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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监督方式方法 增强监督工作实效
编辑:风起云涌 识别码:14-468253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5-15 14:15:57 来源:网络

完善监督方式方法

增强监督工作实效

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既要理直气壮地依法开展监督,又要讲究监督方法,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方式,进一步增强监督实效。结合人大工作实践经验,监督工作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以下四个相互结合的方式进行:

1.“柔性”监督与“刚性”监督相结合。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除了采取审议反馈,专题汇报,检查评议,督促决议、决定落实等“柔性”监督形式外,还可以采取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刚性”监督手段监督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特别是对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执行不力,决而不行,行而不果的,可以运用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甚至罢免等法律手段,切实做到既敢于监督,又善于监督;既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又敢于动真碰硬,实行刚性监督,维护好决定权的法律地位和权威,确保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

2.法律监督与工作监督相结合。人大常委会的经常性监督工作,主要规范两个内容:一是工作监督,是指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在工作中是否正确实施法律和依法行使职权,是否正确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是否正确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工作监督包括专项工作监督、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监督和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等,主要是为了督促和支持“一府两院”依法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二是法律监督,是指对政府作出的决议、决定或者发布的命令等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所进行的监督,其目的是保证和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保证宪法和法律的正确实施。要实现工作监督与法律监督的有机结合,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每年确定工作计划时,应当立足实际,合理搭配、安排法律监督内容和工作监督内容,使二者紧密结合起来,既促进法律得到正确贯彻实施,又促进工作部署得到切实落实。

3.行使监督权与行使决定权相结合。监督权与重大事项决定权,并不是在法理上完全独立的职权,而是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所享有的“集合性的国家权力”的具体权能内容。因此,监督权与重大事项决定权各自的正当性依据是相互统一的,相互之间的权能区分主要在于各自的事权内涵不同。在国家事务中,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作出的决议决定具有最高权威性和不可替代性。但如果正确的决定没有得到真正的执行和落实,决定只能是“一纸空文”。因此,通过有效的监督手段,确保决议决定的正确贯彻实施尤为关键;反之,监督是督促工作落实,解决问题的重要手段之一,对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或带有全局性、倾向性的问题,要通过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适时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以决议决定的法定强制性,监督推进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及审议意见的落实。就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而言,作出决定与监督执行是不可分割的整体。

4.监督与接受监督相结合。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法定的监督机关,对“一府两院”开展监督,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最高层次的监督。那么,人大常委会还要不要接受监督呢?回答是肯定的:监督者也必须接受监督。人大常委会作为“一府两院”行权的监督机关,更懂得权力要被监督的意义;在行使监督权力的同时,更应主动接受人民群众对自身权力的监督,做接受监督的典范,带动“一府两院”主动接受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但是,由于人大常委会受行权缺少完善的法制性规范,导致社会对人大常委会监督明显缺失,人大常委会行权与否、行权好坏结果都一样,其权力成了不受监督、约束的无限权力。与党委和“一府两院”逐步强化“官员问责”相比,人大常委会在这方面明显滞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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