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品范文库 > 5号文库
深圳市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实施细则 文档
编辑:紫陌红颜 识别码:14-678606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9-06 14:29:22 来源:网络

第一篇:深圳市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实施细则 文档

深圳市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市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积极从事发明创造,促进我市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操作规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下列单位和个人申请国内外发明专利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交PCT国际专利申请的,可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专利申请资助:

(一)在我市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二)具有我市常住人口户籍并在我市工作、学习的个人;

(三)在我市工作、持有《深圳市人才居住证》或者《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工作证》的个人;

(四)在我市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学生;

(五)在内地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深圳籍学生。

第三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应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资助类);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出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实审通知书的复印件(验原件)、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首页;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开具的发明专利申请及审查费收据复印;

(四)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五)深圳市单位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或相关资格证明复印件(验原件),个人提供有关身份和工作(学习)证件复印件(验原件);

(六)申请国外发明专利的,应提交外国专利局授权专利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七)专利申请权权属保证书;

(八)申请PCT国际专利申请资助的,应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PCT国际申请号和国际申请日通知书》(105表)复印件(验原件)和《收到检索本的通知书》(202表)复印件。

第四条 发明专利申请资助可以在实质性审查阶段并在缴纳审查费6个月内或在取得专利证书6个月内分别提出,也可以在取得专利证书6个月内一并提出。(以实审通知书发文日或授权公告日为准)

PCT申请资助应在取得《收到检索本的通知书》(202表)后6个月内提出。(以发文日为准)

第五条 申请国内发明专利的资助标准:

(一)在申请人请求实质性审查并缴纳有关费用后,每件给予资助人民币2200元(但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批准费用减缓的,在资助标助额度内,专利申请费和审查费按实际支出给予资助);

(二)取得专利证书后,每件给予资助人民币2000元,委托深圳专利代理服务机构代理的,每件增加资助人民币1800元。

申请人在取得专利证书后一并申请资助的,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以上资助标准一次性给付。

第六条 申请国外发明专利在取得专利证书后按不同的国家分两个档次给予一次性资助(每件最多资助二个国家):

(一)在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家取得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50000元;

(二)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每件资助30000元。

(三)在香港和台湾地区申请发明专利的,按照国内申请发明专利资助标准办理。

(四)PCT申请资助:依照PCT规则提交国际专利申请的专利项目,经审查符合资助条件的,单位申请的每件最高补贴10000元,个人申请的每件最高补贴6000元。

第七条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收到市财政局拨款后,通知申请人领取专利资助经费或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方式直接拨付申请人。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申请条件;

(二)不属于资助范围;

(三)未按规定填写申报表;

(四)提供的材料不齐全。

第九条 市财政局对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申请资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如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的,一经发现,将责令其将资助的费用全部上缴市财政,并按《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所指的专利代理机构应是依法在深圳市注册设立的代理机构。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篇:深圳市--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实施细则

深圳市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市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积极从事发明创造,促进我市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操作规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下列单位和个人申请国内外发明专利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交PCT国际专利申请的,可向市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申请资助:

(一)在我市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二)具有我市常住人口户籍并在我市工作、学习的个人;

(三)在我市工作、持有《深圳市人才居住证》或者《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工作证》的个人;

(四)在我市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学生;

(五)在内地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深圳籍学生。

第三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市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资助类);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出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实审通知书的复印件(验原件)、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首页;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开具的发明专利申请及审查费收据复印;

(四)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五)深圳市单位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或相关资格证明复印件(验原件),个人提供有关身份和工作(学习)证件复印件(验原件);

(六)申请国外发明专利的,应提交外国专利局授权专利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七)专利申请权权属保证书;

(八)申请PCT国际专利申请资助的,应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PCT国际申请号和国际申请日通知书》(105表)复印件(验原件)和《收到检索本的通知书》(202表)复印件。第四条 发明专利申请资助可以在实质性审查阶段并在缴纳审查费6个月内或在取得专利证书6个月内分别提出,也可以在取得专利证书6个月内一并提出。(以实审通知书发文日或授权公告日为准)

PCT申请资助应在取得《收到检索本的通知书》(202表)后6个月内提出。(以发文日为准)

第五条 申请国内发明专利的资助标准:

(一)在申请人请求实质性审查并缴纳有关费用后,每件给予资助人民币2200元(但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批准费用减缓的,在资助标助额度内,专利申请费和审查费按实际支出给予资助);

