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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要求
编辑:落花成痕 识别码:14-1092012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8-05 11:48:40 来源:网络

第一篇: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要求

附件2-2:

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要求

1.基地基本条件和要求

生产企业应具有对备案种植基地的管理权限,其备案种植基地应满足下列条件和要求:

1.1 连片并具有一定的规模,面积一般应不少于100亩(食用菌每个基地菌棒/袋数一般应不少于15万棒/袋;对采用平面栽培的食用菌品种,如蘑菇等,每个基地面积应不少于10亩)。

1.2 基地周围应具有天然或人工的有效隔离带。1.3 基地周围无污染源如:化工厂、造纸厂、专业饲养场、垃圾处理厂、医院及污水排放管道等。

1.4 栽培介质(或土壤)和灌溉水源应进行农残和重金属含量检测,并符合相关规定。

1.5 农药喷洒工具及其他农用器具应有固定的存放场所。

2.备案种植基地管理要求

出口生产企业应设有专门的部门和专人负责备案种植基地的管理,并制定备案种植基地有关管理制度。

(一)制订种植基地管理制度,并按基地或地块建立栽

— 1 — 培档案,内容应包括基地管理的组织机构图,基地管理员和植保员职责,基地地块的组成清单、面积及地块图等。

(二)建立良好种植规范,并详细记录植物源性食品原料栽培过程中的农事活动,内容包括播种、施肥、除草、病虫害防治、收获等。

(三)建立农用化学品管理制度,内容包括农用化学品的采购、保管、发放、配制、施用和残留监控措施等内容,并有农用化学品的出入库记录和分发档案。

(四)建立可选用农用化学品清单,清单内容应包括农用化学品的中文名称(包括商品名)、英文名称、登记号、安全间隔期、作用及使用标准规范和稀释表等。

(五)建立采收、运输管理制度,确保新鲜原料在农药安全间隔期后采收,并做好新鲜原料采收和流向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新鲜原料的采收日期、采收方式、采收地块、数量等。

(六)建立种植基地新鲜原料有毒有害物质检验监控制度。包括抽样方法和频率、检测项目、检测方法等。

(七)建立原料批次管理制度,确保出口植物源性食品的可追溯性。

(八)基地的各项记录至少保存2年。3.备案种植基地农用物资管理要求

出口企业基地管理部门负责对备案种植基地使用的原材 — 2 — 料、辅料、设施、农用化学品等的统一购买,统一供应,统一使用。

3.1 种植基地使用的农用化学品必须符合我国和进口国的要求,严禁存放、使用我国和进口国明令禁止的农用化学品。

3.2 出口食品加工企业应有专门部门和专人负责农用化学品的采购、保管、发放、回收,并有相应的记录。相关记录至少保存2年。

3.3 有详细的农用化学品作业指导书和农用化学品成分说明书和检测合格证。

3.4 有农用化学品采购、领用、配制、使用等管理制度并有效实施,农用化学品配制器具齐全并能够准确应用。

3.5 农用化学品、植保器械应有专用仓库储存。4.备案基地植保员的条件和要求

出口生产企业需配置与备案种植基地规模、数量相适应的植保员。基地植保员应符合下列条件和要求:

4.1 具备一定的栽培和植物保护等专业知识,经过管理部门培训并有上岗资格证或植保员证。

4.2 负责对栽培过程中病虫害的防治以及农用化学品的使用、管理,并建立完善的具有可追溯性的记录。

4.3 负责对基地的环境卫生、周边农田作业情况及病虫害发生情况的监察。

— 3 — 4.4 负责对栽培的原材料、辅料和农用化学品进行检查监督。

第二篇: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操作规范(试行)

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

操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管理,根据《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待发布)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检验检疫备案的申请、审核、批准、发证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基地检验检疫备案的申请受理、考核、批准、发证和日常监管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备案基地名单的上网公布。

第二章

申 请

第四条

基地的检验检疫备案由出口植物源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向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第五条

