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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兼并重组后煤炭企业的税收管理
编辑:夜幕降临 识别码:15-220543 6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3-27 14:22:33 来源:网络

第一篇:加强兼并重组后煤炭企业的税收管理

加强兼并重组后煤炭企业的税收管理

煤炭是右玉县的支柱产业。右玉煤炭资源整合重组在全省率先完成,有力推进了煤炭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了煤炭工业科学发展水平。煤炭资源整合后,形成以大型煤矿企业为主的办矿体制,企业的经营主体、企业理念、公司治理结构等发生了重大变化。如何迅速适应新的企业管理模式,提高煤炭行业税收管理水平,成为当务之急。

一、煤炭资源整合对地方经济的作用

(一)煤炭工业的主导地位更加巩固。右玉县含煤面积165平方公里,已探明储量34亿吨,以气煤为主,平均发热量5300大卡,属优质动力用煤。全县原有煤矿9座,按照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方案,整合保留6座,关闭了3座。生产能力由原来600万吨/年提升到1420万吨/年。规划井田面积47.4362平方公里,新增25.5568平方公里。资源整合后,煤炭企业的生产能力和安全水平显著提升,煤炭在县域经济中的主导产业地位更加凸现,地方支柱产业进入全新的发展阶段。

(二)煤炭工业的规模经营初步形成。整合后全县煤炭资源由4大集团独资或控股。其中: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主体与国新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国电集团公司合资办矿1处,矿井能力为500万吨/年;山西教场坪能源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重组整合办矿3处,生产规模由204万吨/年增加到300万吨/年;山西玉龙集团有限公司重组整合办矿1处,生产规模由81万吨/年增加到120万吨/年;同煤集团铁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办矿1处,矿井能力为450万吨/年,不属这次整合重组范围。围绕煤炭资源整合重组,开工建设铁路运煤专线、洗煤厂、煤矸石发电厂等项目,经济效益日渐凸显,煤炭行业成为右玉经济发展的“发动机”,为全县实现“两年翻三番”目标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煤炭资源整合对地方税收的影响

(一)煤炭企业产能增加,相应增加地方税收。去年右玉煤炭企业共缴纳地方税收6570万元,占地税税收的58%,煤炭企业成为影响地方税收的决定性因素。煤炭资源重组后,生产能力由原来600万吨/年提升到1420万吨/年,煤炭企业全部达产达效后,税收将增加一倍以上,为地方可用财力提供了更有力的保障。当前,整合的煤矿全部进行机械化矿井改造建设,预计年底才能正式投产。所以今年主导产业依然低迷,煤炭企业开工不足将暂时影响地税收入。

(二)整合办矿主体减少,便于加强税收监管。煤炭资源整合前,多数民营煤炭企业不按要求设置账簿,内部核算监管不规范、不透明,一直实行以吨煤定额征收为主的粗放式管理,税收流失严重。资源整合后,将原来的9座煤矿整合成6座,煤矿数量压减了34%。办矿主体为同煤、阳煤两大国有集团和教场坪、玉龙两大地方煤矿集团,主体数量压减了56%。这些企业的自身管理、财务核算比较规范,具备实现查账征收的条件,有利于加强税收监管,增加税收收入。

三、煤炭资源整合后税收管理的措施

(一)严格新办企业认定。透彻理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的认定标准,跟踪掌握兼并重组后煤矿企业的改造投入。对货币资金投入不足75%的,一律不得认定为新办企业。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企业改组改制情况,研究和解决整合后出现的新问题。通过政府协调,全力争取煤炭企业所得税管理权属,确保税收收入不流失。

(二)加强煤炭税源管理。兼并重组后的煤炭企业全部纳入重点税源监控范围,加强税源分析和控管。多层次采集分析数据,依据耗用电量、火工器材、工资成本、原料成本等采取人机结合的办法,实施有效的纳税评估。建立税收预警分析机制,测算分析煤炭行业税负情况,对税负异常的企业进行重点稽查,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随时通报税源管理部门。

(三)全面实行查账征收。实行查账征收是最科学合理的管理办法。税源管理部门要监

督指导煤炭企业健全财务制度,完善账簿凭证,如实记载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规范收入成本核算,严格实行查账征收管理。对企业生产报表、销售报表、入库单、出库单、销售合同等相关资料进行比对,核实企业产销量。发现纳税申报异常的煤炭企业实施税务约谈、下户调查、重点检查等措施,遏制企业偷逃税费行为的发生。

(四)提升税收服务水平。及时向企业通报有关税收信息,开展纳税辅导和税务咨询,举办税收业务、企业财务等培训班,扶持、服务企业发展,提高企业税法遵从度。减少资料多头报送和涉税事项的审批环节,相关资料统一税源管理部门牵头集中处理,减轻纳税人负担。定期召开税企恳谈会,指导煤炭企业加强税务风险管理,建立内部税务风险管理机制,实现税企双赢互动。

第二篇:关于进一步推进煤炭企业兼并重组

关于进一步推进煤炭企业兼并重组

转型升级的意见

发改运行〔2017〕2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土资源厅(局)、环境保护厅(局)、国资委、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监管局、煤炭厅(局、办),各银监局,各省级煤矿安监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深入推进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优化存量资源配置,扩大优质增量供给,实现煤炭供需动态平衡,有效抵御市场风险,提升煤炭行业发展的质量和效益,现就推进煤炭企业兼并重组转型升级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把提高供给体系质量作为主攻方向,通过市场机制、经济手段、法治办法,促进煤炭企业加快兼并重组和上下游深度融合发展,大幅提高煤矿规模化、集约化、现代化水平,实现煤炭行业转型升级。

(二)基本原则。坚持市场主导、企业主体和政府支持相结合;坚持发展先进生产力和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相结合;坚持做强做优做大主业和上下游产业融合发展相结合;坚持提高产业集中度和优化生产布局相结合。

(三)主要目标。通过兼并重组,实现煤炭企业平均规模明显扩大,中低水平煤矿数量明显减少,上下游产业融合度显著提高,经济活力得到增强,产业格局得到优化。到2020年底,争取在全国形成若干个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亿吨级特大型煤炭企业集团,发展和培育一批现代化煤炭企业集团。

二、主要途径及目的

(四)支持有条件的煤炭企业之间实施兼并重组。大力推进不同规模、不同区域、不同所有制、不同煤种的煤炭企业实施兼并重组,丰富产品种类,提升企业规模,扩大覆盖范围,创新经营机制,进一步提升煤炭企业的综合竞争力。推进中央专业煤炭企业重组其他涉煤中央企业所属煤矿,实现专业煤炭企业做强做优做大。鼓励各级国资监管机构设立资产管理专业平台公司,通过资产移交等方式,对国有企业开办煤矿业务进行整合。支持煤炭企业由单一生产型企业向生产服务型企业转变,加快专业化公司建设,推动煤炭产业迈向中高端。

