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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包工程反违章管理探讨
编辑:雨声轻语 识别码:15-846832 6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2-24 23:00:21 来源:网络

第一篇:外包工程反违章管理探讨

外包工程反违章管理探讨

摘 要:由于外包工程队伍的人员结构、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安全意识和对施工现场的熟悉程度也不同,使得对外包工程队伍的安全监督尤为重要,加强外包工程队伍的反违章管理,是安全监督的基础,本文论述了如何加强外包工程反违章管理,保证外包工程可控、在控,保证外包工程安全、有序、顺利进行。关键词:外包;工程;反违章;管理 1 外委工程队伍的特点

外委工程队伍承担着企业的设备改造和急、难、险、重等工作。对于设备改造队伍,一般是由电建公司或设备制造厂承担,他们具有一定的技术水平和专业知识,在很多企业进行过改造工作,人员组成以技术骨干为主,也有部分壮工,人员素质相对较高。但由于在很多企业工作过,对一些工作有个人的观点,各企业的管理制度和方法也不同,造成对本企业的管理制度有异议,加之想急于开展工作完事后回家的心理,部分人员在工作中存在一些抵触情绪,如在执行作业文件时,认为自己相同工作在各企业干了很多,是很成熟的经验,对制度、文件执行力不强,不能很好的按照制度要求进行工作,存在违章现象。

承担急、难、险、重等工作的外委队伍,他们从事的是重体力劳动和相对危险的特种工作,人员的组成是由少数技术骨干和大部分壮工组成,工作的技术含量不高,有些是农闲时的当地农民,他们农忙时在家务农,农闲时到企业打工,安全意识差,对企业的规章制度不熟悉,不了解生产系统,对危险点也不了解,是企业安全生产的隐患,如变电站架构防腐人员,从事的是高空作业,而且是在变电站这种重要、危险的环境工作,施工中容易出现走错间隔、高空坠落、设备损坏等情况。

由于项目所在单位有时并不是工程发包单位,施工单位未必听从项目所在的单位安全劝导,对现场违章行为的制止有时要等到有关的会上才能协调解决,安全管理滞后,缺乏管理力度,不能满足现场施工安全需要。这种情况最严重表现在年终检修单位为抢时间、赶进度,或者高空交叉作业,多工种、多单位混合作业的情况,如果违章行为得不到及时制止就可造成祸害。2 外委工程队伍管理方法

XXX分厂设备部对于外委工程队伍按照“谁发包,谁负责”、“谁准入,谁负责”和“为谁服务,谁负责”的指导思想,成立了由部长、点检长和负责外包工程项目的点检员组成的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系统,同时按照塔电生产部的具体要求,建立了自上而下的安全监督保障体系,把凡事有章可循、凡事有据可查、凡事有人负责、凡事有人监督的“四个凡事”全面贯彻到外包工程管理中,以强化外委施工队伍准入制度为切入点,以生产现场施工严格管理、严格考核为手段,并将安全点检理念引入外包工程安全管理中,确保外包工程管理到位,坚决杜绝“以包代管”现象。

根据XXX分厂的具体情况,电气点检在外委队伍管理方面探索出了“提高服务意识,深化危险分析,严格现场考核,保证施工安全“的管理理念,保证了外包工程的顺利进行。变电站预试工作的施工队伍是专业队伍,电气点检针对施工特点,从外包队伍入厂管理入手,帮助办理入厂手续,进行安全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对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安全环境交底,保证外包人员了解本企业安全规章制度,现场有哪些不安全的情况,本次工作的安全隐患在哪里。在施工过程中严格管理,要求高空作业时设专人指挥,高空作业不少于两人进行,高空作业安全工器具使用前设专人检查,施工时保持高空作业人员与地面人员联系畅通。点检员始终在现场进行安全监督工作,对人员配置、安全工器具的使用情况和作业环境全程监督,虚心听取施工人员好的建议,对反应的情况积极配合落实,团结合作顺利完成了预试工作。

第二篇:反违章管理

安全心理学在反违章管理中的应用

摘要:安全心理学在安全管理方面有很广泛的应用,本文主要论述其在反违章管理中的应用。在煤矿实际工作中,由于煤矿工人受教育程度相对较低,因此存在难管理的问题,需要管理人员利用经验以及有效的办法使员工在日常生产中做到“安全第一,生产第二”。管理人员应积极研究职工的心理,想出对应办法,在反违章管理中针对具体的事例,进行有效的解决,为保障安全生产做出应有的贡献。

所谓安全心理学,是研究人在劳动过程中伴随生产工具、机器设备、工作环境、作业人员之间关系而产生的安全需要、安全意识及其反应行动等心理活动的一门科学, 研究劳动中意外事故发生的心理规律并为防止事故发生提供科学依据的工业心理学领域。

人是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是安全管理的主体。健康的、良好的心理状态,对安全生产有积极的作用;反之,不良的心理状态,如怠慢、反抗、不满等不良态度,烦躁、紧张、恐怖、心不在焉等精神状态,偏狭、固执等性格缺陷对安全生产会造成负面影响。在导致事故发生的种种原因中,人的不安全因素是一种很重要的原因。要想搞好安全生产,防止事故发生,必须及时矫正各种影响安全的不良心理和纠正各种违章行为。这就要求我们研究并运用安全心理学,探索人的安全心理,从而减少人的不安全因素。

近年来煤炭企业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指导思想,在实践中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安全管理模式,安全管理水平普遍得到了提高。其次,通过常抓不懈的安全教育活动,特别是《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干部职工的安全意识明显增强。随着煤炭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职工队伍的综合素质得到了全面提升,为推进人本管理创造了良好的大环境,奠定了坚实基础。但是,对安全管理中的系统理论的探讨,我们和国外理论界还有不小的差距。在实际安全管理工作中,我们一般所进行的安全生产管理,多停留在安全规章制度、措施办法的执行,安全防护用品的使用,上级安全检查的过关上。虽然绝大多数用工单位都进行了“三级安全教育”,但很多都是流于形式,并没有真正做到“深入人心”。所有参加工程建设、产品生产的人员,从领导到一般员工,都可能由于心理方面的原因而酿成事故,所以,研究安全心理学是该引起注意和重视了。

以人的性格与事故之间的关系为例,安全心理学的研究表明:粗心的员工,容易导致观察失误;工作马虎的员工,注意力往往不集中;自以为是的员工,往往工作麻痹大意,容易出现过失行为;性情急躁者,冲动性强,缺少耐心,易违规操作,对可能出现的危险,常抱侥性心理;以自我为中心的员工,缺少合作与团队精神,常不顾他人安危;不能控制自己情绪者,操作行为易受现场情景所影响,有时会有冒险行为。因此,注意研究包括人的性格、情绪、心态在内的各种心理活动,是安全生产管理活动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安全心理学的研究和应用已经十分广泛。从业人员的选拔(即职业适宜性检查)、机器的人体工程学设计、开展的安全教育和安全宣传、以及培养安全观念和安全意识等都有

安全心理学的影子。在国外的公交系统中,有一种专门对人的生物钟进行测试的仪器,通过科学分析,人的体力、情绪和智力是起伏变化的,它们各有自己的高潮期和低潮期。在高潮期与低潮期相互转移的“临界期”间,由于机体内部发生剧烈变化,往往注意力不集中、心不在焉,所以容易出差错。如果在临界期内多加注意,即可避免事故的发生。所以,有些国家根据测试规定每个月都有若干天数不允许司机上路,就是因为这几天人的周期性精神状态不良,对交通安全有着潜在的威胁。

在安全管理活动中,要通过研究分析广大职工的心理,了解他们在各自岗位上的需求和愿望,预测他们的工作行为,及时发现和分析不安全因素、事故隐患,从而从心理学的角度提出切实有效的安全教育措施、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真正做到以人为本,确保安全生产。由于劳动对象和工作环境的特殊性决定,煤矿成为事故多发行业。近年来,国家和企业越来越重视安全投入,应该说,大多数事故的原因并非物质的原因。据了解,202_年煤矿死亡6434人,其中由于“三违”直接造成的事故高达2539起,死亡4102人,占全国煤矿死亡事故起数的61.3%和总死亡人数的63.8%。现在工业事故的研究表明,85%~95%的事故原因与人的因素相关。我们在某矿做过一项调查分析,恰恰与这个比例相吻合。这足以证明,如果把人、机、环境当作安全管理系统中的要素,那么,人是主要要素。既然生产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人,更确切地说是人的不安全行为,因此,研究人的行为规律,以激励安全行为,避免和克服不安全行为,显然对预防事故是有着重要作用和积极意义的。从这个角度说,组织行为学做为一种理论恰恰与员工安全管理这个实际有一个公共 切点:组织行为学是运用心理学、社会学等相关学科知识,采用系统分析的方法,研究一定组织中人的心理和行为规律,从而提高管理者对本组织及其成员行为的预防、引导和控制能力,以便有效实现组织(安全)目标的科学。把组织行为理论导入安全管理,可以使我们更好地了解和预测员工的行为,并在此基础上采取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控制不安全行为,激励安全行为,进而实现安全目标。

按照美国心理和行为学家马斯洛需要层次理论,安全是人类最基本的要求之一,没有安全保障其它什么都没有意义。由此,从理论到实践我们可以得出一条定理:所有员工都是不愿意出事故的。既然如此,为什么明明预料到违章可能造成事故或受到处理,为什么还要去违章?对此,心理学理论可以为我们提供违章心理依据。大致上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堕性心理。这是人类与生俱来的本性之一,著名管理学家道格拉斯.麦格雷尔的X理论假设就是以此为出发点的。我们可以这样说:堕性是先天的,勤奋是后天的,需要漫长的培养和教育过程。因此,我们可以理解,接受后天教育越多的人越勤奋,接受教育越少的人原始堕性越明显。202_年中国煤矿安全数字报告显示,202_年煤矿死亡6434人,其中农民工2269人,临时工1628人,合同工2396人,而正式工仅为132人,仅占死亡总人数的2%。很显然,在煤矿井下一线工作的员工受教育的时间是较少的,受教育的程度是较低的;还有一部分人从大山里走出来,真实的文化程度不过高小水平,有的甚至是文盲,那种原发堕性依附和潜伏在人的身上,并没有因工作环境的改变而改变,特别是在井下黑暗的作业环境和无人监控的情况下,堕性就会凸显。比如有的人为了少走几步路,违章抓车造成事故;有的为图省劲违章用绞车钢丝绳拽材料,结果钢丝绳被拉断后弹伤身体,有的违章用电溜运料;有的该用手操作的却用脚操作等等。所有这些本质上都与原发堕性息息性相关。