(二)取得专利证书后,每件给予资助人民币2000元,委托深圳专利代理服务机构代理的,每件增加资助人民币1800元。

申请人在取得专利证书后一并申请资助的,由市知识产权局按以上资助标准一次性给付。第六条 申请国外发明专利在取得专利证书后按不同的国家分两个档次给予一次性资助(每件最多资助二个国家):

(一)在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家取得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50000元;

(二)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每件资助30000元。

(三)在香港和台湾地区申请发明专利的,按照国内申请发明专利资助标准办理。

(四)PCT申请资助:依照PCT规则提交国际专利申请的专利项目,经审查符合资助条件的,单位申请的每件最高补贴10000元,个人申请的每件最高补贴6000元。

第七条 市知识产权局收到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知识产权局在收到市财政局拨款后,通知申请人领取专利资助经费或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方式直接拨付申请人。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申请条件;

(二)不属于资助范围;

(三)未按规定填写申报表;

(四)提供的材料不齐全。

第九条 市财政局对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申请资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如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的,一经发现,将责令其将资助的费用全部上缴市财政,并按《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所指的专利代理机构应是依法在深圳市注册设立的代理机构。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查询网址:http://www.teniu.cc/article.jsp?id=1319

第三篇:深圳市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办法

深圳市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市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积极从事发明创造,促进我市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下列单位和个人申请国内外发明专利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交PCT国际申请的,可向市知识产权局申请资助:

(一)在我市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二)具有我市常住人口户籍并在我市工作、学习的个人;

(三)在我市工作、持有《深圳市人才居住证》或者《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工作证》的个人;

(四)在我市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学生;

(五)在内地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深圳籍学生。

其它在深圳工作学习持有《深圳经济特区劳务暂住证》和《深圳经济特区非劳务暂住证》的人员,其发明专利对我市经济发展有重大意义的,也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资助。

第三条 专利申请资助资金从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四条 专利申请资助资金使用范围: 向国内外申请发明专利和申请PCT国际申请的申请费用资助。

第二章 资助条件、额度与方式

第五条 专利申请资助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其发明创造符合我市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

(二)国内发明专利申请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已进入实质性审查程序或授予专利权;

(三)共同专利申请中的第一申请人为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单位或个人;

(四)涉外发明专利已获国外专利局授予专利权。

第六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市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专利申请、计算机软件登记类);(点击下载)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出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实审通知书复印件(验原件)、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首页;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开具的发明专利申请及审查费收据复印件;

(四)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五)深圳市单位资格证明或者个人有关身份和工作(学习)证件复印件(验原件);

(六)申请国外发明专利的,应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出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受理国或地区专利局发出的专利申请受理文件、专利公开文本及专利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七)发明专利申请权属保证书;

(八)申请PCT国际申请资助的,应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出的PCT国际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验原件)(即105表)和检索报告复印件。

第七条 发明专利申请资助可以分别在实质性审查并在缴纳审查费6个月内或取得专利证书6个月内提出,也可以在取得专利证书6个月内一并提出。

PCT申请资助应在缴纳申请费后六个月内提出。

第八条 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资助可分两个阶段资助:

(一)申请人请求实质性审查并缴纳有关费用后资助人民币2200元(但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批准费用减缓的,在低于资助额度下,专利申请费和审查费按实际支出给予资助);

(二)取得专利证书后,每件给予资助2000元,委托在深圳注册的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的,增加资助1800元。

申请人在取得专利证书后一并申请资助的,则由市知识产权局按以上资助标准一次性给付。第九条 申请国外发明专利在取得专利证书后按不同的国家分两个档次给予一次性资助(每件最多资助二个国家):

(一)在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家取得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50000元;

(二)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每件资助30000元。

(三)在香港和台湾地区申请发明专利的,按照国内申请发明专利资助标准办理。

(四)PCT申请资助:依照PCT规则提交国际申请的专利项目,经审查符合资助条件的,在取得PCT受理通知书6个月内,单位申请的每件最高补贴10000元,个人申请的每件最高补贴6000元。

第三章 受理与审批

第十条 市知识产权局收到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知识产权局在收到市财政局拨款后,通知申请人领取专利资助经费或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方式直接拨付申请人。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申请条件;

(二)不属于资助范围;

(三)未按规定填写《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

(四)提供的材料不齐全;

(五)已获得其他政府部门同类性质的资助。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专利申请资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由市财政局根据市知识产权局每季度核准的专利资助汇总金额核拨给市知识产权局。

第十三条 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的全年额度根据上专利资助总额确定,专利申请资助资金专款专用,若有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对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申请资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如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的,一经发现,应当责令其将资助的费用全部上缴市财政,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9日起实施,原《深圳市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办法》(深财企[2003]3号)同时废止。

