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枣庄巾帼志愿者章程
枣庄市巾帼志愿者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的名称是:枣庄市巾帼志愿者协会(英文译名:Zaozhuang Women Volunteers Association,缩写ZZWVA)。
第二条 协会性质: 本协会是由全市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志愿为社会提供服务,以女性为主的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立足社会,以倡树美德、传递温暖、服务妇女、服务群众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广泛普及志愿服务理念,大力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构建富有妇女特色、符合群众需求的巾帼志愿服务体系,开展巾帼志愿服务活动,为建设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第四条 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枣庄市妇女联合会、登记管理机关枣庄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协会地址:枣庄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大力弘扬传统美德和文明新风,为改善社会风气,形成团结互助、友爱奉献的新型人际关系,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二)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培养女性的公民意识、奉献精神和服务能力。
(三)为城乡发展、社区建设、法律援助、抢险救灾、扶贫济困、环境保护、科技服务、医疗卫生以及大型社会活动等公益事业提供志愿服务。
(四)以组织建设网络化为重点,构建层级健全的巾帼志愿服务体系,建立完善科学有效的巾帼志愿服务运行机制。
(五)为具有特殊困难、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及困难家庭提供志愿服务。
(六)规划、组织巾帼志愿服务活动,协调、指导各区(市)各类巾帼志愿者组织开展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个人会员须是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具有服务群众和家庭的专业技能和服务技能的知名企业家、社会名流和各界妇女。
(四)团体会员须是开展巾帼志愿服务工作的各类以女性为主体的团体或巾帼志愿服务组织。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向本协会推荐会员、理事。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协会报告团体会务,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枣庄市妇联审查并经枣庄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兼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枣庄市妇联并经枣庄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枣庄市妇联并经枣庄市民政局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会长领导下,主持协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协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协会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协助会长处理协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枣庄市民政局和枣庄市妇联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和我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枣庄市妇联审查同意,并报枣庄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枣庄市妇联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枣庄市妇联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经枣庄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枣庄市妇联和枣庄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枣庄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篇:市巾帼志愿者协会章程章程
辽源市巾帼志愿者协会章程
