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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法眼》有感《二》
编辑:清风徐来 识别码:15-773543 6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0-28 17:33:37 来源:网络

第一篇:看《法眼》有感《二》

看《法眼》有感

《法眼》节目是一个警示青少年减少犯罪的节目,并让我从中懂得了许多道理。

节目中讲了这样一个故事:小郑因学校要求剪短发接受不了,便离家出走。她的“死对头”看见了她孤独一人,便跑过去教训了她一顿,这时恰好一位陌生男子出手相救,事后小郑轻信了他,并与他去开包房,结果被强奸了。我觉得:一个人出门时要多一个心眼才是好的,时刻都得与陌生人隔着一定距离,即使他是你的救命恩人。因为谁知道这是不是“黄鼠狼给鸡拜年”呢!

快成年的孩子就像一个炸药包,容易随时爆炸。一点点小小的纠纷都可能因为一时的冲动造成极大的伤害。尤其现在科技发达,电脑成了人们的“必需品”。可有些人却专用来打暴力游戏,既费钱,又对心理造成很大影响。像故事中的那位未满18岁的少年先骗来好友一千元钱,向别人买了一把游戏界里十分罕见但很好的刀。这刀虽好,可现实交易,虚幻打战,值吗?接着,他们因口袋空空如也不得不离开网吧,甚至有的人为了满足自己的一时快感实施抢劫,而被抓入狱。为何要用自己宝贵的青春去换来游戏短暂的快乐呢?这还不算悬,还有更悬的呢!一个男孩学游戏中的暴力将人打死了,校园内这类案子的案发率逐渐提高。所以我建议:

因小孩分不清现实与虚幻,所以要将游戏分个级别,注在游戏左上角,哪一个年龄段的孩子适合这个游戏。另外,我还建议大家上绿色网页,拒绝这些不健康的网页。

我们在遇到困难时,最需要朋友。但对朋友还是要多一个心眼,因为我们不知道朋友是否真诚,是哥们,还是另有意图的?在一个学校,曾经有三个情同手足的“好姐妹”,小芹就是其中的一个。可就因为一次,三“姐妹”中有人留下来排练,小芹没留下来。这本来是一件很小的事,可经别人一挑拨,另外的两姐妹就斤斤计较起来。第二天还痛打了小芹一顿,弄得小芹想上学却不敢上学校。你看看这么微不足道的事也闹成这么大,明显都不理解朋友!还有一位学生,帮忙自己好友的盗窃放风,结果被抓入狱。我觉得:虽说做朋友要讲义气,但也得在法律的基础上讲呀!不能因要讲义气而去协助自己好友办坏事呀!其实,这时会去劝阻他的人,才是他真正的朋友呢!

王某第一次进一家网吧,第二天就发现游戏账号被盗,怀疑是昨日去的那家网吧的网管所为,便买了一把尖刀,杀死了那家网吧的网管。后来被警方抓获,他说:“我跟父母完全无法沟通,只能沉浸在虚幻世界里。我杀网管时没有任何感觉,就像在游戏中杀人一样,心里根本没什么法律概念。我说出来,父母也不能理解„„”王某就因为缺少良好的沟通才造成杀人,断送了自己宝贵的一生。看了失败的例子再

来看个成功的例子。一个盲童对琴声十分感兴趣,他妈妈发现了,便让他学琴,结合自己的天赋和兴趣,他学得很快。后来,参加达人秀,还进入了决赛呢!此时,我想:一个家庭的良好教育与一个良好的沟通是多么重要啊,它关系到孩子的一生哪!每个孩子都应该学会与父母良好沟通,对父母说出你的烦恼、你的苦衷和你的建议„„我相信每一位父母都会慢慢地学会理解孩子,与孩子建立良好的沟通。

《法眼》节目已经播完了,可我还意犹未尽。因为它让我明白了:时刻都得与陌生人隔着一定距离、得在法律的基础上讲朋友的义气和要学会原谅他人等法律知识,收获不小啊!我真想再看这样精彩的节目啊!

