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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总工会202_年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要点》总工发[202_]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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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中华全国总工会202_年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要点》总工发[202_]28号

总工发〔202_〕28号

中华全国总工会202_年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要点

(202_年04月06日)

202_年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加速推进工业化、城镇化的要求,以发展农民工入会为基础,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为重点,以维护农民工劳动权益为关键,以建设高素质的产业工人大军为方向,进一步加强制度和机制建设,努力为农民工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为促进企业发展和社会和谐作出更大贡献。

一、大力加强农民工职业培训,促进农民工稳定就业

(一)大力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发挥工会培训阵地和资源优势,或借助社会力量,采取联合办学的方式,开展定向式、订单式、定岗式培训,实现农民工培训就业一体化运作。根据农民工的不同需求,开展有特色的培训活动,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进一步规范培训的形 式和内容,提高培训的质量和效果。全年对100万农民工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积极推动企业开展岗位培训、在岗技能提升培训,确保农民工享受和其他在岗职工同等的培训待遇。推动建筑企业建立农民工业余学校。组织更多的农民工参加技能竞赛等活动。

(二)加强农民工就业服务。进一步完善职业培训、就业服务、劳动维权“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为农民工免费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信息、政策法规咨询等公共就业服务。加强农民工输出输入地劳务对接,开展企业用工需求和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情况专项调查,逐步实现就业服务招聘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发布。继续深化“就业援助月”活动,并与有关部门联合举办“春风行动”、“民营企业招聘周活动”,将农民工作为招聘的重点对象。全年要为包括农民工在内的150万人员进行职业介绍。加强对农民工的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 支持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通过小额贷款等方式为农民工自主创业提供资金支持。协助政府有关部门落实并完善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措施。

(三)推动第三产业吸纳农民工就业。进一步拓宽农民工就业渠道。大力推动餐饮住宿、商业贸易、旅游观光、文化体育、家庭服务、运输物流等第三产业吸纳农民工就业创业。培育新的农民工就业增长点,加快发展服务业特别是家庭服务业,深入开展“家政服务工程”,鼓励农民工 进城从事家政服务,力争全年培训25万名家政服务员,培训就业率达到80%以上。推动建立家政服务业职业资格认定和等级证书制度。总结推广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的典型经验,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二、加强机制建设,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四)积极参与立法。积极参与《工资条例》、《劳务派遣规定》等涉及农民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的制定,积极参与《劳动合同法》的修改。参与研究制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司法解释。

(五)指导签订劳动合同。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继续深入开展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春暖行动”和小企业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专项行动,完善并推广适用于农民工的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加强分类指导,充实劳动合同实质性内容,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实效性。

(六)推动企业普遍建立集体合同制度。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着力推进企业开展以工资协商为重点的集体协商,建立健全集体协商制度。切实把农民工纳入工资集体协商覆盖范围内,推动农民工与企业其他职工同工同酬、同岗同薪、同质同价。在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等农民工相对集中的行业,着力推动以劳动定额、工时工价为重点的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形成包括农民工在内的企业职工合理的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保障农民工参与工资分配和获取劳动报酬的权益。

(七)完善工资支付保障制度。进一步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建立健全工资保证金、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在建筑企业逐步推行农民工工资支持一卡通制度。配合政府有关部门部署开展全面治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专项行动,推动欠薪问题根本解决。

(八)推动企业依法规范用工。普遍推行劳动法律监督整改意见书和劳动法律监督整改建议书制度,协同有关部门,严厉打击拐骗农民工、使用童工、强迫劳动、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推动规范企业经济性裁员和规范劳务派遣用工。

(九)维护农民工参保和享受待遇的合法权益。大力推进将高危行业企业农民工和服务业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推动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督促各类用人单位特别是劳务派遣企业依法为其招用的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费;推动进一步完善医疗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促进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各项制度之间的衔接,协助政府做好宣传、服务工作,帮助跨地区农民工实现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督促政府抓紧建立异地就医结算机制,加快实现统筹区域内和省内医疗费用异地即时结算;推动加大发放医保就医“一卡通”工作力度,方便参保农民工就医。积极参与失业保险、生育保险法规政策的制定与完善,维护农民工平等享有参加 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待遇的权利。

(十)切实维护女性农民工合法权益。深入宣传《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提高女性农民工法律意识和依法自我保护能力。充分发挥工会女职工培训示范学校的作用,加大对女农民工的教育培训力度。广泛开展包括女农民工在内的“女职工关爱行动”,为困难女农民工排忧解难。

三、加大劳动保护力度,切实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健康合法权益

(十一)加大农民工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力度。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好转的意见。督促用人单位加大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力度,严格执行高危行业农民工持证上岗或培训合格上岗制度。监督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岗位达标工作,督促企业尤其是高危行业企业加大安全投入。促进政府有关部门加大对农民工相对集中的中小企业和劳务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力度,并开展针对中小企业的职业安全健康专项治理行动。维护农民工的休息休假权。认真履行涉及农民工伤亡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事件的调查处理职责。

(十二)积极做好农民工职业病防治工作。宣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依法履行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 的法定职责,加大职业病防治群众监督力度,构建维护农民工安全健康权益长效机制。加大职业病防治监管和惩治力度,积极参与重点行业职业危害专项整治,组织职工开展作业场所危害源点排查,并跟踪监督整改。

