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商标专用权保护工作总结(4.25)[大全]
东川工商所商标专用权保护工作总结(4.28)县局:
今年一到四月份,我所按照县局《202_年商标专用权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整顿和规范市场和商标专用权保护这个重点工作,开展了以开展了以保护青海省驰名商标为宗旨的“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专项治理行动。截止202_年4月,我所共出动执法人员203人次,检查经营户435户此,检查商品交易市场1个,没收侵权物品68件,办理商标案件2起,案值600元,切实保护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是突出实效,有组织地开展商标法宣传和培训工作 结合2009年商标工作好的经验,202_年重点抓了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开展形式多样的商标法律宣传。主要是:围绕“4·26”和“3·15”活动的主题,积极开展商标法律法规的专题宣传;我所共发商标法律法规宣传资料200余份,出动宣传车20多台次,利用宣传栏、各行政村等媒介宣传商标保护法律法规各商标保护的意义。
二是充分发挥监管职能,打击商标违法行为、保护商标专用权。我所以营造诚实信用的经营环境,安全健康的消费环境为目标,以保护注册商标权为核心,以办案为中心,突出重点,标本兼治,加大商标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商标侵权假冒仿冒行为,共查出涉嫌假冒涉嫌假冒的“杏花村汾酒”6瓶、白猫洗洁精28瓶、雕牌洗衣皂34块万元,涉案2家,已经立案调查。从而进一步规范了白酒、青海土特产品和药品市场,有力保护了省内著名、驰名商标。
同时,我所加强工作主动性,再接再厉巩固已有的成绩。对商标市场实施不间断的专项治理,实行“地毯式”、“拉网式”的检查,加强对辖区各类市场进行有效商标监管,加强商品流通领域的商标监管,遏制商标侵权假冒仿冒案件的发生。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五日
第二篇:保护商标专用权之我见
保护商标专用权之我见
商标制度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它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发展。虽然据历史记载,中国是世界上最早使用商标的国家,但只是一种商标使用的萌芽,是自然经济社会中出现的带有商业经济色彩的贸易行为的产物。
中国商标制度的真正发展是在中国改革开放政策实行后。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为中国商标制度的发展,特别是商标专用权的行政保护提供了基础和动力。商标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已为很多公众所熟悉。无论是商标法律理论的完善,商标法律意识的提高;还是商标法律制度的发展,商标执法力度的加大,中国都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商标法》是商标专用权保护的基本法,它由中国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制定,于1983年3月1日实施,力求使商标注册申请、审查、注册和保护符合国际标准。为进一步加大对商标侵权假冒行为的打击力度,中国立法机关在1993年对该法进进行了修正,并将服务商标的保护列入该法的调整范围。与《商标法》相配套的是由国务院颁布的《商标法实施细则》。
涉及商标专用权保护的其他法律在其他法律中,也有有关商标专用权保护的内容。这些法律主要有《民法通则》、《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通则》对商标权的性质及侵犯商标权的民事法律责任作了规定。《刑法》中规定了涉及商标的犯罪的构成要件及相应的刑罚。《反不正当竞争法》着重对商标假冒行为进行了规定。
行政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商标法》颁布实施后,制定了若干相配套的行政规章。主要有《商标印制管理办法》、《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企业商标管理若干规定》、《商标代理管理办法》等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商标局还就《商标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但行政执法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制定了许多规范性文件,其中包括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法律冲突的解决、服务商标的保护及行政执法措施等。
地方性法规及规章这些法规、规章是由地方立法机关、政府根据《商标法》的有关精神,结合地方工作的实际制定的。主要涉及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打击假冒伪劣商品、地方著名商标认定等。
下面是我关于保护商标专用权的六点看法:
