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建筑工程消防审核消防验收申报材料对照表
消防
建筑工程消防审核申报材料对照表
1、工程项目《工程定点意见书》复印件一份;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一份;
3、建设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一份;
4、企业法人或联系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5、《防火专篇》一份;
6、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图纸(包含建筑、水、电、暖,公共娱乐场所、人员密集场所需提供建委审图办盖章的图纸连同审图意见);
7、总平面图复印件一份;
8、设计单位资质证明;
9、新建、扩建工程提供规划许可证;
10、电子图纸光盘(为.PDF格式,化工单位除外)。
注:第1、2、3、4条需建设单位盖章,第5、6、7、8条需要设计单位盖设计资质章。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材料对照表
1、《工程项目消防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一份;
2、《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申报表》一份;
3、《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复印件一份,有自动消防和内部装修项目的需提供《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复印件各一份;
4、建设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一份;
5、企业法人或联系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6、消防总平面图一份;
7、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资质证明及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签字、留电话);
8、消防水泵检测报告;
9、自动消防设施检测报告原件(限于自动消防审核工程);
10、电气检测报告;
11、消防产品抽检合格报告(必须提供原件一份);
12、消防安全评价(限于化工单位);
13、消防验收受理技术审查登记表(产品、装修材料)(支队指导科签字);
14、交(竣)工验收证书(有几个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盖几个章,没有监理单位的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并按手印)
注:第1、2、3条需要建设单位盖章,申报表中需要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盖章。
第二篇: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及验收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及验收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0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二、受理部门及审批单位
(一)以下项目由市公安消防局受理和审批:
1、高层民用建筑,独立的地下工程;
2、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或单栋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多层民用建筑或建筑群;
3、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油库、液化气站及其它甲、乙类火灾危险场所;
4、甲、乙类厂房、仓库,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或单栋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丙、丁、戊类厂房、库房。
(二)以下项目由工程所在地的公安消防大队受理和审批: 除第(一)项范围以外的建筑工程报工程所在地的公安消防大队受理和审批。
三、审批时限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发出《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对于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同时将延长审核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验收完毕,并发出《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对于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同时将延长验收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四、申办应提交材料
(一)建审材料:
1、申请报告。由建设单位提交申请消防审核的书面报告,并加盖建设单位印章。申请报告的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基本情况、申请事由及相关情况说明。
2、申报表单。建设单位根据所申报的建筑工程类别有选择地填写并提交《建设工程总平面(方案)设计消防审核申报表》、《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或《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
3、规划批文。新建、扩建工程项目的立项批文及规划红线图。
4、设计图纸。(本项所列各类图纸在报审时应同时提交其设计光盘,文件扩展名格式为.dwf。)①总平面设计:工程总平面布局图; ②方案设计:工程总平面布局图,工程单体平、立、剖面方案设计(含相关设计说明资料); ③扩初设计:总平面图、建筑扩初图、建筑给排水扩初图、建筑供暖通风扩初图和建筑电气扩初图; ④施工设计:总平面图、水总平面图、建筑施工图、建筑给排水施工图、建筑供暖通风施工图和建筑电气施工图;⑤装修设计: 装修设计平面图、立面图及设计说明资料(应包含装修材料明细说明);⑥自动消防设施设计:自动消防系统(设施)设计图纸及设计说明资料(自动灭火系统应包含设计计算书); ⑦变更设计:变更后涉及到的建筑、水、电、暖通设施等的设计图纸。