(五)支持发展煤电联营。支持煤炭、电力企业通过实施兼并重组,采取出资购买、控股参股等方式,积极发展煤电联营。结合电煤运输格局,以中东部地区为重点,推进电煤购销关系长期稳定且科学合理的相关煤炭、电力企业开展联营。支持大型发电企业对煤炭企业实施重组,提高能源供应安全保障水平。

(六)支持煤炭与煤化工企业兼并重组。鼓励煤炭与煤化工企业根据市场需要出发实施兼并重组,有序发展现代煤化工,促进煤炭就地转化,发展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产品。实现煤炭原料上下游产业的有机融合,增强产业相互带动作用。

(七)支持煤炭与其他关联产业企业兼并重组。鼓励具备实力的钢铁企业结合资源需求,与煤炭企业实施兼并重组。鼓励铁路、港航运输企业与煤炭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发挥大宗物资运输的产业链优势,提高运输保障水平,形成稳定的货源渠道,提高抵御市场抗风险能力。

(八)通过兼并重组推动过剩产能退出。鼓励通过兼并重组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和其他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产能,引导规模小、安全差、效率低的煤矿主动退出。引导和鼓励对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实施方案以外的煤矿进行减量重组,培育和发展先进产能,保留煤矿能力不得高于重组前各煤矿能力总和,支持保留煤矿统一开发被重组煤矿剩余煤炭资源;允许资源不相邻的煤矿异地减量重组,重组后资源分期开发,保留煤矿退出前不得开采被重组煤矿剩余煤炭资源,重组主体企业做出分期开发承诺,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向社会进行公告。有关省(区、市)制定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

(九)通过兼并重组推进技术进步和升级。进一步研究完善煤炭先进产能标准,鼓励企业通过兼并重组,进一步发挥资源、技术、装备、管理、资金优势,积极培育发展工艺先进、生产效率和资源利用率高、安全保障能力强、环境保护水平高、单位产品能源消耗低的先进产能,实现安全环保集约化开采。到2025年,形成以大型企业为骨干、先进产能为主体的煤炭供给新格局。支持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推广应用成熟、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加强技术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进一步提高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和智能化水平。

(十)通过兼并重组实现煤炭资源优化配置。煤炭资源实行集约开发,按照一个矿区原则上由一个主体开发的原则,推进矿区内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对不符合优化布局的煤矿资源,通过市场化的方式进行兼并重组,促进资源进一步向优势企业集中,提高资源利用率。

(十一)通过兼并重组提高煤矿安全生产保障水平。通过兼并重组引导安全保障程度低的煤矿加快退出,进一步压减煤矿数量,减少事故隐患,通过实施机械化、自动化和智能化,推动煤矿生产系统改造升级,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和安全保障水平。

(十二)通过兼并重组加快“僵尸企业”处置。坚持问题导向,从实际出发,对于因管理粗放、冗员较多、技术水平和劳动生产率低等原因暂时陷入困境,但具有一定发展潜力和重组价值的“僵尸企业”,支持实施兼并重组,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对于产能落后、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僵尸企业”,坚决停止各种不合理补贴,强化环保、能耗、质量、安全等执法约束,加快退出。

(十三)通过兼并重组实现煤炭产业的优化布局。统筹资源禀赋、开发强度、市场区位、环境容量、输送通道等因素,按照“压缩东部、限制中部和东北、优化西部”的要求,进一步降低鲁西、冀中、河南、两淮煤炭基地生产规模,控制蒙东(东北)、宁东、晋北、晋中、晋东、云贵煤炭基地生产规模,支持陕北、神东、黄陇、新疆煤炭基地通过兼并重组适度扩大规模,减少区内开发主体数量。中南、西南、东北等小煤矿集中地区,应以淘汰退出为主。

三、政策措施

(十四)支持土地矿产处置。支持兼并重组企业依法依规增扩部分夹缝资源、深部资源和无法新设矿业权的边角资源。支持兼并重组企业盘活土地资产,涉及的划拨土地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兼并重组企业的土地,涉及改变用途的,经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转产为国家鼓励发展的生产性服务业的,可以5年为限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工业用地不涉及改变用途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建设容积率可不再增收土地价款。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兼并重组改制的国有企业,其使用的原生产经营性划拨土地,可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兼并重组企业涉及的集体建设用地发生转移的,相关企业可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协商,确定土地使用期限,签订土地使用合同,依法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手续。

(十五)完善煤矿新建项目核准审批条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煤炭的需求,为保障煤炭供需动态平衡,在落实产能置换长效机制前提下,对确需新建的煤矿,优先支持煤电联营项目和兼并重组主体企业新建项目。

(十六)严格安全标准约束。加强煤矿安全执法检查,新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煤矿、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经限期整改仍不达标的煤矿,列入兼并重组重点对象企业范围。对其中剩余资源确有开采价值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同意并向社会公告后,由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对其资源进行整合,重新规划、设计开采方案,被兼并重组的煤矿必须关闭井筒、不得保留原生产系统,严禁多系统、多井口出煤,防止简单组合,逃避退出。

(十七)严格环保法规标准约束。加强煤矿环境保护执法检查,严格环境准入。兼并重组项目应符合矿区总体规划和规划环评要求,依法履行项目环评手续。项目生产过程应落实各项生态保护措施,做到开采过程排放达标。项目违法建成投产的,须依法接受处罚并停止生产,列入兼并重组重点对象企业范围。

(十八)严格质量标准约束。生产高硫高灰煤的煤矿应当限制产量,产量逐年减少。凡生产高硫高灰劣质煤,经过洗选商品煤质量仍达不到《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标准的煤矿,列入兼并重组重点对象企业范围。

(十九)严格规模技术标准。煤炭生产技术与装备达不到《煤炭生产技术与装备政策导向》的煤矿,属于《关于做好2017年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工作的意见》(发改运行﹝2017﹞691号)文件所明确加快推进兼并重组的煤矿,列入兼并重组重点对象企业范围。

(二十)强化煤炭企业诚实守信政策引导。由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牵头,第三方征信机构参与,推动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煤炭生产企业应该在有资质的第三方征信机构建立信用记录。凡未建立信用记录、或者存在重大失信行为被列入严重失信企业黑名单的,列入兼并重组重点对象企业范围。