第四篇:专利申请资助金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专利申请资助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08年06月25日 作者:daibanchu 无 来源:

北京市专利申请资助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的精神,促进科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鼓励发明创造,提高北京市专利申请的数量和质量,设立北京市专利申请资助金(以下简称“资助金”)。为提高资助金的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资助金,主要用于对专利第一申请人为本市确有困难的单位和户籍在本市或具有本市居住证的个人申请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及单位向外国申请发明专利给予资助。

第三条 资助金实行“重点支持、择优资助、专款专用”的原则,重点资助发明专利申请。

第四条 资助金纳入市财政预算,由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和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市知识产权局”)共同管理。

第二章 资助金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五条 市财政局是资助金的监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确定资助金的使用原则;

(二)审核、批复资助金预算和决算;

(三)检查、监督资助金的管理和执行情况;

(四)对重大项目组织实施绩效考评。

第六条 市知识产权局是资助金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确定资助金的支持方向;

(二)编制资助金的预算和决算;

(三)组织对资助金申报的审核、评估;

(四)检查、监督资助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对资助金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考评。

第三章 资助金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资助金资助范围:

(一)向国内申请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费、实质审查费、附加费;

(二)资助金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资助的其他专利费用;

(三)通过PCT途径或其他途径向外国申请发明专利的部分申请费用。

(四)凡已在政府项目资金中列支专利申请等专利事务经费的,不得重复申报本专利申请资助金。

第八条 以下项目申请专利可优先获得资助:

(一)列入本市重点发展计划以及重点发展领域的项目;

(二)高新技术、技术改造项目;

(三)北京市专利试点单位、示范单位的项目;

(四)发明专利。

第九条 国内专利申请资助标准:

(一)北京市专利试点单位:每项发明专利申请的最高资助标准为申请费950元人民币,实质审查费2500元人民币。实际支出未达到上述金额的,按实际支出资助。发明专利申请的附加费(说明书附加费和权利要求附加费),按实际支出金额资助。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最高资助标准为500元人民币。实际支出未达到上述金额,按实际支出资助。

(二)北京市专利示范单位:每项发明专利最高资助标准为5000元人民币。其中申请费950元人民币,实质审查费2500元人民币。实际支出未达到上述金额,按实际支出资助;其余部分用于对年费、登记费、维持费、印花税等费用的资助。附加费(说明书附加费和权利要求书附加费)按实际支出资助。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最高资助标准为500元人民币。实际支出未达到上述金额,按实际支出资助。

(三)其他单位和个人:每项发明专利申请的最高资助标准为申请费950元人民币,实质审查费1200元人民币。实际支出未达到上述金额,按实际支出资助。发明专利申请的附加费(说明书附加费和权利要求附加费),按实际支出金额的半数资助。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最高资助标准为150元人民币。实际支出不足上述金额,按实际支出资助。

(四)单位申请人当年发明专利申请量达到100件以上(含100件)的,从第101件申请起,对当年申请的发明专利每项再资助1000元人民币;对当年授权的发明专利每项再资助1500元人民币。

受理单位对申请资助专利的申请条件有异议的,可暂缓资助,直到该专利初审合格后再予以资助。

第十条 向外国申请专利:

(一)单位申请人通过PCT途径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可以分阶段资助,国际阶段资助1万元人民币/项,国家阶段资助1万元人民币/国/项。

(二)单位申请人通过其他途径向外国申请专利的,资助2万元人民币/国/项。

一项专利申请向多个国家提出时,最多资助向五个国家申请的部分费用。每个单位每年最多获得国外专利申请资助50万元人民币。

单位申请人内(1月1日至12月31日)向外国申请专利10项以上(含10项),对其内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每项再资助1万元人民币。

第四章 资助金的申报、受理和时限

第十一条 申请国内专利资助金的单位和个人须报验下列材料:

(一)《北京市国内专利申请资助金申请表》;

(二)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及单位介绍信,代办人身份证;

大专院校、科研单位、机关团体提交法人资格证书及单位介绍信,代办人身份证;

个人提交本人北京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如由他人代办,同时提交代办人身份证;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北京代办处出具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开具的收费收据,分案申请、优先权申请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开具的收费收据;

(四)发明专利提交申请文件中的《说明书摘要》;

(五)办理发明实质审查费的资助,同时提交《进入实质审查程序通知书》;

(六)办理发明专利授权的资助,同时提交授权通知书及年费、维持费等相应收费收据。

以上文件均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单位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原件审核后退回。

