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公司私车公用费用定额管理试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私车公用管理,促进各项业务正常开展,根据兴合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修订本办法,公司私车公用费用定额管理试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
集团公司本部以及成员企业高级管理成员经集团公司前置审批确认的私车公用费用,均实行定额管理;成员企业其他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私车公用的,其费用管理由各企业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自行确定。
二、管理原则
私车公用费用管理本着“必需节俭,效益优先,分类指导”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
三、费用定额范围
小汽车报销费用包括保险费、修理费、汽油费、停车费、洗车费、年审年检费等六项费用。
因公出差的过路过境费在差旅费中列支,不列入小汽车费用;各种因违反交通法规而产生的罚款不予报销。
四、费用定额标准
1.集团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原则上定额标准为2—2.5万元/年。
2.集团公司本级部门人员根据工作岗位、工作性质、工作量以及私车公用频繁程度确定定额。
3.成员企业高级管理成员的定额标准按照“效益优先,分类指导“的原则确定。经考核,上年或前两年平均年资本收益额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下同)以上的成员企业(包括下属分子公司,下同)负责人,年定额标准为2.5万元以内;资本收益额200-300万元的,定额标准为2万元以内;资本收益额100万元-200万元的,定额标准为1.8万元以内;资本收益额50万元-100万元的,定额标准为1.5万元以内;资本收益额在50万元以下但规模在1亿元以上的定额标准为1.0万元以内;年度出现亏损但确实因企业处于初创阶段或其它特殊情况的,由该企业提出申请报集团公司审核批准后,在1万元/年以内给予报销,管理制度《公司私车公用费用定额管理试行办法》。
五、私车公用费用报销程序和办法
1.报销定额采取“一年一定”的办法。具体由集团公司管理职能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提出意见,由集团公司领导审定。
2.私车公用费用由集团公司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审核,财会部复核。定额内一次性报销金额在1000元(含)以内的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审批;超过1000元的由公司董事长审批。成员企业高级管理成员的费用在定额内由所在企业董事长一支笔审批。未按规定程序或权限审核审批的,财会部门不得给予报销。
3.定额内每次凭发票报销80%,个人承担20%。对确实因公用程度较高而超过年定额费用较多的,凭相关发票由个人提出申请,经集团公司管理职能部门核实报集团公司领导审批同意后可在超定额50%以内酌情增加定额。
六、享受私车公用费用报销人员不再享受交通费补贴;市区出租车费用不再给予报销;省内或距离较近的公务活动,公司原则上不再调派公务用车,特殊情况的需经集团分管副总经理批准。
七、集团公司管理职能部门负责每年会同企管部、财会部对成员企业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集团公司对执行本办法情况较好的部门和成员企业给予表扬;对不执行本办法规定的成员企业及有关责任人,将作违规处理。
八、本办法自
2011年1月1日起
试行,集团公司以前有关办法或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篇:公司私车公用费用定额管理试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私车公用管理,促进各项业务正常开展,根据兴合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集团公司本部以及成员企业高级管理成员经集团公司前置审批确认的私车公用费用,均实行定额管理;成员企业其他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私车公用的,其费用管理由各企业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自行确定。
二、管理原则
私车公用费用管理本着“必需节俭,效益优先,分类指导”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
三、费用定额范围
小汽车报销费用包括保险费、修理费、汽油费、停车费、洗车费、年审年检费等六项费用。
因公出差的过路过境费在差旅费中列支,不列入小汽车费用;各种因违反交通法规而产生的罚款不予报销。
