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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指南(5篇模版)
编辑:空谷幽兰 识别码:14-894195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1-31 23:08:03 来源:网络

第一篇:办税指南

办税指南—申报征收类

非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征收

纳税申报的期限

l、增值税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应当于期满后10日内申报纳税(特殊情况的以税务机关公告的日期为准)。

2、申报期的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仅予以顺延一天。(如:

9、10日为星期

六、星期天,那么报缴期仅顺延至11日星期一)

3、逾期未申报企业在主管区局申报。

办理纳税申报需携带的资料

1.在办税服务厅申报的纳税人: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式二份;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一份;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一份;

(4)《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各一份;

(5)防伪税控企业,还需携带开票IC卡及销项税金统计表(抄税清单);

如发生相应业务需携带以下附报资料:

(6)《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纸质资料及软盘各一份;《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纸质资料及软盘各一份,海关完税凭证和《进口合同》复印件各一份《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纸质资料及软盘各一份;

(7)如企业收到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须提交税务机关认证(未发生业务的可免报);

(8)如有免税货物销售的,需持主管区局出具的免税批文,并将复印件附于申报表后;

(9)如为免抵退企业,还需报送《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一份及电子数据(软盘)、《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抵扣明细申报表》一份及电子数据(取得进料加工免税证明的企业提供),内附进出口分局批准出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视同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和《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一份;

(10)《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成品油零售企业报送)。

如发生废旧物资及农产品收购业务,需携带的备查资料:

(11)废旧物资与农业产品收购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对已开具的收购发票税务备查联或抵扣联必须按原本25份顺号装订成册,不足25份的单独装订,在正常纳税申报时,与《废旧物资/农业产品收购统计表》和《废旧物资销售明细表》一并报国税机关审核。

2.网上申报企业报税时携带: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份、开票IC卡及销项税金统计表(抄税清单)。

申报时的注意事项

1、纳税人应于纳税申报期限内携带以上申报表及附报资料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手续。纳税人报送的申报资料及附报资料,均应加盖本单位公章,各种申报表及附报表应逐栏填写,数据具有的逻辑关系应保持平衡(逻辑关系详见申报表封面的填表说明)。

2、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申报时,必须先进行增值税申报,申报成功之后再进行IC卡报税。否则,IC卡将锁死,无法领购发票,必须在申报成功之后再次清卡。

3、如企业先进行IC卡报税再进行纳税申报,必须再次来办税服务厅清卡,如超过申报期清卡,到主管区局办理。

4、网上申报企业须在网上申报成功之后来办税服务厅报税,否则需要再次到办税厅进行清卡。

注意:防伪税控企业必须在申报期内到办税服务厅进行IC卡报税,逾期IC卡将锁死,企业自行到主管区局办理解锁。

防伪税控认证

防伪税控企业在取得对方企业开具的专用发票之后,必须在开票日90天之内到办税服务厅认证,当月认证必须当月抵扣。

如企业取得的抵扣联丢失,持记帐联复印件(必须清晰完整)税务登记证副本和对方税务局开具的已抄报税证明单到88号窗口办理认证。如企业丢失发票要开具抄报税证明单,则在主管区局办理。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申报征收

政策规定及操作流程

1、根据国税总局国税发明电[202_]51号等文件要求,我市从202_年12月申报期起实施“先比对、后扣税”规定,即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在辅导期内有增值税抵扣项目时,对取得的扣税凭证应先与开具方票面信息比对,确认无误后才准予抵扣税款。

2、为保证进项税金能及时得到抵扣,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取得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抵扣联要在收票当月及时到税务机关认证,并将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废旧物资普通发票、货物运输发票信息自行录入采集软件,并携带含采集信息的磁盘及纸质清单(在清单上注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到征收厅的“三小票”采集窗口进行数据采集。

3、每月底纳税人从主管区局取回 “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具体衔接请与所属国税主管区局综合业务科联系),根据通知书上确认的数据在下月申报时填入申报表及附表的相关抵扣项目。

4、纳税人在辅导期首月进行申报时,除有当月购入农产品取得普通发票或开具收购凭证的进项抵扣外,不应填有其他抵扣项目,从第二个申报月份起,如有上述其他抵扣项目的,必须附有加盖主管区局章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上述通知书在审核后,纳税人均应随同申报资料保存备查。

