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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
编辑:青苔石径 识别码:14-1082830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7-29 00:13:38 来源:网络

第一篇: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材行业标准

P GB 50313━202_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ngn of fire communication and command system

202_-02-22发布 202_-08-01实施

联合发布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第 1 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ngn of fire communication and command system

GB 50313━202_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工日期: 202_年8月1日

202_ 北 京 第 2 页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的通知

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七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1997]108号)的要求,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313—202_,自202_年8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第 3 页 前 言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1997]108号文件的要求,在主编部门公安部领导下,由主编单位公安部沈阳消防科学研究所会同北京市消防局、邮电部北京设计院、福建省消防局、中国建筑东北设计院和上海市消防局等六个单位共同编制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总结了我国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建设实践经验,吸取了先进的科研成果,参考了国内外有关标准规范,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经过多次修改形成送审稿,并通过审查会审查。根据审查会意见,对送审稿作了进一步修改,完成了目前的定稿。

本规范共分八章,其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系统的技术构成,系统功能及主要性能要求,系统设备的配置及其功能要求,系统的软件及其设计要求,系统的供电、接地、布线及设备用房要求和系统相关环境技术条件。

本规范由公安部沈阳消防科学研究所负责解释(单位地址:沈阳市皇姑区蒲河街七号,邮政编码:110031)。在本规范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及有关资料寄至公安部沈阳消防科学研究所,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公安部沈阳消防科学研究所

参编单位:北京市消防局

邮电部北京设计院

福建省消防局

中国建筑东北设计院

上海市消防局 主要起草人:吕欣驰 张 俊 张光荣 冯 斋 张春华 朱春玲 成 彦

石 刚 齐宝金 鲁丽香 徐宝林 南江林 张 昊

第 4 页

目 次

前 言...........................................................4 1 总 则.......................................................6 2 术 语.......................................................6 3 系统的技术构成.................................................7 4 系统功能及主要性能要求.........................................8 4.1 系 统 功 能.................................................8 4.2 系统主要性能要求............................................9 5 系统设备的配置及其功能要求.....................................9 5.1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备的配置..................................9 5.2 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备的功能要求.........................13 5.3 省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备的功能要求...........................17 6 系统的软件及其设计要求........................................18 6.1 系统软件的一般要求.........................................18 6.2 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应用软件.............................18 6.3 省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应用软件...............................21 7 系统的供电、接地、布线及设备用房要求..........................22 8 系统相关环境技术条件..........................................24 8.1 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相关环境技术条件.......................24 8.2 省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相关环境技术条件.........................28 本规范用词说明....................................................................................................29

第 5 页 总 则

1.0.1 为了合理设计消防通信指挥系统,保证系统设计质量,增强系统快速反应和辅助决策能力,保障灭火救援,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设计。

1.0.3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设计,应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适应扑救现代火灾和处置特种灾害事故的需要,并与电信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相协调,做到安全实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设备应选用经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

1.0.5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术 语

2.0.1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 fire communication and command system 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和省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总称。

2.0.2 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 municipal fire communication and commandsvstem 覆盖一个城市,联通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消防站、城市移动消防通信指挥中心及救灾相关单位等环节的,具有火警受理、通信调度和辅助决策指挥等功能的网络和设备及其软件组成的消防通信指挥系统。

2.0.3 省消防通信指挥系统 provincial fire communication and command system 覆盖全省(自治区)城市,联通省(自治区)消防通信指挥中心及城中消防通信指挥中心、省(自治区)移动消防通信指挥中心及救灾相关单位等环节的,具有全省(自治区)消防业务宏观管理和跨区域联合作战通信调度、辅助决策指挥等功能的网络和设备及其软件组成的消防通信指挥系统。

2.0.4 消防通信指挥中心 fire communication and command center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中,设在省(自治区)、城市消防指挥机构,具有集中受理火警、统一调度指挥、提供信息支援功能的部分。

2.0.5 移动消防通信指挥中心 mobile fire communication and commmand center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中,设在省(自治区)、城市消防指挥机构的通信指挥车上,具有统一,调度指挥功能的部分。第 6 页 2.0.6 火警受理子系统 sub-system of fire alarms receiving and dispatching 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技术构成中,通过通信网络,采集、处理火警及相关信息并进行调度和辅助决策指挥的部分。

2.0.7 消防有线(无线)通信子系统 sub-system of fire wire(wireless)communication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技术构成中,利用有线(无线)通信网络和设备,以馍拟和数字方式传输话音、数据和图像信息的部分。

2.0.8 火场指挥子系统 sub-system of fire scene command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技术构成中,在火场及灾害事故现场进行通信调度和辅助决策指挥的部分。

2.0.9 消防信息综合管理子系统 sub-system of fire informa tion integrated management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技术构成中,利用系统资源对消防信息进行采集、存储、检索、处理、显示、传输、分析的部分。

2.0.10 训练模拟子系统 sub-system of practice simulation

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技术构成中,利用系统资源对消防指挥人员进行火火救援指挥训练的部分。

2.0.11 消防管理子系统 sub-system of fire management

省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技术构成中,利用系统资源对消防业务进行宏观管理的部分。

2.0.12 消防培训子系统 Sul-System of fire training

省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技术构成中,利用系统资源对消防指挥人员进行消防指挥培训的部分。系统的技术构成

3.0.1 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应由下列子系统构成: 火警受理子系统,其主要组成部分应有消防用程控交换机、火警受理台、火警终端台等及其应用软件。消防有线(无线)通信子系统,其主要组成部分应有119火警电话中继、119火警调度专线、报警通信网、消防无线通信网、消防有线通信设备、消防无线通信设备和其他辅助设备等。火场指挥子系统,其主要组成部分应有火场指挥台、消防车辆动态管理装置及终第 7 页 端机、火场图像传输装置、其他辅助设备等及其应用软件。消防信息综合管理子系统,其主要组成部分应有消防信息管理工作站和相关数据库的管理维护应用软件。训练模拟子系统,其主要组成部分应有训练模拟工作站和灭火救援指挥训练应用软件。

3.0.2 省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应由下列子系统构成: 消防管理子系统,其主要组成部分应有消防指挥台等及其应用软件。消防有线(无线)通信子系统,其主要组成部分应有跨区域联合作战的消防有线通信设备、消防无线通信设备和其他辅助设备。火场指挥子系统,其主要组成部分应有火场指挥台、火场图像传输装置、其他辅助设备等及其应用软件。消防信息综合管理子系统,其主要组成部分应有消防信息管理工作站和相关数据库的管理维护应用软件。消防培训子系统,其主要组成部分应有消防培训工作站和消防指挥培训应用软件。系统功能及主要性能要求

4.1 系 统 功 能

4.1.1 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应具有下列基本功能: 利用公用或专用的通信网向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报告火警。自动或人工实现火警辨识、出动方案编制、出动命令下达等火警受理流程。利用有线或无线通信网,进行话音通信、数据通信和图像通信。在火场及灾害事故现场进行全市消防实力调度。利用系统资源进行灭火救援指挥训练模拟。6 利用系统资源,对消防地理、气象、消防水源、消防实力、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基本情况、各类火灾和灾害事故特性、化学危险品、灭火救援战术技术等信息进行采集、存储、检索、处理、显示、传输和分析。

4.1.2 省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应具有下列基本功能:利用系统资源,对全省消防业务进行宏观管理。在火场及灾害事故现场进行全省消防实力调度。利用有线或无线通信网,进行话音通信、数据通信和图像通信。第 8 页

利用系统资源,对全省消防信息进行采集、存储、检索、处理、显示、传输和分析。利用系统资源进行消防指挥培训。

4.2 系统主要性能要求

4.2.1 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主要性能应符合下列要求:集中接收火警信号。能同时受理不少于2起火警。从接警到消防站接到出动命令的时间不应超过45s。应设有119火警应急接警电话,主要火警受理设备应有热备份。系统的通信网应相对独立、常年畅通,并应具备自检或巡检能力。系统应具备为扑救重大恶性火灾和处置特种灾害事故编制联合作战出动方案和提供辅助决策指挥的能力。系统应采用中文显示界面。

4.2.2 省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主要性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系统的通信网应相对独立、常年畅通,并应具备自检或巡检能力。系统应具备为跨区域联合作战提供辅助决策指挥的能力。系统应具备共享性和可扩展性。系统应采用中文显示界面。系统设备的配置及其功能要求

5.1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备的配置

5.1.1 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备的配置应符合表5.1.1-1~5.1.1-3的要求。其中,直辖市、省会市及计划单列市应按Ⅰ类标准配置;地级市应按Ⅱ类标准配置;其余城市应按Ⅲ类标准配置。

5.2 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备的功能要求

5.2.1 消防用程控交换机应具有下列基本功能:具有程控用户交换机的基本功能。能以数字中继或用户中继方式与公用电话网相连,用以接收119火警中继电路。具有呼入排队、火警电话呼入优先功能,火警电话呼入时的声、光显示信号应明显区别于普通电话。能通过局间信令接收公用电话网提供的主叫电话号码。接收电话报警后,能实时接通责任消防站或所有相关消防站的119火警调度专线。具有能实现监听、强插、强拆和挂机回叫(回振铃)功能的专线电话,可将普通电话改设为调度专线电话。具有单呼、组呼和会议电话功能。具备与火警受理台的接口。