2、自私心理。这是人类以及各类生物与生俱来的另一个本性,中国自古以来就有“性恶论”与“性善论”之争,现代研究表明,人的本性是自私的,否则就没有必要进行后天的所谓集体主义、助人为乐等方面的人文教化。“科学管理之父”泰勒的“经济人 ”假设,正是以人的自私本性为前提的。著名经济学家斯密的理论理论源点就是:追求个人利益,是人类一切活动的根本,是人的本能要求,使人的天性。因此,从逻辑上说,自私是一个中性词,它本身并不是很坏,而且在某种意义上有助于人类的发展和进步。但是人类追求个人利益的自私与自私心理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而自私心理无疑是具有破坏性的。精神分析创始人费洛伊德认为:在本质上,一个人只追求自己的利益和目标,它按照快乐的原则操作,不顾后果,寻求即刻的满足。这就是所谓行为规律中的“本我律”。实际上就是自私心理在个体行为中的表现。很显然,人的本性中的这种丑陋无需掩饰,人人都有。但是人们在行动中并非时时暴露,而是当教化不足、自制力较低、特别是在诸如黑暗井下工作环境,失去社会监视或单人操作,失去群体监督的情况下,常常得以暴露出来,在事故分析中,我们可以把员工的违章与其本人追求的快乐原则相联系。比如:为追求收益,就要追求效率,为了追求效率就冒险违章;为了尽快完成井下工作,早一点上井,工作上急功近利,造成违章。202_年上半年,我们有一位员工为了图自己工作方便,甚至敢于私自改动瓦斯闭锁,使装置处于失灵状态,致使包括本人在内的现场员工置于危险境地。可以肯定,所有个人或组织的故意违章,其根据都是利益驱动,都不同程度地表现着人本能中的自私心理。

3、从众心理。从众心理是人的堕性本能的派生物。别人怎么干我就跟着干,随波逐流,不愿意劳心费力地另辟溪径。科学家曾进行过有趣的毛毛虫试验:在一个封闭的玻璃器皿内的顶端放了一些食物,然后放进一群毛毛虫,结果毛毛虫排成一队总是按照第一个虫子的轨迹爬行,周而复始,最终因未找到食物而全部饿死。在这个过程中,只要有一只毛毛虫不去从众,而是另辟溪径,就可能找到食物,从而救活这个群体,这就是所谓的毛毛虫现象。一般来说,每个人都不愿意自己的行动与团队或群体相悖,对此,美国心理学家阿希曾经以大学生为对象,做过一次从众实验,结果发现,37%的大学生为了“从众”而放弃了自己的正确判断。试想,美国人是很讲独立人格的,而且实验的对象是正在接受高等教育的大学生,连这些人都尚且如此,更何况受教育的程度较低的井下工人呢?调查发现,许多员工违章操作都是看见别人这么干,自己也就从众,久而久之就成为一种氛围。但是对于没有经验的违章者来说,出现事故的几率要比有经验的违章者大得多。比如,过去下班的员工为了抓时间早上罐,大多数人都抓煤车,有的人在毫无经验的情况下也盲目从众,结果往往发生伤亡事故。后来,为解决这个问题,煤矿都采取了包括直接除名在内的硬性措施,制止了违章抓车。现在已经形成了新的良好氛围,抓车伤人事故已经基本杜绝。大多数人不抓车了,那么,想抓的人也就从众了,这也是一种健康的从众心理。

4、习惯心理。习惯心理是人类堕性本质的另一派生物。如果说,从众心理是与空间相联系;那么,习惯心理就与时间相联系了。有些违章行为一辈一辈的传下来,徒弟继承了师傅的作法;也有些是自己长期这么干的,很难自觉改变。我们有一个单位正在接受上级安全检查,在此之前单位领导一再向员工强调千万不要违章,否则会撞在“枪口”上。结果还是有位员工违章用溜子运料,当场被上级检查人员发现。事后分析事故时,这位员工说了一番十分经典的话:我知道不该在这时候违章,但是平时这样做惯了,一时没改过来。这就是习惯。我们在调查中了解到,在井下现场操作中,习惯性违章比较普遍,有些违章司空见惯,没有人觉得不对,甚至于领导下井也不会产生违章的感觉,而大量和长期的习惯性违章行为,不可能不造成事故。

5、侥幸心理。这种心理在人们的潜意识中普遍存在,只不过程度不同而已。问题在于:单个的违章行为并不必然造成事故。有人统计: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概率只有十万分之一;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的概率仅有二十万分之一,而恰恰是这种较低的事故几率才造成了较强的侥幸心理和大量的违章行为。事故几率和侥幸心理之间存在着反比关系,如图1所示:当事故几率等于100时,侥幸心理几乎等于零,比如,谁都知道,下井时从井口往下跳要比等罐省时省力,但是谁都不会侥幸地往下跳,因为那样做死亡的几率几乎100%;但随着

事故几率的下降,侥幸心理逐渐上升,特别是当事故几率接近零时,侥幸心理则达到极限。即:当侥幸心理不存在(等于零)时,事故几率也等于零;随着侥幸心理的逐步强化,事故发生的可能也就逐步上升。

从实际上看,很多事故反思起来,不少当事者都表现了“悔不当初”的心情,如果没有侥幸,许多事故可能就不会发生。

上述五种心理因素,是员工“三违”现象的基本心理状态。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第一,它不是全部心理过程,除了上述心理之外,还有其它心理过程,如麻痹、逞能、表现欲强等等;第二,任何一起具体的违章行为,往往不是一种心理过程,而是各种复杂的心理交织在一起共同起作用,我们分开来叙述只是出于逻辑和表述的需要而已。

那么如何培养员工的安全心理?

首先要教育员工在生产工作中认真负责,自觉遵守安全工作规程,在头脑中建立起“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安全生产理念和岗位责任意识,关注安全,关爱生命,在工作中及时发现并消除威胁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的隐患,将“三级控制”(即企业控制重伤和事故;车间控制轻伤和障碍;班组控制未遂和异常)落实到每一项操作、每一个动作之中,安全、优质、高效地完成各项生产任务。

其次,在做好安全技术培训的同时,也要对员工进行安全心理学基础知识培训,培养员工良好的安全心理素质。在日常生产工作中,还要注意调节员工的心理状态、稳定的情绪投入生产。

应用安全心理学理论,对员工进行安全心理学的培养,要采取因人而异的方法,紧密地与员工的生产岗位、工作性质和员工性格特点结合在一起。要通过安全心理学的讲座、谈心、观看安全教育录像片、安全知识竞赛、安全主题演讲会、安全板报、事故预想、危险点分析等有效的教育方式,培养员工的安全心理,使其不断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将安全工作规程和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变为职工的自觉行为。

第三篇:反违章管理实施细则

反违章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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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3 1 总则„„„„„„„„„„„„„„„„„„„„„„„„„„„„„„„„4 组织机构„„„„„„„„„„„„„„„„„„„„„„„„„„„„„„4 违章的分类与管理„„„„„„„„„„„„„„„„„„„„„„„„„„5 4 违章处罚„„„„„„„„„„„„„„„„„„„„„„„„„„„„„„8 5 附录A 常见典型违章事例 „„„„„„„„„„„„„„„„„„„„„„16 附录B 离岗培训的条件 „„„„„„„„„„„„„„„„„„„„„„„16

前言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进一步强化遵章守纪意识,营造规范的作业氛围,使反违章工作达到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1总则

1.1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进一步强化遵章守纪意识,营造规范的作业氛围,使反违章工作达到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特制定xxx公司《反违章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1.2管理人员和员工实行“双向”监督,做到层层抓、层层保。

1.3反违章工作要克服以罚代管和只管不罚,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查、有人监督、有人负责、重奖重罚。

1.4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员工的反违章技能和“三不伤害”能力。牢固树立“违章就是事故”和“反违章是员工基本技能”的理念。

1.5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公司员工及参加我公司施工作业、参观、实习等所有外来人员。2组织机构

2.1反违章是安全生产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有效的反事故措施,是一项长期的、艰苦的工作。为此,公司成立反违章领导小组,负责反违章的组织领导工作。组长:总经理

副组长:生产副总经理

成员:各副总工程师;安全监察部、生产管理部、技术委员会、人力资源部、党群工作部、运行部、燃化部、检修公司部门主任。

2.2各部门、班组要成立反违章领导(工作)小组,由部门、班组的行政、党、工会、技术和安监人员组成,安全第一责任者任组长,安全员负责部门、班组的考核、统计、汇总、上报、记录,填写违章档案和建立、曝光等工作。2.3反违章领导(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如下:

2.3.1负责组织修订反违章管理实施细则、奖惩办法等制度。2.3.2协调解决消除装置性违章所需人、财、物。2.3.3协调解决反违章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2.3.4检查反违章工作开展情况,总结经验,提出改进措施。2.3.5讨论反违章工作的重大奖惩事项。

2.4反违章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安监部,安全监察部主任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职责如下:

2.4.1负责本单位反违章领导(工作)小组的日常管理工作。2.4.2负责违章检查、考核工作。

2.4.3负责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反违章工作检查活动。

2.5各级反违章领导(工作)小组,要时时处处尽职尽责,保证反违章网络活动的正常有效运转。工作要做到:凡事有人负责、凡事有章可循、凡事有据可查、凡事有人监督。2.6综合产业各公司应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严格执行。定期检查、汇总反违章工作情况报安监部。3违章分类与管理 3.1违章的分类与管理原则 3.1.1违章现象分为四类: 3.1.1.1作业性违章。3.1.1.2装置性违章。3.1.1.3指挥性违章。3.1.1.4管理性违章。

