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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复印制度
编辑:浅唱梦痕 识别码:15-762577 6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0-22 08:00:30 来源:网络

第一篇:打印、复印制度

打印、复印制度

级别:□紧急□加急□重要□密件

通知

文件号:**05-10-009

主 题:关于管理纸张使用的通知

通知部门:******部

通知日期:****年**月*日

内容说明:

因公司业务发展及公司规模的不断扩大,公司的用纸量也在不断

升高。为规范管理现对各部门用纸进行如下规定:

各部门主管于每月1日上午10:00到前台领取该部门本月用纸,并签字登记领用标准如下(如遇节假日递延):

营销各部门:平均每人每月30张

营销 中心:每月一包

内 训 部:每月一包

产 品 部:每月一包

行政人事部:每月一包

客 服 部:每月一包

企 划 部:每月一包

其中:市场部(营销各部、营销中心、内训部、产品部)如因营销活动需要大量复印,由营销中心统一到前台领取,并登记确认、营销部门领导签字。

如营销部门个人使用超过30张需再次领用的,到前台登记需领用张数,由前台人员发放,此超标张数按0.1元/张收费。

****各部门(客服部、企划部、行政人事部)领用的超标纸张,需到前台登记,并由领导签字后,由前台人员发放。

为提高个人的职业素养,养成节约的习惯,请大家自觉遵守公司的制度。

****——****部

****-**-**

第二篇:病历复印制度(范文)

病历复印制度

为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病历复印申请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

(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人与法定继承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五)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因办理案件、依法实施专业技术鉴定、医疗保险审核或仲裁、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经办人员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后,医疗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提供患者部分或全部病历:

1、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调取病历的法定证明;

2、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3、经办人本人有效工作证明(需与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一致)。

4、保险机构因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还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复印病历资料的范围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体温单、医嘱单、住院志(入院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记录、手术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理报告、检验报告等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病历资料。

(七)病历尚未完成,申请人要求复制病历时,可以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复制,在医务人员按照规定完成病历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复制。但必须将需要复制的病历资料送至病历管理部门,由病历管理人员复印。

(八)任何时刻病历复印只能是病历管理部门专职人员复印,其他人员一律无权复印病历。

第三篇:病案复印制度

病案复印制度

一、病案科负责全院病案资料的复印或打印工作,其他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复印或打印患者的病案资料,也不得将病案资料带到其他商业复印点进行复印。

二、病案科由专人负责受理复印或打印病案资料的申请。病案复印或打印一律在病案科指定窗口进行。

(一)以下人员在出示相关证明材料以后可以申请复印或打印部份病案资料

1.病员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或代理人;

2.死亡病员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3.保险机构;

4.公安司法机关。

(二)受理申请时,申请人按照要求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病员或法定监护人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2.申请人为代理人的,应提供病员或法定监护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及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3.申请人为死亡病员近亲属的,应当提供病员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及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病员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病员死亡证明、近亲属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关

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病员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病员死亡的应提供其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询、复印或者打印病历资料的,应当出具采集证明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方可给予协助办理。

(三)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打印的病历资料包括:病案首页、入院记录、出院记录、医嘱单、体温单、检验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报告单、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及护理记录。

三、医院在受理复印或打印病案资料申请后,应当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案后予以提供。一般完整病案复印时间应在病员出院后7个工作日后进行,对病情紧急的复印申请,病案科应督促医务人员尽量提前完成病案,及时予以提供。

四、未出院患者需要复印病案资料时,由病案科对符合复印规定者,通知病区医务人员,病区派专人将需要复印的病案资料在规定时间内送至病案科进行复印。

五、患者依照规定要求复印病案资料时,医院应当在复印或打印完成,经核对无误后,在复印或打印的病案资料上加盖病案复印专用章。

六、病案科按照规定收取复印或打印病案资料费用。收费标准按重庆

市物价局文件执行;

七、病案是病人的医疗档案,所有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任何人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八、发生医疗问题争议时,由医疗安全办公室专人在病员或其他有关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封存病历,封存的病历由医疗质量安全办公室负责保管。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复印件。

九、当发生医疗问题争议时,若病案工作人员或其他医务人员是纠纷双方当事人的近亲属或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予以回避。

第四篇:病案复印制度

病案复印管理制度

一、如有需要,下列人员和机构可以申请复印或者复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病历资料:

1、患者本人或者代理人;

2、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代理人;

3、保险机构、律师事务所;

4、职称评定机构;

5、本院医务人员用于医疗、教学、科研时;

6、公检法部门。

二、受理申请时,申请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三、医务部受理申请后按照规定进行审批,给予同意复印或复制病案的相关手续。

四、病案室依据医务部审批同意书,提供相关的病案资料,复印或复制内容必须严格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病案复印或复制必须由病案室工作人员将所需复印或复制的病案资料在规定时间内送至指定地点,并在申请人、医务部工作人员共同在场的情况下复印或复制,经核对无误后,加盖病历复印专用章。

六、当发生医疗纠纷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记录、病程记录等应在医患双方代表共同在场时进行封存,封存的病案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第五篇:病历复印制度

病历复印制度

(1)运行中的住院病历因复印需要带离病区或诊室时,应当由主管医师携带和保管,并将复印申请人带至医院病案室复印;复印时,申请人必须在场。严禁将病历资料交给患者或其代理人或其他非本院医务人员。

(2)病案室受理复印申请,应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予以提供。

(3)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复印病历资料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4)受理复印申请人范围。

①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②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③保险机构。

(5)复印时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①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②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③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④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⑤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复印的病历资料经复印申请人核对无误后加盖病历复印专用章,病案复印经手人员填写《病历复印登记表》备案。

(7)复印范围: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

意书、护理记录、出院小结。其余部分不予复印。

(8)发生医疗纠纷事故争议时的封存病历复印执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相关规定。

(9)复印地点:院办公室(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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