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xx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人员管理办法
XX国税局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合理配置资源更好的激发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积极性,本着向先进学习、向先进看齐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办税服务厅,是指XX国税局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集中办理涉税事项,提供纳税服务的场所,包括车购税办税服务厅、自助办税服务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办税服务厅人员包括在办税服务厅工作的所有正式人员和劳动派遣人员。
第四条 根据我局实际情况,设置12个全能一窗通办窗口,设置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代开、认证、发行四个功能窗口,自助服务区设置三台自助机和四台外网电脑由专人负责对自助机的使用、网上申报的辅导。车辆购置税进驻区政务服务中心,每月轮派一名正式干部为首席代表负责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及和区政务服务中心的协调工作。窗口采取一带三传、帮、带管理模式,一个正式人员负责对三个劳务派遣人员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办税服务厅设置由局领导和中层部门负责人的领导值班制度;由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提供导税服务。
第六条 实行弹性工作制和错时工作制,征期内全时工作、非征期在不影响正常工作运行的情况下轮流休息,根据
工作实际,实行两种工作时间,三分之一的人实行早九晚五工作制,三分之二的工作人员实行早八晚六工作制,工作制配置可由个人选择或轮流排班进行,科学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更好的服务于纳税人。
第七条 实行工间每隔两小时轮流休息10分钟制,工间休息10分钟可做工间操、或在四楼减压室进行压力排遣活动。
第八条 建立办税服务厅人员长效培训机制,每月利用非征期结全局人人行课堂,对办税服务厅人员进行针对性的培训,并且利用早上例会、中间指导等有效手段进行全方位培训学习,提高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的服务技能。
第九条 建立正式人员绩效考核和劳动派遣人员工资激励机制,对综合表现突出,并且能有效管理帮带对象且成绩优良的正式干部和绩效考核紧密挂勾,在评优选先及轮岗进行优先考虑;对业务能力强、工作表现突出、服务态度好、内外反映优、日常勤务好、能以局为家、有能力化解和排除税企矛盾的劳动派遣人员,实行每年基础工资增涨制度,让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更好的为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服务。
第十条 制定相应的绩效考核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XX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_年7月1日起执行。
第二篇:新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
新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办税服务厅管理,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纳税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税服务厅是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提供纳税服务的机构和场所。
第三条
根据税收征管工作需要和方便办税原则,纳税人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的各种涉税事项,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税务总局规范性文件另有明确规定外,统一由办税服务厅受理、办理、传递与反馈。
第四条
办税服务厅与相关业务部门之间应搞好工作衔接与配合,确保税收业务流程顺畅、快捷、高效。
第二章 机构及窗口
第五条
省直管市、林区及县市、市州城区国税局(分局)是直接面向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的税务机关,本机关内应设置办税服务厅。
市州城区国税局(分局)及实行集中征收的县市国税局的办税服务厅作为内设机构独立设置,省直管市、林区及未实行集中征收的县市国税局的办税服务厅与计划统计部门合并设置,对外称办税服务厅,并确定专人负责办税服务厅的管理。
第六条
县市以下国税分局的办税服务窗口是本级税务机关所设办税服务厅业务的延伸,其业务处理由办税服务厅管理。
第七条
根据税收征管业务流程和服务纳税人的要求,办税服务厅一般设置综合服务、发票管理和申报纳税三类窗口,同类窗口数量可根据当地纳税人多少和业务量大小合理确定。
纳税人申报方式较多和纳税人较少的地区,办税服务厅可只设置综合服务(含发票管理)、申报纳税二类窗口或全职能综合服务一类窗口。
第八条 办税服务厅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纳税人设立、变更、注销、验换税务登记、扣缴义务登记及停复业的申请受理、办理与证件发放;
(二)负责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申请办理纳税申报、扣缴税款申报的受理、录入、进项发票认证、信息比对及税款收缴、完税凭证开具;
(三)负责纳税人申请领购发票的审验、发售、缴销及税控设备的发行、信息变更维护、注销;
(四)负责纳税人申请审批事项的受理、传递、文书发放以及备案资料的受理与传递;