5.2.2 火警受理台(A型)应具有下列基本功能: 能接收公用电话网的119火灾报警信号,并能显示报警主叫号码、用户名称和装机地址等信息。能通过按键、鼠标、光笔、触摸等方式在显示屏上直接进行火警应答、专线呼叫等电话调度操作。能实现火警受理信息与消防地理信息的双屏对应显示。能根据报警电话、目标物、地理环境等信息实现辅助火警辨识。5 能根据火灾类别、火势等级、消防实力、气象、地理环境、灭火救援战术技术等相关因素自动或人工编制联合出动方案,向消防站和消防车辆下达出动命令。第 13 页 6 能与火警终端台(A型)进行话音和数据通信,能接收火警终端台(A型)发送的消防实力信息及其他有关灭火信息,能向相应消防站下达出动命令。能与消防车上的无线通信设备进行话音通信,能接收消防车辆动态管理装置发送的消防车辆状态信息和位置信息,并能加以显示、存储,能向相关消防车下达出动命令。能与火场指挥台(A型)进行无线话音和数据通信,能向火场指挥台(A型)提供有关灭火救援信息,井接收其发来的火场及灾害事故现场相关信息。能对人警受理全过程的数据实时记录和存档。能对消防地理、气象、消防水源、消防实力、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灭火预案、各类火灾与灾害事故特性、化学危险品、灭火救援战术技术、灭火作战记录等消防信息进行统一管理、维护。具有计算机、有线、无线等设备的统一操作界面,能启动或控制外部设备。具有统一的实时时钟管理。能实现故障报警。

5.2.3 火警受理台(B型)应具有下列基本功能:能以数字中继或用户中继方式与公用电话网相连。能接收公用电话网的119火灾报警信号,并能显示报警主叫号码等信息。能通过按键、鼠标、光笔、触摸等方式在显示屏上直接进行火警应答、专线呼叫等电话调度操作。能实现火警受理信息与消防地理信息的双屏对应显示。能根据报警电话、目标物、地理环境等信息实现辅助火警辨识。能根据火灾类别、火势等级、消防实力、气象、地理环境、灭火救援战术技术等相关因素自动或人工编制联合出动方案,向消防站和消防车辆下达出动命令。能与火警终端台(A型)进行话音和数据通信,能接收火警终端台(A型)发送的消防实力信息及其他有关灭火信息,能向相应消防站下达出动命令。能与火场指挥台(A型)进行无线话音通信。能对火警受理全过程的数据实时记录和存档。能对消防地理、气象、消防水源、消防实力、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灭火预案、各类火灾与灾害事故特性、化学危险品、灭火救援战术技术、灭火作战记录等消防信息进行统一管理、维护。具有计算机、有线、无线等设备的统一操作界面,能启动或控制外部设备。第 14 页 12 具有统一的实时时钟管理。能实现故障报警。

5.2.4 火警实时录音录时装置应具有下列基本功能: 能实时记录火警电话、调度专线电话的话音信息及相应时间。能自动识别电话网中的振铃、挂机信号,一方挂机即自动停止录音。能同时记录不少于须同时受理火警数量的火警信息。能自动与火警受理台时间同步。能转入后台工作,前台工作不影响后台正常录音。在录音过程中能显示工作状态。记录的原始话音和时间信息不能被修改。能以多种方式检索查询记录信息,对选定的记录能进行重播、显示、拷贝等操作。当记录信息超过设定的存储容量时,能给出提示信号。能实时监测电源工作状态,自动记录电源开启与关闭时间。能实现故障报警和违规操作报警。

5.2.5 消防实力显示装置应具有下列基本功能: 能显示消防站名称及其指挥员姓名、通信员姓名、战斗员人数。能显示车辆的编号、类型及状态。

5.2.6 火警信息显示装置应具有下列基本功能:能显示日期、时钟。能按日、月、年显示火警统计数据。能显示当前火警的报警电话、出动消防队。能显示天气情况。

5.2.7 消防车辆动态管理装置应具有下列基本功能:具备与火警受理台的双向通信接口。能接收消防车辆动态终端机发来的消防车辆状态信息和位置信息,井能传送到火警受理台。能向所有相关消防车辆动态终端机发送火警受理台下达的出动命令或行车路线。具备与无线通信设备的接口。

5.2.8 火警终端台(A型)应具有下列基本功能:作为火警受理台的远程终端设备与其联用。具备119火警调度话音专线和数据专线。第 15 页 3 能通过119火警调度专线监听火警受理台的火警受理通话。能自动接收火警受理台下达的出动命令并打印出车单。能自动和/或手动控制警灯、警铃及广播、夜间照明设备。能输入、更新、存储、显示、打印本站消防实力信息。能向火警受理台发送本站消防实力信息及其他有关灭火信息。能与火警受理台自动同步日期、时间、气象数据等。能实现故障报警。

5.2.9 火警终端台(B型)应具有下列基本功能:能受理本站管辖区内的119火警电话报警。能编制出动方案,下达出动命令并打印出车单。能与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的有线(无线)通信设备进行话音通信。能自动和/或手动控制警灯、警铃及广播、夜间照明设备。能输入、更新、存储、显示、打印本站消防实力信息。能进行本站内部专线电话的呼叫通话。能实现故障报警。

5.2.10 火场指挥台(A型)应具有下列基本功能: 能与火警受理台(A型)进行无线话音和数据通信,能接收火警受理台(A型)发送的有关灭火救援信息,能向火警受理台(A型)提供火场及灾害事故现场的相关信息。能现场为扑救重大恶性火灾和处置特种灾害事故编制联合作战方案,提供辅助决策指挥。能通过火警受理台(A型)进行全市消防实力调度。能记录火场及灾害事故现场的相关数据。能存储、检索全市的火警受理、消防地理、气象、消防水源、消防实力、灭火预案、各类火灾与灾害事故特性、化学危险品、灭火救援战术技术等消防信息。能控制广播、录音、计时、照明等设备。具有通信员、指挥员各自使用的显示屏幕。

5.2.11 火场图像传输装置应具有下列基本功能:具有至少两路的火场摄(照)像装置。能将火场图像传输到火场指挥台。火场指挥台能接收、录制和显示火场图像。第 16 页 4 图像发射机的供电电池一次工作时间不少于4h。

5.2.12 消防车辆动态终端机(A型)应具有下列基本功能:能确认本车的位置。能设定至少八种车辆状态,例如待命、出动、执勤、检修、途中、到场、出水、停水等。能将本车状态和位置信息实时传送给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的消防车辆动态管理装置。能接收并显示火警受理台下达的出动命令或行车路线。能实现自检及故障报警。

5.2.13 消防车辆动态终端机(B型)应具有下列基本功能: 能设定至少八种车辆状态,例如待命、出动、执勤、检修、途中、到场、出水、停水等。能将本车状态信息传送给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的消防车辆动态管理装置。能实现自检及故障报警。

5.3 省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备的功能要求

5.3.1 消防指挥台应具有下列基本功能:能对全省消防业务实行宏观管理。能进行全省消防实力调度,提供跨区域联合作战辅助决策指挥。能进行全省消防业务管理信息的数据通信。具有会议电话功能。具有计算机、有线、无线等设备的统一操作界面。

5.3.2 火场指挥台(B型)应具有下列基本功能:能接收省消防通信指挥中心的相关信息。能在火场及灾害事故现场为跨区域联合作战提供辅助决策指挥。能通过消防指挥台进行全省消防实力调度。能控制广播、照明等设备。

第 17 页 系统的软件及其设计要求

6.1 系统软件的一般要求

6.1.1 系统网络通信协议应采用TCP/IP协议。

6.1.2 网络操作系统应采用多用户、多任务的网络操作系统。

6.1.3 数据库管理系统应支持结构查询语言。

6.1.4 消防地理信息系统软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基础地理数据应符合国家有关空间数据交换格式的规定。应按照地图要素的拓扑属性划分图层,且应具备街路层、水源层、建筑物层等基本图层要求。地理信息分类和编码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6.2 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应用软件

6.2.1 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应用软件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应用软件系统应能在火警受理、系统日常管理、训练模拟等三种状态下工作。应用软件系统运行在火警受理状态下的指令流程应包括:火警接收、火警辨识、出动方案编制、出动命令下达、火场及灾害事故现场增援、灭火作战记录。软件入机界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1)每一火警受理座席采用双屏显示,可同时显示火警受理信息及与其对应的消防地理信息;

2)火警受理界面在接警、辨识、编制出动方案、下达出动命令等流程中,显示内容清晰,符合操作顺序,操作过程简单、方便;

3)具有火警接收、火警辨识、出动方案编制、出动命令下达、火场及灾害事故现场增援、作战记录等火警受理指令流程显示窗口;

4)具有火警电话呼入和报警主叫号码及用户名称、装机地址显示窗口;

5)具有报警输入窗口。可通过“名称”、“地址”、“电话”、“目标物”等输入或检索确认火灾地点;

6)具有火灾类别、火势等级选择窗口;

7)具有火灾地点、报警人、责任消防队、增援消防队、毗邻单位、报警时间、接警时间、出动命令下达时间等显示窗口; 第 18 页 8)具有全市消防车辆状态显示窗口和出动方案显示窗口。

消防车辆能按车辆类型或按消防站名称检索显示,已派出车辆应有明显标识。出动方案可选择预案、增援方案或人工编制方案;

9)具有火场及灾害事故现场编号显示窗口,可选择火场及灾害事故现场编号显示未记录结束的火场及灾害事故现场信息并进行火场及灾害事故现场增援;

10)具有日期、时钟和气象信息显示窗口;

11)能按照灭火作战记录数据库的内容进行输入并存档;

12)具有电话调度操作窗回,能显示专线电话的工作状态,能检索井自动拨打相关单位的电话号码;

13)具有消防地理、气象、消防水源、消防实力、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自然概况及灭火预案、各类火灾和灾害事故特性、化学危险品、灭火救援战术技术等信息查询选择显示窗口;