(草 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全称为:辽源市巾帼志愿者协会。英文译名为:Women Volunteer Association of Liaoyuan city 英文缩写为:WVALY 第二条 辽源市巾帼志愿者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由依法成立的县(区)及各行各业巾帼志愿者组织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市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协会通过组织和指导全市巾帼志愿服务活动,凝聚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的妇女群众参与志愿服务,倡导社会文明新风,普及志愿服务理念,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第三条 协会奉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准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协会接受市妇联、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住所在辽源市委(辽河大路51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巾帼志愿服务培训,培养妇女的公民意识和奉献精神,提高巾帼志愿者的服务能力,提升巾帼志愿者的 整体素质。
(二)以家庭、社区、贫困及弱势妇女儿童群体为重点开展志愿服务。
(三)为大型社会活动和公益事业提供志愿服务。
(四)推动巾帼志愿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规划、组织全市巾帼志愿服务活动,协调、指导全省各类巾帼志愿者组织开展工作。
(五)弘扬志愿精神,普及志愿理念,促进全社会良好社会风气和人际关系的形成。
(六)开展与各类志愿者组织和团体的交流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协会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有参加志愿服务的能力和素质。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活动的权力;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向协会推荐会员的权力;
(六)自愿入会、自由退会的权力。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参加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 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妇联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协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妇联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市妇联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协会的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九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物。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社会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利息;
(四)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提供的资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民政局和市妇联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市妇联审查同意,并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妇联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市妇联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券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妇联和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_年9月9日辽源市巾帼志愿者协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的理事会。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篇:巾帼志愿者
戴上统一的徽章,扛起一样的大旗,她们活跃在大街小巷、邻里乡间;是“妈妈”、是“女儿”、是“知心大姐”,哪里有需要,哪里就有她们的身影。她们以各种身份出现在需要帮助的人面前;她们有共同有个温暖的名字:巾帼志愿者。无论春夏秋冬,她们都坚守平凡,在默默奉献中绽放风采;在服务社会和稳定、服务妇女和家庭中彰显了妇联组织的作为和巾帼志愿服务的独特魅力。
里窑社区也不例外,活跃着一批巾帼志愿者。就以社区夕阳红食堂的志愿者服务为例,由于里窑社区居民老年人多,占总人口的20%多,这也进一步调动和激发了广大巾帼志愿者的服务热情,积极为这些老人们提供些许温暖。
社区夕阳红食堂的巾帼志愿者最小的40岁,最大的68岁;一年多来,不计报酬,放弃个人利益,团结一致,为了减少社区食堂的亏损额,社区志愿者们在组长迎陆玲珠的带领下,一起想办法让食堂的服务新上一个台阶。作为社区的居民,孩子多已经长大,退休在家也没有什么事,应该多关心社区工作,趁自己身体力行,发挥余热。
社区老年人到食堂来吃饭每天有20人左右。除了到食堂吃的,社区还有独居老人上门服务,每天把饭菜送上门,有位志愿者叫张小莲阿姨,当时社区招志愿者,家里80多岁的老伴挺支持她的,让她放心参加社区的公益活动(食堂帮忙),去年老伴腿摔断,她还是趁家人照顾时来食堂帮忙。
社区每天有社区的志愿者上门服务,为患有老年痴呆的卢月光老人、手脚不便的陈连富老人等8位高龄老人送去饭菜。有一次,志愿者陈国丽为为生病的陈金美老人收拾碗筷时,敲门无人应答,她马上回社区向工作人员作了汇报,社区工作人员上门查看情况,打开门进去看到了老人摔倒在地上,同时和其家人取得联系及时把她送去医院就疹。
另外,在抗洪防汛期间,社区很多居民家里进水,吃饭成了困难,志愿者们和社区工作人员一样放弃休息,为社区的防洪抗汛做好后勤保障。而同时社区的共建单位环境保护所和卫生监督所为居民解决了吃饭问题,两家单位有20多位工作人员,为志愿者的工作提供了便利。
