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军转考试:军转干部自主择业管理服务水平不断提升
军转干考试
军转考试:军转干部自主择业管理服务水平不断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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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是地方经济建设的重要人才。近年来,河南省新乡市高度重视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不断提高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水平。
真心关怀,在帮助解决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实际困难上动真情。坚持做到:无论管理中心人员怎么变,始终为自主择业干部就业服务的思想不能变;无论地方就业压力多大,积极协助自主择业干部就业的思想不能变;无论自主择业干部有什么困难,千方百计帮助他们解决问题的思想不能变。利用“八一”、春节等节假日,慰问曾经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役、身体有病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帮助他们解决住院、医疗费报销等具体问题。积极与教育、民政、公安等有关部门协调,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办理医疗保险,为随调家属安置工作,为自主择业干部子女安排学校学习,解除了他们的后顾之忧。
突出重点,在协助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就业创业上动真劲。一是狠抓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网络培训。建立参训登记、定期督查和及时汇报制度,做到学习情况有登记,督促检查有人管,解决问题常联系,定期汇总勤上报。适时召开网络培训督促表彰会,促使每位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能按时、按期、按质、按量完成学习任务。二是搭建信息平台。与新乡工贸学校等单位建立联系,随时了解掌握用人信息;建立新乡市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信息库,向社会推介自主择业干部;建立飞信服务平台,及时发布有关就业信息。三是组织人才交流活动。借助新乡市人才市场,组织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免费参加人才交流会。四是协办经济实体。开展创业项目调研,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尽力帮助解决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在创业过程中遇到的困难。
创新思维,在落实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社区化管理服务上下功夫。建立了三个社区化管理服务试点,完成了三个社区管理服务工作的“四本台帐”(即:个人综合信息台帐、管理服务工作台账、党员年度管理台账、就业创业台账);制定了“四个制度”(即:基本情况登记制度、年终签到制度、党员登记制度、优抚慰问制度);实现了“五个统一”,即:统一制定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社区管理服务的各项规章制度,统一制作标牌、展板,统一印制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社区管理服务工作的表格、条幅,统一购买社区管理服务工作所需的电脑、打印机、桌椅等办公设备和用品,统一配发各种学习资料和图书杂志。
典型引导,在营造良好氛围上做文章。2005年7月份,何洪钦等四名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先进事迹,引起了省委主要领导的高度重视。河南电视台、《河南日报社》、《大河报》、《中国人才》等多家媒体分别进行集中报道。2008年在全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创业经验交流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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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彰大会上,三名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受到了表彰。2009年6月2日,在全国军转表彰大会上,王挺军受到了表彰,并作了《社区小天地
事业大舞台》的典型发言,受到了胡锦涛、温家宝、习近平等中央领导的亲切接见。中央十五家新闻媒体来新乡集中采访报道了王挺军的先进事迹。新乡市委下发了《中共新乡市委关于开展向王挺军同志学习活动的决定》,要求在广大军转干部和社区干部中广泛开展向王廷军同志先进事迹的学习活动。在先进典型带动下,新乡市先后有6名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愿到社区、到基层建功立业,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坚持不断加大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的宣传力度,在清华大学和国转办联办的网络课堂上发表文章2篇。杨志军在教育部举办的继续教育培训成果展上,入选全国网络培训百名优秀学员。
第二篇: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青海省管理实施细则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青海省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3-07-05 17:13:25
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转发省人事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省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试行意见的通知》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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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推进我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转发省人事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省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试行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2〕66号)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加快推进管理服务社会化进程,全面提高管理服务质量。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是指批准转业选择自主择业方式安置的军官和文职干部。
第四条接收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和完善省、州(地、市)、县(区)、街道、社区管理服务体系,积极探索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模式。
第五条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管理主体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及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
第六条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应保持和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积极投身安置地经济和社会建设,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应严守党和国家、军队的秘密,维护国家安全。自觉服从管理,积极支持和配合管理部门开展工作,遇到困难和问题,应当逐级反映,依靠组织解决。
第二章 职 责
第七条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职责:
(一)依据国家政策规定,制定全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办法和措施,并指导和监督执行。
(二)负责全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档案接收与移交工作。
(三)负责全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和其它经费的统计、预(决)算、申报、审核、核拨和调整工作。
(四)组织、指导全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工作。
(五)提供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政策咨询和信息服务,建立人员信息库和退役金数据库,实现网络化管理。
