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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讼法律服务收费标准(样例5)
编辑:浅语风铃 识别码:15-212927 6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3-26 22:27:01 来源:网络

第一篇:非诉讼法律服务收费标准

xxxx律 师 事 务 所

非诉讼法律服务收费标准(20xx年度)

根据xx省司法厅与xx省物价局联合制定的《xx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特制定如下非诉讼法律服务收费标准,作为本所提供法律服务时的计费依据。

一、法律顾问收费

1、注册资本100万----500万

年营业额800万----2000万每年3---5万元

2、注册资本500万----3000万

年营业额2000万以上每年5---10万元

3、集团公司、投资公司每年10万元以上

二、专项法律事务收费

1、专项投资顾问每件3万元起

2、专项融资顾问每件3万元起

3、并购重组顾问每件3万元起

4、其他专项顾问另行协商确定

5、兼并、收购、股权转让按标的金额的1%协商收取

6、律师尽职调查每件3万元起

7、法律风险评估每件3万元起

8、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每件2万元起

9、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每件3万元起

10、公司清算注销每件3万元起

三、其他非诉讼法律服务收费

1.出具法律意见书每件5000元起

2、出具律师函每件2000元-----5000元

3、律师见证每件2000元-----5000元

4、起草、制作合同等法律文件每件5000元起

5、法律培训每天不低于5000元

采取计时方式收取律师服务费,在每有效工作小时600—2000元的范围内,由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协商确定。

xxxxx事务所二〇一〇年一月一日

第二篇:法律服务收费标准

法律服务收费标准

(一)解答法律询问;

(二)代写法律事务文书;

(三)代理参加民事、行政诉讼活动;

(四)代理非诉讼法律法律事务;

(五)应聘担任法律顾问;

(六)主持调解纠纷;

(七)办理见证事项。

第三条:各项服务具体收费标准:

一、解答法律咨询收费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询问,每件10---20元

(2)涉及商业性财产关系的询问,每件20---30元

二、代写法律事务文书收费

(1)起诉书、上诉书、申诉书、申明书、委托书、答辩状以及一般法律事务文书,每件20---30元;

(2)协议书、遗嘱、赠与书、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文书,每件30—60元;

(3)涉外一般法律文书,每件100---200元;(4)涉外法律意见书,每件200—400元;

三、代理参加民事、行政诉讼收费

(一)代理民事诉讼收费;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100—200元;

2、涉及财产关系的应按下列比例收费; 争议标的物价值

另加收费比例 5.000元以下

100元 5.001至50.000元

4% 50.001元至100.000元

3% 100.001元至200.000元

2% 200.001元至500.000元

1% 500.001元以上

0.6%(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

(二)代理行政诉讼,按下列标准收费; 治安案件

每件200---300元 劳动争议案件

每件200---400元 专利行政案件

每件600---800元 其他行政案件

每件200---300元

涉及财产的行政案件,民事案件涉及财产关系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

四、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收费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一般法律事务每件100---200元;资信调查、咨询建议书、法律意见书,涉及经济关系的法律事务每件200---400元;

审查、起草、修改经济合同、章程、参与项目谈判,根据实际工作量或按合同标的数额的一定比例由双方协商收费; 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参照民事诉讼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

五、接受委托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收费

(一)担任乡镇政府常年法律顾问,每年500---1000元;

(二)担任厂矿、企业、经济联合体、个人合伙经济组织常年法律顾问,每年1000---3000元;

(三)担任外向型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每年2000—10000元;

(四)担任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每年500---1000元。

六、主持调解纠纷收费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纠纷,每件60—100元; 涉及财产关系的纠纷,按比例收费; 争议标的物价值

收费比例 10.000元以下

3% 10.001至100.000元

2% 100.001元以上

1% 调解费由过错的一方支付;双方均有过错的,由乡镇法律服务所根据责任大小,决定双方应负担数额。

七、办理见证事项收费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60---100元; 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下列比例收费 标的物价值

收费比例 5.000元以下

4% 5.001元至10.000元

3% 10.001元至100.000元

2% 100.001元以上

1% 经法律服务所见证的民事和经济合同发生纠纷,当事人请求调解或者委托代理诉讼的,乡镇法律服务所应当减免收费。第四条:乡镇法律服务在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下列费用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一)委托人要求进行鉴定公证等发生的费用;

(二)异地(外省)调查所发生的差旅费;

(三)乡镇法律服务所受委托人委托垫付的其他费用。

第五条:乡镇法律服务所接受公证处委托协助过程的公证事项,应根据工作量大小,按公证费标准提取一定比例的服务费,提取的服务费由公证处支付。

第六条:乡镇法律服务者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由乡镇法律服务机构按照规定向委托人收取法律服务费,乡镇法律工作者不得私自收费。除简易法律事务外,应根据规定与委托人签定委托文书,向委托人事先说明收费项目几计算办法,并向委托人开具税务票据。