(二十一)实行兼并重组重点对象企业和主体企业名录管理。对第十六条至第二十条中列入兼并重组重点对象企业范围的,实行名录管理。对具有经济、技术和管理等优势的煤炭企业和大型火电企业,建立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名录。鼓励兼并重组主体名录企业对兼并重组重点对象企业实施兼并重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制定兼并重组重点对象企业和主体企业名录管理办法,开展名录认定和公开等工作。

(二十二)支持兼并重组企业市场融资和资产债务重组。对符合条件的兼并重组主体企业,鼓励其通过资本市场和其他融资渠道筹集资金,对具备重组价值的企业进行兼并重组,并按照依法合规、平等协商的原则,与被兼并重组企业债权人确定债务承接的具体办法。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相关工作的通知》(银监办便函〔2016〕1196号)等文件规定,充分发挥债权人委员会作用,开展债务重组工作。对确有资金需求的兼并重组企业,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依法合规、自主决策、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采取银团贷款等方式,积极稳妥开展并购贷款业务,避免出现逃废债行为。鼓励各省级人民政府依法合规设立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进一步拓宽煤炭企业不良资产处置渠道。

(二十三)对不具备长期发展条件、列入兼并重组重点对象的煤炭企业实行审慎的信贷政策。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风险监测和识别,有效评估企业发展前景、财务状况和还款来源,对不具备长期发展条件、列入兼并重组重点对象的煤炭企业,审慎给予信贷支持。

(二十四)对不具备长期发展条件、列入兼并重组重点对象的煤炭企业实行审慎的关联产业政策。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产品和工艺属于淘汰类的煤炭企业不得参与电力直接交易。有关部门不得向其下达出口配额,不得给予中央财政安全技术改造补助资金。

(二十五)对不具备长期发展条件、列入兼并重组重点对象的煤炭企业加强债券风险防范。凡属此类情形的,评级公司及时做好跟踪评级,有关部门严格按照相关规则指引,审慎开展企业债券注册发行工作。已经发行企业债券的,加强债券资金用途监管,实施企业偿债能力动态监控,综合施策防范信用违约风险。

四、工作要求

(二十六)加强组织领导。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督促、指导、协调煤炭企业兼并重组转型升级工作。各有关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研究制定重大政策,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防止违法违规煤矿借兼并重组逃避处罚、应淘汰退出的落后煤矿借兼并重组逃避退出,全面推动本地区煤炭企业兼并重组转型升级工作。要突出市场的决定性作用,杜绝“拉郎配”行为。

(二十七)简化工作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保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规范有序进行。要强化服务意识,制订切实可行的配套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有关部门要建立一站式服务的部门协调机制,在规定时间内尽快办结有关行政审批和证照变更等工作。

(二十八)加强煤炭领域诚信建设。引导兼并重组相关企业主动发布综合信用承诺和依法依规生产、化解过剩产能等专项承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鼓励行业协会与有资质的第三方征信机构合作,完善会员企业信用评价机制,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

(二十九)做好宣传引导。充分利用主流媒体,深入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化解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决策部署,宣传煤炭工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和产业政策,宣传推进煤炭企业兼并重组转型升级的相关原则和思路。推广先进经验和工作成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三十)确保社会稳定。要高度重视煤炭企业兼并重组转型升级中的职工安置工作,依法依规制定和落实职工安置方案,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稳妥接续社会保险关系,落实各项再就业帮扶政策措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 土 资 源 部 环 境 保 护 部 人 民 银 行 国

委 质 检 总 局 安全监管总局 银

会 能

局 煤 矿 安 监 局 2017年12月19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 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土资规〔2017〕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矿业权管理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划定矿区范围管理

(一)矿区范围是指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围、井巷工程设施分布范围或者露天剥离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划定矿区范围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矿区范围依法审查批准的行政行为。

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的,矿区范围通过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确定,并参照《矿业权交易规则》相关规定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以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方式及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确定出让的矿区范围,并根据《矿业权交易规则》相关规定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矿区范围的确定应当符合矿产资源规划。采矿权申请人依据确定的矿区范围编报采矿登记相关资料。

在油气(包含石油、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天然气水合物,下同)矿产探矿权范围内申请油气采矿权,不涉及划定矿区范围事项。

(二)矿区范围的确定应当依据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资源储量规模为大型的非煤矿山、大中型煤矿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勘查程度应当达到勘探程度,其他矿山应当达到详查及以上程度,砂石土等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直接出让采矿权的(以下简称“第三类矿产”)勘查程度的具体要求按照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

由国土资源部协议出让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三)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的,划定矿区范围预留期保持到其采矿登记申请批准并领取采矿许可证之日,预留期内,探矿权人应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申请保留探矿权。以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方式及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的,办理采矿登记时限在采矿权出让合同中约定。

(四)已设采矿权利用原有生产系统申请扩大矿区范围的,申请人应当按扩大后的矿区范围统一编制申报要件。第三类矿产的采矿权不得以协议出让方式申请扩大矿区范围。

(五)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且申请的矿区范围内涉及多个矿种的,应当按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的主矿种和共伴生矿种划定矿区范围,并对共伴生资源进行综合利用;对共伴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制性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探矿权人在取得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后,探矿权人变更的,在申请采矿登记时应当提交变更后的勘查许可证。

二、规范采矿权新立、延续审批登记管理

(七)采矿权申请人原则上应当为营利法人。外商投资企业申请限制类矿种采矿权的,应当出具有关部门的项目核准文件。申请放射性矿产资源采矿权的,应当出具行业主管部门的项目核准文件。

申请人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后,须具备其他相关法定条件后方可实施开采作业。

(八)采矿权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登记管理机关不得指定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编制内容及评审须符合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相关规定。

(九)新立采矿权申请范围不得与已设矿业权垂直投影范围重叠,下列情形除外:

1.申请范围与已设矿业权范围重叠,申请人与已设矿业权人为同一主体的;

2.油气与非油气之间,新立采矿权与已设矿业权重叠,双方签订了互不影响和权益保护协议的。其中,新立油气采矿权与已设小型露采砂石土类采矿权重叠,或新立小型露采砂石土类采矿权与已设油气矿业权重叠,申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了不影响已设矿业权人权益承诺的。

