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国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矿井党风廉政建设,有效激发矿属各单位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的主动性、创造性,确保矿井持续实现本质廉洁。根据某某公司党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某某党发有关要求,结合矿井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二条为切实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领导,确保党廉建设和考核工作取得实际成效,矿成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党委书记、矿长
副组长:纪委书记
成员:其他矿领导班子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纪委书记担任。办公室负责组成党廉建设责任制考核小组,小组成员为纪检监察科、政工科、工会办、劳资科、行政办负责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由纪检监察科牵头组织实施。
第三章考核对象及考核时间
第三条考核对象:矿属各单位班子和科室负责人。
第四条考核时间:季度自查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季度自查:各单位(科室)对照相应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每季度进行自查(自查表附后),并形成书面自查报告,经单位党政负责人、科室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科室)公章后于每季度末的次月5日前报矿纪检监察科。考核小组每季度或每半年对各单位(科室)自查情况进行抽查。
年度考核:对单位(科室)及班子成员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原则上与年度干部考评工作合并进行。
第四章考核内容及分值
第五条单位(科室)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自查表见附件1和附件2。
第六条对各单位(科室)班子及负责人的年度考核,采取述职述廉、民主测评和指标测评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民主测评表见附件3。
第七条考核内容实行百分制,考核内容及分值详见对应附件。
第五章考核方式
第八条通过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及座谈交流等方式,结合日常检查、工作督查、执纪审查等了解掌握的情况,对各单位(科室)及干部个人进行量化打分。
第九条对基层单位(科室)班子考核采取季度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每季度由各单位对照考核标准开展自评,自评要客观、真实。考核办公室根据日常掌握的工作情况,对考核结果审核评定,根据自评情况对被考核单位进行随机抽查,确定季度考核结果。
第十条年终考核中,指标权重及考核结果计算:
1.对单位(科室)的年终考核,按照指标测评占60%、民主测评占40%的比例进行综合评价,满分为100分。
百分制折算公式:单位(科室)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得分=指标测评分×60%+民主测评分×40%。
2.对党政一把手和科室负责人的年终考核,按照个人勤廉业绩、民主测评、单位(科室)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效三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价:个人勤廉业绩占20%、民主测评占30%、单位(科室)党风廉政建设实效占50%,满分为100分。其中个人勤廉业绩直接应用年度干部考评最终得分结果,单位(科室)党风廉政建设实效直接应用单位(科室)党廉责任制考核最终得分结果。
百分制折算公式:党政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年终考核得分=干部考评最终得分×20%+民主测评分×30%+单位(科室)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最终得分×50%。
第六章考核程序
第十一条考核程序
(一)自查总结:考核对象对本单位(科室)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自查总结并形成自查报告,每半年末的次月5日前书面报纪检监察科。
(二)述责述廉:通过召开述责述廉会议,考核对象向考核组及参会人员报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廉洁自律情况。
(三)指标测评:考核组通过查阅资料和个别座谈等方式,对被考核单位(科室)进行测评,记录亮点成效及问题不足。
(四)结果评定:考核结束后,由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小组办公室组织对考核结果进行统计、汇总,撰写考核报告向矿党委进行汇报,考核结果由矿党委最终审定。
(五)结果反馈:考核结果经矿党委同意后,由矿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小组以适当方式反馈考核结果。
第七章考核结果及应用
第十二条考核结果按最终考核成绩分为A、B、C个档次,95分(含95分)以上为A档;80~95分(含80分)为B档;80分以下为C档。考核最终结果报矿党委审定,并作为年度评优评先、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单位(科室)年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成绩排名为后3名的,由矿党委、纪委对所在单位(科室)党政负责人进行约谈,党政负责人不得参与本年度评先;个人排名最后2名的,报经矿党委同意后,给予本人诫勉谈话或组织处理。
第十四条在年终考核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核小组拿出意见建议、报经矿党委研究同意后,实行“一票否决”,当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结果直接按C档评定。
(一)单位党政负责人超过1人(含)或本单位班子成员、科室人员超过2人(含)因违规违纪被给予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的;
(二)同类违规违纪问题在本单位发生超过2次(含)并经查证属实的;
(三)“一岗双责”履职不力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本单位班子成员或科室成员被司法机关认定有违法犯罪行为的;
(四)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违反“三重一大”民主决策程序,给安全生产和经营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因工作不力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本单位(科室)发生越级上访、群体性事件、重大经济损失或质量、安全事故,且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因管理教育不到位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事件,损害矿井对外形象,经考核小组认定属于较差的;
(七)其他违反《河南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奖惩暂行规定》及廉洁从业规定等有关条款,经考核小组认定属于较差的。
第十五条被“一票否决”的单位(科室),取消该单位(科室)本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单位(科室)党政负责人自作出“一票否决”决定之日起,一年内不得提拔任用。连续两年受到“一票否决”的,由矿党委对该单位班子(科室)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在考核期限内,因干部岗位调整或调出本单位(科室)的,其在原单位任职期间发生的问题,属干部个人考核范围。
第十七条各单位(科室)主动发现并及时报告问题线索,经查证属实的,不扣减该单位(科室)得分,视情况不予“一票否决”。
第八章附则
第十八条考核工作实行责任制,考核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自觉遵守考核纪律,对考核材料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被考核单位要积极配合,自觉接受考核,如实提供材料和说明有关情况,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干扰、妨碍考核工作。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某某单位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与上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及相关规定抵触时,以上级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