四、费用定额标准
1.集团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原则上定额标准为2—2.5万元/年。
2.集团公司本级部门人员根据工作岗位、工作性质、工作量以及私车公用频繁程度确定定额。
3.成员企业高级管理成员的定额标准按照“效益优先,分类指导“的原则确定。经考核,上年或前两年平均年资本收益额[指经济(工作)目标责任制确定的考核口径,下同]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下同)以上的成员企业(包括下属分子公司,下同)负责人,年定额标准为2.5万元以内;资本收益额200-300万元的,定额标准为2万元以内;资本收益额100万元-200万元的,定额标准为1.8万元以内;资本收益额50万元-100万元的,定额标准为1.5万元以内;资本收益额在50万元以下但规模在1亿元以上的定额标准为1.0万元以内;出现亏损但确实因企业处于初创阶段或其它特殊情况的,由该企业提出申请报集团公司审核批准后,在1万元/年以内给予报销。
五、私车公用费用报销程序和办法
1.报销定额采取“一年一定”的办法。具体由集团公司管理职能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提出意见,由集团公司领导审定。
2.私车公用费用由集团公司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审核,财会部复核。定额内一次性报销金额在1000元(含)以内的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审批;超过1000元的由公司董事长审批。成员企业高级管理成员的费用在定额内由所在企业董事长一支笔审批。未按规定程序或权限审核审批的,财会部门不得给予报销。
3.定额内每次凭发票报销80%,个人承担20%。对确实因公用程度较高而超过年定额费用较多的,凭相关发票由个人提出申请,经集团公司管理职能部门核实报集团公司领导审批同意后可在超定额50%以内酌情增加定额。
六、享受私车公用费用报销人员不再享受交通费补贴;市区出租车费用不再给予报销;省内或距离较近的公务活动,公司原则上不再调派公务用车,特殊情况的需经集团分管副总经理批准。
七、集团公司管理职能部门负责每年会同企管部、财会部对成员企业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集团公司对执行本办法情况较好的部门和成员企业给予表扬;对不执行本办法规定的成员企业及有关责任人,将作违规处理。
八、本办法自 2011年1月1日起 试行,集团公司以前有关办法或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篇:平台公司私车公用费用定额管理研究报告
公司私车公用费用定额管理研究报告
为进一步加强私车公用管理,促进各项业务正常开展,根据兴合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集团公司本部以及成员企业高级管理成员经集团公司前置审批确认的私车公用费用,均实行定额管理;成员企业其他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私车公用的,其费用管理由各企业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自行确定。
二、管理原则
私车公用费用管理本着“必需节俭,效益优先,分类指导”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
三、费用定额范围
小汽车报销费用包括保险费、修理费、汽油费、停车费、洗车费、年审年检费等六项费用。
因公出差的过路过境费在差旅费中列支,不列入小汽车费用;各种因违反交通法规而产生的罚款不予报销。
四、费用定额标准
1.集团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原则上定额标准为2—2.5万元/年。
2.集团公司本级部门人员根据工作岗位、工作性质、工作量以及私车公用频繁程度确定定额。
3.成员企业高级管理成员的定额标准按照“效益优先,分类指导“的原则确定。经考核,上年或前两年平均年资本收益额[指经济(工作)目标责任制确定的考核口径,下同]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下同)以上的成员企业(包括下属分子公司,下同)负责人,年定额标准为2.5万元以内;资本收益额200-300万元的,定额标准为2万元以内;资本收益额100万元-200万元的,定额标准为1.8万元以内;资本收益额50万元-100万元的,定额标准为1.5万元以内;资本收益额在50万元以下但规模在1亿元以上的定额标准为1.0万元以内;出现亏损但确实因企业处于初创阶段或其它特殊情况的,由该企业提出申请报集团公司审核批准后,在1万元/年以内给予报销。
五、私车公用费用报销程序和办法
1.报销定额采取“一年一定”的办法。具体由集团公司管理职能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提出意见,由集团公司领导审定。
