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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公司运营管理处罚规定
编辑:心如止水 识别码:14-965285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4-17 18:15:28 来源:网络

第一篇:公交公司运营管理处罚规定

公交公司运营管理处罚规定

1、未经调度人员批准擅自缺班、绕近道、改变运行线路、不按照规定起止站点发车、中途调头、随意更换驾乘人员、甩站甩客的,当班驾驶员和乘务员各罚款50元;末班车不按照规定站点、时刻发车、中途下线、不到终点站的,驾乘人员各罚款100元。

2、乘务员早上迟到耽误发车时间的,每次罚40元,造成缺班的由本人或所属车主承担缺班车的缺班损失(按当天线路班次收入计算)。

3、因事故、路阻、修车必须停班时,该车驾驶员应当立即电话告知调度、安全、稽查人员,经公司同意后方可停班,除因事故被扣车外,驾乘人员应随时准备上线运营,不得离开车辆办私事,否则按照擅自缺班处理,每人每次罚款30元。

4、车辆正常运营时间,驾乘人员不准随意离车、离岗(包括车辆在站等班、等客时间),违者按照私自缺班处罚,每人每次罚款30元。

5、驾乘人员应当保持车内外卫生,驾驶员负责车体外表,乘务员负责车内卫生。除雨雪等特殊情况外,凡车辆卫生不合格的,当班驾乘人员根据各自责任每次罚款20元。

6、乘务员必须熟悉线路站点,按照运行线路站点提前报站,并组织乘客有序上下车,因乘务员不报站或报站不正确而造成乘客越站、漏乘、错乘等服务质量事故,每次罚款30元,由此引起的一切服务纠纷和后果由乘务员本人承担。

7、驾乘人员在车辆正常运行时间(中午用餐时间除外)不准在车上看书、睡觉、打电话聊天、聚堆嬉闹、吃零食或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违者每人每次罚款30元。

8、驾驶员应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规,不准酒后驾驶,不准闯信号,不准超速,禁止易燃易爆危险品上车,车辆到站停靠时车轮距离路沿石不超过40厘米,车辆回场后必须按照划定位置停放,关闭门窗,切断电源,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场。因驾驶员违反上述规定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完全由本人自负。发现酒后驾车者每次罚款500元。

9、驾乘人员应按照规定填写路单,如实填写修车缺班、包车缺班情况,如果发现虚填班次、私改路单,按贪污票款论处,每次罚款500元。

第二篇:公交公司运营服务质量管理规定

公交公司

运营质量管理规定

第一章 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共交通运营质量管理,规范运营服务,减少和杜绝服务投诉,完善企业内部管理,树立优秀企业形象。结合我公司运营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廊坊市公共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运行服务质量管理规定,是对运营生产中发生违规违章行为监督和认定的说明文件,是进行教育和处罚的依据。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交公司所属单位运营车辆驾驶员。

第二章 运营质量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有下列违反运营管理规定之一的,给予当班驾驶员20元罚款。

1、未按运营计划时间到位;

2、车辆运行不逢站必停、溜点、甩站;

3、违反平峰时段区间点运行规定;

4、车辆发生故障抛锚,未按规定负责转换乘客;

5、运营车辆早晚班运营,上下乘客时不开启照明灯;

第五条 有下列违反运营管理规定之一的,给予当班驾驶员30元罚款。

1、未规范进出站、遇阻未二次进站;

2、进站未按规定先开中门、再开前门上下乘客;

第六条 有下列违反运营管理规定之一的,给予当班驾驶员50元罚款,同时分公司范围内通报,有书面检查。

1、非本路线站点停车上下乘客;

2、线路站点外停车上下乘客;

3、运营行驶中途带客购买物品或就餐;

第七条 有下列违反运营管理规定之一的,给予当班驾驶员100元罚款,分公司范围内通报,组织其不少于3天培训。

1、首末两班不准点发车;

2、车辆脱线运营、私自收车;

3、车辆运行中私自请人替班,代班;

4、未执行运行计划无故脱岗;

5、私自拆卸、损坏车辆电子设备;

6、发班不到起点站或收班不到终点站;

第八条 有下列违反运营管理规定之一的,给予当班驾驶员200元罚款,分公司组织其不少于7天培训、有书面检查,公司范围通报。

1、越站甩客或对免费范围内乘客拒载;

2、不服从调度指令、更改运行计划;

3、承载超范围物品或违禁品;

4、职能部门在检查纠章中,拒不在检查表签字;

5、监督检查时,驾驶员不配合、不停车或驶离检查点逃避检查;

第九条 有下列违反运营管理规定之一的,给予当班驾驶员按公司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1、不服从稽查和路队管理,擅自停运车辆;

2、妨碍检查工作;辱骂、殴打管理人员;

3、在规定时间内不到管理部门接受教育和处罚;

第十条 私自倒卖燃油(气)、材料的或者未经单位领导同意,擅自抽取、挪用公司燃油(气)的,属严重违纪行为,按公司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运营安全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有下列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之一的,给予当班驾驶员10元罚款。

1、在驾驶区域悬挂、放臵妨碍安全驾驶物品;

2、行驶中车载收音机音量过大;

第十二条 有下列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之一的,给予当班驾驶员50元罚款。

1、行车中未关好车门;

2、驾车时不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

3、驾车时拨打、接听手机,收发短信或戴各类耳机行车;(业务指令除外)

4、驾车时饮食、闲谈、穿拖鞋或高跟鞋(跟高3厘米以

上)

5、驾车时不按规定使用灯光;