申请基地检验检疫备案的生产企业必须获得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资格。对可兼作食品用的植物源性中药材生产企业必须获得注册登记资格。第六条

生产企业在申请备案时,需填写《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申请表》(附件2-1),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生产企业对基地具有合法管理权限的有效证明文件;

(二)生产企业对基地的各项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基地管理机构设置、种植操作规范、农业化学品管理制度、采收运输管理制度、疫情监控与病虫害防治制度、有毒有害物质检测制度、产品溯源管理制度等;

(三)基地负责人、植保员的相关资格证明材料;

(四)种植基地有关信息,如地块位置、平面图以及照片。各地块在平面图中的标示应清晰、统一、规范。照片应包括基地标识牌、基地全景、近照、药品存放点等;

(五)生产企业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证书》或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六)基地土壤、水源和空气环境监测报告;

(七)检验检疫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上述资料均需生产企业加盖本企业公章。

第三章

受理和初审

第七条

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基地检验检疫备案申请的受理和初审。初审包括对企业提交材料的书面审核和对基地的现场考核。初审工作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八条

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收到生产企业提交的基地备案申请材料后,首先应检查材料是否齐全。生产企业提交材料齐全的,收到材料之日即为受理申请日期;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应在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生产企业补正,以收到生产企业补正资料之日为受理申请日期。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即为受理申请日期。

第九条

检验检疫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核。对材料审核合格的,组织进行现场考核;不合格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生产企业,并告知不合格原因。

第十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成立考核组对基地进行现场考核,考核组至少应由3名有基地考核和监管经验的检验检疫人员组成。

第十一条

考核组按照《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要求》(附件2-2)对基地进行现场考核。

第十二条

考核组在现场考核前,应当将考核的目的、依据、范围、方法和要求告知生产企业。

第十三条

考核组应当采取提问、查阅记录、现场检查、抽样检测等方式进行考核,并填写《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考核记录表》(附件2-3)。第十四条

现场考核结束后,考核组应当将考核情况告知生产企业。对于存在的问题,应书面告知不符合的项目和限期改进的意见。

生产企业应当在规定限期内完成改进,并将改进情况书面报告考核组。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改进的,考核组可视为现场考核不合格。

第十五条

考核组在考核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形成考核报告。考核报告经所属检验检疫机构审核后,现场考核合格的,与其它申请资料一并提交直属检验检疫局审批;不合格的,应在考核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生产企业出具书面不合格通知,并告知不合格原因。

现场考核不合格的基地,3个月内不得重新受理其备案申请。

第四章 批准和公布

第十六条

基地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基地检验检疫备案的批准。

第十七条

直属检验检疫局在收到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交的基地备案申请材料核初审结果后,应在5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并做出准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准予备案的,颁发《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证书》不予备案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受理申请的检验检疫机构,并说明不予备案原因。

直属检验检疫局不予备案的基地,受理申请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在收到直属检验检疫局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生产企业出具书面不予备案通知,并告知不予备案原因。

第十八条

基地检验检疫备案有效期为3年。当备案基地对应的生产企业名称、法人代表、基地地点、种植面积等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时,生产企业应在30天内书面报告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更改。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审核后,应及时上报直属检验检疫局。

第十九条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于每月28日前将本辖区已获得检验检疫备案资格的基地名单、基地信息变更或撤销情况填写《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情况统计表》(附件2-5)上报总局。

第二十条

总局每月在总局网站上统一公布获得检验检疫备案资格的基地名单、基地信息变更或撤销情况。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检验检疫备案基地的监督管理,并建立备案基地监督管理档案。监督管理包括日常监管、年审和换证复查三种形式。

第二十二条

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对辖区内备案基地的日常监管主要包括:

(一)备案种植基地的周围环境及状况;

(二)备案基地的种植面积及种植品种;

(三)备案基地病虫害发生、监测、防治情况及有关记录;

(四)备案基地农业化学投入品进货台帐和使用台帐;

