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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四省警务合作
编辑:浅唱梦痕 识别码:14-1087185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8-01 12:02:05 来源:网络

第一篇:东北四省警务合作

共同打击犯罪 东北四省(区)全面开展警务协作

202_-09-11 02:47:00 来源:辽宁日报

[提要] 记者刘立纲报道 9月10日,东北地区警务协作暨首届联席会议在沈阳市召开,这意味着,辽、吉、黑、蒙四省(区)警方共同打击犯罪、维护稳定的协作机制正式建立。公安部副部长黄明出席会议并讲话,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许卫国代表省委、省政府致辞,省政协副主席、省公安厅厅长李文喜到会并讲话。

辽宁日报讯 记者刘立纲报道 9月10日,东北地区警务协作暨首届联席会议在沈阳市召开,这意味着,辽、吉、黑、蒙四省(区)警方共同打击犯罪、维护稳定的协作机制正式建立。

东北地区警务协作机制,是四省(区)公安机关按分工合作、高效协调、优势互补、互援共助原则,进一步整合东北区域公安资源,从而确保首都北京和全国安全稳定的重要举措。按协议,东北地区警务协作机制实行年度轮值制度,每年确定一个省为轮值省。该省(区)公安厅厅长为东北地区警务协作联席会议轮值主席,该省(区)警务协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为区域协作总指挥部,负责这一年内东北地区警务协作机制的运行。

东北地区警务协作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7项机制,即情报信息资源互通共享、重大安保任务互帮共助、重大突发事件互援共处、跨区流窜犯罪互查共破、协查互监共控、社会治安问题互研共管、优势警务资源互补共用。

东北四省区公安厅签署东北地区警务机制协作协议

202_-09-13 14:05:38 来源: 龙警网

9月10日,来自内蒙古、辽宁、吉林和黑龙江四省区的公安厅厅长齐聚沈阳,共同签署了东北地区警务协作机制协议。此举标志着内蒙古、辽宁、吉林和黑龙江四省区全面开展警务协作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协议中,明确了以情报信息资源互通共享、重大安保任务互帮共助、重大突发事件互援共处、跨区流窜犯罪互查共破、协查互监共控、社会治安问题互研共管、优势警务资源互补共用等七大机制为主要内容的东北地区警务协作框架。

公安部党委委员、副部长黄明在警务协作暨首届联席会议上强调,要进一步整合警务资源,深化思想认识、深化协作配合、深化协作措施,务求取得实效,全面开创东北地区警务协作新局面,有效维护东北地区社会稳定,努力为全国公安机关社会管理创新和警务机制改革创造新的经验。

黄明指出,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四省区有共同的区位优势、良好的协作传统、真诚的合作愿望,四省区公安厅密切配合、深入调研、反复磋商、达成共识,建立了东北地区警务协作机制,协作范围广泛,协作内容系统。这充分体现了全国公安机关社会管理创新工作座谈会精神,也充分体现了四省区公安机关务实进取的工作作风,将对全面提升四省区公安机关的整体警务效能和联合作战能力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黄明强调,要在进一步深化思想认识上下功夫,创新思维、创新管理,解放思想、打破壁垒,统筹各类警务资源,充分发挥公安机关整体作战优势,真正把警务协作机制建设作为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构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一件大事摆上重要位置,坚持不懈、持之以恒地抓好落实。要在进一步深化协作配合上下功夫,紧紧围绕“协作”抓落实,最大限度地消除地区间、警种间、部门间的分割和壁垒,分工合作、高效协调、优势互补、互援共助,真正把这件既利人、又利己、更利民的好事办好。要在进一步深化协作措施上下功夫,立足实际,及时研究解决区域警务协作中的重大问题;紧紧围绕公安中心工作推进警务协作,加强与深入推进“三项建设”和“三项重点工作”等工作的有机结合;积极探索建立符合公安工作实际的警务协作激励机制;坚持跟踪问效,定期开展分析评估,确保警务协作取得实效。

黑龙江省副省长、公安厅厅长孙永波,辽宁省政协副主席、公安厅厅长李文喜,内蒙古自治区副主席、公安厅厅长赵黎平,吉林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厅厅长李申学,共同签署了东北地区警务协作机制协议,包括情报信息资源互通共享、重大安保任务互帮共助、重大突发事件互援共处、跨区流窜犯罪互查共破、协查互监共控、社会治安问题互研共管、优势警务资源互补共用等七大机制。

解读1:从情报信息到警务资源,首次实现互通共享

四省区通过共同协商,决定建立覆盖四省区的情报信息综合应用平台,实行信息交换交流机制,实现情报信息资源整合共享。同时,四省区通过建立案件侦查、事故处理、科研技术等专家人才库,共用消防救援、反恐防爆等高精尖装备,共享宣传媒体等资源,实现区域资源利用的最大效能。

———建立高效的资源交互平台。由辽宁省公安厅牵头,依托数据传输平台和请求服务平台,建立资源交互平台,有效整合、共享应用四省区公安机关内外部信息,实时向四省区各级公安机关提供信息查询、检索服务。

———搭建共享的情报发布平台。由辽宁省公安厅牵头,在四省区现有情报平台基础之上,搭建“四省区情报共享平台”,实时发布四省区社会治安形势评估、案(事)件预警、情报指令、舆情动态等,并提供信息联查、网上核查、信息布控及平台应用统计分析等,指导四省区公安机关有针对性地开展打防管控工作。