(五)负责对纳税人核定的税额、欠缴税款、税务行政处罚、纳税信用等级及税务行政许可、税务行政收费等事项在办税服务厅公示公告的发布与管理;
(六)负责实施办税服务厅涉税事项违法违章行为的简易处罚及一般程序处罚的移送;
(七)负责受理、解答纳税人税收管理的意见和涉税咨询,发放办税资料,开展税法宣传;
(八)负责纳税人申请办理其他涉税事项的受理、办理、传递与反馈;
(九)负责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岗位设置及职责配备
第九条 按照科学、规范、便利工作的原则,办税服务厅可按前台窗口与后台处理和维护分别设立业务岗位。
第十条
前台窗口人员可履行本类窗口所有岗位工作职责;同一类窗口可由多人承担;不同类窗口之间以及前台窗口与后台处理和维护之间不得兼岗。
第十一条
综合服务窗口可设置税务登记岗、防伪税控企业发行岗、文书受理岗。
(一)税务登记岗的主要职责:
1、负责纳税人设立、变更、注销、验换税务登记及停歇业的申请受理、办理与证件发放;
2、负责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登记的受理、办理或证件发放;
3、负责纳税人非正常户状态在综合征管软件中的处理;
4、负责纳税人申请开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的受理、传递、开具、核销;
5、负责外地纳税人来本地经营申请报验登记的受理与传递;
6、负责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告知挂失与申请补办税务登记的受理、办理与证件发放;
7、负责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登记违法违章行为适用简易程序的处罚处理和适用一般程序的移送处理。
(二)防伪税控企业发行岗的主要职责:
1、负责对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票金税卡”、“税控IC卡”进行发行、信息变更维护及注销;
2、负责与税控装置技术服务部门进行工作联系。
(三)文书受理岗的主要职责:
1、负责纳税人申请审批事项的受理、传递及审批文书发放;
2、负责纳税人备案资料的受理与传递。第十二条
发票管理窗口可设置发票发售岗、代开发票岗。
(一)发票发售岗的主要职责:
1、负责对纳税人申请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进行已填用发票审验、数据汇总传递与发票发售;
2、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的领取、保管、缴销;
3、负责对票种核定信息进行录入;
4、负责丢失、被盗、流失等发票的告知挂失、核销;
5、负责对停歇业纳税人发票进行封存;
6、负责发票违法违章行为适用简易程序的处罚处理和适用一般程序的移送处理。
(二)代开发票岗的主要职责:
1、负责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受理、审核与开具;
2、负责纳税人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受理、审核与开具;
3、负责对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进行抄报税处理。
第十三条
申报纳税窗口可设置申报征收岗,其岗位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纳税人报送各税种纳税申报资料、信息的受理、审核、数据采集与接收;
(二)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存根联报税及其它扣税凭证审核、采集与信息上报;
(三)负责受理出口退(免)税申报;
(四)负责征收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取各类保证金;
(五)负责纳税人多缴抵欠、退税抵欠、留抵抵欠的处理;
(六)负责对逾期申报、逾期缴税等违法违章行为适用简易程序的处罚处理和适用一般程序的移送处理。
第十四条 办税服务厅后台设置资料岗、信息管理岗、综合岗等业务岗位。
(一)资料岗的主要职责:
1、负责与前台窗口岗位之间以及办税服务厅与相关业务部门之间征管文书、资料的接收、清分、传递、督办与反馈;
2、负责对前台窗口岗位业务处理进行复核。
(二)信息管理岗的主要职责:
1、负责办税服务厅计算机硬件及综合征管软件等税收征管应用系统的维护;
2、负责办税服务厅税收业务数据分析、监控与备份;
3、负责办税服务厅各岗位录入信息的维护与数据汇总上报;
4、负责查对出口退(免)税电子信息。
(三)综合岗的主要职责:
1、负责实施办税服务厅涉税违法违章行为一般程序处罚的移送;
2、负责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进行审核;
3、负责对纳税人核定的税额、欠缴税款、税务行政处罚、纳税信用等级及税务行政许可、税务行政收费等事项在办税服务厅公示公告的发布与管理;
4、负责对纳税人税收管理意见的收集和涉税咨询解答;
5、负责为纳税人提供各类办税资料、政策法规、办税指南。第十五条
办税服务厅承担税收票证管理、税收会计核算业务的,还应在后台设置相应岗位,并明确职责。
第十六条
办税服务厅各业务岗位在履行主要工作职责的同时,都应做好本岗位涉税资料的收集、整理、传递、反馈与归档;前台窗口岗位人员还应做好本窗口业务的税收咨询,不能现场解答的,要传综合岗集中处理。
第四章 主要业务流程 第十七条
办税服务厅受理纳税人申请办理涉税事项,一般按即受即办、审核审批、受理备案三大类共84项业务进行分别处理。
第十八条 纳税人申请办理即受即办类业务,提交证件资料齐全,填写内容符合规定且无明显疑点的,办税服务厅相关窗口岗位受理后应即时办理;纳税人提交证件资料不齐全,或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或有明显疑点的,办税服务厅相关窗口岗位受理后应要求补正,或要求重新填报,或传相关部门核实后再办理。
为提高办税效率,对部分受理后需要调查核实的申请审批事项,由窗口岗位人员按即受即办程序受理办理后,应转有关业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实施事后跟踪管理。经调查核实不符合要求的,前台窗口岗位人员应根据调查结果取消已办理的申请事项。