14)具有无线通信控制选择显示窗口;

15)系统应规定操作权限,例如退出系统、编辑、维护等操作;

16)违规操作应有声音和文字告警。软件应具有火警辨识、出动方案编制、训练模拟辅助决策功能。

6.2.2 消防站应用软件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能通过119火警调度专线与火警受理台进行数据通信。能接收火警受理台下达的出动命令并打印出车单,出车单内容应包括:报警时间、下达命令时间、火灾地点、出动方案、行车路线等信息。能输入本站值班领导姓名、通信员姓名、战斗员人数、车辆编号、车辆类型、车辆状态等消防实力信息,并向火警受理台发送。具有外设控制和状态显示窗口。

6.2.3 城市移动消防通信指挥中心应用软件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能接收火警受理台(A型)发送的火灾地点、电话号码、火灾类别、火势等级、报警时间、出动方案等火警信息。能检索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灭火预案、消防地理和消防水源等信息。能在火场及灾害事故现场编制增援出动方案,通过火警受理台下达出动命令。能检索各类火灾与灾害事故特性、化学危险品、灭火救援战术技术等信息。能接收火警受理台(A型)发送的全市消防实力信息及气象信息。第 19 页 6 能向火警受理台(A型)发送火场及灾害事故现场的相关信息。能按照灭火作战记录数据内容要求记录相关数据井存档。具有外设控制和状态显示窗口。具有现场辅助决策指挥功能。

6.2.4 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主要数据库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主要数据库应包括:消防地理信息数据库、气象数据库、消防水源数据库、消防实力数据库、灭火救援器材数据库、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信息数据库、各类火灾与灾害事故特性数据库、化学危险品数据库、灭火救援战术技术数据库、灭火救援作战记录数据库、训练模拟数据库等。消防地理信息数据库内容应包括:

1)广域消防地图,含有全市或远郊区、县地图、行政区及道路、消防水源、消防站分布等相关信息;

2)接警消防地图,含有消防站辖区图及道路、消防水源、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站等相关信息。比例尺宜为1︰202_;

3)灭火战区地图,含有以火灾地点为中心的一个作战区域图及道路、消防水源、毗邻单位、消防车辆部署等相关信息。比例尺宜为1︰500;

4)街路信息,包括编号、街路名称、起点、终点、街路级别、长度、宽度、交叉路口、路面情况等。气象数据库内容应包括:晴、阴、雨、雪、雾、温度、风向、风力等。消防水源数据库内容应包括:编号、名称、位置、管网形式、口径、压力、流量(或储水量)等。消防实力数据库内容应包括:消防站名称、值班领导姓名、通信员姓名、战斗员人数、车辆编号、车辆类型、车辆状态、车辆位置等。灭火救援器材数据库内容应包括:器材名称、放置地点、数量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信息数据库内容应包括:单位编号、单位名称、单位地址、目标物、毗邻单位、电话号码、联系人、责任消防站及行车路线、增援消防站及行车路线、生产储存物资、建筑物类型及高度、重点部位、火灾危险性、地理位置、灭火预案(包括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建筑平面图、立体图、内部结构图和消防实力部署、灭火对策及相关信息)等。各类火灾与灾害事故特性数据库内容应包括:灾害名称、特性、危险性、防范对第 20 页 策等。化学危险品数据库内容应包括:名称、别名、分子式、主要特性、闪点、熔点、沸点、自燃点、相对密度、爆炸极限、灭火剂、应急措施、注意事项等。灭火救援战术技术数据库内容应包括:扑救重大恶性火灾和处置特种灾害事故的战术原则、技术方法及典型方案等。灭火救援作战记录数据库内容应包括:火灾编号、火灾地点、火灾类别、起火原因、报警时间、出动时间、到场时间、扑灭时间、指挥员姓名、出动队数量、出动车辆数量、出动车辆类型、灭火救援器材使用情况、水源使用情况、损失情况、伤亡情况等。训练模拟数据库内容应包括:扑救典型重大恶性火灾和处置特种灾害事故战术技术方案编制原则、方法、演练程序等。

6.3 省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应用软件

6.3.1 省消防通信指挥中心应用软件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能检索全省各市的消防实力和消防地理信息。具有数据通信状态显示窗口。能检索消防业务综合信息。具有全省消防业务宏观管理和跨区域联合作战指挥辅助决策功能。

6.3.2 省移动消防通信指挥中心应用软件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能检索全省各市的消防实力和消防地理信息。能与城市移动消防通信指挥中心的火场指挥台进行数据通信。能检索跨区域联合作战指挥典型预案。具有在火场及灾害事故现场跨区域联合作战辅助决策指挥功能。

6.3.3 省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数据库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省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数据库应包括:消防实力数据库、灭火救援器材数据库、跨区域联合作战指挥典型预案数据库、消防业务管理数据库、消防培训数据库等。消防实力数据库内容应包括:名称、消防站数量、战斗员人数、车辆类型、车辆数量、车辆状态等。灭火救援器材数据库内容应包括:器材名称、放置地点、数量等。跨区域联合作战指挥典型预案数据库内容应包括:扑救重大恶性火灾和处置特种灾害事故的战术原则、技术方法及火火救援对策等。第 21 页 5 消防业务管理数据库内容应包括:防火、战训、装备、警务、科技、宣传等。消防培训数据库内容应包括:消防指挥业务理论及试题库、跨区域联合作战指挥方案编制原则、方法、演练程序等。系统的供电、接地、布线及设备用房要求

7.0.1 系统的供电应符合下列要求: 直辖市、省会市及计划单列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的主电源应由两个稳定可靠的独立电源供电,其他城市及省消防通信指挥中心的主电源不应低于两回线路供电。系统配电线路应与其他配电线路分开,并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自动切换装置。系统由中电直接供电时,电源电压变动、频率变化及波形失真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计算站场地技术条件》GB 2887中B级设定的要求,超出此规定时,应加调压设备。有不间断和无瞬变要求的交流供电设备,宜采用UPS电源。通信设备的直流供电系统应由整流配电设备和蓄电池组组成,可采用分散或集中供电方式供电。其中整流设备应采用开关电源,蓄电池应采用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通信设备的直流供电系统应采用在线充电方式以全浮允制运行,直流基础电源电压应为-48V,其变动范围和杂音电压应符合表7.0.1的规定。系统供电线路导线应采用经阻燃处理的铜芯电缆。交流中性线应采用与相线截面相等的同类型的电缆。系统宜设置具有自动投入和自动切除功能的备用发电机组。消防站应设置专用交流配电箱,其电源容量不应小于5kV·A。

7.0.2 系统的接地应符合下列要求: 第 22 页 1 接地方式宜采用工作接地、保护接地、建筑防雷接地共用一组接地体的联合接地方式,其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lΩ。联合接地系统中接地体、接地引入线、接地总汇集线和接地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1)接地系统中的垂直接地体,宜采用长度不小于2.5m的镀锌钢材,其接地体上端距地面不宜小于0.7m;

2)接地引入线宜采用40mm×4mm或50mm×5mm的镀锌扁钢;

3)接地总汇集线应采用截面积不小于120mm的铜排或相同电阻值的镀锌扁钢;

4)接地线不得使用铝材。接地方式采用工作接地、保护接地及建筑防雷接地分设时,工作接地及保护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建筑防雷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7.0.3 系统的布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消防通信指挥中心控制线路及通信线路采用暗敷设时,宜采用金属管或经阻燃处理的硬质塑料管保护,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的结构层内,其保护层厚度不宜小于30mm。当采用明敷设时,应采用金属管或金属线槽保护,并应在金属管或金属线槽上采取防火保护措施。消防通信指挥中心的控制及通信线路垂直干线宜通过电缆竖井敷设,并应与强电线路的电缆竖井分别设置。

7.0.4 系统的设备用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新建消防通信指挥中心通信室和指挥室的总建筑面积不官小于150m。新建消防站通信室的建筑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微型消防站不小于25m;普通消防站不小于40m;特种消防站不小于50m。室内温、湿度应符合表7.0.4-1的要求:

2222

2通信设备、蓄电池等较重设备的用房,其楼板面等效均布活荷载(KN/m)应符合电信房屋有关标准的规定。消防通信指挥中心和消防站的通信室应设置吊顶。消防通信指挥中心和消防站的设备用房应防止二氧化硫、硫化氢、二氧化碳等有害气体侵入,并应采取防尘措施。消防通信指挥中心和消防站的设备用房内电磁干扰场强,在频率范围为1MHz~1GHz时,不应大于10V/m。消防通信指挥中心和消防站的设备用房照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距地板面0.8m的水平工作面为150~200lx;

2)距地板面1.4m的垂直工作面为30~50lx。系统相关环境技术条件

8.1 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相关环境技术条件

8.1.1 119火警电话入网中继方式应符合下列要求: 消防用程控交换机接入本地电话网的方式可分为数字中继接入和用户中继接入两种类型,分别接入本地电话网交换机的中继侧和用户侧。应根据本地电话网的网络结构,结合消防用程控交换机的技术条件,在保障可靠接收119火警电话呼入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入网方式。采用数字中继方式入网时,消防用程控交换机配置的数字中继单元经PCM一次群终端设备及复用传输设备接至本地电话网的汇接局或端局交换机的选组级,其信令采用7号信令或中国1号信令。采用数字中继方式入网时,电话局应从入网局之外的就近端局向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提供119火警应急接警电话用户线路。当数字中继电路阻断时,应立即自动或人工将119呼叫迂回或切换至119火警应急接警电话。第 24 页 4 采用用户中继方式入网时,电话局对用户线路采用连选方式呼入。根据本地电话网的容量和组网方式,消防用程控交换机应与本地电话网的一个以上端局或汇接局相连或采用双路由方式相连。

