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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爆炸材料及爆破管理规定[五篇范例]
编辑:前尘往事 识别码:14-801969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1-18 18:09:28 来源:网络

第一篇:煤矿爆炸材料及爆破管理规定

煤矿爆炸材料及爆破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煤矿爆炸材料及爆破管理,防止爆破事故和因爆炸材料流入社会造成危害,加大降低吨煤消耗、提高经济效益的管理工作力度,促进企业发展,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集团公司“一通三防“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爆炸材料管理领导小组:

1、组 长:矿长

付组长:安全矿长 生产矿长 总工程师

经营矿长 机电矿长

成 员:通风区长 保卫科长 经营管理部部长

机动保障部部长 安全监察部部长

精细化办公室主任

2、职责:

(1)、矿领导负责爆炸材料及爆破管理的各项制度的制定、落实及完善,协调有关部门对爆炸材料及爆破管理规定的执行,审核爆炸材料奖罚。

(2)、通风区负责对爆破工、库管员的管理;爆炸材料装卸、井下押送、验收及日常管理;组织爆破工、库管员的培训;研究、推广爆破先进技术;负责爆炸材料使用情况奖罚考核。

(3)、经营管理部、精细化办公室负责组织制定爆炸材料消耗定额与计划。

(4)、安全监察部负责爆破工、库管员的培训,定期组织进行爆炸材料使用检查。(5)、机运保障部负责井下爆炸材料的运输,井下爆炸材料库的照明安装及维护。

(6)、保卫科负责进矿爆炸材料的地面安全保卫,定期组织进行爆炸材料检查,参加爆破事故及爆炸案件处理。

(7)、经营管理部负责爆炸材料库仪器及材料的采购。

二、基本规定;

1、矿井必须配备足够的爆破工、库管员,并划归通风区统一管理。爆破工、库管员必须由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从事采掘工作2年以上、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调入的库管员还必须经矿安监、公安部门审查同意。通风区应有一名副区长具体负责爆炸材料及爆破管理工作。

2、所有爆破人员,包括爆破、送药、装药人员必须熟悉爆炸材料性能和《煤矿安全规程》关于爆炸材料和井下爆破的有关规定。

3、爆破工、库管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非专职爆破工爆破。

4、井上下接触爆炸材料人员严禁穿化纤衣服。

三、井下爆炸材料库管理规定:

1、设立井下爆炸材料库,必须凭集团公司批准的文件及设计图纸和专职库管员登记表,向所在地市公安局申请,符合有关规定,发给《爆破物品贮存许可证》,方可贮存爆炸材料,井下设立爆炸材料发放硐室,必须编制设计,经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2、爆炸材料入库必须进行验收、登记,确认无误后,要及时将其存放到壁槽或硐室内。

3、井下爆炸材料库的最大贮存量不得超过矿井3天的炸药需用量和10天的电雷管需用量。炸药和电雷管及性质互相抵触的爆炸材料必须分开存放。每个硐室贮存的炸药不得超过1.8吨,电雷管不得超过1.8万发;每个壁槽贮存炸药量不得超过300公斤,电雷管不得超过3箱。爆炸材料库内的发放硐室允许存放当班待发的炸药,但最大存放量不得超过3箱,雷管不得超过500发。

4、爆炸材料库必须采用矿用防爆的照明设备,照明线必须使用阻燃电缆,电压不得超过127V。贮存爆炸材料的硐室或壁槽内严禁装灯;严禁将矿灯及其它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爆炸材料库内;如库内照明发生故障,检修人员可用带绝缘套的矿灯在库管员的监护下进入库内工作。

5、井下爆炸材料库二十四小时必须有人值班,做好发放回收、保卫工作,必须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

6、必须建立严格的爆炸材料领退及入库制度,并做到班清月结,帐、卡、物相符。

7、非爆破材料库人员严禁入内。检查参观人员、维修人员在得到入库允许后,进库必须登记。入库人员矿灯必须放在指定地点;严禁带灯入库;严禁将火种带进井下爆炸材料库内。

8、爆炸材料库内严禁电器失爆。

9、维修人员如需进库维修,必须制订安全措施,并在库管员的监督下进行。

10、药库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并保持完好。

11、爆炸材料发放严格执行“六不发“制度:1)不是爆破员不发;2)爆破员无合格证不发;3)无爆破员手册不发;4)无雷管领用盒不发;5)编号不对不发;6)无爆炸材料计划单不发。

12、严格执行爆炸材料发放“五不准”制度:1)不编号的雷管不准发;2)煤巷、半煤岩巷不准发放秒延期电雷管;3)变质炸药不准发;4)没有进行导通试验的雷管不准发;5)无出厂合格证的爆炸材料不准发。

13、爆破员领用炸药、雷管时,严禁进入库房内。

14、搓码机要安装在防静电胶板上,并与其它物品绝缘。防护板应安装在机械与操作员之间,以对操作员的胸部和面部起到保护作用。库管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上岗操作。在操作之前,首先必须认真检查搓码机运转是否正常,并根据雷管长度调节定位螺丝,并锁紧备紧螺母。

15、根据爆破员编号将钢字依次取出备用。

16、将钢字头放入搓码滑块缺口内,然后将雷管放入与字头相应的限位孔内,压下摇把,启动驱动器,将钢字打在雷管上,完成搓码功能。

17、搓码位置应搓在靠近雷管的掐口端,根据雷管长度,调节防爆定位器旋钮,控制搓码位置。

18、雷管搓码时只许搓一次,严禁重复搓码。

19、操作中应轻插、轻取,不许用力拽雷管脚线。

20、搓码时,如出现雷管发生变形现象,应立即停止搓码,查明原因,经重新调试后再工作。严禁带故障作业。

21、搓码机发生故障需调试时,必须使用空壳雷管进行调试。

22、严禁对覆铜雷管和纸质雷管同时进行搓码,只准单项搓码。

23、每月应检查使用条件与操作安全规程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

24、将仪器平稳放置在工作台上,并尽量保持水平。

25、根据雷管段别的允许欧姆值,选择适当的欧姆值,进行调零校正工作。

26、首先用粗调将指针调整到零位,然后用微调进行补偿式细调,直到指针压在零位。观察指针时,目光应垂直表盘,要做到三点一线。每次换档或重新使用时,必须再进行零位调整工作。

27、仪器校正后,将雷管脚线前端分别接在线柱上,然后按动开关按钮进行读数。根据测试雷管的欧姆值,挑出同组中最大和最小的雷管单独存放。

28、导通工作结束后,将欧姆档打回到“关”的位置。长期不用时将电池取出来,正常使用期间应经常更换电池。

29、爆炸材料发放时应严格按照计划领用单发放。

30、雷管编号与放炮员编号相符,做到专人专号,不得混乱使用。

31、当班发放的雷管和炸药,必须做好台帐,记录详细、准确。

32、当班退回的雷管和炸药,库管员必须认真清点验收,记录清楚,数字准确,并及时入库。

33、对报废的雷管、炸药要及时与公安科联系封存。

四、爆炸材料管理规定:

1、地面运输爆炸材料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条例》中有关规定。在井上、下运输要符合《爆破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规程》中的有关规定。

2、向井下运输爆炸材料时,应提前通知上、下井口做好准备,并不得在交接班期间进行。

3、运送人员要护送爆炸材料下井,除爆破员或护送人员外,不准其他人员搭乘;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别运送。

4、禁止将爆炸材料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他巷道内。

5、用电机车运送爆炸材料时,必须由井下炸药库负责人护送,列车行驶速度不许超过2m/S,列车中不许同时运送其他物品或工具。除护送人员外,无关人员不准乘坐。

6、炸药和雷管不得在同一列车里运输。如果必须同一列车运输,装炸药和装雷管的车辆之间和电机车之间,必须用空车隔开,隔开长度不得小于3m。

7、在有可靠信号装置的水平或倾斜巷道运送时,可用钢丝绳牵引的车辆运输,但运送速度不得超过1m/S,炸药、雷管必须分开运输,严禁用刮板机、皮带机运输。

8、爆破人员领到爆破材料后,应直接送到爆破作业地点,不得转给他人,禁止乱丢、乱放。

9、严格执行雷管编号制度,库管员必须对雷管进行编号发放。

10、爆破员的雷管编号要专人专用,严禁合用或混用。

11、库管员要认真核对爆破员的放炮本及雷管编号,发现无编号或冒领的要拒绝发放,并向值班人员汇报。

12、每次编号前要依据爆炸材料申请单为限,不准超计划编号。

13、如爆破员退库管数多于计划管数,只准发放退库管数使用,不准发新管,否则,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14、库管员对报废的雷管要查清号码,并做好记录,达到一定数量,要及时报告,申请销毁。

15、雷管编号机要定期擦洗、调试,保证雷管编号号码清晰,便于识别。

16、库管员使用手持机发放雷管时,将库管员卡插入单位发放手持机,读取本库管员信息后取出本卡,将申请领用爆炸物品的爆破员卡插入手持机,读取本爆破员信息后,用手持机扫描要发放给该爆破员的爆炸物品信息。

17、领用人没有提供爆破员卡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放爆炸物品。

18、每次进出库、接收和发放爆炸物品后,要及时核对系统里的库存数据是否与实际相符,及时备份。

a)使用手持机时,需佩戴皮套,要轻拿轻放,严禁粗暴使用。b)对电池充电及更换电池必须在安全场所。c)手持机严禁放置在潮湿的环境中。

d)IC卡用完后要套上卡套,放在不易遗失的部位,不要磨损芯片。

e)因IC卡丢失、损坏的,应及时向本单位说明相关原因,由本单位出具报告向单位所在地的市公安局申请办理。

f)爆炸材料购买、运输、入库等信息用单位卡进行相关操作。g)发放时,先由库管员卡读取仓库信息后取出本卡,将申请人爆破员卡插入手持机,读取爆破员信息后,用手持机扫描要发放的爆炸物品信息。

h)购买单位应新信息生成后3日内将购买、出入库信息的单位卡办理信息报送。

i)发放爆炸物品信息,应在新信息生成后15日内,将手持机内产生的新的操作信息写入本单位卡,上报公安机关,并在本单位手持机及时做上报确认。

j)手持机使用及上报数据前,必须核对手持机的时间;每次操作业务注意查看手持机库存和实际库存是否相符;及时对手持机和单位卡进行空间整理,释放手持机空间,提高运行速度。

k)由于误操作导致手持机内库存信息与实际库存信息产符时,应及时到公安机关报告,由公安机关记录备案,然后及时就近与软件开发公司服务人员联系解决。

l)由于密码出错导致单位卡被锁时,由当地县级公安机关解锁。当单位卡被锁时,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逐级上报省厅解锁。

19、每次进出库、接收和发放爆炸物品后,要及时核对系统里的库存数据是否与实际相符。爆炸材料发放时应严格按照计划领用单发放。

20、雷管编号与放炮员编号相符,做到专人专号,不得混乱使用。

21、严格执行“五不准”、“六不发”制 度。

22、当班发放的雷管和炸药,必须做好台帐,记录详细、准确。

23、当班退回的雷管和炸药,库管员必须认真清点验收,记录清楚,数字准确,并及时入库。

24、对报废的雷管、炸药要及时与公安科联系封存。

25、各采掘面严格爆炸材料管理,发现工作面爆炸材料不入箱,按爆炸材料丢失罚款处理:炸药10元/卷,雷管50元/发,炮头100元 /个。

26、当班剩余的雷管,爆破员与班队长认真核对并签字,由爆破员交回药库,与库管员当面点清,库管员必须在爆破员的放炮本上签字。

27、爆破员严禁交换雷管使用,如发现,将按“三违”论处。丢失雷管每发罚款50元。

28、库管员如不按编号发放或发放无编号的雷管,罚库管员50元/发。

29、发现私自涂改雷管编号者罚款50元/发,并送矿“三违”学习班。

30、未经允许严禁私自携带炸药、雷管上井,如发现,报矿及公安科给予严重处理。

31、爆炸材料安全性能不合格或失效变质时,必须及时销毁。销毁必须经过检验确定。

32、销毁爆炸材料,必须登记造册并编写书面报告。报告中应说明需要销毁的爆炸材料的名称、数量、销毁方法、销毁地点和时间,销毁的原因,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由爆破专业人员按照《爆破安全规程》的规定进行销毁。

