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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川地震灾后四川心理援助经验总结(获奖)
编辑:空谷幽兰 识别码:15-848939 6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2-26 17:34:32 来源:网络

第一篇:汶川地震灾后四川心理援助经验总结(获奖)

心理援助经验

202_年5月12日四川省发生汶川8.0级特大地震,造成了重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给人民群众带来了巨大的精神创伤。党中央对此高度重视,在省委、省政府和省卫生厅、市卫生局的坚强领导下,在全市各兄弟单位、基层医院、卫生所的支持下,我们举全院之力,组建了一支心理服务的专业队伍,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积极开展危机干预和心理重建工作,建立了地震灾后成都市四级四阶段心理卫生重建网络。

截止目前,全市投入心理卫生人员800余人,为孤儿、孤老、终身残疾、学生、灾区基层干部等特殊人群进行心理干预人次累计10297人次,接受心理卫生健康教育知识宣传达469696人次,一般心理咨询达15484人次,举办心理知识讲座近80场,心理卫生医务人员培训和进修人数累计3700余人次,发放心理健康手册近19.2万册,张贴心理健康宣传画2.1万幅,开展灾后群众精神卫生状况现状调查,走访受灾群众近16万人次。现将此模式详述如下:

紧急筹备阶段(202_年5月—202_年6月):地震灾难发生后,紧急启动重大灾难事件心理危机干预预案,迅速建立有效的应对措施,成立“成都市地震灾后心理卫生重建办公室”,从部门合作、机构及人员配置和相关经费投入等方面迅速建立危机干预的应对力量,开展了团体心理辅导和个体危机干预,并进行初步调研,在经验总结分析之后,进入心理重建阶段。

前期建设阶段(202_年7月—202_年9月):本阶段侧重于较大范围开展团体心理辅导和严重个案心理辅导;队伍初步建设工作为筹备市-县-乡-村四级应对模式中的行政队伍、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初级培训展开;健康宣教工作以电台报纸宣传、读本展板宣传、现场宣讲等形式展开,主要包括地震科普常识、精神创伤后心理反应知识、心理危机应对基本常识。

中期深入阶段(202_年10月—202_年5月):此阶段重点为组建各级灾后心理重建部门:市级成立灾后心理卫生服务中心、县级成立灾后心理卫生科、乡(镇)级成立心理卫生保健室、村级成立心理卫生服务点,每个服务点配备灾区专兼职心理卫生服务人员,建立工作人员档案。针对各级人员开展了相应的多轮专业培训,强化中级人员培训。中期心理干预以主题性的团体心理辅导和严重个案心理辅导为主,中期健康宣教包含电台报纸报道、读本展板宣传和现场宣教等形式,主要围绕灾后心理应激反应、心理健康常识、心理治疗常识等内容展开。

后期强化阶段(202_年6月—202_年9月):此阶段在中期深入阶段的基础上,随访前、中期工作中受灾群众的心理健康状况,综合评估受灾群众和救援群体的心理康复情况,培训以专业人员的高级培训为主,并落实专业督导工作,以提高专业人员的实践技能;同时对各级心理卫生机构的工作开展进行检查评估,强化市-县-乡-村四级应对模式的实践成效。心理干预主要针对团体心理康复辅导和部分严重个案的跟踪治疗;健康宣教主要包含社区心理康复系统的建立、社区心理支持网络的建设等内容。

“四级四阶段”应对模式每阶段均进行效果评估,主要围绕各阶段心理培训效果评估、各阶段灾区民众心理状况分析、心理卫生服务可及性、心理问题及疾病的发生率、社会功能恢复情况、生活质量的提高等方面进行。

成都市第四人民医院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第二篇:202_年地震灾后心理援助项目实施方案