8.1.2 119火警电话中继应符合下列要求: 各类城市119火警电话中继线(电)路数量应符合表8.1.2的要求。中等以上城市的119火警电话宜采用数字中继方式接入本地电话网,且应在物理路由上分开。小城市和县级以下城镇采用数字中继方式接入本地电话网时,可从一个路由入网。其数字中继电路数量不应少于1个PCM基群(30路)。当采用用户(模拟)中继入网时,应从就近的几个端局或汇接局分别接入。5 本地电话网用户呼叫119必须设置为被叫控制方式。119用户中继线路中可安排少量双向中继,其余均为呼入中继。本地电话网应在119呼叫接续过程中向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提供主叫电话号码。本地电话网应向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提供主叫电话用户信息(电话号码、户名和装机地址等)查询功/机制,通过专用数据传输路由在119火警应答后5s内送达火警受理台。本地电话网用户至消防用程控交换机之间的全程最大参考当量和传输衰耗应分别为30dB和29dB。

8.1.3 119火警调度专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每个消防站应建立119火警调度话音专线和数据专线各一路。消防用程控交换机经本地电话网到各消防站的话音、数据调度专线的设计,宜采用直达专线的形式,组成119火警调度专网119火警调度话音专线宜选用下列结构方式:

1)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和消防站两端以模拟用户线路接入本地电话网相应两侧端局,局间中继为数字电路,经端口设备及数字复用传输设备调通直达路由;

2)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一端以数字电路接入本地电话网相应端局,消防站一端仍为模拟用户线路,局间中继为数字电路,经端口设备及数字复用传输设备调通直达路由。119火警调度话音专线参数应符合下列指标:

1)环路电阻不大于202_Ω;

2)线间绝缘不小于20kΩ;

3)线间电容不大于0.7; Fμ 4)传输衰耗不大于7dB;

5)话音可用频带0.3~3.4kHz。119火警调度数据专线,宜选用专用电路(电话网直达话音信道或DDN网、ISDN网等)。采用话音信道时,其传输指标应符合本地电话网数据传输标准。

8.1.4 城市消防无线通信应符合下列要求: 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应设置独立的消防专用无线通信网。城市消防无线通信网宜采用单频单工和异频单工(半双工)调度指挥网的模式组网。网络结构应为大区覆盖制。其可靠通信覆盖区域应满足城市火火救援作战指挥调度和消防业务的需要。第 26 页 3 城市消防无线通信网应由以下三级网组成:

l)消防一级网(城市消防管区覆盖网),适用于保障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与所属消防支(大)队、消防站固定电台、车载电台之间的通信联络。各级消防指挥人员的少量下持电台在通信中心区域范围内也可加入该网,在使用车载电台的条件下,一级网的可靠通信覆盖区不应小于城市消防管区地理面积的80%;

2)消防二级网(火场指挥网),适用于保障灭火作战中火场范围内各级消防指挥人员手持电台之间的通信联络。与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抢险急修队等灭火协作单位的火场协同通信也可在该网中实施;

3)消防三级网(灭火战斗网)。适用于火场各参战消防中队内部,中队前、后方指挥员之间、指挥员与战斗班班长之间、班长与水枪手之间、消防战斗车辆驾驶员之间以及特勤抢险班战斗员之间的通信联络。该网应采用手持式电台和佩戴式电台,以建制消防中队为单位分别组网。电台预置信道数不应少于16个,通过无支援关系中队间的频率复用,应达到每个中队有一个专用信道。火场各参战消防中队之间的协同通信,也可采用改换工作频率相互插入对方中队灭火战斗网的方式实施。城市消防无线通信网应采用背景噪声小、传输特性好、不与民用大功率发射设备同频段的专用频率。城市消防无线通信网应在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设置无线通信调度装置。调度装置应具备信道控制和转接功能,其接续交换端口数不应少于8个,绳路不应少于2个。调度装置在技术结构上应实现用户身份码显示、各信道监听、插叫及话音录音(记时)等功能。采用计算机显示器显示用户身份时,界面应汉字化。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应设置永久性无线通信大线杆塔,其高度应满足通信覆盖的要求。天线平台应设高度不低于1.20m的栏忏。塔身应设检修爬梯和安全护栏,塔身较高时应加设休息平台。

杆塔设计应按照永久荷载、可变荷载和偶然荷载最不利的组合引急。

距离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较远的消防站,应设永久性天线杆塔。城市消防无线通信收、发信设备应设置在尽量靠近通信天线的位置上,不宜与有线通信设备及计算机设备同室安装、使用。

火警受理调度指挥用的无线通信,宜采用有线遥控方式与无线收、发信设备连接。安装119接警调度设备的机房与发射天线的水平隔离度不应小于30m,垂直隔离度不应小于20m。第 27 页 8 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建筑物周边200m范围内,不宜有大功率无线发射设备和能够产生强电磁场的电气设备。

8.2 省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相关环境技术条件

8.2.1 省消防有线通信应符合下列要求: 程控交换机接入公用电话网的方式可分为数字中继接入和用户中继接入两种类型,分别接入公用电话网交换机的中继侧和用户侧。采用数字中继方式入网时,其信令采用7号信令或中国1号信令。

8.2.2 计算机通信应符合下列要求: 计算机通信网可采用基于路由器的组网方式或基于X.25公共分组交换数据网的组网方式。基于路由器的网络协议应采用TCP/IP协议。计算机通信信道可采用模拟用户线路或DDN数字数据专用信道或公安卫星专网情道。

8.2.3 省消防无线通信应符合下列要求: 省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应具有适应全省消防部队跨区域联合作战需要的统一专用信道。省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应具有全省各地消防无线通信一级网的频率。

第 28 页

本规范用词说明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同说明如下:

l)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同: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同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同: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同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同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规范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第二篇: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GB50313-202_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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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GB50313-202_条文说明 作者:公安部 文章来源:公安部 点击数:275 更新时间:202_-7-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GB5

313-202_条文说明

目 次

1.总则

2.术语

3.系统的技术构成4.系统功能及主要性能要求

4.1 系统功能

4.2 系统主要性能要求

5.系统设备的配置及其功能要求

5.1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备的配置

5.2 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备的功能要求

5.3 省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备的功能要求

6.系统的软件及其设计要求

6.1 系统软件的一般要求

6.2 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应用软件

6.3 省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应用软件

7.系统的供电,接地,布线及设备用房要求

8.系统相关环境技术条件

8.1 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相关环境技术条件

8.2 省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相关环境技术条件 总 则

1.0.1 本来说明了制定本规范的目的.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是现代城市消防不可缺少的重要技术装备,也是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国民经济和城市建设的迅速发展,各种火灾因素也不断增加,城市中的火灾,特别是重大恶性火灾频繁发生,给消防通信指挥工作提出了许多新的课题和更高的要求,现代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仅仅依靠传统的方法和手段己经远远不够了.近年来,在消防实践中,各地公

消防机构越来越多地应用现代通信,计算机,信息处理等高新技术和设备,建立起技术先进,性能优良的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大大提高了消防队伍技术装备水平和灭火作战的效能.消防通信指挥系统作为一种现代消防技术装备,在现代城市消防工作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直至目前,我国还没有一个可供遵循的,全国统一的,科学合理的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的国家标准.本规范的制定对于合理设计消防通信指挥系统,保证系统设计质量,增强系统的快速反应,科学决策和跨区域,多兵团联合作战指挥能力,保障城市灭

,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十分必要的.1.0.2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即: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设计.1.0.3 本条规定了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的共性要求.即:一是,应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如有关基本建设,技术引进,能源政策,“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消防法》等,不得与之抵触.二是,应适应扑救现代火灾,处置特种灾害事故通信指挥的需要,针对系统服务范围,消防信息量大小,相关环境技术条件等具体情况,合理确定系统的结构形式,设备性能及系统整体功能等.三是,应同电信等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相协调,避免单枪匹马不配套.四是,应做到安全实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上述四条要求是系统设计最基本的要求,必须达到.1.0.4 本条规定是保证系统可靠工作首要条件.如果系统中所用设备未经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系统可靠性就无从谈起.因此,这一条必须严格执行.1.0.5 本条说明按本规范进行系统设计时应与配套执行的相关标准,规范,如:有关建筑 电气设计,建筑防火设计等国家现行的强制性标准协调一致,不得相矛盾.术 语

本章所列术语是理解和执行本规范应于解释的基本术语,着重从组成及功能方面定义.其他有关消防通信的基本术语在现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己有定义或解释,本规范不再重复.2.0.1~2.0.5 这五条术语对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及其所含城市,省两类系统,以及系统中心环节给出了定义.2.0.6~2.0.12 这七条术语对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技术构成中的七个子系统给出了定义.其中 2.0.6,2.0.10两条为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所特有;2.0.7,2.0.8,2.0.9三条为城市,省两类系统所共有;2.0.11,2.0.12两条为省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所特有.系统的技术构成

3.0.1 本条规定了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应由五个子系统构成.系统技术构成主要按照功能子系统划分,与第4章的系统功能要求相对应,以便能够较清晰地了解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完成主要功能所需的软硬件设备,网络,线路等.3.0.2 本条规定了省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应由五个子系统构成.并分别规定了五个子系统应包括的主要软硬件设备,网络,线路等.系统功能及主要性能要求