第二篇:法眼

《法眼》观后感

福州第十中学

高二(3)班

魏小燕 正文:

2013年7月15日开始,法律节目《法眼》播出了一系列针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片“致青春”,它由5集组成:一墙之隔、那时花开、外面的世界、无畏的狂欢、留守的天空,都是讲述现在青少年身上所存在的问题:所谓的义气、毒品的危害、网络的虚拟、思想意识的薄弱、留守孩子的心理健康等。看了这个节目,让我受益匪浅。

古人说:“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都是教育我们要注意生活中的小细节,不要认为那些事没什么,须知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是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以学生的学习为例。可能刚开始时有一次不交作业,如果不引起重视,就会有第二次,第三次,在这个时候如果仍然不把老师的要求当回事,自己也没有警觉起来,只是认为不交作业挺轻松的,那么就会渐渐地不写作业,进而成绩逐步下降,最后什么也不会。再想学习想把成绩提高那可真是难上加难了。此时就产生了一个质变的过程。即:本来你可能是一个中等程度的学生,慢慢就变成了一个“学差生”,最终成了老师们所说的那种“破罐子”,只好破摔下去了。

怎么样才能避免这种事情的发生呢?我想一个词语就可以说明了,那就是“防微杜渐”。对于第一次发生的事情,切不可掉以轻心,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因为有了第一次,就会有第二次。要想让这些事不出现第二次,那么就一定不要有第一次。这个道理很简单,但是做起来却不是那么容易的事。第一次不交作业?不要给自己找什么借口,一定要强迫自己,牢记这次不交作业的可怕,今后绝对不可以发生再一次的情况。许多老师(包括我在内)对于学生犯的第一次错误都很紧张,正是这个原因。因为如果第一次犯错时轻轻放过,那么就可能会有第二次第N次,以至最终到不可收拾的地步。所以“防微杜渐”是我们需时时提醒自己的重要环节。

那么如何做到“防微杜渐”呢?我想孔子说的一句话就可以的了:“吾日三省吾身。”每天对自己的所作所为做一个检讨式的反观自省,看看这一天有哪些事做的不太合适,今后要多加注意,倘能经常这样作,那么虽不敢说离圣人不远,但至少你会成为一个正直、善良、品德高尚、得到大家认同与尊敬的人。近年来,青少年犯罪总数已占到了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年啊,这是多么可怕的数字啊!同时学生中发生的一些不良好的现象,也不能有令人担心,使一大半的学生,要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比如:打架、偷东西,甚至抢劫,更可怕的还有杀人,有时候只是一念之差。就毁了自己的一生,毁了父母、老师对我们的希望!

15岁的小张因抢劫及故意杀人罪被判无期徒刑,由于小张误解了友谊的含义,认为只要朋友开口,什么事都要帮忙,这样就是朋友间的义气。实则不然,像这种不顾朋友的安危的事是所谓义气的话,那么这种友谊不要也罢。所以我们必须认清友谊的真正含义,不要为了友谊做出一些让自己后悔的事。

陈某因抢劫及未成年吸毒被判13年有期徒刑。他由于好奇而被引吸毒,结果无法自拔,因为吸毒,他失去了工作,经常向亲人伸手要钱买毒品,甚至拿刀威胁父母给钱,后来无法从亲人那边拿到钱,就向亲人实施抢劫,向爷爷奶奶抢劫了4次,向阿姨抢劫了2次,家人最终报警,他被判刑。仅仅是一次的好奇,导致了他不一样的人生,可见毒品的危害是多么的可怕,我们要坚决杜绝接触毒品。

15岁的小姚常用手机上网,经常离家出走与网友见面;13岁的小红,因为父母工作原因,无法融入新环境,在网上认识了一网友,听信网友的话,结果被网友强暴了,后悔不已。网络是虚拟的,我们无法确定网友说的话的真假,对结交的网友一定有保持警惕。“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

小向刚开始只是偷家里的东西,后来就偷到了邻居家,最后发展到盗窃附近的厂家,结果被警察抓了。小向从小就染上小偷小摸的习惯,被抓进警局,因为他是未成年,偷窃的金额小,大都只是批评教育后就放出来了,这样让他产生误解,觉得自己犯错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后来结交不良朋友,进行盗窃,终于受到法律的制裁。这个故事告诉我们,“小时偷针,大时偷金”,“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小时候养成的恶习一定要及时杜绝,对结交朋友上也要小心谨慎,以免铸成大错。