3.1.2从违章者本人的安全技术素质与思想、心理、习惯等角度,违章又可以分为偶然性违章和习惯性违章。

3.1.2.1偶然性违章主要是由于缺乏安全技术知识或心理、身体、客观环境的意外诱发所致。

3.1.2.2习惯性违章是顽固守旧的不良作业传统和工作习惯,违犯安全工作规程的工作状况。

3.1.3对发现的各类违章,都要按教育、曝光、处罚、整改四个步骤进行处理,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分析,找出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并落实防范措施。

3.1.4公司违章曝光栏设在公司厂务公开栏内,张贴违章者的姓名和处罚决定,并在决定中说明所违反规程的条款;部门曝光栏由部门安全员负责设立并及时更换内容。3.1.5安全监察部负责对公司反违章管理工作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同时受反违章领导小组的监督和考核。

3.1.6生产管理部是公司装置性违章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反装置性违章的措施和计划,同时受反违章领导小组和安全监察部的监督和考核。3.2反作业性违章

3.2.1作业性违章指在电力工程设计、施工、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家、行业以及公司所颁发的各项规定、制度及反事故措施,违反保证安全的各项规定、制度及措施的一切不安全行为。

3.2.2各级领导要树立“爱护员工、保护员工”的观念,教育员工正确认识作业性违章的危害性,提高职工遵章守纪的自觉性。

3.2.2.1加强正反两方面的安全教育,通过各种有效的宣传形式,如举办安全讲座、安全演讲比赛、安全知识竞赛等进行正面教育,同时采用事故案例、违章者的现身说法等进行形象生动的安全教育,使员工认清违章一害自己、二害家庭、三害集体,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3.2.2.2经常发动群众自下而上地探讨作业性违章的各种表现。

3.2.2.3各级领导要了解掌握下列作业性违章者的心理状态,及时进行教育和监督。1)不信规程信经验,认为违反安全规程也不会造成事故; 2)口头上承认规程重要,但无人监护时往往随意作业;

3)图省力、嫌麻烦、贪图方便、沿袭旧的不良习惯,导致违反安全规程、规定; 4)因赶工期,贪图“快”、“捷”的念头导致忽视安全,自觉不自觉地违反安全规程、规定、措施等要求;

5)因事先准备不充分、仓促作业而违反安全规程;

6)因配合不好、交待不清、作业者想当然而造成违反安全规程; 7)因工作简单、分散、零星,作业者怕麻烦,违反安全规程; 8)因作业前情绪不好或心猿意马而违反安全规程;

9)长时间不良的习惯做法,导致不适应安全规程的约束而违反安全规程;

10)作业者素质不高,不了解安全规程,不具备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自我防护能力不强,不自觉地违反安全规程;

11)工作负责人违反安全规定,直接参加工作班作业。

12)在重大技改工作中,技术方案考虑不周,违反有关反事故措施规定,不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3.2.3各车间、班组应按违章的定义,结合实际,制定出作业性违章的范例和表现;组织员工学习作业性违章范例和表现,并纳入每年安规考试内容。

3.2.4反作业性违章,要实行分层负责,分层考核,一层保一层,一层考核一层。3.2.5各级人员发现作业性违章,必须立即制止,对严重违章者都有权停止其工作,并报告有关领导处理。3.3反装置性违章

3.3.1装置性违章指工作现场的环境、设备、设施及工器具不符合国家、行业、公司有

关规定及反事故措施、不能保证人身安全的各项规定及安全技术措施的要求,而存在的的一切不安全状态。

3.3.2各级生产技术人员根据其安全职责及有关规范标准,制定出各种工作的安全措施和劳动保护技术措施,使反装置性违章有章可循。安全监督人员严格按照规范标准和技术、安全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3.3.3反装置性违章要实行全过程管理,在设计、订货、施工、调试、验收等阶段严格把关,杜绝新的装置性违章出现。

3.3.3.1保证国家、行业和公司颁发的技术规程、技术规范、安全规程、反事故技术措施在设计、施工过程中贯彻执行。下列装置、设施、措施应符合专业设计、技术规程和反事故技术措施要求:电气防误闭锁装置;防止锅炉、压力容器爆炸和炉膛灭火放炮措施;电缆防火、阻燃措施;油系统、油区等防火防爆和消防措施;输煤系统、制粉系统防火防尘措施;防触电、高处坠落和机械伤害等措施;防酸碱腐蚀和六氟化硫防毒措施;防噪音、高温措施;现场安全防护设施;输变电设施防污闪措施;

3.3.3.2在施工、调试时应严格按设计图纸、技术规范、工艺规范组织和进行施工调试;若设计与现场实际或最新规程不符的要及时变更设计。

3.3.4查禁装置性违章是各级专业技术人员、设备主人和安全监督人员的职责。3.3.4.1专业技术人员、设备主人主要检查设备的状态、安全技术措施是否得到正确执行,包括安全防护设施、作业场所环境、施工工器具和设备、脚手架等是否满足了安全技术措施的要求;

3.3.4.2各级安全监督人员主要履行监督职责,检查有无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检查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设备主人是否履行了职责,检查现场安全措施、安全防护用品、安全工器具、作业场所环境等是否符合规程要求。

3.3.5运行人员发现装置性违章应联系检修处理,检修人员应及时安排消除。3.3.6检修后验收工作,工程技术人员要把装置性违章作为否决条件。

3.3.7由生产管理部牵头、安全监察部监督并参加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装置性违章进行监督性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检查由生产管理部下发整改计划。3.3.8装置性违章的消除

3.3.8.1危及人身、设备安全的装置性违章,责任部门在接到整改通知单后,立即组织消除;一般性装置性违章由生产管理部在月度计划中安排消除;需要花费较大财力、物力或需要变更设备布置的装置性违章,列入计划消除;

3.3.8.2在特殊条件下,不能满足规程要求的装置性违章,因设备结构、布置难以消除的,应采取以下措施:生产管理部提出装置性违章确实无法整改的技术论证分析报告,生产副总经理批准;针对存在的装置性违章制定相应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编入有关规程制度,把它列为危及人身、设备安全的“危险点”,并报安全监察部备案。3.4反指挥性违章

3.4.1指挥性违章是指各级领导直至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许可人、施工负责人等,违反国家、行业、技术规程、条例和保证人身安全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劳动组织与指挥的行为。

3.4.2指挥性违章的主要表现: 3.4.2.1不按照规定进行指挥

1)各级领导现场指挥违反公司《安全工作规定》等规章制度的行为; 2)组织未经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人员参加电力生产工作。3.4.2.2该进行指挥的不指挥

1)不能针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薄弱环节布置制定有关措施; 2)对各种违章现象不制止、不考核;

3)对设备、设计存在的隐患不能及时指挥实施对应措施; 4)职权范围内的工作该作主的不拍板、不指挥; 3.4.2.3不该指挥的插手指挥

1)职责范围不清,凭兴趣插手职责范围以外的工作; 2)越权管理,代行下属人员的指挥权。3.4.3查禁指挥性违章的责任:

3.4.3.1查禁指挥性违章,安全保证体系与安全监督体系人人有责; 3.4.3.2各级领导发现下级违章指挥时必须立即制止;

3.4.3.3任何人接到违章指挥的命令时,必须抵制并越级报告;

3.4.3.4安全监察部、人力资源部、工会等部门要经常搜集群众对违章指挥的反映,并在反违章领导(工作)小组会上提出自己的意见并监督处罚的执行。3.5反管理性违章

3.5.1管理性违章指从事电力设计、施工、物资、生产工作的各级行政、技术管理人员,不按国家、行业、公司有关规定和反事故措施,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实际制定有关规程、制度和措施并组织实施的行为。

3.5.2管理性违章的主要表现: 3.5.2.1规定、制度不健全

1)不及时贯彻国家、行业、公司有关规定和反事故措施,不结合实际落实到设计、施工、生产工作中去;

2)设备已投入运行,仍未制定有关运行、检修、维护规程制度。3.5.2.2规定、制度不符合实际

1)制定的反措、安措计划不符合现场实际、不可操作或没能落实原国电公司颁发的二十五项反措要求;

2)设备变更后相应的规程、制度、资料没有做及时更改;

3)没有更改设计自行更改施工标准;更改设计、施工后未更改竣工图纸。3.5.2.3工作中不按照规定、制度执行 1)对违章不制止,不按照规定采取管理措施;

2)不能综合应用安全性评价、危险点分析等方法,对工作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科学分析,找出薄弱环节和事故隐患,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3)不能认真落实公司《安全工作规定》中的例行工作; 4)安全生产各种措施、计划资金不落实; 5)违章使用临时工;

6)不能及时公布有资格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的人员名单。3.5.3反管理性违章的责任:

3.5.3.1建立以生产副总经理为首的生产技术管理体系,明确管理岗位工作标准和责任,定期检查每个管理岗位工作质量,及时查禁管理性违章;

3.5.3.2制定管理岗位的工作标准和管理制度,按标准要求安排管理工作,完善管理岗位的考核制度;

3.5.3.3安全监察部负责管理性违章的监督、检查和考核。4违章处罚 4.1违章处罚原则

4.1.1作业性违章主体是直接作业人员和作业负责人;装置性违章的主体是设备主人和专业技术人员;指挥性违章的主体是生产指挥人员;管理性违章的主体是负责制定和落实规程、制度等的管理人员。

4.1.2查禁违章工作以自查为主,发现违章应及时纠正。

4.1.3反违章管理实行违章责任追究制,对违章当事人及其上级领导进行责任追究,对负有监督、监护、检查、验收不到位的责任进行追究。

4.1.4对违章行为进行分级处罚:班组长查出违章处罚违章者;车间查出违章处罚违章者及违章者所在班组负责人(工作负责人);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查出违章处罚违章者及违章者所在车间负责人;公司领导查出违章处罚违章者和违章者所在车间负责人,并联责分管职能部门负责人。

4.1.5对临时工及外包工的违章处罚可参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临时工及外包工违章联责处罚使用该临时工及外包工的单位和单位指派的工作负责人。

4.1.6因违章导致的异常、障碍及事故,按公司《安全生产考核标准》进行处罚。4.17违章未构成事故者,根据违章情节轻重,对违章责任者给予经济处罚、离岗培训、降低岗级和内部待岗的处分。4.2经济处罚

