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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大病救助基金会章程(合集)
编辑:独酌月影 识别码:14-1077502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7-24 18:21:11 来源:网络

第一篇:教职工大病救助基金会章程

钦州学院教职工大病救助基金会章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和谐社会和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社会主义互助互爱精神,为了增加教职工患大病时的救助渠道,创新对教职工的帮扶工作长效机制,特成立钦州学院教职工大病救助基金会(以下简称大病救助基金会)。现结合实际,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大病救助基金会是由钦州学院、钦州学院工会委员会及其全体教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下同)多方共同成立,帮助解决教职工因患大病住院时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及钦州市职工医疗保险大病救助基金支付最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有困难时的补充医疗费用救助组织。

第三条 大病救助基金会坚持教职工自愿入会,权利与义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大病救助基金会的救助对象为,在发生大病住院时单次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及钦州市职工医疗保险大病救助基金支付最高限额以上的自付金额超过5000元以上的教职工大病救助基金会会员。

第六条 入会人员年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及钦州市职工医疗保险大病救助基金支付最高限额以上的自付金额,按以下办法从本基金中支付:

(一)自付金额在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大病救助基金支付50%,个人自付50%;

(二)自付金额在1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大病救助基金支付70%,个人自付30%;

(三)自付金额超过30000元的部分,由工会系统的职工医疗互助保险或教职工自己参加的其他商业医疗保险解决。

第六条 大病救助基金会以开展经常性、长期性的教职工大病医疗费用救助及其他相关活动,为患大病的教职工及其家庭减轻经济负担,解决生活困难,促进社会和谐为宗旨。

第二章 大病救助基金会的管理机构及职权

第七条 成立钦州学院教职工大病救助基金会管理委员会(下称管委会),由5至7人组成,成员由学院工会提出建议名单,经工会委员会扩大会表决通过后产生。同时,在该管理委员会中选举产生主任一名。

第八条 大病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改教职工大病救助基金会章程、管理办法及配套政策,负责实施监督;

(二)协助处理与患大病教职工医疗费支付有关的争议;

(三)每年向教职工报告基金使用情况;

(四)决定其他相关事项。

第九条 大病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是:

(一)享受本基金会的选举、被选举和表决权;

(二)对本基金会工作的批评、监督和建议权;

(三)执行本基金会的决议;

(四)完成本基金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基金会反映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六)审议通过年度重大业务活动计划、收支预算及决算;

(七)听取、审议基金会的工作报告。

第十条 大病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的任期一般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若大病救助基金管委会委员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发生任期未满而减少,由工会委员会提出人选,经工会委员会扩大会表决通过增补人员名单。

第十一条 大病救助资金管委会下设办公室作为教职工大病救助基金会的经办机构。办公室设主任一名(原则上由工会办公室主任兼任)。经当届管委会表决通过后负责本基金会的日常工作;设会计、出纳各一名,由校财务处人员兼任,负责本基金会的财务工作。

第十二条 大病救助基金管委会办公室的主要工作职权是:

(一)执行大病救助基金管委会的决议;

(二)负责教职工大病救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第十三条 大病救助基金管委会办公室主任在大病救助基金管委会的领导下工作,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基金会本年度工作提出总结报告,并对下一年度的主要工作提出建议;

(二)负责基金会日常运转,组织实施管委会的决议;

(三)向管委会提出基金会年度重大活动计划建议;

(四)提出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五)提出年度收支预算和决算报告;

(六)章程和管委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大病救助基金管委会委员遇到个人利益与本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加相关事宜的决策。

第十五条 大病救助基金管委会委员、办公室主任及工作人员不得从本基金会基金中获取任何报酬。

第三章 教职工大病救助基金的筹集及管理

第十六条 教职工大病救助基金的主要来源为:

(一)钦州学院每年从年度财务支出计划中专项列支 万元;

(二)吸收基金会会员,收取会费;

(三)接受教职工、单位、企业或其他组织及个人的自愿捐赠;

(四)基金存款所产生的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八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九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指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资金和财产,对在捐赠协议中已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范围的捐赠,则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当接受捐赠的财产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 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二十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努力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实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社会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会计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会进行换届、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以及财产清算时,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三条 年度大病救助基金结余滚存,转下年使用;年度大病救助基金若不足时,可向学院申请划拨,增拨的经费可从下一年度的专项列支中扣减。