6、躲避道路电子系统监控;

7、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以及有标志的路段鸣喇叭;

8、违反“车停稳后开门,关好门起步”规定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之一的,给予当班驾驶员100元罚款。分公司线路例会上点名、要有记录。

1、驾车下陡坡熄火空档滑行;

2、车辆转向器、制动器、灯光装臵、后视镜、雨刷器等其它机件失效或不全上路运营;

3、不按规定在出车前、行驶中、收车后三检车辆;

4、车辆带故障上路运营;

5、超过公司规定时速50%以下;

6、两车相会时互相传递物品或交谈;

7、违反交通信号灯、现场交警交通指挥;

8、车内灭火器、自动灭火装臵失效或缺失,不及时上报;

9、占用非机动车道或无故逆向行驶;

10、不按规定道路行驶、随意变更车道;

第十四条 有下列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之一的,给予驾驶员200元罚款。分公司组织培训3天、写书面检查。

1、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及左右车辆保持安全距离;

2、雨雪雾等恶劣天气、违反行车规定;

3、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事故,不按规定使用警示灯光和标志;

4、不按规定牵引车辆;

5、车辆带故障不报修造成停班;

6、违反驾车操作规定、损坏车辆;

7、前压后抢前后车互相追逐,开斗气车;

8、超过公司规定时速50%以上;

第十五条 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除交警部门处罚外,未造成后果的对驾驶员给予1000元处罚,造成后果的自负。

第十六条 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的除交警部门处罚外,未造成后果的对驾驶员给予202_元处罚,造成后果的自负。

第十七条 驾驶员因饮酒过量,班前未上报,酒测出含量处罚200元。

第四章 投币、刷卡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有下列违反行为之一的,给予当班驾驶员20元罚款。

1、无人售票车驾驶员未履行投币箱一站一清盘或钱币裸露在投币箱口外;

2、无人售票车驾驶员不认真监管乘客投币、刷卡出现两人以下漏票;

3、无人售票车驾驶员不按规定备票和放臵;

4、员工乘车时不刷卡或卡内余额不足而不投币;

5、员工乘车时随行人员无该卡使用权而不投币;

6、员工卡转借他人使用,验出后不收回;

第十九条 有下列违反行为之一的,对当班驾驶员给予50元罚款。

1、无人售票车驾驶员亲朋好友乘车未投币刷卡;

2、无人售票车驾驶员不认真监管乘客投币、刷卡,出现一次两人以上漏票;

第二十条 有下列违反行为之一的,给予当班驾驶员100元罚款,分公司组织培训、并写书面检查。

1、私自拆卸投币箱;

2、无人售票车驾驶员在运营中触摸钱币;

3、误导乘客将钱币不放入投币箱;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违反行为之一的,给予当班驾驶员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1、以岗位之便并谋取私利;

2、以各种手段侵吞票款;

3、采取里勾外联等形式盗窃票款;

4、严重违反票务管理制度被查处后拒交罚款;

第二十二条 由GPS车载监控系统的车辆在运营期间,如发现乘客上车既未投币、又未刷卡,则对该当班驾驶员每人次罚款20元,超过两人以上(含两人)的罚款100元,分公司内通报并又书面检查。

第二十三条 由GPS车载监控系统的车辆在运营期间,有人为干扰、切断电源、破坏监视探头、遮挡投币箱探头,造成信息传递中断、票款丢失情形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 线路运营车辆驾驶员在场区内未按指定收银地点,停放车辆换取投币箱内胆,给予当班驾驶员50元罚款。

第五章 服务质量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违反服务管理规定之一的,给予当班驾驶员10元罚款。

1、驾驶员不按规定着装、佩带上岗证件;

2、车厢内服务设施短缺或不报修;

3、不规范使用语音报站器、LED显示屏;

4、电子路牌夜间不开或数字不完整不及时报修;

5、驾驶员座椅靠背悬挂衣物或其他饰品;

6、乘客上车投币未展开,驾驶员不提示、不查验残币;

7、车厢内无张贴乘客须知或不洁、有损坏;

8、车厢内无服务意见本、车门票价标识;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违反服务管理规定之一的,给予当班驾驶员20元罚款。

1、仪容仪表不整洁、敞胸露怀不端庄;

2、不耐心解答询问、语言解答不规范;

3、不使用文明用语、服务态度冷淡;

4、不照顾老、弱、病、残、孕;

5、车上乘客骤增不疏导;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违反服务管理规定之一的,给予当班驾驶员50元罚款,分公司组织培训教育。

1、服务态度蛮横、发生有责纠纷;

2、不制止携带危险品、宠物和吸烟的乘客上车;

3、不注重语言文明、歧视辱骂行为;

4、驾车时对工作发泄牢骚和不满;

5、遇路堵等情况不向乘客解释、发生纠纷;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违反服务管理规定之一的,给予当班驾驶员按公司有规定严肃处理。

1、发生服务纠纷不正确处理、隐瞒事实欺骗公司;

2、受新闻媒体批评曝光造成较大负面影响,严重有损企业形象和企业信誉;

3、散布谣言、煽动罢运、越级上访、制造事端等行为的;

第六章 车容车貌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给予当班驾驶员20元罚款。

1、车体:车身外面积三分之一有泥点或雨雪后(路面已干)没有及时清刷车辆;

2、玻璃:车体玻璃不明亮,有污迹;

3、地板:车厢地板积泥、存积杂物;

4、座椅:靠背缝隙有明显灰尘或陈旧污垢;