(五)备案基地质量安全自检自控体系情况;

(六)备案基地有毒有害物质监控记录;

(七)采收数量、出具《供货证明》情况和数量核发情况;

(八)其它应当检查的内容。

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做好记录,并将发现的问题书面通知被检查备案基地对应的生产企业。

第二十三条

生产企业应于每年10月底前向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备案基地审核申请,基地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应于当年11月底前组织检验检疫机构对其辖区内备案基地进行审核。

审核合格的,检验检疫备案资格继续有效;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检验检疫备案资格。

第二十四条

生产企业应当在备案基地资格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换证复查申请。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本规范第三章和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复审。

复审合格的,予以换证,其备案资格继续有效;不合格的,取消其备案资格。

第二十五条

在日常监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生产企业限期整改,并告知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暂停受理其相关产品出口报检,直至整改符合要求:

(一)收购非备案基地的原料;

(二)不按规定购买施用农用化学品的;

(三)原料不在安全间隔期采收,造成农残超标的;

(四)原料检出农药与申报农药不符的;

(五)抽样检测农用化学品超标的;

(六)其它不符合相关管理规定的。

第二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备案基地的备案资格:

(一)转让、借用、篡改基地备案号的;

(二)对重大疫情及质量安全问题隐瞒或谎报的;

(三)连续两次抽检,产品中农用化学品残留检测情况与申报农用化学品严重不符的;

(四)不遵守国家有关法规或基地安全用药制度,违规存放和使用农药的;

(五)不遵守有关规定,造成生产企业出口食品原料和成品在出口前被检验检疫机构检出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进口国或我国标准,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

(六)不遵守有关规定,造成生产企业出口食品因有毒有害物质超标被进口国通报,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或因此给我国同类产品出口造成重大影响的;

(七)生产企业因违规被列入总局“出口食品违规企业名单”的;

(八)拒不接受监督管理的;

(九)其他类似违规行为。

被取消备案资格的备案基地,1年后方可重新提出备案申请。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基地备案资格自动失效:

(一)备案基地对应加工企业名称、法人代表、基地地点、种植面积等发生变化后,30个工作日内未申请变更的;

(二)1年内没有种植备案范围内出口原料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供港澳蔬菜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管理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范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三篇:《对出口茶叶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