2.私车公用费用由集团公司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审核,财会部复核。定额内一次性报销金额在1000元(含)以内的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审批;超过1000元的由公司董事长审批。成员企业高级管理成员的费用在定额内由所在企业董事长一支笔审批。未按规定程序或权限审核审批的,财会部门不得给予报销。
3.定额内每次凭发票报销80%,个人承担20%。对确实因公用程度较高而超过年定额费用较多的,凭相关发票由个人提出申请,经集团公司管理职能部门核实报集团公司领导审批同意后可在超定额50%以内酌情增加定额。
六、享受私车公用费用报销人员不再享受交通费补贴;市区出租车费用不再给予报销;省内或距离较近的公务活动,公司原则上不再调派公务用车,特殊情况的需经集团分管副总经理批准。
七、集团公司管理职能部门负责每年会同企管部、财会部对成员企业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集团公司对执行本办法情况较好的部门和成员企业给予表扬;对不执行本办法规定的成员企业及有关责任人,将作违规处理。
八、本办法自 2009年1月1日起 试行,集团公司以前有关办法或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篇:关于私车公用费用补贴原则及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私车公用费用补贴原则及管理办法(试行)
1、目的随着公司业务发展,为提高办事效率,公司针对因公务临时外出或长期用车需要,员工使用私人车辆的情况,对私车公用的员工进行一定的费用补偿,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3、责任
3.1办公室负责本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3.2总经理负责本制度的审批。
3.3公司各部门负责本制度的执行、监督。
4、细则
4.1、私车公用的申请
4.1.1员工确因公务需要临时使用私车外出时,必须事先填写《私车公用申请及行驶记录表》(附表)中的“私车公用申请”部分,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外出。
4.1.2员工的私车公用申请和费用审核由部门经理、部门总监审核批准,部门经理的私车公用申请和费用审核由部门总监、总经理批准。
4.2、私车公用费用的报销程序:
4.2.1员工即时填写《私车公用申请及行驶记录表》→填写费用报销单(《私车公用申请及行驶记录表》为报销附件之一)→报部门经理审核→报财务部对费用金额进行核算→报总经理批准后→到财务部报销。
4.3、私车公用费用报销范围
4.3.1私车公用费用不纳入报销范围:
4.3.1.1公务目的地单一,可乘公交车、交通专线车或火车往返的,原则上不允许使用私车前往,产生的费用不纳入报销范围。
4.3.1.2公务目的地较少(两个以内),且单边里程在10公里以下私车费用不纳入报销范围。
4.3.1.3对销售部业务员的日常工作,原则上不纳入报销范围。
4.3.2私车公用费用纳入报销范围:
4.3.2.1目的地在三个以上且在短时间(一天)内需要办理完成的公务,产生的私车公用费用可纳入私车公用费用报销范围。
4.3.2.2虽公务目的地单一但因携带物品较多、较重而不便乘坐公共交通的私车公用,可纳入私车公用费用报销范围。
4.3.2.3对销售部大型活动和会议需要,需长期私车公用的需向部门经理申请,报总经理批准后
可纳入报销范围。
4.3.2.4特殊情况下产生的私车公用费用(未包含在以上情况中的),经总经理特别批准后可纳入报销范围。
5、私车公用费用报销项目、计算方式及标准
5.1费用报销项目及方法
5.1.1私车公用费用报销项目包括:路桥费、燃油费。
5.1.2路桥费据实凭发票报销,燃油费按5.2条核定金额后附燃油发票报销。
5.1.3以上私车公用相关费用以部门为单位进行统计,并计入部门费用成本。
5.2燃油费用的计算方式及标准
5.2.1燃油费计算公式:
每公里燃油费 =(油价×每百公里油耗)÷ 100
实际燃油费用 = 实际里程数 × 每公里燃油费
5.2.2燃油费用计算标准 油价:以现行市价为标准(唐山市7月19日93号油价7.67元)每百公里油耗费标准:9升/每百公里(以93号油为标准)实际里程数计算标准:以出行车起、止地点的里程数为计算标准。
5.2.3私车公用费用补助标准:
补助费用= 路桥费 + 燃油费
6、关于私车公用的管理
6.1员工在执行公司指派任务并自愿使用私人产权车辆者为私车公用行为,员工在规定时间驾车上、下班的行为,不属于私车公用的情形。
6.2员工须及时填写《私车公用申请及行驶记录表》,经相关程序批准后方可外出。
6.3员工每次因公务外出,须按照《私车公用申请及行驶记录表》的内容及时地认真做好记录,不准弄虚作假欺瞒公司,否则不予报销相关费用。
6.4员工的私车公用车辆,须自行确保驾驶证、车辆行驶证、车辆保险(含第三责任险和驾乘险)等车辆管理及交管部门备查所需的证件及相关手续齐全并始终在有效期限内,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本人自行承担。
6.5私车公用驾驶员必须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服从交通部门的指挥和检查,维护交通秩序,文明驾车,确保行车安全。