一、对有较高知名度商标的保护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始终把对有较高知名度商标的行政保护作为工作重点,集中力量查处有影响的大案要案,有重点地打击商标侵权假冒行为。对有较高知名度且在全国范围内被侵权假冒严重的商标,实施了重点保护,编制了《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共收录中外商标专用权人的注册商标280件,其中包括24件日本企业的注册商标。同时,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其实际情况,开展了有针对性的专项保护活动。1999年,商标局直接组织查处了近20件有重大影响的商标侵权假冒案件,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受到了商标专用权人的好评。
二、加强对全国商标专用权行政保护工作的监督、协调和指导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通过对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请示的批复;对地方司法机关咨询的答复;对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交办、督办大要案件;对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商标管理人员的培训等形式进行宏观指导。
三、对非法印制、买卖商标标识违法行为进行重点整治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努力加强对商标印制环节的管理,开展商标印制管理专项执法检查,对商标印制企业进行全面清理整顿。1999年,全年共查处非法印制和买卖商标标识的案件3244件,堵住了侵权假冒商标标识的源头,有效地遏制了商标印制环节的违法行为。
四、拓宽商标监管的领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指导相关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重点商品交易市场实施商标监管,特别是对服装、日用小商品等市场进行了专项整治,并派员连续参加了中国广州出口商品交易会、全国糖酒商品交易会的商标监管工作,使侵权假冒商品在流通环节得到了遏制。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也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统一部署,分别确立了本辖区内商品交易市场商标监管工作的重点,在保护商标专用权方面做到了标本兼治。
五、加强对涉外商标案件的查处,注重保护国外投资者的权益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高度重视涉外商标案件的查处,严厉查处了一批侵犯外国商标专用权人商标专用权的案件,涉及日本企业的有“YKK”拉链案、“SONY”VCD案、“松下”电池案和“花王”洗发液案等。
六、搞好商标法制宣传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坚持常抓不懈的原则,通过培训、座谈会、知识竞赛、发放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保护商标专用权的重要意义,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形成了一个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第三篇: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
我们都知道,商标法保护的核心是商标专用权,如何正确划定专用权的范围关系到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是确保商标立法宗旨得以实现的关键环节。目前,在我国对商标权的保护仅限于对注册商标的保护。商标法第37条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这就为注册商标的权利范围做了限定:
一.以核准注册的商标为限
即注册商标所有人实际使用的商标必须与核准注册的商标相一致,如果注册商标所有人实际使用的商标与核准注册不一样,不仅不受商标法保护,而且可能招致承担违法使用注册商标的后果。最常见的就是在被第三人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因为实际使用与核准注册不一致,提交不了核准注册商标的使用证据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二.已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即注册商标所有人实际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与核定使用的商品必须一致,否则,同样可能招致承担违法使用注册商标的后果。
注册商标的权利保护范围也是注册商标所有人行使禁止权的范围,它不同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为有效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对商标的权利保护范围要大于商标专用权权利范围。商标权保护范围除核定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外,还包括与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和与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类似的商品。就是说,注册商标所有人有权禁止他人在于其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其核准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此外,依法请求制裁其他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也属于注册商标的权利保护范围。