———共享专家人才资源和专业技术设备。协议中首次提出要在四省区建立业务专家人才库,涵盖刑侦、经侦、治安、禁毒、交通事故处理、消防、法律等领域,并搭建专家交流协作平台,利用网络系统实现资源共享。

解读2从重大安保任务到突发事件,首次实现互帮共处

根据协议的要求,在重大安保任务和专项行动期间,四省区可通过区域间联防协作,在重大案件侦控、危险物品和车辆查控等方面提高安保成效。同时,针对省际交界地区发生突发事件以及本省力量处置能力之外的事件,可提供跨区域警力支援,共同处置。

首先,深入开展协作区内公共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遇有重大安保任务时,以省际间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为主要合作领域,大力整治超速行驶、超员超载、酒后驾车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集中清理整顿客运车辆、校车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加强对客运驾驶人的教育管理,严防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其次,推行警务联勤指挥调度。由辽宁省公安厅牵头,制定四省区公安机关重大事件预警处突协作办法和联合处突工作预案,并定期组织开展联合协作演练。

第三,建立火灾预防救援、交通应急管理互研共助机制。四省区将共同研判东北地区消防安全形势,组织开展省际间同步火灾预防行动,在处置大型灾害事故中派出精干救援应急力量协助当地公安消防部队开展工作。同时,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交警部门可迅速向临近省毗邻同级交警部门发出协助堵截通报,并实施抓捕。

解读3从重大案件到社会治安问题,首次实现互查共管

根据协议的规定,警务协作机制对跨省区违法犯罪活动,将实施共同打击行动。

———实行跨区流窜犯罪互查共破。在发生跨省区的涉众型经济犯罪、毒品犯罪、网络犯罪、组织偷渡犯罪以及流窜犯罪等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时,由轮值省厅牵头,组织召开打击跨区流窜犯罪协作工作会议,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商讨协作的具体事宜,开展协查案件线索、协捕犯罪嫌疑人、协助案件取证、网上协作配合、快速应急反应和联合行动等。

———实施社会治安问题互研共管。建立社会治安形势分析研判机制,根据社会治安实际状况,由轮值省厅适时组织开展省际社会治安整治、交通安全整治、生产安全整治等联合专项行动,有效维护四省区治安稳定。

对此,有关专家表示,警务协作机制将集四省区公安之智、汇四省区公安之力、用四省区公安之理念,形成有利于东北地区安全稳定的、优势互补的强大辐射效应。

第二篇:警务合作教材

警务实践中,常需跨警种、跨部门、跨区域甚至跨国界合作打击和预防犯罪、处置紧急警务、交流警务信息等,警务合作由此而生。现代警务合作以其主体多元、合作灵活、信息共享、高效联动和资源整合的特征发挥着重大的现实功能。这种警务合作实践的履行主体、活动方式与要求等有别于其他单一的警种、部门、地区或国家的警务活动,因而对其活动规律有必要加以理论概括。本章将阐述警务合作的涵义和意义、发展的基本趋势与合作原则,分别总结国内与国际警务合作的涵义和种类、合作模式或机制、存在问题及解决对策,并介绍国际刑警组织的概况。

第一节

警务合作概述

一、警务合作的涵义和意义

(一)警务合作的涵义

警务合作,主要是中国公安机关内外的不同警种、部门之间,跨行政区域的各级公安机关之间,以至国际上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警察部门之间在各种重大警务活动中沟通和交流信息以及协同行动的一种横向联合方式。总体上,分为国内警务合作与国际警务合作。

(二)警务合作的意义

警务合作在中国,是20世纪80年代后逐步形成的警务活动模式。随着经济全球化态势的日趋明显,犯罪活动具有跨地域、流动化和国际化特点,跨地区、跨警种和跨国家的警务活动渐增。构筑和谐的警务合作机制,对节约警务成本,提高警务效率,更好地履行公安机关的政治和社会责任至关重要。

1.更有效地整合警力资源。

通过警务合作,可一定程度地打破警种、部门、区域间的限制,最大限度地充分利用警用资源。一是可以整合大规模用警行动资源。如,集中各警种的警械装备、通讯设备、运输车辆和给养保障;选定处理大型治安灾害事件的疏散和救助场所等。二是可以提供强大的综合查询信息保障。如,启动社会联动保障单位数据库;综合利用巡警的实时无线查询系统,刑侦部门的在逃人员信息库、犯罪嫌疑人指纹库,治安部门的吸毒人员数据库,交通部门的被盗车辆数据库等警情信息,提供包含巡区内道路、民居门牌号、重点场所、标志性建筑物等内容的地区基础实用资料等。三是可以相互提供执法支持。如,在异地警力配合下,抓捕逃犯,追缴赃物等。

2.更广泛地履行警务职责。

目前,国际警务合作扩展到通过警务信息领域、办案领域、公共信息网络安全领域、道路交通管理领域、警务指挥和行动领域、队伍建设领域等多个方面。这不但使得在破案协查、调取证据、追捕嫌疑人方面更加得力有效,同时在突发事件处置、高速公路治安防控等行动协调上,在外来人口管理、预防犯罪等基础性工作方面,也可实现深层次的联动和指挥调度的同步,从而一定程度地打破某些警务工作的局限,拓展现阶段警务工作服务于和谐社会建设的领域。

3.更高效地实现警务联动。

针对大规模突发性事件、重大安全保卫任务、跨区域打击现行犯罪行动等重大警情,通过警务合作,优化警务协调配合,可确保在最佳时机以最佳警力搭配方式,形成强度适宜和高度整合的整体力量;通过建立区域联动,构建各地、各国间的警务合作平台,充分发挥多方优势,加强相互配合,形成区域乃至国际化打击犯罪的高压态势和信息共享、指挥联网、整治同步、打击联动的局面,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协同作战能力和警务工作效能,以合理的警务资源保障对警务的妥善处置,获取最佳的警务效益。