在开展巾帼志愿服务工作中,各级妇联突出巾帼志愿服务特色、把握巾帼志愿服务特点、拓展巾帼志愿服务载体,创造性地组织开展各类巾帼志愿服务活动,形成巾帼志愿服务特色活动遍地开花、创新实践百花齐放、周到服务情暖人心的蓬勃发展态势。
“近年来,志愿服务事业快速发展,形式多样的志愿服务活动在全国城乡广泛开展起来,各类志愿服务队伍不断壮大,成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力量”。中央文明办志愿服务工作组副组长崔海教说,这其中,巾帼志愿者的表现尤为突出,在推动志愿服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
“巾帼志愿服务是一项崇高的社会事业,意义重大、大有可为。”洪天慧指出,当前,我国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巾帼志愿服务工作也站在一个新起点上。各级妇联组织要在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指引下,将开展巾帼志愿服务作为妇联组织参与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在广大妇女中兴起新一轮巾帼志愿服务的热潮,在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中彰显妇联组织的积极作为。
涓涓暖流汇和谐。巾帼志愿者在“鸡毛蒜皮”、“家长里短”的战场上,用一个个细微的举动,形成常态化服务,温暖身边的人,形成了一道亮丽的风景。她们时刻把群众冷暖放在心上,用她们的行动感动着身边的每个人。爱心是一泓清泉,能涤荡世间的尘埃。正因为有这样一群巾帼志愿者,里窑社区里处处闪耀着“互助、互爱、互亲、互敬”的光辉。
第四篇:志愿者章程(定稿)
厦门海洋职业技术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厦门海洋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Xiamen Ocean Vocational College Young Volunteer Associasion,以下简称协会)是由我校志愿从事社会公益与社会保障事业的在校青年学生组成的学生组织。
第二条 本协会在共青团厦门海洋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管理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本协会秉承诚毅校训,弘扬嘉庚精神,通过组织和指导本校青年志愿服务活动,立足校园、面向社会提供志愿服务,推动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努力提高全校青年的整体素质,充分发挥广大青年的知识优势和专业特长,广泛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志愿者服务活动、帮助他人、完善自我、服务社会、弘扬新风。
第四条 本协会奉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以“爱心献社会,真情暖人间”为行动口号,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开展工作,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条 本协会的行动原则:“自愿参加、量力而行、讲求实效、持之以恒。” 第六条 本章程依据《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制定
第二章 任 务
第七条 青年志愿者协会依据院团委社团登记管理条例,依该条例登记成立。协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分支部门或机构,协会承担以下工作任务:
(一)提高志愿者素质,加强青年志愿服务体系建立和完善,推进志愿服务活动的规范化建设,创造良好的内外部环境,吸引更多的品学兼优的学生加入到志愿者的队伍当中来,全心全意为青年志愿服务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
(二)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及和谐的人际关系,推动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培养青年学生的公民意识、奉献精神和服务能力,促使我校青年健康成长,并以积极的行为,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发展。
(三)为校园建设、本地区的扶贫济困、帮孤助残、支教扫盲、环境保护、无偿献血,以及大型社会活动等公益事业提供志愿服务。
(四)规划、组织我校青年志愿服务活动,协调、指导我校青年志愿者机构开展工作。发动各系青年志愿者开展具有专业特色的志愿者服务活动,推进志愿活动持续、有效、深入开展,提高志愿者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五)开展与校内外志愿者组织和团体的志愿服务经验交流。
(六)定期向院团委汇报青年志愿者活动情况,并做好志愿服务活动的宣传工作。
第二章 登记注册制度
第八条 加入志愿者必须具有我校团籍的学生,具有乐于奉献精神者,提出加入申请,经协会对申请人进行审查通过,才可成为本协会志愿者。
第九条 申请加入志愿者的条件:
(一)不准染发、男生不留长发,在校期间未违反学校的管理制度,行为准则方面无不良记录;
(二)具有良好的精神风貌,有志于青年志愿者事业,热心于公益事业;
(三)经常性参加志愿服务、有突出技能和表现、受过上级部门或学校表彰、入党积极分子可优先考虑;
(四)通过本协会组织的资格审核与面试考核;
(五)能保证每年至少参加120小时的志愿服务;
(七)愿意主动接受本协会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登记注册加入志愿者的程序:
(一)填写提交《志愿者注册登记表》;
(二)申请人通过协会的资格审核和面试考核;
(三)通过本协会一个月试用期;
(四)正式注册并备案;
(五)发放《志愿者服务手册》。
(六)网上注册:登入“厦门市志愿者联合网页”进行网上注册,注册后需经过本协会的考核才能成为协会成员。