专用会计科目设置、专用申报表使用及申报要求

1、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该明细科目用于核算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尚未经过稽核比对的进项税额(购入农产品的普通发票、收购凭证除外)。当取得上述扣税凭证后,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贷记相关科目;次月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申报抵扣,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对核实确认不得抵扣的,应转入成本,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红字贷记相关科目。

2、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应在所使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下方加盖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章。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有关栏次名称规定如下:第28栏调整为:“其中:海关完税凭证”;第29栏调整为:“农产品收购凭证及普通发票”;第30栏调整为:“废旧物资普通发票”;第31栏调整为:“货物运输发票”,与5、6、7、8栏分别对应。

4、在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结果的当月,按以下要求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并在该申报期内申报抵扣:

(1)第3、5、7、8、9、10栏分别填写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注明的稽核相符及经税务稽查后准予抵扣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海关完税凭证、废旧物资普通发票、货物运输发票及代开专用发票的份数、金额、税额。(2)第23、24、25栏分别填写所属期当月认证相符但尚未收到比对结果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月初余额数、当月发生数、月末余额数。

(3)第28、30、31、32、33栏分别填写本月末尚未收到比对结果的海关完税凭证、废旧物资普通发票、货物运输发票、代开专用发票的月末余额数。

5、目前对辅导期纳税人(包括代理申报户)均实行上门申报方式,结束辅导期后允许选择使用网上申报。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申报的具体要求与非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申报要求一致。其他类型申报征收一

消费税纳税申报

l、消费税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应当于期满后10日内申报纳税(特殊情况的以税务机关公告的日期为准)。

2、消费税纳税申报资料(一式二份)

(1)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2)金银首饰销售企业填报金银首饰购销存月报表;

(3)从事金银首饰批发加工业务的经营单位要报送《金银首饰加工管理证明单》;

(4)按季报送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3、生产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的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提供《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表》和《生产企业产品销售明细表(油品)》。

4、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如有消费税税款抵扣的,除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外购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提供外购应税消费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和复印件。

(2)如果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汇总填开的,除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和复印件外,还应提供随同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的由销售方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销货清单原件和复印件。

(3)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提供“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原件和复印件。

(4)进口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提供“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原件和复印件。

受理纳税申报后将以上原件退还纳税人,复印件留存。

内资所得税的纳税申报

1、纳税期限:所得税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即1月15日、4月15日、7月15日、10月15日前)申报并预缴税款。核定征收方式企业不需进行年度申报,只需进行四次季度申报;小型查账征收企业(一张主表、八张附表)、一般查账征收企业(一张主表、十五张附表)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4.30之前)内进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第五次申报)并结清税款,多退少补;

2、内资企业所得税申报资料:

(1)季月度申报时应报送《企业所得税季(月)度预缴申报表》或《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一式二份);

(2)会计报表;

(3)年度申报时应按小型查账征收企业与一般查账征收企业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与会计报表;

(4)年度申报时还应报送有关项目调整审批表;

(5)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外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1、纳税期限:所得税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即1月15日、4月15日、7月15日、10月15日前)申报并预缴税款。并(在4个月内)进行年度所得税申报和(5个月内)汇算清缴申报(主管区局办理),多退少补。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资料(一式二份):

(1)季度所得税纳税申报报表(分A类企业报表、B类企业报表两类);

(2)会计报表;

(3)年度所得税申报时须报送: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A类企业报送附表A09(弥补亏损);B类企业报送经费支出表)

(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报时应携带经主管区局审批的《纳税核定表》及有关涉税批复件,核定不纳税的企业凭核定通知书复印件可免收季度的会计报表。

延期缴纳税款申报

纳税人按照规定可向所属区国税局提交延期缴纳税款申请,持有权税务机关的批复在批准的期限内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手续。

预缴税款申报

每月缴税数额较大的企业经批准按日(数日、旬)申报预缴税款,在预交税款时,应持有关《预缴税款申报表》并填明管理码、企业名称、税种税目、税款所属期、缴款限期、预缴金额等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手续。

延期纳税申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可向所属区国税局提交延期申报申请,持已审批的《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在法定的申报期限内到办税服务厅预缴核定的税款并在批准的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

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需报送的资料

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资料(一式二份)在办税服务厅申报:

(1)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2)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查补税款纳税人申报时需报送的资料

