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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夜色微凉 识别码:14-369524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10 08:37:13 来源:网络

技部

办理出口收结汇业务客户须知

尊敬的客户:

为加强跨境资金流动监管、完善出口收结汇的真实性审核,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公布了?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方法?〔汇发[2021]29号〕、?关于实施<出口收汇联网核查方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21]31号〕以及?关于实行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21]30号〕,决定于2008年7月14日正式实施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制度,10月1日起实施进口延期付汇登记制度。自7月14日起,原“关注企业〞政策同时取消。

上述政策的调整,对您今后的出口收汇和预收货款的收结汇将产生较大的影响,对您在我行的业务流程也会带来一定变化。在新政策实行后,为了便于您能继续在我行顺畅办理业务,特将相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从7月14日起,所有货物贸易项下的出口收汇,包括所有贸易融资收入〔入核查帐户时间需区别对待〕、深加工结转、保险理赔款、离岸账户划转等全都要进入“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以下简称“待核查账户〞〕。

只要您在我行已开有经常工程外汇账户,就由我行直接为您开立“待核查账户〞,不需任何手续。如果您未在我行开立过经常工程外汇账户,请您提供全套开户资料并提交开户申请书。如果您从未在任何银行开立过经常工程外汇账户,请您尽早携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材料到金华市外汇管理局办理经常工程外汇账户登记备案手续,再来我行按规定开户。

金华市外汇管理局地址:光南路726号,人民银行一楼大厅。联系

:0579-82178760

二、从7月14日起,所有“待核查账户〞中的款项,都要经过银行在海关电子口岸“出口收汇联网核查系统〞〔以下简称“核查系统〞〕中进行分类核对和核减后才能结汇或划转到经常工程外汇账户。

如要退汇,凭外汇局“核准件〞到银行办理核减后退回。为了保证您能及时结汇或用汇,并随时掌握核查系统中的可收汇数据,如果您没有电子口岸操作员IC卡,请您尽快到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杭州分中心办理。该中心地址:杭州黄龙路7号1楼大厅15号窗口。联系

:0571-87267635。

三、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但凡错入“待核查账户〞的款项,银行不得自行冲账,必须由企业提供外汇局“核准件〞方能变更。

为此,需要在入账前对您的收汇款项性质进行准确的认定,为了保证您的切身利益,请您务必配合我行做好以下工作:

〔一〕请提供两个以上的联系人和畅通的联系方式,以便于我行能随时和您取得联系。

〔二〕请您务必要求您的汇款人在汇款附言中明确款项性质。如果是货物贸易项下的款项,请统一在附言中写“GOODS〞,如果为非货物贸易项下,请统一在附言中写“NON—TRADE〞。我行将以此信息为准分类入账,因此,请提请您的客户保证信息的正确性。

〔三〕您可以提前将一段时期内要收汇的款项以清单形式提供应我行,清单需注明货币金额、是否出口贸易收汇、汇款人、汇款人国别、联系人的名字、。

〔四〕如果您的收汇是“转口贸易〞项下,为了防止错入“待核查账户〞,请您务必事先书面通知我行。

〔五〕如果您有软件出口业务,报关出口的请您确认为“贸易出口收汇〞,如以网上传输方式出口的对应收汇请确认为“非贸易出口收汇〞。

〔六〕对于进口付汇下的退回款,请您正确确认并提供您的原付汇核销单,我行凭原付汇核销单为您解付,并进行申报。

〔七〕对于无法确定款项性质的收汇,我行将在收汇当日以书面通知的形式与您联系,请务必尽早回复。请以书面形式确认,并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章。

以上七项要求,是为了保证您尽早结汇、用汇,不因入错账户而产生不必要的损失,请务必尽力配合。如因您确实认有误而造成的损失,我行将不承当责任。

四、对于信用证项下或已在汇款附言中明确性质的收汇等,为了您能及时得到“待核查账户〞的入账信息,尽早结汇或用汇,您可以利用申请开通我行的网上银企对账系统或网上银行,随时查询掌握账户余额的信息。

五、“待核查账户〞中的资金不得直接用于支付,只能用于结汇、划转经常工程外汇账户或经外汇局核准的退汇。

“待核查账户〞在银行间不得进行划转,包括同名同性质账户的划转,该账户亦不得进行直接支付、归还银行贷款、进行外汇理财操作、质押等。账户余额按活期存款计息。活期存款利息可以划入经常工程外汇账户或结汇入人民币结算账户。

六、您的出口收汇中如包含国内银行扣费,将由银行扣费完成后将余款进入“待核查账户〞。

七、“核查系统〞是按“一般贸易项下〞、“进料加工贸易项下〞、“其他贸易项下〞、“来料加工贸易项下〞、“预收货款项下〞、“无货物报关项下〞分类设定可收汇额〔企业实际可用汇额,下同〕。

因此,您在前来我行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的结汇或划转前,请先到“核查系统〞上查看一下您各类业务项下的可收汇额,以便正确填写“出口收汇说明〞,不至因到银行后发现额度不够而浪费您的珍贵时间。

八、您到我行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划转或结汇时,请您提供以下材料:

〔一〕“一般贸易项下〞、“进料加工贸易项下〞、“其他贸易项下〞、“预收货款项下〞的结汇或划转,请提供盖有单位公章的?出口收汇说明?〔正本,以下同〕,并带上您的电子口岸IC卡。

