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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陶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202_上半年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总结
编辑:水墨画意 识别码:15-943842 6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3-11 17:42:14 来源:网络

第一篇:阿克陶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202_上半年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总结

阿克陶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202_上半年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总结

为了规范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程序,根据自治区卫生厅《卫生厅关于推行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建立健全公共场所管理制度,建立公共场所长效监管制度,促进公共服务行业发展。通过实施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实现公共场所由定性管理向定性定量的动态管理转变,将单纯监督转向监管和技术指导并重的模式。

一、组织领导情况

根据自治区卫生厅《卫生厅关于推行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我局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突出特点:

(一)领导重视,组织机构健全。

县政府对《卫生厅关于推行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的贯彻实施比较重视,执法机构和执法体系建设不断加强,县卫生局还同县卫生监督所签订了卫生监督目标管理责任书,把公共场所量化分级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列入考核,为《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贯彻实施奠定了基础。根据本地情况,制定了实施计划、实施方案,明确了职责分工,并且把责任落实到了人。

(二)法律宣传扎实有效,群众的法律知晓率比较高。《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制度》推行以来,县卫生局开展多种方式广泛进行了宣传,使《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社会知晓率不断提高。执法人员也能坚持依法办事,没有发现违法执法的情况。

二、工作开展情况

《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制度》推行以来,卫生局不断完善监管措施,规范监管手段,强化监管力度,有效地提高了公共服务质量,较好地保障了公共卫生安全。我县现有住宿行业6家,实施量化分级单位6家;量化率100%。美容美发场所10家,实施量化分级单位4家;量化率40%。我所认真落实卫生许可证制度,坚持按规定审换和签发卫生许可证,并对公共服务人员进行预防性健康检查,从源头上遏制了各类传染病的滋生和危害,并定期不定期的对住宿业进行监督检查,从源头上制止了各类传染病的滋生和危害,比较好地发挥了职能作用。

阿克陶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二○一一年七月六日

第二篇:202_年卫生监督所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总结

202_年卫生监督所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总结

202_年我所在卫生局的领导下,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认真贯彻卫生监督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加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加大公共卫生监督执法力度,依法行政,充分发挥卫生监督机构的保障职责,创造卫生安全的公共卫生环境.在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现将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公共场所卫生监督: 我所卫生监督人员对管辖的美容美发、游泳场(馆)、洗浴场所、住宿业及其它类公共场所进行了逐户监督检查,共检查美容美发1578户次、游泳场(馆)38户次、洗浴场所52户次、住宿业260户次、其它类公共场所1928户次。并按照量化分级评分标准逐户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限期整改,并督促单位整改落实。

二、公共场所量化分级:根据市所要求对各公共场所逐户按照各行业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进行打分,并公示评定结果。至目前住宿行业量化64户,其中A级3户,B级10户,C级51户;美容美发业量化450户,其中A级8户,B级16户,C级426户;洗浴业量化18户,其中B级2户,C级16户;游泳池量化4户,其中B级1户,C级3户。通过集中检查评分使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率住宿业达到100%,美容美发场所达到65%,沐浴场所达到100%。

三、对下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更进一步加强公共场所量化分级工作,继续加大对经营单位的宣传力度,抓好公共场所重点环节的执法监督。

202_年11月5日

第三篇: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

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卫生规范,预防疾病,为消费者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为促进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加强自身管理,不断提高公共场所卫生水平,保护公众身体健康。卫生部在全国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以下简称量化分级制度),建立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评价体系。

一、总体目标

提高公共场所经营者的自身管理水平,强化其作为公共场所卫生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增强卫生监督信息透明度;提高公共场所卫生整体水平,减少群体性健康损害事件的发生,保护公众身体健康。

二、适用范围

公共场所量化分级制度适用于已获得卫生许可证的公共场所的日常卫生监督检查。

三、实施原则

(一)量化评价。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评价项目进行量化,并应用风险性分析理论,按风险度高低分为关键项目和非关键项目。通过监督量化评价评定公共场所卫生信誉等级,以客观公正地反映其卫生状况。

(二)属地管理。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并指导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量化分级工作。公共场所的量化评分和卫生信誉度等级评定原则上由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和实施日常监督机构负责。