查补税款申报资料(一式二份)在办税服务厅申报:

(1)税务处理决定书;

(2)税务稽查查补收入内部传递表;

(3)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有罚款的需持);

(4)查补税款需分期缴纳的,还需持主管区局批准的《查补税款分期缴纳核定表》或经主管税务局审批的《税务稽查查补收入内部传递表》(传递表需一期一份作为申报原件)。

其他类型申报征收二

新办税务登记首次纳税申报时间如何规定:

为了在政策执行上尽量保证国地税部门一致,现做出如下明确:对每月25日后新办登记户,次月申报期内不需进行纳税申报,可在隔月的规定期限内申报;对每月25日前新办登记户,需在次月规定期限内申报。

如何用涉税帐户缴纳税款

202_年10月1日起,国税部门实施“税银联网实时征解”方式直接从纳税人涉税账户中扣缴税款。有税款缴纳的纳税人,应确保涉税账户中有足额资金缴款,超过缴款期限扣缴成功的税款,税务机关将依据《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加收滞纳金。

如何办理出口专用缴款书的开具

一般纳税人委托外贸企业出口货物,不再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但属于消费税应税货物的,还须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纳税人应首先向所属区国税局提出开具资格申请,携带经审批的《申请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审批表》一式二份到办税服务厅开具出口专用缴款书(注意:企业所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货物名称必须是审批表上列明的名称并且开具的货物名称不得超过8个汉字,若纳税人申请开具的货物品名发生变化,必须重新办理申请审批手续)。

供货企业销售给出口企业用于出口的货物在申请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申请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审批表;

2、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填开申请单(一式二份);

3、供货企业、购货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供货企业、购货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5、购销合同(协议)复印件;

6、供货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原件;

7、如购货企业为无经营出口权的市县外贸公司,还要提供市级以上外经贸委委托其经营出口货物收购业务的批文复印件;

8、出口企业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正反两面都要);

9、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复印件;

10、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如何办理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的开具

有出口经营权的专业出口外贸企业携带以下资料向办税服务厅申请:

1、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填开申请单(一式二份);

2、购货方的税务登记证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出口退税登记证副本、海关注册登记证的复印件;

3、供货生产企业的“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第二联原件和收购发票原件,其中:“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第二联原件必须先到出口退税分局窗口核实签字;

4、开具完税证企业销售发票的发票联。

如何领取税票或扣款凭证

202_年10月1日以后,选择在银行出票的纳税人,请于每次纳税申报确认扣款成功两日后,到纳税人涉税账号开户银行打印《银行扣款专用凭证》;202_年10月1日以前未打印的税票,纳税人凭税务登记证副本,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征收

纳税申报的期限:

1、增值税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应当于期满后10日内申报纳税(特殊情况的以税务机关公告的日期为准)。

2、申报期的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仅予以顺延一天。(如:

9、10日为星期

六、星期天,则报缴期仅顺延至11日星期一)

3、申报期内未及时申报的纳税人,申报期之后一律自行到主管区局进行申报。

办理纳税申报需携带的资料:

1、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一式二份)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

(2)按季报送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3)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电话报税方式的,详见《电话报税办税指南》

注意事项:

纳税人应于纳税申报期限内携带以上申报表及附报资料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手续。纳税人报送的申报资料及附报资料,均应加盖本单位公章,各种申报表及附报表应逐栏填写,数据具有的逻辑关系应保持平衡。

第二篇:办税指南

一、出口退税登记出口企业应提供下列资料:

1、审批机构颁发的批准文件证书及复印件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书》及复印件(小规模纳税人除外)

5、主管海关核发的《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及复印件

6、《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一式二份

7、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应在发生第一笔委托出口业务之前,持代理出口协议和上述2、3、4、6项资料向主管退税机关办理临时出口退税登记。注:

国税函[202_]955号: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按《外贸法》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应在30日内持已办理备案登记并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银行基本帐户号码和海关进出口企业代码等文件,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格式见附件,由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印制),到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后出口的货物可按规定办理退(免)税。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出口退税登记证,且在原核准经营范围内从事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对外贸易经营者,不再办理退税认定手续;对外贸易经营者如超出原核准经营范围从事进出口经营活动的,仍需按本办法办理退税认定手续。对外贸易经营者如发生撤并、变更情况,应于备案登记撤并、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办理注销或变更退税认定手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中有关出口退税登记的规定停止执行。