四、开展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积极协调处理劳动争议

(十三)加强农民工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建立健全各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建立重大案件报告制度和信息沟通工作机制,加强劳动法律监督。在职工帮扶中心设立法律援助站,丰富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载体,积极搭建服务平台,简化农民工法律援助程序,组织开展法律援助专项活动。推动“六五”普法工作深入开展,建立健全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机制,广泛开展农民工学法用法主题活动。

(十四)积极做好农民工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在规模小、人数少、劳动争议多的小企业集中的乡镇(街道)、工业(经济)园区等,建立区域性调解组织,并做到全覆盖。同时向小企业集中的村和社区延伸。在建筑、出租车、餐饮服务等劳动争议多发行业推广建立行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重点调处所属企业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认真做好涉及农民工劳动争议的排查和调解工作,积极预防化解矛盾纠纷。与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协调,推动建立农民工劳动争议联动调处机制,按 照“鼓励和解、加强调解、快速仲裁、裁审衔接”的要求,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推动建立完善农民工劳动争议快调快裁的绿色通道。对用人单位恶意欠薪等引发的争议快速裁决、先予执行,将劳动争议化解在企业、解决在基层。

五、保障农民工民主权益,不断丰富农民工精神文化生活

(十五)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民主政治权利。积极推荐优秀农民工成为各级党代会、人大、政协的代表(委员)。注重在优秀农民工中发展党、团员。逐步扩大农民工在评选劳动模范及先进工作者中的比例。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应有农民工的代表,组织农民工参与企业管理,落实农民工的各项民主权利。

(十六)关心农民工精神文化生活。落实进一步加强农民工文化工作的意见,尽快把满足农民工精神文化需求纳入城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加强对农民工文化工作的统筹协调,加大资源整合和共建共享力度,提高对农民工文化服务的能力和效益。引导企业开展农民工喜闻乐见、丰富多彩的业余文化活动,开展慰问农民工的文艺演出和文化艺术创作活动。在基层企事业单位、城市社区、工业园区、乡(镇)村、重点建设项目工地、农民工相对集中的行业、集宿区等建立1000家“职工书屋”,为农民工学习知识、获取信息、提高素质、丰富文化生活提供便利条件。开展“两看一上”(看报纸、看电视、有条件的能上网)活 动,不断提高农民工的科学文化素质。

六、全面提升农民工素质,努力营造尊重农民工的社会氛围

(十七)引导农民工全面提高自身素质。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中心,加强对农民工的思想道德教育、理想信念教育和国情形势的宣传教育,使农民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强化法纪意识教育,提高农民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和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倡导农民工树立终身学习理念,不断提升科学文化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养成爱护公共环境、讲究文明礼貌、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生活习惯。提高农民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的能力。发挥工会文化宫、俱乐部等设施作用,对农民工进行科普、文化艺术等方面的培训,努力提高农民工文化素质。

(十八)努力营造尊重关爱农民工的社会氛围。广泛宣传党和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政策措施,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为农民工融入城市创造条件。大力倡导勤奋劳动诚实劳动创新劳动,大力宣传优秀农民工和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的典型事迹。深入推进关爱农民工志愿服务行动。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区、各部门创造的新鲜经验。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农民工、关爱农民工的良好氛围。组织开展针对新生代农民工的心理咨询心理健康辅导。倡导企业注重企业文化建设,营造企业关爱农民工、农民工热爱企业 的和谐氛围。

七、开展困难农民工帮扶救助,为农民工排忧解难(十九)健全完善困难农民工帮扶机制。充分发挥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作用,进一步把困难农民工纳入帮扶范围,建立健全困难农民工帮扶档案,及时为他们提供生活救助、医疗救助、法律援助、灾害救助和就业服务等多种形式的帮扶服务。强化跨区域协作,对农民工开展互联、互动、互补的全方位、深层次合作帮扶,不断加大对困难农民工的救助力度。

(二十)继续开展农民工平安返乡行动。继续协调铁路、交通运输等部门,组织好元旦、春节期间农民工平安返乡活动。利用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平台增开售票窗口、办理农民工团体票,组织售票人员到农民工集中地售票。积极与用人单位协商息工时间,通过包专车、专列,开展“点对点”、“门对门”运输等多种措施,解决农民工春运出行难的问题。

八、大力发展农民工入会,提高农民工的组织化程度

(二十一)以农民工为重点发展会员。坚持建会长效机制,以党工共建带动工会组建和发展会员。以组建工会和发展会员三年规划为依据,以创先争优活动为载体,以农民工为重点对象,着力启发农民工依法组织和参加工会的自觉性,大力推动企业依法普遍建立工会组织,确保全年组建工会和发展会员目标任务的实现。贯彻落实《中华全 国总工会关于组织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的规定》,推动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组织。全年预期发展农民工会员500万人以上。

(二十二)创新组织形式和入会方式。采取源头入会、劳务市场入会、先入会再组织成建制劳务输出等方式,最广泛地把农民工组织到工会中来。改进工会组织形式和入会方式,采取灵活方式方便农民工入会。帮扶中心或职工服务中心要完善农民工入会窗口,方便农民工入会和接转会籍关系。在农民工集中的地区和行业,大力推进楼宇工会、一条街工会等工会联合会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工会联合会在组织农民工加入工会中的重要作用。加强乡镇(街道)、村(社区)工会建设,不断健全 “小三级”工会网络。农民工输出地和输入地工会要加强协调,合力推进农民工建会入会,提高农民工的组织化程度。健全城乡一体的农民工流动会员管理服务工作制度,督促返乡农民工及时将会籍转移到所在乡镇(街道)工会、村(社区)工会,保证农民工会员流动不流失。