3.新立可地浸砂岩型铀矿采矿权与已设煤炭矿业权重叠,双方签订了互不影响和权益保护协议的。

互不影响和权益保护协议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第三方合法权益。采取承诺方式的,小型露采砂石土类采矿权申请人应当承诺不影响已设油气矿业权勘查开采活动,确保安全生产、保护对方合法权益等;油气采矿权申请人应当承诺合理避让已设小型露采砂石土类采矿权,且不影响其开采活动,无法避让的要主动退出,确保安全生产、保护对方合法权益等。

(十)采矿权延续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七条确定。采矿权延续申请批准后,其有效期应始于原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截止之日。

(十一)非油气探矿权转采矿权的,准予采矿权新立登记后,申请人应申请注销原探矿权,并凭探矿权注销通知(证明)领取采矿许可证。油气探矿权申请采矿权的,勘查登记与采矿登记属于同一登记机关的,需同时提交探矿权变更缩减面积或注销申请;勘查登记与采矿登记不属于同一登记机关的,准予采矿权新立登记后,申请人应申请注销原探矿权或变更缩减原探矿权面积,凭注销通知(证明)或变更缩减面积后的勘查许可证领取采矿许可证。

(十二)采矿许可证剩余有效期不足三个月的,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在本级或上级机关的门户网站上滚动提醒。

(十三)因不可抗力等非申请人自身原因,申请人无法按规定提交采矿权延续申请资料的,在申请人提交能够说明原因的相关证明材料后,登记管理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延续2年,并在采矿许可证副本上注明其原因和要求。

三、完善采矿权变更、注销登记管理

(十四)申请采矿权转让变更的,受让人应具备本通知第(七)条规定的采矿权申请人条件,并承继该采矿权的权利、义务。涉及本通知第(九)条重叠情况的,受让人应按本通知第(九)条规定,提交互不影响和权益保护协议或不影响已设矿业权人权益承诺。

(十五)国有矿山企业申请办理采矿权转让变更登记的,应当持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同意转让变更采矿权的批准文件。

(十六)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矿种的采矿权申请办理延续、变更的,下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分配、使用等情况提出书面意见。

(十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不得办理转让变更登记:

1.采矿权部分转让变更的;

2.同一矿业权人存在重叠的矿业权单独转让变更的;

3.采矿权处于抵押备案状态且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4.未按要求缴纳出让收益(价款)等费用,未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的;

5.采矿权被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立案查处,或法院、公安、监察等机关通知不得转让变更的。

除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之间的采矿权转让变更外,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采矿权未满10年不得转让变更,确需转让变更的,按协议出让采矿权要件要求及程序办理。

(十八)采矿权原则上不得分立,因开采条件变化等特殊原因确需分立的,应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等有关要求。第三类矿产的采矿权不得分立。

(十九)人民法院将采矿权拍卖或裁定给他人,受让人应当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申请变更登记的受让人应当具备本通知第(七)条规定的条件,登记管理机关凭申请人提交的采矿权变更申请文件和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

(二十)申请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应当依据经评审备案的储量评审意见书提出申请。第三类矿产的采矿权不允许变更开采矿种。变更为国家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矿种的,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宏观调控规定和开采总量控制要求,并需经专家论证通过、公示无异议。

(二十一)采矿许可证剩余有效期不足六个月,申请转让变更登记的,可以同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续登记。

(二十二)登记管理机关应及时清理过期采矿权,对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未按要求申请延续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纳入已自行废止矿业权名单向社会公告。

采矿权在有效期内因生态保护、安全生产、公共利益、产业政策等被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关闭并公告的,由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函告原登记管理机关。采矿权人应当自决定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采矿权人不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登记管理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

四、其他有关事项

(二十三)采矿许可证遗失或损毁需要补领的,采矿权人持补领采矿许可证申请书到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办采矿许可证。登记管理机关在其门户网站公告遗失声明满10个工作日后,补发新的采矿许可证,补发的采矿许可证登记内容应与原证一致,并应注明补领时间。

(二十四)申请人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出具企业法人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和本人身份证等原件,经核实无误后,方可将复印件作为申报要件;委托他人办理的,被委托人应出具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书面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

(二十五)登记管理机关接收采矿权登记申请资料后应出具回执。需要申请人补正资料的,登记管理机关应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补充或者修改。采矿权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补正的资料。

(二十六)采矿权申请人对其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通过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采矿登记的,一经发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二十七)采矿登记中涉及矿业权出让收益的,按照《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执行。

(二十八)全国审批登记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实行统一配号。油气采矿许可证可单独编号。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应依法加强对采矿权审批登记发证行为的监管。

(二十九)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采矿权人开采行为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开采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对勘查开采信息公示中列入严重违法名单的采矿权人,依法不予登记新的采矿权。

(三十)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以下通知同时废止:

《关于放射性矿产采矿许可证发放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发〔1999〕262号)、《关于矿山企业进行生产勘探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34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许可证有效期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9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采矿权转让审批权限下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2〕66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十三条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6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29号)

本通知实施前已印发的其他文件中管理要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17年12月29日

第三篇: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方式分析

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方式分析

山西省的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已于2009年如火如荼的展开,经过一年多的运作已经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已经有一定的规律可循,笔者以整合主体法律顾问、被整合煤矿企业法律顾问等不同身份和角色全程参与其中,现以山西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实践为基础,结合有关企业兼并重组规范性文件,对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方式进行一定分析,以资参考。

一、企业兼并重组整合的定义

在分析兼并重组整合方式之前,有必要厘清何为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实际上,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并非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其仅是法律适用的产物,可以说兼并、重组和整合是三个并列的概念,我国《公司法》也未对企业兼并、重组和整合作出明确的规定。尽管企业兼并、重组的概念在相关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均有所涉及,但均是从各部门方便管理的角度定性的,企业整合则仅能算作一个经济术语,称不上一个严谨的法律概念,具体如下:

(一)企业兼并的定义

根据《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企业兼并是指一个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一种行为。

(二)企业重组的定义以及方式

有关重组的定义,主要体现在相关的税收规定,其中包括股权重组和企业重组两个概念,但这两个概念又有一定的重合。根据《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股权重组是指股份制企业的股东(投资者)或股东持有的股份发生变更。股权重组主要包括股权转让和增资扩股两种形式。股权转让是指企业的股东将其拥有的股权或股份,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他人。增资扩股是指企业向社会募集股份、发行股票、新股东投资入股或原股东增加投资扩大股权,从而增加企业的资本金。股权重组一般不须经清算程序,其债权、债务关系,在股权重组后继续有效。

而根据《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1)企业法律形式改变,是指企业注册名称、住所以及企业组织形式等的简单改变,但符合本通知规定其他重组的类型除外。

(2)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项。

(3)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4)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受让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转让企业)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受让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5)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称为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