二、出口退税预申报出口企业应提供出口退税申报软盘

三、出口退税审核按“免、抵、退”税办法办理退税的生产型出口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限内,持下列资料向主管国税机关征收部门办理纳税申报和“免、抵、退”税申报: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完税凭证复印件

2、当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申报明细表》

3、当期退税部门确认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和《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生产企业持下列资料到退税部门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单证齐全)正式申报表》

2、《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

3、《出口退税进货凭证申报明细表》

4、《出口退税出口凭证申报登录表》。

5、与原始单证内容顺序一致的电子申报软盘

6、装订成册的原始凭证:(1)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或中远期收汇证明,(2)、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专用联),(3)《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及《代理出口协议》,(4)注明登记出口销售怅时间、金额的出口销售发票,(5)视同自产货物出口的生产企业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

7、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进口料件购进免抵退税抵减情况说明

8、出口退税预审疑点说明 外(工)贸出口企业应提供下列资料:

1、注明登记出口销售帐时间、金额的出口销售发票

2、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专用联)

3、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

4、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5、与原始单证内容顺序一致的电子申报软盘

6、《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

7、《进货凭证登录表》、《出口凭证登录表》、《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

8、换汇成本异常说明及出口退税预审疑点说明

四、开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生产出口企业应提供下列资料:

1、《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原件及复印件

2、进口料件进口报关单原件

3、进口料件申报明细数据软盘

4、《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表格

5、《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

五、开具《外贸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外工贸企业应提供下列资料:

1、销售进口料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复印件

2、《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及复印件

3、进口料件的进口报关单原件

4、《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

六、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办理来料加工业务免税证明的出口企业应提供下列资料:

1、来料加工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及复印件

2、《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及复印件

3、出口收汇核销单原件

4、出口发票、加工企业开具的普通发票

5、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七、开具《代理出口证明》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口企业应提供下列资料:

1、代理出口协议及复印件

2、办理出口货物报关单及复印件

3、如果协议约定由受托方结汇的,必须提供外汇管理局已核销的“出口收汇核销单” 及复印件

4、外销出口发票

5、委托方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八、补办《外汇核销单证明》补办外汇核销单证明的出口企业应提供下列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2、出口发票

3、申请报告

九、关于申请开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的报告补办报关单证明的出口企业应提供下列资料:

1、纳税人关于申请开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告单证明的报告

2、出口收汇核销单及复印件

3、出口发票及证明单

4、运单及提货单

5、补办的报关单号码

十、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证明需办理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的出口企业应提供下列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及复印件

2、出口收汇核销单及复印件

3、出口发票

4、已办理退税的,需提供已补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复印件

5、进口提单(复印件)

十一、《以产顶进钢材监管证书》需办理“以产顶进”钢材购进确认单的出口企业应提供下列资料:

1、《以产顶进钢材监管证书》及进仓凭证复印件

2、普通发票

3、付款凭证复印件 注:财税[202_]105号: 经国务院批准,取消现行的“加工出口专用钢材”相关税收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_年7月1日起,下列文件予以废止:l、《关于列名企业销售到保税区“以产顶进”国产钢材予以退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53号);

2、《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改进钢材“以产顶进”办法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9]34号);

3、《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改进钢材“以产顶进”办法的通知》(国经贸贸易[1999]144号);

4、《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经贸委、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钢材“以产顶进”改进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税发[1999]68号);

5、《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调整钢材“以产顶进”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外经[202_]381号);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列名钢铁企业销售“加工出口专用”钢材适用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2_]15号);

7、《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确定“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列名钢铁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2_]102号)。

二、自202_年7月1日起,对列名钢铁企业销售给国内加工出口企业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国产钢材,一律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再办理免、抵税。

十二、关于要求核实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的函出口企业应提供无信息或有差错的专用缴款书及复印件

十三、分批申报单开具出口企业应提供下列资料:

1、出口企业书面申请

2、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

3、出口货物出口报关单(退税专用联)原件

第三篇:国地税办税指南

办理税务登记证所需资料

一、国税: 1.(内资):

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房屋租赁合同书、公章 2.(外资):

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房屋租赁合同书、批准证书、代码证、红头批文、章程.公章、私章。

二、地税: 1.(内资):