第二篇:浅谈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浅谈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浅谈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202_-12-14 22:43:14第1文秘网第1公文网浅谈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浅谈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2)

农民工泛指具有农村户籍身份,但已经完全或部分脱离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主要在城镇务工的劳动者。他们在城市建设、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等方面做出了重要成果,已经成为和谐社会建设的生力军。农民工作为新兴的以工资收入为主要来源的劳动者,已经成为企业职工队伍的新成员和重要组成部分,他们的合法权益理应得到社会的尊重和维护。但目前在现实社会中,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合法保障,用人单位不与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有意拖欠、克扣工资,不为他们办理社会保险,劳动安全得不到保障等现

象时有发生。

一、当前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职介陷阱多。近年来,求职陷阱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一些营利性职介,特别是一些非法职介机构以职业介绍为名,利用农民工初来乍到、人生地不熟以及对城里有关行情又不了解,对他们施以欺骗,甚至设陷阱以套骗其钱财。这些黑职介无证经营或超范围经营,巧立名目,多收费,乱收费,千方百计骗取农民工的血汗钱,造成有的农民工交了钱找不到工作。二是用工不规范,不签订劳动合同。有些用人单位私招乱雇,不与民工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不办理录用备案手续。有的在试用期上做文章,随意延长试用期,在试用期内压低薪酬,甚至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而且在试用期即将结束时无故辞退农民工的现象时有发生。三是个别用工不规范的单位乱收费、乱押证。有的用人单位为了控制农民工,特别是一些熟练的操作工、技术工,防止他们随便辞职、跳槽,采取乱收费、乱押证件的办法来控制人员,如:进厂费、培训费、服装费、工具管理费、保证金、抵押金以及身份证、毕业证、资格证等等。

四是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的工资现象较为严重。一些用人单位特别是手工密集的用人单位,如服装厂、鞋厂、玩具厂等,不执行《劳动法》,随意拖欠、克扣农民工的工资,有的每月只发给生活费用,将剩余的工资承诺到年底兑付,然而到了年底兑付时再以种种借口扣发部分工资,扣压部分工资说到来年来人上班再发,就这样一而再、再而三拖欠克扣工资。

五是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休息权利不落实。有些用人单位大量使用农民工,其目的是为了降低其成本,谋求利益的最大化。他们雇用农民工只发给工资,不为农民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有的用人单位通过延长劳动

时间或占用休假休息时间,来获取高额利润。据日常巡视检查情况看,很多农民工的每天劳动时间在10小时以上。六是农民工的劳动安全得不到保护。农民工相当一部分是从事脏、累、苦、险、有毒、有害的工种,而且没有相应劳动安全保护和卫生设施。一旦生病或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往往采取不闻不问,或者私下了结,严重侵犯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二、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对策

目前我国已有数以亿计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进城务工,为我国的城市化发展做出了不可替代的贡献。如何把农民工稳定在城镇中,让他们真正变成享有平等待遇的城镇人,已经成为城镇化道路上的一个重要问题。为此,政府提出的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强调人人都是公民,都应享有公民平等的权利。农民工的问题受到了社会广泛的关注。如何引导好、组织好、服务好这些人,不仅关系到农民工的切身利益,而且关系到

我国产业竞争力的提高和社会稳定。所以,笔者认为切实维护好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问题时不我待,当前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抓紧、抓好:

一是建立健全农民工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首先从法律上进一步明确农民工合法权益,依法管理。其次,要建立和完善农民工保护体系。即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司法援助部门、民工救助部门等,在收费标准上能少则少、能免则免,在手续上能少则少、能简则简等。这样,才能有效地解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问题。

二是查处非法职介,铲除求职陷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从源头入手,根据日常巡查、举报专查、专项检查相结合等办法加大对社会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检查力度,对那些非法经营的以职业介绍为名骗取农民工钱财的“黑中介”,坚决打击并取缔,必要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防止他们“打一枪换一个地方”,死灰复燃再继续行骗。

三是支持社会职介的规范经营。当前政府成立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远远不能满足市场的需求。一些不法人员瞄准这个市场进行无证无照,非法经营,骗取钱财。为此,政府要调动社会力量并降低和简化办证办照门槛和手续,积极鼓励支持社会上有能力、有资格、想经营的,特别要鼓励和扶持下岗、失业人员从事这项工作来弥补职介市场的不足。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必须加强监督管理,促使他们做到文明经商,规范经营,合理收费。

四是加强《劳动法》宣传力度。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进行社会性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等政策宣传,营造全社会浓厚氛围,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切实解决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认识上的不足和观念上的误区。强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法律意识,对那些拒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要进

浅谈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第三篇: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202_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已经落下帷幕,紧接着到来的是202_年浙江省公务员考试,广大的202_公务员考生万分渴望有一个科学、合理、高效准备申论的计划和统筹。“急考生之所急、想考生之所想”,本着对社会负责、对国家负责、对考生负责的宗旨和原则,以深厚的专业水准为保障,国家公务员考试网的专家们在这关键时刻,为广大考生提供公务员考试申论范文指导。