二、警务合作的基本趋势

当前,警务合作已日益成为重大警务处置行动乃至日常警务活动的一种重要形式,呈现出渐趋综合化、全球化、规范化与科技化的趋势。

(一)综合化趋势

警务合作的目的是适应社会治安形势发展的客观需要,实现全方位、全天候的时空控制,促进公安机关整体功能的优化,更加快、准、狠地打击犯罪分子,更有效地预防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随着人民群众对警务活动需求范围的逐渐扩展和违法犯罪的日趋多样与流动,只有强化警种、部门和区域之间的联动,扩展合作主体、扩大合作范围、增加合作形式,才能构建开放性、多触角的警务合作平台,在警务工作的各个方面,充分发挥各方优势,加强相互配合,寻求不同系统的互补性和同步性,使信息多渠道迅速地流动,求得相互间的协调和合作,在基础工作和打击防控上整体联动,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协同作战能力和警务工作效能。

(二)全球化趋势

在政治经济活动日趋全球化的当今世界,大范围、高频率的信息交换、经济交流、人口移动等也诱发了种种新的犯罪活动。跨国犯罪、有组织犯罪日益严重,毒品犯罪、洗钱犯罪、环境犯罪、恐怖活动不断增多,以往一国的许多社会问题正在成为日益严重的国际社会问题。面对这种现象,任何一个国家仅仅依靠自己的执法力量,都难以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为此,各国之间的警察机关就刑事执法、社会治安管理等警务工作展开的合作会越来越频繁,成为国际合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三)规范化趋势

新形势下,基层警务部门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更加艰巨和复杂。无论是从犯罪活动特点和警务活动范围的演变趋势来看,还是从打击犯罪、更好地履行警务职责的实践需要看,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科学高效、规范的警务合作工作机制是当务之急。只有规范合作内容和要求,落实合作责任,明确合作程序,才能确保警令畅通,合作有效。警务合作的规范化也是公安机关正规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四)科学化趋势

公安机关要全面适应信息化社会发展的整体要求,真正赢得动态化社会治安防控的主动权,切实控制刑事犯罪的高发态势,有效应对突发事件和非传统安全威胁,必须依靠科技。所有的警务合作都是服务于以上工作的。警务合作工作也应努力向高科技发展。要树立科技意识,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寻求警务合作的新的着力点和突破口。在警务合作的各个方面,都有着较大的科学化发展空间。

三、警务合作的原则

警务合作的原则是指公安机关和其它相关合作主体在警务合作活动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警务合作需要在配合默契的前提下才能取得成效。因此,要有普遍接受的基本原则作为思想指导,才能充分保障其健康顺利地发展。

(一)合法守约原则

警务合作实质上是一种执法行为。在国内警务合作的侦查合作、信息交流、专项治理等活动中,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治安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是警务合作最基本的前提。在国际警务合作中,首先要以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为先,坚决维护国家主权,严格遵循我国宪法、刑法和相关行政法规,同时要遵守相关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和我国参加、签订或承认的与国际警务执法合作有关的国际条约、公约、协定及国际惯例等国际规范。

(二)互补互惠原则

跨部门、跨地区、跨国家等警务合作活动的难度不仅在于专业和空间限制,而且还受到异部门、异地、异国的专业职能、人员素质、当地语言、风俗、文化背景、法律制度诸多因素的制约。通过联合办案等警务合作,可以相互借鉴,取长补短,充分利用各种有益的对策、手段和方法,弥补各自不足,克服警务障碍,并通过交流不断提高本部门、本地区、本国家警察的警务处置能力。在国际警务合作中,还应坚持互惠原则,以双方对等待遇、平等互惠为承担国际义务的基本条件。

(三)效率优先原则

警务合作的被请求方在接受请求方的合作请求后,应当尽快制定行动方案,并在此基础上组织精干力量,采取有效的措施将请求事项付诸实施,争取在最短的时间内满足对方的要求。同时,在工作中应及时发现、收集、传递和反馈情报信息,主动合作,把最大限度地减少警务资源的耗费,最大可能地提高警务活动效益作为警务合作活动的追求目标。

第二节

国内警务合作

一、国内警务合作的涵义和种类

国内警务合作的内容包括宏观和微观两个层次。宏观层次上,警务合作主要是对某一时期的社会治安形势或犯罪趋向进行信息交流,协调各个方面在预防和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方面的宏观整体行动;微观层次上,警务合作则主要是在某个具体紧急治安事件或严重刑事犯罪案件的处置中,各种处警力量之间相互提供线索、信息和支援配合的行动。从合作的地域上,可分为区域内警务合作和区域间警务合作。

(一)区域内警务合作

区域内警务合作包括公安机关内部部门之间和警种之间、公安机关与相关部门之间的合作。这类警务合作在当前公安机关条块结合的管理体制之下,相对比较容易协调。各级公安机关一般从信息共享、整体联动、捆绑考核等工作入手,不断完善合作制度,健全工作机制和协调作战组织网络。同时,公安机关还针对特定的工作需要,加强了与地方相关部门之间的合作。如,国保部门与民族宗教、统战、国家安全等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加强信息的传递交流和沟通,及时有效地发现、控制和化解部分不安定因素和矛盾;经侦部门与金融、财会、工商、海关等专业机关合作配合,等等。

