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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请、销假制度及学生证管理的规定
编辑:雨声轻语 识别码:14-638218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8-16 01:56:43 来源:网络

哈尔滨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学生请、销假制度及学生证管理的规定

一、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院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

学生上课、实习、劳动、军训等均实行考核。二、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因病或因事不能参加学习活动或其他集体活动时必须办理请假手续。(一)病假:学生因病请假,须提交学院卫生所或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书办理有关请假手续(二)事假: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不准请事假。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请假者,必须由本人提交请假申请,申明理由,写清请假时间,有关联系电话等,经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请假手续。三、学院放假、开学学生必须按规定时间离、返学院,因故需早离校或晚返校者,要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四、学生请假,须按下列规定报请批准:(一)请假

天以内者由或辅导员批准;(二)请假4 至10 天者,经、辅导员同意,由本分院学生管理主管领导批准;(三)请假10 至15 天者,经本分院同意报请学工处批准;(四)请假15 天以上者,由学工处报主管院领导审批。五、准假后,学生要到本分院学生管理部门开据请假条并登记备案,假满后应立即销假。六、凡不按上述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不准而擅自不参加学习和活动者,以旷课论处。七、请假后由本人持准假证明报告给辅导员、公寓管理员、班长及其它应报相关部门后方能生效。八、凡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和超过假期不续假、补假未获批准者,除按旷课处理外,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九、学生请假期满,因故不能上课或参加其他活动者,须持有关证明根据请假的累计日数,按规定办理续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十、各分院要认真掌握、控制好本分院学生出勤情况,做好记录,并于每周一早会向学工处汇报。十一、每逢节假日前后,各分院须将学生提前离校和晚归校情况及时上报学生处。一、新生入学后,经复查符合入学条件者,发给学生证。二、学生证是本校在籍生的身份证件,不作他用。学生应随身携带学生证,并妥善保管,严防丢失和损坏。三、学生证不得借给他人使用,学生证各栏内容不得擅自涂改,违者必究。四、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持学生证到学生处学籍科办理注册手续,加盖“注册章”后,学生证方为有效。无故不办理注册手续者按旷课处理。五、非本市学生凭学生证可享受假期乘火车半价优待,每学年不得超过四个单程。学生证中记载的乘车区间到达站须是离家庭住址最近的火车站名。因家长调动工作或家庭住址迁移,需更改站名者凭当地派出所证明到学生处学籍科办理更改手续。六、凡遗失学生证,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分院审核后,统一到学生处学籍科补办。七、学生毕业、退学、转学均须将学生证交还学院。八、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如有与本规定不符合的。以本规定为准。附:关于证件照的要求说明:凡用于学生证、毕业证书等证件的照片应是近期拍摄的免冠正面标准照,露出双耳,服饰整齐,应穿有领子的衣服。照片应用大光纸,不能用皱纹纸。在交照片时应在每张照片背面正楷写上本人姓名、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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