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房屋租赁合同书、公章、房东身份证、房产证(没有房产证可出具管理区盖章签字的产权证明。)2.(外资): 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房屋租赁合同书、公章、私章、批准证书、代码证、红头批文、章程。

房东身份证、房产证(没有房产证可出具管理区盖章签字的产权证明。)

以上证件除红头批文要原件外其余可用复印件。

遗失税务登记证补办须:

1. 在《南方日报》上登遗失启事

2. 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南方日报》、公章

申请营业执照

一、个体工商户 1.法人代表身份证 2.一寸彩色照片2张

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限女性)4.房屋租赁合同 5.消防验收意见书 6.环保批复

7.详细写明申请的名称、经营方式及范围

注:商业用非制造类不需7项,有关食品类的生产和销售须提供卫生许可证。

程序:镇工商局名称预准→所属管理区加具计生、产权意见→环保、消防申请→工商申请

二、有限公司: 1.股东身份证 2.房屋租赁合同 3.消防验收合格证 4.环保批复

5.详细写明申请的名称、经营方式及范围

注:商业用非制造类不需用6项,有关食品类的生产和销售须提供卫生许可证。

程序:市工商局名称预准→所属管理区加具产权意见→环保、消防申请→验资→工商申请

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1、企业名称及经营范围,预计年产量

2、董事会成员名单(含身份证/护照复印件各2份)

3、投资方公司的注册地址、电话、董事会成员

4、投资方董事长一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及身份证、护照证复印件

5、公司商业注册证、注册登记证,需在当地律师事务所公证三份(二正一副)

6、设备清单(金额45万美元左右)

7、银行咨信证明(最近的银行存款余额证明)

大陆公司应提供: 1. 厂房租赁证明

程序:市工商局名称预准→所属管理区加具产权意见→环保、消防申请、镇、市外经委申请、外管局申请 →工商申请→验资、海关、税务、财政、社保等申请

注:租赁厂房经营,注册资本最少100万美元(生产)

租赁经营,注册资本最少50万美元(商贸)

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1、企业名称及经营范围,预计年产量

2.董事会成员名单(含身份证/护照复印件各1份)

3.投资方董事长一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及身份证、护照证复印件

8、公司商业注册证、注册登记证(台湾:公司执照工厂登记证,营利事业登记证)

9、设备清单

10、银行咨信证明(最近的银行存款余额证明)

大陆公司应提供: 2. 厂房租赁证明 3. 消防、环保批复

程序:市工商局名称预准→所属管理区加具产权意见→环保、消防申请、镇、市外经委申请、外管局申请 →工商申请→验资、海关、税务、财政、社保等申请

注:租赁厂房经营,注册资本最少100万美元

请准备以下资料:

1. 设备清单(分清进口设备、内购设备)

2. 投资方银行咨信证明(须银行盖章、签字)3. 厂房租赁合同

4. 董事会成员名单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5. 公司商业登记证、注册登记证(须在律师事务所公证)6.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一寸彩照2张 7. 消防验收意见书 8. 环保批复

其中1-4要先拿来,5-8可以等外经委批下来再拿来(外经委批下来一个月内必须要提供)

名称预先核准后,须办理以下: 1. 镇外经办、市外经委批复 2. 工商注册 3. 代码证注册 4. 国税、地税注册 5. 外管局注册 6. 银行开户 7. 财政登记 8. 海关注册 9. 劳动局注册 10. 社保登记

办理财政登记证

1.填两份申请表,盖公章

填表须知:公司名称、地址、投资人姓名、投资总额、工厂人数、开户行名称及帐号、所设帐簿所报报表等。

2.章程、协议书(合同)、税务登记证副本、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资格证书、营业执照、红头批文、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

以上资料除红头批文为原件外都为复印件,办理营业执照30日内交三资办公室。

银行开户(交税专户)

一、发展行、建行(三来一补、内资)9. 营业执照复印件

10. 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11. 公章 12. 私章

13. 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14. 纳税卡 7.代码证

二、发展行、建行(个体户)1. 公章

2. 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 纳税卡

“三资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资料

企业申请暂时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直接申请认定正式一般纳税人,须填《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审核表》一式四份,连同以下资料一起报送主管国税分局:

1. 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2. 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3. 法人代表、办税人的身份证明、会计证(原件及复印件)4. 经营场地资料,如租赁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5. 分支机构申请认定时,应同时提供总机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其总机构确定其为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的证明材料.6. 企业书面申请书一式四份 7. 组织机构代码书 8. 批准证书 9. 批文

10. 银行开户许可证 11. 章程

12. 可行性研究报告 13. 固定资产发票

企业提供的有关复印件,必须由企业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加盖企业公章,并由企业经办人员签名,以便明确有关责任.以上所有复印件均为A4纸一式四份.企业申请一般纳税人所需条件(内资)

1.加工类企业预计年销售可达100万元,商贸公司可达180万元的 2.帐册健全。3.有仓库、场地。

4.新开业公司须要开业1—3月期间申请,超过3个月后须在来年1月才可申请。

申请所需资料

1.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 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3. 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 会计证原件及复印件 5. 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6. 主要供应商和客户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7. 企业书面申请书一式二份 8. 税局提供的认定申请认定书 9. 最近期间财务报表二份 10. 固定资产清单 11. 帐本、凭证

以上资料须盖公章,注明原件与复印件相符

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所需资料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 年检报告书原件

2.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3. 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4. 验资报告(仅限在本缴纳出资的企业提交)5. 经社会保险部门审核合格社会保登记证 6. 消防、环保等前置审批文件 7. 企业承包经营情况调查表

二、外经贸部门: 1.年检报告书复印件

2.批准证书副本2及副本2之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验资报告复印件

5.外汇收支情况表、外汇审计情况 6.内外销证明 7.审计报告

三、经贸部门:

1.年检报告书复印件 2.审计报告

四、财政部门:

1.年检报告书复印件 2.财政登记证副本 3.审计报告原件 4.财务决算报表 5.本社保及企业所得税交纳情况说明书

五、外汇管理部门: 1.年检报告书复印件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及外汇帐户年底银行对帐单 3.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批准证书复印件 5.外汇收支情况表 6.结汇登记情况表

7.外债登记证、外汇(转)贷款登记证及签约情况表,变动反馈表(仅限有外汇债务的企业提交)

六、税务部门:(国税、地税)1.年检报告书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3.税务登记表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七、海关:

1.年检报告书原件

2.经会计师事务所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3.报关登记证明书正本

4.企业进出口报关业务情况表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报关员证

注:超期年审及年内没有生产或进出口的企业需提供书面解释报告;如营业执照及投资有变更但未办理注册登记证明书变更的,需提供变更批文。

有限公司年审资料

1. 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正副本复印件

2. 前置审批文件(消防、环保、卫生)复印件 3. 审计报告(或审计说明书)复印

4. 本有增加或减少注册资金,需验资报告复印件

5. 填两份年检报告书(上年与本财务报表,银行帐号)6. 已通过年检的社保登记本复印件

注:复印件全部加盖公章

“海关帐”处理意见

根椐202_年海关帐册的审计情况,太平海关依据黄埔海关总署对202_年及以后的海关帐册登记作出了明确的要求,现将有关要求向各工厂作出解释,望工厂给予配合。

一、帐簿的设置:原材料入出库明细帐、成品入出库明细帐。

二、要求:

1、分品种序时列出明细帐,有转厂、内购(销)的要注明工厂名称,分别累计并结算出转厂与送货之差额。

2.材料出库及成品入库要设明细帐:凡仓库发出材料或完工产品或半成品入库要按照实际情况进行记录,要求企业有相应的原材料领料单、成品入库单,并注意该品种的记量单位与合同备案的记量单位要一致,单据要求仓库及车间主管签名。

3.单证管理:有关帐册、报关单、送货单、结算单等工厂应妥善完整保存,以备海关稽查部门到厂查核,凡从海关取得的合同、登记手册、核销表等也请工厂备份保存,以备登账及查核之用。

三、要求如实填报《加工贸易原材料与使用情况表》、《加工贸易产品流向情况表》、《加工贸易生产设备情况表》,对材料、半成品、成品的库存;转厂与送货;内购内销;外发加工;及边角废料;机器设备等加大了监管力度。

针对海关以上要求,我们提出以下意见,供各“三来一补”企业参考:

1. 合同签订后及时提供复印件

2. 合同核销后及时提供登记手册及核销表复印件 3. 从202_年1月1日起,完整提供每个合同的进出口报关单复印件。4. 有转厂部分的及时提供送货单或送货单明细表(为了便于管理,请工厂配合,序时打印送货明细表,不必提供大量的送货原始单据)。5. 及时提供完整的材料出库单或材料出库明细表、月末材料及成品盘点表,以便我们与工厂及时核对。

本公司设咨询热线:5833998 陈先生

申请食品卫生许可证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食品及食品用产品生产工厂)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表 3.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整体布局平面图 5.生产车间平面布局图 6.生产工艺流程图

7.主要产品所用原料及配方 8.产品包装材料标签及说明书 9.水质检验报告(非自来水)

10、生产场地使用证明书(租赁合同复印件)11.申请单位自身卫生管理组织及制度 12.环保意见 13.消防意见

外商投资企业验资需要提供的资料

外商投资企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验资,需要签订验资约定书,公司还要提供如下资料的复印件.1.公司章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求法定代表人签字、盖投资方公章)

2.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市外经委同意公司设立的批复文件,省人民政府(经贸委)的批准证书(原件)4.公司近期的会计报表 5.实物投入方面:

(1)投入进口设备(原材料)的报关单、发票、会计入

账的记帐凭证

(2)外汇管理局的询证函

(3)商检局出具的《财产价值鉴定书》原件(4)房屋建筑物出资、需要评估报告

6、现金(货币资金)投入方面:

(1)银行的收款(资本金)凭证(结汇水单),银行收款询证函,外汇管理局询证函、核准件

(2)会计入帐的记帐凭证

(3)公司的《外汇登记证》(4)公司开设的资本金帐户证明

7、无形资产投入方面:

(1)土地出资需土地使用权,土地平面位置图。评估报告(2)产权和非专利技术投入的,需要提供专利证书,商标注册证书,无形资产作价依据及有关状况说明。

办理代码证所需资料

个体户、有限公司

1. 申请表两份盖公章 2. 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

3. 法人代表身份证正本及复印件 4. 办理人身份证

外资企业:

1.申请表两份盖公章

2.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

3.法人代表身份证正本及复印件 4.办理人身份证 5. 批准证书

6. 外经委红头批文

申请发票所需资料

一.代开发票

1. 税务登记证副本及纳税手册 2. 对方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 购销合同原件 4. 发票章、纳税卡 5. 办税员证

6. 填申请表及纳税申报表

二、购买普通发票

1. 税务登记证副本及纳税手册(首次购买)

2. 发票章、发票手折及纳税卡、已开具须缴销的发票 3. 办税员证 4. 填审批表

三、购买增值税发票

1. 税务登记证副本、纳税手册及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书(首次购买)2. 发票手折、纳税卡及已开具须缴销的发票 3. 开票系统电子卡 4. 办税员证 5. 填审批表

注:若首次在国税申请发票或办税必须在发展行开户存足税款并取得税款协议书

内资企业验资所需资料

1. 2. 3. 4. 5. 6. 7. 8. 股东款项记录(存折)公司投入资本进帐单 公司对帐单 章程

产权证明

公司设立申请表 银行询证函 股东身份证明

程序:开立私人帐户并存入投资款→开立公司帐户→私人帐户资金转入

公司帐户→银行询证并打印对帐单

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自然人投资)

1. 企业名称及经营范围,预计年产量

2、董事会成员名单(含身份证/护照复印件各1份)

3. 投资方董事长一寸免冠彩色照片4张及身份证、护照证复印件 4. 设备清单

5. 银行咨信证明(最近的银行存款余额证明)

大陆公司应提供:

4. 厂房租赁证明及产权证明 5. 消防、环保批复

程序:市工商局名称预准→所属管理区加具产权意见→环保、消防申请、镇、市外经委申请、外管局申请 →工商申请→验资、海关、税务、财政、社保等申请

第四篇:个体工商户办税指南

个体工商户办税指南(税务登记)

索引号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公开方式 公开程序 xx60-Gxxx-202_-001

xx区国家税务局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公开时限 公开形式 公开范围

202_-8-5 发布日期 长期公开 网站 面向全社会

202_-8-5 内容概要:个体工商户办税指南(税务登记),相关业务可在个体委托代征站办理。

一、设立税务登记

办理了个体工商登记后,请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凭营业执照到主管税务机关“综合服务”窗口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一)需要提供的资料