第十一条 为加强志愿者的管理,实行活动记录制度。
(一)审核协会及各分支部门开展的志愿服务项目;参加国家、省、市、区的大型志愿服务活动的志愿者需经过院团委审核;
(二)对全校志愿服务机构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三)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帮助;
(四)志愿服务活动结束后,服务项目、服务时长及志愿者在该次活动中的具体表现在《志愿服务手册》中记录并盖章。对无故不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或活动中迟到、早退、不履行职责者等给予记录并通报批评,此记录做为各项评优评先、入党等方面考核的重要依据。情节恶劣者实行一票否决。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青年志愿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我校青年志愿者服务机构的有关会议和志愿服务活动;
(三)向协会推荐志愿者的权利;
(四)获得志愿服务活动必要的物质、安全保障权利;
(五)对我校青年志愿者的工作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六)参与评选优秀志愿者的权利;
(七)加入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八)法律、法规及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三条 青年志愿者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要有良好的个人信誉和扎实的工作作风,必须牢记青年志愿者的原则和立场,尊重自己的人格,尊重他人;
(二)遵守青年志愿者协会的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自觉遵守协会的各项纪律,维护协会的团结,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宣传和推广青年志愿者活动;
(三)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声誉和形象,不能以志愿者的身份从事营利性或者违背社会功德的活动;
(四)热情参加协会组织开展的活动,自觉履行志愿服务承诺,认真完成本协会委托的任务,保守志愿服务对象的隐私;
(五)法律、法规及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本协会实行入会和退会自愿的原则。志愿者退会须向志愿者所在部门递交书面报告,由协会决定除名并备案。对未提出退会申请,无故不参加志愿服务活动三次以上的志愿者,给予通报批评并除名处理。
第四章 奖励处罚
第十五条 工作表现突出的志愿者,给予通报表扬;成绩显著者,推荐参评“优秀志愿者”的资格,并建议团组织给予团内表彰。
第十六条 志愿者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或有损协会荣誉的行为,由协会依照有关规定撤消其志愿者资格。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志愿者协会设置会长一名,副会长二名。部门设秘书处、外联部、宣传部、编辑部、人事部、策划部、纪检部、后勤部。共八个各部门,各部门各设部长1名,副部长1-2名。
(一)会长工作职责:
(1)全面组织、协调、安排各部门正常有序地开展工作,完成上级部门安 排布置的各项任务,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工作情况等;
(2)制定各学期工作计划、活动方案等,学期工作总结;(3)定期主持召开部门工作例会,处理临时突发的事宜等。
(二)副会长工作职责:
(1)配合主任做好各项工作,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等;(2)检查、督促部门各小组、成员工作的落实情况。(3)负责志愿者内部工作内外的协调,做好大家间的相互沟通
(三)秘书处:协助会长工作,做好各项会议记录、文件起草及资料整理;对协会文档进行整理与管理;根据会长的安排,拟制协会的规章制度;审核协会各部门的工作报告;做好各部门的协调联络;保管经费以及各类财物的采购、保管、使用和分配。
(四)外联部:促进协会与社会各界的联系;通过寻找赞助商的方式为协会开展各项活动提供资金支持;加强协会与校内外志愿者组织和团体的联系与交流;提高协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五)宣传部:负责协会各项活动前期宣传工作(如宣传板面制作、海报、宣传板、横幅以及宣传栏的出版和管理)
(六)编辑部:志愿协会网页的维护、更新;活动结束后,及时宣传报道并将报道、图片上交院团委。
(七)人事部:负责志愿者的招募、注册、活动记录及培训。活动期间各部门人员的调配。
(八)策划部:撰写协会各类活动的组织与策划;明确各部门在活动中的任务安排等工作。
(九)纪检部:负责制定协会的考勤制度,根据考核标准进行考核记录与评比,保存纪检档案并定期汇总。负责协会活动现场的秩序维持,保障活动中成员的人身安全。
(十)后勤部:负责活动前期及后期的准备及收场工作,保证各项活动所需物品到指定位置,以便活动正常进行。
第六章 经 费
第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为学院对协会的支持,企业赞助或其他形式的社会捐助等合法收入。
第十九条 建立青年志愿者基金,进行协会经费的统一筹集和管理,经费的使用管理由基金组织具体接受共青团厦门海洋学院委员会和广大同学的监督。任何个人不得私自以任何名义挪用、借用甚至占有。
第二十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1)由秘书处管理经费,设会计1名、出纳1名;(2)财务人员定期结算,每学期向全院公布收支状况;(3)接受成员和广大同学的监督;(4)实行财务公开制度。
第七章 活动审批制度
第二十一条 所有活动均需院团委审核同意后方能开展。第二十二条 审批流程:
(一)协会必须向团委提交活动策划案(含经费预算)和安全预案;
(二)经团委研究同意后,填写《集体外出活动审批表》;