4.2.1每发生一次典型的指挥性违章、管理性违章、违章作业,处罚违章者400元;每发生一次一般性的违章,处罚违章者100元。

4.2.2对装置性违章,不按计划如期完成整改的,每处考核责任部门200元。4.2.3对各类违章的联责处罚,考核减半。4.3待岗

4.3.1一年内超过三次违章受到处罚者(不含联责处罚)待岗1个月,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恢复岗位。4.3.2 违章性质严重,行为恶劣,虽未构成事故,但对安全工作及社会造成重大影响者以及一年内因违章超过两次待岗者,给予待岗3个月处罚,待岗期间无违章行为,经考试合格后恢复岗位。

4.3.3违章待岗处罚期间,仍有违章行为待岗1年。4.6反违章奖励

4.6.1发现、制止或抵制违章,直接避免了设备事故和人身事故发生者,给予1000元以上奖励;

4.6.2对制止或抵制违章指挥的人员,给予200~1000元奖励;

4.6.3车间、班组间员工相互监督,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者、给予200元及以上的奖励。4.7违章罚款的管理

4.7.1扣罚的资金由公司财务部单列科目保管,由安全监察部管理使用; 4.7.2违章罚款原则上用于本公司的安全工作奖励;

附录A 常见违章事例 附录B常见典型违章事例 附录A:

常见违章事例

一.防触电类 1.作业性违章

(1)非电工从事电气作业或不具备带电作业资格人员进行带电作业;(2)电气倒闸操作,不填写操作票或不执行监护制度;(3)倒闸操作不核对设备名称、编号、位置、状态;(4)防误闭锁装置解锁钥匙未按规定保管使用;(5)使用不合格的绝缘工具和电气安全用具;

(6)装设接地线前不验电,装设的接地线不符合《安规》要求;

(7)设备检修不办理工作票或不执行工作监护制度,工作人员擅自扩大工作范围;(8)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参加检修工作,不进行监护或离开检修现场不指定代理人;(9)跨越安全围栏或超越安全警戒线

(10)使用电动工具金属外壳不接地,不戴绝缘手套;(11)电气设备检修,约时停送电;

(12)线路停电检修,未在工作地段两端装设完接地线就开始工作;(13)设备检修完毕,未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就恢复设备运行;(14)在带电设备附近进行起吊作业,安全距离不够或无监护;

(15)在电缆沟、隧道、夹层或金属容器内工作,不使用安全电压行灯照明或无人监护;(16)国家、行业、公司新颁发的规定和反事故措施没有落实到工程设计中去;(17)工程调试、试验项目遗漏;交接验收项目不全。2.装置性违章

(1)高压开关室的门不能从内部打开;

(2)现场低压开关设备护盖不全、导电部分裸露;(3)高压配电装置带电部分对地距离不能满足规程规定;(4)电气安全工具、绝缘工具未按规定进行定期试验;

(5)地线、零线的连接使用缠绕法,未采用焊接、压接或螺栓连接方法;

(6)变电站构架爬梯、刀闸操作把手抱箍、低位旋转探照灯外壳没有直接接地;110kV及以上钢筋混凝土构架上的电气设备金属外壳没有采用专门敷设的接地线;(7)高架吊车轨道接零后未做重复接地;(8)开关设备未使用双重编号;

(9)电气防误闭锁装置不齐全或不具备“五防”功能;(10)公用配电架、配电室缺少安全警示牌;(11)照明外线对地距离不足;

(12)电力设备拆除后,仍留有带电部分未处理。二.防高处坠落类 1.作业性违章

(1)高处作业不使用安全带或安全带未挂在牢固的构件上,焊工不使用防火安全带;(2)使用未经验收合格的脚手架,沿绳索、脚手杆攀爬脚手架、竖井架等;(3)在高处平台、孔洞边缘工作或休息时倚靠栏杆或在栏杆脚手架上坐立;(4)擅自拆除孔洞盖板、栏杆、隔离层或拆除上属设施不设明显标志并及时恢复;(5)搭乘载货吊笼;

(6)站在石棉瓦、油毡、苇箔等轻型、简易结构的屋面上施工;(7)凭借栏杆、脚手架、瓷件等起吊物件;(8)使用未按定期试验合格的登高工具;(9)梯子架设在不稳固的支持物上进行工作;

(10)绳梯未挂在可靠的支持物上,使用前未认真检查;(11)在雷雨、暴雨、浓雾、六级及以上大风时进行高处作业;(12)登杆前未认真检查爬梯、脚钉是否齐全完好;(13)高处作业不戴安全帽;

(14)穿破底鞋或带铁掌的鞋进行登高作业;(15)冬季高处作业无防滑、防冻措施。2.装置性违章

(1)使用的脚手架不合格;

(2)设备、管道、孔洞无牢固盖板或围栏;(3)高处危险作业区下方未装设牢靠的安全网;

(4)梯子端部无防滑装置,人字梯无限制开度的拉绳;(5)夜间高处作业或炉膛内作业照明不足;(6)临时爬梯材质不符合要求,挂靠不牢;(7)高建筑物临空面没有栏杆;

(8)深沟、深坑四周无安全警戒线,夜间无警告指示红灯;(9)厂房和其它生产场所吊装口四周无固定栏杆;(10)登高工器具不合格或未定期试验。三.防物体打击与机械伤害类 1.作业性违章

(1)进入现场不戴安全帽、戴不合格安全帽或安全帽佩戴不规范;

(2)高处作业人员不用绳索传递工具、材料,随手上下抛掷东西,或高处作业的工器具无防坠落措施;

(3)高处作业时,施工材料、工器具等放在临空面或孔洞附近;

(4)吊物捆扎、吊装方法不当。在吊物上堆放、悬挂零星物件,起吊未经验收合格的预制构件;

(5)在组装铁构件与构架时,将手指伸入螺孔进行找正;(6)层面板、联系梁串吊时,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7)使用不合格的吊装用具(机具、器具、索具);

(8)不执行起吊措施,设备超载运行或偏拉斜吊或吃力不均;

(9)在起吊物的下方、正在施工的高层建筑物、构筑物下方通过或停留;(10)擅自穿越安全警戒区;

(11)在推土(煤)机工作时,进入抓斗工作范围;(12)不走通行道,跨越皮带或在皮带上站立;(13)跨越输煤机、卷扬机等运转设备的钢绳;(14)运输机械未停稳或挪动时,人员上、下传递物件;

(15)运行中将转动设备的防护罩打开,或将手伸入遮栏内;戴手套或用抹布对转动部分进行清扫或进行其它工作;

(16)在机械的转动、传动部分保护罩上坐、立、行走,或用手触摸运转中机械的转动、传动、滑动部分及旋转中的工件;

(17)启动运输机械,没有进行联系,也没有启动警告铃;

(18)用吊头、抓头或其它载货设备输送人员;

(19)转动设备停运检修,未履行工作票手续和未采取防止误启动的措施;工作结束后未会同值班人员一起检查、确认工作人员撤离现场便启动设备;(20)脚手架上堆物超过其承载能力;(21)起重工作没有统一明确的指挥信号;

(22)非操作工操作起重设备(指专人操作的起重设备);

(23)没有使用或不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如使用砂轮、车床不戴护目眼镜,使用钻床、打大锤时戴手套等;

(24)未正确着装,在现场穿高跟鞋、凉鞋、裤头、背心、裙子等,女同志未将辫子或齐肩发盘在工作帽内。2.装置性违章

(1)立体交叉作业无严密牢固的防护隔离设施;

(2)高空作业、起重作业、深沟深坑、拆除工程等工作现场四周无安全警戒线;(3)脚手架未按规定搭设;

(4)起重机械制动、限位、信号、显示、保护装置失灵或有缺陷;(5)起吊索具、承力部件未经试验,或存在缺陷;(6)高处作业临空面未设防护栏杆和挡脚板;(7)设备、管道、孔洞无盖板或围栏。四.防火防爆类 1.作业性违章

(1)未接受爆破培训的人员从事爆破工作;

(2)在易爆、易燃区携带火种、吸烟、动用明火及穿带铁钉的鞋;(3)动火作业不办理动火工作票,油管道动火时不按规定接地线;(4)在油区使用铁制工具又无防止产生火花的措施;(5)对有压力、带电、充油的容器及管道施焊;

(6)焊接切割工作前,未清理周围易燃物,工作结束后,未检查清理遗留物;(7)在易燃物品及重要设备上方进行焊接,下方无监护人,未采取防火等安全措施;(8)在密闭容器内同时进行电焊、气焊工作,入口处无人监护;

(9)锅炉水压试验时,无关人员在周围逗留,人员站在焊接堵头对面或法兰侧面。锅炉启动升压过程中,在承压部件上继续作业;

(10)进入炉膛、汽包、油罐及其它储存化学药品、惰性气体的容器前,没有进行充分的通风;

(11)现场滤油无人看管,或无防漏防火的可靠措施;(12)未采取措施即对盛过油的容器施焊;

(13)未严格按规定要求存放炸药、雷管,无专人保管,领退料手续不严格,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在普通仓库内;

(14)消防器材挪作他用,不定期检查试验;

(15)在易燃、易爆区,工作人员不掌握相应的知识,不会使用消防器材。2.装置性违章

(1)易燃易爆区、重点防火部位,消防器材配备不全,不符合消防规程规定要求,且无警示标志;

(2)易燃易爆物品仓库之间的距离不满足防火规程的要求,无避雷设施;(3)燃油泵房等易燃易爆区内未装设防爆型电源开关及设备;

(4)氧气瓶、乙炔瓶及其它惰性气体、腐蚀性气体瓶等,安全防护装置不全,未定期检验,未按规定进行标识;

(5)进入易燃、易爆区的车辆无防护罩;(6)油罐、油管道接地不良,接头渗漏油;(7)现场无畅通的消防通道;