(六)承办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和其它事项。
第八条州(地、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职责:
(一)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辖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具体办法。
(二)负责本辖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和其它经费的核定、预(决)算、申报、调整和发放工作,协调办理住房、医疗等社会保障事宜。
(三)负责本辖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档案的接转、存放与管理。协助办理随调随迁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落户和转学、入学等事宜及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因私申请出国出境等有关手续。
(四)负责本辖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和就业指导,做好政策宣传,提供政策咨询和信息服务。
第九条县(市、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落实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各项政策,做好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十条街道、社区主要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党组织活动、政治教育等工作,并做好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的监督和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第三章 安置条件和办法
第十一条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实行分散安置、属地管理。安置计划由省军转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安置计划,与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计划同时编制,报省委、省政府、省军区下达。
第十二条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青海安置:
(一)原籍为青海或从青海入伍的。
(二)夫妇双方同为军队干部,其中一方在驻青部队服役,一方在省外部队服役,在省外部队服役的一方转业时可在配偶驻军所在地安置。夫妇双方同为驻青部队干部,一方转业,一方留队的,转业一方可在配偶驻军所在地安置。
(三)要求跨省或跨地区异地安置的,须有安置地任职经历,且转业时其配偶、子女或父母或配偶父母在该地区有常住户口;在安置地没有任职经历的,其配偶或子女或父母或配偶父母应具有安置地常住户口,且为原籍、或出生地、或固定工作地、或退休安置地
第十三条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在西宁地区的,由西宁市军转安置部门负责管理,安置在州、地的,由所在州、地军转安置部门负责管理。公安部门凭当地军转安置部门开具的落户函办理其落户手续。
第十四条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本人住所、就业地点、联系方式变动时,应及时向安置地管理部门报告。安置地管理部门在做好登记的同时,报省军转办备案。
第十五条对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政府应当在政策上给予扶持,工商、金融、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核发营业执照,并在本人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第四章 待 遇
第十六条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从批准转业的翌年1月1日起享受退役金,并免征退役金个人所得税。省财政厅根据省军转办每年实际接收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数量核定经费预算,按照统一发放工资的有关规定拨入指定银行代发。
第十七条州(地、市)军转安置部门应按时提供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实有人数和退役金标准、数额及代扣额款项等数据,报省军转办审核。代扣款项按国转联〔2001〕8号文件规定执行,其它应由个人缴纳的款项不列入代扣项目。
第十八条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从去世下月起停发退役金,一次性发给本人抚恤金和一定数额的退役金作为丧葬补助费。抚恤金的发放标准为:被批准为革命烈士的,发给本人生前40个月的退役金;因公死亡的,发给本人生前20个月的退役金;病故或其他原因死亡的发给本人生前10个月的退役金。丧葬补助费标准为本人生前12个月的退役金。
第十九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或者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应及时到安置地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进行登记,从被选用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如因不履行登记发生退役金或其它经费重复发放的,除如数追回外,依据有关规定做出处理。
第二十条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享受安置地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的有关政治待遇。
第二十一条建立退役金审核及注册制度。州(地、市)军转安置管理服务机构每年12月20日前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领取情况逐人进行审核。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应于每年5月1日至8月31日到安置地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进行登记。未进行登记的,安置地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应向省级管理服务机构申报,暂停其退役金的发放。第五章 社会保障
第二十二条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补贴,待全省住房补贴货币化制度实行后,由各地按当地同职级公务员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医疗保险,按照安置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纳保险费,并享受相关医疗待遇。
第二十四条自主择业军队干部就业后,可依法参加当地基本养老、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按照规定缴纳保险费,并享受相应保险待遇,其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从其在当地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日算起。
第六章 培训与就业指导
第二十五条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负责对全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培训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制订就业培训计划,组织新接收安置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适应性培训。州(地、市)军转工作机构负责本地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培训。培训工作经费按照有关规定列支。
第二十六条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按照“个人自愿、按需培训、依托社会、政府协助”的原则,根据社会需求和就业需要确定,合理设置专业课程,强化定向职业技能培训,提高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的竞争能力。培训场所主要依托地方院校、成人教育机构、各类职业培训机构。
第二十七条培训工作应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并以开展安置政策宣传和经常性思想政治工作为重点,帮助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转变观念、调整心态、增强信心,不断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指导,由各级军转安置工作部门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负责。主要提供就业咨询、发布就业信息、组织人才交流、建立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人才网等服务。
第二十九条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公开录用聘用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用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
