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用车补充规定(试行)
鲁供投字〔2016〕22号
第一条
根据《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省社出资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鲁供字〔2015〕16号),结合社有企业实际,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山东供销资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简称“资本投资(集团)公司”)及各出资和委托管理企业(下简称“各社有企业”)。
第三条
企业新购置公务车辆应遵循企业实际需要的原则,不应超过鲁供字〔2015〕16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企业原有车辆按照截止本补充规定下发日折旧价值计算(依据税法交通工具4年期折旧计算)不超过鲁供字〔2015〕16号文件规定标准的,可继续使用。
第四条
新购置公务车辆需按《省社社有出资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及决策管理办法(试行)》(供销资运字〔2016〕15号)和《〈省社社有出资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及决策管理办法(试行)〉实施意见(试行)》(鲁供投〔2016〕14号)规定报资本投资(集团)公司审批同意,严禁不报批或事后报批。
第五条
各社有企业可结合自身实际推进公务用车改革。取消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发放车补的,应结合企业实际和负责人职务合理确定标准,改革方案报资本投资(集团)公司审批后执行。
第六条
各社有企业要制定公务用车实施细则,实施细则不得违反鲁供字〔2015〕16号文件和本补充规定,报资本投资(集团)公司备案后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由资本投资(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和财务审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