【背景材料】

202_年12月5日,在贵州省遵义市打工的4名农民工因急于赶往火车站返家,无奈接受遵义10路公交车司乘人员开出的“议价”车票:原本1元坐全程的票价,因为他们提了四个大旅行包,车票变成了30块钱。此事被微博网友称为“史上最贵公交车”,并引来多位遵义市民自发代为讨要说法。

202_年底,关于农民工讨薪问题呈现了两个画面:一是某县一个工地,3名男子讨薪未果爬上塔吊准备跳楼,最终被消防员救下;二是在一家民营企业打工的田绍清等21名农民工被欠薪6.9万元久拖不结,河南省高院院长一经过问,欠款者立时兑现。

【题目】

请以“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为主题写一篇文章。

【范文】

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最根本的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即公民权。在我国,公民权主要包括:经济性权益,有报酬权、收益权、同工同酬权、就业机会均等权、社会保障权、社会福利权等;社会性权益,有自由择业权、劳动安全保护权、子女平等受教育权、职业技能培训权、劳动争议处理权、休息权、休假权等;政治性权益,有人格权、人身自由权、参与社会管理权等。

农民工劳动权益屡遭侵害:第一表现就是就业受限制。长期以来的城乡二元体制使城市劳动力市场被人为地分割为正式市场和非正式市场。绝大多数进城务工的农民只能在非正式市场寻找就业机会,从事的是城市人不愿干的“脏、累、粗、险”的工作。随着近年来城市下岗工人的增多,城市就业压力加大,对原来不愿意做的一些工作,现在城市人也开始加入竞争的行列中来,一些城市又从保护本地人就业的角度出台了禁止和限制外来人口;第二表现在于取得合理劳动报酬的权利遭到侵害。表现在一是同工不同酬,农民工虽然从事的与城市人同样的工作,却拿着不一样的报酬,二是加班不给加班费或少给加班费,三是拖欠甚至拒付工资;第三表现是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文化生活没有保障。在现实生活中,农民工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普遍没有保障。这些不公平的遭遇都源于城乡二元体制下社保政策不够完善。而看电视、打扑克是农民工的主要休闲方式,城市一些文体设施门槛较高,未能向他们免费开放;第四表现是工作生活环境恶劣,缺乏劳动保护。有的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生产成本,不注意改善工作环境,不给农民工配发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导致农民工工作的安全隐患多,职业病发病率较高。因此产生的工伤、职业病都是农民工权利遭侵害的频发环节,也是维护农民工权益的难点。

农民工政治权益难以实现:第一政治权利不能实现。由于长年在外,有的地方村委会选举有60%以上的农民工没有回乡参加过选举。第二是人格及人身自由受到侵害。每当遇到劳务纠纷时,农民工成为被侮辱的对象,辱骂、搜身、挨打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用工单位为了防止农民工中途辞职、偷拿东西,随意扣押身份证及工资,限制离开厂区及经营场所。农民工社会权益得不到尊重:一来农民工子女得不到良好的教育。由于城市里公办学校

需要缴纳高额的借读费,农民工很难承担;二来休息休假的权利往往得不到保证,农民工普遍反映劳动超时现象严重,不少个体、私营及涉外企业经常让员工加班加点,即使国家法定节假日也不放过,法律规定的加班时限及报酬对这些企业来说形同虚设。

近年来,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以及各地政府采取了多种措施保障农民工权益,农民工的各项保障也得到了改善。虽然如此,地方上一些企业、工地包工头仍然冒天下之大不韪,屡屡侵犯农民工权益,农民工的其他各项公民权利也没有得到充分的重视。

农民工权益得不到保障和农民工缺乏法律知识和维权意识淡薄有直接的关系。农民工在进城务工时不知道自己有哪些权利,也没有主动维权的意识,当权益遭到侵犯时,往往选择息事宁人。有的农民工想维权,但不知道怎么去维护。

农民工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和市场及社会因素有关。从劳动力市场看,我国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状况决定了农民工在劳动力市场上的廉价地位。从社会因素看,劳动力市场上农民工是处于不利地位的。加上有些农民工因为自己是农民,在心理上已经默认自己的工资比城市工人低,对住房、医疗、子女受教育等待遇便不做过多奢望。

农民工权益得不到和制度不完善也有关系。一方面现行的劳动法在保护农民工权益方面仍然存在盲点;另一方面一些地方政府在处理企业与农民工的关系时,过于迁就企业的利益。同时有些地方有关执法人员对农民工表现出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的现象。

农民工权益得不到维护还和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有关。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渐确立,城市市民已基本实现了社会保险,而农民工往往不在保险对象之列。农民工不仅随时可能面临失业的危险,而且由于没有社会救助系统的支持,农民工一旦失业只有选择回老家。记者了解到,城市里的各种保障,包括失业、培训、养老等基本上都不包括外来务工人员。农民工维权,当务之急一方面司法机构需要尽快健全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大加强对拖欠工资的企业和个人的惩罚力度;另一方面职能部门也需要执行得力,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执行使命,绝不手软,以示惩戒。只有切实落实这些措施,才能釜底抽薪解决根本。具体来讲,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首先,我们必须更新陈旧的观念,对农民工有一个新的认识。我们在政治和法律上,要给予农民工公正待遇,打破沿袭多年的“城乡分割”的观念与传统。对一些贡献突出的农民工,要创造条件提高他们的政治地位,让更多的农民工成为各级人大代表、政协代表、工会代表。其次,要在现有的基础上完善相关法律和制度。可以对涉及到农民工权益的法规和制度进行一次全面的修改和完善,以适应更好更快地保障农民工权益的需要。例如,在农民工权益保障法规方面,我们要改革户籍管理制度、劳动就业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教育培训制度,使农民工有和城市工人享有同样的权利。