(8)消防水压力不足,未按规定设置消防水管及配置消防水龙带;(9)调度、办公楼及其他场所消防设施不符合有关消防规定。五 指挥性违章 允许、批准未经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从事电力生产工作; 没有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或重大项目没有组织安全技术措施的学习就组织从事电力生产工作; 未办理完工作许可手续,做完相应的安全措施,就允许工作人员从事电力生产相应工作; 工作票上的安全措施与现场实际不符,或安全措施不完善,不能保证从事工作人员、设备安全;5 强令员工违章、冒险作业; 6 违反规程规定,越权指挥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 允许批准购置未经国家权威部门鉴定和检测合格的安全工器具; 设备故障或异常运行后,领导者不组织进行分析,就豪无根据的下达处理意见; 9 领导者职权范围不清,凭兴趣插手职责范围以外的工作,或代行下属人员的指挥权; 10 设备、设计存在的隐患不能及时指挥实施对应措施。六 管理性违章 已运行的设备没有运行、检修规程; 没有按规定对现场规程、制度进行复查、修订、公布、印发; 没有按《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制定反事故技术措施计划; 4 制定规定、制度不符合实际,不具体,操作性不强,起不到指导生产管理的作用; 5 对各类装置性违章不及时组织消除; 设备变更或系统变更后,相应的规程、制度、资料没有及时进行修改,导致生产人员仍按原来的规定执行出现不安全事件; 7 不按照规定,自行变更设计; 工程结束后,未按规定提供正确的竣工图纸; 对上级颁发的反事故措施,不能按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10 不能按规定组织开展季节性安全检查; 不能按规定组织开展安全性评价自查评工作,查出的问题不制定整改措施计划,不组织消除; 不能综合应用安全性评价、危险点分析等方法,对公司和工作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科学分析,找出薄弱环节和事故隐患,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13 不能认真落实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中的例行工作; 没有按规定及时公布或调整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的人员名单; 15 不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完善设备检修、运行规程和管理制度,不能有效组织落实各项制度; 不按规定制定反事故技术、安全措施,不制定现场工作的安全措施; 制定的规程、制度、措施不符合现场实际,使用中导致事故的发生,或在事故处理时延误或扩大了事故; 上级下发的文件、规定及信息不能及时传达和布置,不能按时间和标准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 不能对工作进行总结,找出薄弱环节,制定措施,改进工作; 国家、行业、上级单位新颁发的规定和反事故措施没有落实到工程设计中去; 工程调试、试验项目遗漏;交接验收项目不全。

附录B

常见典型违章事例

(1)非电工从事电气作业或不具备带电作业资格人员进行带电作业;

(2)电气倒闸操作,不填写操作票或不执行监护制度;电气倒闸操作不核对设备名称、编号、位置、状态;

(3)使用不合格的绝缘工具和电气工具;

(4)装设接地线前不验电(不包括无法进行验电设备),装设的接地线不符合《安规》要求;

(5)设备检修,不按规定办理工作票或不执行工作监护制度,工作人员擅自扩大工作范围;

(6)工作负责人在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未全部实施前允许工作人员作业或不向工作班成员交代工作内容和安全措施;(7)电气设备检修,约时停送电;

(8)设备检修完毕,未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就恢复设备运行;未采取可靠措施就进行试车工作;

(9)在带电设备附近进行起吊作业,安全距离不够、无监护;

(10)在地下维护室、沟道和金属容器内工作,使用非安全电压照明、无人监护。(11)不按规定使用相应的安全工器具进行操作;

(12)使用金属电动工具外壳不接地、不装漏电保护器及不戴绝缘手套;(13)高空作业不按规定扎安全带,进入生产(施工)现场未佩戴安全帽;(14)高空作业搭设的脚手架不符合安全规定;

(15)使用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工器具、起重工器具不合格或不进行定期试验;(16)盲目决定设备带病、超出力运行或让职工冒险作业而没有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

(17)制定的规程、措施、制度等不健全或与实际不符,使用中导致事故发生或延误事故处理;

(18)擅自拆除孔洞盖板、栏杆、隔离层或拆除上述设施不加设明显标志并及时恢复;(19)凭借栏杆、脚手架、瓷件、管道等起吊物件;

(20)运行中将转动设备的防护罩打开,或将手伸入遮拦内,戴手套或用抹布对转动部分进行清扫或进行其它工作;不按规定运行中更换碳刷;

(21)在机械的转动、传动部分保护罩上坐、立、行走,或用手触摸运转中机械的转动、传动、滑动部分及旋转中的工件;

(22)搭乘载货吊笼或用吊头、抓头或其它载货设备输送人员;(23)非操作工操作起重设备(指需专人操作的起重设备);

(24)没有使用或不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如使用砂轮、车床不戴护目眼镜,使用钻床、打大锤时戴手套等;

(25)在易爆、易燃区携带火种、吸烟、穿带铁钉的鞋等;(26)动火作业不办理动火工作票,油管道动火时不按规定接地线;(27)在油区使用铁制工具又无防止产生火花的措施;

(28)未履行有关手续即对有压力、带电、充油的容器及管道施焊;(29)在金属容器内同时进行电焊、气焊工作,入口处无人监护;

(30)锅炉水压试验时,无关人员在周围逗留,人员站在焊接堵头对面或法兰侧面。锅炉启动升压过程中,在承压部件上继续作业;(31)现场滤油无人看管、无防漏防火的可靠措施;(32)使用资质不合格的施工队伍;

(33)安排未经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上岗;(34)特殊岗位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未按规定正确着装;(35)未经批准,解除运行设备连锁、报警、保护装置;

(36)进入易造成人员窒息的环境或区域工作未采取防范措施的。

第四篇:反违章管理考核办法

反违章管理考核办法

违章行为在电力生产工作中具有一定的普遍性,迄今尚未得到彻底遏制,并已逐步演化成为了习惯性违章,已成为诱发事故的土壤和温床,给安全生产带来了严重的危害和极大的威胁。为了切实贯彻落实云南分公司《*****分公司反违章管理办法》和***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安全生产监督规定》,深入开展以反习惯性违章为主的“反四违”(“四违”是指:行为性违章、装置性违章、指挥性违章、管理性违章)和“四不伤害”活动(“四不伤害”是指: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不让他人受到伤害),落实***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三级控制”措施,用“三铁”即铁的制度、铁的面孔、铁的处理,彻底杜绝违章现象,切实保证安全生产和职工的人身安全,特制定本办法。1 范围

1.1 本办法规定了***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反违章管理的职责、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等。

1.2 本办法适用于***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所属各部门、公司、班组及外协部门的违章管理工作,适用于我公司全体人员的违章考核。

1.3 本办法只适用于违章未造成后果的反违章管理和考核,对于造成后果的违章事件按照***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相关制度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1.4 本办法考核规定由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安全生产部和各级安全员监督执行,提交安全生产委员会统一考核。2 引用标准及参考文件

***云南分公司《反违章管理办法》 ***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规定》 3 职责

3.1 ***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反违章领导(工作)小组负责领导所属各部门开展反违章管理工作,安全生产部是公司反违章工作归口管理部门。

3.1.1***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以安全第一责任人任组长,生产副总经理任副组长,其他公司领导及所属各部门安全第一责任人任成员的反违章领导(工作)小组,小组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部,负责***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反违章工作的日常事务。

3.1.2安全生产部负责组织制定、修订反违章管理实施细则、各类标准、奖惩等。

3.1.3 安全生产部负责检查生产部门反违章工作开展情况,总结经验,提出改进措施,并向反违章领导(工作)小组汇报。

3.1.4各部门安全员负责监督部门生产管理人员的行为性违章、管理性违章和指挥性违章,并向安全生产部汇报。

3.1.5 安全生产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检查和复查。

3.1.6安全生产部负责召集各部门讨论反违章的重大奖惩事项。

3.2 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反违章工作的组织领导者,制定部门反违章的职责。

3.2.1 落实公司反违章管理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本部门反违章工作。3.2.2 协调解决消除装置性违章所需用人、财、物。3.2.3 协调解决反违章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3.2.4 检查班组反违章工作开展情况,总结经验,提出改进措施。4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违章分类及管理原则

4.1.1 违章现象分为四类:行为性违章、装置性违章、指挥性违章、管理性违章。

(1)行为性违章:指在电力生产过程中,作业人员不遵守国家、行业和本企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定、规程、制度、反事故措施及安全、技术措施等的一切不安全行为。

(2)装置性违章:指工作现场的作业环境、设备、安全设施、工器具不符合国家、行业和本企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定、规程、制度、及技术措施等的要求,不能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的一切不安全状态。

(3)指挥性违章:指各级领导、生产指挥人员违反国家、行业和本企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定、规程、制度、反事故措施等,发布错误命令或做出错误决定的指挥行为;

(4)管理性违章:指生产、技术管理人员不按规定结合实际正确地制定和执行有关生产管理制度、规程、措施的管理行为。

4.1.2 对各类违章,都要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分析,找出原因,分清责任,落实防范措施。

4.1.3 在公司局域网设立违章曝光栏、公示栏,张贴对违章者的处罚决定,并在决定中说明所违反规章制度的条款。

4.1.4 各部门应在每月上报安全生产部的安全月报表中填写班组自查自纠和部门反违章工作开展情况,并由安全生产部将违章情况填入违章者的个人档案。

4.2 反行为性违章的管理

4.2.1 各级领导要树立“爱护职工、保护职工”的观念,教育职工正确认识行为性违章的危害性,提高职工遵章守纪的自觉性。

4.2.2 不断提高作业者自身素质,增强自我防护能力意识,自觉地遵守安全规程。

4.2.3 完善安全规章制度,做到有章可循。

4.2.4 反行为性违章,要实行分层负责,分层考核,形成层层有人抓,处处有人管的局面。

4.2.5 安全委员会及安全网络人员应经常深入现场,对行为性违章进行监督检查并考核。

4.3 反装置性违章的管理

4.3.1 各级技术人员根据其安全职责及集团公司新编《发电企业安全设施配置规范手册》要求,制定出各项工作的安全措施和劳动保护技术措施,使反装置性违章有章可循。安全监察人员严格按规范标准和安全技术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4.3.2 反装置性违章要实行全过程管理,在设计、施工、验收等阶段严格把关,杜绝新设备装置性违章的发生。