5、消防设计专篇。对于国家、省级、市级重点工程和其它设置有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应提交消防设计专篇;
6、资证及前期法律文书。装修和自动消防设施设计申报审核时,应提交设计单位设计资质及原建筑工程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7、评估报告。对于设计超出国家消防技术规范或规范未予明确的建筑工程项目,应提交工程消防安全设计评估报告。
(二)验收材料:
1、申请报告。由建设单位提交申请消防验收的书面报告(申请报告的内容包括验收项目基本情况,申请事由及相关情况说明并加盖单位印章)。
2、申报表单。建设单位工作人员或持有该单位正式委托书的相关人员领取《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3、相关法律文书及资证。原公安消防机构核发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由建设部或省建设厅核发的设计、施工资质原件(验)、复印件(存档);工程使用的消防产品及防火材料、构件经国家相关部门核发的检验报告、强制性认证证书、型式认可证书复印件(并加盖生产单位或销售单位红章);能如实反映建筑工程消防产品生产厂家、规格型号、数量等情况的有效文件(如消防产品购销合同等)。
4、竣工图纸。主要包括:建筑工程总平面图、建筑竣工图、建筑给排水竣工图、建筑电气竣工图、建筑供暖通风竣工图等。
5、质量评估报告。由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综合质量评估报告,以及经建设、监理单位签字认可的工程安装施工单位对隐蔽工程、消防系统进行施工、检验、调试、开通的记录等,主要有隐蔽工程检验记录;管道严密性试验、吹洗记录;电气绝缘测试记录;消防电气控制柜质量验收记录等。
6、管理制度。建筑工程所有消防系统的操作规程、维修保养制度,消防控制中心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名单(本人签名)。
五、办理流程
(一)建审流程:
1、申领表单。工程建设单位持本单位申请报告到市公安消防局受理大厅(武汉市江汉区前进五路四号)或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公安消防大队受理窗口,按报建工程类别领取《建设工程总平面(方案)设计消防审核申报表》、《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
2、窗口申报。工程建设单位将认真如实填写并加盖公章的相应表单,与应提交的图纸、资料整理齐全一并报受理大厅服务窗口受理,并领取受理回执单。
3、现场踏勘。若建筑工程项目需现场踏勘核实,建设单位应配合公安消防机构在项目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踏勘工作。
4、内部审批。分局消防大队承办的由消防监督员填写《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并附申报单位所有的申报资料,报分局消防大队长审批后签发。消防局承办的由消防监督员填写《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并附申报单位所有的申报资料,逐级报消防局建审科科长、消防局防火处处长、消防局分管局领导审批,报消防局局领导审批后签发。(不属公示内容)
5、领取批文。建设单位凭受理回执单,在规定办理时限内到服务窗口领取《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二)验收流程:
1、申领表单。建设单位持本单位申请报告到市公安消防局受理大厅或工程项目所在地公安消防大队受理窗口,领取《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2、窗口申报。工程建设单位将认真如实填写并加盖公章的申报表,与应提交的图纸、资料整理齐全一并报受理大厅窗口受理,并领取受理回执单;
3、实地核查。建设单位应配合公安消防机构在项目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实地核查工作。
4、内部审批。分局消防大队承办的由消防监督员填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并附申报单位所有的申报资料,报分局消防大队长审批后签发。消防局承办的由消防监督员填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并附申报单位所有的申报资料,逐级报消防局技术科科长、消防局防火处处长、消防局分管局领导审批,报消防局局领导审批后签发。(不属公示内容);
5、领取批文。建设单位凭受理回执单,在规定时限内到服务窗口领取《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六、公章
1、“市公安消防局”
2、“公安局××分局消防大队”
七、文书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八、收费标准 此项许可无收费
第三篇: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一)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核申报条件
1、填写《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有自动消防设施的项目还应填写《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及消防设计专篇),高层民用建筑应填写《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自审专篇》;
2、发改、规划部门批准的建筑项目规划许可文件(包括建筑工程设计立项批文、方案、扩初会审批复,规划红线图等);
3、国家、省级重点工程,甲、乙类危险项目及其他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项目应送消防设计专篇,工业建筑应有工艺流程、使用的原材料和半成品、成品的理化性质、数量、运输、贮存方式等资料;
4、实测1/500总平面图,总平面图必须标明所建工程项目的具体位置及周围50米建(构)筑物布局情况。全套土建、水、电、暖通及消防系统图纸,钢结构建筑的结构施工图纸;
5、按消防要求修改的变更设计联系单及修改图纸;
6、建筑消防设施设计必须由法定资格单位承担。图纸必须有设计证号、设计单位名称及设计人员、审核人员的签名,加盖设计专用章;
(二)建筑内部装修项目审核申报条件
1、加盖建设单位印章的《建筑内部装修设计审核申报表》,特殊情况可由申请人签章;
2、装修平、立、剖面的设计图纸,装修节点详图、水、电及消防系统图纸。图纸必须有设计证号、设计院标及设计人员、审定人员的签名。