附件4 202_年地震灾后心理援助项目管理方案

一、项目目标

(一)在地震灾区的52个极重灾县和重灾县(以下简称受灾县)开展大众心理健康教育和宣传,并对2.27万名高危群众进行心理疏导和干预,减少自我伤害和自杀行为的发生。

(二)为受灾地区7820名参与救灾干部提供心理保健培训,并对其中3370名干部进行心理减压疏导,促进心理健康。

(三)开展受灾县约5200名基层卫生人员和相关人员培训,提高卫生人员识别、初步治疗或转诊高自杀风险者的水平和能力,提高相关人员开展灾后社会心理支持工作的能力。

(四)加强四川省21个非对口支援重灾县的县级专科能力(列入对口支援县的相关工作由对口支援经费支持),以及精神卫生专科服务能力不足的地市级和陕西、甘肃省受灾县的专科能力。

二、项目范围和内容(一)项目范围。

本项目共覆盖51个汶川地震灾区的极重灾县和重灾县,以及玉树地震灾区的1个重灾县。其中,四川省39个重灾县(包括18个对口支援县,其中极重灾县10个、重灾县8个和21个重灾县)、甘肃省8个重灾县、陕西省4个重灾县、青海省1个重灾县。52个受灾县覆盖乡镇1962个,人口3319万。(二)目标人群及工作内容。

1.受灾人群心理健康教育和宣传。

汶川地震灾区结合202_年和202_年的工作经验,在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包括精神专科医院和综合医院精神科,下同)指导下,由省级单位针对防治常见影响群众心理康复的问题和震后常见精神障碍,制作电子宣传材料在大众媒体上宣传,并下发至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播放。覆盖人群3304万人。

玉树地震灾区在省级精神卫生专业机构指导下,以受灾乡为单位组织开展心理健康知识和预防抑郁的宣传教育。翻译、编印宣传画和宣传折页共2万份在乡村、社区、企事业单位、学校及居民区等地张贴和发放;翻译、编印心理健康教育和就医手册1万册,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以及州级和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发放。覆盖人群15万人。2.高危群众心理疏导。

汶川地震灾区由各级组织经过培训的专业人员,以受灾比较严重的企业、医院、学校、街道和乡镇为重点,对其中高危的职工、学生和居民等人员进行心理疏导,覆盖1.82万人。玉树地震灾区由经过培训的州级、县级和社区/乡镇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务人员在精神卫生专业人员指导下,对伤残、丧亲人员、财产有巨大损失人员等高危群众进行心理疏导,覆盖4500人。

3.救灾干部心理保健培训。

汶川地震灾区由各级组织专业人员为7100名省、地、县级参加地震救灾工作的干部(包括医务人员、教师等,下同),玉树地震灾区由省级和州级组织专业人员为720名参加救灾的州、县、乡干部,提供心理减压和沟通技巧培训和检查,提高在增量工作压力下的应对技巧能力。

4.救灾干部心理减压疏导。

汶川地震灾区由省级和地市级组织专业人员对3050名存在高危因素的救灾干部,玉树地震灾区由省级组织专业人员为720名存在高危因素的救灾干部,进行心理减压疏导和干预。5.基层卫生人员和相关人员培训。

汶川地震灾区由具备培训能力的精神专科医疗机构,划片培训社区/乡镇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务人员,以及培训街道和乡镇的教育、民政、公安、工会、青年团、妇联和残联等部门的基层人员,提高其开展灾后社会心理支持工作的能力。每个社区/乡镇培训人员3-7名。陕西省和甘肃省每个受灾地市和县可以选派1-2名医护人员到有进修条件的精神专科医院培训3个月,提高精神卫生专科服务能力。

玉树地震灾区由省级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组织摘编、翻译和印刷《灾后社区社会心理支持与心理卫生手册》、《社会心理支持和精神卫生信息卡》,组织培训社区/乡镇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提高常见精神疾病和心理问题的识别、初步治疗或转诊高自杀风险者的水平和能力,培训街道和乡镇的教育、民政、公安、工会、青年团、妇联和残联等部门的基层人员培训,提高其开展灾后社会心理支持工作的能力。培训人员200名。6.提高地市级和县级精神卫生专科服务能力。