《对出口茶叶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

一、出口茶叶种植基地基本条件

(一)基地连片种植面积不少于100 亩,实行原产地保护的茶叶其种植面积可适当缩小。

(二)周围环境无污染源或远离污染源,基地的土壤、空气和灌溉水应符合无公害茶叶产地环境要求。

(三)基地应设有农用物资管理部门,负责对基地使用的种子(苗)、农药、肥料统一购买,统一供应,统一管理。

(四)基地应设有专门的农资保管场所,配有专用的农药喷洒用具及其它农用器具。

(五)至少有一名专职或兼职植保员。

(六)基地应定期监测土壤农残和重金属元素含量,一般要求每2年检测一次。根据检测结果,有针对性地采取土壤改良措施。

(七)基地应自觉接受和配合国家植物源性食品残留物质监控计划的执行和实施,接受检验检疫机构和茶叶出口企业的监督管理。

二、基地日常管理要求

出口茶叶加工企业负责对备案茶叶种植基地的日常管理,必须建立完善的茶叶种植基地管理制度,确保对茶叶种植基地能实施有效管理。

(一)制订茶园管理制度,并按茶园或地块建立栽培档案,内容应包括基地管理的组织机构图,基地管理员和植保员职责,基地茶园的组成清单、面积及茶园地块图等。

(二)建立良好种植规范,并详细记录茶树栽培过程中的农事活动,内容包括病虫害防治、施肥、鲜叶采摘、修剪、除草、种植、耕作等。

(三)建立农药、化肥管理制度,内容包括农药、化肥的采购、保管、发放、配制、施用和残留监控措施等内容,并有农药、化肥的出入库记录和分发档案。

(四)建立可选农药清单,清单内容应包括农药的中文名称(包括商品名)、英文名称、农药登记号、安全间隔期、农药的作用及农药使用标准规范和稀释表等。

(五)建立采收、运输管理制度,确保鲜叶在农药安全间隔期后采收,并做好鲜叶采摘和流向记录,记录内容包括鲜叶的采摘日期、采摘方式、数量、初加工厂名称等。

(六)建立种植基地茶叶有毒有害物质检验监控制度。包括抽样方法和频率、检测项目、检测方法等。

(七)建立原料批次管理制度,确保出口茶叶的可追溯性。

(八)基地的各项记录至少保存3年。

三、基地农药、肥料管理要求

(一)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植保方针,综合运用农业、物理、生物、化学防治措施,控制有害生物,将农药残留降低到标准允许的范围内。

(二)种植基地应选择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品种,必须符合进口国以及我国有关部门的规定,严禁使用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及茶叶进口国禁用或限制的农药。

(三)农药应由基地农资管理部门统一向有资质的农药销售商采购,并加强对购进农药的验收管理。首次采购的农药必须经过有效成分检测,确认合格后方可发放使用。

(四)农药的发放要根据不同时期的病虫害发生情况,由植保员提出书面申请,农资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发放。

(五)农药由植保员领取后按照农药使用标准规范和稀释表确定的稀释比例进行配制,并监督农药喷洒及器具清洗。

(六)施药后剩余的农药由基地植保员负责退回基地农资管理部门,统一处理,并做好记录。

(七)基地使用的肥料必须经过有效成分确认,茶树种植宜使用有机肥。农家肥等有机肥料施用前应经无害化处理,有机肥中污染物质含量应符合有关规定,微生物肥料应符合NY/T227要求,叶面肥应使用农业部门登记注册的品种。

四、基地值保员要求

(一)经过有关部门培训并有植保员资格证书。

(二)具有茶学、植物保护和农药使用的基本知识,熟悉国内外农药使用相关法律法规。

(三)负责对茶树病虫害的防治以及化肥、农药的使用管理,并建立管理档案。

(四)监管基地的环境卫生、观察周边农田作业情况、关注作物生长和气温变化、掌握病虫害发生状况。

(五)负责对种植栽培人员进行茶树种植技术及病虫害防治知识培训。

(六)负责对基地土壤污染状况的监测,茶树种植前扦取有代表性土壤送实验室检测,确认未受违禁药物污染方可允许种植。

(七)负责定期对灌溉、喷药用水进行违禁药物、重金属等污染物的监测。

(八)对重大疫病疫情负责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五、出口茶叶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有效期为3年。

第四篇: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要点

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

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工作规范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宁波地区出口植物源性食品的质量安全水平,规范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境蔬菜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加强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管理的通知》(国质检食函〔202_〕26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本工作规范适用于宁波地区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以下简称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的申请、受理、考核、批准、发证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工作规范中植物源性食品包括蔬菜、食用菌、粮食及豆类、油籽油料类、干坚果、籽仁类、植物源性调料、可兼作食品的植物源性中药材等。

第四条

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宁波局)植检处主管宁波地区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管理工作,批准考核合格的种植基地并发证;各分支机构负责辖区内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的申请、受理、考核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第五条

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由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或种植基地向基地所在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第六条

申请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的生产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㈠ 法人资格企业;

㈡ 获得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资格; ㈢ 具有对种植基地的合法管理权限;

㈣ 具有与种植基地业务相适应的管理能力;

㈤ 法律法规及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生产企业或种植基地申请基地检验检疫备案应提交如下材料:

㈠ 生产企业或种植基地对基地具有合法管理权限的有效证明文件;

㈡ 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申请表(一式三份)(详见附件1);

㈢ 对基地的各项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基地管理机构设置、种植操作规范、农业化学品管理制度、采收运输管理制度、疫情监控与病虫害防治制度、有毒有害物质检测制度、产品溯源管理制度等;