6.6属私车公用车辆,必须按时向车辆管理部门交纳相关费用,此费用由车辆所有人自行承担。
6.7员工须爱惜车辆,自行负责车辆日常维护及保养,确保车况的良好状态,不得故障驾车或在汽车安全技术性能有问题时驾车。不得疲劳驾车。
6.8私车公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车辆管理和交通法律法规,对于违反交通法律法规的相关处罚和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驾驶员本人承担。
7、关于私车损失的赔偿
7.1申请私车公用的员工因公外出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国家、唐山市的交通管理和车辆保险相关规定执行及公司内部通用制度相关规定。
2014年7月20日
第五篇:私车公用,费用如何报销如何入账
如何才能让私车公用的费用做到税前扣除理由合理充分呢?一是企业与员工签订租赁合同。二是在租赁合同中约定使用个人汽车所发生的费用由企业承担。三是承担的费用能取得发票。四是费用支出属于使用汽车发生的,对应该由员工个人负担的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私车公用是许多企业存在的客观事实。特别是北上广深这些一线城市实行限行、摇号后,私车公用弥补了公务用车之不足,既方便了员工,又有利于企业。
(一)税务对私车公用的规定
纠结的是,私车公用的费用在会计核算上一点都不方便。私车公用形成的费用报销容易与给员工发放交通补贴混淆,是否应并入工资计征个税,能否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一直存在争议。
现实中多数企业对私车公用的费用处理凭票报销,把与车辆相关的费用一古脑地作为报销凭据。必须明确,这种做法是不合规的,存在较大的税务风险。原因有二:一是企业很难证实费用就是为“公用”发生的;二是存在变相发放交通补贴的嫌疑。
公车私用涉及的费用大体包括三个部分:
一、车辆运行的直接费用;
二、车辆的折旧补偿与自驾的劳务补偿;三,车辆保险、维修等间接费用。私车公用涉及的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从税务的解释看,不完全认可,也不完全否定。
譬如,《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企业所得税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对纳税人因工作需要租用个人汽车,按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金,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对在租赁期内汽车使用所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其它应由个人负担的车辆保险费、维修费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私车公用费用的性质
私车公用的本质是企业与员工个人就交通工具的承租与出租。私车公用的费
用一方面具有费用报销的性质,如油耗、过桥过路费、停车费等直接费用,另一方面又具有补偿性质,如劳务补偿、车辆折旧补偿。
私车公用发生的直接费用可以凭发票据实报销,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这点有共识。补偿性质的费用处理相对复杂,需要分析对待。
对于不具有唯一性、专属性的费用,如保险费、养路费、保养费、维修费、折旧费等间接费用,很明确,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果做个转换,将这些间接费用改换为租赁费面目就有可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下文将具体讲解。
(三)私车公用费用报销如何规范
如何让私车公用费用报销做到规范合理、税前扣除理由充分呢?具体操作时,建议做到以下几点:
(1)明确哪些岗位、哪些员工适用私车公用,企业要有书面备案登记,避免把私车公用的费用报销与发放全员性的交通补贴混同。
(2)与适用私车公用的员工签订用车协议,明确权利义务。这点非常重要,可以解答变相发放交通补贴的质疑。
(3)私车公用的出车记录企业应专门登记,登记簿记录清楚每次出车的时间、往返地点、公里数,车牌号、所办事由等,并需车主签字确认。
(4)协议中要约定清楚费用报销与用车补贴的支付标准与形式。直接费用由员工凭发票据实报销,其中,油费可依据运行公里数及油耗标准报销,过桥过路费、停车费根据出车记录报销。
(5)给予员工的用车补贴(包括劳务补贴、车损补贴等)制定报销标准,如根据行驶里程确定。补贴金额应并入员工当月工资计征个税。需要注意的是,补贴金额要想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需要员工到当地税务代开租赁费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