(三)动态监管。

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应根据每次日常监督量化评价的结果确定。监督频

次随量化评价结果做相应调整,以合理分配监督资源。

(四)公开透明。

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应向社会公示,并使用统一标识。增强消费者公共场所卫生意识,使消费者在知情的前提下做出消费选择,便于社会监督。

四、实施方法

(一)确定量化评价内容。

在实施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制度中,量化评价内容和项目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决定量化评价效果。本指南中《住宿业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见附表1)、《游泳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见附表2)、《沐浴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见附表3)和《美容美发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见附表4)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各类公共场所卫生规范要求制定的,对量化评价的主要内容、项目、分值、评价标准进行了具体规定。

各省(区、市)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量化分级评分表,可调整本指南中确定的公共场所量化评价内容、项目,但对关键项目的调整不得低于本指南的要求。

(二)日常卫生监督量化评价。

对获得卫生许可证的公共场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要使用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状况进行量化评价。根据量化评价结论确定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和卫生监督频次。

卫生监督员现场填写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后,可不再另行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但对于违法经营行为的查处仍应严格按照相关执法程序进行。

(三)卫生信誉度等级的确定。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评价,按100分标化后,总得分在90分以上的,卫生状况为优秀,卫生信誉度为A级;总得分在70~89分的,卫生状况为良好,卫生信誉度为B级;总得分在60~69分的,卫生状况为一般,卫生信誉度为C级;总得分低于60分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处理。

公共场所内发生传染病疫情或因空气质量、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用品用具或设施受到污染导致的群体性健康损害事件的,其卫生信誉度定为C级。

(四)卫生监督频次的确定。

公共场所日常监督频次参照其卫生信誉度等级确定。等级越高,监督频次应越低。下表规定了不同卫生信誉等级的最低监督频次,各地应根据实际,合理调整监督频次。

由于行政任务和处理投诉举报而需要进行监督时不受此频次限制。

五、公示卫生信誉度等级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实施量化分级管理、确定了卫生信誉度等级的公共场所发放《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公示》的标识(见附表5),并张贴在公共场所的醒目位置。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客观、准确地公布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信息。

六、效果评估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实施情况,逐步开展效果评估。根据效果评估的结果,及时完善和调整实施工作,确保实施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制度总体目标的实现。

附表:1.住宿业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略)

2.游泳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略)

3.沐浴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略)

4.美容美发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略)

5.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公示标识(样式)(略)

第四篇: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试点工作方案

【发布单位】卫生部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2_-08-17 【生效日期】202_-08-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卫生部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试点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探索新时期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模式,提高卫生监督工作效率,建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长效机制,增强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守法和自律意识,改善公共场所的卫生状况,有效开展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试点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试点,总结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经验,提出旅店业等各类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的指导意见,探索一套切实可行的量化分级管理方案,建立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制度,从而达到合理配置卫生监督资源,科学监督管理,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卫生监督水平和效能的目的。

二、工作原则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是根据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卫生监督量化评价的情况将其分级,确定相应的监督检查频率。量化分级管理试点工作原则如下:

(一)量化评价的原则。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法律法规及规范,采用危险性评估原则,考虑影响公共场所安全的因素及对人体健康危害程度,制定量化标准,综合评价经营单位的风险度和信誉度级别。

(二)分级监督的原则。根据经营单位的风险度和信誉度级别,确定监督频率。

(三)动态管理的原则。根据日常监管情况,对确定级别的经营单位实施动态管理。视风险度评估情况,及时调整其级别,实施相应的监管。

(四)公开透明的原则。及时公开评价标准、方法和经营单位的量化定级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三、工作步骤

(一)制定方案

各试点地区,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试点的区域和公共场所类别,建立组织机构,制定工作方案。

(二)确定标准

1、制定量化评分表。根据每一监督项目权重确定分值。

2、分级依据。根据标化总分,确定级别,分别做出优秀、良好、合格的审查结论。

(1)得分为90分以上者,评为优秀,核定为A级;

(2)得分为70~89者,评为良好,核定为B级;

(3)得分为60~69者,评为合格,核定为C级;

(4)得分低于60者,评为差。

关键项目(带※号的项目)只要一项不合格者,评定为差。

3、监督频率。

(1)审查结论为优秀(A级)的,为低度风险、高信誉度,实施简化监督,每年一次;

(2)审查结论为良好(B级)的,为中度风险、一般信誉度,实施常规监督,每年二次;