支持四川省21个非对口支援重灾县和精神卫生专科服务能力不足的地市,派出地市级和县级医疗机构的医护人员约200人次,到有进修条件的精神专科医院培训3-6个月。对口支援县的工作在对口支援经费中统筹协调。

支持约110人次精神卫生专业人员(包括翻译人员)到青海省的玉树州、县和受灾乡镇开展短期工作,或者派出州级医疗机构的医护人员3-4名到有进修条件的精神专科医院培训3-6个月。

7.对省级和地市级精神卫生专业人员进行心理督导。在卫生部的协调下,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合格心理治疗和咨询专业人员共100人次,对参加灾后心理援助的省级、地市级和县级精神卫生专业人员(玉树地震灾区还包括翻译人员)共540名进行心理督导,以维护其身心健康,提高工作能力。

8.效果评估。以县为单位对项目实施效果开展定性和定量评估。评估方案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订,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评估。

三、组织实施(一)各级职责。

1.卫生部负责项目实施指导,协调派出心理治疗和咨询专业人员;成立项目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

2.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项目专家组和项目办公室,制订实施方案(包括精神卫生专科服务能力建设方案、心理督导方案、评估方案)并落实,进行项目总体实施及质量的控制、督导。3.县级以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项目领导组和专家组,按要求制订工作计划并组织落实。

(二)资金安排。

202_年安排项目专项资金1862万元,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已下达,详见《财政部卫生部关于下达202_年公共卫生补助资金的通知》(财社〔202_〕38号)。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制订本地区项目资金管理的具体办法,加强资金使用和管理。

项目在52个受灾县开展工作,包括高危人群心理疏导和干预,基层人员培训和能力提高,健康教育和宣传。具体项目工作量分配见附表1。

四、项目执行时间

资金到位后,各省项目实施计划、培训材料等在1个月内完成;在第2-3个月内完成基层人员培训;在第3个月内完成健康教育材料制作和发放;从第2个月开始完成高危人员心理疏导和干预、基层人员培训与能力提高的其他工作;在202_年3月开展效果评估。

五、项目进度报告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于202_年3月31日以前将项目总结报告、评估报告和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报表(见附表2)上报卫生部;同时,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地震灾区心理援助工作报告制度的通知》(卫办疾控函〔202_〕1088号)要求,分别于每年1月31日、4月30日、7月31日、10月31日前收集、汇总上一季度期间的数据并将地震灾区灾后心理援助工作季度报表和服务季度报表上报卫生部。

六、项目督导与评估

四川、甘肃、陕西、青海省卫生厅根据本实施方案,制订项目实施计划及管理要求,并上报卫生部。

项目实施期间,卫生部与相关省卫生厅分别组成联合督导组,到5-8个受灾县督导检查1次;各省卫生厅到60%的受灾县完成工作检查和督导1次;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每3个月分别到每个项目县完成1次工作检查和督导;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有专人负责,每月定期督促和检查项目执行的质量情况。各级人员在每次指导和督导后,向派出部门提交督导报告,报告项目实施情况。

附表: 1.202_年地震灾后心理援助项目工作量分配表 2.___省地震灾区心理援助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报表

附表1

202_年地震灾后心理援助项目工作量分配表

地区

基本数据

高危人员心理疏导和干预

健康教育和宣传

基层人员培训与能力提高

重灾区县数量

覆盖乡镇数量

覆盖人口数

灾区重点干部心理保健培训

灾区重点干部心理减压疏导

高危群众心理疏导

效果评估

制作、下发DVD

(以四川省为主制作,甘肃、陕西省购买)

基层卫生人员和相关人员培训

加强县级专科能力

县级心理治疗和咨询专业督查指导

单位

万人

人次

人次

人次

县数

人次

人次

人次

四川

对口支援区县(极重灾区10个,重灾区8个)