33、销毁爆炸材料,必须在专用空场内进行。建立销毁人员掩蔽所,爆炸材料临时存放废品库和起爆材料准备室,互相之间距离,应符合最小允许内部安全距离的规定。它们分别到销毁场所的距离也应符合安全规定。同时销毁场地的周围应设铁丝网或围墙。

34、销毁爆炸材料应根据爆炸材料的性质,采取正确的销毁法,一般用3种:1)炸毁法;2)烧毁法;3)溶解法。

五、井下放炮管理规定:

1、爆破材料的每月消耗计划(采煤工作面按照万吨、掘进、开拓进尺按照每米消耗)由计划科根据各采掘工作面的生产计划及地质情况核算编制,报经矿总工程师审批后,下发执行。

2、各使用单位如需领用爆破材料时,须认真填写放炮申请单,写清采煤或掘进生产计划及所需要的雷管、炸药数,于每班班前送交通风区审批。如无放炮申请单或送批滞后的。通风区不得发放爆破材料和安排放炮。

3、领取炸药时必须使用炸药专用包,否则通风区不得发放,各生产单位使用爆破材料时,必须严抓细管,厉行节约,按照工作地点的实际情况,尽量控制爆破材料的使用量,努力把吨煤消耗量降下来,如因管理不善造成浪费的,将按照矿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4、每月20号前,各单位要及时核算本月爆破材料使用量,超出计划的要写出增补申请,报分管矿长批准后,由矿计划科增补计划,否则通风区不得发放超出计划部分的爆破材料,因使用单位管理不善造成超计划部分的爆破材料做为使用单位的超额考核,其罚款做为全矿承包总额的损失补贴。

5、每季度由通风区根据各单位的爆破材料的实际使用量核算节超数据,经过市场办审批后,按矿有关材料费用管理办法兑现奖罚。

6、爆破工必须经专门培训,获得上岗资格证书,并做到持证上岗,爆破工具齐全。在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中,专职爆破工必须固定在一个工作面。

7、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必须编制爆破说明书。爆破工必须按爆破说明书进行爆破。

8、井下爆破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水炸药(水胶炸药或乳化炸药。

9、在采掘工作面,必须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其最后一段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毫秒。

10、井下爆破作业,爆破工、班组长、瓦斯检查员都必须在现场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爆破”制度。

11、严格执行爆破“三警戒”,即:警戒人、警戒网、警戒牌。班组长要亲自安排和撤除警戒。

12、在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应采用毫秒爆破。在掘进工作面应全断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断面一次起爆的,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在采煤工作面可采用分组装药,但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严禁在一个采煤工作面使用两台发爆器同时进行爆破。

13、严禁一个炮眼使用两个电雷管。

14、炸药、电雷管必须分别存放在专用的爆破材料箱内,并加锁,严禁乱扔乱放。爆破材料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无淋水、避开机电设备的地点。每次爆破前,都必须将爆破材料箱挪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严禁将便携仪、矿灯、爆破器放在爆破材料箱内。

15、井下爆破必须使用发爆器,严禁使用矿灯及动力电源爆破。

16、严禁放糊炮、明炮、空心炮,不得用电雷管脚线做为爆破母线爆破。

17、专职爆破工使用的雷管必须专人专号,不得转借,当班亲自领取,用不完及时退库,不得在工作地点存放。

18、装配起爆药卷应由爆破工亲自操作,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无淋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爆破工作地点附近进行。严禁坐在爆破材料箱上装配起爆药卷。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在药卷上。装配起爆药卷以班当地需要量为限。

19、装药工作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督下由熟悉有关规定的人员进行。

20、装药前,必须清除炮眼内的煤、岩粉。潮湿或有水的炮眼应用搞水炸药。严禁装垫药和盖药。毫秒电雷管不得跳段使用。

22、装药后,必须把电雷管脚线悬空,严禁电雷管脚线同运输设备、电气设备及采掘机械等导电体相接触。

23、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封实。封泥长度符合《规程》要求规定。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

24、装药前,必须对工作面附近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必须报告班队长,及时处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在未妥善处理前不得装药:

(1)、未检查瓦斯或装药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的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

(2)、工作面风量不足或风筒末端距工作面超过规定;(3)、工作面控顶距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或支架有损坏,或者伞檐超过规定;

(4)、装药地点20米范围内障碍物堵塞巷道断面三分之一以上;(5)、炮眼深度、角度与最小抵抗线不符合要求;

(6)、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大林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炮眼内煤岩粉未清除干净;

(7)无合乎质量和数量要求的粘土炮泥和水炮泥;

(8)、掘进工作面正在打眼、装岩,采煤工作面装炮距回柱放顶及打眼距离不符合规定;

(9)、过断层冒顶区无安全措施;

(10)、有冒顶、透水、煤与瓦斯突出预兆。

25、爆破母线应采用铜芯绝缘线,严禁使用裸线。爆破母线和连接线、电雷管脚线和连接线、脚线和脚线之间的接头必须相互扭紧悬挂,不得同轨道、金属管、金属网、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接触。爆破母线同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挂在巷道的两侧,如果必须挂在同一侧,爆破母线必须挂在电缆的下方,并应保持0.3m以上的距离。巷道掘进时,爆破母线应随用随挂。严禁使用固定的爆破母线。爆破前,爆破母线必须扭结短路。

26、、爆破母线联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由爆破工一人操作,脚线的联接工作可由经过专门训练的班组长协助进行。

27、爆破母线不得有明接头、破皮。严禁用发爆器打火放电检测电爆网络是否导通。

28、爆破母线长度一般情况下规定为:岩巷及半煤岩巷的直巷不少于120米;煤巷不少于100米;回采工作面的爆破母线长度不少于30米,但在有夹矸、天然焦或在煤垛处爆破不得少于60米;石门揭煤及在突出危险煤层中采掘工作面爆破,爆破母线长度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29、爆破前班组长必须亲自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所有通道上担任警戒工作。警戒人员必须在有掩护的安全地点进行警戒。

30、爆破前撤人时,爆破工必须走在最后。爆破工必须在有掩护的安全地点进行爆破(采煤工作面爆破,爆破工应处在爆破地点以上的位置;有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爆破,爆破工必须处在爆破地点的进风侧)。

31、爆破前,班组长必须清点人员,确认无误后方准下达爆破命令。爆破工接到爆破命令后,必须先发出警号,至少再等待5秒方可爆破。通电后装药炮眼不响时,爆破工必须取下发爆器把手或钥匙,摘掉母线并扭结成短路,等待15分钟后,才可沿线检查,找出不响的原因。

32、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报告班队长,及时处理,在未处理前,不准爆破。

(1)、爆破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的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2)、工作面风量不足、风流不正常或风筒末端距工作面超过规定;

(3)、爆破弱线长度、质量和敷设不符合规定;

(4)、爆破地点20米范围内障碍物堵塞巷道断面三分之一以上;(5)、掘进工作面10米长度内支架未加固或空顶作业,爆破地点20米内未洒水降尘;

(6)、采煤工作面两个出口不畅通,爆破地点上下方5米的支架不齐全、不牢固,链板机未政正常运转;

(7)、炮泥不足或装填不符合规定;

(8)、人员未撤到安全地点,设备电缆未保护好;(9)、无爆破掩体;

(10)、“三警戒”不全或不符合要求。

33、爆破后,爆破工和班组长必须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拒爆、残爆等情况,若有危险,必须立即处理。只有在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警戒人由布置警戒的班组长亲自撤回后,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工作。

34、出现拒爆、残爆,要留下标记,附近6米内停止其它工作。处理拒爆、残爆必须在班组长的直接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如当班不能处理完毕,爆破工必须同下一班爆破工在现场交接清楚。处理拒爆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连线爆破;

(2)、在距拒爆炮眼至少0.3米处另要同拒爆炮眼平等的新炮眼,重新装药爆破;

(3)、严禁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来放置的起爆药卷或从起爆药卷中拉出电雷管;严禁将炮眼的残底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这些炮眼;

(4)、处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岩,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5)、在抿爆处理未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同处理拒爆无关的工作。

35、爆破过程中,因其他原因中止爆破,二次爆破前采掘班(队)长应对爆破区域内的所有作业人员进行清理,并撤至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重新执行“三人联锁”换牌。

36、爆破后要严格执行清底验炮制度,验炮工作结束后,确认无误,当班班(队)长应在《爆破工手册》完成任务栏上签字。井筒、掘进工作面大断面施工的验炮程序和方法,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37、爆破贯通巷道,距贯通点5米时,要在工作面中心位置打探眼,探眼浓度为进度的两倍,眼内不准装药。在有瓦斯的工作面,爆破前要将探眼用炮泥封满。

38、间距小于20米的平等巷道,其中一个工作面爆破时,两个工作面的人员都必须撤到安全地点。

39、机械化采煤工作面一般情况下不允许爆破,但在遇到坚硬夹矸,确需进行爆破时,应放震动炮,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40、处理卡眼时,若无其他办法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可爆破处理,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采用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用于溜煤(矸)眼爆破的煤矿许用刚性被筒炸药或不低于该安全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2)每次爆破前只准使用1个煤矿许用电雷管,最大装药量不得超过450g。

(3)、每次爆破前必须检查溜煤(矸)眼风堵塞部位的上、下部空间的瓦斯;必须洒水降尘。

(4)威胁安全的地点必须断电、撤人。

41、在老空区或接近老空区爆破,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42、采用放顶煤开采时严禁在工作面内采用炸药爆破方法处理顶煤、顶板及卡在放煤口的大块煤(矸)。

六、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煤矿爆破管理教案

爆 破 管 理 教 案

一、爆破器材的管理:

1、运输管理

(1)爆破材料运输、装卸时,必须有武保科和安监处人员在现场负责安全、保卫、监督工作。药库负责人及物管科有关人员必须根据计划料单对火工品的品种、数量、包装质量进行验收、核对,确认完全相符后,才可装卸。装运火工品必须使用全封闭专用车辆。装卸结束后,并立即下井不得停留(副井必须及时为火工品运送提供条件),确保及时运送到爆破材料库,按规定入库移交(现场签字、回报)到位。

(2)下井口至爆破材料库由安监、运输和通风部门负责,爆破材料库至使用现场由爆破工和采掘单位负责运输,并及时移交保管到位。

(3)参与运送爆破材料的人员,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跟车人员乘坐运送爆破材料专用车时,必须坐在尾车内,必须在车停稳时上下,否则只准人工运送火工品。

(4)火工品的看管、监督、验收、运输人员必须按时到位,认真履行职责。

(5)采掘单位领用炸药必须由熟悉爆破材料性能和《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的人员履行规定手续后,在放炮员的监督下运送到指定地点,并及时入箱上锁,不得丢失。采煤工作面每次领用炸药量不得超过本单位一个圆班的使用量、掘进工作面每次领用炸药量不得超过本单位一个班的使用量。

(6)井下采煤工作面由于一次领用一个圆班的炸药数量太多,人工

无法背运,固需用机车辅助运输。特制定以下几点要求。①炸药和电雷管不得在同一列车内运送。

②炸药必须装在专用的矿车内,堆放高度不得超过矿车上边缘。③爆炸材料的运送人员必须经过四级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资格 证的人员担任。

④ 矿车在行驶中,速度不得超过2m/s。

⑤ 装有爆炸材料的列车不得同时运送其他物品或工具。

⑥ 水平巷道和倾斜巷道内有可靠信号装置时,可用钢丝绳牵引的车辆运送爆炸材料,但运输速度不得超过1m/s。⑦ 矿车在运送爆炸材料时,严禁震动和撞击。⑧ 严禁用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等运输爆炸材料。