5、踏板:有明显积土杂物;

6、外顶:有明显污垢;

7、车门:车门内外有油泥或明显污迹;

8、轮胎:有明显油污或陈旧积泥;

9、垃圾桶:垃圾桶清倒不及时或残缺、不洁;

10、车到终点不清扫废弃物、清洁工具乱放臵;

第七章 运营质量稽查流程管理

第三十条 运行质量管理部履行公司运营服务质量监督检查职能,按照廊坊市公共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运营质量管理规定,对违规违章行为按序进行监督、核查、追责;

(一)公司管理人员稽查;

1、对公司线路日常现场抽查及纠正治理,视情节分两项处理一是口头纠正、二是现场开据廊坊市公共交通营运行为违章通知单 一式两份;

2、通知单填写属实、检查人与被检查人双方签字,一份部门处理后保留存档、一份发至被检查人所属单位签署答复意见;

3、质量管理部门10日内审核处理、开据违规违章处理意见书、部门处理意见与通知单一并归档,部门处理后上报主管领导;

4、质量管理部将违规违章处罚金数额以通知书形式、通知人 力资源部门在其本月工资内扣除,也可交现金处理;

5、监督检查出较大以上问题、由部门汇总意见、请示主管领导意见,报总经理批复执行;

(二)分公司管理人员检查;

1、分公司管理人员检查出违规违章行为,要依据廊坊市公共 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运营质量管理规定条款,对违规违章驾驶

员处理;

2、分公司以纸式违规违章处理单形式,每10日报运行质量管理部备案;

3、分公司对查出问题较大以上的,上报公司处理;

4、分公司建立健全违规违章处罚管理档案;

(三)服务质量投诉、核查、回复;

1、运行质量管理部负责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有关部门移送、其它方式途径披露的;市民及其他组织以电话、信函、电子邮件、来人来访等各种形式举报的;将会同有关部门处理;

2、运行质量管理部以填写廊坊市公共交通运营投诉受理单以及投诉内容、时间要求、答复或回复标准一并发至各分公司;

3、各分公司对投诉内容涉及运营车组和驾驶员服务质量问题,要如实核查、按要求答复或回复投诉人、要有书面材料并拿出对被投诉行为事实有处理意见上报,运行质量管理部核查落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并上报主管领导,较大问题以上报总经理;

4、运行质量管理部对公交规划、便民服务、港湾站点设施等政策性很强的建议和意见,将会同有关部室,请示总经理和主管领导批准,统一标准进行对话和回复;

5、需要核实调查违章违纪行为的,指定2名以上稽查管理人员与分公司共同调查核实;

6、无明确的违章违驾驶员信息或无具体违章违纪车组信息,行为不清、证据不充分或不确凿、提请主管领导后,不与

调查;

7、各分公司对投诉调查、核实、取证、处理应指定专人负责,在上级规定的时限内回复及上报;

8、对投诉内容调查属实,违章违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理,依据运营质量管理规定条款处理;

(四)、运营质量管理对投诉的定性标准;

1、一般投诉:服务不规范、工作不认真、态度生硬、照顾不周到、解答不耐心、不虚心听取乘客意见、因工作失误、失礼不道歉、仪容仪表不规范;

2、严重投诉:严重违反服务纪律或因不履行工作职责、引发服务矛盾;歧视漫骂乘客、造成严重后果;因野蛮服务处理失当,致使矛盾激化、造成乘客投诉;新闻批评属实、在社会上造成负面影响;

第八章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起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廊坊市公共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运行质量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三篇:管理处罚规定

现场施工管理处罚规定试行草案

同承担相应的责任外罚款¥500~¥1,000元。4.如进场材料与国家相关规定、合同约定、招投标清单、样品等不符合,违背甲方招标文件中的有关材料的生产厂家、产品名称、产地、品种、规格、型号、大小、壁厚等,除按照监理的要求无条件退场外,处以罚款¥500~¥5,000元/次; 5.施工过程中,混有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每种材料每次罚款¥1000~¥5,000元; 6.物资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及时退场(要求时间内)、退场时未通知监理见证的,以每拖延一次罚款¥500~¥1,000元。6. 对于物质进场不予以严格把关的、物质来源不明、资料与实体不符的,假冒伪劣产品的,对于明知不合格或未经检验的物质使用的,按该批物质价值的双倍罚款; 7. 送检的试验报告,最迟在检测部门发出的