第十九条
纳税人申请办理的即受即办类业务主要有6项,具体包括:受理办理设立税务登记,受理纳税申报(包括认证比对),受理税款缴纳与开具完税凭证,发售发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税收咨询解答。
第二十条 纳税人申请办理审核审批类业务,办税服务厅相关窗口岗位应及时将受理申请资料传资料岗转有关部门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相关窗口岗位,由相关窗口岗位反馈纳税人。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申请审核审批的业务主要有四个方面58项,具体包括:
(一)行政许可方面主要有8项,具体包括:发票领购资格,使用经营地发票,拆本使用发票,使用计算机开票,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二)资格认定方面主要有16项,具体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辅导期转正,临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转正,出口企业退(免)税资格认定,社会福利企业资格认定,校办企业资格认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资格认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资格认定,内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资格认定,环保企业资格认定,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资格认定,中国居民身份认定,外国居民身份认定,外国企业、机构场所构成常设机构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取消税务认定。
(三)减免退税及税收优惠申请和所得税税前扣除申请方面主要有17项,具体包括:增值税减免税收优惠,增值税优惠政策退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收优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总机构管理费提取,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集体金融企业租赁费税前扣除,集体金融企业递延资产支出的审批,企业加速折旧税前扣除,企业取消住房周转金制度前出售的职工住房损失税前扣除,减免所得税期满企业再申请减免税,经营期十年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减免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再投资退税,外国企业享受预提所得税减免税待遇认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产品出口当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外合资高新技术企业定期减免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前项目扣除。
(四)其他方面主要有17项,具体包括:延期申报,延期缴税,变更、注销税务登记,停、歇业,《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开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的开具,出口退(免)税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证明》的开具,非贸易售付汇税收证明单的开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应纳税额的核定,不组成法人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申请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财务不健全小企业应纳税收入额的核定、调整,财务不健全的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收入额的核定、调整,纳税人申报缴税方式的确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核定,纳税人多缴、税务机关误收税款退税,发票特批。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申请办理受理备案类业务,办税服务厅相关窗口岗位受理后应即时传后台有关岗位处理。
第二十三条 受理备案类业务主要有20项,主要包括:企业使用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会计核算软件,改变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工效挂钩企业税前扣除工资,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产品认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中外合资高新技术企业定期减免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职工工资、福利费列支标准,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取得已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尚可使用年限计提折旧,外商投资企业非货币资产投资收益处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接受捐赠的大额非货币资产在不超过五年的时间内平均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核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外资企业坏账损失处理,外国企业列支总机构管理费,外资企业贷款利息列支,外资企业改变存货计价方法。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申请办理即受即办类业务,由相关窗口岗位人员受理办理;纳税人申请办理审核审批类业务、受理备案类业务,统一由综合服务窗口文书受理岗受理,传资料岗接收、清分、传递、督办,交综合服务窗口岗位反馈。