第三十条鼓励和支持个体工商户与私营企业优先接收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对接收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多的单位,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允许跨行跨类增加经营范围。
第七章 家属安置
第三十一条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随调随迁配偶及子女,与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的随调随迁配偶及子女同等对待。
第三十二条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随迁配偶及子女符合就业条件的,安置地政府应当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帮助实现就业。
第三十三条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配偶和未参加工作的子女可以随调随迁,各地公安部门凭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的安置通知办理迁移、落户手续。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的,由安置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排。第八章 党员教育管理
第三十四条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由所在部队师(旅)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介绍到安置地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前往办理组织关系转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应根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居住、就业情况,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逐一落实党员组织关系。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中的党员被用人单位聘用后,应及时将组织关系转到用人单位党组织。未就业的,应按有关规定将组织关系转至本人户口所在地(街道、社区)党组织。
第三十六条州(地、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部门,应建立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居住、就业、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登记制度,并结合退役金进行确认,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基本情况每年核定一次。党委组织部门会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部门,落实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党员管理教育。
第三十七条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中的党员应当就地就近编入社区和其他基层党组织进行管理。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党员较多的街道或社区,应按照《党章》有关规定成立党支部。街道和社区党组织应建立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基本情况、交纳党费、组织生活、政治学习、外出、就业及与组织联系情况登记,明确有关要求,建立联系方式,保持经常联系。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党员应定期向党组织报告思想和工作情况,积极参加党组织活动,履行党员义务。对需要长期在异地居住、就业的,党组织应与本人所在地党组织取得联系,帮助其接转组织关系。
第三十八条各级党组织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落实关于做好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要求,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教育管理纳入议事日程,落实工作责任。探索加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教育管理的有效办法,健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制度,严格组织生活,严肃党的纪律。教育和引导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积极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保持先进性。督促其定期参加组织生活,按时交纳党费,自觉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关心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的思想、工作和生活,帮助解决遇到的困难。
第三十九条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的党费收缴,按照中组部有关党费收缴的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自主择业转业干部的安置管理工作,按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十一条各州(地、市)依据本《细则》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二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四十三条本《细则》由省人事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青海各位战友:今年取暖费和住房补贴进行了调整,现告诉大家具体标准。
1、住房补贴由工资总额的3%调整为5%;从2013年1月份起执行。
2、各地取暖费标准为:西宁市:2300元,同仁、祁连、共和、贵南、格尔木市、都兰、乌兰、德令哈、2533元;刚察、河南、泽库、兴海、大柴旦、冷湖2592元;茫崖2709元;玉树县、称多、昂欠、杂多、玛沁、玛多、达日、甘德、久治、班玛2782元;治多、曲麻莱2855元,从今年冬季取暖期开始执行。住房补贴和取暖费的标准已经清楚了,按照财政管理的渠道进行发放,请大家相互转告。
第三篇: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有关政策问答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有关政策问答(转)
1、原确定的计划分配军转干部能否再改为自主择业方式进行安置?
答:国家规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一经下达,不再变动。因此,计划分配的军转干部一经确定移交地方接收安置后,不能再改为自主择业安置方式。
2、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报到的最后期限如何确定?逾期不报到如何处理?
答:地方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与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同时发出报到通知,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地方市、州军转安置部门报到。逾期不报到的,地方按有关规定退档,部队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因离队报到时还未到年底,仍要在部队领几个月工资,因此后勤部门不同意马上开具《人员供给介绍信》,而提出到年底再开,这样做行不行?
答:国务院军转安置工作小组、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等13部门在《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2001]国转联8号)中指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离队时,其所在单位后勤财务部门按本人离队时的工资和津贴补贴标准,填制《人员供给介绍信》,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按当地同等职务等级的军队干部所享受的工资和津贴补贴标准及中发[2001]3号文件第三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予以核发退役金”。
这里已明确要求是在“本人离队时”填制《人员供给介绍信》。如果到了年底再开具,地方就没有时间进行退役金的核定,地方财政也无法对相应项目进行财政预算,军转安置工作部门也不能及时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申报医疗保险计划、住房补贴计划和办理相关手续,而这些都将直接影响到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个人待遇的落实。
4、办理身份证为什么必须以加急快件的方式办理?