2、贮存管理

(1)炸药库的设施和装备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和质量标准化要求。

(2)库管员必须经四级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并做到持证上岗,(3)爆破材料库内必须配有合格的消防器材。

(4)爆破材料(包括水炮泥)的领取、使用和退库应建立相应台帐,并有领、用、退人员的签章。库房的各种存量(炸药壁槽、雷管壁槽待发间)必须做到帐、卡、物三相符。存放爆炸材料的壁槽,雷管导通间、编号间、待发间必须采取导除静电措施。

(5)爆破材料库回收的报废爆破材料(变质的、过期的、失效的、拒爆的等)炸药存量不得超过100公斤,雷管存量不得超过500发,并建立报废台帐,对造成报废的原因做详细的记录备查。

(6)爆破材料库必须建立购买、存贮、运送爆破等环节的安全岗位责任制和各工序操作规程。

(7)爆炸材料入库后,要分别及时存放在专用壁槽内,码放整齐,标签一律向外,便于核查;每个壁槽的容量不得超过矿井设计及《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炸药≤400kg/槽,雷管不得超过2天的用量(≤3000发/槽)。

(8)为确保火工品管理,防止炸药、雷管流入社会,保运区、选煤厂、选矸楼、矸子道、洗衣房、机运区、高领土厂等各单位工作人员拣到炸药、雷管后,应及时交给通风区。

3、使用管理

(1)按爆炸材料入库时间先后顺序存放炸药和雷管,先入库的先发出,后入库的后发出,不得乱放。

(2)库管人员必须做到爆炸材料计划、领用、实耗、退库账目“四对号”,班清班结,帐、卡、物相符,准确掌握库房爆炸材料情况。(3)库管人员要认真执行“五不发”制度:没有当班爆破计划或放炮员不在场不发;雷管不导通、不编号不发;放炮员不对号不发;没有炸药包和雷管盒不发;变质失效的爆炸材料不发。

(4)雷管在发放前必须发发导通(退库雷管必须进行再次导通测阻并有记录,未经导通测阻的雷管不准发放),脚线扭结成短路。导通时应在导通室内进行。在进行电雷管导通时应做到:检查电雷管的全电阻阻值范围、剔除阻值超范围电雷管(脚线2m长雷管全电阻小于4.1欧姆及大于6.3欧姆的均作报废处理)、按阻值范围进行编组等,检查时要及时填写记录,不得进行弄虚作假,对不合格的电雷管按程序进行报废处理。

(5)库管员在发放雷管时,应将雷管分阻并编号对应发放。(6)采掘工作面的炸药必须做到入箱上锁、数量清晰;雷管做到入盒上锁,严禁将炸药和雷管装在同一容器内,严禁将爆炸材料装在衣袋内。

(7)爆破工进行爆破作业时,剩余雷管入箱上锁后应交由班队长指定的专人看管。

二、井下爆破管理:

1、进入炸药库的外来人员,必须由通风区人员陪同,并登记留名,其他人员一律不准入库。

2、爆破工必须经二级培训机构培训,采掘班队长、装药工、运药工、打眼工、库管员、警戒人员必须经四级培训机构培训,获得上岗资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

3、放炮员是现场放炮行为的责任主体,必须做到亲自连接雷管脚线和母线,进行网络测阻、放炮、验炮等工作。

4、放炮员认为条件不具备、环境不安全、警戒不到位时有权拒绝装炮、放炮。

5、严格坚持使用阻燃彩带、抗水型雷管和机制炮泥。采煤工作面底部炮眼、掘进工作面底部两排炮眼都必须使用阻燃彩带,彩带外露炮眼长度不少于300mm;掘进工作面底部两排炮眼必须使用抗水型雷管。炮泥的填充要充实。

6、采掘工作面装药后,必须把雷管脚线扭结悬空。严格执行《规程》规定的“十不装”、“十不放”的原则。

“十不装”是:

(1)装炮地点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不装;

(2)装炮地点20米范围内有煤尘超过规定而未处理时不装;(3)工作面风量不足或风向不稳未改善通风前不装;(4)空顶距离超过规定时不装;

(5)工作面支架、顶板不安全未经处理时不装;(6)炮眼深度、角度不符合要求时不装;

(7)炮眼内有异状、有压力水、瓦斯突增、温度聚高骤低,炮眼变形时不装;

(8)炮眼内煤、岩粉未清除干净,没有足够的机制炮泥时不装;(9)回采工作面有伞檐、炮道宽度不够时不装;(10)采掘工作面无水炮泥和无洒水设施时不装。“十不放”是:

(1)爆破地点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不放;(2)爆破母线长度不够时不放;

(3)支架未支护好,物体堵塞巷道断面三分之一以上时不放;(4)炮泥充填不满时不放;(5)三警戒缺一不放;

(6)不发出爆破信号或爆破时无掩体不放;(7)有害气体超限时不放;(8)停电、停车、停风时不放;

(9)人员、材料未撤到安全地点,电缆及其他物体不掩盖好不放;

(10)糊炮、违章指挥崩工字钢等物件不放。

7、各爆破作业地点要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警戒”及“三人连锁放炮制”等放炮管理制度,坚决杜绝放糊炮、明炮。放炮必须 5

使用放炮器,放炮前检查网络电阻。防止丢炮、瞎炮的现象。

8、采掘当班班(队)长是现场放炮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现场的撤人、警戒、下达放炮命令、撤出警戒。

9、采掘工作面放炮前必须由当班班(队)长亲自安设警戒人,警戒人必须穿反光警戒服(反光警戒背心)在警戒栅栏或警戒网以外执行警戒并且警戒人必须在放炮手册上签字,只有在人员全部撤出放炮区域、“三警戒”到位,并经班(队)长确认后,由班(队)长亲自下达放炮命令,放炮员才能放炮。放炮结束后,警戒人必须在接到班(队)长亲自下达撤除警戒指令后,方可撤除警戒。

10、爆破过程中,因其他原因中止爆破,再次爆破前采掘班(队)长必须对爆破区域内的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再次清理,并撤至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重新执行“三人连锁”放炮制后才能再次爆破。

11、殊地点爆破(如巷道拨门、刷帮、卧底、挑顶、崩眼等)或特殊爆破(如推广新工艺、科研等)必须制定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调整爆破参数,方可实施爆破。

12、瓦斯掘进工作面放炮前,必须切断工作面及回风巷道内所有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电源。

13、进工作面未采用湿式打眼的(由于地质条件所限不能湿式打眼的,要制定专门措施);放炮前、后洒水和冲洗巷帮的,正确使用放炮喷雾。

14放炮手册和放炮牌板警戒人的填写都必须由警戒人本人填写,谁签字谁负责。

15采煤工作面装药、放炮期间,任何人员不得进入警戒线内来回走动。

16采煤工作面放拉碴炮时,除当班班队长外,任何人无权命令放炮员放炮,拉碴炮警戒的安设必须由班队长直接担任。

17采工作面爆破验炮必须进行人工清底、验炮彻底,否则不得进行作业。

18掘进工作面要严格执行“清底验炮”制度,合理安排施工工序,做到当班放炮当班验,验炮工作必须由当班(班)队长、放炮员、安监员共同负责,当班班队长是验炮第一责任者,验炮清底要到巷道实帮实底,长度不少于2米。

19瞎炮、拒爆、残爆处理。若发现有欠挖、底鼓或留有阻燃彩带,必须由当班班队长和放炮员负责查清是否留有瞎炮或残爆。如有瞎炮、残爆,必须在当班班(队)长的指导下按照规定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当班的班队长和放炮员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的班(队)长和放炮员交接清楚,并做好记录,下班次若不安排放炮员的,当班放炮员不得离开现场,直到验炮结束为止。

20、掘工作面当班必须做到淸底交窑。

21、进工作面开窝、透窝前20米,掘进工作面过地质构造带及采煤工作面放炮前、验炮后,采掘班队长、放炮员、安监员必须同时向调度所进行安全确认汇报。(汇报相关事项:装药量、雷管个数、瓦斯浓度、煤尘情况、支护情况、设备保护情况、警戒人安设具体情况、处理拒爆、瞎炮和验炮具体情况)

22、断面掘进工作面不能全断面一次性起爆的,必须制定相关的安全技术措施,确保工作面的安全和工程质量。

23、掘班队长必须积极配合放炮员的安全放炮工作,否则放炮员 7

有权拒绝放炮,并向调度所汇报。

24、掘工作面必须附有爆破图表,并严格按照爆破图表规定进行装药、爆破。

25、严格执行放炮现场安全制度:一是打眼前安全确认:班(队)长、打眼工必须确认是否有落炮、瞎炮、残炮。二是放炮前安全确认:放炮员确认装药、联线、网络测定是否符合规定;测气员确认现场瓦斯是否符合规定;班(队)长确认警戒是否到位。三是放炮后安全确认:测气员确认现场瓦斯是否符合规定;班(队)长和放炮员确认是否有落炮、瞎炮、残爆。

26、爆破作业时,起爆地点到爆破地点的距离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薄煤层或倾角30度以上的采煤工作面爆破安全距离不小于25米。

2、倾角30度以下的中、厚煤层采煤工作面爆破安全距离不小于30米。

3、工作面有夹矸或开采天然焦、在上下部都有自由面的煤垛,应根据夹矸出现长度,影响范围,其爆破安全距离在作业规程中另行规定,并经总工程师批准,但最小爆破距离不得小于50米。

4、采用其他方法采煤,工作面需要爆破时,应制定安全措施,其安全距离的确定由矿总工程师批准,但最小爆破距离不小于50米。

5、直峒煤巷爆破安全距离和警戒距离为100米。直峒岩巷、半煤岩巷和天然焦爆破安全距离和警戒距离为120米。6、90度弯峒煤巷安全距离70米。在接近转弯和转弯后不到10米时,转弯以外再延长10米。警戒距离为90米。90度弯峒岩巷、半煤岩巷和天然焦安全距离为90米,在接近转弯后不到10米时,转 8

弯以外再延长10米,警戒距离为100米。

三、爆破相关人员特殊工种岗位责任制:

1、施工单位班队长岗位责任制:

(1)负责指派专人运送当班领取的爆炸材料,运送人员必须熟悉爆炸材料性能和《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2)亲自安排爆破工当班爆破任务,下达爆破命令。(3)爆破前必须清点人数,将所有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后方可爆破。

(4)必须协助爆破工一起执行“三人连锁爆破制”。(5)处理拒爆、残爆等时,指导爆破工及作业人员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执行。

(6)严格清点核实当班爆炸材料领取、使用及剩余量,完成全对口时,方可在爆破工手册、炸药本上签字,发现不符时立即追查,并向有关单位及领导汇报。

(7)必须对现场爆破安全工作负责,监督爆破工按“三大规程”要求进行爆破作业,否则必须立即给予制止。

2、打眼工岗位责任制:

(1)打眼工作必须固定专人,两人协同作业。(2)必须按爆破说明书进行打眼。

(3)掘进工作面严禁边打眼边装药,必须在炮眼打齐后,钻挪出50m以外,并在20 m以内停止一切其他工作,方可进行装药工作,若发现边打眼边装药,当班班队长和打眼工均按“三违”论处。

(4)若造成爆破崩车、留有煤垛、进尺深度不够,成形不好,9

在追究其他有关人员的同时,追查打眼工的责任,并按规定进行处罚。

3、警戒人员岗位责任制:

(1)警戒人员必须指定专人,并熟悉有关爆破安全措施。(2)警戒距离必须符合集团公司有关规定。

(3)爆破前必须安设好警戒网、牌、爆破期间警戒人员不得离开警戒地点,否则按“三违”论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4)爆破期间警戒人员必须制止任何人员进入爆破区域,特殊情况需进入时,必须事先与爆破工联系好,待爆破工同意后方可进入(并禁止联炮)。只有待人员全部撤出,“三警戒”重新安设好后,方可继续爆破。