4.1 系统功能

4.1.1 本条规定了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六项基本功能.可以概括为:火灾报警,火警受理,消防通信,火场指挥,训练模拟和消防信息综合管理.本条文中第1款即火灾报警功能,不仅包括119火警电话报警,也包括以其他形式传送到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的火灾报答.第2款即火警受理功能,包括从接警开始到出动命令下达这段时间内的信息处理和辅助决策以及火场(含灾害事故现场,下同)增援期间的信息处理和辅助决策等一系列业务流程.第3款即消防通信功能,主要指消防部门使用的最基本,最常用的有线(无线)通信方式,其他通信方式可根据具体情况或技术发展趋势,在安全实用的前提下,也不排斥使用.第5款即训练模拟功能,是指对公安消防机构的通信指挥人员进行火警受理,调度指挥等灭火救援方面的战术技术训练.第6款即消防信息综合管理功能,是指与火警受理,通信指挥业务有关的消防信息管理.4.1.2 本条规定了省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五项基本功能.可以概括为:消防管理,火场指挥,消防通信,消防信息综合管理,消防培训.本条文中第1款即“消防管理”功能,是指对全省消防业务的宏观管理.本条文中第2款即“火场指挥”功能,与上述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火场指挥”不同,本条文中“火场指挥”是指在重大恶性火灾中跨区域,多兵团联合作战时的全省消防实力调度和通信指挥功能.第3款即“消防通信”功能,与4.1.l条所指相同.第4款即“消防信息综合管理”功能,是指对全省消防业务信息的管理.第5款即“消防培训”功能,是指对公安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防火,战训,装备,警务,宣传,科技等消防专项业务方面的培训.4.2 系统主要性能要求

4.2.1 本条规定了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主要性能要求.从消防实践经验看,直辖市,省会市,国家计划单列市以及地级市的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火警受理应设置两个或两个以上计算机操作座席,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扩充;其余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火警受理可以设置一个计算机操作座席和一个电话调度操作座席.无论设置几个受理座席,系统都必须保证能够实现所有119火警电话的呼入并显示.设立119火警应急接警电话,是为了保证在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不能工作情况下,也能接收到119火警电话报警.为免受非消防通信网络的影响.保证消防通信系统通信的畅通,可靠,系统的通信网应相对独立,常年畅通.由于设备型号,组网方式,线路质量等原因,对传输速率和接口标准目前暂不作具体规定.系统应具备处理重大恶性火灾和特种灾害事故的能力,即编制非预案多队联合作战出动的能力,调度非责任区消防车辆的能力,根据气象,实力,单位性质,火灾特点修改作战方案的能力,现场调度消防车辆的能力,在火场提供各类支援信息的能力等.4.2.2 本条规定了省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主要性能要求.因为省消防通信指挥系统不直接受理火警,所以只对通信网,数据共享性等方面提出要求.系统设备的配置及其功能要求

5.1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备的配置

5.1.1 本条规定了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备的配置地点或持有(使用)者和配置数量.各类设备的配置数量是根据公安消防部队通信装备配备的有关规定及有线(无线)通信组网技术要求确定的.表内数量均为下限.为区分不同规模城市的实际配置要求,分别规定了I类,II类,III类数量标准.其中,I类为直辖市,省会市及国家计划单列市应执行的标准;II类为地级市(中等城市)应执行的标准;III类为其余城市(县级市以下城镇)应执行的标准.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备用三个表格以系统设备(一),(二),(三)顺序列出.设计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时应根据该表所列项目及数量确定相应设备.表(一)中所列I类城市“火警受理台(A型)”的配置数量含复席接警电话.表(一)中“消防指挥车”是指担任各级消防通信指挥任务的消防车辆:“特种消防车”是指举高消防车,专勤消防车,后援消防车等;“灭火消防车”是指可喷射灭火剂并能独立扑救火灾的消防车.表(三)中所列“消防一级网基地(中继)电台”的配置数量,是按常规组网摸式以及《公安消防部队全国统一专用频点规划》计算的,采用集群组网模式时,该项设备的配置数量按实际需要计算.5.1.2 本条规定了省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备的配置地点或持有(使用)者和配置数量.各类设备的配置数量是根据公安消防部队通信装备配备的有关规定及有线(无线)通信组网技术要求确定的.表内数量均为下限.省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各用三个表格以系统设备(一),(二),(三)顺序列出.设计省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时应根据该表所列项目及数量确定相应设备.5.2 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备的功能要求

5.2.1 本条文中“消防用程控交换机”是指不但具有一般程控用户交换机基本功能,还具有消防专用功能的程控交换机.一般业务用电话和火警电话可分用两台程控交换机,也可共用一台程控交换机,但共用一台程控交换机必须做到火警电话优先或火警路由相对独立.5.2.2 本条文中的“火警受理台(A型)”应与消防用程控交换机配套使用.它与5.2.3条中的火警受理台(A型)均属消防专用设备,其详细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应由行业标准作出具体规定.该产品必须经过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合格.5.2.3 本条文中“火警受理台(B型)”的功能中包含消防用程控交换机的接警功能.火警受理台(B型)一般设置在中小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作为独立设备完成接警,受理功能.5.2.4 火警实时录音录时装置可以作为独立装置使用,也可以作为火警受理台的一个单元使用.火警录音录时装置必须设置故障报警和违规操作报警,并且不能修改记录信息,以保证记录信息的客观性和公正性.火自实时录音录时装置属于消防专用设备,其详细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应由行业标准作出具体规定.该产品必须经过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合格.5.2.7 本条文中的消防车辆动态管理装置设在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它与 5.2.12和5.2.13的消防车辆动态终端机均属消防专用设备,其详细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应由行业标准作出具体规定.该产品必须经过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合格.5.2.8 本条文中的“火警终端台(A型)”作为火警受理台的终端设备与其配套使用.它与5.2.9条中的火各终端台(B型)均属消防专用设备,其详细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应由行业标准作出具体规定.该产品必须经过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合格.火警终端台(A型)与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自动同步日期,时钟,气象等信息,可以在每次数据通信时设置同步,也可以在修改数据时设置同步,或每天设置固定时间进行同步通信.5.2.9 本条文中“火警终端台(B型)”可以作为独立设备完成接签功能,一般设置在独立接警消防站.5.2.10 本条文中的“火场指挥台(A型)”设置在城市移动消防通信指挥中心,它与5.3.2条中的火场指挥台(B型)均属消防专用设备,其详细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应由行业标准作出具体规定.该产品必须经过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合格.5.2.11 火场图像传输装置应结合城市的地理环境,建筑物情况等相关因素选用相应的设备和传输方式.本条对火场图像是否须传输到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未作要求.5.2.12~5.2.13 消防车辆动态终端机应采用体积小,耗电少,易操作,抗震,抗干扰能力强,温差范围大,便于车辆安装使用的设备.A型机与B型机的区别在于,A型机具有卫星定位和接收消防通信指挥中心下达的出动命令的功能.5.3 省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备的功能要求

5.3.1 本条列出了消防指挥台的基本功能,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某些功能.5.3.2 本条文中“火场指挥台(B型)”设置在省移动消防通信指挥中心,适用于省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系统的软件及其设计要求

6.1 系统软件的一般要求 6.1.1 本条规定了网络通信协议,为确保系统联网,数据共享等方面的要求提供了保证.6.1.4 本条中的消防地理信息系统是城市地理信息系统中的一个专业系统,所以其空间数据交换格式,信息分类和编码均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6.2 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应用软件

6.2.1 本条规定了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应用软件设计的基本要求.第1款规定了中心应用软件必须具备三种工作状态,即软件应能完成火警受理,日常管理,训练模拟等三种工作.第2款规定了火警受理工作状态下的指令流程,这是火警受理的主要内容.第3款规定了软件人机界面的设计要求.人机界面是用户接触系统,运行系统的门户,所以人机界面设计总的原则是:一要标准化,规范化;二要一目了然,操作简单;三要符合实战要求.第4款规定了软件应具备三个辅助决策功能,这是为了提高消防部队扑救重大恶性火灾的调度指挥能力而提出的.6.2.2 本条规定了消防站应用软件设计的基本要求.为了提高火警受理速度,消防站打印出车单可采用填表式打印方式.消防站软件维护应由消防通信指挥中心统一负责二本条文中对消防站打印图形资料未作要求.6.2.3 本条规定了城市移动消防通信指挥中心应用软件设计的基本要求.移动中心应用软件应包括对所有灭火相关信息数据库的检索.6.2.4 本条规定了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十一种主要数据库设计的基本要求.各种数据库的项名,项数,字长等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6.3 省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应用软件

6.3.1 本条规定了省消防通信指挥中心应用软件设计的基本要求.该软件主要能够对全省的消防业务信息进行存储,检索及宏观管理,且具有跨区域联合作战的辅助决策指挥功能.6.3.2 本条规定了省移动消防通信指挥中心应用软件设计的基本要求,该软件主要能够在跨区域联合作战的火场指挥中完成数据检索,数据通信等功能.6.3.3 本条规定了省消防通信指挥系统五种数据库设计的基本要求.各种数据库的项名,项数,字长等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7 系统的供电,接地,布线及设备用房要求