注册商标的权利范围与权利保护范围不同,注册商标的权利保护范围大于权利范围。使世界各国商标法的通常做法,这样,更有利于切实保护商标注册人的权利。
第四篇:中国商标专用权的行政保护
侵犯商标专用权案的新特点及对策
商标作为一种非财产性权益,在市场中的商业价值越来越受到商标专用权人的重视。为了提高商标的价值,它们在经营过程中,科学生产、加强管理,努力提高商品或服务的内在品质;扩大宣传,以期得到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知悉和满意。同时,为了保护自己的商标不被非法侵害,从而引起商标贬值,商标专用权人加大了对商标的保护力度,这就使得侵权者不得不采取更加“高明”的手段。因此,新时期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呈现出了一些新的特点。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的新特点
1.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形式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 九十年代初期,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主要表现形式是侵权者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用在相同的商品上对外销售,即通常所说的销售假冒商品;侵权群体主要是一些以家庭作坊为主的个人或个体工商户。他们在当时对市场秩序造成的冲击,至今令我们记忆犹新。现阶段,侵权群体已经由原来的个人或个体工商户,扩展到正规的公司、企业,甚至是一些有影响的大企业;侵权者的侵权形式花样百出:有在广告宣传、展览会、合同文本中使用与他人相同或近似的注册商标;有将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登记为企业名称或网络域名;有“偷梁换柱”式的将自己的商品贴上他人的商标投入市场;有将注册商标作为招牌、幌子使用的等等。而侵权形式多样化的原因,一是商标权保护力度的增强,迫使侵权者不得不绞尽脑汁,另辟新招;二是投机取巧,借他人的市场影响,建立自己的市场地位。
2.侵权手段更加隐蔽 稍微“高明”的侵权者已经不再“垂青”于假冒这
种拙劣的侵权手段,他们更多地采用了似是而非的“搭便车”伎俩。与他人的注册商标构成近似,造成相关消费者误认,或引起消费者对两者产生某种联系,是侵权者希望收到的效果。由于对商标近似的判定本来就是一个复杂而棘手的问题,使得商标专用权人遇到这种情形时,不敢轻易通过工商部门或人民法院向其主张权利,而通过双方协商以期得到解决。
侵权手段的另一个隐蔽性特点是:侵权者放弃了对有显着影响的商标的模仿,转而将侵权重点放在有一定影响、市场利益看好的商标上。由于商标的知名度不显着,目标小,不易被工商部门或相关消费者发觉,侵权者既达到了牟利的目的,又降低了被打击的风险。
3.对近似商标的判定将越来越困难 文字、图形、文字和图形的组合是商标构成的主要元素。对于文字商标来说,简单、好听、易记,能够表现商品或服务特征、品质的文字是有限的。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得我国的商标注册量增长迅猛。有限的文字资源与无限的市场需求,决定了文字商标的可用文字范围渐渐缩小,对文字商标近似性方面的判定,必将随着商标数量的急剧增长而越来越困难。图形商标也面临同样的问题。因此,曾有人预言,不久的将来,只是一般的“近似”可能不再构成对普通商标的侵权。但对一些知名度高的驰名商标、着名商标而言,则是例外。
4.“合法形式”下的商标侵权 这里的“合法形式”是指被控侵权者的权利经过了相关部门的登记、确认。最常见的例子如“商号”(也称字号)、“域名”。商号和域名是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网络域名登记机构审查、确认后予以登记公示的,无形之中成为侵权者的“护身符”。当商号或域名与商标权相冲突时,侵权者的主要抗辩理由是经过了相关部门的登记确认,其存在和使用
是合法的。由于商标、商号、域名分属不同的登记部门,部门之间缺少统一的名称检索系统或交叉检索系统,使得他们之间无法做到信息资源共享,冲突便不可避免。
商标的注册登记需经过申请、审查、公告、核准等一系列严格的程序。企业名称和域名的注册登记与商标的注册登记相比,则比较简单。特别是商标注册登记中的公告程序,实现了商标注册制度的民主化,增强了商标审查的透明度,便于实行社会监督。因此,商标注册的公信力较之工商注册登记和域名登记的公信力更强。在处理商标权与商号、域名的冲突问题时,不应单纯的考虑在先权利,还应综合考虑三者的地域性、使用情况、知名度等因素。
司法实践中的对策
1.建立权威部门的定期公告制度 将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形式、手段和方法,定期向社会公告,让公众了解相关常识,并注意识别,使侵权伎俩大白于天下,侵权者无处藏身。
2.构建司法、行政、企业、消费者四位一体的保护格局 宣传司法保护的快速、便捷,使商标专用权人不因怕麻烦、不懂诉讼而放弃了对侵权的人控告。加强行政保护力度,要严格执法,不以罚代赔,以罚代刑,特别是与人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息息相关的化肥、农药、食品、药品等领域的侵权者,要使他们承担的违法成本远远大于所获利润,使未涉足的不敢涉足,已经处罚的不会死灰复燃。提高企业的自我保护意识,要珍惜自己的商标信誉,建立市场调查机构,及时发现侵权商品,以便尽早采取相关措施。注重消费者的引导和教育,使他们能分清商品的真假,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不盲从名牌,不知假买假,自觉抵制侵权商品,使侵权者无生存的土壤,从而自生自灭。
3.促进司法部门和行政部门之间的协作和联系 行政部门的查处材料,是司法部门的重要证据。司法部门的结论,又能在一定程度上引导行政部门执法。二者相互配合和协作,无疑会提高打击效率。