资料岗同办税服务厅其他岗位及有关业务部门进行资料交接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五条 办税服务厅内部资料流转、业务衔接直接在岗位之间处理。
第五章 信息采集与维护
第二十六条
县市及市州城区国税机关应规范办税服务厅业务操作行为,加强综合征管软件等税收征管应用系统技术维护与有效应用,为实现办税服务厅信息共享与高效运转提供支撑。
第二十七条 办税服务厅岗位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程序与工作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采集各类数据,保证数据信息真实、有效。第二十八条
办税服务厅各岗位要按规定权限定期对本岗位数据进行查询清理,防止和杜绝虚假数据的产生。
第二十九条 办税服务厅因操作错误等原因出现问题无法从前台进行修改,需要技术部门从后台进行数据维护的,应按有关权限和流程转技术部门处理。
第六章 日常管理
第三十条 办税服务厅应建立健全以下基本制度:
(一)领导值班制度;
(二)办税服务限时与服务承诺制度;
(三)办税公开制度;
(四)安全保卫制度;
(五)办税服务质量监督与考评制度;
(六)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定期培训与能绩考核制度。第三十一条 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素质:
(一)秉公执法,清正廉洁;
(二)着装上岗,挂牌服务;
(三)语言文明,举止庄重;
(四)精通业务,办事高效;
(五)刻苦钻研,爱岗敬业。
第三十二条
办税服务厅应设有以下基本配置:
(一)清晰、规范的标识;
(二)办税示意图、公告公示栏;
(三)笔、墨、纸张、桌、椅等办税办公用具;
(四)办税资料、政策法规、纳税指南;
(五)监督牌、意见箱(卡)、举报箱及举报电话。有条件的地方,应设置电子显示屏、触摸屏、排队机等。第三十三条
办税服务厅对外使用税务文书用印,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属于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使用税务行政许可专用章;
(二)属于非税务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使用税务行政审批专用章;
(三)向纳税人送达的各类证照、通知、决定,使用办税服务厅所在国税机关公章;
(四)办税服务厅与相关业务部门工作衔接,使用办税服务厅部门印章。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承担纳税人申请办理车辆购置税涉税事项的办税服务厅,暂可单设车辆购置税专职服务窗口,受理、办理车辆购置税涉税事宜。
第三十五条
应政府要求在当地行政服务中心派驻人员从事受理、办理税务登记的,所派驻人员是相关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岗位人员,其岗位职责与工作流程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县市及市州城区国税机关应依照本办法加强和规范办税服务厅管理,县市以下国税分局可参照本办法对办税服务窗口的工作人员实施行政管理。
第三十七条
各地应根据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及税收征管应用系统要求,制定办税服务厅业务操作规程。
第三十八条
县市及市州城区国税机关应结合当地实际,建立健全办税服务厅基本制度,加强办税服务厅业务管理与行政管理,确保办税服务厅工作规范、统一、高效。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三篇:河间市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鹤壁市经济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简介
鹤壁市经济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以下简称办税服务厅),位于开发区黎阳路东段271号,使用面积180余平方米,是集中为纳税人提供文书受理、涉税咨询、税务登记、行政许可、申报纳税、发票发售、发票代开等全方位纳税服务的场所,办税服务厅成立以来,在不断加强自身建设的基础上,努力为纳税人提供各项优质服务,受到纳税人和社会各界高度好评,历年业绩斐然、荣誉不断,先后荣获河南省青年文明号”、“河南省优质服务窗口”、“巾帼文明岗”、“优质服务示范窗口”等荣誉。原先布局已不能适应目前和将来的需要。202_年,根据省、市局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我们进一步规范了办税服务厅的设置,调整了办税服务厅的布局,整合重组了办税服务厅的工作流程,拓展和强化了办税服务厅的功能。重新规划调整后的办税服务厅设施完备,功能齐全,设有办税工作区、咨询辅导区、自助办税区、等候休息区,可为纳税人办理各项涉税事宜,提供全面纳税服务。办税工作区是为纳税人具体办理各项涉税事宜的区域,分为综合服务、发票管理和申报纳税三类窗口。综合服务窗口设有涉税咨询与文书受理岗、税务登记岗和行政许可审批岗,主要负责税收业务咨询,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税务登记,停复业以及非正常户处理、报验登记,受理、审核和传递纳税人各种涉税文书以及涉税行政许可等事项;发票管理窗口