答:因为从转业翌年的元月起,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医疗保险待遇、住房补贴待遇都由地方承担,而办理相关手续必须要提供身份证等证明材料,加之军转安置工作部门申报办理相关手续还需要比较长的时间,因此,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在办理完入户手续后,必须以加急快件的方式办理身份证,提前将相关材料提交军转安置工作部门,军转安置工作部门才能尽早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办理有关手续,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相应待遇的时间才不会受影响。
5、安置后,如户口和居住地迁到了外省市,安置管理的关系可不可以转到外地?
答:不能。按现行规定,安置地只有一个,不能调整。同理,即使在我省范围内,各地、市接收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也不能跨地区调整安置地。
6、确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待遇的有关截止时间和二次入伍的军龄如何计算?
答:计算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任现职务(含专业技术等级)年限、配偶随军并取得常住户口年限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等时间,统一为批准其转业当年的3月31日。二次入伍的干部,原在地方工作的时间,不得计算为军龄。收归军队的人武部干部,属于转业复员的,其收归前在人武部工作的时间可以连续计算军龄。
7、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15年、20年以上的时间,是否包括累加计算的时间?
答:包括。
8、入伍前在普通高校学习的时间能否计算军龄?
答:普通高校毕业入伍的转业干部,在确定自主择业条件和计发退役金问题上,其在普通高校学习的时间,可比照对同期入军队院校学习的毕业学员的规定办理,其它待遇按现行规定执行。
9、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是如何计算和发放的?
答:退役金的计算公式和计算项目请参阅本站“政策法规”栏目。
经人事部与财政部协商决定,全国统一委托中国建设银行为代发银行。代发银行(建设银行)设立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专户,并按照代发合同逐月将退役金拨付到军转干部个人帐户,具体工作流程是:由各市州军转部门收集、采集数据,并作必要审查后,报省军转部门审查、审核,确认无误,送省财政部门作必要审核后从中央财政所拨专项款项中划拨给省级建行,由建行生出发放数据,再分解到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户口所在地建行,并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设立个人帐户,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凭卡直接在银行领取退役金。
10、如何知道个人领取的退役金数额?
答:对于首次核定的退役金,军转安置工作部门在计算完后将通知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本人前来确认,经军转干部本人确认无误并签字后,报省军转安置工作部门审定。核定数即为首次应领的退役金数额。
此后国家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进行调整时,以每人相应的职务等级退役金标准和可享受的退役金比例之积计增发,增发部分和原领取的退役金之和即为新标准下的应领退役金数额。
11、为什么规定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可以给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计发差额补贴?我省是否发放差额补贴?
答:这主要是考虑经济比较发达地区消费水平高,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如不发给相应的地区补贴,其实际生活水平将受到影响。因此,对到这些地方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由安置地政府按照当地党和国家机关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月退休生活费数额,发给差额补贴是合理的,有利于鼓励军队转业干部选择自主择业的安置方式。
考虑到我省的实际经济发展水平和党政机关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的退休金水平不高,我省现在未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计发差额补贴,同时也无其他项目的补贴。
12、军龄工资是按什么时间计算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每年是否还增加计算军龄或者工龄?
答:军龄工资按虚年,即按年头计算。军龄增发按周年计算。军龄计算截止到干部转业离队的当年,今后不再增加计算年限。
13、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在部队服役期间被地方授予的荣誉称号(如全国优秀人民警察、全国三八红旗手等)是否可以算增发退役金的条件?
答:仅限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规定的奖励项目,地方授予的各种荣誉称号目前没有作为增发退役金的条件。
14、公务员、军队现役干部增发工资时,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是不是也同时增发?
答:《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上述规定中没有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增加退役金与地方公务员和军队现役干部增加工资一定同步的含义。因此,只有在国家有关部门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作出调整的决定后,才能实施调整增发的工作。
15、近几年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调整增加过退役金吗?一般能增加多少?