再次,地方政府要提高依法执政的水平,提高服务水平。一方面,劳动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相互配合,共同构筑一个农民工权益保障的法制环境。加强对农民工权益受损问题突出的民营企业和重点行业如建筑、服务行业的劳动执法力度。另一方面,政府职能部门要对外出务工的农民进行跟踪服务,加强与输入地有关政府部门的联系,积极做好农民工的维权服务。

最后,建立工会组织,形成相应的制约机制。农民工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保障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由于企业和农民工之间缺乏一个进行有效沟通平台。农民工权益易受侵害一个重要因素是农民工作为个体太分散,缺乏自己的维权组织。成立企业工会并加强对企业工会的管理、引导,则可以更好地发挥企业工会在维护农民工权益方面的作用。这个平台主要是政府、工会对企业的监督、协调、制约。

第四篇:切实做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

切实做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

中共湖北省委常委、省委秘书长、省总工会主席 李明波

202_年第11期 ——领导专稿

今年初,胡锦涛总书记对农民工问题作出了重要批示,要求工会组织承担起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责任。国务院专门下发了《关于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对解决农民工问题作出了全面部署和统筹规划,明确了做好农民工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政策措施和主要任务。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省委书记俞正声同志今年多次就农民工问题作出批示或指示,对工会如何把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作为当前维权工作的突破口,如何帮助农民工改善劳动和生活条件,如何督促用人单位做好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如何加大对工会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的宣传力度,如何为农民工办实事办好事等方面的工作都提出了明确要求。这既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农民工问题的高度重视,又体现了中央和省委领导同志对工会组织的高度信任。各级工会组织和广大工会干部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和省委领导同志重要指示和国务院文件精神上来,切实增强做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努力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应有贡献。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的重要性

第一,做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涵是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城乡发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把以人为本放在首位,切实把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广大职工和人民群众的利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必须建立健全统筹城乡发展的体制和制度,引导和促进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逐步提高工业化、城市化水平,进而实现城乡一体化,促进工农、城乡协调发展。当前我国正处在人均GDP1000美元到3000美元之间、工业化和城市化加速发展的历史时期,这个时期也是农民工向城市转移的高峰期。大量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市转移,既为加速工业化提供了所需劳动力,又通过人口集聚加快了城市化进程。顺应工业化、城市化发展的客观规律,引导和促进农村人口向城市转移,关系到我国现代化建设宏伟目标的实现。做好农民工工作,意义重大而深远,任务光荣而艰巨。工会组织只有切实做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充分调动广大农民工的积极性,才能在顺应历史发展潮流、推动历史进步中发挥自己的作用;才能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服务于党和政府的工作大局中展示自己的作为。

第二,做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现实需要。党的十六大把社会更加和谐纳入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又专题研究构建和谐社会问题,作出了《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谐社会建设,对于更好地创造改革发展稳定的大环境,实现好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广大职工和人民群众的利益,至关重要。近年来由于各种原因,农民工利益受到侵害的问题仍然突出: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仍然比较严重;安全生产条件差,职业病和工伤事故比较突出;用工不规范,劳动合同制度不落实;还有社会保险、培训就业、子女上学、生活居住等方面也存在诸多困难,经济、政治、文化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这些问题解决不好,直接影响到社会的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工会作为劳动关系矛盾运动中产生的群众组织,只有在协调劳动关系中切实维护好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才能在推动和谐社会建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三,做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是推动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明确了今后5年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奋斗目标和行动纲领,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农民工进城务工,不仅为改变城乡二元结构,解决“三农”问题闯出了一条新路,而且他们返乡带回资金、技术和市场经济观念,直接促进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我国农村劳动力数量众多,大量农民工在城乡之间流动就业的现象将长期存在。当前工会组织服务新农村建设的着力点,就是要做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切实帮助农民工解决最现实、最直接、最关心的问题,使广大农民工在劳动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安全卫生、民主参与等方面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工会把这些工作做好了,就是对新农村建设最实际、最有效的支持。这既是党和政府对工会组织提出的要求和寄予的希望,也是广大农民工对工会组织的殷切期盼。

第四,做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是工会组织的重要责任。工会是职工群众自己的组织,是职工利益的表达者和维护者。农民工作为工人阶级队伍的新成员,已成为工会工作的重要对象。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组织义不容辞的重要职责。近年来,各级工会组织围绕农民工权益维护问题,做了不少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总体上看,思想认识上还有差距,工作发展还不平衡,一些地方、单位工会的工作还不到位,维权效果还不明显,与党的要求和农民工的愿望还有距离。各级工会要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关于工会组织要“扩大覆盖面、增强凝聚力”、“工会应承担起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责任”的要求,进一步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最大限度地把广大农民工组织到工会中来,在全社会叫响“农民工有困难找工会”的口号,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推动建立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长效机制,使农民工真正感受到工会作为“职工之家”的温暖,体会到党和政府的关怀。

二、深入扎实地做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各项工作

各级工会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把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作为工会维权工作的突破口和重要责任,围绕农民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特别是拖欠工资、劳动安全、用工规范三个突出问题,主动维权、依法维权、科学维权,使工会组织成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支柱。