(5)掘进工作面在警戒线以内所有通往爆破地点的通道上,在爆破前都必须安设好警戒人,并在爆破工手册上签字。

4、运药人员岗位责任制:

(1)运送爆炸材料必须使用药包,发现不使用药包者按“三违”论处,且药库有权拒绝发药。

(2)运药人员领取爆炸材料后,要直接送到工作地点,并与当班爆破工和班队长交接验收、保管,不得乱扔乱放。(3)运送人员运送途中不得停留,更不得将炸药放在车皮里或其他任何巷道内而不加看护,若发现这种情况按丢失论处。

(4)爆炸材料入箱后,任何人不得损坏药箱或锁,将药取出私藏偷埋。

5、库管员岗位责任制:

(1)库管员必须恪尽职守,坚守岗位,秉公办事,端正工作态度,牢固树立库管岗位重要性的思想。

(2)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交接清楚库房爆炸材料库存数量、发放情况及设施状况等,做到双方现场确认、签字。(3)认真做好爆炸材料进库接收、建账、发放及退回、全电阻检查、搓码编号等数据登记,统计详细、准确,班清、班结、帐物相符。

(4)库房内爆炸材料分类堆放整齐到位,先进先发、后进后发,设施物放有序,库房内清洁卫生。

(5)制止无关人员入库,外来人员入库必须严格执行手续,并进行签字、登记。

(6)发现爆破工雷管当班不退库、他人代退、账物不符及领药工违反规定领药等违章现象,及时向通风区、矿生产信息中心汇报。

(7)库房出现火灾等异常现象时严格按救灾预案积极救灾。(8)自觉执行库房各项管理制度。

6、爆破工岗位责任制:

(1)爆破工必须认真参加班前会,清楚当班爆破工程量及爆破要点。

(2)爆破工必须带齐爆破工具,保证完好,并持证上岗。(3)领取的雷管必须及时放入专用雷管盒内,严禁装入衣服内,必须随身携带、保管好雷管盒。(4)与班队长等共同做好爆破安全确认工作。

(5)依据爆破作业图表及现场实际准备炮头;严格按规定制作炮头。

(6)做到爆破工亲自装炮,并按规定使用水炮泥和座底泥;封泥及联线符合规定。特殊情况可由经专门训练的班队长协助,但爆破工必须加强监督检查,保证装药,脚线联结符合规定要求。

(7)爆破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警戒”、“三人连锁放炮”、“三汇报”及“清底验炮制”,爆破母线必须达到规定要求,警戒人不签字或班队长不下达爆破命令,不得爆破。(8)发爆器的手把不得转交他人,不爆破时不得将爆破手把插入炮器内,更不得让他人替放,爆破后必须立即将手把拨出,摘掉母线并扭结成短路。

(9)装炮的炮眼必须当班放完,特殊情况下放不完时必须同下班爆破工在现场交接清楚。

(10)爆破后必须进行验炮,若发现瞎炮等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处理。

(11)爆破工在工作中若发现爆炸材料有差异、丢失或被盗时必须立即汇报,积极配合追查。

(12)当班爆破工作完成后,接受施工单位班队长的爆炸材料使用量的核实,签核当班工作完成,并及时到库房消帐。(13)上井后必须亲自将当班工作情况向通风调度汇报,爆破工手册上交通风调度。

第三篇:煤矿爆破安全管理

煤矿爆破安全管理

煤矿生产、建设离不了爆破。尽管目前的煤矿生产已大量使用了综采、综掘,但由于地质构造的影响和煤层中的夹矸存在,需要用炸药爆破来处理。还有大量小煤矿需要用爆破进行掘进、采煤。又由于爆破材料为危险物品,对它的管理就显得格外重要。

一、爆破材料安全管理

(一)爆破材料储存与保管、销毁

爆破材料库分为矿区总库和地面分库。总库专对地面分库或井下爆破材料库供应爆破材料,禁止从总库将爆破材料直接发给炮工。

地面总库的总容量:炸药不得超过所供单位半年生产用量;起爆材料不得超过所供单位一年生产用量。

地面分库的总容量:炸药不得超过所供单位三个月生产用量;起爆材料不得超过所供单位半年生产用量。

井下爆破材料库的最大贮存量,不得超过该矿3天的炸药需要量和10天的电雷管需要量。《煤矿安全规程》308条规定:“井下爆破材料库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的照明设备,照明线必须使用阻燃电缆,电压不得超过127V。严禁在贮存爆破材料的硐室或壁槽内装灯。”

爆破材料的保管工作主要任务是防止爆破材料受温度、湿度影响和与其他物品作用而引起的变质失效;因炸药本身分解引起的燃烧、爆炸以及被盗等等。实践证明:保管期间的温度逾高,湿度逾大,则保存期逾短;在同一温度条件下,因湿度情况不同,保存期限相差6—8倍。保管人员要经常检查以下内容:

1、库房内的温度、湿度是否符合规定。

2、爆破材料是否受潮、受热或分解变质。

3、经常检查门、窗、锁是否完好。

4、消防设备是否齐全、有效。

5、防雷设施是否可靠。

《煤矿安全规程》309条规定:“煤矿企业必须建立爆破材料领退制度、电雷管编号制度和爆破材料丢失处理办法。”

“电雷管(包括清退入库的电雷管)在发给爆破工前,必须用电雷管检测仪逐个做全电阻检查,并将脚线扭结成短路。严禁发放电阻不合格的电雷管。”

“煤矿企业必须按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爆破材料销毁制度。”

由于管理不当,储存条件不好或储存期超限,导致爆破材料安全性能不合格或失效、变质时,必须及时销毁。

销毁必须在专用空场地内进行。销毁场地应选在有天然屏障的隐蔽地方,周围50m内要清除各种可燃物。当不具备天然屏障时,要考虑销毁时爆炸冲击波对周围单位、民用建筑、铁路、高压线等设施的影响。

销毁的方法一般采用引爆、化学处理、烧毁、溶解等方法。性质不同的炸药不得混在一起销毁。销毁时必须有公安、安检等相关部门人员在场监督、登记、签名、备案。

(二)爆破材料的运送安全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310条规定:“严禁用煤气车、拖拉机、自翻车、三轮车、自行车、摩托车、拖车运输爆破材料。”

《煤矿安全规程》314条规定:“由爆破材料库直接向工作地点用人力运送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由其他人员运送。

2、爆炸材料必须装在耐压和抗冲撞、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内。电雷管和炸药严禁装在同一容器内。严禁将爆炸材料装在衣袋内。领到爆炸材料后,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3、携带爆炸材料上、下井时,在每层罐笼内搭乘的携带爆炸材料的人员不得超过4人,其他人员不得同罐上下。

4、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携带爆炸材料人员沿井筒上下。”

黑龙江省某矿,爆炸材料管理混乱。特别是背药工人未培训,炸药雷管混装,无证领药长达三个月之久, 领导早有所见 , 未加制止.1982年11月9日16:10, 未经培训的工人将领来的81公斤炸药, 280发雷管混装在麻袋和尼龙袋中, 背药2人与同行1人, 行到工作面出口处, 背药人放下炸药袋, 触及漏电的电缆,引爆所背回的全部炸药雷管,3人当场被炸身亡。

内蒙古自治区某矿,在井下私自建造炸药库,违法购买、贮存、使用在井下禁用的散装炸药、黑火药,炸药库明火照明。井下炸药库门前堆放炸药、包装炸药,黑火药散落严重。此前曾发生过黑火药事故,未能引起重视。四轮车一直停放在井下炸药库附近,井下工人吸烟和明火取暖等现象严重。1998年11月22日5:25,明火引起炸药库的炸药爆炸,死亡16人,重伤2人,轻伤7人。

1984年11月1日9:10,黑龙江省某矿,掘进工作面施工时,工人用电瓶车运送炸药、雷管时,途中另一修风钻工人将10多kg修钻工具和配件也扔进车中,结果砸响电雷管引爆车中炸药,又引爆瓦斯、煤尘,死亡7人,伤3人。

作为煤矿管理人员,不但要教育工人和监督工人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而且要为工人创造必要的条件。如提供合格的分装分运炸药、雷管的容器,工人也就不会混装运了。

二、矿用爆破材料的正确选用

矿用爆破材料的正确选用是一项很严肃的工作。作为煤矿管理者,对爆破材料的选用应严格过问、检查,至少应清楚怎样选用。

破碎的介质(煤、岩体)强度不同,则需要用威力(爆力和猛度)不同的炸药;对于瓦斯矿井或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中,所选用炸药的安全等级要和矿井瓦斯等级相适应;在有水的条件下,所选用的炸药要有一定的抗水性;同时由于煤矿使用量大,矿用爆破材料的选用还要考虑成本问题。

《煤矿安全规程》320条规定:“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煤矿许用炸药的选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1、低瓦斯矿井的岩石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一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2、低瓦斯矿井的煤层采掘工作面,半煤岩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3、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

“严禁使用黑火药和冻结或半冻结的硝化甘油类炸药。”

在雷管选用方面规定: “采掘工作面,必须使用煤矿许用顺发电雷管或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不同厂家生产的或不同品种的电雷管,不得掺混使用。”

含水炸药包括乳化炸药和水胶炸药。这两种炸药中都含有水,故称含水炸药。它们和铵梯炸药相比,具有突出的优点: 原料来源丰富,制造加工简便,成本低,抗水性强,爆轰感度高,爆炸和传爆性能好,无熄爆,爆燃现象。在同等安全等级条件下,比煤矿铵梯炸药更安全。

1990年4月3日18:30,四川省某矿,爆破材料管理特别混乱,井下炸药、雷管乱甩乱放,甚至在井下发现有已插入雷管的炸药卷(引药)。该矿在井下放炮时,由于炸药不合格,突然爆炸引起煤尘爆炸,死亡12人,伤4人。

1996年3月19日,湖南省某矿,用2号岩石炸药放炮采煤(该矿为高瓦斯矿井),采煤工作面放炮引起瓦斯爆炸,死亡23人,伤2人。

1999年4月2日11:40,河南省某高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使用劣质炸药。在掘进头装右侧底眼炸药时,炸药突然爆炸,引起煤尘爆炸,死亡30人,伤3人。

从上述三例事故我们不难看出,表象是工人操作引起事故,但是深层原因是煤矿管理者管理失误造成,如炸药的选用是违章的,应引起我们足够重视。

三、爆破作业的安全管理

(一)对爆破人员及作业的安全要求

《煤矿安全规程》315条规定:“所有爆破人员,包括爆破、送药、装药人员,必须熟悉爆破材料的性能和本规程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316条规定:“井下爆破工作必须由专职爆破工担任。在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中,专职爆破工必须固定在同一工作面工作。”

爆破工必须由20周岁以上、具有两年以上采掘工龄和初中以上文化经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爆破操作资格证人员持证上岗。

煤矿所有爆破作业地点必须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爆破工必须依照爆破作业说明书的炮眼深度、角度、使用爆破材料的品种、装药量、封泥长度、联线方式和起爆顺序等进行爆破作业。

(二)对爆破基本安全操作的要求

在井下所有爆破工作面,都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并按矿井瓦斯等级和相适应爆破材料的安全等级合理选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都不得装药、爆破:

1、采掘工作面的控顶距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或者支架有损坏、留有伞檐时。

2、装药前和爆破前爆破地点附近20m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

3、在爆破地点20m内有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他杂物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时。

4、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变化异常、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采空区等情况时。

5、采掘面无风、微风时。

除上述情况外,有下列情况时,爆破工也不得装药、爆破:

1、在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中,掘进工作面爆破后,附近20m巷道内未洒水降尘。爆破前机器、液压支架、电缆等,没有移出工作面或加以可靠保护的。

2、爆破前,靠近迎头10m内支架未加固时;掘进工作面到永久支护之间,未使用临时支护或前探支架,造成空顶作业时。

3、采煤工作面两个安全出口不畅通,在爆破地点及上下出口5m内,支架不齐全牢固;采煤工作面没有一定量的备用支护材料;爆破与放顶工作执行平行作业,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距离时。炮眼应封足炮泥,禁止用煤块等杂物当炮泥。