(3)审查结论为合格(C级)的,为高度风险、低信誉度,实施强化监督,每年三次以上。

(4)审查结论为差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卫生许可证。

(三)组织实施。建立工作程序,培训卫生监督员,广泛宣传动员,全面组织实施。

(四)协作调研。卫生部成立协作组,到试点地区和单位调研,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综合评估。试点单位,对原试点方案、方法的可行性和实施效果进行评估,撰写评估报告并及时上报。

(六)总结交流。卫生部根据各地区的试点工作经验,形成量化分级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建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推广实施。

四、工作进度

第一阶段:202_年10月前,制定工作方案和评分标准。

第二阶段:202_年8月前,完成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阶段:202_年9月前,完成评估总结工作。

五、保障措施

卫生部监督司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为试点工作提供政策支持;对试点工作实施质量控制;加强对试点工作的信息沟通,定期召开会议交流试点经验;卫生部对试点工作按项目管理提供部分经费补助。

试点地区所在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政策和经费方面给予支持。各试点地区卫生行政部门具体承担本地区试点工作,广泛宣传和舆论引导,负责解决在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支持。

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量化分级工作,必须以现行的公共场所卫生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为依据,其它诸如价格、服务水平等因素不在考虑之列。

2、量化分级管理试点工作要因地制宜,切实可行,并将量化分级管理工作与日常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突出重点,全面实施。

3、量化分级管理试点工作,是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模式的一种有益尝试,不能片面理解为创优、评先等活动。

4、量化分级管理级别的评定实行谁发证、谁管理、谁评定的原则,简化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不能搞层层审批,级级评审。

5、量化分级管理评定结果,可选择适当形式向社会公示,不宜采取挂牌形式。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五篇:湖州市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实施办法

湖州市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推行我市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建立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评价体系,增加卫生监督信息透明度,提高公共场所卫生监管水平,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已获得卫生许可证并满一年的公共场所实施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适用于住宿场所、游泳场所、沐浴场所和美容美发场所。

第三条 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领导,成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小组,负责本辖区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具体工作。

第四条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按照“谁发证,谁主管”的原则。发放卫生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评定,并负责B、C级单位标识发放;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A级单位的复核和标识发放,同时对辖区内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质量控制;市卫生局对各地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

第五条 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应积极组织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宣传和培训。通过宣传和培训使社会了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主动配合、积极参与和监督;使经营单位自觉承担公共场所卫生安全责任,促进自身管理水平的提高。

第六条 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在经常性卫生监督过程中,要按照浙江省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评分表(下简称评分表)对公共场所卫生状况进行量化评价,并根据量化评价结论确定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和卫生监督频次。

卫生监督员现场填写评分表后,可不再另行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但对于违法经营行为的查处仍应严格按照相关执法程序进行。

第七条 各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客观、准确地公布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信息。同时将全省统一的《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公示》标识置于公共场所醒目位置,使消费者在知情的前提下做出消费选择,便于社会监督。

第八条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卫生信誉度分为A、B、C三个等级,A级为示范单位,B级为规范单位,C级为合格单位。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级别按下列标准判定如下:

(一)总得分在90分(标化后得分,下同)及以上的,卫生状况为优秀,卫生信誉度为A级;

(二)总得分在70~89分的,卫生状况为良好,卫生信誉度为B级;

(三)总得分在60~69分的,卫生状况为一般,卫生信誉度为C级;

(四)总得分低于60分或者关键项目(带※项目)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处理。

公共场所内发生传染病疫情或因空气质量、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用品用具或设施受到污染导致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其卫生信誉度最高为C级。

第九条 各地要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定结果并结合本地实际,确定监督频率。A级单位简化监督,监督频次不少于两年一次;B级单位常规监督,监督频次不少于一年一次;C级单位强化监督,监督频次不少于一年两次;未评级的单位重点监督检查。

卫生安全保障、应急事件调查、投诉举报处理等特殊情况而需要进行卫生监督时不受此频次限制。

第十条 对拟评为A级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将名单上报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进行现场复核。复核采取随机抽查方式,每批次申报单位数大于50家的抽查数不少于10家,少于50家的抽查率不低于20%。现场复核时,如有20%以上(含)单位达不到A级标准的,则整批不予通过,退回上报单位重新审查。

阿克陶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202_上半年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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