税部门开具的外管证继续使用至有效期止,到期后原出具外管证的地税部门办理核销手续,需要重新办理外管证的,可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管证,超过180天的在新政策出来之前暂按原地税部门相应管理办法处理。

3、办理外管证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应提供以下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或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工商营业执照。(2)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3)外出经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二、报验登记

1、建筑业试点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如何办理报验登记? 答:建筑业试点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企业所得税属地税管征的,则应分别向服务发生地所在地国税、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

2、办理报验登记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办理报验登记需要提供的资料:(1)税务登记证副本或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工商营业执照。(2)《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3)外出经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税款预缴

1、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什么时候要预缴税款?

答: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2_〕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2、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预缴税款如何计算?

答::(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3)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3、跨区(指设区市的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是否要预缴税款? 答:跨区(指设区市的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不需要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4、纳税人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哪些资料? 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以下资料:(1)《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2)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3)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四、发票开具

1、建筑业试点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什么时候开具发票? 答:应按照财税〔202_〕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经营收入开具发票。

2、建筑业试点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在哪里开具发票? 答:(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一律回机构所在地自行开具。

(2)小规模纳税人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开具普通发票的,回机构所在地开具。

3、开具发票时,票面有什么特别要求? 答: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4.建筑业试点纳税人,实行差额征税的,如何开具发票? 答:全额开具发票。

五、申报纳税

1、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规定? 答: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2_〕36号文件附件1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来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判断? 答: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已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税款,回到机构所在地后,如何处理?

答: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 缴的增值税税款,凭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4、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额如何确定?

答:(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5.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纳税期限如何规定?

答: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遇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1日;在每月1日至15日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202_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增值税纳税人,202_年6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延长至202_年6月27日。

六、备案事项

1、建筑业纳税人,如何办理差额征税备案? 答:建筑业纳税人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需要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提交《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差额征税备案登记表》,申请办理增值税差额征税备案登记。试点纳税人应税行为扣除项目的合法有效凭证、合同或交易记录清单属于纳税申报备查资

料,纳税人应按要求登记造册、留存备查。

2、建筑业纳税人,哪些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答:建筑业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甲供工程或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的选择简易征收计税办法。

3、建筑业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办理备案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答:需要提供以下资料:(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备案表》2份。(2)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征收备案事项说明。(3)《建筑业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项目清单》2份

(4)一般纳税人从事建筑服务的资质证明(如营业执照)等原件。

4、纳税人什么时候办理简易计税方法或差额征收的备案?

答: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差额征收的建筑服务,纳税人应于业务发生时进行备案。

5、建筑业试点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简易计税的,在哪里办理备案? 答:在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备案,备案后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提交《建筑业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项目清单》复印件。

202_年营改增建筑业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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