(三)关于执行爆破操作规程的要求

《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324条规定:“炮工必须把炸药、电雷管分别存放在专用的爆破材料箱内,并加锁。严禁乱扔、乱放。爆破材料箱必须放在顶板完整、支架完好,避开机电设备和导电物体的地点。每次爆破时,都必须把爆破材料箱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324条规定: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出单个电雷管时,不得手拉脚线硬曳管体,也不得手拉管体硬曳脚线,应将成束电雷管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抽出单个电雷管后,必须将其脚线末端扭结成短路。装配引药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装配引药必须在顶板完整、支架完好、避开电气设备和金属导电物体的爆破地点附近进行。严禁坐在爆破材料箱上做引药。引药的数量以当时当地需要量为限。

2、做引药时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冲击、折断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层。

3、电雷管必须从药卷非聚能穴端插入,严禁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孔。电雷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中部或捆在药卷上。

4、电雷管插入药卷后,必须用脚线将药卷缠住,以便把电雷管固定在药卷内,还必须将脚线扭结短路。

装药前,首先必须清除炮眼内煤、岩粉末,再用竹、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眼内,不得冲撞或捣实。眼内各药卷必须彼此密接。有水炮眼必须用抗水炸药。

装药后,脚线必须扭结悬空,严禁脚线、母线与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以及采掘机械等导电体接触。

爆破前,班组长必须亲自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外及可能进入的所有入口处担任警戒工作。警戒人员必须有可靠掩护的安全地点进行警戒。警戒线出应设警戒牌、拉警戒线(绳)等标志。煤矿井下爆破必须采用符合标准的爆破母线。掘进爆破时,母线应随用随挂,禁止使用固定母线。只准用绝缘母线单回路爆破,严禁用轨道、金属管、金属管网、水、大地等作回路。爆破前,母线必须扭结成短路。

发爆器的钥匙或电力起爆接线盒的钥匙,必须由炮工随身携带,严禁转交他人,不到爆破通电时,不得将钥匙插入发爆器的钥匙孔内。爆破后,必须立即将钥匙拔除,摘下母线并扭结成短路。

爆破前,脚线的联结工作可由班组长协助炮工进行,母线与脚线联结、线路检查和通电工作,只准炮工一人操作,其他人员禁止参与。爆破前,班组长必须清点人数,确认无误后,方准下达起爆命令。炮工接到起爆命令后,必须先发出爆破警号,至少再等5s,方可起爆。炮工必须最后离开爆破地点,并必须在有掩护的安全地点进行起爆。

装药的炮眼必须在当班爆破完毕。在特殊情况下,可将未爆的炮眼在现场当面移交给下班炮工。

(三)关于“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 《煤矿安全规程》316条规定: “爆破作业必须执行 “一炮三检”。”

“一炮三检”是要在装药前、放炮前和放炮后都要检查瓦斯浓度,就是放一次炮要检查三次瓦斯浓度。而“三人联锁”放炮制是放炮时必须由爆破工、瓦斯检查员、班组长三个人同时在场参与放炮。爆破工的责任是坚持自联自放操作;瓦斯检查员实施“一炮三检”;班组长负责保护工具、设备、清点人数和在各入口处设人、牌、线三道警戒。

“一炮三检”是煤矿井下安全爆破作业的基本制度之一,也是预防爆破引起瓦斯、煤尘爆炸的基本措施之一。这个制度虽然是现场操作人员和现场管理人员具体执行,但其执行的好坏,反映了该矿的整体管理水平与领导对安全工作的重视成度。由于未坚持“一炮三检”制度而引发的瓦斯、煤尘爆炸事故时有发生。

1993年10月11日19:05,黑龙江省某矿,掘进工作面放炮未执行“一炮三检”制度,母线裸露,短路产生火花引爆瓦斯,死亡70人。1996年9月17日0:30,山西省某矿,工作面放炮时未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违章放炮引起瓦斯爆炸,死亡16人,伤3人。

1998年10月28日19:20,江苏省某矿,采煤工作面放炮未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炮眼未封炮泥,用电钻电源放炮,引爆瓦斯,死亡11人。

1999年11月5日19:50,辽宁省某矿,上山掘进工作面,因瓦斯检查员脱岗,未执行“一炮三检”,母线与放炮器虚接产生火花,引爆瓦斯,死亡60人。可见坚持“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是何等的重要。

(四)关于毫秒爆破

《煤矿安全规程》321条规定:“在有瓦斯或有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应采用毫秒爆破。在掘进工作面应全断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断面一次起爆的,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毫秒爆破又叫微差爆破,是一种延期爆破。迟延时间间隔仅为几毫秒到几十毫秒。由于前后相邻炮眼爆炸时间间隔极短,使前段炮眼爆炸后瓦斯还来不及涌出时,后段相继爆炸结束,这样就避免了前段炮眼爆炸后涌出的瓦斯被后段爆炸火焰引燃引爆的可能性。所以毫秒爆破也是一种很安全的爆破方法。

毫秒爆破的优点是很突出的:

1、可减弱爆破地震效应和空气冲击波的影响。

2、可增大一次起爆炮眼数目,减少爆破次数,也就减少了顶板被反复震动的次数,从而维护了围岩的稳定。

3、由于先爆的岩块在落下之前,与后爆的岩块互相碰撞,使得矸石块度均匀,大块率低。

4、爆堆形状整齐,爆堆比较集中,有利于提高装岩效率。

5、在有瓦斯、煤尘爆炸危险的工作面,可实现全断面一次起爆,缩短爆破和通风时间,提高掘进速度,并有利于工人身体健康。

6、减少爆破工联线、爆破次数,降低了爆破工劳动强度,提高作业效率。在掘进工作面使用毫秒爆破,为实现全端面一次起爆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在采煤工作面使用毫秒爆破就更为有利:

1、顺发爆破占用时间长,每茬放炮时间长达2.5h—3.5h或更长;而毫秒爆破仅用半小时就可放完。

2、顺发爆破放炮次数多,反复震动易破坏顶板和支架,顶板不好时易冒顶;而毫秒爆破放炮次数少,反复震动少,对顶板、支架破坏小。

3、顺发爆破装煤率低,增加人工攉煤工作量和时间,而毫秒爆破自装率高,放炮不停刮板输送机。

4、顺发爆破放炮次数多,放炮安全距离不易保证,有时炮工为了少跑路而不顾安全,被炸伤亡的事故时有发生;而毫秒爆破放炮次数少,爆破安全距离易保证。

其实,在采掘工作面应用毫秒爆破,只要坚持使用煤矿安全毫秒延期电雷管就可实现,并不需要复杂的技术和较大的投入。

(五)关于采煤工作面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

《煤矿安全规程》321条规定:“在采煤工作面,可分组装药,但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 由于未能一组装药一次起爆,而引起瓦斯、煤尘爆炸的事故时有发生。1991年3月7日10:50,湖南省某矿,在巷道掘进中,采用一次装药,分次放炮,放炮前未洒水,放炮引爆煤尘,死亡35人,直接经济損失128万元。

1995年6月23日0:16,安徽省某矿,在炮采工作面,放炮未坚持“一炮三检”,放炮时瓦检员不在场,采用一次装药,分次放炮,导致瓦斯爆炸。死亡76人(其中救护队员15人),伤69人,直接经济损失327.8万元。

可见必须坚持 “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的规定,绝不能“一次装药,分次起爆”,坚决防止此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六)关于炮泥

炮泥是煤矿井下进行安全爆破的必备材料。由于不装炮泥,封泥不足,炮泥材料不合格或用杂物(可燃物)当炮泥的危害是我们在煤矿工作的人员深有体会:这就是残眼多,进尺少,倒支架多,炮烟多,特别是喷火,由此而引发的瓦斯煤尘爆炸事故是惊心动魄的。

1975年5月11日8:11,陕西省某矿,井下放炮不装炮泥,用煤块、纸屑等杂物当炮泥,一次装药,分次放炮,引爆瓦斯煤尘,死亡101人,伤15人。

1993年11月11日17:40,河北省某矿,一贯用煤粉当炮泥用,无泥放炮引起瓦斯爆炸,死亡26人,伤3人,摧毁巷道600多米。

1995年3月1日23:30,山西省某矿,井下放炮没装炮泥,放炮引起瓦斯爆炸,死亡16人,重伤5人,轻伤17人。

《煤矿安全规程》328条规定:“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或用不燃性、可塑性松散材料制成的炮泥封实。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材料作炮眼封泥。”

“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 “严禁裸露爆破。”

炮泥一般采用粘土和砂子按1:3的比例和成。特别强调一定要有砂子。水炮泥是用塑料水袋内装200ml水制成。这些东西都是简单材料,不需较大投入就可实现。

在现场实践中,不装炮泥、封泥不足,用杂物当炮泥放炮,在大多数情况下不是工人故意违章,而是工作面无合格的足够的炮泥可装。这就完全是煤矿管理者的问题。

《煤矿安全规程》329条规定:“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长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炮眼深度小于0.6m时,不得装药、爆破;在特殊条件下,如挖底、刷帮、挑顶确需浅眼爆破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炮眼深度可以小于0.6m,但必须封满炮泥。

2、深度为0.6m—1.0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二分之一。

3、眼深度超过1.o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m。

4、炮眼深度超过2.5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0m。

5、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炮眼应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m.6、工作面有2个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m,在岩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3m。浅眼爆破大岩块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都不得小于0.3m。” 要落实上述规定,工作面必须具备足够多的、合格的炮泥,才能实现。

三、特殊条件的爆破安全规定

(一)巷道贯通放炮

两巷贯通时,涉及到两个工作面的安全,很容易发生事故,应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煤矿安全规程》108条规定:“贯通巷道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掘进巷道贯通前,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m前、其他巷道在相距20m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

2、贯通时,必须由专人在现场统一指挥,停掘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设置栅栏及警标,经常检查风筒的完好状况和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立即处理。掘进的工作面每次放炮前,必须派专人和瓦斯检查工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面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先停止在掘工作面的工作,然后处理瓦斯,只有在两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1.0%以下时,掘进的工作面方可爆破。每次爆破前,两个工作面入口必须有专人警戒。

3、贯通后,必须停止采区内的一切工作,立即调整通风系统,风流稳定后,方可恢复工作。间距小于20m的平行巷道的联络巷贯通,必须遵守上款各项规定。”

为了防止冒顶事故的发生,贯通爆破前必须加固贯通点支护。距贯通点相距5m时,要在工作面中心位置打超前探眼,其深度要大于炮眼深度1倍以上,眼内不许装药。有瓦斯的工作面,爆破前用炮泥封死探眼。若到应贯通而未贯通时,应立即停止掘进,查明原因,重新采取贯通措施。

1983年3月20日10:05,贵州省某矿,在掘进机巷和切眼贯通放炮时没有检查瓦斯,装药量过多,抵抗线过小,引爆瓦斯,死亡84人,烧伤19人。

1996年5月21日18:11,河南省某矿,切眼贯通区域通风混乱,风量严重不足,放炮引起瓦斯爆炸,死亡84人,伤68人,直接经济损失 984.45万元。

(二)放炮处理溜煤眼堵塞

《煤矿安全规程》330条规定:“处理卡在溜煤(矸)眼中的煤、矸时,如果确无爆破以外的办法,可爆破处理,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采用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用于溜煤(矸)眼的煤矿许用刚性被筒炸药或不低于该安全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2、每次爆破只准使用一个煤矿许用电雷管,最大装药量不得超过450g。

3、爆破前必须检查溜煤(矸)眼内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的瓦斯。

4、爆破前必须洒水。”