7.0.l 本条规定了系统的供电要求.系统配电线路应与一般配电线路分开,目的是为了保证火灾时不致因切断非消防电源而影响系统可靠供电.UPS供电可采用集中或分散两种供电方式.集中供电时,UPS应按最大负荷功率确定.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具有密封,长寿命,免维护,安全与高质量等特点,当采用柜式安装时,可与通信设备,配电屏及各种换流设备同列布置:若采用其他安装方式,可参照《YD5040―97通信电源设备安装设计规范》有关规定.7.0.2 本条规定了系统的接地要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接地推荐采用联合接地方式.本规范只列出接地体,接地引入线,接地总汇集线和接地线的具体要求,其他有关技术要求可参照“YDJ26-89通信局(站)接地设计暂行技术规定”的有关规定.工作接地,保护接地及建筑防雷接地分设,所列的电阻值是参照“GB2887-89计算站场地技术条件”的有关规定列出.7.0.4 本条规定了系统的设备用房要求.设备用房温,湿度要求参照“ YDJ20-88程控电话交换设备安装设计暂行技术规定”中有关内容列出.设备用房楼面等效均布活荷载可按实际布列的通信和蓄电池等设备,参照《YD5003-94电信专用房屋设计规范》的有关内容选定.系统相关环境技术条件

8.1 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相关环境技术条件

8.1.1 本条关于119火警电话的入网中继方式,是指119火警电话应答处理机构(即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一端的119收容中继线接入本地电话网的技术方式.本地电话网内各局间的119中继由当地电信机构按有关规范设计二局间中继应保障电话用户的119呼叫无占忙,无阻塞,有迂回路径.对于中,小城市(镇)本地电话网,若暂不具备提供数字中继方式的条件,也可采用用户中继方式解决119入网问题.8.1.2 本条规定了119火警电话中继线的数量下限.设计119火警电话中继线路时;可根据具体的技术方案和本地公安消防机构有关部门119接警区域划分的实际要求,在本条规定的数量或其以上确定适当的119火警电话中继线(电)路数量.本条第七款所规定的功能是实现城市消防接警调度自动化,提高人警受理速度和消防部队快速反应能力,进而减少火灾损夫的技术前提.除少数恶意呼叫或误拨错接外,电话用户呼叫119火警电话均为报告警情,请求救援,其地址等相关信息应视为自愿提供,与通信保密规定无冲突.因此,设计119火警电话中继时应一并考虑,实现本款规定之功能.如本地电话网电话用户信息中,包含装机地址的高斯平面直角坐标系X,Y坐标值(合称“五字段信息”),亦应一并提供.8.1.3 本条所指的119火警调度专线,是为传递灭火指令,调度灭火力量使用的.除用于连通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与消防站之间通信外,还可用于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与灭火救援相关单位的通信联络.例如:供水,气象,交通,供电,燃气,燃油,环卫,急救,工程抢险等部门.为保障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对119火警调度专线线(电)路状态的连接自动监测,一旦发生线(电)路中断时能够实时告警,及时查修,宜选用直通专线方式(技术上有保障的虚拟专线亦可),以保证119火警调度专线全时畅通,随时可用.8.1.4 本条规定了城市消防无线通信的组网方式,通信模式,技术条件和设计注意事项.消防无线通信网基本设备配备标准见本规范5.1.2条.8.2 省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相关环境技术条件

8.2.1 本条规定了省消协通信指挥中心有线通信的相关要求,己建立数据通信网的省消防通信指挥中心可以增加数据,语音复用功能.8.2.2 本条规定了省消防通信指挥中心计算机通信的相关要求.第1款规定了计算机通信的组网方式.基于X.25公共分组交换数据网的组网方式中,省消防通信指挥中心组成局域网,在计算机上采用符合上述要求的路由器与分组网相联,路由器的主要功能是解决局域网与公共分组交换数据网的接口问题,不是承担数据交换工作.第2款规定了计算机通信信道的种类.随着通信技术的发展.也可采用更加先进,可靠的其他通信信道和通信方式.8.2.3 本条规定了省消防无线通信外部相关环境的技术条件.建设部文件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的通知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有关省计委,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七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1997]108号)的要求,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313-202_,自202_年8月1日起施行.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公安部沈阳消防科学研究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发行.(安全文化网)

第三篇:消防设计规范

总平面规划中,根据公园的实际地形条件,充分利用公园的道路系统、山体地形、水系及周边边界环境等现有条件,结合生态防火林带、消防管网等建设对公园进行合理的防火区域分隔。既保持原有的功能分区及景观效果,又加强公园消防保障。重庆欢乐谷公园共划分了2个公园的防火分区。第一个是陆公园防火区,第二个是水公园防火区,共建筑面积为约14万平方米。陆公园分别:欢乐时光区、河谷矿山小镇区、冒险岛区、渔人码头区、雨林探险区、魔法城堡区及前广场服务用房区和地下车库区,水公园分别:派力斯广场与太阳神露台、丰收广场与繁星露台、月亮神庙与卢卡广场、玛雅河与后勤。利用柳吊溪与道路、建筑物等构成封闭的防火阻隔系统,将火灾范围控制在一个防火区内。

以2个主入口广场的大型集中疏散避难场地及分散在各景区的小型避难点为游客临时避难空间,以车行道为应急疏散通道的疏散网络,形成公园的疏散避难系统。公园设置应有最少2条应急安全通道,提供人均2~4平面的避难空间,配置防火林带、避难广场、消防控制指中心、消防设备物资仓库、医疗场所、游客临时聚集场所、救灾车辆停车场及其他弹性开放空间。根据景区的设计开发程度、游客容量、火灾危险级别等因素确定景区内的小型避难点的数量和分布,利用场地开阔、植被较少且靠近水源的观景平台、广场、停车场等场所,用防火阻隔带围合,形成良好的防火、防烟分隔,并通过消防通道与公园主干道相连通,便于游客安全疏散。

公园的安全防火监控系统主要包括消防控制指挥中心、消防瞭望塔及相关的监控、预警、广播设施等。消防控制指挥中心是整个系统的中枢,在发生火灾时是第一时间发出指令启动灭火系统开始工作的地点。规划将消防控制指挥中心设在公园入口的管理处,使之与外部紧密联系,便于消防员第一时间到达现场进行救援部署,包括消防控制值班中心、停车场、消防水池、消防管网、室外消火栓。该在消防控制中心规划在大屏显示公园全景。利于交通便利,管理人员集中,利于组织人员消防灭火。

屏嶂森林公园在3座瞭望塔上安装了远距离红外火灾探测仪等设备,可对公园的森林范内目标进行全方位、远距离的监控和记录。通过系统在林区设置的监控录像、红外扫描数据的判读掌握整个大屏嶂森林公园内各区的情况。此外值班人员通过望远镜监控整个公园及时发现早期火灾,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扑救。瞭望塔配备广播和对讲系统设施,并与治安监控系统相结合,可对火情及现场情况进行实时监控,为森林防火提供直观、真实全面的信息,以便消防中心及时有效地调度指挥。

森林公园防火通讯系统设计防火通讯系统规划设计是森林公园防火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园消防控制室与消防泵房、火灾瞭望塔、保卫值班室和当地森林防火办之间装设消防电话专线。充分利用无线对讲系统、市内电话系统、移动通讯系统作火灾辅助通讯系统。与当地邮电、通讯部门密切合作,加强通讯系统建设,提高公园内通讯信号覆盖范围,确保火灾发生时通讯线路的畅通。

第四篇:简论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与实现

简论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与实现

摘要:随着现代IT软、硬件技术水平的发展,为保证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质量,增强系统快速反应和辅助决策能力,使系统在灭火救灾、为民服务、社会公共安全等方面全面满足消防的需要,本着系统可靠实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本文从总体目标、遵循原则、基本功能、系统组成、综合集成等方面,简要探讨了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系统设计与实现的注意事项。

关键词: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

中图分类号: TU998 文献标识码: A

随着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城市建设日新月异,城市人口密度、建筑密度不断增大,建筑高度不断增加,给消防工作带来了更高的难度和要求。准确、方便、直观、快捷地了解着火地点、街道、消防水源等地理信息已经成为消防通信指挥的重要技术支撑和决策依据。为确保执勤灭火和抢险救援任务的顺利完成,需要建立一套符合本地实际需求并能够实现快速、高效、可靠的城市消防指挥系统,使消防部队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协同作战的水平跃上一个新的台阶。

1总体目标

以计算机网络和计算机通信为基础,充分采用现代计算机、通信、控制与信息综合决策的先进技术,集有线和无线通信、计算机网络通信、计算机辅助决策、视听多媒体、图像处理与显示、地理信息系统(GIS)、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PS)技术和数据库管理等于一体,能“快速、准确、实用、系统化”地进行宏观调度和指挥,提高消防通信指挥的快速反应和科学决策能力,适应扑救重、特大恶性火灾的需要,确保各项抢险救援任务的完成。

2遵循原则

消防指挥中心系统设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2.1统一规划,分步实施

按照战时快速反应、平时模拟训练的要求,对系统进行统一规划和设计。结合各地经济情况和工作需要,有计划地分批建设。

2.2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资源

本着共享、有序、关联、协同的思想,整合社会部门各类设备及信息资源,加强信息的管理和应用,使消防指挥保障有力、投入成本减少、经济实用。

2.3技术先进性和实用性相结合利用计算机辅助决策等先进、实用技术,尽可能降低系统对个人经验的依赖,提高接处警速度和智能化水平。系统设计面向用户,必须保证易操作、易理解、易控制。

2.4物理集中和逻辑集中相结合

利用公安专网,实现消防信息采集、管理和存放的物理集中,实现与公安局“三台合一”指挥中心CTI报警接入物理集中,实现消防辅助决策系统的物理集中。通过计算机网络,采用逻辑集中的办法,实现资源共享和指挥协同,实现统一指挥和社会联动。

2.5标准性和可扩展性相结合

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满足消防业务的实际需求。具有升级和扩展能力,并支持多种接口,方便扩大应用范围和提高应用水平。

3基本功能

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主要进行宏观管理和决策指挥,同时对消防实力进行实时动态监控,了解掌握消防部队的执勤情况。其主要功能为:

3.1宏观监控和指挥功能

监督管理接处警信息,综合指导重、特大火灾的扑救及各类灾害事故和抢险救援工作,宏观调度消防部队进行跨区域协同作战。

3.2辅助决策功能

利用人工智能技术、综合数据库信息进行宏观调度指挥决策,实时编制跨区域预案,并将出动命令、出动方案、灭火力量部署图、作战计划等信息以多媒体方式下达。

3.3地理信息查询功能

利用消防GIS地理信息系统,自动显示灾害区域的地理地形图、消防设施、水源分布图等消防地理信息,可进行文字与地理信息查询。

3.4全球卫星定位功能

采用GPS卫星定位系统动态管理、监控消防实力和执勤备战情况。

3.5视频图像监控及会议系统功能

远程视频监控消防部队执勤、训练和管理等情况,实时传输火场图像及周边情况。

3.6综合信息管理功能

综合管理和维护消防地理、气象、水源、消防车辆、队伍实力、消防中队、火灾类型、灭火战术、危险源评估、作战预案、典型灭火案例等信息。

3.7消防业务培训功能

综合消防指挥业务理论及题库、跨区域联合作战预案编制等内容,进行多媒体教学和模拟演练。

4系统组成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结构分为通信指挥业务层、信息支撑层。通信指挥业务层实现接收和处理火灾及其它灾害事故报警、灭火救援指挥调度、现场通信指挥以及模拟演练。信息支撑层提供对通信指挥业务的情报信息支持。

4.1火警受理信息子系统

通过通信网络,接收、处理、传输、记录火警及相关消防业务信息,提供报警接受、警情辨识、出动方案编制、指令下达、录音录时、火警受理终端、地理信息系统、维护管理等功能,可以接收公网固定或移动电话报警、接收其他专网电话报警、接收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等系统设备的报警,实现报警语音提示、电话呼入排队、火警受理终端智能分配。

4.2消防指挥调度子系统

通过通信网络,进行火警受理后续调度、增援调度、跨区域联合作战调度等消防专业指挥调度业务,实现灾情接收、指挥决策、实力调度、情况反馈、信息记录等指令流程。

4.3火场通信子系统

将灾害现场的各种通信设备与相关系统有效集成,实现信息查询、临机调度指挥、通信交换和组网管理控制。

4.4消防图像信息子系统

系统应用火场及其他灾害事故现场图像信息、城市消防图像监控信息、消防站备勤图像信息、视频会议图像信息等资源,直观了解灾害现场情况,实施可视指挥调度。

4.5消防车辆动态管理子系统

对出动消防车辆的位置、速度、方向、状态等信息进行实时动态管理,实现消防通信指挥中心对消防力量的实时掌控、科学调度、准确引导和精确指挥。

4.6消防情报信息管理子系统

对各类消防业务信息进行更新、维护,实现系统管理、用户管理、权限管理、版本管理等功能,根据需要对不同数据库管理系统之间进行数据的移植、转换、关联、整合,对灭火救援的应急信息数据进行实时采集、提取、自动统计、智能分析以及发布、共享,为其他应急联动相关部门和有关领导提供信息决策服务。

4.7消防图文显示子系统

实现对汇集到消防通信指挥中心的所有视频、音频信息及文字图形进行组合选取、集中显示、控制和管理。消防实力显示:能显示参战消防队及指战员数量、名称,能显示车辆的编号、类型、状态、位置等信息。火警信息显示:能显示日期、时钟,能显示当前的火灾及灾害事故地点、出动方案。视音频信息显示:能显示灾害事故现场图像、城市消防监控图像和消防站图像。

4.8消防指挥决策子系统

综合集成数据、模型、知识等信息,为灭火救援指挥提供辅助决策支持。消防指挥决策支持子系统应用消防地理、消防资源和各种灭火救援模型、专家知识,实现灭火救援信息查询检索、火场指挥、灾害评估、灭火救援力量计算、处置方案编制等功能。

4.9消防救援预案管理子系统

实现对灭火作战和抢险救援数字化预案进行编制、查询、编辑、匹配和输出等综合管理。

4.10重大危险源评估子系统

针对有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的火灾、爆炸、毒害等灾害事故的场所和设施的重大危险源,建立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对重大危险源调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区分一般危险和重大危险,实现查询、读取、调用等功能。

4.11通信指挥模拟训练子系统

应用网络、通信、软件编程、数据库等技术,实现消防接处警和消防调度人员进行火警受理、通信指挥等业务训练。

5综合集成

系统综合集成实现的是将系统建设中的各子系统通过硬件或软件的方法连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在系统综合集成中,通常需要考虑的问题有:

5.1技术集成

从技术角度考虑各子系统能够连成一个整体,避免出现技术上不可行的局面。从技术上来说,系统总体集成还要实现系统各部分之间的联动控制。

5.2工程集成

从工程实施上考虑各子系统的布局和连接、供电关系等内容,使得技术上可

行的工作从工程实施上保证其质量,增加其合理性。

5.3与其它系统的集成

考虑到指挥系统需要实现各种内部的数据共享和外部的数据共享,因此,在系统的总集成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内部、外部集成和数据共享的方法,同时要考虑所采用的方法的可靠性、安全性以及方便性。

6结束语

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系统的设计是项复杂而繁琐的基础工程,要综合考虑系统在整个生命周期内实现稳定运行,加大对相关高新技术的集成、转化和应用力度。同时要切实加强消防通信技术人才队伍的建设,不断提高消防部队的快速反应能力、科学决策水平和信息支援能力,从而更好地保障城市消防安全。

第五篇:商场消防设计规范

消防设计说明书参考

一、建筑设计防火要求

商场的新建、扩建和改建,除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外,还应注意以下要求:

(一)提高耐火等级

1、商场营业厅的建筑耐火等级,一般不应低于二级。

2、商场中的吊顶和其他装饰材料,应严加控制,不准使用可燃材料。吊顶应采用轻钢龙骨,装饰材料须选用不燃烧并经过防火测试合格、核准销售的防火装饰材料和绝热材料。

3、对原有可燃的木结构建筑和耐火极限较低的钢架结构建筑,以及可燃的吊顶等,必须进行改建,提高其耐火极限。在钢屋架和钢柱上可喷涂防火涂料或敷贴防火隔热材料。

4、商场内的货架和柜台,应采用金属框架和玻璃板组合制成。柜台外侧与地面之间应密封。如有空隙,需用非燃烧材料封堵,以免顾客乱丢烟头,进入柜台内,引燃抛落在地面的可燃物。

(二)注意布局和分隔

1、商场作为公共场所,顾客所占的面积应认真予以考虑,满足下列要求:

(1)柜台、货架同顾客所占的公共面积应有适当比例,综合性大型商场或多层商场,一般应不小于1:1.5,较小的商场最低应不小于1:1。

(2)柜台分组布局时,组与组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3米。

(3)顾客所占公共面积,按高峰时间顾客平均流量计算,人均占有面积应不小于0.4米2。

2、面积不超过1000米2的大型商场,按高层建筑要求,应采取防火分区的分隔措施,即每1000米2为一个区,区与区之间应加设耐火极限不低于1.2小时的防火卷帘分隔;如商场内装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的面积限制可增加一倍,即不超过202_米2。

3、对于原有的电梯间及楼梯间、自动扶梯等贯通上下楼层之间的孔洞,安装防火门封闭确有困难时,可以在这些垂直孔洞上,安装水幕或加密(1.8米长度安装一个)自动喷水头保护。

4、商场的小型中转仓库,应同营业厅分开独立设置;无条件分开时,应用防火墙分隔。

(三)安全疏散

1、商场的门要有足够的数量,而且应该多方位地均匀设置。

2、商场的门,不宜设置影响顾客人流进出和安全疏散的旋转门、弹簧门等。如设置旋转门,必须在旁边另设备用的安全疏散门。

3、商场楼梯走道底层的最小宽度指标,要符合《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的规定,一、二层为0.65米/100人,三层为0.75米/100人,四层及四层以上为1.00米/100人的标准计算。

4、商场供疏散的门、楼梯等通道,应设置明显的标志和事故照明。

(四)空调冷冻机房及通风管道

1、由于商场多布置在城市繁华中心地段,在选用供空调使用的冷冻机组时,应选择使用氟里昂或不造成破坏大气臭氧层的溴化锂冷冻机组。因为氨冷冻机房属于乙类火灾危险的厂房,氨气泄漏时既会造成人员的严重惊慌(有强烈的刺激气味),在与空气混合达到一定浓度时,遇到明火或电气火花会发生爆炸。

2、空调机房进入每个楼层或防火分区的水平支管上均应按规定设置发生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防火阀门。

3、空调风管上所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应选用不燃烧的硅酸铝或岩棉制品。

(五)消防设施

商场的消防设施,应按公共场所从严要求:

1、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淋灭火系统。

2、必须配置足够的灭火器。

二、电气照明设备与线路防火要求

商场的电气装置和线路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电气路线和设备安装,必须符合低压电气安装规程的要求。

2、在吊顶内敷设电气线路,应选用铜芯线,并穿金属管,接头处必须用接线盒密封。

3、电气线路的敷设配线应根据负载情况按不同的使用对象来划分分支回路,以达到局部集中控制又便于检修的原则。但在全部停止营业后,还要求做到除必要的夜间照明外,能够分楼层集中控制,并将每个楼层营业大厅内的其他电源全部切断。