小宁因为故意伤人罪被判了2年6个月的徒刑。他的父母长期在外打工,与奶奶一起生活,缺乏与父母的沟通,觉得得不到父母的爱,造成他心理的偏差。所以我们有什么心事要及时跟父母沟通,听取父母的意见,让自己的身心更健康。父母也不能因为忙着工作挣钱,而忽视了跟我们沟通的机会。

当我看完法制教育专题片之后,我的心情却久久不能平静下来,外头的天气十分睛朗,而我的心情却恰恰相反,有一种说不出来的感觉,酸酸的,那法制教育专题片的一幕幕可怕的片段,不断的在我脑海中反反复复„„反反复复地警醒着我。

第三篇:观看《法眼》有感--林雅

观看《法眼》有感

闽侯县上街红峰小学 六年(3)班 林雅指导老师:郑梅珠

今天,我观看了《法眼》心中如同潮水一般此起彼伏。

在现代社会文明发展过程中,有阳光灿烂的地方也有形形色色的陷阱,如,暴力游戏,吸毒,抽烟,喝酒,赌博等。

《法眼》讲述的是一个与暴力游戏有关的事情。一天,胡某在网上玩捅人的游戏,因为技术不是很好,一次又一次地被人捅倒,他旁边的一个同学嘲笑了他几句,在网上杀红了眼的胡某,一气之下抽出身上是防身刀将那个同学捅死,然后依旧沉浸在游戏中,直到警方赶到现场,他才惊醒,知道了自己的所作所为后,懊恼不已,怪罪爸爸妈妈没有好好管教他。

看到了这里,我真是十分的生气,造成如今的恶果是他自己没有好好把握住自己。为什么要将责任推却到养育了他十几年的父母身上?真是过分极了!

随着科技的发展,网络文化进入了我们的生活,乘了我们学习,工作娱乐的一种方式,也是我们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丰富多彩的网络世界让我们充满乐趣,也把我们搞得眼花缭乱。

我们应该擦亮自己的眼睛辨别自己的好坏。游戏,只是放松自己与开发智力的一种的工具,但不能让它成为自己的主宰。无论在网上有多么快乐,还是要在生活中寻找真正的自己,去体验生活中的快乐。大家应该告别黑网吧,到绿色网吧学习丰富的知识,扩大视野,去探知这个大千世界,关心更多的国际知识。

网络能造就人才,也能毁灭人才,我们不能被网络这张大网博住了手脚,埋没了自己的花样年华。应该正确对待网络资源,学习电脑的各种使用方法,健康地运用网络,从而帮助那些不懂得使用网络的人。

在这里,我向大家呼吁:“沉迷于网络是不好的,要走出这个害人的泥潭!正确对待网络资源,保护自己。”

第四篇:刑法诉讼用“法眼”看“黑哨”

用“法眼”看“黑哨”

用“法眼”看“黑哨”

作者

张钧 马慧健

一、“黑哨”如何?

2001年岁末,中国足坛风云变幻,可谓“让我欢喜,让我忧”。世界杯梦,四十四年终成真;职业联赛,八载春秋出“黑哨”。时下,中国足球界“黑哨”问题已经引发了一场大地震。究竟何为“黑哨”,想必下边这张“剪影”能让我们一目了然。

——记者:(俱乐部在每场比赛之前)是依据一个什么样的标准来给裁判送钱?

——足球俱乐部老总:最早的标准就是所谓的“行规”-六万块钱。主裁拿一半,两个边裁各拿一万五。通常呢,六万块钱是指获胜的情况下,如果打平可能减半。“行规”之说在圈内已经存在很多年了,无论是新加入的俱乐部,还是老俱乐部,都要遵从这样一个规矩。

——记者:假如一个俱乐部不按规矩办事的话,会出现什么情况呢?

——俱乐部老总:我一开始(刚参加联赛时)是不同意(按规矩送黑钱)的,我认为不能这样做。结果就连续五、六场,一场都不赢,(球队排名)从第一、二直掉到第七、八。

——此前,新华社记者方益波、杨明从浙江绿城和广州吉利俱乐部以及浙江省体育局了解到,有7名裁判在执哨甲B联赛中曾收受“黑钱”,每场数额从3万元到8万元不等,其中包括赛前谈好价钱但最终因没赢球而没有拿到钱的情况。

当几个当事人勇敢地站出来的时候,“黑哨”终于浮出水面。随着黑幕越揭越大,问题暴露越来越严重,人们也越来越关注目前社会上流行的一个话题:由于我国《刑法》上存在的盲点,裁判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所以对拿赃款和吹黑哨的足球裁判无法对应现成的司法条文给予定罪。难道“黑哨”真能钻法律的空子吗?难道“黑哨” 1

真能逍遥法外吗?

