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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法律法规宣传资料
编辑:沉香触手 识别码:14-1005602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5-22 23:16:11 来源:网络

第一篇:渔业法律法规宣传资料

渔业法律法规宣传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捕捞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和以其他形式转让,不得涂改、伪造、变造。”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方可发给捕捞许可证:

(一)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二)有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三)符合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五条 “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的规定进行作业,并遵守国家有关保护渔业资源的规定,大中型渔船应当填写渔捞日志。”

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六条 “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的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必须经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下水作业。”

5.《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6.《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7.《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九条 “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条 “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由发放养殖证的机关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未开发利用的,吊销养殖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责令改正,补办养殖证或者限期拆除养殖设施。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9.《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 “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三条 “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伪造、变造、买卖捕捞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四条 “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未经审定批准的水产苗种的,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为什么不能炸鱼?

炸鱼属严重破坏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的捕捞方式,其危害主要有:一是杀灭在爆炸冲击波有效强度范围内的鱼类和其他水产动物;二是大量鱼类及其他水生动物尸体沉于水底无法捞取,造成资源的浪费和严重的水体污染;三是炸药爆炸冲击波会影响到河堤的防洪安全;四是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操作上稍有不慎,将危及人身安全,影响家庭和社会的稳定。

2、为什么不能用药物毒鱼?

用药物毒鱼也是一各严重破坏渔业资源和污染水域环境的捕捞方式,其对鱼类资源、生物饵料、水域生态环境的危害性非常大,综合起来主要有:一是直接杀灭水体中的大小鱼类和其他水生动物;二是在溪河中,常见水草多年难以恢复或毒鱼区水草产生糜烂,影响环境破坏生态系统;三是常用的各种毒药使水域受到污染,污染物沾染、沉积在水生植物和底泥上,使水体受到二次污染;四是毒药不仅会大量残留于被毒死鱼的体内,还会使受污染水体的水生动植物富集毒物,直接危害食用者的身体健康。

3、为什么不能用电捕鱼?

电力捕鱼是利用直流、交流或脉冲电流,通过电极在水中形成电场以驱集或击死、击昏鱼类,再配合其他渔具捕获鱼类,属于一种掠夺性捕捞方式。其破坏性主要有:一是电力所到之处,大鱼小鱼全部昏死,鱼虾绝迹,并危及到底栖水生动物及其他生物的生存;二是被电捕器电击过的鱼类,不论是成体、幼体,其性腺发育都会受到严重损害,基本失去繁殖能力,可谓“断子绝孙”;三是电力捕鱼工具简陋,没有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对人身安全构成威胁,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影响到家庭和社会的稳定。

4、炸鱼、毒鱼、电麻鱼的要负哪样的法律责任? 因为炸鱼、毒鱼、电鱼,属于严重破坏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的捕捞方式,所以,我国的渔业法律法规中都明确规定,禁止炸鱼、毒鱼、电鱼。针对炸鱼、毒鱼、电鱼日益猖獗的势头,202_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加大了对炸鱼、毒鱼、电鱼的处罚力度,处罚幅度由过去的五千元以下提高到现在的五万元以下。《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什么叫禁渔区、禁渔期?禁渔期在禁渔区捕鱼的会受到何种行政处罚?

禁渔区、禁渔期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地渔业资源保护的需要,依据《渔业法》的相关条款规定,对本地具有重要经济价值鱼类的越冬、洄游要道、产卵场所,划定一定区域(禁渔区)、在越冬、洄游、产卵的一段时期(禁渔期)里,禁止一切捕捞作业,并以政府通告形式向社会公众公布。设定的禁渔区、禁渔期由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中国水生生物养护纲要》的规定和要求,为保护、增殖和合理开发利用我市渔业资源,促进全市渔业稳定、健康发展,经安徽省农业委员会批准,阜阳市农业委员会决定,对我市境内27处渔业水域实施禁渔制度。禁渔期从4月1日至6月30日,为期3个月。在禁渔期,是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渔区内进行任何捕捞活动。如果有人在禁渔期的禁渔区进行捕捞作业,将面临“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罚。

6、为什么捕鱼人要办证?不办证有何风险?

