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
销
合同
合同编号:20190815
签定日期:2019-08-15
甲
方:
乙
方:
为保护供需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向乙方采购下列物品:
品牌名称
型号
配置
数量(台)
单价(元)
合计(元)
联想笔记本电脑
小新-14I青春
处理器:I5-8265U/内存:8G/硬盘:512G
SSD/显示卡:mx110-2G/win10/灰(含挎包、鼠标)
4900
4900
本合同货款总计金额:
4900元
大写:
肆仟玖佰元整
二、甲方指定交货或发货日期: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发货。
三、运输方式:
乙方送货至甲方指定地址
四、甲方收货地址、收货人及联系方式:。
五、结算方式:
银行转账。
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乙方开具发票,货到甲方验收货后,甲方即在0天内支付乙方剩下合同余款100%金额:4900元。
注:甲方在付清货物款项前,乙方对货物具有所有权。
六、本合同所涉及产品如无质量问题,不能退换货且不享受价保。
七、违约责任:
1、双方签章后,甲方不得更改产品数量和型号,乙方不得拖延交货,否则,视其违约。
2、若甲方未能按合同按时付款,乙方每天加收总货款额3‰的滞纳金。
3、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提出赔偿,最高金额为本合同金额。
八、解决纠纷方式: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未能通过协商解决的,提请供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九、其它:
本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甲方乙方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单位名称:
开户行:
账号:
单位地址:
电话:
委托代理人签字:
乙方
单位名称:成都达禄科技有限公司
开户行:兴业银行成都磨子桥支行
帐号
:***461
单位地址:成都市一环路南二段1号数码科技大厦416室
电话
:028-85435082
委托代理人签字
:
王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