设有发票发售岗和发票代开岗,主要负责发票的验旧供新,为纳税人代开发票,为临时纳税人代开普通发票等;申报纳税窗口主要负责受理纳税申报、征收解缴税款、罚款和滞纳金,开具各种完税凭证以及进行“一窗式”票、表、税比对等项工作。自助办税区是方便纳税人,配有计算机和桌椅,纳税人可自行网上税务咨询。等候休息区设置有触摸屏、电子屏幕、公告栏、资料架、摆放沙发座椅和饮水机、报刊杂志架及时发布最新税收法律法规政策,全方位进行办税公开,免费提供各种办税服务资料供纳税人短暂休息等侯。办税服务厅积极进行税法宣传,大力推行办税公开,认真开展“一站式”服务、绿色通道服务、全程服务、预约服务和提醒服务承诺、首问责任、值班主任和领导带班等制度,在保持已有荣誉的基础上,积极开展 “星级办税服务厅”评比活动,努力加强内部管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保证各项工作协调有序、优质高效地运行,自觉接受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监督,树立良好地税形象。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将全心全意为纳税人服务的宗旨,优化纳税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履行岗位职责,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税收环境,为纳税人提供热情、周到、规范、高效的服务,创造新型税企共建的税收文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税收。
第四篇: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
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办税服务厅管理,提高纳税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办税服务厅,是指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集中办理涉税事项,提供纳税服务的机构和场所。
第三条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税源分布和税收征管工作需要,本着便利纳税人、降低征纳成本的原则,合理设置办税服务厅。提倡国税局、地税局共建办税服务厅。
第四条 税务机关要加强办税服务厅建设,优化税收业务流程,深化信息技术应用,创造良好办税环境,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提高办税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第五条 办税服务厅应当按照规范、便捷、高效、文明的原则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和满意度。
第六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的各类涉税事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由办税服务厅统一受理。
第七条 办税服务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登记事项;
(二)办理纳税申报、认证、税款征收等事项;
(三)办理发票发售、代开、审验、缴销等发票管理事项;
(四)实施税务违法的简易处罚;
(五)开展纳税咨询,提供办税辅导;
(六)公开涉税事项,宣传税收政策;
(七)受理涉税审批申请,办理备案事项;
(八)办理其他相关事项。
第八条 各省税务机关应当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办税服务厅岗责体系,统一规范办税服务厅岗位设置,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
第九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办税服务厅与相关单位、部门的业务衔接,不断优化业务流程,明确各环节办结时限,切实提高办税效率。
第十条 办税服务厅要推行办税公开,通过公告栏或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等设施公开税收政策、办税程序、服务承诺、税务行政收费项目、税务违法处罚标准、办理时限、办公时间、咨询和投诉举报电话等应公开事项。
第十一条 办税服务厅应当提供以下服务:
(一)导税服务。引导纳税人到相关的服务区域或窗口办理各类涉税事项;辅导纳税人填写涉税资料、使用自助办税设施,解答纳税人办税咨询。
(二)全程服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涉税审批事项,应当按照“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要求办理。
(三)限时服务。纳税人涉税审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即时办结或限时办结;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延时服务。对下班时正在办理的涉税事项,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办理完成。
(五)预约服务。根据纳税人的合理需求,办税服务厅可与纳税人约定适当时间办理涉税事项。
(六)提醒服务。及时提醒纳税人在法定时限内履行纳税义务或告知纳税人相关的税收政策,避免纳税人因工作疏忽或不了解税收政策变化而受到不必要的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具备条件的地区应当积极推行以下服务:
(一)网上办税。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网上办税服务平台,通过网络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申报缴税、报税认证、文书申请等涉税事项。
(二)联合办税。各级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应加强工作协作和信息共享,联合办理有关涉税事项。
(三)同城通办。税务机关应当充分发挥信息技术作用,实现纳税人不受地域限制,自主选择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项。