从保护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需要出发,国家对捕捞业实行的是“根据捕捞量低于渔业资源增长量的原则,确定渔业资源的总可捕捞量,实行捕捞限额制度”,所以对从业者实行许可证制度。按照《渔业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的规定,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申请捕捞许可证的渔民必须具备“

(一)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二)有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三)符合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等三个条件。

作为打鱼人,依据《渔业法》的相关规定,必须首先取得渔业捕捞许可证方可下河作业,如果在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捕鱼,渔业部门就会按照《渔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7、哪些是禁止使用的网(渔)具?用禁用网(渔)具捕鱼的要受怎样的处罚?

中间层网衣网目小于8厘米的三层刺网、网目小于7厘米的刺网、网目小于12厘米的流刺网、、迷魂阵、拦江网、布围子(沙套网)等,都属于禁止使用的网(渔)具。按《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使用禁用网(渔)具的,将“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8、哪些水生动物是要取得特许证后才能进行驯养繁殖、销售、运输和其他经营活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规定,凡列入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水生动物名录的物种,如果需要捕捉、养殖、买卖等,必须事前取得相应的特许证。属于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属二级以下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如果未获许可擅自经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第三十条规定“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没收水生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第二篇:教育法律法规宣传资料

教育法律法规宣传资料

1、问:学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有那些义务?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一条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2、问:什么时候送孩子入学?

答:《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九条规定:我省儿童的入学年龄为7周岁。有条件的地方可以6周岁入学。

3、问:不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要受怎样的惩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三条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送适龄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入学的,以及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辍学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责令其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

4、问:那些儿童可以延缓入学或免予入学?

答: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免予入学的,由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5、问:国家如何保障义务教育的实施?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场地、房屋和设备。禁止侮辱、殴打教师,禁止体罚学生。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活动。对违反规定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问:什么叫辍学学生?

答:辍学学生是指除正常的毕业(结业)、升级、转学、死亡和按规定办理了休学手续以外,其他所有中途不再上学而离开学校的学生。

7、问: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做工的如何处置?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五条规定: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组织或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使用;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罚款、责令停止营业或吊销营业执照。

8、问:扫盲教育对象包括那些?

答:国家《扫盲工作条例》第二条规定:凡年满15周岁以上的文盲、半文盲公民,除丧失学习能力的以外,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均有接受扫除文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9、问:文盲、半文盲不参加扫除文盲教育怎么处理?

答:国家《扫盲工作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对在规定期限内具备学习条件二不参加扫除文盲学习的适龄文盲、半文盲公民,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组织入学,使其达到脱盲标准。

10、问:脱盲的标准是什么?

答:脱盲人员能用常用汉字书写300字以上的简单家信、收条、借条、取款单、包裹单等。能用计算器进行简单的加减乘除计算,家庭收支记账,掌握3-5门农村实用科学技术、经营管理知识和外出打工常识,了解家庭生活的基本常识(如卫生、子女教育、常见疾病防治、家庭急救等),懂得基本的法律法规。

11、问:什么是“两基”?

答:“两基”就是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简称。

12、问:什么是“普实”?

答:“普实”就是普及中小学实验教学的简称。

第三篇:渔业安全生产宣传资料——安全注意事项

渔业安全生产注意事项

一、渔业安全生产,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二、要增强安全意识,不断学习有关安全知识和技能,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按照安全规程进行生产操作,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三、平时要注意关注天气预报,不在大风、大雪、暴雨、雷电、浓雾等恶劣天气中冒险作业。

四、平时要注意对渔船、机械设备等生产工具进行检修和维护。

五、增强防火、防触电意识,安全用火、用电。电路、配电箱和电器要做好防雨、防水、防漏电等保护措施,并定期进行检修。

六、在雨季、汛期内,要加强值守,注意防范洪水、泥石流等自然灾害,要及时检查、加固养殖网箱,检查电线及机械架设是否安全可靠,保持进、排水沟渠的通畅,配备好增氧、防污及救生等物资设备,必要时提早变换养殖地点、起捕养殖产品上市。

七、渔业船舶应当按规定定期接受渔船检验部门的检验,取得有效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后方能下水作业;渔船船员要通过安全技能培训、取得相应的船员资格后方能驾驶操作渔船。

八、渔船和网箱上要按照额定的人员数量配齐质量合格的救生衣,并配备好救生圈、救生绳索、消防水桶等救生和消防设备;在渔船或网箱上生产作业要穿戴好救生衣,不穿着下水裤进行作业。