用爆破方法处理堵塞溜煤(矸)眼是非常危险的,因为溜煤眼堵塞,容易在上下口空洞积存瓦斯,溜煤口附近煤尘积存较多,一旦爆破,很容易引起瓦斯、煤尘爆炸事故。放炮处理时除了执行上述规定外还应在现场有相关领导协调指挥。

1970年3月15日3:12,辽宁省某矿,放炮处理溜煤眼堵塞时,无安全措施,炸药放置不固定,在炮响时炸药掉入放煤漏斗中,炸飞的漏斗碎片砸伤炮工头部,当场死亡。

1989年11月9日9:4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某矿,处理溜煤眼堵塞时放明炮引起煤尘爆破,死亡17人,伤3人。

(三)遇老空区爆破安全

第45条规定:“掘进巷道在揭露老空前,必须制定探查老空的安全措施,包括接近老空时必须预留的煤(岩)柱厚度和探明水、火、瓦斯等内容。必须根据探明的情况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在揭露老空时,必须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只有经过检查,证明老空内的水、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等无危险后,方可恢复工作。“

老空区也称老塘,是井下采空区和报废巷道的总称。由于老空区内往往积存有大量的水、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爆破时穿透老空区易发生涌水、人员中毒和瓦斯涌出等事故。所以接近老空区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注意下列安全问题:

1、爆破距老空15m前,必须打探眼、探钻探明老空区的准确位置和范围,以及水、火、瓦斯等情况,必须依探明的情况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否则不准装药爆破。

2、打眼时,如发现炮眼内出水异常,煤、岩松散,工作面温度变化异常,瓦斯大量涌出等异常情况,说明工作面已临近老空区,必须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否则不许装药爆破。

3、揭露老空爆破时,必须将人员撤到安全地点,并在无危险地点起爆。只有经过检查证明无危险后,方可恢复工作。

4、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发现异常情况,必须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否则不准装药爆破。

(四)接近积水区的爆破安全

由于水具有较强的流动性和渗透性,当地质、水文地质情况和采空区位置不明,或测量不准确,以及过去小煤窑的存在,往往在爆破时误穿积水区导致大量积水涌出,造成冲毁设备、伤亡人员,甚止淹没全矿等严重事故。透水是煤矿五大灾害之一,因此在接近积水区时,必须加强管理,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1、在接近溶洞、含水丰富地层(流砂层、冲积层、风化袋等)、导水断层、积水的井巷和老空,打开隔水煤(岩)柱放水等有透水危险的地点爆破时,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

2、接近积水区时,要根据已探明的情况进行编制切实可行的排放水设计,制定安全措施,否则严禁爆破。

3、工作面或其他地点发现有透水预兆(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出现雾汽、谁叫、顶板来压、顶板淋水加大、地板鼓起或产生裂隙出现涌水、水色发浑有臭味、煤岩变松软等异状)时,必须停止作业,炮工停止装药、爆破,及时汇报,采取措施,查明原因。若情况紧急,必须发出警报,立即撤出所有受危害人员。

4、打眼时,如发现炮眼涌水,要立即停止打钻,不要拔出钻杆,并马上向领导汇报。

5、合理选择掘进爆破方法,在探水眼严密掩护下,可采取多打眼、少装药、放小炮的方法,以利煤体的稳定性。

(五)放浅眼小跑

在特殊条件下,如挖底、刷帮、挑顶确需浅眼爆破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炮眼可以小于0.6m,但必须封满炮泥。制定的安全措施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每孔装药量不得超过150g。

2、炮眼必须封满炮泥。

3、爆破前必须在爆破地点附近洒水降尘并检查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达到1%时,不准爆破。

4、检查并加固爆破地点附近支架。

5、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风、水管路,电气设备及其他设施,以防崩坏。

6、爆破时,必须布置好警戒并有值班长在现场指挥。

(六)放震动炮

《煤矿安全规程》210条规定:“采用震动爆破措施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编制专门设计。爆破参数,爆破器材及起爆要求,爆破地点,反向风门位置,避灾路线及停电、撤人和警戒范围等,必须在设计中明确规定。

2、震动爆破工作面,必须具有独立、可靠、畅通的回风系统,爆破时回风系统内必须切断电源,严禁人员作业和通过。在其进风侧的巷道中,必须设置2道坚固的反向风门。与回风系统相联的风门、密闭、风桥等通风设施必须坚固可靠,防止突出的瓦斯涌入其他区域。

3、震动爆破必须由矿技术负责人统一指挥,并有矿山救护队员在指定地点值班,爆破30min后矿山救护队员进入工作面检查。应根据检查结果,确定采取恢复送电、通风、排除瓦斯等具体措施。

4、震动爆破必须采用铜脚线的毫秒雷管,雷管总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ms,严禁跳段使用。电雷管使用前必须进行导通试验。电雷管的联接必须使通过每一电雷管的电流达到其引爆电流的2倍。爆破母线必须采用专用电缆,并尽可能减少接头,有条件的可采用遥控发爆器。

5、应采用挡栏设施降低震动爆破诱发突出的强度。

6、震动爆破应采用一次全断面揭穿或揭开煤层。如果未能一次揭穿煤层,在掘进剩余部分时(包括掘进煤层和进入底(顶)板2m范围内)必须按震动爆破的要求进行爆破作业。

(七)放炮处理机采工作面夹矸的安全要求

一般情况下机采工作面(尤其是综采、综放工作面)是不允许爆破的,以免炸坏机电设备和炮烟腐蚀液压支架的镀层。但机采工作面遇有坚硬的夹矸时,《煤矿安全规程》条规定:工作面遇有坚硬的夹矸或黄铁矿结核时,应采用松动爆破措施处理,严禁用采煤机强行截割。工作面爆破时,必须有保护液压支架和其他设备的安全措施。因此,采用松动爆破方法处理机采工作面坚硬的夹矸或黄铁矿结核时,只能能采用松动爆破措施处理,采用松动爆破时的具体要求如下:

1、首先工程技术人员根据夹矸的厚度、硬度、性质等情况,制定松动爆破的炮眼参数(包括深度、眼距、角度及装药量和封泥长度)核对设备保护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2、爆破前,必须加强对机器、液压支架和电缆等的保护或将其移出工作面,爆破区内的液压支架,电缆等用挡帘挡牢(或给液压支架立柱穿上裤套),把采煤机开出爆破地点30m以外,否则不准爆破。

3、按措施中规定的装药量装药,并封满炮泥,以达到将夹矸或黄铁矿结核震裂、破碎的要求,所规定的炮眼眼距应能使炮眼之间的夹矸发生贯穿裂缝,眼深一般是机采进度的两倍。起爆应采用顺发电雷管或毫秒电雷管一次起爆。

4、爆破时,严格执行“一炮三检”。瓦斯超限时,严禁装药、爆破。

(八)突出煤层松动爆破安全

松动爆破是在工作面前方向煤体深部的高压力带打深孔炮眼,装药爆破松裂煤体、消除煤质软硬不均并卸压和释放瓦斯的措施。

1、掘进工作面松动爆破(1)《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突出煤层中平巷掘进,应采用超前钻孔、松动爆破、水力冲孔、前探支架或其他经试验证实有效的防止突出措施;采煤工作面可采用松动爆破、注水湿润煤体、超前钻孔、预抽瓦斯等措施,并应尽量采用刨煤机或浅截深滚筒式采煤机采煤。(2)在有突出危险煤层中掘进,一搬在工作面布置3—5个孔(不少于3个),孔径42 mm左右,孔深8—10m(不少于8m);孔底超前工作面不少于5m.(3)装药前清干净孔内煤粉末。每孔装药量3—6kg,把药卷绑在竹片上一次装进,炮泥不少于2m。

(4)为防延期突出,炮后等20min,方可进入工作面。一般在松动爆破后,工作面停止作业4—8h。撤人和放炮安全距离不少于200m。

(5)松动爆破时,必须撤人、停电、警戒、远拒离爆破、反向风门等措施。

深孔松动爆破适用于煤层赋存稳定,无地质变化,煤质较硬,顶板较好,突出强度较小的突出煤层。

2、采煤工作面松动爆破

(1)在有突出危险煤层中采面采用松动爆破时,其炮眼可布置在煤质松软、有突出预兆地点和分层内,炮眼与工作面垂直,沿采面每2—3m打一深2m的炮眼。

(2)装药前,清干净孔内煤粉末。每孔药量450g,封泥附合规定,最小超前距不小于1m。(3)松动爆破时,必须做好撤人、停电、警戒等工作。

(4)松动爆破时,工作面停止作业,安全距离不小于200m, 炮后等20min,方可恢复工作。爆破安全管理主要是为井下爆破创造必要的条件和环境,如选择合格的附和安全要求的矿用爆破材料,提供足够的合格的炮泥和合格的足够长的母线及安全性很高的发爆器(如MFBB型发爆器),同时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不违章指挥,才能保证井下爆破不出事故或少出事故。

第四篇:爆炸物品管理规定

文山县水务系统爆炸物品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管理水务系统民用爆炸物品,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防止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利用爆炸物品进行破坏活动,保障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参照国家有关规定、规程,结合本系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民用爆炸物品(以下简称爆炸物品)属于危险物品。对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销售、购买、运输、使用,必须按照本细则严格管理。

各单位、部门依照本细则规定,对管辖内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使用,进行跟踪管理、监督检查。

第三条 储存、使用爆炸物品的部门领导负责本部门内爆炸物品的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组织从业人员贯彻学习有关爆炸物品管理的条例、规定和要求。

(二)组织安全业务培训和安全检查,并协助和督促消除事故隐患。

(三)定期召开会议,听取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情况,提出管理意见。

(四)负责对发生爆炸事故的原因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四条 储存、运输、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制订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安全岗位责任制,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岗位职责,并配备相应的保卫和安全技术人员。

第五条 爆破员、保管员、安全员、押运员(以下简称“四员”)要选择政治可靠,责任心强,身体健康,熟悉爆炸物品性能和安全常识,有一定文化的人员担任。

第六条 严禁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让、买卖、转借爆破器材。第七条 严禁自由买卖、部门自销爆破器材,严禁用爆破器材换取其它物品。

第二章 爆破器材的储存保管

第一条 爆破器材必须设专库储存,不准任意存放,不准交给承包户或个人保管。第二条 爆炸物品应由保管员负责保管,其职责是:

(一)严格遵守爆炸物品管理规定,值班时坚守岗位,不酗酒,不私自找人替班。不准在库区或库房内会客、留宿。

(二)坚持用双把锁、双人管、双本帐的制度。爆炸物品堆放要符合要求,保持整齐、清洁,严禁在库房内进行炮头加工、拆箱改装等作业。库房内严禁明火照明,使用电气照明的,必须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三)对无手续或手续不全的拒绝入库或发放,做到货帐相符。

(四)交接班时必须对帐交货和验收,发现短少,及时报告单位领导和公安机关。

第三条 储存爆破器材仓库、储存室的安全管理必须做到:

(一)严格执行“三专、三严、五双、六符合”制度。即专库储存、专车运输、专人保管;严格制度、严格手续、严格管理;双把锁、双本帐、双人管、双人领、双人用;购进、库存、发出、领用、退回、销毁与帐目要符合。

(二)严格领发审批手续,做到“二不批、五不发”。即:不是专用领料单不批,不是专职人员不批;没有领料单不发、手续不全不发、不到发放时间不发,不是双人领料不发,质量有问题不发。

(三)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爆破器材必须登记,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四)库房内不准超量储存,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必须分库储存,严禁存放其它物品。严禁在库区吸烟和用火;严禁在库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

(五)炸药堆垛需要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必要时可以使用垫板。为便于检查,清点、装运、垛距不小于1米,墙距不小于0.5米,主通道不小于1.5米。

(六)堆放炸药导火索时,总高度不超过1.8米;宽度以四箱或四袋为限,袋高不超过1.4米。雷管须放在木架上,木架高度不超过1.6米。雷管箱堆垛不超过1米。

(七)发现爆破器材丢失、被盗,必须及时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并协助查找、调查。