4、荧光灯所使用的镇流器必须进行一次至少连续通电使用48小时的安全试验。如能通过,则基本上能够持久使用。否则,会因镇流器发热而引起火灾。

5、商场内自动扶梯的一切带电器件都必须封闭,以防止意外接触而造成事故。其构架、活动运转部分和机座底部应经常清除垃圾积尘,加润滑油,以防止因机件摩擦发热、或被丢进缝隙的烟头引发火灾。

6、商场如设变压器,不应布置在疏散出口的旁边,有条件的应采用干式变压器,以减少发生火灾时因变压器油燃烧而增加危险程度。

7、商场内严禁乱拉乱接临时电气线路。

三、其他防火要求

1、柜台内的营业人员,应禁止吸烟。商场内应设置“禁止吸烟”标志,有条件的商场可设顾客吸烟休息室。

2、柜台内须保持整洁,废弃的包装纸、盒等易燃物,不要抛撒地面,应集中并及时处理。

3、经营指甲油、摩丝、火柴、蜡纸、改正液、赛璐珞制品、小包装汽油、酒精、丁烷气等易燃危险物品的柜台,对进货量应加以限制,一般以不超过两天的销售量为宜。

4、经营家具、沙发等大件易燃商品的地方,应用绳索围拦,防止顾客吸烟入内。

5、在商场营业厅内禁用电炉、电热杯、电水壶等电加热器具。

6、商场在更新、改建或房屋设备检修以及安装广告装置等时,因用电、用火和使用油漆等易燃危险物品而增加了火灾危险因素,特别是在进行焊接、切割作业时,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落实防火措施,方可进行作业。

7、为了保证顾客安全疏散,商场的楼梯、通道必须保持畅通,不得堆放商品和物件,也不得临时设摊推销商品;在门外出口处3米以内禁止停放车辆,做好引导顾客安全疏散的录音广播准备,以便在紧急需要时播放。其他参考规范

上海市大中型商场防火技术规定 1.一般规定

1.1本规定所称的大中型商场,是指建筑面积大于3000m2(含)的下列建筑和场所:百货商店、购物中心、超市(包括仓储式商店、大卖场)及服装、装潢、家具、建材等可燃物较多的室内市场(以下简称“商场”)。

1.2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和既有的商场。展销厅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1.3商场的外墙上应在每层设置灭火救援窗(含阳台),其间隔不宜大于15m;每扇窗的面积不应小于1.00m2,且其净宽不应小于0.80m,净高不应小于1.00m。窗口下沿距室内地坪不宜大于1.20m。

1.4营业厅的疏散路线应用固定标识线标明清晰;安全出口之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3.00m的通道连接;营业厅内通道面积不宜小于营业厅面积的30%。

商场的疏散人员数量、安全出口宽度应按每个防火分区进行校核。

1.5二层及二层以上且建筑高度超过10m的商场应设置储水量不小于18m3的高位消防水箱。1.6商场内不得使用、储存液化石油气钢瓶(气罐)。不得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室内市场营业区与生活区应采用防火墙与耐火极限不小于1.5h的楼板完全分隔。1.7商场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与上海城市火灾自动报警信息系统联网。

1.8 除执行本规定外,商场的防火分区、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防火设计还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平面布置

2.1商品、货柜和广告条幅的设置不得影响室内消火栓、灭火器具、水喷淋头、机械排烟口、自然排烟窗、火灾探测器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等室内消防设施的使用。

2.2商场内的仓库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2.2.1面积大于100m2的仓库(含冷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进行分隔,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2.2.2仓库和营业厅的安全出口宜分开设置。当必须合用时,营业厅通向安全出口的通道不得穿越仓库。

2.2.3除面积小于100m2的仓库外,仓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应按仓库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确定。

2.3商场内使用燃油、燃气的厨房宜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隔墙与其它部位分隔。敞开式的食品加工区宜采用电能加热设施。

3.安全疏散

3.1营业厅面积可按各层建筑面积计算,仓储式商场的货架区应计入营业厅面积。办公室、厨房、卫生间、仓库等功能明确的辅助用房面积可不计入营业厅面积。

3.2商场营业厅的疏散人数计算,应根据营业厅的建筑面积按3m2/人确定。设有固定分隔铺位的市场,其人员总数可按走道人数和各铺位人数之和计算,并应按表3.2的规定计算。设有固定铺位市场人数的确定指标 表3.2

注:装潢、家具、建材等专业市场铺位人数可按本表减少50%。

3.3营业厅的安全出口总宽度,包括楼梯间的门、底层疏散外门和楼梯宽度,均应根据疏散人数和商场的层数,按不小于表3.3规定的净宽度指标计算。安全出口的净宽度指标 表3.3

3.4营业厅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应分别符合下列要求: 3.4.1多层商场的营业厅符合双向疏散条件的,其最大允许的直线距离不宜大于30m,最多不应大于35m,行走距离不应大于45m;符合单向疏散条件的,其最大允许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15m,行走距离不应大于18m。

3.4.2高层商场的营业厅符合双向疏散条件的,其最大允许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行走距离不应大于45m;符合单向疏散条件的,其最大允许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15m,行走距离不应大于18m。

3.4.3多层或高层商场内设置固定分隔铺位的商铺,当其与公共通道之间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隔墙并砌至楼板底部时,室内最远一点至商铺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15m。商铺出口至安全出口的距离符合双向疏散条件的,其最大距离不应大于30m; 符合单向疏散条件的,其最大距离不应大于15m。

3.5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且应分散布置。当设置两个安全出口时,其间距不宜小于20m;当小于20m时,应视作为一个安全出口。

3.6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防火门,或通向相邻建筑连廊的门,可作为辅助安全出口,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3.6.1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未向疏散方向开启的,不应作为该防火分区的辅助安全出口。3.6.2每个防火分区辅助安全出口的总宽度不应超过该防火分区所需疏散总宽度的30%。3.7营业厅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40m,门的两侧和前方1.40m的范围内应保持开敞。3.8高层商场的营业厅部分,应设置不少于2座的疏散楼梯通向屋面,并在每座楼梯通向屋面平台的出口处设置不少于200m2的避难区,或在屋顶设置连接相邻楼梯的通道。3.9营业厅内安全出口的门不应设锁,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除外: 3.9.1安全出口门为推闩式外开门;

3.9.2门上设置的电磁门锁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报警后或失电后门能全部打开;电磁门在不大于250N的推力下可强行推开;消防控制室设置手动操作功能,门边设置应急开启按钮。

3.10超市营业厅的收银区宜设置在靠近安全出口处,收银区的闸机在火灾时应全部自动开放。在收银区两侧应设置疏散出口,其总宽度不应小于3m。4.室内疏散通道

4.1超市营业厅的疏散通道设计应符合表4.1的规定。超市营业厅疏散通道最小净宽度 表4.1

4.2百货商店、购物中心营业厅的疏散通道设计,应符合表4.2的规定。百货商店、购物中心营业厅疏散通道最小净宽度 表4.2

4.3设固定铺位的商场疏散通道设计应符合表4.3的规定。

固定铺位商场疏散通道最小净宽度 表4.3 4.4疏散通道两侧的地面上应设置标明疏散通道的明显的固定标识。疏散通道上不得设置固定的或流动的货摊和货柜,不得堆放货物。但设置固定或流动的货摊和货柜后,疏散通道的净宽度分别满足4.1、4.2和4.3条要求的,可不受此限。

5.安全疏散标志

5.1商场内应设置安全疏散标志。营业厅、疏散通道内应设置引导疏散方向的疏散指示标志;安全出口处应设置安全出口标志。商场设置的导购平面图应注明安全疏散路线。5.2疏散通道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应设置灯光型或蓄光自发光型疏散指示标志;营业厅内应悬挂设置灯光型疏散指示标志。疏散指示标志的指示方向应指向最近的安全出口,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5.2.1 在地面上设置时,宜沿疏散通道连续设置;当间断设置时,灯光型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5m,蓄光自发光型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1.5m。5.2.2在墙面上设置时,标志的上边缘距室内地坪不应大于1m;灯光型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15m,蓄光自发光型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5m。

5.2.3在营业厅内悬挂设置时,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当营业厅净空高度大于4m时,标志下边缘距室内地坪不应大于3.0m,标志的长边不应小于800mm,短边不应小于250mm;当营业厅净空高度小于4m时,标志下边缘距室内地坪不应大于2.5m,标志的长边不应小于600mm,短边不应小于200mm;且应设置在风管等设备管道的下部。

注:净空高度系指:当营业厅设吊顶(含格栅式吊顶)时,是指吊顶至室内地坪的高度;当营业厅不设吊顶(含格栅式吊顶)时,是指设备管道的下沿至室内地坪的高度。5.2.4室内的广告牌、装饰物等不应遮挡疏散指示标志。

5.3安全出口标志应设置在门的上部或门框边缘,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5.3.1设置在门的上部时,标志的下边缘距门框不应大于0.15m; 5.3.2 设置在门框侧边缘时,标志的下边缘距室内地坪不应大于2.0m。

6.消防应急照明

6.1营业厅、疏散走道、疏散楼梯等部位应设置应急照明设施,其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lx。

6.2应急照明系统宜采用集中电源型的消防应急照明系统,并应采用消防设备供电回路。采用自带电源型应急照明灯具的,其产品应符合我国国家标准。7.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7.1消防设备用电应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当发生火灾时应能保证消防设备正常运行。设置的备用电源应保证消防设备用电。7.2消防设备配电线路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7.2.1由变配电所(或总配电室)引至消防设备的电源主干线宜采用矿物绝缘电缆。7.2.2消防设备的控制线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信号传输线路等线路应采用耐火或阻燃电线电缆。

7.3消防设备的配电线路宜与其他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其敷设方式应按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民用建筑电线电缆防火设计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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