4.加强对新类型案件的通报、研讨,重视审判实践经验的总结 商标权案件目前的数量较少,仅凭自己处理的案件积累审判经验显然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因此,需要加强法院之间,法院与其他部门之间的联系与沟通,对具有指导意义的专题进行研究。这些成果能够直接指导审判实践,具有很强的指导、借鉴作用。
第五篇:商标专用权
商标专用权
商标制度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它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发展。虽然据历史记载,中国是世界上最早使用商标的国家,但只是一种商标使用的萌芽,是自然经济社会中出现的带有商业经济色彩的贸易行为的产物。
介绍
中国商标制度的真正发展是在中国改革开放政策实行后。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为中国商标制度的发展,特别是商标专用权的行政保护提供了基础和动力。商标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已为很多公众所熟悉。无论是商标法律理论的完善,商标法律意识的提高;还是商标法律制度的发展,商标执法力度的加大,中国都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法律体系
定义
1.《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商标法》是商标专用权保护的基本法,它由中国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制定,于1983年3月1日实施,力求使商标注册申请、审查、注册和保护符合国际标准。为进一步加大对商标侵权假冒行为的打击力度,中国立法机关在1993年对该法进行了修正,并将服务商标的保护列入该法的调整范围。与《商标法》相配套的是由国务院颁布的《商标法实施细则》。
内容
2.涉及商标专用权保护的其他法律在其他法律中,也有有关商标专用权保护的内容。这些法律主要有《民法通则》、《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通则》对商标权的性质及侵犯商标权的民事法律责任作了规定。《刑法》中规定了涉及商标的犯罪的构成要件及相应的刑罚。《反不正当竞争法》着重对商标假冒行为进行了规定。
行政规章
3.行政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商标法》颁布实施后,制定了若干相配套的行政规章。主要有《商标印制管理办法》、《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企业商标管理若干规定》、《商
标代理管理办法》等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商标局还就《商标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但行政执法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制定了许多规范性文件,其中包括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法律冲突的解决、服务商标的保护及行政执法措施等。
法规及规章
4.地方性法规及规章这些法规、规章是由地方立法机关、政府根据《商标法》的有关精神,结合地方工作的实际制定的。主要涉及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打击假冒伪劣商品、地方著名商标认定等。
5.有关的国际公约、多边及双边协定这主要包括《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马德里协定》、《马德里协定有关的议定书》、《尼斯协定》等国际公约及中国同美国等国家就知识产权保护签订的双边或多边协定。
涉及问题
第一,商标保护范围的扩大
目前的《商标法》只保护平面视觉商标,而对非传统的商标形式,如气味商标、声音商标、立体商标等未予规定。在修改《商标法》时将对这些商标形式加以考虑,选择适合中国国情的商标保护客体。
第二,商标注册程序的简化
在注册人范围上,将考虑允许以自然人的名义申请注册商标。同时,将根据《商标法条约》等国际条约的精神,对现行的商标注册申请、审查程序加以简化,如申请书件数量的减少、续展注册的非实质性审查等。第三,商标执法手段的多样化
处罚力度的趋重化。目前《商标法》赋予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手段过于简单,严重制约行政执法职能的发挥,如责令封存、侵权嫌疑人的主观要件要求等。《商标法》的修改将力求在这两方面有所突破。
特点
商标专用权
1.及时有效性行政保护相对于司法保护而言,突出的特点是效率高,这已被中外商标专用权人所认可。从受理案件数量来看,行政执法机关的受理量占案件总数的90%左右。特别是在采取处理措施方面,行政执法机
关有权责令侵权嫌疑人立即停止其侵权行为,这非常有利于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在案件的处理结果方面,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时间一般均快于司法判决,即使涉及疑难问题,需要向上级行政机关请示,由于同属于一个系统,效率也很高。2.手段多样性行政执法机关可以通过各种合法的行政执法手段对侵权嫌疑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如询问、检查、调查、责令封存等。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也体现了多样性的特点,包括责令立即停止销售、收缴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消除现存商品上的侵权商标及罚款等。行政执法机关还可以就当事人提出的责令赔偿请求作出责令赔偿决定。