28.施工现场机电使用相关规定: a)规定要求设置而未设置安全防护措施, 罚款¥50元/处; b)配电箱引出线混乱, 罚款¥50元/处; c)电线破皮漏电, 罚款¥50元/处; d)线路通道无防护措施, 罚款¥50元/处; e)导线未绑在绝缘子上, 罚款¥50元/处; f)开关箱无防雨措施, 罚款¥50元/处; g)电气设备无保护接零或接地, 罚款¥50元/处; h)违反一机一闸、一箱一漏, 罚款¥50元/处; i)开关箱无锁, 罚款¥50元/处; j)熔丝不符合要求, 罚款¥50元/处; k)中、小型机械违规操作和无定期检查维修记录分别罚款¥200元/次; l)施工现场扬尘未按有关要求处理,造成城市污染,罚款¥500元/处·次; 29.现场内的污水排放,包括基坑、地下室及施工现场地表面、厕所卫生间、沉砂池、沉淀池、化粪池、润泵管砂浆及罐车清洗污水等,不及时清理按规定排放,每发现一次,罚款¥100~¥500元,并按监理通知限定的期限,每拖延一天整改罚款¥100元,罚款总额累加。30.按照有关规定,现场临时用电不符合要求,按监理通知限定的期限每拖延一天整改,每一项或每一条,罚款¥100元,罚款总额累加。31.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不及时清运,以每层或每10平方米为单位,每发现一次,罚款¥100~¥500元,并按监理通知限定的期限,每拖延一天整改罚款¥100元,罚款总额累加。32.施工现场的临时施工用电方案须经监理部批准后,方可施工。现场内的临时施工线路的敷设,必须使用合格的电力电缆埋地敷设,架空或挂墙须按规范敷设,接入设备或配电箱的电线要规整,否则,按照电缆数或不规整处,罚款¥100~¥500元,并按监理通知限定的期限,每拖延一天整改每根或每处,罚款¥100元,罚款总额累加。33. “四口、五临边”防护不合格,以每项或每一条为单位,罚款¥100~¥500元,按监理通知限定的期限,每拖延一天整改,罚款¥100元,罚款总额累加。造成高处坠物的以每次罚款¥1,000~¥3,000元。34. 安全通道不合格、无安全通道指示标志、无封道指示标志、安全通道无照明、照明设施无人及时维护者,以每项或每一条为单位,罚款¥100~¥500元,按监理通知限定的期限,每拖延一天整改,罚款¥100元,罚款总额累加。35. 施工现场应在规定的位置设置灭火器,未在规定的位置上设置灭火器、灭火器数量不足、灭火器没有标注检查日期,以每项或每一条为单位,罚款¥100~¥500元,按监理通知限定的期限,每拖延一天整改罚款¥100元,罚款总额累加。36. 施工现场在严禁抽烟区抽烟,以每人每次为单位,罚款¥50元,罚款总额累加。37. 脚手架未按批准的方案进行搭设的,施工通道不畅通的,不按监理通知限定期限整改,罚款¥100~¥500元,每拖延一天整改罚款¥100元,罚款总额累加。38. 大型安全设备安拆(如:门式起重机、脚手架等)未报送方案,罚款¥1000-¥5000元。39. 承包人在施工中出现的质量、安全事故,或其他原因,受到报纸、电视媒体的暴光或政府等有关部门的通报批评,给发包人形象和声誉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将按五粮液集团公司的相关规定另行处理。40. 成立由项目经理为组长的安全文明管理小组,组员不在岗位,按每人每天¥100元罚款。

五、计划及进度 1.承包人须向监理提交工程的总进度计划、月计划、周计划及分部分项和各控制点的控制计划,如未按要求提交的罚款¥100~¥1,000元。2.周计划、月计划、总进度计划、分部分项、各控制点进度未按计划完成滞后的,又无正当理由被监理书面确认,除按总合同约定并承担有关损失以外,按照每一项(或验收批)拖延一天,罚款¥200~¥500元,罚款总额累

计计算。3.各控制点、分项工程进度,如:±0.000、主体分段、主体封顶、外架拆除、门窗工程、楼地面工程、屋面工程、重力式管道的施工段、压力式管道施工段、设备安装、设备调试等不能按期完成,除按总合同约定并承担有关损失以外,根据具体情况每拖延一天罚款¥1000~¥3000元,并按监理限定的期限整改,每拖延一天整改,罚款¥100~¥1,000元,罚款总额累计计算。4.竣工时间延误,除按总合同约定并承担有关损失以外,根据具体情况每拖延一天罚款¥5000~¥10000元,罚款总额累计计算。5.发包人或监理以书面形式或会议上明确的节点工期,承包人不能按时完成的,逾期按¥300~¥3,000元/天处以罚款。

六、成本 1.不按要求及时报送预结算资料或监理要求须提供的计量依据等,罚款¥100~¥1,000元。2.蓄意影响监理人、发包人开展正常工作,或弄虚作假,高估冒算,防碍计量工作正常进行,罚款¥500~¥202_元。

七、隐蔽工程验收及质量问题 1.隐蔽工程未经验收擅自隐蔽的,须打开或拆除后重新检查,并处以¥500~¥202_元/次的罚款处罚; 2.未经监理检查验收或不按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要求整改,擅自进行下一道工序的处罚¥200~¥202_元/次; 3.施工过程中,严重违反设计文件、规范规程要求等施工,罚款¥1,000~¥10,000元/次; 4.任意偷工减料的施工行为,罚款¥500~¥5,000元/处; 5.每个检验批模板施工出现爆模2处,罚款¥50~¥500元; 6.钢筋施工出现少主筋,每处罚款¥100~¥200元; 7.混凝土施工出现露主筋,每处罚款¥50~¥100元。8.砖砌体未按规范设构造筋(同部位两处以上),罚款¥50~¥100元。9.安装施工未经监理同意擅自开洞切断钢筋的每处罚款¥200~¥2,000元。10.同一部位,同一施工问题,签发

d.砼严重缺陷,观感太差的,罚款¥500~¥2,000元。e.钢筋不符要求罚款¥300~¥2,000元。f.楼、地面裂缝罚款¥500元。g.墙面开裂、漏水罚款¥300~¥1,000元/处。h.防水工程不符要求罚款¥300~¥500元/处。i.轴线、层高不符合要求罚款¥1,000~¥5,000元/处。j.门窗工程不按节点作法施工的罚款¥300~¥1,000元/处。k.不注意成品保护,损坏成品的罚款¥300~¥2,000元/处。l.抹灰严重空鼓,线条不直、腻子、乳胶漆观感较差罚款¥300~¥500元/处。m.蓄意遮盖、掩饰、覆盖、隐瞒质量问题的罚款¥500~¥3,000元/处。n.线条与图纸差别较大、齐缝、错缝观感较差、平面积水、整体观感较差的罚款¥300~¥2,000元/处。24.各工序“三检”制度不健全、三检人员配备不完善,或虽有三检制度和三检人员,但不尽职尽责、玩忽职守,该检查未检查,罚款¥500元,并须限期内健全和完善,每一项拖延一天整改罚款¥100元,罚款总额累计计算。25.隐蔽工程验收程序:严格《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篇:运营管理规定