(6)分立,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以下称为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1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

可以说《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中企业重组的定义外延非常广泛,基本涵盖了目前实践中所有的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方式。

二、山西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方式

在山西省的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实践过程中,出现了各种方式并用的局面。山西省人民政府在其于2008年颁发的晋政发[2008]23号文件中对煤炭企业的兼并重组整合方式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即通过企业并购、协议转让、联合重组、控股参股等多种方式,由大型煤炭生产企业兼并重组中小煤矿,并鼓励大型煤矿企业之间的联合重组;鼓励电力、冶金、化工等与煤炭行业相关联的大型企业以入股的方式参与煤矿企业兼并重组。从该规定可知,山西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方式主要也是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两种方式。

但在晋政发[2008]23号文明确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方式前,山西省内的个别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整合试点城市也采取过租赁和托管的兼并重组整合方式。所谓的租赁是指由国有大型煤炭企业及其专业公司和地方国有煤矿租赁中小煤矿的生产经营设施和场地,进行自主生产经营和安全管理。所谓的托管是指在煤矿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由煤矿所有权人委托国有大型煤炭企业及其专业公司从事煤矿生产和安全的全面管理。

三、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方式分析

不同的兼并重组整合方式,其利弊也各有差异。以下仅就股权收购、资产收购、租赁、托管等山西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中出现的几种常见的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方式进行简要分析。

(一)股权收购方式分析

如果被兼并重组整合煤炭企业的股权结构清晰,会计账务明确规范,负债较少,不存在任何账外负债和资产,股权收购无疑是一种简便易操作的兼并重组整合方式。无论是认缴被兼并重组整合煤炭企业增加的注册资本还是受让被兼并重组整合煤炭企业股东的股权,此方式的操作程序都相对简易。但认缴被兼并重组整合煤炭企业增加的注册资本的,该新增的注册资本能够留于被兼并重组整合煤炭企业以支持企业后期发展;且《公司法》规定增加出资可于两年内分期到位,由此可降低兼并重组整合主体资金压力并减少风险;而受让被兼并重组整合煤炭企业股东的股权则无此优势。

实践中,为避开矿业权转让繁琐的报批程序,通常会采取股权收购的方式进行兼并重组,但股权收购的劣势在于被兼并重组整合煤炭企业的历史包袱无法甩开,风险较大。

(二)资产收购方式分析

根据笔者参与山西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整合的实践,被兼并重组整合煤炭企业或多或少都存在隐名持股、干股、会计制度不健全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兼并重组整合主体来说,资产收购应该是可予以优先考虑的兼并重组整合方式。该方式的优点是能够割断兼并重组整合主体与被兼并重组整合煤炭企业的关系,无须承担被兼并重组整合煤炭企业负债及其他由于会计帐簿不健全引致的风险,尤其是或有负债等风险。

(三)租赁、托管方式分析

租赁、托管等兼并重组整合方式是以建立合同法律关系、让渡经营权的方式实施的,先期投入较小。但因为租赁、托管合同法律关系是取得一定时期内的经营权,从法律属性角度讲,属于合同之债,相对于股权转让取得的社员权、资产转让取得的物权而言,稳定性较差,需投入一定的精力使得相关法律关系能够有效持续,且无法对抗第三方,因此风险相对较大。

此外,实践中煤矿租赁经营、托管经营等方式存在被认定为名为经营权让渡、实为采矿权转让,并进而否定相关合同效力的法律风险,因此实际采用的并不多。

第四篇:鄂尔多斯市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方案

鄂尔多斯市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方案

为加快培育我市大型煤矿企业和煤炭企业集团,实现我市煤炭工业做优做大做强,全面提升我市煤炭工业的产业集中度、市场竞争力、行业控制力,构建安全、节约、清洁和可持续发展的煤炭工业科学发展模式,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发〔2010〕2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4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11〕32号)精神,结合我市煤炭工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充分发挥大型煤炭企业集团的经营、管理、资金和智力资本优势,以建设规模化、集约化、数字化、智能化现代大型煤矿企业和主业突出、产业多元、竞争力强的煤炭企业集团为主线,依靠科技进步,推进我市煤炭行业的企业兼并重组、产业延伸、资本运作、科技创新,着力构建资源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高、生产安全有保障、经济效益好、环境污染少和产业多元、结构优化、综合竞争力强的新型煤炭工业发展体系。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本地优先和区域优先”的原则。煤炭企业兼并重组中本地企业优先于外地企业作为兼并重组主体;同一辖区企业优先于外区域企业做为兼并重组主体;积极鼓励地方煤炭企业进行资产兼并重组。

2.坚持集约发展原则。以资源为基础,以资产为纽带,以股份制为主要方式,通过并购、转让、联合、控股等有效形式,实行强强联合、大小联合、小小联合等方式开展煤炭生产企业兼并重组,提高煤炭生产的集约化发展水平。

3.坚持规划先行原则。新矿区原则上一个矿区由一个主体开发,现有矿区要以市域为单位,打破旗区行政区域限制,依托市内现有大型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小型企业,规模小的企业之间也可兼并重组,露天集中开采区的多个小企业要兼并成一个大型主体企业。准格尔旗含高铝粉煤灰的煤炭企业兼并重组要和自治区即将出台的高铝粉煤灰的产业规划相结合。

4.坚持市场化运作原则。通过政策引导、政府推动、企业自愿、市场化运作的模式,推动煤炭生产企业兼并重组。兼并重组要紧密型和松散型相结合,以松散型为主。坚持“四个一”,即兼并重组后的煤炭生产企业要形成一个法人治理结构,一个安全责任主体,一套统计会计报表,一个企业名称。

5.坚持积极稳妥原则。在矿区开发规划指导下,积极稳妥推进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成熟一个,发展一个,注重兼并重组实效和社会和谐发展。

6.坚持安全生产原则。加强以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为主的煤炭安全基础管理,认真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提高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三)发展目标

我市现有煤矿321座。其中,中央重点企业直属煤矿19座,自治区企业直属煤矿5座,其它国有企业下属煤矿20座,其它所有制煤矿277座,设计生产能力4.1亿吨/年。通过兼并重组,到2012年6月底,地方煤炭企业控制45­—50户。此次参与兼并重组的煤矿280座,约每7个煤矿要整合成为一个主体企业。通过兼并重组要在地方煤炭企业中形成1个亿吨级、1个8000万吨级、3个5000万吨级、10个千万吨级煤炭企业;到2013年底形成营业收入超百亿元的煤炭企业15户,其中2011年底要达到保8争10(新增百亿元煤炭企业有乌兰集团、蒙泰集团、满世集团、特弘集团等)的目标;与此同时,鄂绒、亿利、博源三大企业集团和联创公司(内蒙煤炭交易市场)在突出主业的同时,为地方企业转型升级、做大做强煤炭产业奠定坚实的基础;保留煤炭企业最低生产规模为300万吨,生产规模在300万吨以下的煤炭生产企业全部退出市场。“十二五”末期,装备水平在现有全部实现机械化开采的基础上继续巩固提高,全市原煤百万吨死亡率继续保持全国领先水平。