答:近几年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每年都已调整增发了退役金。增发基数按职级分:正团(含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干部和文职干部,以下各职务同)46元、副团40元、正营34元、副营30元。用本人享受的退役金比例乘以相应职级的基数,就是本人实际可得到的增发退役金。
16、公务员年终增发一个月工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是否也增发一个月?
答:目前没有这方面规定。
17、对在飞行、舰艇上工作和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时间如何计算?
答: 从事飞机、舰艇和到边远艰苦地区开始工作之时算起。地方审核时,依据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个人档案记录和部队政治机关的有关证明材料确定。
18、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境外学习、工作或出境定居后,其退役金是否停发?
答:此类人员不属于〔2001〕国转联8号文件规定的退役金停发范围,目前不停发,今后若有进一步的规定,按规定办理。
19、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增发退役金的军龄是如何计算的?
答:服现役每满12个月算1年。20、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入伍前上山下乡或在地方单位工作的时间,是否可以与服役年限合并作为增加退役金的依据?
答:不能。
21、人武部干部移交地方期间荣立的三等功,可否按中发〔2001〕3号文件精神增发退役金?
答:收归前在人武部工作期间连续计算为军龄的,可作为增发退役金的依据。
22、哪些情况会减发或停发退役金?
答:被财政拨款的单位正式录用后,将停发退役金。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触犯国家刑律受到刑事处罚的,其退役金按国家有关规定减发或停发。
23、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后,又辞职或被解聘的人员,待遇如何确定?
答:按〔2001〕国转联8号文件规定,上述人员“从被选用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不再享受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有关待遇。”也就是说,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并享受相应待遇只有一次选择机会。从上述单位辞职或被辞退、解聘后,不再恢复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身份,与地方同等情况人员一样对待。
24、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档案如何管理?
答:我省实行市、县(市、区)两级安置地人事部门按属地分别管理档案的办法,对档案管理工作作了具体规定。依据有利于退役金发放和就业的原则,原则上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档案应放在军转部门管理,以便核准、调整退役金,帮助办理有关事务和推荐就业。具体内容请参阅本站“政策法规”栏目。
25、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党的关系由哪级组织管理?
答:我省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党员,应编入所在街道、乡镇的党组织,并由其进行管理。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中的党员,要定期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履行党员义务,按时交纳党费,自觉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
26、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的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标准如何确定?
答: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一次发给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支付。抚恤金标准:被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的退役金;因公***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的退役金;病故的,为本人生前10个月的退役金。丧葬补助费标准为本人生前12个月的退役金。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遗属生活确有困难的,由安置地政府按照国家和当地的有关规定发给生活困难补助金。
27、我省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与军转安置工作部门保持联系有什么要求?
答:我省军转安置工作部门要求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与军转干部管理服务机构保持经常性联系。
这样要求的目的,一是便于军转安置工作部门核查和掌握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必要情况。二是便于核实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发放情况。三是有利于促进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之间的就业、创业信息交流。四是便于军转安置工作部门改进管理服务。
具体地讲,要求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将通信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联系人、户籍所属的街道和派出所等情况提供给军转安置工作部门,一旦发生变化,也要及时告知军转安置工作部门。凡需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本人签字的材料,必须本人亲自前来办理(身患疾病不能行动者可用委托书形式委托配偶和直系亲属办理,但本人必须事先通过电话等向军转安置工作部门说明情况并征得同意)。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本人在每年的12月底前,应主动到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机构进行登记。按省军转安置工作部门的要求,不履行手续的,暂缓发放下一年的退役金。
28、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可享受哪些税收优待政策?