〔二〕“来料加工贸易项下〞的“可收汇额〞,是由外汇局根据您的来料加工出口报关数据乘以相应比例核定的,如果您在此比例内结汇或划转,请提供盖有单位公章的?出口收汇说明?并带上您的电子口岸IC卡即可。如果您的来料加工项下实际收汇比例超过了外汇局核定的比例,除上述两项外,请您另提供:对应的出口合同,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收汇核销联〕正本,以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三〕“无货物报关项下〞的结汇或划转,“核查系统〞中对此项没有“可收汇额〞,请提供盖有单位公章的?出口收汇说明?,并带上您的电子口岸IC卡,同时还需提供盖有银行业务公章的涉外收入申报单正本、邮寄货物清单,由我行将您的申报单号和收汇金额录入系统。

九、按外汇管理局最新政策调整,对于进入“待核查账户〞的出口收汇,银行不能立即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必须经核查前方可出具〔即结汇或划入经常工程外汇账户时出具〕,因此我行会在款项进入“待核查账户〞同时将出口收汇水单、国际收支申报单(贸易融资申报仍按目前的国际收支申报规定,在收汇后才能出申报单)连同未盖章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一并交给您,请您在前来我行进行“待核查账户〞的核减时,将相应金额的未盖章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一并带来由我行为您盖章〔相应金额指您提交的“出口说明书〞中“一般贸易〞+“进料加工〞+“其他贸易〞的金额总和〕,金额可以有少许出入。

十、预收货款业务。

自2008年7月14日起,为保证您能尽早使用预收货款,自2008年7月14日起,新签约的合同有预收货款条款的,应在合同签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登录“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进行预收货款合同登记,在预收货款入账户后的15个工作日内,再登录“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进行预收货款提款登记;如果您在合同中未约定〔包括7月14日前签约的〕但实际发生预收货款的,请在预收货款入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登录“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同时办理预收货款的合同登记和提款登记。

。如确实需要请外汇局提高可收汇额比例的,如船舶、大型成套设备、出口买方信贷等,请携带书面申请、出口合同和其他相关材料向当地外汇局申请。造船企业另需提供:银行保函、银行对该笔保函项下预收资金的监管措施:如银企签订的预收资金监管协议、船舶主机的采购合同或落实证明等。

〔金华市外汇管理局资本工程处

:0579-82178775〕

从已登记的预收货款相关的货物出口报关或该笔预收货款退汇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请及时登录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办理登记注销手续。

十一、如果您的货物已于2007年12月31日前出口报关,而您的收汇于2008年7月14日以后收到,请您先到当地外汇管理局办理核销等手续,然后凭外汇管理局的处理意见到我行办理业务。

请填写“出口收汇说明书〞和携带电子口岸IC卡,以及外汇局处理意见书。“出口收汇说明书〞中请将相应结汇或划转金额填在“其他贸易项下〞的“其中2008年7月13日前出口但7月14日后收汇的金额〞内。

十二、所有贸易融资业务都纳入新政策管理范围。

如果您在我行没有开立经常工程外汇账户,而您要在我行做贸易融资业务,请您事先开立“待核查账户〞。

十三、“转口贸易〞项下收汇和转让信用证收入不计入“待核查账户〞。

十四、远期结汇纳入“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款项汇入时须入“待核查账户〞,请您及时来我行办理核减及交割。

十五、您的现钞收入不进入待核查账户,但是在您来我行结汇时,由我行为您在“核查系统〞中进行相应金额的核注。

十六、在7月14日到8月4日的系统试运行期间,如遇系统故障,在您来我行进行“待核查账户〞资金的划转或结汇时,除提交“出口收汇说明书〞和电子口岸IC卡外,还需提供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收汇核销联〕正本,事后无需补核减。

8月4日正式运行后,如遇系统故障,亦请带上述材料,并在系统故障解决后,由我行为您在“核查系统〞上作相关类别的补核减。

十七、如果您的一笔收入款中包含有不同性质的款项,按照从大原那么进入相应账户。

如有新的变化,我行将及时通知您。

十八、在7月14日政策开始执行时,“核查系统〞中您有一个初始“可收汇额〞,表达在“其他贸易项下〞的额度内。

由外汇局和海关根据您以前的应收汇和已收汇情况为您核定。

十九、如果您曾是“关注企业〞,自7月14日起,您在经常工程外汇账户中的余额可以结汇,不必再按照关注企业结汇的规定办理。

二十、如果您已入“待核查账户〞的款项需要退回,请凭外汇局的冲减核销证明到我行办理。

如果为预收货款或错汇款,我行将直接从待核查账户中支付,不核减“核查系统〞中的限额。如已出口报关,在待核查账户中的款项支付时需核减,在经常工程外汇账户支付或购汇汇出时不需要核减。

二十一、上述外汇政策调整的文件内容请登录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

二十二、对于因外汇政策调整所引起的其他问题及需要您配合的其他方面,今后我行仍将及时予以提示。

如有疑问,欢送随时联系您的业务经办行。

感谢您的理解与配合,我行将竭诚为您提供最优质的效劳。

中国银行金华市分行国际结算部

二00八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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