(一)最大限度地把广大农民工吸收到工会中来,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提供组织保证。要增强把农民工组织到工会中来的政治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维护农民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要深入到农民工中去,加强对农民工的宣传教育,使农民工了解工会、认知工会,增强农民工依法自觉建会、主动入会的内在动力;要创新组织形式,抓住农民工在输出地加入工会这个源头,进一步简化农民工入会、转会手续。要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单位,以建筑、采掘、商贸、餐饮等为重点行业,打破务工时间长短等一切限制农民工入会的框框,采取农民工集体登记入会、开设农民工入会窗口等形式,及时快捷地把农民工吸纳到工会中来。街道、社区工会组织要积极推进辖区内企业、楼宇、市场、门点工会的组建,通过多种形式建会,吸纳农民工入会。各级地方工会要重视总结推广组织农民工入会的典型经验,用典型推动工作;积极推进会员优惠服务基地建设,增强会员群众对工会组织的凝聚力;要强化工作目标考核,推进基层工会组建和职工入会工作。到202_年,力争使农民工入会率达到70%以上,重点行业的农民工入会率达到80%以上,每年新发展农民工会员不少于45万。

(二)叫响“农民工有困难找工会”的口号,努力为农民工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叫响“农民工有困难找工会”的口号,不是说工会要包揽所有工作,由工会解决农民工所有的困难,而是让有困难的农民工有反映问题和倾诉呼声的渠道,不能让遇到困难的农民工投诉无门。凡是农民工向工会反映和投诉的问题,工会要承担起知情人、帮助人、报告人、协调人、监督人的职责。对工会能够办到的事,要尽心竭力去办;对属于政府职能范围内解决的事,工会要及时向党委、政府及有关方面反映,并协助和督促有关部门解决;对于暂时无法解决的困难,工会要耐心倾听农民工的诉求,做好说服解释工作。县以上地方工会应依托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建立农民工维权工作服务中心,有条件的乡镇应建立农民工维权服务站,免费为农民工提供职业介绍、信访接待、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特别是对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件要一抓到底,务求实效。要把农民工纳入送温暖的重点对象,积极开展走访慰问活动,把因经济原因上不起学的农民工子女纳入金秋助学活动范围。从今年起,省总工会连续三年每年安排100万元资金,用于为农民工办实事,同时要求基层工会也要每年安排一定资金,为农民工办实事。

(三)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突出解决好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全国总工会等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要求,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重点对劳动密集型企业进行检查监督,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督促用人单位及时足额支付拖欠的工资。要在进一步健全完善建筑行业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基础上,重点向交通、水利、铁路工程行业推广。要积极推动政府和企业建立农民工工资合理增长机制,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工资监控制度,确保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农民工的加班工资要监督用人单位按规定发放,不得利用提高劳动定额变相降低工资水平。要加强对纺织、服装加工企业的检查监督,重点检查工资支付、超时加班等情况。对拒不支付的,应及时向党委、政府报告,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建议。要发挥工会12351热线电话的作用,对农民工举报投诉的欠薪问题,要认真记录,及时处理,做到件件有回音。工会法律援助机构要积极帮助农民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等法律手段解决欠薪问题,免费代理因欠薪引发的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

(四)推动健全劳动合同制度,不断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劳动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制度,是维护农民工权益的重要法律手段,在协调劳动关系上发挥着基础性作用。工会要积极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实施“推进劳动合同三年行动计划”,争取在202_年基本实现用人单位与农民工普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要通过各种形式向农民工宣传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教育和引导农民工关注劳动合同,关注自我权益的维护,增强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意识。要指导和帮助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对不规范的劳动合同要督促企业重新签订。要将劳动合同执行情况作为工会劳动监督的重点,建立和完善监督检查机制,督促用人单位认真履行劳动合同。要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和企业建立和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推动健全劳动合同登记备案制度以及劳动用工备案和诚信档案制度,不断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要配合劳动部门以建筑、交通、水利、铁路、餐饮服务、服装加工等使用农民工较多的行业为重点,搞好劳动用工大检查,督促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五)加强工会劳动安全卫生群众监督,努力维护农民工生命健康权益。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深入开展“安康杯”竞赛和“一法三卡”活动,加强对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群众监督。要加强对农民工的职业安全、劳动保护教育,增强农民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进一步完善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制度,建立健全群众性安全生产监督网络,督促企业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发挥安全监督员作用,特别要做好农民工比较集中的矿山、建筑等高危行业的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工作,尽力避免和减少重大职业危害和生产安全事故。要积极推动政府和企业开展农民工生产生活环境标准化管理,改善农民工的生产和生活环境,搞好职业危害防治。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安全检查工作,严格高危行业和特种作业持证上岗制度,督促用人单位加强对农民工特种设备操作技能培训,杜绝无证上岗现象。要切实做好女性农民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严厉查处雇用童工和侵犯女职工权益的行为。

(六)推动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险缺失问题,努力维护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益。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是当前多数农民工最紧迫的需求。工会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坚持分类指导、稳步推进,优先解决农民工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问题,逐步解决养老保险问题。要通过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配合,采取有效措施,争取在近一两年内基本实现农民工较集中的行业参加工伤保险。要推动和协助政府根据国务院5号文件规定的“低费率、保大病、保当期、以用人单位缴费为主”的原则,在现行医疗保险制度框架内,将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等对待,因地制宜,分类处理,重点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住院医疗保险问题。积极开展适合农民工特点的职工医疗互助工作,帮助农民工解决看病难问题。当前要尽快推动解决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问题,为农民工转移保险关系提供政策和制度保证。