运营管理规定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营运车辆在出场、行驶、交接班、回场时的管理办法。

本标准适用于司机、乘务员(包括参加劳动的管理人员)。2 出场

2.1 当班司、乘人员须按规定报到时间到单位值班调度员(或出场管理员)处签到。

2.2 司机、乘务员在工作时间内,必须服从当班调度员的调度。2.3 由司机(含团体包车,铰接车由乘务员)向出场调度员领取当日行车路单,并了解行车路单签发的内容,并按规定做好出车前的一切准备工作。线路车辆的路牌必须齐全、正确,车载收费系统必须与票价相符。

2.4 车辆须准时出场,出场前应做好车辆例保工作。如因故不能准时出场,须及时与单位值班调度员联系。

2.5 单位值班调度员和线路调度员应确保线路首、末班的按时发车,首、末班车如因故不能按时入运营,当班调度员(首班由值班调度负责)应及时抽调其它运营车辆抵用。

2.6 车辆出场须按指定线路行驶带客,到指定站点报到。3 运营

3.1车辆到达首末站后,司机应将行车路交当班线路调度员签发(断档和无纸化调度除外),有乘务员配备的,须将进款日报交调度员签 抄。

3.2司机应看清将发车辆的时间、路别、方向、终点站,区间车、越站车、大站车应在车头张挂宣传预告牌。

3.3 车辆应按线行驶,按站停靠,遇路口、人行横道要做好停车礼让。非停靠站不准停车上、下客。多辆车同时到站时,从第三辆起应做两次停站上客。3.4 车辆应正点行驶。

3.5 车辆中途发生故障,一时无法修复时,按下列规定处理。3.5.1司机应设法将车靠边,不得阻塞交通,迅速向线路调度员汇报车辆故障内容和地点,并及时和路救取得联系。

3.5.2做好车厢内乘客的解释工作,同时设法将其转载至下一辆运营车,后车必须停车载送乘客。

3.5.3 车辆修复后,应及时向线路调度员联系听候调度。3.5.4 根据首末站调度员指令,投入运营。

3.5.5 车辆尚未修复,但已到下班时间而接班人员未到车,未经当班调度员同意,司机、乘务员不得擅自离开车辆。3.6车辆发生行车事故,按下列规定处理。

3.6.1 发生事故,先立即停车,保护现场,立即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及时通知车队管理人员和线路调度员,汇报肇事地点事故简况,寻找二人以上(非本单位工作人员)旁证,留下姓名,通讯方式及证明材料。

3.6.2 出现轻微人伤事故,需拦截车辆,护送医院抢救并将作出地面 标记,以保护事故现场。发生重伤不能移动伤员,应立即拨打120,等候救护。

3.6.3 同线路后面车辆要主动将事故车辆上的乘客转载本车。3.6.4 现场处理结束后,应及时向调度部门联系听候调度。3.7 车辆行经道路发生突发事件,造成严重路阻时,司机、乘务员应设法与线路调度员联系。

3.8 如发现电车线网故障,司机应及时和线路调度员联系。3.9 车辆在运营中遇行车纠纷,且司机、乘务员又无力单独处理时,应及时汇报车队解决。车厢中如有乘客财物发生失窃,司机应立即靠边停车,关好车门,及时拨打报警电话,配合公安部门保护现场,耐心做好其他乘客的解释工作,等候公安人员前来处理。4 运营车交接班

4.1接班司机、乘务员应按规定接班时间到达指定站点等候接班。4.2交接司机应做好车辆例保,向接班司机交待车辆和道路状况。4.3中途交接班如遇接班人未到岗,司机、乘务员应继续将车开到终点站,并向车站调度员汇报。5回场

5.1回场车辆须经车站调度员在路单上签注后(无纸化线路由调度员同意)才能回场。

5.2回场车辆应按时发车,按线行驶,按站停靠带客。

5.3司机、乘务员一律随车回场,待车辆停放妥当,做好例行保养及加油、收银、车辆整洁工作后,才能离开车辆。5.4司机应将行车路单送到路单箱内。末班车司机、乘务员应将行车各类报表交客运科。6其它

6.1司机、乘务员未经调度员许可,不得擅自调班或委托他人替班。6.2司机、乘务员必须服从运营调度,接受运营管理人员的指导,检查。

运营调度规定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运营调度的原则、纪律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运营调度管理工作。2调度原则

2.1 运营调度的组织原则:下级服从上级,局部服从全局。2.2 运营调度的工作原则:统一调度、分级管理、各司其职。2.3 线路调度现场调度原则:人多车密,人少车稀。2.4 行车作业计划执行原则:定而不死,活而不乱。