4.3.3 保证集团公司及有关部门颁发的技术规程、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安全规程、反事故技术措施在设计、施工过程中贯彻执行。

4.3.4 专业技术人员主要检查设备的状态,安全技术措施是否得到正确执行,包括安全防护设施,作业场所环境、施工器具和设备、脚手架等是否满足了安全技术措施的要求。

4.3.5 各级安全网络人员主要履行监察、监督职责,检查有无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检查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履行了职责,检查现场安全措施、安全防护用品、安全工器具、作业场所环境等是否符合规程要求。

4.3.6 由安全生产部牵头,组织安全网络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对装置性违章进行监督性检查,每季不少于一次,并将检查情况汇报云南公司安全生产部。

4.4 反指挥性违章的管理

4.4.1 各级领导发现下级违章指挥时必须立即制止。

4.4.2 生产人员接到违章指挥的命令时,应拒绝执行并报告安全生产部。4.5 反管理性违章的管理

制定管理岗位的工作标准和管理制度,按标准要求安排管理工作,完善管理岗位的考核制度。安全生产部应定期组织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考试。违章考核与处罚

5.1 对行为性违章、装置性违章、指挥性违章、管理性违章要同样重视,都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分析,教育有关责任人并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和防范措施。

5.2 行为性违章的责任者:主要是违章者本人、监护人,或与违章者一起作业的其他人员,虽未直接参与违章,但发现违章不制止、不纠正,应负同等责任。

5.3 装置性违章的责任者:主要是负责该装置工程技术人员、检修调试人员和与其直接管理有关的人员。运行人员发现违章的装置应及时按设备缺陷管理制度规定执行,否则,一同视为违章。

5.4 指挥性和管理性违章的责任者:主要是违章指挥者本人(或管理者),但作业人员明知是违章指挥而不抵制、不拒绝,照样执行者也负同等责任。对于发现上报的装置性违章,主管及管理人员不安排处理或未列入计划,视为管理性违章。

5.5 凡个人违章1次及以上者,取消年内个人及所在班组、部门先进个人及集体的评选资格。并将违章行为、违章处罚等情况载入员工安全业绩档案。

5.6 反违章工作的统计与考核周期为一年,即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5.7 对违章责任者的处罚实行直接离岗和累计扣分制,每人给予基础分12分,并按照扣分值×300元的标准给予经济处罚。所扣分值在一个考核周期内累加统计,扣分分值在一个考核周期满后或者离岗期满后从零开始重新计算。

5.8 当基础分值减至0分时,安全生产部应及时上报安排其下岗学习一个月。学习期满经考试考核合格后方可安排上岗。

5.9 同一人在一个考核周期内重复发生同种违章行为的,按扣分标准加倍扣分;由上级单位或领导发现并查处的违章行为,视其情节轻重,可以给予高于扣分标准的处罚,但最高不高于扣分标准的2倍。

5.10 员工同时发生两种及以上违章行为的,应分别进行扣分和处罚。5.11 鼓励作业人员对违章自查自纠,对作业人员已自查自纠的违章行为(且未发生后果),不追究违章责任并免于处罚。

5.12 凡发生下列特定严重违章行为者,给予直接“离岗”的处罚;对违章者所在班组负责人、部门领导和部门值班负责人给予扣2分和相应的经济处罚,并计入个人违章档案1次;对厂长、分管厂领导和职能管理部门负责人(包括值班负责人)给予等同扣2分的经济处罚。

(1)无票作业;或擅自变更、扩大工作内容或工作范围,或擅自变更现场安全措施等而直接危及人身及设备安全者;

(2)无票操作或操作时不按照操作票填写的顺序操作(事故处理除外);(3)停电作业不验电、不挂接地线;(4)约时停、送电;

(5)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冒险蛮干,不听劝阻而继续违章作业;(6)同一设备多专业交叉作业时,某一专业在工作中或工作结束后未征得运行人员意见或未同运行人员一起检查,就进行电气试验、联动试验或试运行等对他人有可能造成伤害的工作;

(7)酒后作业;

(8)线路停电作业少挂主接地线或有来电可能的分支线路上应挂而未挂或少挂接地线;

(9)不按规定得到有关人员批准,擅自撤除或强行解除防误闭锁装置进行操作者;

(10)经本单位或上级机构认定的其他直接危及人身安全或可能造成重大设备损坏的严重违章行为;

(11)专职驾驶员醉酒驾公车,被交警部门处罚或有人举报查实的。5.13 在一个考核周期内累计扣分达到8分或在半年内累计扣分达到6分,给予“降岗”的处理;在一个考核周期内累计扣分达到12分或在半年内累计扣分达到8分,给予“离岗”处理。

5.14 对发生违章者所在班组负责人、部门领导和部门值班负责人等,与违章者个人负连带责任,作相应的经济处罚但不扣分不计入个人违章档案。

5.15 班组长、工作负责人除因本人违章或受违章连带责任外,其所管辖的人员一个考核期内违章扣分达到3人次者,对其给予“降岗”的处理,所在部门领导及安全员除给予连带经济处罚外,还应给予扣3分处理;违章扣分达到6人次者,对其给予“离岗”的处理,所在部门领导及安全员除给予连带经济处罚外,还应给予扣4分处理。5.16 班组或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违章行为,对该班组长或部门领导不进行连带处罚(不予扣分);公司领导及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在检查中发现的违章行为,对该班组长或部门领导给予扣3分的经济处罚。

5.17 降岗:岗级下调2级,期限1个月。降岗期满,经本单位考试合格后撤消“降岗”。

5.18 离岗:暂离原工作岗位,时间为2个月。离岗期间,被考核对象必须接受厂部统一安排的教育培训,岗级按4级执行。离岗期满后,考试、考核合格,经厂长批准后可回原岗位工作。

5.19 对违章行为的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或连带责任者按以下所列条款的标准进行扣分。对未列举的其他违章行为,由本单位或视其性质、情节轻重,作出相应的扣分处罚。

(一)有下列违章表现之一者,每次扣3分:

1、指挥(管理)性违章

1.1 多个作业点或工作小组同时工作,未按《安规》规定使用工作任务书,或不明确、不指定各点负责人。

1.2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者。

1.3 不认真履行许可制度,严重违反《调度管理规程》和相关管理制度,指挥人员擅自操作无权操作的设备。

1.4 私自准许外委项目施工人员无人带领进入非施工区域。1.5 未经许可,擅自增加或减少试验项目。

2、行为性违章

2.1 非电工从事电气作业或不具备带电作业资格人员进行带电作业; 2.2 电气操作,不填写操作票、操作票不合格、不执行监护复诵制度; 2.3 电气操作,不核对设备名称、编号、位置、状态; 2.4 防误闭锁装置解锁钥匙未按规定保管使用;

2.5 线路停电检修,未在工作地段两端装设完接地线就开始工作; 2.6 设备检修完毕,未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就恢复设备运行;

2.7 在雷雨、暴雨、浓雾、六级及以上大风时进行高处作业,或进行露天吊装、组立杆塔、放紧线等作业;

2.8 不执行起吊措施,设备超载运行或吃力不均;

2.9 运行中将转动设备的防护罩打开,或将手伸入遮栏内,戴手套或用抹布对转动部分进行清扫或进行其它工作;

2.10 在机械的转动、传动部分保护罩上坐、立、行走,或用手触摸运转中机械的转动、传动、滑动部分及旋转中的工件;

2.11 没有使用或不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如使用砂轮、车床不戴护目眼镜,使用钻床、打大锤时戴手套等;

2.12 在易爆、易燃区携带火种、吸烟、动用明火及穿带铁钉的鞋; 2.13 动火作业不办理动火工作票,油管道动火时不按规定接地线; 2.14 对有压力、带电、充油的容器及管道施焊;

2.15 在易燃物品及重要设备上方进行焊接,下方无监护人,未采取防火等安全措施;

2.16 在密闭容器内同时进行电焊、气焊工作,入口处无人监护; 2.17 现场滤油无人看管,或无防漏防火的可靠措施; 2.18 未采取措施即对盛过油的容器施焊;

2.19 未经批准,解除设备连锁、报警、保护装置; 2.20 设备停电检修未办理工作票或工作票中组织、技术措施不完善; 2.21 工作中弱电回路需要自行解开接线端子时未做安全措施;

2.22 安全工器具未按周期进行检验,使用不合格和超过检验期的安全工器具;

2.23 配合工作怕麻烦让维护人员“代劳”操作;

2.24 安全风险大的外委项目,未按规定配备安全员,或安全员资质不符合要求,不具备安全管理、监护和监督能力;

2.25 事故发生时,运行人员、相关维护人员和其他相关在现场的工作人员未能保护事故现场,导致与事故有关的资料不完整;

2.26 一张工作票有两项及两项以上工作任务或工作任务不具体; 2.27 安全设施不规范或防误入带电间隔措施不完善;

2.28 专职驾驶员酒后驾公车,被交警部门处罚或有人举报查实的。

3、其它

3.1 制定的规程、制度、措施不符合现场实际,使用中导致事故的发生,或在事故处理时延误或扩大了事故;

3.2 国家、行业、集团公司新颁发的规定和反事故措施没有落实到工程设计中;

3.3 工程调试、试验项目遗漏;交接验收项目不全;

3.4 运行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预防措施和消除处理; 3.5 巡回检查不到位或巡回检查未达到质量要求,未发现已经存在的设备缺陷或异常工况,检查后被他人随即发现;

3.6 不履行检修后设备或长期停运设备送电前的全面检查、恢复、试验制度; 3.7 现场值班期间(ON-CAII值班期间)违反值班纪律和管理规定; 3.8 规程制度未按要求及时进行修编或使用失效的规程制度;

3.9 未认真执行设备定期切换、试验、定检制度或未认真填写相关记录; 3.10 未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例行工作(班前会、班后会、安全活动、安全分析、安全大检查等);

3.11 易燃易爆区、重点防火部位,消防器材配备不全,不符合消防规程规定要求,无警示标志;

(二)有下列违章表现之一者,每次扣2分:

1、指挥(管理)性违章

1.1 不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审查或不认真审查设计方案,造成较大失误; 1.2 未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审批工序卡、作业指导书(施工方案)等; 1.3 工作及人员安排极不合理、极不恰当;

