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如何开展地方人大经济监督工作
经济工作是全党的中心工作,也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监督职能的工作重点和难点。地方人大要充分发挥好权力的职能作用,就必须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把促进发展作为履行职责的第一要务,认真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推动区域经济社会持续有效发展。
一、人大监督经济工作的机构设置与职能发挥
(一)机构设置:政府经济工作涉及面广量大,人大对经济工作监督的任务艰巨繁重。
为了充分发挥人大的监督职能,突出工作重点,强化对经济工作的监督,全国和省市人大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上比较重视到位。分别设立了预算审查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环境与资源委员会;一些市县也相应设置了财政经济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委员会。1979年以前,由于没有地方人大政权机关,相应的工作机构未设,人代会上只是听取政府有关工作报告,1979年9月—1980年12月,按照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要求,县区一级设立了人大常委会,并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了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分别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七人组成,主要职责是负责审查有关议案、审议财政预决算、国民经济计划执行、开展城乡建设与环境保护等财经问题的调查研究,为人大常委会决策提供服务。(二)职能定位:依照法律规定和人大机构设置的工作要求,明确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是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受人大常委会的领导,向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县区人大财经工委在县区人大常委会和常委会分管主任的领导下,负责办理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交办和本工委决定的有关财政经济、城乡建设与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作,并对财政和经济部门的有关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当好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参谋和助手,努力推动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其主要职责是:(1)检查县区政府有关部门贯彻经济法律、法规和县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决议、决定的情况,提出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的计划、建议,对有关违法事件提出处理意见和报告。(2)办理县区人大常委会交付的有关财政经济方面的议案、质询案,检查、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对议案、质询案的落实工作。(3)对区域国民经济计划、财政预决算按照常委会授权进行初审,并检查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向常委会提出报告。(4)根据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的决定,对涉及本工作委员会的重大问题进行专题调查,依照人大常委会年度确定的议题,围绕县区人大常委会议题和人民群众反映与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组织进行调查、检查或视察,撰写视察调查材料,并向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提出报告。(5)承办与本委员会有关的国家和省法律、法规草案征求意见工作,及时上报修改建议;对政府所属部门和乡镇人大有关财政经济方面的决议、决定、规定和颁布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中,认为有与宪法、法律和省、市地方性法规相抵制的问题,在查明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向主任会议提出纠正建议,经主任会议同意,责成制定机关予以改变或撤销。(6)对人大代表提出的有关财经与城乡建设方面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协助督办人大常委会批转的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与本工作委员会有关的信访件。(7)负责起草有关本工作委员会的有关材料,拟定同本委员会有关的决议、决定草案,及时提请主任会议和常委会审议。(8)积极参与和配合市县(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对财经方面的视察、调研、执法检查、工作评议,草拟专题报告文稿,为常委会议、主任会议审议提供依据。(9)加强与政府经济对口部门的工作联系,经常与市人大预算工委和财经委、城乡委保持工作联系,密切与兄弟县、区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委员会的工作联系,互通情况,交流经验,促进和提高自身工作水平。(10)承办县区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及分管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人大监督经济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一)内容:检查有关经济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审查有关财政、经济计划并监督其执行,审查有关经济规范性文件、审议、决定有关经济重大事项。
(二)方式:(1)审查:即审查有关财政、经济计划、审查有关经济规范性文件。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政府编制的财政预决算和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计划以及长远规划,制定的有关经济规范性文件都要报人大审查。人大财经委和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是县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具体承担初审财政预决算、年度国民经济计划和经济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每年人代会召开前,政府计划、财政部门要向人大财经工委提交计划执行及年度计划的报告,财政预算执行及年度预算的报告,由财经工作委员会负责对计划报告和预算报告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人代会期间,由政府向大会提交书面报告,然后再由大会财政经济审查委员会依法审查,并提出审查结果报告,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作出决议,交由政府执行。对人大及其常委会批准的财政预决算和国民经济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况和其他变化需要作出部分调整和变更,县区财政经济计划部门先行将调整方案及说明提交同级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委员会审查,再由本级政府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提出调整议案,提请会议审议批准。每年在县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上年度财政决算前,财经工委受人大常委会的委托,初审财政和审计部门提出的关于本年度财政决算报告和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报告,并向县区人大报告初审情况。同时,平时要负责做好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有关经济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2)检查:县区人大财经工作委员会在县区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承担经济监督的具体工作,有计划的组织开展经济法律、法规和有关决议贯彻执行情况的执法检查,按季度检查和监督财政和经济计划的执行情况。要求政府财政和计划部门每季度向人大反馈一次经济动态,人大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重要法律、法规、决议或重大事项的检查,应报人大主任会议审定同意,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并将检查结果报告人大常委会;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政府有关部门抓紧解决。
(3)视察:在听取和审议财政与经济工作报告之前,常委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以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有关经济工作进行视察调查。视察调查应围绕区域经济工作重大部署和改革发展大局与常委会需要审议的议题去进行,对重要的问题,经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同意,可组织进行专题调查或视察,形成视察调查报告,为常委会审议经济工作议题做好准备。对财政和经济计划安排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和重点项目建设,财经工作委员会可以组织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深入基和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现场视察,提出意见建议,督促落实。
(4)审议:依照法律规定,县区人大应坚持每半年听取和审议一次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常委会每年可以选择关系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专题审议区域经济发展中的重大事项;还可根据财政运行和经济工作进展情况定期不定期安排听取有关财政、经济工作情况的报告,专题审议,集思广益,当会询问,指出问题,形成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和决议、决定,督促政府落实。
(5)督办:对人大及其常委会听取和审议财政预决算、经济工作报告形成的审议意见,作出的决定、决议,及时转交给政府研究处理,并责成有关工作与办事机构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审议意见落实或决议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限期3个月未办理完结回复人大的,可通过主任会、常委会“二次审议”“专项票决”等方式,听取办理情况报告,进行民主测评,不满意达三分之二以上的退回政府重新办理,直到满意为止。最后将跟踪检查报告和办理结果报告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口头或书面印发组成人员、通报本级人大代表,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增强工作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