九、不在酒后驾驶渔船航行或进行捕捞等生产作业,不将渔船交与无驾驶资格或能力的人(如未成年人)驾驶,不超载航行或作业。

十、渔业船舶不得用于载客、载货等营运活动。

十一、不使用国家明令禁用的鱼药或者高毒、高残留的鱼药。在使用鱼药进行病害防治过程中,要做好安全防护(戴好手套、口罩等),防止药物中毒。

十二、不得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明确规定的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十三、不得污染渔业水域,不在养殖水域内或者向江河湖泊排放有害水产种质资源及生态环境的鱼药、污水、油类等污染物质和废弃物。

十四、要时常与渔业管理部门保持联系,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或自然灾害要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具体情况。

第四篇:生猪屠宰法律法规宣传资料

生猪屠宰法律法规宣传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了使全县人民充分了解生猪定点屠宰的重要性,现就有关问题做如下说明:

1、施行生猪定点屠宰工作的意义。

实行生猪定点屠宰是在放开生猪购销市场后,加强屠宰管理,控制疫情传播,制止病害肉上市,防止环境污染,保障人民吃上放心肉。

2、生猪屠宰主管部门是: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新津县商务局负责县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3、生猪屠宰法律法规要求:(1)凡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按照国务院新修订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从事屠宰经营活动;(2)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进场屠宰生猪实行限时进场制度;(3)严禁私屠滥宰生猪,严禁对生猪注水,严禁制售注水猪肉、病害猪肉;(4)上市销售的猪肉必须是定点屠宰厂(场)宰杀,并经检疫检验合格,且“两章两证”齐全,票随货行、以备查验。

4、私屠滥宰行为的处罚:根据国务院新修订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制售注水猪肉行为的处罚:根据国务院新修订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为私屠滥宰和生猪注水者提供场所或设施的处罚:根据国务院新修订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7、肉类经营户、餐馆、集体食堂或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销售、使用私宰肉、未品检或品检不合格猪肉、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猪肉的处罚:根据国务院新修订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没收尚未销售、使用的相关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照)机关吊销有关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生猪屠宰违法行为的查处:对生猪屠宰和猪肉销售、使用中的违法行为,县商务局、县畜牧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卫生局等职能部门将坚决依法查处,对阻碍执法和暴力抗法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9、举报电话:县商务局 12312县工商局12315

第五篇:通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资料

法律法规的培训资料

通用安全生产知识--法律法规

1.我国安全生产的方针是什么?

答:《安全生产法》第三条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这一方针反映了我们党对安全生产规律的新认识,对于指导新时期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2.“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三个方面的含义是什么?

答:安全第一,就是在生产过程中把安全放在第一重要的位置上,切实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坚持安全第一,是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预防为主,就是把安全生产工作的关口前移,超前防范,建立预教、预测、预想、预报、预警、预防的递进式、立体化事故隐患预防体系,改善安全状况,预防安全事故。在新时期,预防为主就是通过建设安全文化、健全安全法制、提高安全科技水平、落实安全责任、加大安全投入,构筑坚固的安全防线。

综合治理,是指适应我国安全生产形势的要求,自觉遵循安全生产规律,正视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抓住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主要矛盾和关键环节,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人管、法治、技防多管齐下,并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的监督作用,有效解决安全生产领域的问题。

3.如何理解“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三者之间的关系?

答:“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是一个有机统 一的整体。安全第一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统帅和灵魂,没有安全第一的思想,预防为主就失去了思想支撑,综合治理就失去了整治依据。预防为主是实现安全第一的根本途径。只有把安全生产的重点放在建立事故隐患预防体系上,超前防范,才能有效减少事故损失,实现安全第一。综合治理是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手段和方法。只有不断健全和完善综合治理工作机制,才能有效贯彻安全生产方针,真正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落到实处,不断开创安全生产工作的新局面。

4.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是什么?

答:(1)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职责;

(2)应当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3)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并及时处理事故隐患;

(4)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5.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有哪些?

答: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7)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6.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答: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

(1)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2)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3)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4)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5)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6)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

(7)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8)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1)自律遵规的义务,即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要求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3)危险报告义务,即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当 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7.生产经营单位应如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答: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8.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哪些条件方可任职?

答: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9.什么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三同时”?

答: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10.违反安全生产法应负什么法律责任?

答:(1)行政责任。它是指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由有关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律责任。

(2)民事责任。它是指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造成民事损害,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法律强制其进行民事赔偿的法律责任。

(3)刑事责任。它是指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照刑事法律给予刑罚的法律责任。

1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了哪些单位的安全责任?