第七条:乡镇法律服务所提供下列法律服务或者遇有下列情形,应当按照法律服务援助的有关规定,减免法律服务费;

(一)因公受伤请求赔偿的;

(二)请求瞻养、抚养、抚养费而生活的确有困难的;

(三)请求抚恤金(或劳工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的;

(四)委托人经所在工作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证明确实经济困难无力负担的;

(五)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减免的。

第八条:乡镇法律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为聘请方办理简易法律事务时,不在收费;受委托代理诉讼和比较复杂的非诉讼法律事务,按规定收费标准减半收费。

第九条:乡镇法律服务所与委托人终止委托关系,对收的法律服务费,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乡镇法律工作者的过错而要求终止委托关系的,乡镇法律服务所应全部退还。

(二)因委托人的过错,或者委托人的要求超出规定范围而终止委托关系的,扣除承办业务已支出的费用后,将余额退还委托人;

(三)乡镇法律服务所无正当理由终止委托关系的,应将已收取的全部费用退还委托人。

第十条:对本办法第九条所指过错有异议的,委托人或者乡镇法律服务所可以向乡镇法律服务所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申请调处,也可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乡镇法律服务所有下列价格违犯行为之一的,由价格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依法查处;

(一)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

(二)扩大收费范围的;

(三)自立名目乱收费的;

(四)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五)不如实提供检查所需资料的;

(六)违反本办法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乡镇法律服务所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收费许可证制度和年审制度,并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本通知自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起施行,自治区物价局、司法厅、财政厅下发的新价非字(1994)6号文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自治区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三篇:法律服务收费标准

法律服务收费标准

(一)解答法律询问;

(二)代写法律事务文书;

(三)代理参加民事、行政诉讼活动;

(四)代理非诉讼法律法律事务;

(五)应聘担任法律顾问;

(六)主持调解纠纷;

(七)办理见证事项。

第三条:各项服务具体收费标准:

一、解答法律咨询收费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询问,每件10---20元

(2)涉及商业性财产关系的询问,每件20---30元

二、代写法律事务文书收费

(1)起诉书、上诉书、申诉书、申明书、委托书、答辩状以及一般法律事务文书,每件20---30元;

(2)协议书、遗嘱、赠与书、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文书,每件30—60元;

(3)涉外一般法律文书,每件100---200元;

(4)涉外法律意见书,每件200—400元;

三、代理参加民事、行政诉讼收费

(一)代理民事诉讼收费;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100—200元;

2、涉及财产关系的应按下列比例收费; 争议标的物价值另加收费比例 5.000元以下100元 5.001至50.000元4% 50.001元至100.000元3% 100.001元至200.000元2% 200.001元至500.000元1%

500.001元以上0.6%(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

(二)代理行政诉讼,按下列标准收费;

治安案件每件200---300元

劳动争议案件每件200---400元

专利行政案件每件600---800元

其他行政案件每件200---300元

涉及财产的行政案件,民事案件涉及财产关系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

四、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收费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一般法律事务每件100---200元;资信调查、咨询建议书、法律意见书,涉及经济关系的法律事务每件200---400元;

审查、起草、修改经济合同、章程、参与项目谈判,根据实际工作量或按合同标的数额的一定比例由双方协商收费; 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参照民事诉讼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

五、接受委托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收费

(一)担任乡镇政府常年法律顾问,每年500---1000元;

(二)担任厂矿、企业、经济联合体、个人合伙经济组织常年法律顾问,每年1000---3000元;

(三)担任外向型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每年2000—10000元;

(四)担任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每年500---1000元。

六、主持调解纠纷收费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纠纷,每件60—100元;

涉及财产关系的纠纷,按比例收费;

争议标的物价值收费比例

10.000元以下3%

10.001至100.000元2%

100.001元以上1%

调解费由过错的一方支付;双方均有过错的,由乡镇法律服务所根据责任大小,决定双方应负担数额。

七、办理见证事项收费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60---100元;

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下列比例收费

标的物价值收费比例

5.000元以下4%

5.001元至10.000元3%

10.001元至100.000元2%

100.001元以上1%

经法律服务所见证的民事和经济合同发生纠纷,当事人请求调解或者委托代理诉讼的,乡镇法律服务所应当减免收费。

第四条:乡镇法律服务在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下列费用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一)委托人要求进行鉴定公证等发生的费用;

(二)异地(外省)调查所发生的差旅费;

(三)乡镇法律服务所受委托人委托垫付的其他费用。

第五条:乡镇法律服务所接受公证处委托协助过程的公证事项,应根据工作量大小,按公证费标准提取一定比例的服务费,提取的服务费由公证处支付。

第六条:乡镇法律服务者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由乡镇法律服务机构按照规定向委托人收取法律服务费,乡镇法律工作者不得私自收费。除简易法律事务外,应根据规定与委托人签定委托文书,向委托人事先说明收费项目几计算办法,并向委托人开具税务票据。