1.4 管理人员(含调度员)在得到有关安全生产紧急问题汇报时,未按规定及时处理,或既不汇报也不处理的;

1.5 事故未按规定程序、时限上报;

1.6 新设备投运时存在新设备未编号、现场运行规程和制度未制定、运行人员未培训等情况;

1.7 验收人员不按验收规范验收设备,而遗留安全隐患并未采取积极整改措施的;

1.8 擅自安排未经培训考试合格人员上岗和安排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1.9 开工前,工作负责人不列队宣读工作票,不明确工作范围和带电部位,安全措施不交待或交待不清,盲目开工;

1.10 各级领导和管理人员对重大设备或重大隐患不按规定程序办理,盲目许可,而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2、行为性违章

2.1 工作负责人(监护人)不进行监护或离开检修现场不指定代理人; 2.2 测绝缘前不验电、装设接地线前不验电,装设的接地线不符合《安规》要求;

2.3 在带电设备附近进行起吊作业,安全距离不够或无监护; 2.4 跨越安全围栏或超越高压带电设备安全警戒线; 2.5 用湿布擦拭、湿手触摸电气设备、电灯开关; 2.6 高处作业不使用安全带或安全带未挂在牢固的构件上; 2.7 凭借栏杆、脚手架、瓷件等起吊物件;

2.8 高处作业人员不用绳索传递工具、材料,随手上下抛掷东西,或高处作业的工器具无防坠落措施;

2.9 吊物捆扎、吊装方法不当。在吊物上堆放、悬挂零星物件,起吊未经验收合格的预制构件;

2.10 非操作工操作起重设备(指专人操作的起重设备);

2.11 未正确着装,在现场穿高跟鞋、凉鞋、裤头、背心、裙子等,女同志未将辫子或齐肩发盘在工作帽内。

2.12 在油区使用铁制工具又无防止产生火花的措施;

2.13 焊接切割工作前,未清理周围易燃物,工作结束后,未检查清理遗留物;

2.14 消防设备、设施、器材挪作他用,未按规定配备或未定期检查,无记录;

2.15 重要操作(断路器、隔离刀闸、接地刀闸、接地线、球阀)未准确记录操作时间,未录入值班记录;

2.16 使用接地线时未进行登记或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接地线; 2.17 未如实记录操作开始、结束时间;

2.18 无票操作时,值长未记录发布操作令时间,操作人员未记录接受命令、允许操作的时间(电话或口头命令);

2.19 设备消缺过程未及时与值班负责人联系或未认真执行设备缺陷管理规定;

2.20 专职驾驶员将自己驾驶的公车借给或交予他人驾驶,被发现查实的; 2.21 专职驾驶员未定时定程维护保养车辆,造成车辆损坏的; 2.22 专职驾驶员违反调度命令行车或私自用车,被发现查实的; 2.23 现场兼职驾驶员超规定线路行驶,被发现查实的。

3、装置性违章

3.1 电源开关护盖不全、导电部分裸露、熔丝不符合规定; 3.2 高压配电装置带电部分对地距离不能满足规程规定;

3.3 升压站构架爬梯、刀闸操作机构抱箍、低位旋转探照灯外壳没有直接接地;110kV及以上钢筋混凝土构架上的电气设备金属外壳没有采用专门敷设的接地线;

3.4 电气防误闭锁装置不齐全或不具备“五防”功能; 3.5 电力设备拆除后,仍留有带电部分未处理; 3.6 高处危险作业区下方未装设牢靠的安全网; 3.7 登高工器具不合格或未定期试验; 3.8 立体交叉作业无严密牢固的防护隔离设施;

3.9 起重机械制动、限位、信号、显示、保护装置失灵或有缺陷; 3.10 起吊索具、承力部件未经试验,或存在缺陷; 3.11 高处作业临空面未设防护栏杆和挡脚板; 3.12 设备、管道、孔洞无盖板或围栏;

3.13 易燃易爆物品仓库之间的距离不满足防火规程的要求,无避雷设施; 3.14 氧气瓶、乙炔瓶及其它惰性气体、腐蚀性气体瓶等,安全防护装置不全,未定期检验,未按规定进行标识;

4、其它

4.1 不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完善设备检修、运行规程和管理制度,不能有效地组织落实各项制度;

4.2 不按规定制定反事故技术、安全措施,不制定现场工作的安全措施; 4.3 上级下发的文件、规定及信息不能及时传达和布置,不能按时间和标准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

4.4 不能对工作进行总结,找出薄弱环节,制定措施,改进工作。

(三)有下列违章表现之一者,每次扣1分:

1、指挥(管理)性违章

1.1 新设备投运、设备异动,未及时移交、修改技术资料;

1.2 现场运行规程不按规定进行复查、修订,导致规程和实际不符合; 1.3 指派未正式任命的人员担当工作负责人,工作人员配备不够; 1.4 工作负责人未认真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危险点分析或危险点分析不准确具体;

2、行为性违章

2.1 工作终结未及时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工作票上没有记录、签名; 2.2 工作中,需延期而未办理工作票延期手续继续工作的; 2.3 未按规定在已拉开的开关、刀闸上操作把手上悬挂“禁止合闸 有人工作”的警告牌;

2.4 电气操作,不按规定试用安全用具;

2.5 使用不合格的绝缘工具和电动工器具;绝缘工具和电动工器具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

2.6 使用电动工具金属外壳不接地,无漏电保护器; 2.7 出入配电室、开关室、变压器室、升压站未随手锁门;

2.8 在电缆沟、隧道、夹层或金属容器内工作,不使用安全电压行灯照明或无人监护;

2.9 将无插头的电线直接插入插座孔中或绕在刀闸上使用; 2.10 非电气人员拆、接电源线;

2.11 临时电源线跨越或搭设在有油或热体设备上; 2.12 焊工离开工作场所时,未切断电焊机电源; 2.13 在高处平台、孔洞边缘休息或倚坐栏杆;

2.14 擅自拆除孔洞盖板、栏杆、隔离层或拆除上属设施不设明显标志并及时恢复;

2.15 使用未按定期试验合格的登高工具; 2.16 梯子架设在不稳固的支持物上进行工作;

2.17 绳梯未挂在可靠的支持物上,使用前未认真检查;

2.18 进入现场不戴安全帽、戴不合格安全帽或安全帽佩戴不规范; 2.19 高处作业时,施工材料、工器具等放在临空面或孔洞附近; 2.20 使用不合格的吊装用具(机具、器具、索具); 2.21 在起吊物的下方通过或停留; 2.22 起重工作没有统一明确的指挥信号;

2.23 在易燃、易爆区,工作人员不掌握相应的知识,不会使用消防器材; 2.24 工作负责人承担不熟悉的工作,事前未提出异意;

2.25 检修维护工作中途换人,工作内容、工作范围和安全措施交代不清楚; 2.26 组合式高低压电器设备检修,隔离不明显,带电部分和不带电部分无明显辨识标示;

2.27 在弱电带电回路上作业,使用未采取防止短路措施的工具; 2.28 不按要求使用行灯或使用不安全的行灯;

2.29 工作许可人(值班员)在完成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后,未会同工作负责人到现场再次检查所做的安全措施,以手触试,证明检修设备确无电压;未对工作负责人指明带电设备的位置和注意事项者。

3、装置性违章

3.1 高压开关室的门不能从内部打开; 3.2 电线绝缘破损;

3.3 地线、零线的连接使用缠绕法,未采用焊接、压接或螺栓连接方法; 3.4 设备、孔洞无牢固盖板或围栏;

3.5 梯子端部无防滑装置,人字梯无限制开度的拉绳; 3.6 临时爬梯材质不符合要求,挂靠不牢;

3.7 高空作业、起重作业、拆除工程等工作现场四周无安全警戒线; 3.8 油罐、油管道接地不良,接头渗漏油; 3.9 现场无畅通的消防通道;

3.10 中控室、办公楼及其他场所消防设施不符合有关消防规定。6 附则

6.1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所有员工。6.2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6.3 本办法解释权属***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安全生产部。

6.4 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规定有冲突或无规定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五篇:反违章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2

×××项目公司公司反违章管理实施细则

(仅供参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生产反违章(以下简称反违章)工作,保障人员和设备安全,依据国电银河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反违章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反违章工作是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遏制人员责任事故的重要手段,应坚持全面、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 牢固树立“违章就是事故”的理念,对各类违章都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生产过程中设备、设施、工艺及外委作业。

第二章 违章定义及分类

第五条 违章是指在生产过程中,违反国家、行业、集团公司以及本单位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标准、规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和安全管理要求等而构成的一切不安全行为和不安全状态。

第六条 违章按性质分为四种:作业性违章、装置性违章、指挥性违章、管理性违章。

(一)作业性违章:指在建设、运行、检修等生产活动过程中,违反保证安全的规程、规定、制度、反事故措施等的不安全行为。作业性违章的主体是直接作业人员和作业负责人。

(二)装置性违章:指工作现场的环境、设备、设施及工器具等不符合有关规程、规定、标准、反事故措施等的要求,不能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的不安全状态。装置性违章的责任主体是设备主人和专业技术人员。

(三)指挥性违章:指违反有关规程、标准、条例和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劳动组织与指挥的行为。指挥性违章的主体是生产指挥人员,包括:各级岗位主管、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施工负责人等。

(四)管理性违章:指本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各级行政、技术管理人员,未按照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履行岗位安全职责,没有结合本单位、本岗位实际制定有关规程、制度和措施并组织实施的行为。管理性违章的主体是负责制定和落实规程、制度的管理人员。

第七条 根据违章行为的严重程度分为三类:严重违章(Ⅰ类)、较严重违章(Ⅱ类)和一般违章(Ⅲ类)。

(一)严重违章:一旦造成后果,对本人或他人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行为,有可能造成设备严重损坏的行为;违反《电力安全工作规程》中“严禁……”、“禁止……”的行为。严重违章范例见附件1。