(三)审批表经学生处、保卫科、分管院领导审阅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在志愿服务活动中,志愿服务对象因自身过错给志愿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协会将会协助其依法获得补偿。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章程规定利用协会或志愿者名义、标识进行营利性活动的,协会和志愿者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予以制止,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五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需召开志愿者代表大会,会上进行审议并表决,经团委审议同意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归厦门海洋职业技术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所有。
志愿者服务中心
第五篇:志愿者章程
晋江市首峰中学志愿者(服务总队)章程
第一条:本服务队名称:晋江市首峰中学青年志愿队(服务总队)
第二条:本服务队的性质:由志愿者从事公益活动、公共服务事业的首峰中学青少年学生自发组织、自主管理、以锻炼自身社会实践能力、培养公民意识和奉献精神,提高政治素养、联合性区域性、非盈利性。为服务校园。服务社会的校园学生社团。
第三条:本服务队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学校各项相关规定,面向全校师生组织、策划各项青年志愿者活动倡导“团结友爱。积极进取、服务社群”的文明新风、实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准则、为校园、为社会提供志愿者服务,推动社会主义精神三个文明建设,提高新青年下一代素质,为校园公益事业和促进社会协调与发展,努力贡献。
第四条:本服务队在共青团晋江市委,晋江青年志愿者社会以及首峰中学团委会的共同指导下、直接接受首峰中学团委会的监督和领导。
第二章任务
第五条:发扬中华民族优良传统,建立温馨、和谐、友爱、互助的新型人际关系,为构造和谐校园、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文明环境。
第六条:调动我校青年学生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的积极性,激发其各方面的能力,培养我校成年预备期青年学生公民意识、奉献精神和社会实践能力,促进我校学生成长,提高我校学生综合素质。
第七条:利用一切可利用的资源、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多渠道,多层次地组织、策划校园内外的志愿者活动,协调。指导我校志愿者组织的工作。加强与社会的接触,进一步发展社会实践活动、丰富学习生活,扩展我校学生的知识面。
第八条:为社会发展、校园建设和校园文化生活活动提供志愿服务、帮助特殊困难和需要帮助的弱势群体。
第九条:负责我校青年志愿者的招募、培训、表彰和鼓励。
第十条:开展与校内外志愿者的组织和公益社团的交流、组织队员进行联谊交流。
第三章成员
第十一条:申请加入本服务队的成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⑴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各项相关规定。
⑵ 拥护本服务队章程。
⑶ 本校的在校学生。
⑷ 有加入本服务队的意愿。
⑸ 具备参加志愿服务相应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
第十二条:成员入队程序:
⑴ 申请人提交入队申请书。
⑵ 经理事会面试通过。
第十三条:成员履行下列义务:
⑴ 遵守学校一切规章制度,遵守本服务队的章程,执行本服务队的决议。
⑵ 维护本服务队的合法权益,自觉维护本服务队的声誉及形象。
⑶ 积极参加本服务队的活动,完成本服务队委托的任务。
⑷ 发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关心社会、关爱他人、互帮互助。第十四条:本服务队实行入队自愿退队自由的原则。
第十五条:成员一学期服务时数满20小时,将按照中国志愿者注册管理规定和晋江市青年志愿者协会有关规定,注册成为中国志愿者。
第十六条:成员退队应书面通知本服务队,并交回服务证。成员如果半学期不参加本服务
队活动的视为自动退队,服务队要求取回服务证,三次会议未到为请假,也视为自动退队。第十七条:成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学校的规章制度或有损本队声誉的行为,本服务队将劝退队,严重者将直面通报取消成员资格。
第十八条:服务队可决定接纳本服务队有杰出贡献的人士为名誉队员。
第十九条:服务队根据队员从事志愿服务活动时间,表现和成效,每评出优秀队员、十佳队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服务队有特殊贡献,能够起带头模范作用的,经理事会提议,团委会通过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四章组织
第二十条:本服务队设队长一名,副队长一名,部长副部长若干名。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由队长,副队长,部长副部长组成。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一名。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的职责。
⑴ 讨论和决定服务队的各项工作方针和任务。
⑵ 听取和审议各部门的工作报告。
⑶ 讨论和决定接纳和开除成员。
⑷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⑸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解释权归本服务队理事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