答: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符合条件的,凭有关转业证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先办理。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须持有师以上部队发给的转业证件,税务机关对此进行相应的审核认定。
第四篇:自主择业:浙江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和管理实施办法
自主择业:浙江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和管理实施办法
中公军转网搜集整理浙江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和管理实施办法(浙军转干〔2002〕4号),供广大军队转业干部参考。中公教育军转干考试网,及时发布军转考试信息、整理发布军转安置政策、搜集随军家属安置信息、军休干部安置政策等,供2015年军转干部参考。
浙江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和管理实施办法
浙军转干〔2002〕4号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和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部门《印发〈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01〕国转联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全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计划,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根据当年国家下达的安置计划统一编制,经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审定后,同当年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同时下达。各市、县根据省下达的计划接收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接收条件按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和《浙江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浙委〔2001〕15号)规定执行。条件审查由各市军转办负责。
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由县(市、区)安置,档案由县(市、区)军转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转和保管。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后,由市军转办将安置落户地点和报到县(市、区)上报省军转办,统一由省军转办向部队发出报到通知。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接到报到通知后,持有 关介绍信件,在规定时间内到接收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经体检患有严重疾病,影响生活自理的,应及时退回原部队。
三、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根据房改政策需要解决住房的,当地政府有经济适用住房或周转房条件的,应按政策规定允许其优先购买和租用。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将服现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交入地方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在购建住房时,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优先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已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市、县,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未被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按照当地的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参照公务员有关做法参加安置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所需缴纳的用人单位缴费部分和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由当地财政部门解决。其个人按规定比例以退役金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当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标准提供代扣数额,代发银行负责在退役金中代扣,并交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参保后,按当地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为其建立个人帐户,自主择业军队更多信息请加入:浙江军转交流群 254066152
转业干部服役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余额一并划入,日常医疗管理由县(市、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按当地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后,从录用聘用之月起由用人单位及其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尚未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市、县,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服役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暂由其本人保存,待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后,再并入其个人帐户。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在未被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享受当地政府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待遇,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解决,日常医疗管理由当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被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后,享受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待遇。
五、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并缴纳养老、失业保险金,享受相应保险待遇,其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从其到地方就业后在当地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日起计算。
六、各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要掌握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动态,对未就业者,要主动给他们提供就业咨询、发布就业信息、组织人才交流,为他们作好就业指导。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从社会上公开招聘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用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
七、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安置地政府及工商、金融、税务等部门要从政策上给予扶持。符合条件的,任有关转业证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先为其办理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准后,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其中营业税免税由主管地税机关核准,企业所得税免税按照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管理的权限审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须持有师以上部队发给的转业证件,主管税务机关对此进行相应的审核认定。每一位军队转业干部按上述规定,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八、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可根据本人意愿,到地方院校、成人教育机构、职业培训机构学习,也可以与计划分配转业干部一起参加培训。各级军转、人事部门负责帮助提供培训信息,制订就业培训计划,落实就业培训院校或承训单位。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培训补助费,除中央有关部门拨款外,省财政配套补助标准与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配套补助标准相同(宁波市转业干部由宁波市财政安排)。
九、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按有关规定,一次性发给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支付。抚恤金标准为:被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的退役金;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的退役金;病故的,为本人生前10个月的退役金。丧更多信息请加入:浙江军转交流群 254066152
葬补助费标准为本人生前12个月的退役金。革命烈士和因公死亡的界定,按当地国家机关公务员申报程序和手续报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遗属生活确有困难的,由当地政府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解决。
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落户手续,子女的转学、入学等事宜按照浙委〔2001〕15号文件规定办理。
十一、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团组织活动,按其组织关系,由所在街道、乡镇负责;组织关系挂靠的,由挂靠单位负责。其他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由户口所在街道、乡镇负责。
十二、自主择业人员管理所需工作经费,由当地财政部门适当安排,各地人事、军转部门专款专用。
十三、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与管理是一项新的工作,是贯彻党中央有关退役军官安置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此项工作政策性强、工作量大、涉及面广。各级各部门一定要加强领导、措施得力、密切配合,把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好、服务好。
(军转:浙江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和管理实施办法,来源: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中公军转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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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2013军转:西藏“三突出” 提升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能力
军转干考试
2013军转:西藏“三突出” 提升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能力
【关键词】军转 军转干 转业干部 军转论坛 军转干考试 军转网
军转干考试
军转干部安置 军转待遇 军转干考试公告 军转干考试大纲 军转干考试成绩 军转干部 军转干部安置计划
西藏自治区2012年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培训班在拉萨开班。培训班由区党委组织部和区人社厅联合举办,培训分四批进行,共有700余名自主择业干部参加。
据介绍,此次培训特邀西藏大学专家教授作专题授课,在培训内容设置上做到“三个突出”:
一是突出基础性。坚持把经济法、合同法等基本理论作为学习重点;
二是突出实用性。针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就业创业的实际需要开设课程;
三是突出全面性。设置了党的十八大精神、西藏区情及中央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人力资源管理等课程,既着眼于当前工作需要,又注重全面提高军转干部的能力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