㈣ 基地负责人、植保员的相关资格证明材料; ㈤ 基地有关信息,如地块位置、平面图以及照片。各地块在平面图中的标示应清晰、统一、规范。照片应包括基地标识牌、基地全景、近照、药品存放点等;

㈥ 生产企业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或种植基地营业执照;

㈦ 基地土壤检测报告,检测项目包括重金属(镉、总汞)、农药残留(六六

六、滴滴涕等),并提供抽样的方位图,基地土壤应符合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二级标准以上。

㈧ 基地水质检测报告,检测项目包括重金属(镉、汞、总砷、铅),基地灌溉水质应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_)。

㈨ 基地土壤、水质应由具备资质的实验室检测,提供正本检测报告,检测报告一年内有效。

㈩ 基地视必要时提供空气环境监测报告;

(十一)基地使用农药清单,使用农药成分分析报告及残留基准,分析报告一年内有效;

(十二)施药人员安全措施;施药后的安全处理程序(空瓶、剩余农药、喷药用具);(十三)灌溉水管理制度;

(十四)各项记录表格(农药、化肥、栽培记录等表格);(十五)其他需要的材料。

上述资料均需生产企业或种植基地加盖公章。

第八条

备案基地基本条件和要求。

㈠ 连片并具有一定的规模,面积一般应不少于100亩(蔬菜大棚种植基地和食用菌种植基地的规模要求可适当放宽)。以50至100亩为一个地块进行管理,输日菠菜基地以30亩为一个地块。

㈡ 基地周围应具有天然或人工的有效隔离带。㈢ 基地周围无污染源如:化工厂、造纸厂、专业饲养场、垃圾处理厂、医院及污水排放管道等。

㈣ 有清洁无污染的灌溉水源。

㈤ 配有专用的农药喷洒工具及其他农用器具。㈥ 蔬菜基地应有植保员专用工作室。

㈦ 农药喷洒工具及其他农用器具应有固定的存放场所并设有固定防盗设施。

第九条

备案种植基地管理要求。

应设有专门的部门和专人负责备案种植基地的管理,并制定备案种植基地有关管理制度。

㈠ 制订种植基地管理制度,并按基地或地块建立栽培档案,内容应包括基地管理的组织机构图,基地管理员和植保员职责,基地地块的组成清单、面积及地块图等。

㈡ 建立良好种植规范,并详细记录植物源性食品原料栽培过程中的农事活动,内容包括播种、施肥、除草、病虫害防治、收获等。

㈢ 建立农业投入品管理制度和索证索票制度,内容包括在农业生产全过程中使用的农药、化肥、饲料、种子等农业投入品的采购、保管、发放、配制、施用和残留监控措施等内容,并有农业投入品的出入库记录和分发档案。

㈣ 建立可选用农药清单,清单内容应包括农药的中文名称(包括商品名)、英文名称、登记号、安全间隔期、作用及使用标准规范和稀释表等。

㈤ 建立采收、运输管理制度,确保新鲜原料在农药安全间隔期后采收,并做好新鲜原料采收和流向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新鲜原料的采收日期、采收方式、采收地块、数量等。

㈥ 建立种植基地新鲜原料有毒有害物质检验监控制度。包括抽样方法和频率、检测项目、检测方法等。

㈦ 建立原料批次溯源管理制度,确保出口植物源性食品的可追溯性。

㈧ 基地的各项记录至少保存2年。第十条

备案种植基地农用物资管理要求。

㈠ 有健全的农药用药管理制度和控制农药残留的措施,备案基地使用的原材料、辅料、设施、农业投入品等须实行三统一,即:统一购买,统一供应,统一使用。

㈡ 应配备专门的部门负责备案基地农用物资的管理,建立农药、化肥等农用物资购买、分发和领用台帐记录,相关记录至少保存2年。

㈢ 种植基地使用的农药必须符合我国和进口国的要求,严禁存放、使用我国和进口国明令禁止的农药。

㈣ 有详细的农业投入品作业指导书和农药成分说明书和检测合格证,农药应由基地植保员领取并负责按照作业指导书科学合理施用。

㈤ 有农业投入品采购、领用、配制、使用等管理制度并有效实施,农业投入品配制器具齐全并能够准确应用。

㈥ 农业投入品、植保器械应有专用仓库储存。第十一条

备案种植基地植保员的要求和职责。㈠ 种植基地需配置与种植面积相适应的植保员,要求每一个连片基地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基地植保员。