(七)加强对农民工的技能培训,全面提高他们的自身素质。农民工自身素质的高低,不仅直接关系到企业效益的提高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而且关系到他们自身利益的实现。解决农民工问题,要靠全社会共同关注,共同努力,同时也要靠农民工自身素质的提高。各级工会要把提高农民工素质作为发展工人阶级先进性、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要引导和组织农民工自觉接受培训,接受职业技术教育,提高科学技术文化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全省工会今后三年每年培训农民工不少于2万人,其中省和各市州总工会不少于500人,各县(市、区)总工会不少于100人。要教育引导农民工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正确处理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学会依靠工会组织等渠道解决问题,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矛盾,理性合法地表达利益诉求,自觉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要在农民工中大力开展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教育,引导他们爱岗敬业、诚实守信,遵守职业行为准则和社会公共道德。要通过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引导农民工遵守城市公共秩序和管理规定,爱护公共环境,讲究文明礼貌,培养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八)重视农民工的民主参与意识和精神文化需求,努力维护好他们的民主政治权利和精神文化权益。各级工会要积极向有关方面反映,推动在各级人大、政协中有一定比例的农民工代表,保障农民工参与社会事务管理。要督促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在农民工入党、入团、评选劳模、职务晋升以及评定技术职称等方面,与城镇职工一视同仁。要积极推进用人单位建立健全保障农民工民主权利的各项制度,在农民工较多的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中要有农民工代表,保障农民工的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使他们更好地参与本单位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要依法保障农民工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严禁打骂、侮辱农民工的非法行为。畅通农民工利益诉求渠道,积极反映农民工合理要求,健全农民工维权举报投诉制度,维护农民工的民主政治权利。要不断改善农民工的精神文化生活,工人文化宫、俱乐部等工会文化活动阵地要主动适应农民工的娱乐倾向、求知需求和消费水平,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学习和娱乐环境。在农民工相对集中的企业和工地,建立文化活动室、图书角,广泛开展送图书、送电影、送文艺节目等多种形式的活动,吸纳农民工参加社区组织的各种文体活动,丰富农民工的业余文化生活,促进农民工与城市居民的交往,为农民工融入城市生活创造环境和条件。

三、切实加强对做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的领导

加强领导是做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的重要保证。各级工会要抓住当前党和政府以及社会各方面高度重视和关注农民工工作的机遇,从工会自身特点和优势出发,进一步加强对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的领导,推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的深入开展。一是要进一步健全长效机制,形成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的社会化格局。各级工会要积极争取党委的领导和政府的支持,通过建立定期向党委汇报和与政府召开联席会议的制度,提出工会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主张和建议,推动保障农民工权益政策措施的制定与落实。通过充分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的作用,切实解决好本地区涉及农民工劳动关系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当前,要积极推动建立在政府统一领导下,由政府有关部门及工会、团委、妇联等群众组织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分工合理、责任明确、工作互补、维权联动的工作格局。要积极提请和配合人大和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执法检查。要整合工会内外资源,努力形成上级工会与下级工会、输入地工会与输出地工会、工会组织与政府职能部门、工会组织与其他社会组织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上的联动合作机制,形成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合力。同时,各级工会要切实把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采取措施,强化责任,抓好落实。工会领导机关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联系,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各级产业工会要与对口行业组织或单位建立协调机制,共同推动解决本行业农民工权益落实方面存在的有关问题。

二是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带着深厚的感情为农民工服务。带着感情为农民工服务不是一般的工作要求,而是做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的前提和保证。各级工会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牢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要求,把密切与农民工的联系和增进与农民工的感情作为改进思想和工作作风的重要内容,作为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基本要求,经常深入到农民工比较集中、农民工问题比较突出的地区、行业和企业,了解农民工的工作和生活情况,倾听农民工的反映和呼声,想农民工之所想,急农民工之所急,办农民工之所需。要像关爱自己的亲人一样关爱农民工,把农民工视为兄弟姐妹,作为“职工之家”的重要成员,竭诚为他们服务,做到诚心诚意办实事,尽心竭力解难事,坚持不懈做好事。三是要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协助党委、政府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农民工合法权益问题。各级地方工会要高度重视对农民工问题的调查研究,把搞好对农民工问题的调查研究作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各级工会领导同志要把对农民工问题的调查研究直接抓在手上,认真组织部署,带头参与调研,确保调研质量。要通过全面深入调查,弄清本地农民工的基本情况,包括当地外出务工人员的总体数量、在本地城镇务工人员的数量,以及农民工行业分布、年龄、性别、文化、婚姻、加入工会等情况,同时要搞清楚本地农民工权益落实状况及影响农民工权益落实的主要原因。在调查的基础上,要认真做好研究工作,特别要重视对策和措施的研究,争取向党委和政府提供有份量的调查报告。对农民工问题的调查研究不能有短期行为,要做好经常性和动态性的调查研究工作,并及时向党委、政府和有关方面反映情况,提出工会的意见和主张,促进农民工权益落实方面存在的问题不断得到解决。