二、人说“打黑”

足球裁判拿赃款、吹黑哨的恶劣行为一经暴光便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扫黑除恶”一夜之间成为人们的共识。人们希望看到中国足协重拳出击处理“黑哨”,但是在一个法治社会中,人们心下更希望看到的则是“黑哨”能够被绳之以法1。然而,法律是严肃的,是讲规则、讲证据的,有时合情合理的事情就是不合法。因而,“黑哨”的行为究竟该如何定性,人们众说纷纭。从各家媒体所反映出的情况看,基本可归纳为两种看法(三种观点):一种是有罪说(这种看法包括“公务受贿罪说”与“商业受贿罪说”两个观点),另一种是无罪说。

1、公务受贿罪说。

准确的讲,这个罪名应该直接称作“受贿罪”。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应该按照我国《刑法》第385条的规定追究“黑哨”受贿罪的刑事责任。理由是:行业协会有民间和政府两种性质,中国足协是经民政部门批准的、被授权从事国家足球管理的协会,当属政府性质的协会。

另外,中国足协履行的是行政管理的职责,从一些具体行为来看,它更像一个行政机关。比如它对违规的俱乐部,可以行使只有国家行政机关才有的罚款权。中国足协授权裁判在场上执法,因此裁判的行为是代表中国足协的“职务行为”,裁判在执法比赛时就是履行公务,根据《刑法》可以很容易地判定其犯有受贿罪。

2、商业受贿罪说。这个罪名准确地讲应该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应当按照我国《刑法》第163条的规定追究“黑哨”作为公司企业人员犯有受贿罪的刑事责任。理由是:表面看,中国足协是国家体育总局下属的一种行业性管理机构。

实际上,目前我国的足球行业已非单纯一个行业,更成为一种产业,各个俱乐部都在按照产业或者企业的运行模式进行操作,所以我们现在整个足球的行当,应按企业定性。另一方面,裁判是由中国足协来考核和确认裁判资格,并采取聘用制的形式去执法每一场比赛。

他们在执法过程当中,并不是代表他们个人,而是代表中国足协,或者说是代表足球行业、足球产业的管理机关,行使一种管理权。因而,无论裁判本人是兼职还是专职,他们在行使裁判职务过程中的行为都应该定性为公司企业人员的行为,他们在履行职务时收受“黑钱”,就应该按照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来定罪。

3、无罪说。

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目前我国《刑法》在贪污贿赂罪犯罪主体的规定上有盲点,而对于商业受贿罪犯罪主体的规定又显得过窄,因而不能追究“黑哨”的刑事责任。理由是:中国足协属于社会团体,足协聘用的裁判不能定性为履行公务。

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无罪推定原则,不能给“黑哨”定罪。

对于上述三种观点,我们认为前两种观点均有不妥之处,最后一种观点虽然可取,但其论据又不是很充分。以下是我们对于“黑哨”行为性质的分析。

三、“打黑”之我见

(一)、法理分析

1、“黑哨”行为的无罪性。

首先,看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受贿罪有两种。《刑法》第163条规定,“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人员(通常为董事、监事、经理、会计等人员)利用自己的职权便利收受客户贿赂的行为”,通常被人们称为“商业受贿罪”;

《刑法》第385条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通常被人们称为“公务员受贿罪”。这两条受贿罪的共同特征都是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牟利,区别主要在于犯罪的主体不同。另外,由于侵害的社会客体不同,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严重程度不同,从而量刑的幅度也不同,后者最高刑可判死刑;前者则最多判15年有期徒刑。

其次,看中国足协的性质究竟是什么。

众所周知,由于我国的特殊情况,中国足协和中国足球管理中心是一班人马、两块牌子,后者是官方机构,但中国足协在民政部注册的是社会团体,不具有官方性质。尽管中国足协的主要工作人员都是由国家体育总局委派,甚至具有一定的国家行政级别,但足协对俱乐部、运动员、裁判以及各项赛事所实施的管理活动毕竟只是一种国际惯例性的行业管理行为。

此外,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2,公司和企业都是商品生产或经营单位,有别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这么