第十二条 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单位申请专利资助时须报验下列材料:

(一)《北京市国外专利申请资助金申请表》;

(二)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及单位介绍信,代办人身份证;

大专院校、科研单位、机关团体提交法人资格证书及单位介绍信,代办人身份证;

(三)专利说明书摘要(中文);

(四)国内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

(五)向外国申请专利的申请文件:

通过PCT途径申请外国专利的应提交《国际申请号和国际申请日通知书》、《关于缴纳规定费用的通知书》、《收到检索本的通知书》、《收到据称为国际申请的文件的通知书》等四项文件,进入国家阶段的还要提交相应国家的受理通知书。

通过其他途径申请外国专利的应提交相应国家的受理通知书。

(六)各项费用的凭据,包括PCT或其他官方寄送的发票和明细账单,以及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发票和明细账单;

(七)办理授权费的资助,同时提交相关专利证书。

以上文件均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原件审核后退回。其中发票和明细账单复印件须加盖代理机构公章或财务章。

第十三条 申请人将第十四条或第十五条规定的申请材料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北京代办处统一受理。

第十四条 专利申请的资助时限如下:

(一)国内专利申请为自申请之日起至次年2月底,申请发明专利实质审查费资助的,自申请人收到。《进入实质审查程序通知书》之日起至次年2月底;

(二)国内专利授权为自授权之日起至次年2月底;

(三)向外国申请专利为自申请之日起至次年12月底;

(四)国外专利授权为自授权之日起至次年12月底。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和市知识产权局对申请资助金的项目,在其技术方案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之前,负有保密责任。

第五章 资助金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 市知识产权局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北京代办处对受理的专利资助项目进行审查,并及时通知被批准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办理相关手续。被批准资助单位的资助金,以转账方式拨付;被批准资助的个人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办理领款手续。被批准资助的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单位办理专利资助时,需提交单位收款发票。

第十七条 市知识产权局于每年1月将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市财政局。

第十八条 用于项目的管理、审查、专家评估、检查、验收等工作的项目管理费用可在资助金中安排。

第十九条 对于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由市财政局责令限期整改,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北京市专利申请资助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表格下载:

北京市国外专利申请资助金申请表.doc 北京市国内专利申请资助金申请表.doc

第五篇:北京市专利申请资助金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专利申请资助金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专利申请资助金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北京市专利申请资助金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专利申请资助金管理暂行办法

【文号】京财文[2006]3101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颁布日期】2007-01-11 【生效日期】2007-02-10 【法律层级】规范性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的精神,促进科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鼓励发明创造,提高北京市专利申请的数量和质量,设立北京市专利申请资助金(以下简称“资助金”)。为提高资助金的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资助金,主要用于对专利第一申请人为本市确有困难的单位和户籍在本市或具有本市居住证的个人申请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及单位向外国申请发明专利给予资助。

第三条 资助金实行“重点支持、择优资助、专款专用”的原则,重点资助发明专利申请。

第四条 资助金纳入市财政预算,由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和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市知识产权局”)共同管理。

第二章 资助金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五条 市财政局是资助金的监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确定资助金的使用原则;

(二)审核、批复资助金预算和决算;

(三)检查、监督资助金的管理和执行情况;

(四)对重大项目组织实施绩效考评。

第六条 市知识产权局是资助金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确定资助金的支持方向;

(二)编制资助金的预算和决算;

(三)组织对资助金申报的审核、评估;

(四)检查、监督资助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对资助金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考评。

第三章 资助金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资助金资助范围:

(一)向国内申请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费、实质审查费、附加费;

(二)资助金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资助的其他专利费用;

(三)通过PCT途径或其他途径向外国申请发明专利的部分申请费用。

(四)凡已在政府项目资金中列支专利申请等专利事务经费的,不得重复申报本专利申请资助金。

第八条 以下项目申请专利可优先获得资助:

(一)列入本市重点发展计划以及重点发展领域的项目;

(二)高新技术、技术改造项目;

(三)北京市专利试点单位、示范单位的项目;

(四)发明专利。

第九条 国内专利申请资助标准:

(一)北京市专利试点单位:每项发明专利申请的最高资助标准为申请费950元人民币,实质审查费2500元人民币。实际支出未达到上述金额的,按实际支出资助。发明专利申请的附加费(说明书附加费和权利要求附加费),按实际支出金额资助。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最高资助标准为500元人民币。实际支出未达到上述金额,按实际支出资助。