第四章 职工大病救助资金会的会员管理

第二十四条 凡钦州学院的教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2类、3类人员),均可申请加入本基金会,享受救助。

第二十五条 入会的会员,每年须缴纳会费60元。入会第一年会费应在入会的当月缴纳,第二年起每年的会费须在元月缴纳。

第二十六条 入会坚持自主自愿为原则,一经入会,须遵守本基金会章程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第二十七条 享受救助的会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弄虚作假,非法套取救助经费。若有违规套取行为,本基金会有权收回其全部救助所得经费,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取消其会员资格,永久不得再次入会。因酒驾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受伤会员,本基金会不

予救助。

第二十八条 以下情形视为退会:

(一)会员有退会的权利。退会必须以书面的形式向本基金会提出申请,本基金会自收到其退会申请之日起视其自动退会。

(二)无故自行停止、延迟缴纳会费的;

(三)因工作调动等原因不在钦州学院工作的(当年已交会费的,本年度仍然享有大病救助权利)。

会员退会后,不再享受本基金会的待遇[上述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的情形除外],已交会费不再退还。

第二十九条 因第二十八条第(一)、(二)款所规定的情形退会的,本基金会有权拒绝其再次加入本基金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国家、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适用本基金会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钦州学院教职工大病救助基金会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钦州学院工会委员会扩大会讨论并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篇:社会救助基金会章程

社会救助基金会章程

一、总则:(基金会的宗旨)社会救助基金会,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社会主义新林区、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尽努力救助林场内的弱势群体因特殊原因造成暂时困难的家庭,因公负伤人员等。通过救助活动送去党和社会大家庭的温暖和关爱,树立社会主义公民道德新风尚,不断改善职工群众面临的生活困境,提高生活质量,解决暂时的困难,解除后顾之忧提供保障,为林场经济社会建设创建和谐的政治局面和稳定的社会环境做出贡献。

二、基金会名称

第一条 XXXX社会救助基金会

三、基金会性质

第二条 XX倡导建立林场内部社会保障体制,以社会救助为目的,基金会不谋取任何利益。

四、基金会组织构成

第三条 设会长一名:由林场场长担任。

副会长2名:由林场党总支书记、林场工会主席担任。成员:(若干名)由林场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区域经济中商业服务、经济业产等社会成员组成。

五、基金会资金来源

第四条 林场筹集积累基本基金。

第五条 机关干部投工投劳的酬金充实基金。第六条 社会中的林场职工群众、致富典型户、商服产业者等自愿募捐。

六、救助对象,范围及原则

第七条 暂时救助对象为XXX内职工群众。

第八条 救助范围及原则:常年患重病的职工、青年家庭在换季期间;家庭不富裕并家庭成员突发重、特病症的,急需救治期间;因生产或交通中出现事故造成伤害,急需抢救治病时;享受社会救济家庭、弱势群体因特殊情况出现暂时困难的;因见义勇为负伤的和鳏寡孤独户。

七、救助资金支付办法和标准:

第九条 如需支付救助资金时,必须召开基金会议,讨论救助对象是否符合条件,会议表决同意后,由会长签字支付。

第十条 救助标准:根据救助对象情况和基金会能力酌情确定。

八、救助基金的管理

第十一条 救助基金由基金会设专人管理,基金账目清楚,支付凭据齐全。

第十二条 所有资金一律在银行设账户储蓄。基金利息

作为原始基金积累。

第十三条 基金会年终召开会议,公开基金积累、救助资金支付情况,并总结完善基金会的工作制度、工作方法与经验。

第十四条 救助基金坚持专款专用原则,任何人不得挪作他用。

九、基金会章程由基金会成员集体制定,必须严格遵守,如有改动和充实的内容必须召开全体成员会议讨论,通过后实行。

十、本章程自二00八年 月 日,由基金会讨论通过。

二00八年 月

XX社会救助基金会

组织机构

会 长:XXX 副 会 长:秘 书 长:基金管理: XXX

XXX XXX

成 员:XXX

基金会工作制度

一、严格遵守基金会《章程》

二、坚决贯彻执行基金会的宗旨和原则

三、树立以人为本、关注民生工作理念

四、坚持同上级经济社会建设总体部署保持一致

五、积极为林场弱势群体提供关爱性救助

六、加强基金的管理,坚持专款专用原则

七、积极扩大基金的积累,发挥基金会的更大作用

八、按时召开年会,总结完善基金会的各项工作

第三篇:社会救助基金会章程

社会救助基金会章程

一、总则:(基金会的宗旨)