看来,中国足协显然也不是公司或者企业。

再次,看裁判执法比赛行为的性质。执法中国足球联赛的裁判大多是业余身份,由中国足协组织,参与联赛的场上执法工作,并领取一定的执裁补贴。

如果我们非要把国家公务人员的身份往裁判身上套,就有些牵强附会。因为国家工作人员最重要、最根本的特征,在于他的工作是履行公务,而足球裁判活动无论如何不能说是一种国家公务活动,不能视为是对国家进行管理的活动,这是显而易见的。

综上,我国《刑法》对受贿罪主体的要求,要么应是“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要么应是“国家公务员”。在对前者的认定上,我们认为,中国足协既不是公司,也不是企业,当然足球裁判员就不是公司企业人员;在对后者的认定上,我们认为,即使将中国足协视为受民政部委托履行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性协会,但由于裁判的执裁活动不是国家公务,所以作为被足协所任命、指定或委派的,在各项赛事执裁的裁判也绝非国家公务员。由此,我们认为,虽然从立法精神上来看,足球裁判受贿、巨额受贿无疑是犯罪行为,但根据当前刑法,“黑哨”的行为因其不具有法定的刑事责任主体资格而不构成犯罪,把裁判收钱看作是受贿行为还很难。

2、“黑哨”行为的违法性。

虽然我们认为“黑哨”行为不构成犯罪,但并不是说他们就可以钻法律的空子,就能逍遥法外。惩办“黑哨”的依据,我们不必非要在刑法中找。

其实,如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就可以很容易判定“黑哨”行为的违法性并对其做出相应的处罚。

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这里的“经营者”按照该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这里,我们不从中国足协的性质入手,而从各俱乐部的性质入手进行分析。很显然,俱乐部是从事营利性服务的法人,有董事长、董事会等公司性质的运作标志,其主体当属《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经营者”之范畴,因而

可以由该法对其进行规制无疑。

各俱乐部之间的关系就是竞争关系,那么俱乐部不是采取合法的正当方式,而是使黑钱贿赂裁判吹黑哨以赢得比赛的行为,显然就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就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上述规定。相应地,裁判暗中收受黑钱的行为,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应“以受贿论处”,并且要受到相应的处罚,而裁判的身份与其执法比赛活动的性质均再所不问。

足球腐败侵犯的不是哪一个或几个俱乐部的利益,而是破坏了整个足球市场的公平运转,损害了健康的竞争模式,破坏了公平、公正、透明等价值

3。打击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正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所在。

(二)、对策与建议

1、鼓励“投案自首”。即由中国足协划定最后时限,在此之前,“黑哨”们尽可以主动交待。这种内部处理,就可以按足协专职副主席阎世铎认为的那样,“对于涉嫌收受黑钱的裁判,主动讲和被动讲应该受到不同的政策对待”。

2、运用法律手段和强制措施。如果“黑哨”们不能在规定的限期内迷途知返,那么中国足协就可以义无反顾地拿起法律的武器,并且可以不求助于任何司法机关,而由足协自己完成“扫黑除恶”的任务。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另外,该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还对监督检查部门在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所拥有的职权进行了详细的规定4。据此,中国足协就可以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的身份,依相关行政法规,对“黑哨”进行处罚。

四、“黑哨”余音

社会各界在运用法律手段“打黑”这一主张上形成的共识,是法治观念深入人心的表现,是多年法治建设的成果。但这远远不够,因为在大部分人看来,法律制裁就是刑法的制裁(刑罚措施),依法治国就是惩治犯罪,所以一提到“打黑”就想到适用刑法,给“黑哨”定罪量刑,似乎除刑法外,再没有法律可以用来惩恶扬善了。然而,刑法只是构筑法律体系的众多部门法中的一个部门法而已,更多的是其它的部门法,如民商法、经济法、行政法