(二)区域间警务合作

区域间警务合作,是指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根据公安工作的需要,多个辖区的公安机关之间,在执行警务任务过程中,在人员、装备及其他方面予以协助、支援、保障或者根据外地公安机关的请求代替完成某项警务任务的执法活动。一般包括省级公安机关之间和市、县公安机关之间多个层次的警务合作。区域间警务合作的目的是互通信息,形成纵成线、横成片的警务合作格局,开展协同行动,联手合作解决社会治安的突出问题,打击跨省、区、市的重大犯罪活动和负案在逃人员,处置重大紧急治安事件等。

按合作的行动方式,分为联合行动和合同行动形式[1]。联合行动,指两个以上警种或两个以上不同行政辖区公安机关的警力,按照处警的总标和统一计划,在联合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共同进行处置行动,但独立完成各自的处警任务的一种协同行动。在联合行动中,各警种、各公安机关之间互不隶属,平等合作,具有相对独立性,一般不构成直接指挥关系。这种警务合作形式一般适用于规模较大的警务活动。合同行动,指在重大警务处置行动中,以一个警种或主要处置现场地的公安机关为主,其他警种或公安机关直接配合共同完成处警任务的一种协同行动。合同行动通常适用于某一个紧急治安事件或严重刑事犯罪案件的协同处置行动中。在合同行动中,一般以某一警种或公安机关为公安指挥的主体,其他警种或公安机关和部门以加强、配属和支援的方式配合处置行动,处于从属地位,服从作为公安指挥主体的警种或公安机关的指挥员指挥。

二、区域间警务合作的内容与模式

(一)区域间警务合作的内容

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所担负的职责以及实践需要,区域警务合作的主要内容有:警务信息领域的合作;办案领域的合作;公共信息网络安全领域的合作;道路交通管理领域的合作;警务指挥和行动领域的合作;队伍建设领域的合作。

(二)区域间警务合作的模式

区域间警务合作的模式主要有:

1.区际协议模式。

区际协议模式,即各区域自愿协商,分别签订双边或多边合作协议。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设立指挥中心(办公室)主任协调制度;建立各业务职能部门衔接落实制度等合作协调机制,以调整相互之间的合作关系。

2.中心机关模式。

中心机关模式,即各区域设立进行区域间警务合作的中心机关,具体负责相互之间的警务合作活动。

3.特派员模式。

特派员模式,即各区域派人直接到其他区域送达文书、调查取证、执行拘捕。

4.临时模式。

临时模式,即适应具体案件,灵活处理,如送达各类文书采取邮寄送达、委托相关单位送达等方式。

三、国内警务合作的问题及发展对策

(一)国内警务合作存在的问题

1.合作认识较片面。

有的部门和地方对合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够。往往仅从本部门、本地区利益出发,进行“关系合作”、“有偿合作”等“条件合作”,对外部门和外地区的合作要求,认为对自身无碍或有利的尚可认真合作,认为对自身有碍或无利可图的则可能推诿。

2.合作态度较被动。

主要表现在合作的深度和广度不够。一些地方和部门对合作工作缺乏考核评定,使得一些部门和人员认为合作是份外之事,劳而无功。故对兄弟单位和上级单位的协查通报和通辑令等合作要求不闻不问,甚至长期搁置不理,不及时组织调查,或对协查线索敷衍应付,调查后不及时向对方通报情况;有些合作工作须通过各自的政府部门和上级部门先进行协调,导致合作效率较低,效果不好。在合作范围上,目前许多地方还大多局限于个案的调查取证、抓人、追赃等环节,进行串并案件侦查、开展业务交流、分析跨区域犯罪动向、研究对策、措施等方面的合作开展较少,合作范围与内容简单。

3.合作过程受干扰。

由于有些犯罪特别是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往往涉及极为复杂的社会关系和经济利益,各种人为的因素干扰较多,追逃、追赃、返赃等问题上不能进行有效的办案合作。一是地方、部门保护和行政干预。在协办案件时打外护内,对本地犯罪分子网开一面。二是腐败现象的侵蚀。一些犯罪分子腐蚀拉拢党政干部和政法人员为其充当“保护伞”,导致个别人会对警务合作要求消极应付或者不予配合;三是不正之风作祟。少数地方的个别领导和政法工作人员,本身就与罪犯有关,一旦案件涉及到切身利益或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人,不但不予配合,反而设置种种困难,刁难办案单位,有的甚至给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致使对罪犯屡抓不获。

4.合作机制不健全。

一是机构不统一。有些地方尚未制定区域合作章程和规定,地域间部门机构隶属关系不统一,因而在侦查过程、情报信息交流等方面较难合作。二是合作环节较多。合作手续繁琐,特别是省际区域办案层层审核,级级批转,运行周期较长,跨度较大,使有限的人财物力大量浪费,错失办案良机。三是合作制度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往往流于形式或难以执行。

(二)国内警务合作的发展对策

针对警务合作面临的问题,应在“大合作”、“大区域”、“大联动”的观念指导下,从大局和长远利益出发,加强横向联系,摆脱地域与地域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的束缚,使区域合作工作逐步完善。

1.明确合作目的。

办案合作是将分散的警务资源组成有机的整体,它涉及的范围很广。明确合作目标和主攻方向,是开展警务合作工作的前提。应针对刑事犯罪活动和社会治安情况,根据工作需要,选择不同形式,切忌盲目组织,随意合作,既达不到目的,又牵制、浪费了警力。