第四条 对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破器材,应及时清理销毁,在销毁前要登记造册,提出实施方案,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报所在地公安机关批准,在指定的地点,由企业保卫、安全等部门共同销毁,或交公安机关销毁。

第五条 爆破器材销毁,必须做到,远离爆破器材库,选择山沟、丘陵、盆地、河滩地等。附近地面不应有石块和土块。并设警戒区,派人放哨。指定有经验的人员负责,不准单人操作,不准无关人员进入警区。下雨、大雪、大风、大雾和夜间不准销毁爆破器材。

第三章 爆破器材的运输

运输爆破器材时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货物包装应牢固、严密,性能相抵触的爆破器材不准混装在同一车箱内,不准同时载运旅客和其它易燃、易爆物品。禁止使用翻斗车、拖挂车、拖拉机、三轮机动车、自行车等运输爆炸物品。

(二)运输工具要持有危险品标志。夜间运输时,车辆前后应有红色信号灯,两辆以上运输爆炸物品的车辆,前后应保持五十米以上的车距。上下坡时车距不少于一百米,如遇雷雨,应将车停放在人烟稀少的空旷地带。

(三)爆破器材装车高度不高于车箱,对雷管和感度较高的炸药装货高度应低于车箱十厘米(以最低挡板计算),低部垫软垫。雷管箱不得倒置堆放。上面用网罩或蓬布覆盖,以免丢失。

(四)运输爆炸物品的司机应懂得爆炸物品的性质和各项运输规定,司机要听从押运员的指挥,严禁高速行驶。在运输爆炸物品的车船上,除司机、押运员、警卫员外,不准有他人搭乘。

(五)装货时,押运人员应在场,并清点货物数量。运到目的地后,必须立即清点数字,办好交接手续。如发现有差错,立即报告单位领导和公安机关,并协助查明原因。

(六)装卸爆破器材,尽量在白天进行。如果遇特殊情况需夜晚装卸的,要有充分的照明设备和安全措施。雷管禁止夜晚装卸。装卸要有专人负责,装卸人员必须政治可靠和懂得装卸爆破器材安全常识,装卸现场应当设置警戒岗哨,禁止无关人员进入。装卸时应轻拿轻放,禁止拖拉撞击,严禁在爆破器材附近吸烟用火。

(七)装有爆破器材的车辆在行驶途中,经过人烟稠密的城镇,应绕道行驶,必须通过时应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按公安机关指定的路线和时间通行,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八)运输爆破器材在途中停歇时,必须远离城镇、村庄、交叉路口、重要公共设施,并有专人看管。因特殊情况需要在途中停车住宿时,不但有专人看管,而且要报告当地公安机关采取措施。

第四章 爆破器材的使用

第一条 使用爆破器材的单位,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持有说明使用爆破器材的地点、品名、数量、用途等文件和资料,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经审查批准,并取得《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方准使用。

第二条 在实施爆破作业时必须由爆破员操作。专职爆破员必须持有公安机关的《爆破员作业证》方准作业,其职责是:

(一)严格遵守爆炸物品管理规定,熟知所使用的爆破器材的性能及其使用方法;自觉接受安全监督和公安机关的检查、考核。

(二)领取爆炸物品不得超过当班用量,随领随用,剩余的必须当天退回仓库,防止丢失和被盗。

(三)加工炮头,改装药卷(药包)等危险性作业必须在专门场所进行,严禁在放炮现场或库房内加工。对失效变质或其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爆炸物品,应拒绝使用。

(四)装炮、点炮(放炮)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服从统一指挥,并协助做好安全警戒工作。

(五)爆破作业后,要检查爆破情况,对瞎炮要采取措施,及时排除。

第三条 爆破作业时,由专职安全监督员检查指挥。安全员的职责是:

(一)坚持原则,根据爆炸物品管理规定、制度和操作规程行使安全监督之责。

(二)对本单位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进行检查监督,纠正违章。发现事故隐患应报告单位领导或公安机关,及时消除,保证安全。

(三)督促爆破员按安全操作规程装炮、放炮;监督其按制度领用、清退爆破器材,做到不多领、不少退、不能私自藏存。

(四)督促仓库保管员按规定管好爆炸物品,严格制度,保证帐货两符合。

(五)负责组织好爆破现场的安全警戒工作。

(六)发现本单位爆炸物品短少、丢失、被窃以及发生爆炸事故、案件,及时向单位领导和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追查、破案。

第四条 爆破前,由安全员和爆破员共同核定爆破所需爆破器材用量(不应超过当班的用量),双方签字并经领导批准后,由两人领料。炸药、导火索可同时由一人领取,雷管要另一人领取。不准在送药时吸烟、用火。对爆破后剩余的爆破器材,经核实后,由安全员、爆破员签字,退回仓库。严禁将剩余爆破器材随便存放。

第五章 惩 处

第一条 违反本管理规定,在储存、运输、使用爆炸物品过程中,存在不安全隐患,经过指出不改的,相关主管部门有权责令限期进行整改。对问题大、安全无保障的,要停止使用爆炸物品。

第二条 违反本规定,非法私藏、私带、滥用、盗窃爆炸物品的,报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警告、罚款、拘留处罚,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 违反本规定,在储存、运输和使用爆破器材时,发生爆炸物品丢失、被盗和其他事故,应视其情节轻重,对有关人员、领导给予纪律处分、治安处罚,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在执行本细则中与国家规定、规范有抵触,则按国家规定、规范执行。

二00八年三月一日

澄合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认贯彻落实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466号令),进一步加强我公司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规范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化,预防爆炸、流失事件发生,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公司各管理、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责任管理制度,从制度上明确规定涉爆人员和各职能部门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中应负的责任,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

第三条:从事民用爆炸物品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本着“以防为主,防救结合”的原则,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主管领导要亲自抓好责任落实工作,必须从严、从细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严格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

第四条:物资供销公司是全煤业公司民用爆炸物品供应与业务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煤业公司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配送;监督、检查民用爆炸物品从进入矿井到井下药库的贮存、保管、发放和使用前的安全管理工作;对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的保管员、业务员,地面和井下药库安全员规范详细资料存档备查等工作予以检查和指导。

安全监察部负责对矿井建立和完善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及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章行为,责令其立即整改,并按公司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驻矿安监处负责对民用爆炸物品从进入矿井到井下药库的运输、保管、发放、领取及使用等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控,特别是工作面的使用与回交实施全程监管。

各矿井职工安全培训机构负责组织全矿井放炮员、从事民爆物品管理的业务员、保管员、安全员一年一次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业务知识学习培训;并负责在公安机关的办证办卡。对不再从事涉爆工作的人员要及时到公安机关办理注销证、卡手续。

新城公安分局负责澄合煤业公司所有涉爆人员的资格审察并建档管理;对澄合煤业公司及各单位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施行监督和检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购买、储存、发放、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违法行为;负责澄合煤业公司废旧雷管、失效炸药的管理与销毁工作。

第五条:全公司所有涉爆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持公司安全培训分部颁发的、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统一监制的〔特殊工种操作资格证〕和渭南市公安局发放的〔涉爆人员作业许可证〕及领取雷管用〔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Ic卡上岗作业。第六条:公司所属各管理、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章 购 买

第七条:物资供销公司购买民用爆炸物品,必须持有与生产厂家签订的购买合同、生产厂家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本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承运车辆证明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到新城公安分局申请办理《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证》和《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证》。

经办人持身份证明、承运车辆证明和两证到生产厂家购买,并符合《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

第八条:煤业公司各矿井按照《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到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和《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证》。各矿井凭新城公安分局办理的《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证》和《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证》由专人到物资供销公司办理领用手续。每次运输的时间和数量应同事先开好的两证相符。

第九条:雷管的购买、领用严格执行信息化规定。必须坚持实名制管理,做到雷管出库与公安机关签发数据上报相一致,出库责任邦定到人。雷管信息化仍坚持手、机并行管理。

第三章 运 输

第十条:由生产厂家到物资供销公司总仓库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必须持有新城公安分局办理的《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证》,由持有危险货物运输资格证的驾驶员和押运员使用火工品专用车运输。

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应符合(JT617-2004)和(JT618-2004)规则之要求及相关交通安全规则执行,并符合《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

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应符合(GB13392-2005)的标志要求,且车辆始终保持完好状态。各矿井运输爆炸物品,应由物资供销公司火工品专用车辆统一运输。并随车携带由新城公安分局办理的《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证》和供销公司办理的材料出库单,领用单位必须由火工品保管组长或固定一名火工品保管员办理领用手续与专职押运。爆炸物品运到矿后,保管组长必须安排好验收和入井运输。运输证应填写成交的时间和数量,及时回交新城公安分局。并按澄合局发〔2001〕137号文件结算运费。

澄合煤业公司合阳煤炭经营部运输爆炸物品必须持新城公安分局办理的《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和物资供销公司办理的材料出库单,同时必须有护矿队员随车押运,并附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一十条规定。运输证应填写成交时间和数量,及时回交新城公安分局。所有使用爆炸物品单位办理完爆炸物品领用手续后三日内将购买的时间、品种数量向公安机关上报备案。

第四章 储 存

第十一条: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仓库必须符合《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规范》建造规定和渭南市公安局(2005)13号文件关于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仓库“安全标准化”的标准及《条例》规定要求,必须设有通风、防潮、防雷、防盗、防抢、防事故等设施,悬挂定岗定员和公安机关核定的贮量牌板。

第十二条:储存仓库必须建立技术防范设施,按照(Wj9049-2005)规定存放。垛高不超过五层、距墙不小于0.2m,垛距应留有不低于0.6m的检查通道和库中留有1.3m的推车通道。

第十三条:库房内要悬挂干湿温度计,经常检查库内温度与湿度。库内温度最高不得超过35℃,相对湿度不得超过45℃。并做到十防、十二无:

十防:防潮、防热、防冻、防霉、防洪、防火、防雷、防虫、防盗、防破坏。

十二无:库内无尘土、无禁物、无水气凝结、无漏雨、无渗水、无事故差错、无包装损坏、无锈蚀霉烂、无鼠咬虫蛀、库边无杂草、库周围25m内无茂密树林、水沟无阻塞。

第十四条:地面药库,严格按照渭南市公安局核定的储存量存放,不允许超储。井下药库储存数量不得超过设计存量,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条例》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为减少中转环节,便于安全管理,预防事故和被盗事件的发生,各矿井不再建设地面药库,爆炸物品统一存储在井下药库管理。

第十六条:井下药库必须保持通风良好,库内的温度、相对湿度和风量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通风部门要根据季节变化随时调节风量,使库内温度不超过30℃,相对湿度不超过60%,以保证值班人员的身体不受侵害和雷管炸药贮存质量。

第十七条:供销公司地面药库炸药贮存超过3个月、雷管贮存超过4个月及各矿井下药库贮存炸药超过2个月、雷管超过3个月,保管员必须向主管领导汇报,由业务主管部门及时调整库存,严防因贮存管理不善,而导致炸药雷管过期失效的事件发生。

第五章 库 房 管 理

第十八条:地面药库

1、必须建立健全库房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制定安全预防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设立检查、巡查登记簿,严格遵守出入库登记制度,做到日清月结,账目清楚,账物相符。

2、必须落实好“四防”工作,即:人防、技防、物防、犬防;充分发挥技术手段(通过监视、记录、监控)优势,对仓库以及库区的防盗窃、防抢劫、防破坏、防火灾、防爆炸等监控施行有效管理。

3、日常管理应做到九化和八项制度上墙。

九化管理即:管理科学化、操作规范化、货位固定化、存放合理化、四防责任化、巡查定时化、保养经常化、卫生整洁化、文明礼貌化。

八项制度即:保管员岗位责任制度、安全员岗位责任制度、爆炸物品装卸制度、电雷管检测导通制度、验收发放制度、储存保管制度、安全警卫制度和消防制度。

4、守库安全员必须统一着保安服装。实行双人(指安全员)、双岗、双责、双锁24小时值班制度。所有出入库的爆炸物品,必须由保管员、安全员共同签字有效。

5、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严禁在库区点火吸烟、使用手机通话。进入库区的作业人员,必须穿防静电工作服和软底布鞋。严禁穿化纤衣服进入库房。

