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协人员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用于本公司人员、设备不足,生产能力负荷已达饱和时。
第二条
特殊零件无法购得现货,也无法自制时。
第三条
协作厂商有专门性的技术,利用外协质量较佳且价格较廉。
第四条
公司现有生产能力不足或者没有加工能力时。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公司制造部是实施本办法的主要责任部门,负责零部件外协加工实施和控制管理工作。
a)
根据供货能力、供货质量、供货价格选择外协单位;
b)
制造部组织外协工作,质检员负责外协工作的质量监督,技术部负责外协工作的技术支持。
c)建立供方档案;
第六条
企业负责人负责外协合同的审查、管理。
第三章
选定方法及基准
第七条
审查方式:实地调查。
1实地调查时,由公司指定制造部、技术质量部、质量管理员等单位派人员组成调查小组,但每一次不一定所有人员都要参加,要视加工或零件制造的重要性而定,将调查结果填入《外协单位调查表》(待建)中。
2实地调查后可选定其中一家厂商试用。
第八条
审查基准
1质量
2供应能力
3价格
4管理
选择其中评分最高者做为适用的协作厂商。
第四章
试用
第九条
当选择最佳厂商之后,必须经过试用,待试用考核达到标准以上时,才能正式成为本公司的协作厂商。
(一)试用周期:规定试用期为三个月或者零部件的一个加工周期。
试用期要考核一次,并将结果通知公司领导。(二)试用考核:试用期间要对试用厂商进行考核。
试用开始时,试用厂商要将样品送来检查,经判定合格才能继续大量地加工或制造。对于不能送来检验的大件零部件,外协组织人员必须同质检员实地对试用外协厂商考核。第五章
正式设立
第十条
正式设立判定基准:适用外协生产厂商满足试用条件且试用期后产品满足公司要求。
第十一条
正式合同内容:加工零部件图号、数量、价格、质量要求、检验标准、交货日期、付款方式、处罚条例等。
第六章
外协
第十二条
外协指导管理
1.使其确实按照公司的规定来加工或制造。
2.经常联系协调、了解外协的进度、质量。
3.指导教育与考核。
第十三条
外协核价
总价=单价资
乘
(1-报废率)
1.数量必须要经负责的制造部负责人签字,并且由仓库保管员重新核算。
2.报废率(抽样测量)或报废数的资料由质量检验员提供。
第十四条
外协工作中必须有质量检验员的充分参与,并一同外协人员在外协加工合同中签字,重要外协合同要有公司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合同上签字方可实施,否则,不得投入使用和办理付款。
第七章
质量管理
第十五条
入厂检验:
1.按双方合同协定的验收标准或抽样来验收。
2.不具备检验条件或不具备检验能力的由外协单位提供检测工具进行检验。或者由外协单位提供检测报告。
第十六条
外协质量管理和定期考核
确定试用外协厂商或正式外协厂商供应的产品符合要求,对其必须检查。对试用外协厂商,每三月或一个加工周期巡回检查各协作厂商三次;对正式外协厂商,每三月或一个加工周期巡回检查各协作厂商一次。并做考核记录。
第八章
不良反应
第十七条
反应程序
1.验收方面:
(1)质检员员将检验报告通知外协管理人员,并将资料存档,作为下次验收的依据。
(2)外协管理人员将验收情况通知试用外协厂商或正式外协厂商,使其针对缺陷进行改进,资料存档,作为考核依据。
2.生产方面:
(1)生产中发现不良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外协而发生时,制造各班组通知制造部。
(2)制造部通知质量检验员再重检外协厂商交来的半成品或零件,并通知外协管理人员,资料存档,作为验收依据。
(3)外协管理人员通知外协厂商,资料存档,并作为考核的依据。
第十八条
不良反应发生时,除要通知正式外协厂商或试用外协厂商,针对缺陷进行改进外,自身更要做好质量检查考核管理工作,还要依照合同内的规定罚款。
第九章
本规定如有其他未尽事宜,需经公司研究决定后修定。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