2.形成健全组织。

在合作体系上应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立体互联的组织网格。一是加强公安机关内部各警种的合作,建立刑侦、治安、经侦、技侦、边防、出入境、网监等部门的联系制度,争取相互支持,协同作战,形成合力。二是加强公安机关与其它部门的合作,要建立与工商、金融、证券、烟草、技监等部门以及重点企业的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充分运用各自优势,及时发现犯罪的苗头,集中开展严打整治。三是应按照统一、高效的原则建立上下统一、职责明确、管理科学的合作机构,使警务合作的触角覆盖全国各地。

3.实现信息共享。

通过警务合作中的信息共享,争取建立区域情报信息汇总、分析、研判工作机制,达到“资源共享、合作共赢”的目标。第一,综合利用各类信息。在合作中,应有意识地综合运用各部门、各地乃至国际刑警组织的信息资料,互联网信息网络、110接报警网络、群众信息网络、专业信息网络等互相配合,互为补充,为警务合作提供有力支持。第二,建立连接各地的电子警务信息平台。促进各地公安信息系统融合,相互开放信息系统,提供异地查询、查证,促进合作信息在两地间的共享和交换,实现不同信息系统间的互查,促进警务合作电子化、数字化和网络化。第三,加强警务信息系统的开发和应用、信息安全技术、科技信息、科技人员培训等方面的交流和合作。第四,建立定期动态交流制度。如,定期交流犯罪信息、社会治安信息、警情信息、队伍管理信息及工作经验交流等,使警务合作更加主动高效。

4.规范运行机制。

应通过明确合作制度、拓展合作内容与方式、减少周转环节、明确合作要求等,逐步建立起责权利明确的区域间警务合作保障机制和指挥灵敏、步调一致、运行有效的统一指挥协调工作机制。首先,在合作方式上,应规定明确、职能确定。做到合作有序,指挥有效,落实到位。在合作内容上,应不拘一格、高效灵活。除常见的协查、通报、通缉、合作例会外,还可以通过组织串并案会议、疑难案件会诊、编发合作期刊、专题研讨、网上传输交流等多种快捷灵活的方式,建立起日常的合作关系。在合作环节上,应及时便捷,灵活高效。要减少中间环节,简化合作手续,按照《刑诉法》的规定,直接开展合作,减少不必要的人财物开支。

5.加强考核监督。

应建立责权利明确的警务合作监督保障体系。首先要建立清晰明确的责任机制。针对需要合作的各项业务工作的特点,由公安部制定实施统一的合作制度,明确警务合作中各方的责任。力求将合作工作落实到部门和个人。应进一步修订完善区域警务合作中各类重特大案件、群体性事件的处置预案,严格区分其不同性质、不同情况和不同规模,并切实加强演练,提高实战水平。其次,应建立严格的考核奖惩机制。把合作工作量化作为年终或一定时期内部门和民警的一项重要考核内容,严格落实奖惩措施,合作有功的应表扬奖励,合作不力、贻误战机,尤其是暗中庇护、徇私枉法的要严厉惩处。同时,各级党政组织的纪检、监察部门和公安机关的监察机构要加强对警务合作工作的督察和查处,确保警务合作的各项制度和措施落到实处。

第三节 国际警务合作

一、国际警务合作的涵义和种类[2]

(一)国际警务合作的涵义

国际警务合作,指不同国家的警察机关之间,根据本国法律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在惩治国际性犯罪、维护国际社会秩序领域相互提供援助,协助配合的一种执法行为。

国际警务合作的范围包括狭义和广义两种。狭义的警务合作仅指国际刑事警察组织框架内的合作,主要是在各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相互开展通讯联络,交流犯罪情报,协查办案,联合侦查,通缉和拘捕入境的在逃人员,调查取证,传递法律文书以及公民的紧急求助,等等。其主要是围绕案件侦查进行合作。广义的警务合作还应当包括各国间开展的刑事司法协助的有关内容,主要有在押人员出庭作证以及刑事诉讼转移、引渡等。

(二)国际警务合作的种类

当今,国家间的警务合作关系已发展到多种警察业务。各国间警务合作的形式,也不断从双边合作向多边合作发展,从区域合作向全球合作发展。从合作主体上分,国际警务合作主要有国际间多边警务联络与协调,洲际联络与协调和两国间的双边警务联络与协调。中国公安机关和外国警察机关的警务合作主要有:

1.在国际刑警组织框架内开展多边合作。

中国公安机关自1984年加入国际刑警组织以后,积极利用该组织框架内的网络系统与各国警方开展业务合作,以个案形式开展联合侦查;利用情报,自行侦查;利用国际刑警渠道,缉捕、遣返在逃人员等。

2.与周边国家开展双边合作。

为了维护边境地区的社会秩序,中国公安机关积极谋求发展同周边国家警察机关的业务合作,共同打击跨国犯罪活动。近几年,中国先后同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乌克兰、越南、韩国等国的内政、司法部门签署了合作协议和备忘录。

3.完成维和警务。

所谓维和警务,即所有与派遣维和民事警察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有关的警务活动的总称。联合国维和民事警察是指应联合国请求,由会员国政府派往联合国维和行动任务区执行维和任务或开展相应维和警务的警官。联合国维和民事警察是联合国维和人员的组成之一。由联合国维和行动部下属的维和民事警察司统一部署指挥。在维和任务区内的领导体系一般分为三级:第一级是负责整个任务区的维和民事警察总部。第二级是任务区维和民事警察总部下属的地区维和民事警察机构或者地区维和警察局。第三级是地区维和民事警察机构下设的维和民事警察分局或者维和警署。其机构不论大小,都相应地分成行政管理和作战行动两大系列。另外,根据任务区的实际情况,总部还有一些直属机关,如特警队、警察学院、人权案件调查局等。维和民事警察所参加的维和任务区一般分为监督型和执行型两种类型。