社会救助基金会,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社会主义新林区、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尽努力救助林场内的弱势群体因特殊原因造成暂时困难的家庭,因公负伤人员等。通过救助活动送去党和社会大家庭的温暖和关爱,树立社会主义公民道德新风尚,不断改善职工群众面临的生活困境,提高生活质量,解决暂时的困难,解除后顾之忧提供保障,为林场经济社会建设创建和谐的政治局面和稳定的社会环境做出贡献。

二、基金会名称

第一条XXXX社会救助基金会

三、基金会性质

第二条XX倡导建立林场内部社会保障体制,以社会救助为目的,基金会不谋取任何利益。

四、基金会组织构成第三条设会长一名:由林场场长担任。

副会长2名:由林场党总支书记、林场工会主席担任。成员:(若干名)由林场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区域经济中商业服务、经济业产等社会成员组成。

五、基金会资金来源

第四条林场筹集积累基本基金。

第五条 机关干部投工投劳的酬金充实基金。第六条 社会中的林场职工群众、致富典型户、商服产

业者等自愿募捐。

六、救助对象,范围及原则

第七条暂时救助对象为XXX内职工群众。

第八条救助范围及原则:常年患重病的职工、青年家庭在换季期间;家庭不富裕并家庭成员突发重、特病症的,急需救治期间;因生产或交通中出现事故造成伤害,急需抢救治病时;享受社会救济家庭、弱势群体因特殊情况出现暂时困难的;因见义勇为负伤的和鳏寡孤独户。

七、救助资金支付办法和标准:

第九条如需支付救助资金时,必须召开基金会议,讨论救助对象是否符合条件,会议表决同意后,由会长签字支付。

第十条救助标准:根据救助对象情况和基金会能力酌情确定。

八、救助基金的管理

第十一条救助基金由基金会设专人管理,基金账目清楚,支付凭据齐全。

第十二条所有资金一律在银行设账户储蓄。基金利息

作为原始基金积累。

第十三条基金会年终召开会议,公开基金积累、救助资金支付情况,并总结完善基金会的工作制度、工作方法与经验。

第十四条救助基金坚持专款专用原则,任何人不得挪作他用。

九、基金会章程由基金会成员集体制定,必须严格遵守,如有改动和充实的内容必须召开全体成员会议讨论,通过后实行。

十、本章程自二00八年月日,由基金会讨论通过。

二00八年月

XX社会救助基金会

组织机构

会长:XXX 副 会 长:秘 书 长:基金管理: XXX

XXX XXX

成员:XXX

基金会工作制度

一、严格遵守基金会《章程》

二、坚决贯彻执行基金会的宗旨和原则

三、树立以人为本、关注民生工作理念

四、坚持同上级经济社会建设总体部署保持一致

五、积极为林场弱势群体提供关爱性救助

六、加强基金的管理,坚持专款专用原则

七、积极扩大基金的积累,发挥基金会的更大作用

八、按时召开年会,总结完善基金会的各项工作

第四篇:爱心救助基金会章程

**爱心救助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基金会名称:**爱心救助基金会。

第二条 基金会宗旨:弘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倡导互帮互助,汇关爱,济贫困,共建和谐家园,体现**大家庭的温暖。

第三条 基金会形式:非盈利性,独立的公司内部组织。

第二章

基金来源:

第四条

公司员工捐助的善款。员工本着自愿的原则,每月按工资收入的比例捐款:收入1000元以下的员工每月捐助1元;收入1000—5000元的员工每月按0.2%捐助;收入5000—10000元的员工每月按0.3%捐助;收入在10000元以上的员工每月按0.5%捐助。暂不接收多出部分。

第五条

**公司按月提供与员工捐款相同数额的善款。第六条

基金母本储蓄所得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章

资助范围:

第七条

1、参与捐资的员工均享受资助的权利。

2、遭遇突发性不测事件或因患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在职员工。

3、对员工的救助额度,为申请人自身承担医药费等费用部分的60%以内。

4、对每名员工的救助金额不能超过当时基金总额的10%。

5、公司每年开展的“春节送温暖”活动的救助金,在**爱心救助基金中列支。但是,该救助金不得超出当时基金总额的50%。

6、对于因患特大疾病以及其他原因造成特别困难的员工,将有基金常委会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给予特殊救助。

7、基金会章程第23条规定:“基金会成立后,公司将不再发动捐助活动。”但是,重大社会公益事业除外。

第四章

操作程序:

第八条

由被救助员工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统一印制的《**公司爱心救助基金申请表》一式两份(基金办公室和基金会计组各存档一份),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如: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病历、医药费收据等。

第九条

部门主管调查了解,把关审核,签署意见,将上报材料送交基 金办公室。

第十条 基金常委会根据员工提出的申请进行认真讨论,救助金额必须经 过常委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常委会的救助意见必须上报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实 施。

第十二条

基金的支取、发放、交接必须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成立基金管理委员会,设立常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会计组。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由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公司工会、公司董事(或股东代表)、员工代表(原则上不少于三分之一)等人员组成。

第十四条

选举产生基金管理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由9—13人组 成,办公室和会计组人员由常务委员会确定。

第十五条

设立由审计人员与员工代表组成的监督委员会。第十六条

全部基金人员均不在基金中另外领薪,为义工形式。第十七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职权:(1)、制订和修改章程;

(2)、听取、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基金管理及使用报告;(3)、选举或改选常务委员会委员;(4)、决定本会工作的重大事宜。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职权:

(1)、决定救助对象及基金发放审批事宜;(2)、决定处理本基金会日常事务。第十九条

监督委员会职权:

(1)、听取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基金管理及使用报告;(2)、核查救助对象及基金发放审批程序。

第六章

基金管理:

第二十条 基金 设立专项帐户,由公司财务部代管,专款专用。基金收支情况定期接受审计,审计结果向全体员工公布。

第二十一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侵占、私分、挪用本基金。

第二十二条

严格救助程序,对于弄虚作假者,除责令受助人退还救助金外,情况严重的将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成立后,公司将不再发动捐助活动。

第二十四条

基金达到一定数额后,将暂停捐款。根据实际情况,然后再启动捐款。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的一切活动均接受全体员工的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工作自****年**月**日起正式启动。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基金常务委员会。

****年**月**日

第五篇: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章程

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章程

202_年9月1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全国性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中国以及许可本基金会募捐的国家和地区。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救助孤儿、流浪儿童、辍学学生、失足少年以及因贫困、灾害、疾病等原因导致的有特殊困难的少年儿童。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202_万元,来源于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北三环中路3号双全大厦302室。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创办“博爱儿童新村”,建立“少儿服务之家”,设立学习“自强奋进奖”,开辟“慈善救助通道”,救助有特殊困难的少年儿童;

(二)对少年儿童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三)开展海内外少年儿童慈善救助交流活动;

(四)在国内外募集慈善救助资金和物资。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15~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在少年儿童教育、研究领域有威望有影响的人士;

(二)热心少年儿童慈善救助事业的社会贤达、慈善家、专家学者和对少年儿童慈善救助事业有贡献的企事业单位负责人;

(三)从事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工作、服务团体及机构派出的代表;

(四)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参加制订、修改基金会章程;

(二)听取和审查基金会的工作报告;

(三)参与确定基金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计划;

(四)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对基金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要求停止违背基金会宗旨的活动;

(六)对基金会财产的管理和使用有监督权;

(七)遵守基金会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参加基金会各项活动。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基金会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基金会重大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捐赠;

(三)投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促进和保障有特殊困难少年儿童救助事业;

(二)对有特殊困难的少年儿童实施慈善救助;

(三)实施捐赠者意愿的资助项目;

(四)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公益事业活动。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活动是指:

(一)投资计划;

(二)投入金额超过5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投资活动。重大募捐活动是指:

(一)依照国家规定需经审批的募捐活动;

(二)全国性或在境外的募捐;

(三)募集款物价值预计50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募捐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检查。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检查后,将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资助给符合本基金会业务范围的对象;

(二)资助给符合本基金会业务的活动。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_年9月12日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须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五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第一届理事长除外),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第一届理事长不受本条第二款年龄限制。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基金会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聘用各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解聘。

教职工大病救助基金会章程(合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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