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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纠纷多元化解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
编辑:心上人间 识别码:14-258521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3-30 21:26:41 来源:网络

金融纠纷多元化解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

为充分发挥县人民法院和基层央行金融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多元化解金融纠纷,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精准服务“六稳”“六保”工作任务,为推动XX经济转型发展营造良好的金融环境和强有力的司法保障,特制定本意见。

一、推进金融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建设

1.建立健全金融纠纷诉调组织。中国人民银行XX县支行、XX银保监分局XX监管组要因地制宜、规范有序推进全县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建设,通过成立调解委员会、设立调解工作站、线上线下调解相结合等方式,逐步实现金融纠纷调解服务的全县覆盖。要督促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建章立制,合理划分调解案件受理范围,规范调解程序、调解规则、调解员的遴选条件及渠道;要以中立、公正、专业为标准遴选调解员,专职、兼职相结合,建立调解员名册,实行动态管理,报县法院备案。同时,要加强调解员的政治素养、职业道德、调解技能、法律金融知识、保密知识等专业培训,引导调解员遵守调解保密要求,确保调解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案件信息不违法向第三人透露。鼓励金融管理部门、金融机构为金融纠纷调解组织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人员支持。建立经费保障机制,调解员办案补贴应当弥补调解员误工、误餐、交通等方面的费用。

2.落实诉调对接机制。各方要严格落实《XX县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XX县支行、XX银保监分局XX监管组关于全面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规定的诉调对接流程。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平等民商事主体之间因金融业务产生的合同和侵权责任纠纷中,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对具备调解基础的案件,按照自愿、合法原则,通过立案前委派、立案后委托移送调解组织或诉中邀请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经调解组织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经调解员和调解组织签字盖章后,当事人可以向XX县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其效力。经县人民法院委派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委派调解的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

3.探索建立小额纠纷快速解决机制。鼓励金融纠纷调解组织通过与金融机构签订备忘录或者协议的方式,建立小额纠纷快速解决机制。对赔付金额在一定数额内的金融纠纷,调解员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行业惯例,依照公平公正的原则,提出纠纷解决意见。如果金融消费者接受该意见的,则争议各方当事人均应当接受并承诺履行该调解意见。如果金融消费者不接受该意见的,则调解意见对各方当事人均无约束力,作为专家意见供当事人参考。金融纠纷调解组织要评估小额纠纷快速解决机制的效果,及时调整适用的金额范围和业务领域。

二、强化金融风险防控联动

4.加强金融法律风险提示与预警防范。县法院要定期发布金融审判白皮书和典型案例,通过公开金融审判数据、阐释法院裁判理念和裁判观点,向金融机构揭示风险,特别是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发现的以金融创新为名掩盖金融风险、规避金融监管、进行制度套利的金融违规行为,通过裁判明确交易法律关系,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促进形成交易规则,为金融管理部门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管提供有益的启示和参考。县人民法院要及时将具有重大风险隐患的案件通报给金融管理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对掌握的重大复杂金融案件、重大金融风险隐患等信息及时通报县法院,为各方协作,早发现、早介入、早处置提供有力支持。

5.加强司法建议工作。县法院要定期开展审判运行态势分析,发挥司法建议的预警作用,抓好普遍性、突出性、趋势性问题的研判,特别是在审判执行过程中发现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导致风险隐患等问题,及时对金融机构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提示风险,便于金融管理部门发现问题并完善相关制度,支持、促进市场主体规范经营,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纠纷,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6.协同处置重大金融风险。各方要高度关注互联网金融、P2P、信贷、债券等领域出现的风险事件,强化风险意识,定期开展金融案件风险隐患排查摸底,及时沟通协商,做好工作预案,协同处置重大金融风险,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底线。

三、加强信息共享和业务合作

7.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县法院要及时将全县法厅金融审判情况和典型案例,以及最高院发布的最新司法政策、司法解释、指导案例推送给金融管理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对涉金融案件的相关信息、金融创新业务、金融创新交易模式、金融行业监管最新政策等及时向省法院推送,实现信息互通共享。

8.建立金融纠纷专家库。组建金融案件咨询专家库,专家库设在县法院综合审判庭,建立专家名册,由中国人民银行XX县支行、XX银保监分局XX工作组选聘政治站位较高、精通金融业务的专家入选专家库。明确专家库专家职责,金融案件咨询专家库的专家可以接受县人民法院对涉金融案件专业问题的日常咨询,并可受邀参加县人民法院主审法官会议,对案件所涉业务性问题作出中立、客观、专业的解答。

9.加强各方业务支持。县人民法院审理涉金融重要案件,金融管理部门可应邀派员旁听;各方可以通过互访、座谈交流、举办论坛、学习培训等方式,加强沟通交流,实现法院裁判结果与金融监管政策导向的有机衔接,形成工作合力。

10.建立送达信息确认制度。针对金融纠纷诉讼文书送达难问题,金融管理部门要引导规范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过程中,通过合同约定、承诺确认诉讼文书送达地址,推进解决送达难问题。

11.建立金融审判反馈制度。针对同一金融机构的同类案件出现裁判标准不统一以及针对同一金融机构的多个案件在执行中出现矛盾和冲突的问题,金融管理部门要及时向县法院反馈,以便法院统一裁判思路,为金融纠纷提供可预期性和一致性的裁判处理,维护金融稳定。

四、建立金融纠纷多元化解联动工作平台

12.成立工作小组。县法院与中国人民银行XX县支行、XX银保监分局XX监管组共同成立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工作小组。

组长:XX

副组长:XX

成员:XX

办公室设在XX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13.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工作小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联

席会议,交流工作情况,分析研究涉金融纠纷的重大问题、金融市场发展和金融产品创新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可能引发金融风险的事件,对于涉及金融稳定、重大疑难复杂、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及其他重大情况,需协调与研究的,可视情况随时召开。

14.指定联络员沟通协调。由县法院、中国人民银行XX县支行、XX银保监分局XX监管组分别指定联络员,具体负责日常联络、材料移交、会务联系以及信息共享等工作的沟通、协调,建立工作台账,做好统计分析等工作。

五、加大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宣传力度

15.加强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宣传工作。各单位要积极借助传统媒体以及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新媒体,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开设网上平台、专题报道、公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加大对金融纠纷多元化解的宣传报道,教育和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积极参与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增强全社会诚信守法和风险防范意识,确保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大任务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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