1971年10月,第二十六届联合国大会恢复了中国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1988年9月,中国申请加入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特别委员会。1989年,我国开始实际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在中国维和警务实践中,中国警队依靠“纪律”、“职业素养”和“团队精神”三大法宝,在联合国维和任务区赢得了良好的声誉。

4.派遣警务联络官。

我国的警务联络官是指由公安部派驻到我国驻外使领馆,以外交人员身份代表公安部与驻在国(地区)开展警务联络等项工作的公安民警。警务联络官接受所在国(地区)使领馆党委的统一领导,业务工作由公安部指导。至今,公安部先后向美国、吉尔吉斯斯坦、哈萨克斯坦、土耳其、泰国、日本、乌兹别克、阿富汗、加拿大、法国、俄罗斯、南非、英国、韩国、巴基斯坦、菲律宾等十余个国家派出几十名警务联络官,并将进一步扩大规模。

另外,我国的国际警务合作还包括推动国外的智力引进和出国培训以及其他对外警务援助任务等。随着中外友好关系的改善和发展,为适应打击国际性犯罪斗争的需要,我国正谋求与更多的国家建立更广泛、持续、有效的国际执法和司法合作的关系,国际警务执法合作的范围也会逐渐扩大。

二、国际警务合作的机制[3]

国际警务合作机制是指各国警察之间开展跨国合作所必须具备的相互联系的整体运作系统。国际警务合作机制主要是通过以下五个系统来实现的:

(一)主导系统

主导系统,即国际警务合作的主管机关。一般情况下,在狭义的国际警务合作中,国际刑警组织是一个政府间国际组织性质的国际警务合作的主要枢纽。该组织建立以来,成员国已经扩展到191个国家,遍布亚洲、非洲、欧洲、南美洲、北美洲及大洋洲。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建设,它已经成为各国同国际性犯罪进行斗争的国际情报中心、通讯中心及合作中心。

目前,国际间警察的合作,主要通过三级网络实现。一是国际型,即国际刑警总部。二是区域型。国际刑警组织已在欧洲、非洲和拉丁美洲建立了地区局,在亚洲(包括大洋洲),除在东京建立国际刑警机构的地区局外,还在曼谷派驻了东南亚缉毒联络处。三是合作网络,即各国警察之间的双边型合作。

(二)协调系统

国际警务合作的系统包括两种类型:一是国际间的刑事司法协助体系;二是各国的外交机构。

1.刑事司法协助。

我国开展刑事司法协助活动,最初仅仅包括送达文件、调查取证和法律情报交流,现在已经扩展到相互代为询问证人、被害人、鉴定人和讯问刑事被告人,进行搜查、鉴定、勘验、检查,移交物证、书证、赃款赃物,送达刑事诉讼文书和司法外文书,通报刑事诉讼结果等。我国与土耳其签订的双边条约,还第一次扩大到诉讼转移方面。同时,还同泰国、俄罗斯、白俄罗斯、保加利亚等国家签订了引渡条约,刑事司法协助不断得到发展与完善。

2.外交途径。

外交途径是指双方或多方的外交机关之间进行会晤、洽谈、协商、传达合作的意愿和条件。

(三)合作系统

移民事务管理机构是国际警务合作的合作系统,它构成一个准刑警合作和控制系统。

移民管理是一种行政管理,移民管理程序中采用的各种控制措施和强制手段具有准刑事性质。法律授予移民官员的执法权限比较广泛灵活,其在国际警务合作机制中主要具有利用出入境检查发现在逃人员,利用居留管理查寻罪犯,以非法移民名义驱逐出境等功能。如今,越来越多的国家都在利用移民管理这一特殊渠道开展国际警务合作,在追捕和移交跨国在逃人员方面,以移民管理体制中的驱逐出境来替代引渡,实现惩治犯罪的国际合作。

(四)辅助系统

在国际警务合作实践中,一些国际组织也是广泛开展警务合作的有力支柱。同国际警务合作密切相关的国际组织主要有国际民用航空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以及海关合作理事会,以及区域性执法机制中的上海合作组织、东盟合作模式等。

第三篇:警务合作机制

交警建立区域警务合作机制

时间:

202_-09-11 11:13

来源:日照网

【中国网中国交通】讯:为实行联合勤务制度,共享资源,互补优势,实现对综合动

态、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等信息的互联互通和有效整治,共同维护两地良好交通治安秩序,近日,日照交警莒县大队与临沂交警莒南大队联合召开道路交通管理区域警务合作座谈会,研究加强警务合作的工作措施,建立六项道路交通管理区域警务合作机制。

建立交通安全检查服务站联动互补工作机制。按照检查服务站勤务工作的相关规定,莒南汀水交通安全检查服务站为省级交通安全检查服务站,莒县夏庄交通安全检查服务站为 市级交通安全检查站。

为实现对过往车辆有效管控,明确在勤务时间内,两检查站分别检查

驶入本辖区至县城方向车辆,对途经 7 座以上客运车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逐车检查登记,依法查处交通违法行为; 遇有紧急警务、突发事件等情况时,对检查方向、管控措施应有针