(二)较严重违章:对人身安全和健康带来影响或可能造成设备停运的;违反《电力安全工作规程》中规定“应……”的行为。较严重违章范例见附件2。

(三)一般违章:违反规程、制度,尚未构成前两条规定的其它违章行为。一般违章范例见附件3。

第八条 各岗位主管对违章范例要定期组织员工学习,公司将把违章范例纳入每年春、秋检安规考试内容。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九条 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员及机械设备、工艺和电器等各生产单位)是反违章工作的责任主体。在组织和实施各项生产活动的全过程落实反违章工作,定期进行班组安全生产承载力评估分析,定期对管辖范围内的各类违章进行统计、分析、整改。

第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安全员、综合管理员)是反违章工作的监督主体。组织开展并严格监督反违章工作,负责反违章工作的考核评估,定期分析通报反违章工作,提出改进措施。其中安全员是公司反违章工作归口管理人员,负责牵头组织反违章检查,其它岗位主管应按要求参加。

第十一条 各级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反违章工作全面负责,为反违章工作提供人员、物质条件和管理平台。各级分管副职对分管范围内的反违章工作直接负责,策划、组织、开展分管范围内的反违章工作。

第四章 反违章监督检查及工作标准

第十二条公司经理及各岗位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监督人员、全体职工均有纠正违章的责任和权利,生产管理人员在生产作业现场视违章而不见,对违章不纠正、不制止,视同违章,一经发现与违章者一同处罚。

第十三条 对于安全防护措施不落实或指派员工违章作业行为,员工有权抵制,拒绝冒险作业。

第十四条 公司结合生产运行、设备检修、施工改造、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性评价、春秋检等开展定期和专项反违章检查,执行以下监督检查标准。

(一)节假日(五一、十一、元旦、春节),应提前5天组织对生产现场重要防火部位、检修间、库房等地点进行一次防火、防爆、防盗专项检查。由安全员及相关各岗位专业人员参加。

(二)每年3月至5月份及9月至11月份,应根据天气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防风检查。由安全员及相关各岗位专业人员参加。

(三)每年6月至9月份,应根据天气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防汛、防雷、防中毒及防高温专项检查。由安全员及相关各岗位专业人员参加。

(四)每年11月至第二年3月份,应根据天气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防寒防冻专项检查。由安全员及相关各岗位专业人员参加。

(五)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全厂范围的安全大检查活动。由安全员组织,安全第一责任者、厂级副职、相关岗位主管及安全员参加。此项活动可与重大政治活动及节假日检查一并进行。

(六)每周至少组织一次生产区域安全检查活动。由安组织,生产主要负责人及相关岗位主管及安全员参加。此项检查可与月度安全大检查活动一并进行。

(七)反违章日常检查原则上每周不得少于二次,可与其它检查一并进行。检查内容包括现场反违章检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两票”执行情况检查、安全日活动开展情况检查及防火防爆检查等。由安全员组织,相关岗位安全员参加。

(八)机组检修或有重大施工改造项目,应每天进行一次反违章检查。由安全员组织,相关岗位安全员参加。

第十五条 各单位要认真坚持做好安全生产“五同时”,每项作业、操作前都要认真进行危险点分析预控和安全交底,制定防范措施,增强职工自觉遵章守纪的自觉性和自我防范意识。在作业中认真执行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及安全技术措施,防止各类事故及不安全事件发生。

第十六条公司在每天的班前会上,要结合当天生产工作任务,进行危险点分析预控和安全交底,提出反违章措施。在班后会上要对违章行为进行通报。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建立员工违章档案(具体见附件4),如实记录各级人员的违章事实、违章积分及考核情况。将反违章成效作为个人安全绩效评价及安全先进推选重要条件之一。

第十八条 反违章工作要克服“以罚代管”和“只管不罚”的做法,对各类违章都要通过“教育、曝光、处罚、整改”四个步骤进行处理,做到“四不放过”。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加强安全培训教育,培养员工良好的安全生产习惯,提高员工的反违章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调动员工反违章的积极性、主动性,营造“安全生产人人有责、遵章守纪人人有责”的氛围。

第二十条 反作业性违章的管理

(一)各单位主管要树立“爱护职工、保护职工”的观念,教育职工正确认识作业性违章的危害性。

(二)提高职工遵章守纪的自觉性,加强安全教育,通过各种有效的宣传形式,如:举办安全讲座、安全演讲比赛、安全知识竞赛等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

(三)不断提高作业者自身素质,增强自我防护能力意识,自觉地遵守安全规程。

(四)完善安全规章制度,做到有章可循。

(五)反作业性违章,要实行分层负责,分层考核,形成层层有人抓,处处有人管的局面。

(六)安监人员应经常深入现场,对作业性违章进行监督检查并考核;

(七)由于对反作业性违章工作管理不力,致使违章现象重复发生、屡禁不止,在考核违章者同时,对该岗位主管及安全培训主管一并进行考核。

第二十一条 反装置性违章的管理

(一)各岗位技术人员根据其安全职责及国电银河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安全规范手册要求,制定出各项工作的安全措施和劳动保护技术措施,使反装置性违章有章可循。安监人员严格按规范标准和安全技术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二)反装置性违章要实行全过程管理,在设计、施工、验收等阶段严格把关,杜绝新设备装置性违章的发生。

(三)保证国电银河公司及上级有关部门颁发的技术规程、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安全规程、反事故技术措施在设计、施工过程中贯彻执行。

(四)专业技术人员主要检查设备的状态,安全技术措施是否得到正确执行,包括安全防护设施,作业场所环境、施工器具和设备、脚手架等是否满足了安全技术措施的要求。

(五)安监人员主要履行监察、监督职责,检查有无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检查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履行了职责,检查现场安全措施、安全防护用品、安全工器具、作业场所环境等是否符合规程要求。

第二十二条 反指挥性违章的管理

(一)各级领导(主管)发现下级违章指挥时必须立即制止。

(二)生产人员接到违章指挥的命令时,有权拒绝执行。第二十三条 反管理性违章的管理

制定管理岗位的工作标准和管理制度,按标准要求安排管理工作。完善管理岗位的考核制度。

第五章 违章考核

第二十四条 反违章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对违章者及其上级主管领导进行责任追究,对监督监护、检查验收、教育培训等工作不到位的责任人进行连责考核。

第二十五条 公司对违章实行分级考核。机械设备、工艺、电气主管查出违章处罚违章者;安全员查出违章处罚违章者及其所在单位负责人;公司领导查出违章处罚违章者及其所在单位负责人和相关管理人员,并连责相关安全管理人员。上级领导检查发现违章,加倍考核相关责任人。

第二十六条 设立违章通报栏,及时公告厂级、各单位、员工查出的违章及处罚结果,每月对反违章工作进行统计、分析和通报。

第二十七条 公司对违章行为实行经济处罚及积分考核的管理制度。对造成后果的违章按相关规定进行考核,未造成后果的违章执行以下经济处罚标准:

(一)一类违章每次考核责任人200元,考核连带责任者50元。重复发生加倍考核。

(二)二类违章每次考核责任人100元,考核连带责任者30元。重复发生加倍考核。

(三)一类违章每次考核责任人50元,考核连带责任者10元。重复发生加倍考核。

第二十八条 对违章积分考核执行以下标准:

(一)积分周期为一年,总分12分。Ⅰ类违章每次扣3分/次;Ⅱ类违章每次扣3分/次;Ⅲ类违章每次扣1分/次,违章积分进行累计,月度公布、清零。

(二)个人违章积分累计达3分的,由所在班组组织安全培训,并进行一次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工作。

(三)个人违章积分累计达6分的,由所在部门组织安全培训,并进行一次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工作。

(四)一个月内连续发生2次违章行为,或一年内违章行为达到3次,以及个人违章积分累计达9分的,由安监部组织安全培训,并进行一次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工作。

(五)个人违章积分累计达12分的,按内部待岗处理。由安监部组织进行违章离岗专题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一周,经考试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

(六)一年内发生3次以上违章行为或个人违章积分累计达6分的,取消违章人员表彰及相应奖励资格。

(七)班组成员个人违章积分有累计达9分的,或发生违章行为超出班组控制目标的,以及班组所有成员的违章积分累计达到12分的,取消该班组的表彰及相应奖励资格。

(八)部门成员个人违章积分有累计达12分的,或发生违章行为超出部门控制目标的,以及部门所有成员的违章积分累计达到24分,取消该部门的表彰及相应奖励资格。

(九)发生违章行为应在事件班组进行通报,性质严重的应在相关部门进行通报。

(十)部门或班组自查自纠、工作现场的工作负责人或工作班成员及时发现并纠正的未造成后果的违章可不积分,由部门或班组内部进行考核。

(十一)管理人员在生产现场,对现场违章现象未能及时制止者,与现场违章者同等扣分。

第六章 外委项目反违章管理

第二十九条 对外委单位人员发生违章,公司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和违章积分考核。

第三十条 对造成后果的违章按相关规定进行考核,未造成后果的违章执行以下经济处罚标准:

(一)一类违章每次考核责任人200元,考核外委单位400元。重复发生加倍考核。

(二)二类违章每次考核责任人100元,考核外委单位200元。重复发生加倍考核。

(三)一类违章每次考核责任人50元,考核外委单位100元。重复发生加倍考核。

第三十一条 对造成后果的违章按相关规定进行考核,未造成后果的违章执行以下积分考核标准:

(一)Ⅰ类违章每次扣3分/次;Ⅱ类违章每次扣3分/次;Ⅲ类违章每次扣1分/次,违章积分进行累计。

(二)个人违章积分累计达3分的,由外委单位组织安全培训,并进行一次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工作。

(三)个人违章积分累计达6分的,由安监部组织安全培训,并进行一次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工作。

(四)个人违章积分累计达9分的,给予当事人取消现场作业资格、列入黑名单处罚。

(五)外委单位所有成员的违章积分累计达到12分,对外委单位处以停工整顿,经验收合格后方可重新开工。

(六)外委单位所有成员的违章积分累计达到18分,对外委单位处以警告,扣除全部安全风险抵押金。

(七)外委单位所有成员的违章积分累计达到24分,对外委单位列入黑名单,并将其报东北公司备案。

第三十二条 公司建立外委单位准入制度,对黑名单中的外委单位,从列入之日起2年内不得承包本单位外委项目。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安监部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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