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车管理使用暂行规定
一、车辆使用
1、学院公务车辆(车型:别克GL8,车牌号:沪J91199)为工作用车,由学院办公室进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专人负责。做好使用登记和公示制度。
2、各部门工作用车应提前向学院办公室填报出车登记(时间、事由、地点等),由办公室统一协调安排。
3、驾驶员凭登记单出车,并做好行车记录(里程等),车辆加油和修理要事先告之办公室。无派车记录的,按公车私用论处(特殊情况出车的除外,但事后要及时补办出车手续)。
4、禁止公车私用。婚、丧、嫁、娶一律不准用公车;不准用公车接送子女上学、娱乐和办私事等。确有特殊情况的,需经学院领导批准方可使用。
5、公务车实行回单位(同济大厦A楼)停放制度,节假日和寒暑假期间(除特殊工作需要外)应封存停驶。
二、车辆的管理
1、驾驶员平时要保持车辆良好状态,无特殊原因按时上下班,保证按时出车。无工作用车时,车辆必须停放在指定地点。
2、驾驶员凭派车单每月向车辆主管核实里程,由车辆主管负责核算报销汽油费、高速费、过桥费等其他费用。
3、驾驶员要严格执行交通有关法规,严禁酒后驾驶,严禁带故障行车,严禁超载人员,不得擅自将车辆借给他人驾驶。
4、驾驶员要确保车辆行驶安全,提高警惕,做到无事故。
5、公务用车统一定点保险、定点保养。维修必须到定点维修部维修(除外出用车等特殊情况外),维修保养时驾驶员要向学院办公室和车辆主管报告,经领导同意后维修。维修后将维修发票、维修清单(需有驾驶员签字认可)报车辆主管,由车辆主管负责维修费用报销事宜。
三、奖惩
1、公车私用经发现查实,当事人个人承担机械磨损费,燃料费、过路费、过桥费等相关费用。如发生交通事故,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2、驾驶员未按规定地点停放车辆或擅自将车辆错给他人造成车辆失盗或损坏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承担。
四、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公车使用管理暂行规定(___版)》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