对性地进行调整部署,并及时告知另一方,另一方应积极予以配合。

建立信息通讯联络畅通机制。提供双方相关职能部门联络方式,畅通信息联络渠道,建立信息联络员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联络制度,保障信息交流、勤务部署、处突维稳、事故调查等工作中畅通联络、快速反应、及时处置、协作联动。

建立路面巡逻管控联动机制。以国道 206 线、省道 225 线为重点,双方联动部署勤务 警力,实现主干道路重点路段 24 小时有效管控,联动查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并做好涉车 涉路案件先期处置、查堵等工作。对勤务安排调整的,及时告知另一方,另一方应有针对性 予以调整,防止重点时段失控漏管。

建立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破协作机制。对发生的交通肇事逃逸案快速联动、设卡堵截。

并以减少办事环节、提高破案效率为原则,积极协助开展调查走访、摸底排查、联合缉捕等 工作,加大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侦破力度。

建立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协作机制。对辖区车辆肇事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加强调 查协作,严密源头管理和车辆管控,积极帮助协调肇事车辆登记地政府及相关部门,配合开

展事故调查、处理和相关善后工作。

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会商机制。加强沟通与协作,定期召开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区域 会商会议,针对区域内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规律特点,研究加强区域协 作配合的工作措施。

第四篇:国际警务合作

国际警务合作:

一、以国际刑警组织为依托,在国际刑警组织框架内开展国际多边合作是当今国际警务合作的发展趋势。

二、通司法协助条

渡条约,广泛开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强化双

际边警务合作是当今国际警务合作的重要渠道和模式。

三、实侦查协作是当

合作的重要手段。

居留:被用作长期居留签证的简称,拥有该类型签证可以在规定时间内以相应的法律权益在该国领土生活。

:即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职权,对具有涉外因素的事务实施行政和 刑事 管辖活动的总称。

级别管辖,公安机关上下级之间,受理和侦查涉外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涉外警务行政处罚: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违反涉外公安行政管理法规的外人或外国组织,依法实施的行政制裁。是公安机关的重要涉外警务执法行为。

跨境追缉:对潜逃国外的犯罪分子,在有关国家警察机关的配合下,按照其越境逃跑方向 进行追捕的一项侦查措施。

外国人入境是指非本国公民持合法有效的护照或其他国际旅行证件、签证,从一国地区对外开放或者指定的口岸进入该国或者地区境内。外国人出境,是指居住或停留在本国的非本国公民,依据本国法律规定,离开国境。

洗钱只指“通过合法的活动或建设将违法获得的收入隐藏、伪装或投资的过程”。

跨国遣返:指一国执法机关,将潜逃至另一国的本国籍犯罪嫌疑人或罪犯,在有关国家机 关的协助下,通过拘留、驱逐、引渡等程序押解回国的执法行为。

国际警务合作,是不同国家的警察机关在警察事 务领域为完成特定的警务相互提供支持、援助、协助、配合的一种执法活动。华民侨。: 是

在国

外的中

公限期出境:公安机关对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外国人取消其在中国居留的资格,责令其 在指定的期限内离开中国的一种处罚措施。

跨国有组织犯罪:指3人以上有组织的实施的、涉及两个以上国家并触犯了他们的刑事法律的行

为。

引渡:一国把在本国境内而被他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人,根据他国的请求,在条约或互 惠的基础上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执行刑罚的一项制度。简答题

刑事司法协助:指各国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相互提供协助的行为。刑事司法协助又可分为广义和狭义的司法协助:广义的包括诉讼文书送达、协助调查取证、刑事诉讼转移、判决的执行、引渡、被判刑人移管;狭义的仅指诉讼文书送达和协助调查取证。建立国际司法协助制度,在中国是一个新领域,在立法、司法及理论研究方面尚处于起步阶段。本文试图以我国司法实践为基础,遵循国际法原则和规范,对健全中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作一些评析和初步探索。

中外警务合作条约中双方交换的情报类别:1.合作范围内的犯罪活动的情报; 2.涉及两国公共安全利益的重大国际活动犯罪的情报;

3.两国公民在对方国家实施犯罪活动或者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情报; 4.本国惩治犯罪方面的立法情报; 5.其他相互感兴趣的情报。

国际条约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征:一是条约的主体,亦即条约的缔结者,必须是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二是条约的缔结必须符合国际法;三是条约规定的实体,是缔约国家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四是条约须以书面形式缔结。

第五篇:省际林区警务合作总结

省际林区警务合作情况汇报材料

自202_年我省与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湖北、湖南等14个省(市)森林公安机关建立了跨区域警务合作机制以来,在第一届警务合作联席会议的推动下,我局高度重视,及时传达会议精神,创新边界林区管理模式,探索跨区域警务合作范围和领域,推进跨区域警务合作进程。

我市地处皖、赣交界处,边界线蜿蜒漫长,皖赣铁路、景鹰、德昌高速公路、206国道贯通,交通便捷,交错纵横。多年来,不少违法犯罪分子利用交通的快捷便利,边界位置管理相对混乱、受行政区划限制信息互通不够、信息资源共享途径有限的弊病大肆从事破坏森林资源,逃避公安打击,自从跨区域警务合作机制建立以来,我市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法,先后走访了相毗邻的安徽省东至县、祁门县、休宁县等县(市、区)森林公安机关,就跨区域警务合作进行了广泛的交流和探讨。通过邀请,周边兄弟单位的领导也相继来到我市参观访问,进行业务工作交流,相互学习借鉴好的做法和成功经验,增进友谊、感情和了解,互通情况。同时狠抓边界联合整治,统一开展联合打击行动,在警力、交通工具及打击方法和手段上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统一行动,形成预防和打击边界各种涉林违法犯罪活动的工作合力,有效维护了边界林区治安秩序稳定。