四是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营造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舆论氛围。各级工会要加强与党委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的联系,通过多种新闻舆论形式和手段,广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以及工会组织对农民工的重视与关心,宣传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性,宣传农民工的作用和贡献,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农民工、理解农民工、保护农民工的良好环境和舆论氛围。要加大对《劳动法》、《工会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加强舆论监督,总结宣传工会发展农民工入会和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经验,批评和揭露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从而进一步调动广大农民工的积极性,为实现“十一五”规划,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功立业。

第五篇:浅谈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农民工泛指具有农村户籍身份,但已经完全或部分脱离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主要在城镇务工的劳动者。他们在城市建设、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等方面做出了重要成果,已经成为和谐社会建设的生力军。农民工作为新兴的以工资收入为主要来源的劳动者,已经成为企业职工队伍的新成员和重要组成部分,他们的合法权益理应得到社会的尊重和维护。但目前在现实社会中,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合法保障,用人单位不与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有意拖欠、克扣工资,不为他们办理社会保险,劳动安全得不到保障等现象时有发生。

一、当前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职介陷阱多。近年来,求职陷阱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一些营利性职介,特别是一些非法职介机构以职业介绍为名,利用农民工初来乍到、人生地不熟以及对城里有关行情又不了解,对他们施以欺骗,甚至设陷阱以套骗其钱财。这些黑职介无证经营或超范围经营,巧立名目,多收费,乱收费,千方百计骗取农民工的血汗钱,造成有的农民工交了钱找不到工作。

二是用工不规范,不签订劳动合同。有些用人单位私招乱雇,不与民工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不办理录用备案手续。有的在试用期上做文章,随意延长试用期,在试用期内压低薪酬,甚至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而且在试用期即将结束时无故辞退农民工的现象时有发生。

三是个别用工不规范的单位乱收费、乱押证。有的用人单位为了控制农民工,特别是一些熟练的操作工、技术工,防止他们随便辞职、跳槽,采取乱收费、乱押证件的办法来控制人员,如:进厂费、培训费、服装费、工具管理费、保证金、抵押金以及身份证、毕业证、资格证等等。

四是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的工资现象较为严重。一些用人单位特别是手工密集的用人单位,如服装厂、鞋厂、玩具厂等,不执行《劳动法》,随意拖欠、克扣农民工的工资,有的每月只发给生活费用,将剩余的工资承诺到年底兑付,然而到了年底兑付时再以种种借口扣发部分工资,扣压部分工资说到来年来人上班再发,就这样一而再、再而三拖欠克扣工资。

五是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休息权利不落实。有些用人单位大量使用农民工,其目的是为了降低其成本,谋求利益的最大化。他们雇用农民工只发给工资,不为农民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有的用人单位通过延长劳动时间或占用休假休息时间,来获取高额利润。据日常巡视检查情况看,很多农民工的每天劳动时间在10小时以上。

六是农民工的劳动安全得不到保护。农民工相当一部分是从事脏、累、苦、险、有毒、有害的工种,而且没有相应劳动安全保护和卫生设施。一旦生病或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往往采取不闻不问,或者私下了结,严重侵犯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二、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对策

目前我国已有数以亿计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进城务工,为我国的城市化发展做出了不可替代的贡献。如何把农民工稳定在城镇中,让他们真正变成享有平等待遇的城镇人,已经成为城镇化道路上的一个重要问题。为此,政府提出的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强调人人都是公民,都应享有公民平等的权利。农民工的问题受到了社会广泛的关注。如何引导好、组织好、服务好这些人,不仅关系到农民工的切身利益,而且关系到我国产业竞争力的提高和社会稳定。所以,笔者认为切实维护好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问题时不我待,当前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抓紧、抓好:

一是建立健全农民工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首先从法律上进一步明确农民工合法权益,依法管理。其次,要建立和完善农民工保护体系。即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司法援助部门、民工救助部门等,在收费标准上能少则少、能免则免,在手续上能少则少、能简则简等。这样,才能有效地解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问题。

二是查处非法职介,铲除求职陷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从源头入手,根据日常巡查、举报专查、专项检查相结合等办法加大对社会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检查力度,对那些非法经营的以职业介绍为名骗取农民工钱财的“黑中介”,坚决打击并取缔,必要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防止他们“打一枪换一个地方”,死灰复燃再继续行骗。

三是支持社会职介的规范经营。当前政府成立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远远不能满足市场的需求。一些不法人员瞄准这个市场进行无证无照,非法经营,骗取钱财。为此,政府要调动社会力量并降低和简化办证办照门槛和手续,积极鼓励支持社会上有能力、有资格、想经营的,特别要鼓励和扶持下岗、失业人员从事这项工作来弥补职介市场的不足。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必须加强监督管理,促使他们做到文明经商,规范经营,合理收费。

四是加强《劳动法》宣传力度。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进行社会性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等政策宣传,营造全社会浓厚氛围,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切实解决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认识上的不足和观念上的误区。强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法律意识,对那些拒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要进行

新闻媒体曝光,提高用人单位及广大劳动者的维权意识。

五是强化劳动保障执法检查力度。首先要增加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和劳动保障业务培训,建立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技术精,能吃苦,能干事的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做到机构人员到位、经费投入到位、组织保障到位,才能有利于依法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有利于扩大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覆盖面。按照科学化、规

范化、制度化的运行机制进行全面、长效地管理,使用人单位养成自觉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有效维护。

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中华全国总工会202_年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要点》总工发[202_]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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