1.《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

2.《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有填、无不填); 3.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业主或负责人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5.生产经营地证明材料:自有房产,提供自有房产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承租房产,提供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出租方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6.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经营户); 7.其他有关资料。

(二)办理程序

1、到主管税务机关“综合服务”窗口领取《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如实填写后,连同上述资料一并报送“综合服务”窗口;

2、“综合服务”窗口受理后,对资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给予税务登记,当场发给《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各一本。

二、变更税务登记

凡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自工商管理部门同意办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或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综合服务”窗口办理变更手续。

(一)需要提供的资料 1.《变更税务登记表》;

2.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不需提供); 3.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4.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5.其他有关资料。

(二)办理程序

1、个体工商户到主管税务机关“综合服务”窗口领取《变更税务登记表》,如实填写后,连同上述资料一并报送窗口;

2、窗口受理后,对资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给予变更税务登记。对涉及税务登记证内容变更的,重新发给《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各一本。

三、停(复)业登记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

(一)需要提供的资料 1.停业登记:

停业申请;《临时停业审批表》、《停业登记表》;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税务机关收存)。

2.复业登记:

《复业登记申请审批表》;《复业单证领取表》;复业报告。

(二)办理程序

1.申请停业时,提交停业申请,到主管税务机关“综合服务”窗口领取并填写《停业登记表》等,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主管税务机关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2.申请复业时,到主管税务机关“综合服务”窗口领取《复业登记申请审批表》等,如实填写并报告停业期间情况;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及其停业前领购的发票。

四、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一)需要提供的资料 1.纳税人注销申请;

2.《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3.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发票领购簿、发票专用章; 4.未使用的发票。5.其他有关资料(如涉及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决定及复印件,等等)。

(二)办理程序

1、到主管税务机关“综合服务”窗口领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如实填写后,连同上述资料一并报送窗口;

2、窗口受理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后,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注销审批;经审批核准,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并在窗口领取《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第五篇: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办税指南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办税指南

项目名称:

设立税务登记(单位纳税人)

业务简介:

税务登记是整个税收征收管理的首要环节,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及生产经营项目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纳税业务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国家税务机关(或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登记。本涉税事项适用于各类单位纳税人填用。

纳税人提供资料:

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登记需要如实填写以下表格:

《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一式两份)。

并提交如下资料(资料两套,国、地税各一套同时交于综合服务窗口)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3.注册地址及实际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需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实际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4.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5.有权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分别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7.纳税人跨县(区、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或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

8.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9.财务人员、办税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注>:

1.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在发放以上表格时,需同时发放《青岛市国家税务局主动告知清单》《纳税申报告知书》《普通发票领购告知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告知书》《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告知书》《防伪税控资格认定及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告知书》、《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法律援助制度告知书》;

2.已办理税务登记跨地区汇总纳税二级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在办理税务登记之日起15日内,将总机构信息、辖属分支机构信息,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备案时需报送以下资料:《跨地区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信息备案表》(一式三份);总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总机构批准成立二级非法人分支机构的相关决议等文件。工作步骤:

(一)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领取《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

(二)纳税人将填写好的《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和需提报的有关材料一并交办税服务厅“综合管理窗口”;

(三)“综合服务窗口”对纳税人提报的资料审核无误出具税务登记证;

(四)“综合服务窗口”按时将一套资料及时传递到地税机关。

纳税人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且在税务机关认为符合当场办结条件的,给予当场办结;如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或有违章情况的,窗口人员给予一次性解答或进行处罚,要求纳税人进行整改,经核实符合规定的,予以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纳税人办理时限: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填写完整后提交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完成时限:

纳税人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且在税务机关认为符合当场办结条件的,给予当场办结;如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或有违章情况的,窗口人员给予一次性解答或进行处罚,要求纳税人进行整改,经核实符合规定的,予以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操作范例:

第一步:填报表格。

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并填写《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2份。《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填写范例如下:

第二步:受理审核。

主管税务机关综合服务窗口审核纳税人是否属于本辖区管理,纳税人附报资料是否齐全,《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等。

第三步:核准、发放证件。

对经审核无误的,在纳税人报送的《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上签章并注明受理日期、核准日期,录入综合征管软件V2.0系统,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咨询、投诉方式:

咨询、投诉、举报电话:12366

青岛国税局互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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