二、兼并重组范围、确立兼并主体和兼并重组形式

(一)兼并重组范围

1.鄂尔多斯市境内的中央直属煤炭企业、自治区区属煤炭企业、二次资源整合的被整合煤矿、有转化项目煤矿和储量150万吨以内并承诺2013年底前关闭的煤矿(必须有企业关闭承诺书)不参与此次煤炭企业兼并重组。

2.其它地方煤炭企业(煤矿)全部参与煤炭企业兼并重组。

(二)确定兼并主体

根据我市煤炭生产企业的实际情况,原煤生产能力在500万吨以上的企业,或已拥有至少一处井工单井规模在120万吨及以上、露天矿单矿规模在300万吨及以上,且三年内未发生10人以上重大事故、资产优良的企业,可优先作为兼并主体。一些虽未能达到兼并主体条件,但企业管理好、资产优良、培育性好的煤炭企业也可以作为兼并主体。

根据自治区关于实施“双百亿工程”的有关精神,结合各地方煤炭企业现有销售规模情况,市人民政府直接确定伊泰、汇能、伊东、满世、乌兰、蒙泰、特弘等8户企业为市本级兼并主体;其余地方煤炭企业兼并主体指标,市人民政府将根据各旗区煤矿数量按比例进行分解,并由各旗区人民政府自行研究确定。其中,市本级确定的8户兼并主体企业,每户兼并重组其他煤矿企业不得少于5座,总计40座。伊泰、汇能、伊东、满世、乌兰5户企业在指定旗区内兼并重组其它煤矿企业不少于3座,共计17座,具体如下:伊泰5座(准格尔旗3座,伊金霍洛旗2座),汇能3座(准格尔旗2座,伊金霍洛旗1座),伊东3座(准格尔旗3座),满世3座(准格尔旗3座),乌兰3座(伊金霍洛旗3座);其余23座可在全市范围内任意兼并重组。

(三)兼并重组形式

新形成的煤炭企业要实现资源、资本、生产、安全、经营、组织等方面的高度有机统一。

1.兼并重组后的煤炭企业必须实现企业名称、法人治理结构、安全责任主体、统计会计报表四个统一。

2.积极鼓励市内大型地方煤炭企业集团吸纳市内外的电力、冶金、化工、物流等与煤炭行业相关联的大型企业,通过企业并购、协议转让、联合重组、控股参股等形式,重组市内各煤矿企业和铁路运力、集装站点等,统一全市地方煤炭企业煤炭产品的对外销售、铁路运力配置、集装站点建设等,构建产、运、销、储及路、港、航一体化和融现代物流、远程交易、型煤配送为一体的煤炭产业集团。

3.兼并重组后的煤炭企业要在明确各方产权关系的基础上,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组建股份制有限公司,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护各投资主体的合法权益,实行同股同权同利,公司股东按股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4.兼并主体要在被兼并对象原注册地设立子公司,全部实现当地注册、当地开发、当地生产、当地经营、当地纳税。

5.积极鼓励具备条件的兼并重组企业上煤炭深加工和非煤产业项目、上市融资和引进资金、技术管理等。

三、政策措施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根据自治区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一)严格煤炭生产行业准入

一是新上煤炭生产项目必须同步建设转化项目及高新技术、装备制造等配套项目。煤炭转化项目原煤就地转化率必须达到50%以上,井工矿生产能力不低于120万吨,露天矿不低于300万吨。二是限制单一以扩大产能为主的低水平煤矿改造建设项目。三是支持参与兼并重组的煤炭生产企业进行以资源整合和产业升级为主的技术改造。四是推行煤炭生产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最低生产规模为300万吨。

(二)支持兼并企业上大项目、好项目

支持兼并重组后的煤炭生产企业申报立项和协助争取煤炭加工转化项目、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煤矿改扩建项目、煤矿新建项目、铁路外运通道建设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能源领域高新技术项目等;并在用水、用地、用电和二氧化碳排放指标等方面给予倾斜。

(三)支持兼并企业提升生产水平

支持兼并重组后的煤炭生产企业进行产业升级改造,支持有条件的煤炭生产企业进行资源整合。考虑到兼并重组后新形成的煤炭生产企业的实际,可对煤炭企业生产能力进行重新核定给予上报;优先保证兼并重组后八大集团的煤炭产品销售。

(四)兼并主体铁路运力安排优先

兼并重组新形成的煤炭企业列入重点运输保障范围。兼并重组后生产能力超过600万吨、尚未设立铁路运输户头的企业,经批准给予办理铁路运输户头申报手续。兼并重组后生产能力超过2000万吨的,优先申请办理铁路运力。率先完成兼并重组的企业,有序申报安排铁路运力。

(五)兼并企业资源配置优先

兼并规模超过500万吨以上,或相互兼并重组生产能力超过1000万吨的企业,可将其所属煤矿周边的空白区不超过其现有储量总和的20%预留给新形成的煤炭企业作为后备资源;通过兼并重组生产能力超过3000万吨或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煤炭企业,在全市已具备开发条件的规划区预留后备资源;兼并重组后达到“一个矿区一个主体开发”条件的煤炭企业,可将所在矿区内的空白资源预留为后备资源。优先为率先完成的企业配置资源,后续完成无资源可配的,不再配置。上述兼并重组后形成的生产能力不含通过能力核定所增部分。

(六)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

优先申报和争取国家煤矿安全改造项目等资金。兼并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给予税收优惠,具体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兼并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等规定执行。兼并主体注册地与被兼并对象原注册地可在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签订财税、地区生产总值产出等分成协议。

(七)拓宽企业投融资渠道

优先支持具备条件的兼并主体,通过上市、发行债券、股权转让等融资方式筹集发展资金。兼并主体要落实好金融债权,各类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在回购不良债权时要予以优惠。鼓励市内商业银行设立煤炭生产企业兼并重组专项贷款资金,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八)建立煤炭企业退出机制