等等,我们依法治国靠的也正是这诸多法律的综合运用。

刑法是“后盾法”,是整个法律体系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刑法失去作用,整个法律体系就会随之崩溃。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刑法手段才不能被经常地或普遍地使用,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更多依靠的是其他的部门法。如果全社会都能意识到这一点,不再动辙希望用刑法来解决问题,我们就达到真正的法治文明了。据报道,某省体育局领导针对“黑哨事件”向媒体谈了些个人看法。他的话里,有两点非常引人注目,一是说,“迄今为止中国足协这个机构中,我只相信阎世铎一个人”;二是大声疾呼司法对足球腐败的介入。这两点看起来并没有冲突之处,但是细加推敲,却不难看出有关领导乃至大多数足球界人士内心的矛盾。这个矛盾就是,既希望中国足协里有“清官”,他高举“尚方宝剑”就能把足球腐败彻底清除,同时,又看到了“人治”是多么的软弱和靠不住,因而呼唤法律的“外援”。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2条规定:“企业是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一位良心发现的“黑哨”在其忏悔信中写到:“我执法足球联赛多年,吉利和绿城所讲的假球和黑哨的确存在,我自己就有过这样的亲身经历。

虽然我执法的初衷不是这样,也不愿是这样。但一旦进入这个所谓的”圈子“,就身不由已,参与了这种罪恶的交易。

每参与一次那种罪恶的交易,我都会受到一次良心的谴责。”由此可见,目前我国的足球市场的竞争环境已经到了不规制不行的程度。这些权力包括:

(1)询问被检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2)查询、复制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账册、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3)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检查人说明情况等。

第五篇:法眼观后感

花季,花祭。《法眼观后感》

每个人都不是一个孤岛,你身边有各种各样关心你,爱护你的人,是亲人也可能是你的朋友。但是正处在青春期的我们对于“朋友”的认识到底什么样的呢?什么才是真正的朋友呢?

青少年正处在一个缺乏判断力,做事冲动,心智善未成熟的特别时期。所以思想观念停留在“对于朋友就是要讲义气”。事实上,真正的朋友是有快乐一起分享,有困难互相倾诉,为彼此分担并寻找正确的解决方法,而不是为了所谓的义气,做出不合理甚至不合法的事情。

小芹原本是一位普通的中学生,与两位好朋友形影不离,享受着青春时光。却没想到因为一件小事,使她的人生出现了不可磨灭的阴影。因为学校举办运动会,所以其中一位运动较好的朋友就参加了,所以下午放学后就留下来练习,因为时间很迟,所以小芹就跟她们说自己要先回家,也许事件到这里就可以结束,小芹可以像往常一样回家,然后明天再来学校与她们打打闹闹。却因为另一位朋友的一句话,变成了日后引发悲剧的导火索,她说:“你都不留下陪她,这么不讲义气算什么朋友!你这种人不值得交朋友!”

一件微不足道的小事,一句也许是无心的话,让三个亲如姐妹的女孩产生了矛盾,最终导致小芹在学校遭到殴打。到这里我们可以想象小芹当时的情绪,原本是平时朝夕相处,同进同出的好姐妹,却变成伤害自己的人,不仅对小芹的心理产生影响与伤痕,并且对于她日后走上社会也有不可忽视的影响。现在,她依旧想要学习,但是那个充满噩梦的学校,她恐怕再也不想回去了。

当今社会,类似的校园暴力事件在全国各地也时常发生。怎样给青少年一个好的成长学习的环境也许是现在一个值得社会努力的问题。

当我们遇到这些侵害的时候应该即使向家长老师反映,不要一个人闷在心里,这些事对于自己的身心伤害是巨大的。应该即时与他人沟通。寻找正确的方法,去解决问题。恢复正常的生活,不要自暴自弃。

从这可以看出,交正确的朋友是非常重要的,交一些不良的朋友非但不会对你的人生有什么帮助,反而会毁了你的一生,青少年在法律方面的知识相对薄弱,交了不良的朋友后,为了所谓的义气帮助朋友做出违法犯罪的事。从而走上了不归路,害了别人也害了自己。使如此美好的花季变成令人惋惜的花祭。

知己难求,真正的友谊是要互帮互助分担,当然也需要义气,但是这种义气是要建立在不违背道德原则与法律的情况下。如果在情绪冲动的情况下做出所谓为朋友两肋插刀,讲“义气”的事情,不仅是对自己,对他人的伤害也是不可预测的。

友谊,一个普通却重要的词汇。友谊在我们的人生中扮演着无可替代的角色。真正的友谊是老师为你指明人生的方向,引导你走上正确的道路;是知己,帮你分担烦恼,解决迷惑。当你找到真正的友谊时,不要犹豫,好好珍惜。为如此美丽的花季添上彩色的一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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