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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证明范本
编辑:明月清风 识别码:15-1099213 6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8-11 00:18:06 来源:网络

第一篇:单位性质证明范本

关于XXX同志系在职在编人员的证明

兹证明本单位系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XXX同志(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现为本单位在职在编人员。

特此证明。

情况属实 人事部门(章)年 月 日

附:《机构编制管理证》复印件

单位(章)

年 月 情况属实 编制部门(章)

年 月

日日

第二篇:单位性质证明范本

关于XXX同志系在职在编人员的证明

兹证明本单位系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XXX同志(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现为本单位在职在编人员。

特此证明。

情况属实

人事部门(章)

年月日

附:《机构编制管理证》复印件 单位(章)年月情况属实 编制部门(章)年月日日

第三篇:单位性质证明范本

单位性质证明范本

单位证明的性质

单位证明,既不是公函,也不是书证,不是法定的证据种类。

公函是国家机关出具的,一般单位证明不属于这一类;

书证是案件过程中形成的书面内容,如合同、信函等,非事后的证明材料。如果是证人或者证言,则是个人的行为,应由单位的某个具体人员出庭质证。

第四篇:单位证明的性质分析

单位证明的性质分析

202_-11-24 0:0 来源:法律教育网 【大 中 小】【我要纠错】

民商事审判工作中,经常遇到以单位名义、就涉案事实出具的证明。这些证明是否应当视为证据?实务界和理论界争议颇多。笔者在此略抒己见。

一、单位证明在本质上属于传闻证据

实务中,单位证明的制作时间,一般为诉讼准备阶段或者是诉讼过程之中;其制作目的,一般是为了直接证明某一案件事实,而不是记录某一涉案事实或者促成某一涉案事实;其内容一般为综合、概括本单位所持文书、档案记载内容,或者转述单位员工对某一案件事实的记忆、陈述,或者陈述本单位曾承办的业务活动情况,或者表达本单位对某一案件事实的专业技术判断。

应当说,无论单位证明的证明内容是什么,单位证明的证明源都不是单位证明本身,而是单位证明所依凭的文书、档案等书证或者单位领导或普通员工的陈述、转述等证人证言。

因此,笔者认为:单位证明在本质上属于传闻证据。

二、单位证明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书证

书证是指以物品上的文字、符号、图画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说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毫无疑问,并非所有以书面形式记录的证据,均为书证,如证人提供的书画形式的证言,就不能仅因为形式原因而视为书证。

一般而言,书证应当形成于案件发生过程之中,伴随案件事实的发生而形成,它以其文字内容反映案件事实。除将诉讼当事人的起诉状、答辩状和法庭笔录的内容作为证据提交,而适用自认规则以外,书证并不形成于诉讼过程,它形成的原因并非一方或多方为证明案件事实而制作、形成;而是在案件事实发生过程中,一方或者多方为了记载涉案事实或者为了促成涉案事实、表示其真实意愿而制作、形成。从功利性的角度看,书证的形式目的是记载涉案事实或者促成涉案事实的发生,而非证明涉案事实。

单位证明则一般形成于诉讼过程中,其形成目的不是为了记载或者促成案件事实的发生,而是在诉讼过程中应一方当事人请求或者法庭、仲裁庭的要求,为了证明某一待证事实,而承担单位证人的角色,以单位名义,根据单位的文书、档案、工作记录等书证或者单位工作人员的介绍,以编辑、概括、综合、叙述的手法,以编辑者、陈述者、记忆者、转述者的身份,直接证明某一案件事实。

因为单位证明不是直接以诉前存在的文字、材料为依据证明案件事实,而是以单位对某一案件事实的概括、陈述作为依据,证明某一待证事实;因此,严格意义上讲,单位证明是单位出具的证词,它不以案件事实本身或者案件曾经的印迹作为证明依托,而是以单位对案件的了解、判断作为证明的依托。

据此,笔者认为,单位证明在本质上不是书证,至少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书证。

三、并非所有单位证明的证明内容均源于文书、档案等书证

单位证明从证明内容的渊源讲,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源于单位所持文书、档案等书证,系对文书、档案等书证的摘录、综合。比如:公安机关或者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登记情况说明。另一类单位证明的证明内容则并非源于文书、档案等书证,而是源于单位工作人员的主观判断或者记忆、陈述、转述。如:中国人民银行就某一资金往来行为是否合法、卫生防疫站就某一保健食品是否可以生产、销售,出具的单位意见;某单位就其工作人员受命办理某一业务以及如何办理该业务出具的情况说明。

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单位证明中,除少量系对档案、材料等书证的综合、摘要外,大部分单位证明既非形成于涉案事实发生过程之中,其制作目的亦非记录案件事实或者促成案件事实发生,而是在诉讼准备阶段或者诉讼过程中,应当事人一方或者多方的要求,单纯为了证明某一案件争议点,而以单位名义,出具的咨询意见;或者以单位名义,对单位参与的业务活动的记忆性陈述;或者是以单位名义,转述单位职员对案件事实的记忆、陈述,如:单位出具情况说明,声称某某系本单位工作人员,某某何时根据单位安排从事何事,见到何人,与谁谈判,了解、接触到何事等。

应当说,这些单位证明的性质既非书证,亦非证人证言,它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七类证据中的任何一类,严格从法律上讲,它不是证据;如果一定要将其视为证据,如果该证明不是以单位的名义作出,而是以防疫站某一工作人员的名义作出的话,它在理论上可以归入专家证言的范畴,与现时流行的专家意见相仿。它起到的不是证据的功用,而是帮助法庭认识某一案件事实的法律性质。

薛 卉

第五篇:户口性质证明

户口证明

兹有居民,汉族,身份证号码:

住址:

该居民的户口性质为非农业户口。

证明单位:

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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