2.5 线路调度现场处置原则:个别服从整体;平峰服从高峰;内部服从外部。3调度纪律

3.1运营车辆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使用。

3.2运营车辆未经调度员批准不得改变出场、回场、交接班时间、单程行驶时间和行驶线路。跨线路运营在单位范围内须经客运科批准,超出单位范围须经集团公司客运部批准。3.3调度员在工作时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3.4未持有调度员上岗证的人员,不准单独担任调度工作。3.5非当班调度员不得签发行车路单或操作智能调度系统(DIMS)。3.6不准使用未经批准的调度计划。

3.7车辆和线路调度员不得擅自承接包车业务。4调度工作汇报 4.1汇报内容

(一)值班调度汇报

1、各线当日配车数、投放车班数、劳动力情况、运营车辆、车辆保养情况和去向。

2、出场情况

a.运营车辆出场情况;

b.各线首、末班车发车延误情况; c.线路调度员到岗情况;

d.司机、乘务员(站务员)缺勤,违纪引起的车辆延误出场情况; e.故障及其它原因引起车辆延误出场情况;

3、各线客流动态情况

4、各线运营情况

a.高、平峰运营情况(包括投入车辆的适应情况),车厢满载情况; b.因各类特发性原因造成的线路车辆脱档、误点等影响线路正常运营情况,及所采取的临时调度措施; c.故障次数和影响程度

5、各线安全情况

6、各线服务情况

7、智能调度完好情况

8、遇线路车辆脱档计划间隔外10分钟、定时班车不准时、车辆数低于计划配车75%时要及时汇报。

9、其它特殊情况。

(二)线路调度汇报

1、上岗报到、末班发出、运营结束

2、出场情况

a.运营车辆出场情况;

b.线路首、末班车发车延误情况;

c.司机、乘务员(站务员)缺勤、违纪引起车辆延误出场情况; d.故障及其它原因引起车辆延误出场情况;

3、线路客流动态情况

4、线路运营情况

a.高、平峰运营情况(包括投入车辆的适应情况),车厢满载情况; b.因各类特发性原因造成的线路车辆脱档、误点等影响线路正常运营情况,及所采取的临时调度措施; c.故障次数和影响程度

5、线路安全情况

6、线路服务情况

7、智能调度完好情况

8、遇线路车辆脱档计划间隔外10分钟、定时班车不准时、车辆数低于计划配车75%时要及时汇报。

9、其它特殊情况。4.2汇报程序

4.2.1线路调度员当日7时、9时、17时、19时左右及末班车放出、收班后,向运营公司值班调度汇报。

4.2.2运营公司值班调度在当日8时、11时、18时、22时半前通过OA传输向集团公司运营调度管理中心汇报。

4.2.3运营调度管理中心也应不定时地主动询问线路运营情况。4.2.4运营调度管理中心次日通过OA传输向主管领导汇报前一天运营情况。

4.2.5特殊情况立即汇报

5遇特殊情况,运营调度管理中心有权直接调度线路运营车辆,线路必须绝对服从。

运营计划管理规定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运营调度的原则、纪律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运营调度管理工作。2线路行车定点计划

2.1各线路行车作业计划的首、末班时间,停站时间,平均班公里,班工时由客运部核定。

2.2各线路行车作业计划的线路长度,单程行驶时间由客运部、计财 部,会同下属有关单位制定,客运部下达。

2.3行车作业计划应根据不同线路、不同季节、不同客流而分别制订。2.4行车作业计划由计划调度员根据公司核定的有关指标,结合各线路的实际情况编制。行车作业计划需经集团客运部审核、批准,待批准后执行。

2.5行车作业计划实行日期,夏令为4月15日,冬令为10月15日。3车辆调度作业计划

3.1车辆调度作业计划,须在运营和保养等任务统一平衡的前提下,由运营公司计划科编制。

3.2运营公司调派员应根据本单位计划科下达的车辆调度作业计划执行。

3.3车辆调度作业计划一经制定,不得任意变理。

3.4遇特殊情况需变更计划时需会同计财科、修理公司更改。

运营车辆管理规定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运营车辆的分配、停放、使用等管理办法。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及各单位。2运营车辆分配

2.1运营车辆的分配由集团客运部会同科技信息部会、计财部研究确定,经报批总经理室同意后由客运部发文明确。

2.2运营车辆一律按集团或单位指定的停车场停放。停放时,车辆应停入停车线内,车头朝向通道。因受停车场地限制,车辆临时占用城 市道路停放时,应根据道路条件,靠道路两侧停放。3运营车辆的调度

3.1运营车辆的调度权属于集团公司、运营公司客运科。集团客运部有权在各单位之间统一调度。

3.2运营车辆参加客运,须凭调度员签发的行车路单(无纸化调度按值班调度的线路出场方向表)方可出场。

3.2.1线路车调度:线路车必须实行计划调度。运营公司、车队必须按行车计划编排车辆、人员调派单。线路车由调度员签发行车路单后(无纸化调度根据调度指令)方可参加运行。

3.2.2专线直达车调度:直达车由运营公司客运科或车队编排车辆、人员调派单;再由客运科签发行车路单方可出场投入运营。3.2.3包车调度:包车由各运营公司客运科负责承接,填写包车业务单。然后,根据包车业务排出车辆、人员调派单,并按合理套用车辆的原则签发行车路单。

3.2.4大型会议、全市性活动用包车,由公司客运部组织并下达任务。3.3运营车辆因故需要换车,由各单位当班值班调度员或当班线路调度员在所管辖的车辆中指派调用。当班线路调度员调用车辆后,须及时向单位当班值班调度员汇报。4运营车辆作其它用途的规定 4.1公务用车