现将具体工作总结如下:

1、案件协查方面

自202_年以来,我市森林公安机关共协助浙江、安徽等邻近省份森林公安机关协查各类涉林案件10余起,协助抓捕嫌疑人3人,我市浮梁县森林公安局经公桥派出所也通过跨区域警务合作机制,依靠安徽省绩溪市、浙江省慈溪市、义乌市、杭州市余杭区森林公安大力协助,成功破获一起盗挖树木案件(案件详情附后)。

2、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方面

与周边省份森林公安机关形成联动机制,利用前期“三基”建设成果,将各类涉林信息、案件通报发布在各派出所网页上,通过浏览网页,了解周边县市的林区治安动向,结合自身情况共同及时拟定应对措施,定期对周边省份的闪里森林派出所、官港森林派出所进行走访,互通有无,真正实现了资源共享实时化,提高了信息利用率。

3、与毗邻省份的边界联防、联合行动方面

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我市森林公安成立之初,当时的局领导就高瞻远瞩,把边界联防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我市各森林派出所就与省内、外周边毗邻的县(市、区)签订了边界联防协议,落实了联防机制。此举得到了省局领导的高度重视和肯定。此后,我局历届领导都将边界联防,创建

平安林区列入森林公安工作的主要议事日程。早在第一届警务合作联席会议召开之前,我市经公桥森林派出所每年都与东至县、祁门县签订边界联防协议,建立了联防长效机制,虽然无大型的联合行动,但是在日常工作中,充分发挥各方警务信息互通、工作互动的合作优势,先后多次协同东至县、祁门县打击跨省涉林违法犯罪,有效维护了边界林区治安秩序稳定。

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我们还得看到合作机制中的不足,例如:⑴警务合作模式单一,大多数合作仅仅围绕着涉林违法犯罪展开,随着时代进步,打击与管理并重是大势所趋,合作模式可以向森林资源管理方向深入;⑵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不够,不能将各合作方的信息资源统一整合,无法进行更高层面的共享与研判;⑶受地域局限性较大,合作较多的是毗邻接壤的森林公安机关,与非毗邻地区的交流合作较少,且缺乏相对固定的交流机制;但是随着边界协作的深入发展,我局将更加积极主动地与周边县市森林公安机关对跨区域警务合作机制进行不断完善,对合作内容进行不断丰富,对管理模式进行不断创新,做到既能着眼大局,维护整体利益,不计较于寸利必争,又能主动手揽责,主动挑担,相互减负,做到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促进边界林区治安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

附:经公桥森林派出所合作破案情况

202_年3月13日上午经公桥镇源港村来我所报案称:其村台里组陈家段山场一棵桂花树昨晚被人盗挖运走。我所接案后立即组织警力展开调查,通过走访和询问山场附近群众,大家都不能提供有价值的线索。最后我所到经公桥高速收费站和安徽省东至县花园里收费站调取3月12日晚至13日凌晨过往车辆发现一辆皖P52512集装箱车辆从经公桥高速收费站进站前往安徽省境内,车厢内装了一棵无冠带土球树木,经对皖P52512车辆信息调查发现其是浙江义务市顺龙运输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绩溪分公司的货运车。3月15日我所办案民警立即赶赴安徽省绩溪县外调,当我所民警风尘仆仆的赶到安徽省绩溪县,由于人地两生,我所民警便找到了绩溪市森林公安局的同事,并得到了兄弟省市同事的大力支持,带领我们走访、调查,发现该车辆只是挂靠绩溪分公司,其一切业务还是浙江义务市顺龙运输有限公司负责,随即我所办案民警又赶赴义乌市顺龙运输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并找到义乌市森林公安局的同事,并得到了义乌市森林公安局同事的鼎力协助,通过调查发现该车已经转手卖给了浮梁县蛟潭镇镇勤坑组的郑辉成。我所办案民警立即又赶回找郑辉成进行询问,经对郑辉成进行询问,其承认是一个经公桥镇经公桥村大港组一个叫程尚礼的人在3月12日晚雇

请了他的皖P52512车辆从台里组陈家段山场装运了一棵桂花树至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百亩园苗圃出售,就在我们传讯程尚礼时发现该犯罪嫌疑人已潜逃不知去向,我所随即对程尚礼进行了网上追逃,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在202_年4月18日晚犯罪嫌疑人程尚礼在慈溪市被慈溪市宗汉派出所抓获,通过我所民警对犯罪嫌疑人程尚礼的讯问,确认了源港村台里组被盗的桂花树被卖到了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百亩园苗圃,我所民警立即赶往浙江省杭州市进行调查并找到了余杭区百亩园苗圃的老板蔡建刚,但百亩园苗圃的老板蔡建刚并不配合我所民警的工作,一再坚称其并没有收购来历不明的桂花树,而且态度非常蛮横,于是我所找到了余杭公安分局森林派出所的同事希望得到他们的帮助,余杭公安分局森林派出所的同事立即表示会尽全力的帮助我们,在余杭公安分局森林派出所的同事反复的对蔡建刚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做工作下,百亩园苗圃的老板蔡建刚才答应和我所民警合作,据实的和我所民警交代了其收购来自源港村台里组桂花树的事实经过,至此在安徽省绩溪市、浙江省慈溪市、义乌市、杭州市余杭区森林公安的鼎力帮助下源港村台里组盗挖桂花树案圆满告破。

东北四省警务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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