3、原建筑物总平面图、楼层平面图、消防设施布置和经消防部门审批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94年9月以前竣工建筑,可用建筑合法性证明替代原建筑消防审验意见),改变使用性质的项目应另提供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书;
4、应附购房合同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5、有自动消防设施的装修项目,应填写《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及消防设计专篇;
6、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及有关证明文件;
(三)简易程序审批:
下列项目适用简易程序: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的3层及3层以下(不含地下层)普通公共建筑,6层及6层以下纯住宅建筑,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的单、多层丁、戊厂(库)房,公交站等小型工程配套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下、装修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且未改变原建筑平面布局、功能和消防设施的办公用房、宾馆客房、医院病房等的内部装修工程,室外给水管网布置等建筑工程的消防审批。
审批期限:消防设计防火审核审批期限从受理图纸、资料之日起,如图纸、资料齐全,简易程序审批的工程在2个工作日内,一般工程应在10个工作日之内,国家、省级重点工程以及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工程应在2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需要组织专家论证消防设计的工程可以延长至30个工作日。如图纸、资料不齐,应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发出《补送图纸资料通知书》,通知申报单位补送,审批期限从补齐图纸、资料之日算起。
第四篇: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资料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资料
1、填写完整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2、消防审核意见书复印件(盖申报单位鲜章)
3、与消防验收有关的竣工图纸加盖竣工图专用章
4、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总结)
5、消防产品选用汇总登记表
6、消防产品市场准入证明、产品检验报告(供货单位盖章)
7、室内装修材料检验证明
8、防雷防静电检测合格证明
9、隐蔽工程记录、设备安装调试、施工记录及其他技术资料
10、有关施工单位、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鲜章)
11、施工项目经理资质(复印件加盖鲜章)
12、建设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加盖印章)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资料
1、填写完整的《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
2、工程项目立项审批文件
3、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4、建筑工程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消防设计说明书(含消防设计专篇),设计图纸,按A4纸大小折叠整齐
5、规划红线图或红线总平面图原件
6、建筑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7、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鲜章)
8、建设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加盖印章)
9、改建、扩建项目应提供该建筑原消防审核、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咨询电话:0718-8410697
第五篇:申报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指引
申报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指引
提交资料:
1、《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2、《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复印件;
3、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有效资质证件复印件;
4、施工单位、消防设施检测单位出具的建筑工程消防设施系统调试、检测报告;
5、建筑消防产品、设备的强制性产品认证书及发证检验报告,或型式认可证书及发证检验报告,或法定检测机构的型式检测报告复印件;
6、建筑工程竣工图纸(土建和消防设施施工单位应分别在相应的竣工图上盖竣工章);
7、*《建筑工程施工检查记录表》;
8、隐蔽工程记录;
9、*消防产品、设备的生产单位或销售单位对其产品的数量、型号的供货证明;
10、*喷涂钢结构防火涂料的施工方案、记录及其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11、由申请人自行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应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对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要求代理人出具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12、经验收不合格半年内重新申办复验的建筑工程,只需提交前次验收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建设单位整改情况的报告、施工单位修改后的竣工图或设计单位修改后的图纸(或修改设计通知书)。
13、消防验收记录表。
14、监理单位的有效资质证书复印件及监理报告。
工作时限:17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