4.1.1集团各部门临时需用运营车辆,必须到办公室填写“公务用车单”,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后,由客运部负责调用车辆。4.1.2各运营公司内部临时用运营车辆作非运营用,必须经单位主管经理批准,由单位值班调度按“公务用车”规定签发行车路单方可使用。

运营线路配车规定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运营线路配车和管理的原则。本标准适用于公司所属运营线路配车。2 线路配车

2.1线路配车应根据客流情况而定

2.2线路配车应考虑道路通行条件确定配备的车种、车型。2.3以客运部核定的单程行驶时间为配车依据。

2.4高峰配车以高单向高断面满载率不超过95%为配车依据。2.5非高峰配车以高单向高断面满载率不超过70%为配车依据。2.6当高峰高单向高断面满载率超过100%以上、非高峰高单向高断面满载率低于50%以下作为调整配车的依据。

2.7线路配车根据客流量,由车队提出,运营公司审核,集团公司批准。3配车管理

3.1各线路配车数一经核定,各单位不准任意变更。如受客观因素影响变更时,必须提供变更依据。

3.2集团客运部每年应组织不同形式的客流调查,为下一年提供准确的线路配车依据。3.3新辟线路暂按预测的客流量临时配备车辆。通车后,应根据客流变化,再作调整。

3.4运营线路延伸、缩短、调整走向时,其配车数应按该线高单向高断面的客流量作相应调整。

路务管理规定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线路站点的设置、迁移、撤销,路务标志及站务设施的管理办法。

本标准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有关单位的路务管理。路务管理

2.1 路务管理采取分级管理的原则。集团公司客运部设专职路务管理员,各单位客运科设专(兼)职路务工。

2.2 集团公司客运部路务管理员负责对各单位进行路务管理指导,检查并提出改进意见。

2.3 各单位客运科路务工负责本单位的路务、路务标志管理。站点的设置、迁移、撤消

3.1 站点的设置必须符合方便多数乘客和行车安全等要求,尽量考虑异线复线系数底的同站的转车衔接。

3.2 市区常规路线的站距为500~600m,郊区常规路线的站距为600~800m。但低需求的路段,站距可延长。大站线、准快速线以大客流量点设置站点。

3.4 站名一般应采用当地地名、区域名,原则上不得使用沿线单位名 11 称作为站名。

3.5 运营线路因受道路施工等影响,需临时绕道或改变走向时,由客运部会同有关单位拟定线路走向和设站方案。路务标志的制作、管理

4.1 路务标志一律按GB5845城市公共交通标考的规定,统一由集团公司客运部监制。其中路牌(前路牌、后路牌、侧路牌)框架由科学技术信息部按规定负责安排制作。路牌的安装同一车型必须按规定统一。

4.2 集团公司客运部负责安排站牌整线更新及开辟、延伸、调整线路和原有线路站务标志的安装、添置、补缺、维修、保养、清洁工作。4.3 路务标志定期进行保养和更新。路牌应经常保持鲜明、齐全。4.4 对已迁移的站点,其站杆应及时拔除。临时性移站或撤销站点应在原站悬挂或张贴通告。

4.5 路务标志的文字、站名、安装位置未经集团公司客运部同意,各单位不得擅自更改。路牌与行驶路线相符。

4.6 路务标志要保持齐全、完整。各单位路务工要经常检查。发现缺损及时(市区2天内,郊区4天内)汇报。汇报信息应准确无误,若站点、方向错误向单位收取材料、制作费。开辟、延伸、调整线路的规定

5.1 由集团公司客运部会同有关单位进行研究探讨线路开避、延伸、调整的理由,分析利弊因素,使之布局合理。

5.2 由集团公司客运部会同计划财务部和有关单位核定线路长度、单程行驶时间、行车时刻和站点设置。5.3 由集团公司客运部将开辟、延伸、调整线路的建议报告集团公司经理室,经同意后实施。站牌广告、副站名、站名的审批、撤消

6.1站牌广告需经集团公司客运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6.2副站名、站名应签订合同收取费用。

6.3副站名、站名合同期满前1个月应告知对方单位,如需续订合同,应及时办理手续,超过合同期限立即撤消。

第五篇:公交公司安全管理规定

公交公司安全管理规定拟行稿 安全管理规定

为加强城乡公交客运安全管理,切实满足城乡居民的出行需求,更好的服务人民、奉献社会,促进公司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丰收。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部《公共汽车客运管理规定》及公司《运输生产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公交车辆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1、公交运营车辆,实行安全日检制度。公交车辆每日发车前或收车后必须到检车台进行车辆日检,检查合格的由专职安检员做好登记并在《营运客车安全例检通知单》上签章,不合格的,由安检员强制车辆入库维修,并对维修项目进行登记。

2、公司值班人员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经常深入发车现场,对车辆进行检验抽查,主要检查内容为各种证件是否齐全有效;驾驶员自检自查情况、车载安全设备及超员、超速、超载情况等,对查出的问题,安值人员要立即予以纠正,并做好途中安全运行的交待工作。