3.主动灵活性行政机关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实行“依职权主动保护”与“依投诉被动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有权对商标使用人的商标使用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侵权嫌疑时,有权采取相应的行政执法措施。
4.分级管理性对商标侵权假冒案件的查处,行政执法机关一般按照其管辖的行政区域范围进行。商标专用权人或普通消费者发现商标侵权假冒等商标违法行为,一般选择到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或检举。作为全国商标主管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一般不接受商标专用权人的直接投诉,而主要负责对全国商标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指导、监督、协调。
措施
商标专用权
1.对有较高知名度商标的保护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始终把对有较高知名度商标的行政保护作为工作重点,集中力量查处有影响的大案要案,有重点地打击商标侵权假冒行为。对有较高知名度且在全国范围内被侵权假冒严重的商标,实施了重点保护,编制了《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共收录中外商标专用权人的注册商标280件,其中包括24件日本企业的注册商标。同时,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其实际情况,开展了有针对性的专项保护活动。1999年,商标局直接组织查处了近20件有重大影响的商标侵权假冒案件,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受到了商标专用权人的好评。2.加强对全国商标专用权行政保护工作的监督、协调和指导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通过对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请示的批复;对地方司法机关咨询的答复;对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交办、督办大要案件;对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商标管理人员的培训等形式进行宏观指导。
3.对非法印制、买卖商标标识违法行为进行重点整治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努力加强对商标印制环节的管理,开展商标印制管理专项执法检查,对商标印制企业进行全面清理整顿。1999年,全年共查处非法印制和买卖
商标标识的案件3244件,堵住了侵权假冒商标标识的源头,有效地遏制了商标印制环节的违法行为。
4.拓宽商标监管的领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指导相关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重点商品交易市场实施商标监管,特别是对服装、日用小商品等市场进行了专项整治,并派员连续参加了中国广州出口商品交易会、全国糖酒商品交易会的商标监管工作,使侵权假冒商品在流通环节得到了遏制。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也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统一部署,分别确立了本辖区内商品交易市场商标监管工作的重点,在保护商标专用权方面做到了标本兼治。
5.加强对涉外商标案件的查处,注重保护国外投资者的权益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高度重视涉外商标案件的查处,严厉查处了一批侵犯外国商标专用权人商标专用权的案件,涉及日本企业的有“YKK”拉链案、“SONY”VCD案、“松下”电池案和“花王”洗发液案等。
6.搞好商标法制宣传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坚持常抓不懈的原则,通过培训、座谈会、知识竞赛、发放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保护商标专用权的重要意义,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形成了一个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编辑本段现状分析
观点
(一)侵权嫌疑人主观状态的认定关于主观上的过错是否是商标侵权行为成立的构成要件,一种观点认为,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应以行为人存在主观上的过错为前提,如果行为人无主观过错,则不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另一种观点认为,侵权行为不一定必须要求行为人有主观上的过错,有时可以适用无过错原则,如《商标法》第38条第(1)项及《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1条第(2)项规定,均可以理解为适用无过错原则,而在承担法律责任时,可以适用过错原则,如无过错就不承担或减轻损害赔偿责任。如美国商标法中规定,只有在故意侵权时,被侵权人才可以要求赔偿。我们基本上同意后一种观点。然而,在很多情况下,对于主观过错的认定是非常困难的,如侵权嫌疑人拒不承认其“明知”,或根据事实,明显是属于“应知”的,但侵权嫌疑人拒不承认。