㈡ 种植基地植保员应具备一定的栽培和植物保护等专业知识,经过培训并经检验检疫部门考核合格,持有上岗证或植保员证。

㈢ 植保员职责:

1.负责对植物源性食品原料栽培过程中病虫害的防治以及农业投入品的使用、管理,并建立完善的具有可追溯性的记录。2.负责对基地的环境卫生、周边农田作业情况、作物生长状况和病虫害发生情况的监察。

3.负责对栽培的原材料、辅料和农用化学品进行检查监督。

4.负责对种植户进行病虫害防治知识培训。

5.配合检验检疫部门做好对种植基地土壤污染状况的监测和对灌溉、喷药用水进行违禁药物、重金属等污染物的监测。

第三章

受理和初审

第十二条

种植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基地检验检疫备案申请的受理和初审并填写《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备案申请流程表》(详见附件2)。初审包括对企业或种植基地提交材料的书面审核和对种植基地的现场考核。初审工作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三条 种植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收到生产企业或种植基地提交的基地备案申请材料后,首先应检查材料是否齐全。提交材料齐全的,收到材料之日即为受理申请日期;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应在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单位补正,以收到申请单位补正资料之日为受理申请日期。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即为受理申请日期。

第十四条

检验检疫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核。对材料审核合格的,组织进行现场考核;不合格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告知不合格原因。

第十五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成立考核组对基地进行现场考核,考核组至少应由2名有基地考核和监管经验的检验检疫人员组成。

第十六条

考核依据。

㈠ 国家质检总局《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要求》;

㈡ 本工作规范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要求。

第十七条

考核组在现场考核前,应当将考核的目的、依据、范围、方法和要求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八条

考核组应当采取提问、查阅记录、现场检查、抽样检测等方式进行考核,并填写《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考核记录表》(详见附件3)。

第十九条

现场考核结束后,考核组应当将考核情况告知生产企业。对于存在的问题,应书面告知不符合的项目和限期改进的意见。

申请单位应当在规定限期内完成改进,并将改进情况书面报告考核组。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改进的,考核组可视为现场考核不合格。

第二十条

考核组在考核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形成考核报告。考核报告经所属检验检疫机构审核后,现场考核合格的,与其它申请资料一并提交宁波局审批;不合格的,应在考核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出具书面不合格通知,并告知不合格原因。

现场考核不合格的基地,3个月内不得重新受理其备案申请。

第四章

批准和公布

第二十一条

宁波局植检处负责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的批准。

第二十二条

宁波局植检处在收到种植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交的基地备案申请材料和初审结果后,应在5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并做出准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准予备案的,颁发《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证书》,并对种植基地进行统一编号;不予备案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受理申请的检验检疫机构,并说明不予备案原因,经宁波局审核不予备案的基地,受理申请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在收到宁波局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出具书面不予备案通知,并告知不予备案原因。

第五篇:152 检食函〔202_〕86号关于加强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备案工作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处(室)函检食函„202_‟86号关于加强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

备案工作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分支机构(和平办除外):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44号)将于202_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202_年10月11日食品处专文下发《关于转发<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检食函„202_‟78号),根据宣贯过程和实际工作中所反映出的突出问题,现就加强厦门检区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以下简称“出口种植基地”)备案工作管理,建立和推行“建立一个机制、推行二项制度、加强四项措施”管理模式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和推行“建立一个机制、推行二项制度、加强四项措施”管理模式