6、必须定期对库区避雷设施进行检测,确保完好状态。库区必须按规定备足消防工具、灭火器材,并保持完好状态。

7、库房通讯设备设施必须保持24小时畅通无阻。

8、出、入库流程(见附表1): 第十九条:井下药库

1、井下药库内应悬挂醒目的定岗定员和炸药设计贮存量说明牌板。值班电话必须保证畅通无阻。

2、井下药库必须实行双人(指保管员和安全员)、双岗、双责、双锁24小时值班制度。所有出入药库的涉爆人员,都必须穿防静电或抗静电工作服。严禁穿化纤衣服进入库房。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

3、必须建立健全井下药库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制定安全预防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严格遵守出入库登记制度。必须设立药库来人检查登记簿、交接班记录簿、雷管编码登记簿、日清月结汇总台账。对雷管炸药领取申请消耗节余明细表要编号管理,严格发放领用程序,做到日清月结,登记签字清楚,账物相符。

4、日常管理应做到九化和八项制度上墙。

九化管理即:管理科学化、操作规范化、货位固定化、存放合理化、四防责任化、检查定期化、保养经常化、卫生整洁化、文明礼貌化。

八项制度即:药库管理制度、交接班制度、保管员岗位责任制度、安全员岗位责任制度、井下火工品运输制度、装卸制度、电雷管检测导通制度、验收与发放制度。

5、药库必须存有本矿井放炮员的证件资料(复印件),以便发放时核对。保管员和安全员对领取爆炸物品的放炮员,要进行证卡核对,对有证无卡、有卡无证或证卡过期未审检的放炮员不许发放,并不许进入库内。

6、炸药、雷管必须分开贮存在井下药库防爆硐室或壁槽内,硐室内底板必须用木板或不导电的材料辅垫;贮存雷管与炸药的分段处必须按规定设置隔墙,册栏门加锁并设有醒目标志;发放区两边应设铁框门并加锁。必须按规定对出库雷管全电阻进行导通检测。

7、发放前要做好准备,备好发放量到发放处,雷管炸药应分别存放,分别按程序发放。所有出库手续应由保管员、安全员、放炮员三人签字有效,入库手续应由保管员、安全员双方签字有效。放炮员必须使用抗静电抗挤压的专用箱背送炸药和雷管,对不使用专用箱的放炮员,保管员拒绝发放。

第二十条:雷管信息化管理必须操作到位。雷管实名制要做到出库责任邦定到人。雷管信息化仍坚持手机并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井下药库的发放程序

1、调度室值班调度员根据各区队的产量、掘进进尺,按雷管炸药的消耗定额,核算好各区队雷管炸药的用量,填写好雷管炸药领取申请消耗节余明细表,签名并加盖调度室公章。区队值班领导对此表审核后交与放炮员。放炮员凭此表和《特殊工种操作资格证》及《涉爆人员作业许可证》到药库领取雷管炸药。

2、药库值班保管员和安全员对领取炸药雷管的放炮员所持相关证件进行核对无误后,保管员按照矿调度室规定的数量发放,并详细登记,放炮员签字。放炮员进入药库前,药库值班安全员必须按制度进行验身检查,符合规定要求后,才能放行准入。

3、放炮员背运炸药到工作面后,按打眼数量进行装药放炮。当班放炮工作任务完成后,放炮员要将炸药雷管的实际用量和节余量填入雷管炸药领取申请消耗节余明细表(雷管要填写编码顺序号),经跟班队长、当班班长和安监员确认签字后,必须将剩余炸药雷管一并交回井下药库。严禁在井下其它地点存放雷管和炸药。

4、药库保管员和安全员对放炮员交回的炸药雷管按消耗表数量核对无误并签字后,将炸药雷管分别放置在专用箱内,存放到固定位置,并由放炮员加锁。放炮员领取新表时,保管员应填写清上班雷管炸药剩余量并编号。放炮员将编号新表送交区队值班领导复核登记。次日区队值班领导持此表到矿调度室申请当班用量,依此类推。

5、药库保管员升井后,把消耗表上交矿供应科火工保管组长,保管组长汇总后交业务组与区队办理材料结算手续。

6、井下药库必须做到日清,供应科与区队的材料结算做到月结。不允许夸月结算。

7、区队如因生产作业变化,不领用炸药雷管时,应及时到矿调度室注销申请用量,并将申请表交回供应科备案。

8、各矿井雷管炸药领用消耗申请表,统一由供应科编号管理。当班放炮员持申请表领取雷管炸药时,药库值班保管员先核减上一班剩余数量,然后按实用量发放。

9、雷管炸药领取申请消耗节余明细表(附表2)和当班领取消耗节余雷管编码明细表(附表3),由各矿井统一印制。

第二十二条:雷管信息化发放程序

1、按手持机入库程序严格做好箱入库和拆箱入库,并向公安机关回交运输证。信息反馈备案。

2、发放时严格执行渭南市公安局要求的实名制。严格放炮员持卡领用,责任邦定到人。

3、井下药库必须有区队放炮员的雷管储存专柜,钥匙由放炮员持有。

4、药库保管员用手持机给用卡领取雷管的放炮员一次按五个段别整盒500发出库(区队用量小的按生产实际情况分段别整盒出库),放炮员必须及时将雷管存入自己的储存专用柜。

5、雷管出库时,药库保管员必须按调度室核定的区队当班雷管用量发放。发放时,药库安全员必须监督放炮员从自己储存专柜中取出雷管核定数量,保管员进行手工操作。清点登记数量,编码要逐发填写清楚,并由放炮员签名。

6、放炮员退库的雷管,药库保管员要进行当班消耗数量和剩余数量与领取数量核实相符,并在申请表内填写清雷管剩余数量,确认无误后将剩余雷管存放到固定库区,由放炮员在专柜上加锁。如不相符,必须立即报告矿安监科,及时调查清楚。

7、按信息化管理要求,各矿井供应科每十天必须向新城公安分局上报数据一次,进行上报确认。第二十三条:公司所有涉爆人员都必须通过新城公安分局的政治审察,确保把政治思想好、责任心强的人员选配到涉爆岗位。对责任心不强、证件不全的涉爆人员应立即停止涉爆工作。

第六章 爆破作业

第二十四条:全公司所有爆破人员,必须持公司安全培训分部培训后颁发的〔特殊工种操作资格证〕、渭南市公安局培训后颁发的〔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和〔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IC卡,方可上岗。

第二十五条:放炮员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条例》的相关规定和澄合煤业公司有关爆炸物品领取、使用及回交的操作程序。对领取的爆炸物品要严加管理,不得转交他人或遗失,更不能擅自销毁和挪作它用。

第二十六条:爆破作业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坚持使用水炮泥,严禁放明炮、糊炮。所有的操作方法与程序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七章第三节之规定。

第二十七条:严格乳化炸药的装药操作要求,杜绝拒爆或爆破不完全现象,减少瞎炮。瞎炮处理必须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在溜煤眼或特殊条件下进行爆破时,必须制定爆破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和业务保安部门批准后,并有专业技术人员在现场指导下进行爆破。第二十九条:为确保爆破作业队伍稳定,对政治思想好,责任心强,工作表现好的放炮员,单位要给予奖励。对责任心不强、表现不好、且证件不全又不及时办理的人员,应停止涉爆工作。

对已取得证、卡且从事涉爆工作的放炮员,必须在岗三年后才能调动。确因工作需要在调动前必须先选拔新放炮员,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证、卡,并经三个月实际操作能胜任工作后,才可调动。否则,对区队队长按违章指挥予以追究责任。

第七章 废雷管管理与销毁

第三十条:全公司各涉爆单位,凡有人发现或拣拾无主爆炸物品的,必须立即报告辖区新城公安分局派出所。井下发现或拣拾无主爆炸物品的,必须立即交回井下药库,药库值班安全员应进行登记清点,单独存放,并定期上缴本单位护矿队。

第三十一条:各生产矿井选煤系统振动筛前、矸石山头要有人拣拾废雷管,防止流入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和危害。必须及时将拣拾到的废雷管上交本单位护矿队,存入供应科提供的抗静电专用箱,登记造册,双方签字备案。落实专人管理,并定期上缴新城公安分局销毁。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处置。

第八章 奖惩

第三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严格按公司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属于领导干部违章指挥造成经济损失或后果严重的,除给予经济处罚外,同时提交纪监部门给予追究处理;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对以下违章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公司有关制度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处罚:

1、药库值班人员脱岗、单岗;

2、保管员、安全员、放炮员上岗未穿防静电工作服;

3、给领取爆炸物品手续不全的单位发放雷管炸药的;

4、给无证或证件不全的放炮员发放雷管炸药的;

5、给未带抗静电抗挤压专用箱的放炮员发放雷管炸药的;

6、给《申请消耗节余明细表》填写不清或有涂改数据的放炮员发放雷管炸药的;

7、未设立放炮员专用雷管储存柜或配备不全的单位;

8、雷管信息化落实不到位的单位;

9、超核定量发放雷管炸药的;

10、井下药库值班电话有故障,当班不及时修复、地面药库通讯不畅通当日未及时恢复的;

11、登记资料不齐全或登记不清楚且有涂改现象的;

12、库房内物品摆放不符规定、卫生不整洁的;

13、未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或工具不全的单位;

14、未按规定执行井下炸药雷管运输制度的;

15、放炮员没有按规定背送和及时回交炸药雷管的;

16、放炮员违反规定装药放炮的;

17、违章指挥无证人员从事放炮作业的;

18、有证无卡的放炮员操作放炮作业的;

19、丢失雷管炸药后不及时报告的区队和个人; 20、发现违反爆破管理制度不制止或不及时举报的;

21、发现拣拾雷管炸药后不及时回交又不及时举报的;

22、爆破作业现场发现有违章操作的行为不制止又不举报的;

23、其它违章违规现象的。

第三十四条:对于坚持制度办事,敢于制止和举报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的人员,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对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经核实给予重处;对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对在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和使用中成绩突出的区队和个人,各单位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归澄合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篇:煤矿建设施工爆破管理

爆破管理

1、实行工程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建立地面临时爆炸材料库,并负责管理;没有实行工程总承包的,由建设单位建立地面临时爆炸材料库并负责统一管理,或者由建设单位指定一家施工单位负责管理。

地面临时性爆炸材料库选址、库容、安全距离、照明、防火措施及附属设施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必须建立爆炸材料运输、储存、发放、领退、使用、销毁等管理制度。

3、必须对爆炸材料押运员、放炮员、库管员等涉爆人员进行严格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4、井下爆破作业,除井筒冻结段外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

5、井筒冻结段爆破作业应采用与冻结温度相适应的防冻炸药。

6、上、下接触爆炸材料的人员,必须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

7、井下爆破工作必须由专职爆破工担任。爆破作业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制”、“三人联锁放炮制”。

8、爆破作业必须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爆破工必须依照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

9、不得使用过期或严重变质的爆炸材料,不能使用的爆炸材料必须交回爆炸材料库。

10、装药前和爆破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严禁装药、爆破:

a)掘进工作面的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或者支架有损坏;

b)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

c)在爆破地点20m以内,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他物体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 d)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 e)掘进工作面风量不足。

11、爆破前,必须加强对设备和电缆等的保护或将其移出工作面,班组长必须亲自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所有通路上担任警戒工作,警戒人员必须在安全地点警戒,警戒线处应设置警戒牌、栏杆或拉绳。

12、爆破工必须最后离开爆破地点,并必须在安全地点起爆。

13、起爆地点到爆破地点的距离及爆破后的通风时间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14、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爆破工、瓦斯检查工和班组长必须首先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拒爆、残爆等情况。如有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

煤矿爆炸材料及爆破管理规定[五篇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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