规定
(二)商标使用许可问题依据目前《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必须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双方应在合同签订后
三个月内将许可合同副本交送其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并由许可人报送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予以公告。
改革开放政策
(三)委托加工问题中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委托加工行为大量出现,很多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生产工厂,为其加工产品,进行出口或在中国销售。委托加工一般有两种情形:
一是受托方自己无权销售其为委托方加工的产品,这类行为比较容易管理,双方只需签订委托加工合同。一是受托方有权销售其为委托方生产的产品,双方必须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否则受托方的行为属于商标侵权行为。缺陷
(四)商标不正当注册问题近年来,商标不正当注册现象屡有发生,注册的数量及危害程度日趋严重,这一方面是由于现行的商标法律制度存在一定的缺陷,另一方面也是社会公众法律意识淡漠的体现。我们认为,在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或规定可操作性不强的情况下,应坚持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由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不正当注册行为。
商标侵权损害赔偿
(五)责令赔偿问题商标侵权案件数量增加的同时,商标侵权损害赔偿也日趋复杂。在中国,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均可以处理商标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但目前的法律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损害赔偿行为的性质未予明确,因此而产生的诉讼是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没有明确规定,容易使人产生误解,导致实际执行效果较差。商标侵权案件的查处,不仅包括行政意义上的处理,而且应包括民事权益上的维护。
权利冲突
(六)商标权和其他权利冲突的问题这个问题主要体现在商标专用权同其他知识产权之间的权利冲突。如,商标权和著作权的权利冲突、商标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冲突、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的冲突等。这些冲突产生的原因主要有:第一,法律未对相关问题进行规定或规定不明确或规定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第二,各个权利的确定主体不同,相互之间在确权时缺少沟通;第三,公众法律观念的问题,如企业商标与商号不统一,不注册自己的商标,不正当注册他人商标等。我们认为,解决这些冲突应坚持诚实信用、保护在先权利、维护公平竞争的原则,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调整范围
(七)服务商标保护问题1993年修正的《商标法》将服务商标纳入了其调整范围。自此以后,中国的服务商标注册数量不断上升,有关服务商标保护的问题也不断出现。
全球战略
(八)对驰名商标的保护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进一步推进,商标这一市场经济活动中的重要资源,其知名度的高低对于企业全球战略的实现来讲至关重要。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家对此也有深刻认识。近年来,中国涌现出一大批驰名商标,这也是中国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集中体现。如“海尔”、“同仁堂”等商标,已经具有相当的国际知名度。高新技术
(九)与网络有关的商标问题网络作为一种高新技术,对人类影响的深度和广度是前所未有的,它不再仅是信息传播的工具,而是影响人类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各个方面的力量。可以预见,在不远的未来,网络虚拟社会将会像现实社会一样存在于地球之上。中国的网络普及迅速,目前全国的上网人数已达700万。网络服务的范围也越来越广,电子商务的发展前景非常看好。涉及网络的商标问题不断出现,从最初的域名和商标冲突问题,到网上广告、网上购物问题,均与商标专用权密切相关。法律的衔接问题
(十)与WTO及其相关法律的衔接问题在1999年,中国加入WTO工作实现了历史性的突破,中国先后同美国、加拿大等WTO的重要成员国就中国加入WTO达成了双边协议,中国有望在今年成为WTO的正式成员,这将极大地促进中国商标专用权行政保护工作。WTO主要通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来保护知识产权,其主要内容是:相关标准、执行及争议解决。加入WTO,将对中国商标专用权的行政保护提出更高的要求,特别是在执法的稳定性、公开性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