第七条:乡镇法律服务所提供下列法律服务或者遇有下列情形,应当按照法律服务援助的有关规定,减免法律服务费;

(一)因公受伤请求赔偿的;

(二)请求瞻养、抚养、抚养费而生活的确有困难的;

(三)请求抚恤金(或劳工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的;

(四)委托人经所在工作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证明确实经济困难无力负担的;

(五)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减免的。

第八条:乡镇法律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为聘请方办理简易法律事务时,不在收费;受委托代理诉讼和比较复杂的非诉讼法律事务,按规定收费标准减半收费。

第九条:乡镇法律服务所与委托人终止委托关系,对收的法

律服务费,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乡镇法律工作者的过错而要求终止委托关系的,乡镇法律服务所应全部退还。

(二)因委托人的过错,或者委托人的要求超出规定范围而终止委托关系的,扣除承办业务已支出的费用后,将余额退还委托人;

(三)乡镇法律服务所无正当理由终止委托关系的,应将已收取的全部费用退还委托人。

第十条:对本办法第九条所指过错有异议的,委托人或者乡镇法律服务所可以向乡镇法律服务所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申请调处,也可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乡镇法律服务所有下列价格违犯行为之一的,由价格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依法查处;

(一)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

(二)扩大收费范围的;

(三)自立名目乱收费的;

(四)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五)不如实提供检查所需资料的;

(六)违反本办法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乡镇法律服务所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收费许可证制度和年审制度,并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三条:。:本通知自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起施行,自治区物价局、司法厅、财政厅下发的新价非字(1994)6号文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自治区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四篇:非诉讼法律服务协议书

非诉讼法律服务协议书

甲方:**公司

乙方:**律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针对甲方的**建设项目事宜,甲方聘请乙方**律师担任项目顾问。双方达成如协议如下:

一、乙方接受甲方聘请,指派**律师担任甲方项目顾问,同时乙方指派两名律师担任**的助理,协助**处理项目中的法律问题。乙方指派人员按甲方要求全程为甲方的项目提供法律服务,办公场所由甲方提供。

二、根据双方的约定,乙方的服务事项及权限为:

1.为本项目提供前期论证、咨询服务。

2.为本项目房屋拆迁、用地规划、土地招拍挂等审批手续提供法律服务。

3.为本项目的立项审批、办理建筑规划许可等审批手续提供法律服务。

4.为本项目的设计、勘察、招标、承包、施工等提供法律服务。

5.根据甲方的要求,协助甲方草拟、审查合同和其他法律事务文书,并提供法律方面的意见。

6.为本项目的建筑工程、建筑安装工程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7.为本项目建立合同管理制度及合同系统管理的法律服务,并对公司人员进行法制培训。

三、甲方必须及时、真实、详尽地向乙方提供与委托事项相关的全部文件和背景资料,并根据实际需要为乙方提供项目服务的便利条件。

四、乙方及其指派的律师应当按照甲方的授权范围和内容,认真履行职责,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并为甲方保守商业秘密。

五、薪酬及支付方法

1.根据上述项目的运作情况,双方约定,甲方同意每年向乙方支付项目律师服务费**元。该费用包括**及两名助理的服务费用、及其差旅费、通信费等。

2.该协议签订后三日内付款。

六、违约责任

因乙方不履行约定职责而给甲方造成损害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七、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上述项目结束时本协议自动终止。

八、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持贰份。

九、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约定。

甲方:乙方:

年月日

第五篇:非诉讼事件法律服务合同

非诉讼事件法律服务合同

甲方:

乙方:

甲方因事件委托乙方律师为本事件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经双方协议,订立以下各条,共同遵守。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为甲方提供第五条第项的非诉讼法律服务。

二、乙方律师必须认真履行律师职责,维护甲方合法权益。

三、根据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律师服务计件收费标准》及《江苏省律师服务协商收费指导标准(试行)》,双方商定:甲方向乙方支付律师服务费元,该款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向乙方付清。

四、如因乙方过错终止履行合同,办案费全部退还,非乙方过错原因终止履行合同的,办案费用不退回。

五、甲方为乙方提供法律服务内容:

1、代为申诉、举报、控告;

2、代为申请行政复议,参与听证;

3、代为申请(委托)鉴定、审计,重新鉴定、审计认定;

4、参与调节、签订重大经济、民事合同的谈判;

5、协助收购企业股份、参与股份收购的谈判、确立股份收购的策略;

6、协助查清事实,提供证据或证据线索;

7、代为起草、审议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书;

8、草拟、修改公司章程;

9、代为发表法律声明,出具律师意见书、律师见证书;

10、协助规范企业内部规章制度;

11、其他非诉讼法律服务事项。

六、乙方为甲方办理法律事务时,所需的差旅费、审计(评估)费、鉴定费、翻译费、复印费、查档费及其它必须开支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七、本合同经双方签章生效。委托事项完成后本合同自然终止。

八、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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