被兼并对象主动申请退出煤炭生产领域的,进入自治区矿业权交易市场,依法进行交易。对不积极参与重组的企业,不新增资源,不增加铁路运力,不审批煤炭建设项目。到2012年6月底,凡达不到最低生产规模的煤炭企业和不参与兼并重组的煤矿,一律不予办理工商营业执照、采矿权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年检及延续。

(九)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各旗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煤炭生产企业兼并重组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兼并主体要切实承担起被兼并对象煤矿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坚决杜绝和防止兼并重组过程中因安全管理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

四、实施步骤

(一)全市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从2011年开始,到2012年6月底结束。2011年上半年为准备阶段,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报自治区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审批;2011年下半年至2012年6月底为实施阶段,按照自治区批准的工作方案,全面组织实施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原则上要求到2011年底大集团的兼并重组工作要结束,2012年6月底全市的兼并重组工作要全面完成。

(二)各旗区要按照批准的方案和保留的企业首先确定各自的兼并主体和被兼并对象;其次组织重组矿井签订重组协议,组织指定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再次督促兼并主体企业办理申请注册、建立机构和规章制度等。

(三)伊泰、汇能、伊东、满世、乌兰、蒙泰、特弘等八大集团的兼并重组方案由市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审核;其他煤炭企业的兼并重组方案由牵头企业所在旗区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确定,兼并重组方案旗区间有争议的由市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裁定。

(四)我市煤矿的二次资源整合工作,申请自治区有关部门按照推进煤炭企业兼并重组的工作要求,加快整合工作的办理进度,争取在2011年底前完成资源整合审批,确保煤炭企业兼并重组任务如期完成。

(五)为推动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顺利完成,申请自治区有关部门加快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的变更,简化工作程序,确保2011年底前完成相关证照的变更。

五、组织领导及工作要求

(一)组织领导

成立市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下称市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廉 素 代市长 副组长:李世镕 副市长

王 峰 副市长

李国俭 副市长

成 员:郭成信 市煤炭局局长

韩昀祥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温建华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包生荣 市财政局局长

赵文亮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

高林智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杨 林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袁志刚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张占林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

王贵卿 市地方税务局局长

牛宏军 市国家税务局局长

张瑞庭 鄂尔多斯煤监分局局长

蔺 健 东胜区区长

吉格定 达拉特旗旗长

祁.毕西勒图 准格尔旗旗长

云卫东 伊金霍洛旗旗长

尚志强 鄂托克旗旗长

石文奎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

市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煤炭企业兼并重组领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煤炭局,负责市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处理和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牵头组织协调工作。办公室主任郭成信(兼),办公室副主任魏凤英(市煤炭局副局长)、牛忠亮(市煤炭局副局长)、于建英(市煤炭局副调研员)。各旗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加强本旗区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组织领导,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为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创造条件,推动本旗区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有序进行。

(二)工作要求

1.兼并重组工作以各旗区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各旗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旗区煤炭企业兼并重组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好组织领导和宣传发动工作,加强舆论宣传,明确此次重组着重于企业做大做强,不涉及所有制结构调整。积极营造有利于煤炭企业兼并重组的氛围,确保高质量、按时限完成煤炭产业的兼并重组工作,促进全市煤炭工业的又好又快发展。

2.涉及地方煤炭企业兼并重组的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旗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建立一站式服务的要求,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建立部门协调机制,积极配合各煤炭企业推动兼并重组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部门职责与分工,在兼并重组企业提出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行政审批和证照变更等工作。

3.各旗区要切实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兼并重组主体企业要认真贯彻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按照企业改组改制要求,积极稳妥处理职工的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相关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解决好企业兼并重组中存在的问题,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第五篇:内蒙古自治区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方案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

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方案的通知

内政发〔2011〕32号2011年5月10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方案

煤炭工业是我区的重要支柱产业。近年来,全区煤炭产业进行了大规模、强有力的调整、升级和优化,通过整顿关闭、资源整合,淘汰了一大批规模小、技术水平低、资源浪费严重、安全无保障的小煤矿。全区煤矿数量由2005年的1378处减少到2010年的551处,平均单井产能由2005年不足14万吨提高到140万吨,资源回收率由2005年不足20%提高到60%,机械化生产水平提升到90%以上,30万吨以下矿井退出市场,原煤百万吨死亡率由2005年的0.5稳定在目前的0.05左右,原煤产量由2005年的2.6亿吨增至2010年的7.87亿吨。煤炭工业生产、安全水平居全国前列。

为进一步提高全区煤炭工业集中度,提升煤炭工业产业化水平,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46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思路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结构调整为主线,在巩固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整顿关闭成果的基础上,加快推进企业兼并重组,夯实煤矿安全生产基础,构建和发展大型煤炭产业集团,进一步促进煤炭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建立安全生产保障程度高、资源回收率和综合利用效率高、经济效益好、综合竞争力强的新型煤炭工业体系。

(二)基本原则

坚持集约发展原则。以资产为纽带,以股份制为主要方式,鼓励和支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提高煤炭生产的集约化发展水平。

坚持规划先行原则。新矿区原则上一个矿区由一个主体开发,现有矿区由大型企业兼并重组小型企业。将兼并重组和资源整合结合起来,减少开发主体,逐步实现集中开发。

坚持市场化运作原则。尊重企业意愿,兼顾各方利益。通过政策引导、政府推动、企业自愿、市场化运作的模式,推进煤炭生产企业兼并重组。兼并重组后的煤炭生产企业要形成一个法人治理结构,一个安全责任主体。

坚持积极稳妥原则。在矿区开发规划指导下,积极稳妥推进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成熟一个,发展一个,注重兼并重组实效。

坚持安全生产原则。加强以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为主的煤炭安全基础管理,认真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提高煤炭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三)发展目标

产能规模。“十二五”末期,全区原煤产量控制在10亿吨,其中120万吨及以上井工矿、300万吨及以上露天矿产能占总产能的70%。2013年底,全区煤炭生产企业最低生产规模为120万吨(有条件的地区可提高到300万吨),生产规模在120万吨以下的煤炭生产企业全部退出市场。

企业数量。2013年底,全区地方煤炭生产企业数量控制在80—100户(分盟市控制数见附表);通过兼并重组,在地方煤炭生产企业中形成1—2户亿吨级、5—6户5000万吨级、15—16户千万吨级的煤炭企业,形成营业收入超百亿元的煤炭企业20户,其中2011年底达到8—10户、2012年底达到15—18户。