答:《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了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机械设备供应和出租单位、设备检测单位及其行政管理部门等单位的安全责任。

12.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方面的主要职责包括哪些内容?

答:(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2)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4)对所承建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13.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安全职责主要有那几个方面?

答: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安全全面负责。并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1)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3)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4)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14.什么是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答: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在企业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包括: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5.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有哪些?

答:

(1)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3)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4)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5)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6)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7)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16.总承包单位有哪些安全责任?

答: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监督检查分包单位的施工现场活动。分包单位应当在总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围内建立 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17.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如何划分?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18.国家对哪些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答: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

19.《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提出的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奋斗目标是什么?

答:到202_年,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全国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等重点行业和领域事故多发状况得到扭转,工矿企业事故死亡人数、煤矿百万吨死亡率、道路交通运输万车死亡率等指标均有一定幅度的下降。到202_年,初步形成规范完善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全国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和死亡人数有较大幅度的下降。力争到202_年,我国安全生产状况实现根本性好转,亿元国内生产总值死亡率、十万人死亡率等指标达到或者接近世界中等发达国家水平。

20.什么是“四不放过”原则?

答:

(1)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

(2)事故责任人没处理不放过;

(3)事故相关者没得到应有的教育不放过;

(4)事故的规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21.什么是安全生产费用?

答:安全生产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22.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范围是什么?

答: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2)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3)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4)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5)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6)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23.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使用范围有哪些?

答:

(1)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而直接发生的抢险、救灾费用支出;(2)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善后事宜而直接发生的费用支出。

24.什么叫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追究?

答: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是指对作出违法、不当的安全监管行政执法行为(以下简称行政执法行为),或者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责任追究。

25.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原则和要求是什么?

答: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应当遵循公正公平、有错必纠、责罚相当、惩教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26.安全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采取哪些现场处理措施?

答:

(1)当场予以纠正;

(2)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达到要求;

(3)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施工)、责令立即停止使用、责令立即排除事故隐患;

(4)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

(5)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

(6)依法应当采取的其他现场处理措施。

27.安全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有权依法采取哪些行政强制措施?

答:

(1)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在用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作出查封、扣押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2)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当场下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被查封、扣押的财物清单。在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存在事故隐患可能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在48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安全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安全问题涉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的,应当及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报告或其有关部门通报。

28.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追究包括哪些方式?

答:

(1)批评教育;

(2)离岗培训;

(3)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4)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5)调离执法岗位;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责任追究的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适用。

29.《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称“道路”是指什么?

答: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30.我国消防工作的方针是什么?

答: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31.我国消防工作的任务是什么?

答: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32.我国消防工作的原则是什么?

答:消防工作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33.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消防工作的职责是什么?行政主管部门的消防职责有哪些?

答: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34.单位消防安全责任有哪些?

答:任何单位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发生火灾的单位,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火灾,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35.公民在消防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答:(1)任何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2)任何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3)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4)火灾扑灭后,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36.哪些行为属于消防违法行为?

答:(1)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2)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3)建设单位未依法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4)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5)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6)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7)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8)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9)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10)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11)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12)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13)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14)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15)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失实文件的。

37.什么是特种设备?

答:《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指出: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 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38.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答:特种设备的制造和改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2)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3)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39.锅炉、压力容器的哪些过程必须进行监督检验?

答:锅炉、压力容器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40.什么情况的特种设备应当报废?

答: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

41.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由什么部门负责?

答: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执行。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分别由其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42.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检验检测,如何收费?

答: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检验检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43.特种设备事故分为哪几种类型?

答:特种设备事故分为特别重大特种设备事故、重大特种设备事故、较大特种设备事故和一般特种设备事故四种类型。

44.什么是特别重大特种设备事故?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特种设备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45.什么是重大特种设备事故?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特种设备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 下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46.什么是较大特种设备事故?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特种设备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4)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5)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47.什么是一般特种设备事故?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特种设备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3)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4)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5)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6)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48.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包括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49.特种作业人员应遵守哪些安全生产规定?

答:(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遵守作业操作规程;(2)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作业工具和设备,并做好维护;(3)作业工具、设备发生故障,影响安全作业或发生险情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并报告有关部门和人员;(4)拒绝违章作业,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50.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考核有什么规定?