438

652

3800

1400

11600

708

438

0

180

其他重灾区县

1006

1768

2100

1050

4200

1321

4024

210

甘肃

420

724

800

400

1600

540

420

0

陕西

160

400

200

800

150

0

青海 8 15

720

720

4500

宣传画和折页

就医手册

1万册

200

总计

1962

3319

7820

3770 2万份

22700

2719

5172

215

540

附表

2__________省地震灾区心理援助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报表

填表时限: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填表人:__________

填表时间: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电话:________ 审核人:__________

审核时间:______年____月____日报告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单位:万元)中央补助经费 使用情况 内容

省级

地市级

县级

合计

到位

期间使用

到位

期间使用

到位

期间使用

到位

期间使用

健康教育和宣传

高危人员心理疏导和干预

基层人员培训

县级专科服务能力建设

其他(请说明):

合计

地方配套经费(万元)

填表说明:1.“高危人员心理疏导和干预”对应项目资金中“高危群众心理疏导”、“灾区重点干部心理保健培训”和“灾区重点干部心理减压疏导”部分。

2.“基层人员培训”对应项目资金中“社区/乡镇医生培训”部分。3.“县级专科服务能力建设”对应项目资金中“加强县级专科能力”部分。4.“其他”对应项目资金中“县级心理治疗和咨询专业督查指导”、“效果评估”部分等。

第三篇:汶川地震灾后重建

作业1:为汶川地震震中汶川县政府制作抗震防灾预案 正文:汶川县抗震防灾预案

一、总则

编制目的: 使地震应急能够协调、有序和高效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国处置地震灾害事件(含火山灾害事件)的应急活动。

二、说明:地震应急依靠人民群众并建立广泛的社会动员机制,依靠和发挥人

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在处置地震灾害事件中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依靠科学决策和先进技术手段。(根据202_年1月12日《国家地震应急预案》)

二、灾前预防工作组织机构:成立汶川县地震应急指挥小组,由县长总负责。包括联络员、疏散员、信息播报、群众安抚、外联、规划组。主要负责的是统筹管理与震时应急工作。科学工作者:负责信息监测与报告,以及地质研究与情况调查,时刻做好心理准备才能防患于未然。各级地震监测台网对地震监测信息(含火山监测信息)进行检测、传递、分析、处理、存贮和报送;观测地震宏观异常并及时上报。

3抗震防灾系统:必须在震前规划好完整详细的具体临震方案,从大方面到小的细节。包括每个商场、学校、医院、超市都应该有详尽而可以执行的操作计划。宣传工作:与人民群众保持紧密联系。因为抗震防灾的主体是百姓,所以必须利用必要的大众传媒,通过广泛途径,向人民群众宣传地震科普知识,以及在地震中有效的求生方法。同时,要禁止谣言与关于地震的谣传散布,这会扰乱百姓正常的工作生活,造成不必要的恐慌和心理影响。汶川县政府需要确保某些信息的公开化(如地震疏散地点安排),方案对群众的可行性。实地模拟演练:定期组织实地模拟演练有助于提高警惕性,避免混乱。树立防震意识,了解防震知识,做到无震不松懈,临震不惊慌,抗震有方法。号召每个家庭经常检查家庭建设、建筑物、生活设施和用具的摆放是否符合防震减灾的要求,是否有利于生命财产的安全。

6定期建筑物检查:对汶川县范围内的建筑物进行普查。对不符合地震安全性要求的建筑物有计划、有重点地分别采取拆除或抗震加固等措施,做到“大震不倒、中震可修、小震不坏”。尤其是对于大熊猫保护区的建筑物更应该提高要求,加大力度,提高其能应对的地震烈度。

7.物资准备:由于汶川地理位置,必须确保长期不间断地储备一些生命所需的必备物资,在大部队前来救援之前有效自救。同时由于汶川生物多样性丰富,可以备份植物种子库,能在灾后尽量恢复生态平衡。