装备水平。“十二五”末期,全区煤炭生产全部实现机械化开采。

安全水平。“十二五”末期,全区原煤生产百万吨死亡率继续保持全国领先水平。

二、方法和途径

(一)兼并重组范围

注册在自治区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煤炭企业。重点鼓励和支持地方煤炭生产企业的兼并重组。其中,自治区以引进项目方式配置煤炭资源的煤炭生产企业,在参与兼并重组时,要将项目和资源一并参与兼并重组。煤炭企业生产规模要以在自治区境内已形成的产能确定。

(二)确立兼并主体

各盟市根据下达的煤炭企业控制指标,综合考虑煤炭生产企业资产状况、生产规模、管理水平和产业化发展等条件确立兼并主体。其中,原煤生产能力在500万吨以上的企业,或已拥有至少一处井工矿单井规模在120万吨及以上、露天矿单矿规模在300万吨及以上,且三年内未发生10人以上重大事故、资产优良的企业,可优先作为兼并主体。鼓励区内有条件的大型国有企业参与兼并重组。

(三)兼并重组形式

以资源为基础,以资产为纽带,以股份制为主要方式,通过并购、转让、联合、控股等多种有效形式,开展煤炭生产企业兼并重组。

煤炭企业兼并重组主要由兼并主体兼并其它企业,鼓励大型煤炭企业联合重组。兼并重组后,新形成的煤炭企业要实现资源、资本、生产、安全、经营、组织等方面的高度有机统一。鼓励自治区内跨地区兼并重组,严禁设置地区障碍,兼并主体要在被兼并对象原注册地设立子公司。

三、政策措施

(一)严格煤炭生产行业准入

一是新上煤炭生产项目必须同步建设转化项目,以及高新技术、装备制造等配套项目。煤炭转化项目原煤就地转化率必须达到50%以上;井工矿生产能力不低于120万吨,露天矿不低于300万吨。二是限制单一以扩大产能为主的低水平煤矿改造建设项目。三是支持参与兼并重组的煤炭生产企业进行以资源整合和产业升级为主的技术改造。四是推行煤炭生产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最低生产规模为120万吨。

(二)支持兼并企业提升生产水平

支持兼并重组后的煤炭生产企业进行采掘机械化改造。支持有条件的煤炭生产企业进行资源整合。考虑到兼并重组后新形成的煤炭生产企业管理、生产、安全等条件发生变化的实际,可对煤炭企业能力进行重新核定。核定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区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

(三)优先安排兼并主体铁路运力

兼并重组新形成的煤炭企业列入重点运输保障范围。兼并重组后生产能力超过1000万吨,尚未设立铁路运输户头的企业,经批准赋予铁路运输户头。兼并重组后生产能力超过2000万吨的,优先满足铁路运力。按照兼并重组后煤炭生产企

业的外运需求、铁路运能总量,具体制订铁路运力保障计划。率先完成兼并重组的企业,优先安排铁路运力。

(四)支持兼并企业资源配置

兼并规模超过500万吨以上,或相互兼并重组生产能力超过1000万吨的企业,可将其所属煤矿周边的空白区按不超过其现有储量总和的20%预留给新形成的煤炭企业作为后备资源;通过兼并重组生产能力超过3000万吨或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煤炭企业,在全区已具备开发条件的规划区内预留后备资源。兼并重组后达到“一个矿区一个主体开发”条件的煤炭企业,可将所在矿区内的空白资源预留为后备资源;优先为率先完成的企业配置资源,后续完成无资源可配的,不再配置。上述兼并重组后形成的生产能力不含通过能力核定所增部分。

(五)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

自治区相关政策性资金向兼并主体倾斜,优先申报和争取国家煤矿安全改造项目等资金。兼并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给予税收优惠,具体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兼并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等规定执行。兼并主体注册地与被兼并对象原注册地可在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签订财税、地区生产总值产出等分成协议。

(六)拓宽企业投融资渠道

优先支持具备条件的兼并主体,通过上市、发行债券、股权转让等融资方式筹集发展资金。兼并主体要落实好金融债权,各类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在回购不良债权时要予以优惠。鼓励自治区内商业银行设立煤炭生产企业兼并重组专项贷款资金,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七)建立煤炭企业退出机制

被兼并对象主动申请退出煤炭生产领域的,进入自治区矿业权交易市场,依法进行交易。对不积极参与重组的企业,不新增资源,不增加铁路运力,不审批煤炭建设项目。

(八)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各地区要高度重视煤炭生产企业兼并重组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兼并主体

要切实承担起被兼并对象煤矿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跨地区兼并重组的煤炭生产企业,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明确安全监管、监察责任。坚决杜绝和防止兼并重组过程中因安全管理缺位、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

自治区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兼自治区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煤炭企业兼并重组领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煤炭工业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具体包括:组织专家论证各盟市的工作方案,提出初审意见上报领导小组审批,履行兼并重组煤炭生产企业、资源整合煤矿以及产业结构调整项目方案的论证和审批职责,协调跨盟市间的兼并重组等。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根据职责制订配套措施,依据批准的方案,履行各自职责,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为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创造条件。

(二)明确责任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兼并重组工作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集体民主决策本行政区域内煤炭企业兼并重组的业主选择及重组方案确定。自治区将项目审批与重组工作挂钩联动。

(三)有序实施

全区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从2011年开始,到2013年底结束。

2011年上半年为准备阶段。自治区相关部门制订配套政策。各盟市制订具体工作方案和分计划,确定兼并主体和被兼并对象,强化工作措施。自治区审批各盟市工作方案。

2011年下半年至2013年为实施阶段。各盟市按照自治区批准的工作方案,全面组织实施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指导组,指导各地区的兼并重组工作,协调解决兼并重组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凡被确定为兼并主体企业在两年内没有实质性兼并重组工作的,按程序应取消其兼并主体资格。

2014年上半年,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检查验收组,检查和验收各盟市兼并重组任务目标完成情况,总结全区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

(四)维护稳定

各地区要切实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兼并重组主体企业要认真贯彻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按照企业改组改制要求,积极稳妥处理职工的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相关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解决好企业兼并重组中存在的问题,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五)跟踪考核

各地区、相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确定的目标和原则,认真组织实施,健全和完善规划实施的监督机制,实行日常督促、考核、中期评估和终期总结,将实施情况纳入地区、部门考核体系。

(六)做好宣传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深入宣传调整煤炭工业结构,开展煤炭企业兼并重组的重要意义,明确此次整合着重于企业和煤矿做强做大,不涉及所有制结构调整的任务。宣传煤炭企业兼并重组的先进经验和成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加强兼并重组后煤炭企业的税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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