3、公交车辆需按时参加季审、年审、年检技术检测、维护与保养等事宜。

4、安全管理职能部门要建立健全公交车辆的各种档案,包括行驶证、营运证、车辆保险、车辆GPS设备监控、车辆登记证书等。

5、公交营运车辆必须参加车辆保险,险种包括:交强险、车损险、三者险、责任免赔险、承运人责任险等。

6、特殊天气(冰、雪、雾灯)公司要派安全管理人员跟车上路,对重点路段(险区)加强现场指挥和指导。恶劣天气时,要对车辆进行枪支管制,禁止所有车辆出站运营。

7、加强对车载行车记录仪和GPS设备的安全监控,对营运车辆进行跟踪管理。根据天气、道路情况及时发送气象、道路信息,监控车辆超速、疲劳驾驶,并处理车辆报警信息。

8、高考、中考用车及其它重点运输等特殊任务时,公司要先派技术好、作风硬的驾驶员执行,并由安管人员带队。

9、车辆行程超过400公里的,公司必须安排双班驾驶员以防止出现疲劳驾驶。连续驾车3小时,驾驶员应停车休息15分钟;每日驾车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

10、车辆发生故障必须及时报修,特别是危及行车安全的重大隐患,如制动、转向、轮胎、灯光装置等,严禁车辆带病上路。

11、车辆上路后驾驶员应严格按照此路段的限速规定行驶,严禁超速行驶,严禁车辆超员、超载运行。

12、车辆出车前、到达后,驾驶员应主动做好车辆的自检自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能解决的要及时向公司汇报。

13、在行车中驾驶员应严格遵守各项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自觉坚持中速行驶、礼貌行车、谨慎驾驶,确保安全。

14、车辆因故障或事故不能继续行驶时,驾驶员应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辆后方100米处设置故障车警告标志,驾驶员应及时告知乘客并迅速将乘客转移至右侧安全带内。

15、车辆起步前,驾驶员应关好车门,车辆停稳后再开门上下客,严禁不到站点乱停上下客。

16、严禁车辆乱停乱放,车辆应停放指定地点停放待发,收车后车辆停放整齐有序。

17、安全行车十一禁令(略)

二、驾驶员安全管理规定

1、公司驾驶员必须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并遵守公司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确保行车安全。

2、驾驶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企业、热爱本职工作,身体健康,无妨碍安全驾驶生理缺陷及疾病。

3、驾驶员应尊重领导、听从调度、服从指挥、团结同事,不利于团结的话不说,不利于团结的事不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4、驾驶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须持有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②年龄不超过53岁,身体健康;

③取得道路运输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应从业资格证; ④通过理论和路试考核合格后,办理《客运班车驾驶员即时驾驶证明》。

5、驾驶车长6米以下客车的,需具备3年以上驾龄或安全行驶里程5万公里以上;驾驶车长6米以上9米以下客车的,需具备4年以上驾龄或安全行驶里程10万公里以上;驾驶车长9米及以上客车或高速客车的,需具备5年以上驾龄或安全行驶里程20万公里以上。

6、办理《驾驶证明》,需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并交近期免冠照片两张,参加路试及理论考核,合格后统一上报公司办理。

7、驾驶员在营运过程中必须衣帽整洁,统一穿着标志服,仪容端庄,对乘客热情礼貌,言语和气、举止庄重、服务周到。

8、驾驶员需佩戴交通主管部门发放的有本人照片、姓名、编号及单位名称、电话号码等内容的服务监督卡。

9、驾驶员每到一站点,应使用站点报话器,提醒乘客注意上下车,车辆停稳后才能打开车门。

10、乘客上车后,驾驶员需热情、耐心解答乘客提出的问题,做到有问必答,11、开车前,驾驶员应使用报话器加强对乘客的安全乘车宣传教育,提醒乘客车辆起步,请乘客坐好、抓牢,发现乘客吸烟、将头、手伸出窗外应及时制止。

12、驾驶员要主动关心和帮助乘客,特别是老、弱、病、残、孕等乘客,做到服务热情,照顾周到。

13、驾驶员要严格监督乘客上车时的投币数目,不得接触钱币,切实维护公司的经济效益。

14、驾驶员要严格执行途中站点上车乘客的“三品”检查,严禁易燃、易爆、有毒品、危险品上车,确保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

15、公交车辆在营运过程中,驾驶员不得随意停车上下客,不得任意改变运行线路。

16、车辆在营运过程发生故障不能行驶时,驾驶员应主动向乘客说明情况,并及时检修排除故障,一时无法排除故障的,应迅速向公司汇报,帮助乘客换乘。

17、车辆发生事故时,驾驶员应保护好现场,及时组织抢救伤员,并迅速向交警部门报案,及时向公司汇报,以便妥善处理。

18、严禁驾驶员在营运中与乘客发生争吵、殴斗事件,无论什么原因,一律对驾驶员严肃处理。

19、车辆到达终点后,驾驶员要立即调整好车位,乘客下车后,要及时检查车内有无乘客遗失物品,发现失物应及时归还失主,一时找不到失主的,应交调度办公室保存并查找,严禁私自留用,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20、驾驶员要做到安全驾驶,严禁酒后开车,不开高速车,车未停稳不得开门上下客,人未上下完毕不得运行,不抢时、不晚点,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操作规程,集中精力、谨慎驾驶、礼貌行车、确保安全。

21、公司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行车十一禁令》,违反禁令之一者,予以解聘。安全行车十一禁令:

1、严禁无驾照、无从业资格证、无驾驶证明人员驾车;

2、严禁违反行车命令行车;

3、严禁酒后开车、疲劳行车;

4、严禁超员、超速、超载行驶;

5、严禁车辆带病行驶;

6、严禁乘客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乘车;

7、严禁车未停稳开门上下乘客;

8、严禁在通过无人看守铁路道口时与火车抢道行驶;

9、严禁车辆载客加油和发动机运转中加油;

10、严禁直流供油,严禁冬季明火烤车;

11、严禁雨雪道路和涉水后高速行驶。

公交公司运营管理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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