答:

(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两部分内容的安全技术考核,合格后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上岗操作;

(2)《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全国通用。离开特种岗位6个月以上的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3)《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每2年进行一次复审,未按期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者,操作证自行失效。

51.危险化学品包括哪几类?

答: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和腐蚀品等。

52.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业人员上岗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答: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 品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53.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有哪些规定?

答: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

(2)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3)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5)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54.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有哪些规定?

答: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储存单位应当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55.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什么制度?

答: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

56.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时如何救援?

答:(1)立即组织营救受害人员,组织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2)迅速控制危害源,并对危险化学品造成的危害进行检验、监测,测定事故的危害区域、危险化学品性质及危害程度;

(3)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

(4)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监测、处置,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57.什么是工伤?

答:工伤是指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

58.什么是工伤保险?

答: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而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及其遗属能够从国家、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这种补偿既包括受到伤害的职工医疗、康复的费用,也包括生活保障所需的物质帮助。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建立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制度之一。

59.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有哪些?

答: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包括中国境内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这些用人单位的全部职工或者雇工。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是指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雇佣劳动者为其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 所在单位支付费用。

60.用人单位如何体现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

答:(1)通过岗前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告知劳动者本单位主要存在哪些职业病危害因素,应如何预防;

(2)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告知劳动者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

(3)设置公告栏,将本单位职业病卫生管理制度和工作场所职业病有害因素检测结果等向劳动者公布;

(4)使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应在设备醒目的位置上设置警示标识,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设置报警装置。

61.用人单位一旦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该怎么办?

答:用人单位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首先应当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及时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并承担职业病事故处理所需一切费用;对职业病危害事故原因进行总结分析,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再次发生。

62.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有关规定有哪些?

答:(1)企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体检的结果,应如实告知劳动者本人;

(2)劳动者没有进行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由于不了解该劳动者的身体状况,因而不得安排其从事接触有职业危害的作业;(3)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尽量能提早安排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进行。如果从事职业病有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在离岗前没有安排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职业健康检查所需的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得由劳动者个人承担。

63.劳动者享有哪些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答:

(1)受培训、教育权,即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2)职业健康权,即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3)职业病危害的知情权,即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4)获得劳动保护的权利,即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而改善工作条件;

(5)检举权、控告权,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6)拒绝作业权,即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7)参与民主管理权,即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64.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哪些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

答:(1)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2)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3)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4)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6)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7)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8)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9)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6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将事故划分为哪4个等级?

答:根据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个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66.发生事故后,现场有关人员和单位负责人应如何报告事故?

答: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向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向县级、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的同时,可以立即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67.报告事故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答:

(1)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

(2)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68.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的原则是什么?

答:事故信息的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信息的处置应当遵循快速高效、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69.使用电话报告事故信息,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答:

(1)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3)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

事故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可以先报事故概况,随后补报事故全面情况。

事故信息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及时续报。较大涉险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1次;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2次。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于当日续报。

70.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是什么?

答:

(1)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2)“四不放过”的原则;(3)公正、公开的原则;(4)分级管辖的原则。

71.事故调查的权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

(1)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3)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4)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5)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72.哪些情况造成事故的,应当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答:

(1)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冒险作业;(2)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

(3)违反劳动纪律、擅自开动机械设备、擅自更改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备。

73.哪些情况应追究领导责任?

答:

(1)由于安全生查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和操作规程不健全造成事故的;

(2)未按规定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或未经考试合格上岗造成事故的;

(3)机械设备超过检修期或超负荷运行或设备有缺陷不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4)作业环境不安全,未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

(5)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造成事故的。

74.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承担哪些行政责任?

答:首先应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纠正违法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对逾期未改正的,给予以下处罚:

(1)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如果违法行为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仍然不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企业事业单位,依法在一定期限内暂停其从事有关生产经营活动权利的行政处罚。

(2)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75.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应当承担哪些行政责任?

应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即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履行其应尽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逾期未改正的,即在规定的期限内,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仍然没有按照规定纠正违法行为,履行其应尽职责的,为了保证安全生产,就要责令生产经营单位 停止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整顿。直到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按照规定履行了法定职责,才能恢复生产经营活动。

(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在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自受处分之日起开始计算。

76.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哪些情况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答:

(1)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2)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77.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如何量刑?

答:我国《刑法》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78.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如何量刑?

答:我国《刑法》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79.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 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如何量刑?

答:我国《刑法》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80.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如何量刑?

答:我国《刑法》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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