第十三条 办税服务厅的环境建设应简洁实用、功能完善、布局合理、规范统一。
第十四条 办税服务厅一般设置办税服务区、咨询辅导区、自助办税区和等候休息区等功能区域,各地可结合实际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税务机关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通过综合服务窗口统一办理各类涉税事项,为纳税人提供“一窗式”服务。条件暂不具备的,可设置综合服务、发票管理、申报纳税三类窗口或综合服务、发票管理两类窗口。
第十六条 办税服务厅应当设置公告栏、意见箱,提供自助办税设施、宣传资料、表证单书及填写范本、笔墨纸张及相关用品。具备条件的,可设置电子显示屏、触摸屏、排队叫号系统和服务质量评价系统等设施。
第十七条 各地应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统一规范设置办税服务厅的外部标识和内部标识。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办税服务厅日常管理,建立健全办税服务厅工作考核评价和监督机制,提高办税服务质量。
第十九条 办税服务厅要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确保各项工作高效运转、安全运行。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当合理配置办税服务厅人力资源,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建立激励机制。在干部交流、职务晋升、福利待遇、教育培训、表彰奖励等方面对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予以适当倾斜。
第二十二条 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要统一着装上岗,推行首问责任制,做到爱岗敬业、公正执法、业务熟练、服务规范、清正廉洁。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_年10月1日起试行。
第五篇:铁岭市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考核方案
铁岭市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考核方案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规范化管理办法》,创造优质高效的纳税服务,我局经研究决定实施《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规范化管理办法》考核方案,借此督促各级税务干部牢固树立服务意识,执政为民,与纳税人建立和谐的征纳关系,从而推动税收工作健康发展。
本方案针对纳税服务厅管理工作中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机构设施建设、服务意识建设四个方面进行规范化考核。
一、组织建设(满分分):
1、成立纳税服务工作组织,责任分工到人并形成书面材料,其中包括:人员名单,上下对口关系,AB角岗位等。
2、将成立的组织上报市局备案。
3、有条不紊地开展工作,要求人员齐全到位。
考核得分:
组织建设完善,已经备案到市局,且人员全部到位,得满分。组织建设完善,已经备案到市局,但人员不到位,扣分。有组织但未报市局备案或者虽然已报市局备案但组织名单与实际人员构成不符,不给分。
二、制度建设(满分分):
1、实行值班长制度。要求落实到办税厅。
2、实行首问负责制度。要求落实到全员。
3、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要求落实到全员。
4、实行卫生管理制度。要求落实到办税厅。
5、备有突发事件预案。要求落实到全员。
考核得分:
各项制度完善,落实到位,且工作无纰漏,得满分。
各项制度完善,但落实不到位,工作有纰漏,每项纰漏扣分。制度不完善,每少一项制度扣分。
三、机构设施建设(满分分):
1、设立办税服务厅。要求:办税、咨询、纳税人休息、自助查询四个区域划分清楚、内容完善。
2、设有电话、网络、微机、打印机、扫描仪、复印机、压膜机等常规设备,要求设备完好,使用顺畅。
3、设有叫号机、自助查询机、电子显示屏、微机备用电池或备用发电机等功能强化设备,要求设备完好,使用顺畅。
4、设有报警器、监控器、灭火器、保险柜等安全保障设备。要求设备完好,管用。
5、窗口设置为综合服务、发票管理两类窗口。要求每类窗口内业务实现“一窗通办”。
6、行政审批中心的税务登记窗口,需设有CTAIS终端服务器以及打印、复印、压膜设备。要求设备完好、使用顺畅,该窗口能独立全程办理税务登记事项。
考核得分:
机构设施设置齐全,且功能完好,得满分。
机构设施齐备,但功能有障碍,发现一次扣分。
机构常规设备设施不齐备,每缺一件扣分;
功能强化设备设施不齐备,每缺一件扣分;
安保设备设施不齐备,每缺一件扣分。
窗口设置达到要求得分,每缺一项扣分。
设在行政审批中心的税务登记窗口,不能独立办理税务登记事项,扣分。
四、服务意识建设(满分分):
1、文明办税,要求语言文明、举止端庄、挂牌服务、着装上岗。
2、公开办税,包括税收政策公开、办税程序公开、纳税定额公开、税收减免公开、违章处罚公开、职责范围公开、服务标准公开、工作纪律公开。
3、纳税服务,包括全程服务、限时服务、预约服务、提醒服务。要求对超越办税厅业务范围的服务或虽属办税厅业务范围但因故未一次办结的服务做记录,并请纳税人进行满意度反馈。
4、满足纳税人需求。要求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建立多种畅通的信息渠道,了解纳税人的心声。要求对纳税人提出的要求和税务机关采取的措施做记录。
5、接受纳税人咨询、质疑、投诉、举报。要求每次对纳税人提出的问题、反映的情况以及税务机关对这些问题和情况所做出的解答、解释、解决过程做记录,并对纳税人满意程度进行反馈。
考核得分:
文明办税,满分分,一项不完美扣分。
公开办税,满分分,一项不完美扣分。
纳税服务,满分分,无记录不得分。内容贫乏视情节扣分。
满足纳税人需求,满分分,无记录不得分。内容贫乏视情节扣分。接受纳税人咨询、质疑、投诉、举报,满分分;无记录不得分;内容贫乏,视情节扣分。
五、成立考核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