(二)北京市专利示范单位:每项发明专利最高资助标准为5000元人民币。其中申请费950元人民币,实质审查费2500元人民币。实际支出未达到上述金额,按实际支出资助;其余部分用于对年费、登记费、维持费、印花税等费用的资助。附加费(说明书附加费和权利要求书附加费)按实际支出资助。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最高资助标准为500元人民币。实际支出未达到上述金额,按实际支出资助。

(三)其他单位和个人:每项发明专利申请的最高资助标准为申请费950元人民币,实质审查费1200元人民币。实际支出未达到上述金额,按实际支出资助。发明专利申请的附加费(说明书附加费和权利要求附加费),按实际支出金额的半数资助。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最高资助标准为150元人民币。实际支出不足上述金额,按实际支出资助。

(四)单位申请人当年发明专利申请量达到100件以上(含100

件)的,从第101件申请起,对当年申请的发明专利每项再资助1000元人民币;对当年授权的发明专利每项再资助1500元人民币。

受理单位对申请资助专利的申请条件有异议的,可暂缓资助,直到该专利初审合格后再予以资助。

第十条 向外国申请专利:

(一)单位申请人通过PCT途径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可以分阶段资助,国际阶段资助1万元人民币/项,国家阶段资助1万元人民币/国/项。

(二)单位申请人通过其他途径向外国申请专利的,资助2万元人民币/国/项。

一项专利申请向多个国家提出时,最多资助向五个国家申请的部分费用。每个单位每年最多获得国外专利申请资助50万元人民币。

单位申请人内(1月1日至12月31日)向外国申请专利10项以上(含10项),对其内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每项再资助1万元人民币。

第四章 资助金的申报、受理和时限

第十一条 申请国内专利资助金的单位和个人须报验下列材料:

(一)《北京市国内专利申请资助金申请表》;

(二)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及单位介绍信,代办人身份证;

大专院校、科研单位、机关团体提交法人资格证书及单位介绍信,代办人身份证;

个人提交本人北京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如由他人代办,同时提交代办人身份证;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北京代办处出具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开具的收费收据,分案申请、优先权申请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开具的收费收据;

(四)发明专利提交申请文件中的《说明书摘要》;

(五)办理发明实质审查费的资助,同时提交《进入实质审查程序通知书》;

(六)办理发明专利授权的资助,同时提交授权通知书及年费、维持费等相应收费收据。

以上文件均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单位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原件审核后退回。

第十二条 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单位申请专利资助时须报验下列材料:

(一)《北京市国外专利申请资助金申请表》;

(二)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及单位介绍信,代办人身份证;

大专院校、科研单位、机关团体提交法人资格证书及单位介绍信,代办人身份证;

(三)专利说明书摘要(中文);

(四)国内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

(五)向外国申请专利的申请文件:

通过PCT途径申请外国专利的应提交《国际申请号和国际申请日通知书》、《关于缴纳规定费用的通知书》、《收到检索本的通知书》、《收到据称为国际申请的文件的通知书》等四项文件,进入国家阶段的还要提交相应国家的受理通知书。

通过其他途径申请外国专利的应提交相应国家的受理通知书。

(六)各项费用的凭据,包括PCT或其他官方寄送的发票和明细账单,以及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发票和明细账单;

(七)办理授权费的资助,同时提交相关专利证书。

以上文件均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原件审核后退回。其中发票和明细账单复印件须加盖代理机构公章或财务章。

第十三条 申请人将第十四条或第十五条规定的申请材料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北京代办处统一受理。

第十四条 专利申请的资助时限如下:

(一)国内专利申请为自申请之日起至次年2月底,申请发明专利实质审查费资助的,自申请人收到。《进入实质审查程序通知书》之日起至次年2月底;

(二)国内专利授权为自授权之日起至次年2月底;

(三)向外国申请专利为自申请之日起至次年12月底;

(四)国外专利授权为自授权之日起至次年12月底。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和市知识产权局对申请资助金的项目,在其技术方案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之前,负有保密责任。

第五章 资助金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 市知识产权局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北京代办处对受理的专利资助项目进行审查,并及时通知被批准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办理相关手续。被批准资助单位的资助金,以转账方式拨付;被批准资助的个人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办理领款手续。被批准资助的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单位办理专利资助时,需提交单位收款发票。

第十七条 市知识产权局于每年1月将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市财政局。

第十八条 用于项目的管理、审查、专家评估、检查、验收等工作的项目管理费用可在资助金中安排。

第十九条 对于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由市财政局责令限期整改,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北京市专利申请资助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深圳市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实施细则 文档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