(一)建立厦门局出口种植基地备案工作协调管理机制

1、食品处即日起成立出口种植基地备案工作协调管理工作组。组长:柯志成成员:黄曦、康江卫

工作组负责协调管理厦门检区出口种植基地备案工作;负责建立和推行备案工作流程层级管理制度,建立和推行备案工作流程关

键节点管控制度,并以此为抓手统一和规范厦门检区出口种植基地备案工作;负责加强种植基地备案考核人员的统一管理;负责组织对检区出口种植基地备案工作质量的监督抽查。

2、各相关分支机构要成立相应的工作组,并指定备案工作常务负责人,加强对备案工作的组织管理,梳理工作流程,明确层级责任,确保工作质量,并及时反馈备案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建议。于202_年11月16日前以正式文件上报食品处。

(二)建立和推行备案工作流程层级管理制度

1、即日起厦门检区出口种植基地备案管理工作统一启用《厦门局出口种植基地备案工作流程管理表》(见附件1),并列入管理处做出准予或不予备案的重要依据。

2、严格按照《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操作规范(试行)》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备案受理和考核工作,各流程节点责任人应按规范填写《厦门局出口种植基地备案工作流程管理表》。

3、《厦门局出口种植基地备案工作流程管理表》是考核出口种植基地备案工作质量的重要依据,应随企业申请材料、考核记录表和备案证书流转并归档备查。

(三)建立和推行备案工作流程关键节点管控制度

为强化出口种植基地备案工作的时效管理,对备案工作流程关键节点实施重点管控措施。

1、企业种植基地备案申请必须在种植基地完成种植后14天内 — 2 —

提出(多年生植物类除外),逾期提出的,受理机构不予受理。

2、对企业提交材料的书面审核和对基地的现场考核,必须在受理备案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加强备案工作质量管理的四项措施

1、加强种植基地备案考核人员的统一管理

(1)食品处根据分支机构的推荐,对分支机构从事出口种植基地备案考核人员进行备案管理(人员名单见附件2)。根据厦门局的人员现状,种植基地考核组应至少由2名备案考核人员组成。

(2)外地企业来我局检区申请种植基地备案的,由食品处统一对外受理,并负责组织相关分支机构考核人员实施备案考核工作,获证基地由所在地分支机构负责监督管理。

2、加强备案工作质量监督抽查工作

食品处根据风险预警信息以及日常对分支机构初审结果的审核情况,每年不定期组织对大宗、风险品种种植基地备案工作质量开展点面结合的督查工作。

3、加强对企业申请备案资料完整性的审核

企业申请备案资料除规定的内容外,必须随附基地照片,照片应包括基地标识牌、基地全景、近照、药品存放点等,照片应显示拍照日期。

4、加强种植基地备案证书的动态管理

(1)分支机构应严格按照《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操作规范(试行)》的要求加强种植基地日常监管,— 3 —

对违规行为及时按规定程序采取限期整改、取消备案资格或自动失效的监管措施。

(2)202_年起,食品处每月定期公布一次新增、失效、取消、到期的出口种植备案基地名单,提示相关分支机构组织实施相关监管工作。

二、其他工作事项

(一)关于异地备案种植基地问题的处理措施

1、已经发证的检区外备案种植基地,其有效期一律截止至202_年2月29日。从202_年3月1日起,来自检区外的原料必须按规定提供供货证明(格式参照供港澳蔬菜供货证明)和基地备案证明。

2、对202_年12月31日前完成种植的检区外种植基地,202_年3月1日备案证书到期失效后,其当季采收的原料仍可延续使用,相关分支机构负责落实核销管理。

(二)各分支机构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食品处反馈。

附件:1.厦门局出口种植基地备案工作流程管理表

2.厦门局分支机构出口种植基地考核人员备案名单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主题词:食品安全 种植基地 备案 通知

抄送:黄丽玲副局长、办公室。

厦门检验检疫局食品处202_年11月11日印发— 5 —

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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