8.保险与社会救助的服务机构

三.震时或震后前期

1.指挥协调:县指挥小组成员及时到位,组织自救

2.信息沟通、即时发布

3.联络外界

4.防止余震造成的更大伤害

5.防止次生灾害,即时作好卫生工作

6.尽快恢复生命线工程:对社会生活、生产有重大影响的交通、通信、供电、供水、排水、供气、输油等工程系统。

注明:本方案主要对震前预防作详细阐述,简要概括震时或震后前期的工作,关于震后重建暂不具体展开。

第四篇:汶川地震灾后重建规划思考

汶川地震灾后重建规划思考

自四川汶川大地震发生以来,抗震救灾已成为国家的第一要务。目前,灾后安置和重建已成为工作重点。地震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温家宝总理第一时间赶赴震区,要求救援官兵全力以赴挽救灾区人民生命,关注到了每一个人。这意味着在救灾包括今后的恢复重建中,人是最重要的因素。汶川地震灾后恢复与重建工作非常复杂

唐山大地震强度是7.8级,汶川大地震是8级,据地震专家说,0.2级之差意味着能量大1倍;唐山大地震烈度是9~10度,而汶川大地震烈度最高达11度。从强度和烈度这两个地震指标来看,这次汶川大地震无疑是百年来我国震害程度最大的一次地震。事实也确实如此,地震造成人员大量伤亡,灾区范围如此广大,有的城镇几乎完全被摧毁,现场十分惨烈。

汶川大地震灾害波及的地域面积大,重灾区约10万km2,其中包括绵阳、德阳、阿坝、广元等6个市州;88个县、区,1 204个乡镇以及农村,涉及2 700多万人。而唐山大地震受影响的区域比较集中,除唐山外,影响较大的是天津市,北京市的影响较小,波及的面积没那么大。由于汶川大地震波及的地域较大,其震后恢复与重建的情况也会更加复杂。

灾后重建规划的主要内容

地震发生以后,按照中央的部署,救人是第一位的事情。现在,安置受灾群众是工作重点。除了帐篷以外,还要搭建轻型的过渡安置房。永久性住房现在还不能开始建设,很多工作都不可能在短期内完成。先临时安置灾民的思路是正确的,国内外的经验都是如此。经过3~5年的过渡期,然后才能着手建设永久性的建筑。

灾后规划可以分为过渡期规划和长远规划两个阶段。应急的过渡期规划主要为安置区选址,包括场地、基础设施配套,以及必要的保障设施,然后开始准备长远规划。据了解,绵阳市灾后重建规划包括3个专题:北川县城选址、乡镇重建和灾民临时安置。方案估算了灾后重建规模和资金,并对北川县城选址进行了比较研究,提出了重灾乡镇规划重建的基本思路。此外,还明确了灾后临时安置的原则和过渡措施,并完成了安置点功能布局规划和安置用房的建筑方案设计。

现在,国家各部委都在制订过渡期安置灾民的相关标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已开始制订过渡期简易房的设计标准;卫生部也在针对过渡期制订防疫方面的标准;环境保护部的饮用水标准已经发布。防火、供水、排水、垃圾处理等相关标准的颁布实施将为灾民在过渡期的生活提供安全保障。

值得注意的是,恢复重建应对整个区域进行重新规划,包括城市规划和新农村规划。一个个城镇和农村,都不宜孤立地进行

恢复重建。原来的布局哪些是可以保留的,哪些需要调整或改变?生态环境改变后,怎么适应新的变化进行合理规划?这些问题都需要在恢复重建的规划中进行统一考虑。

应当在灾害调查、科学论证、地质地理条件评估的基础上,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总体方案。重建规划总体方案要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农村建设规划、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生产力布局和产业调整规划、市场服务体系规划、防灾减灾规划等。

灾后重建规划应注意的主要问题

1)灾后重建首先应重视生态和环境支撑

现在对于灾区的情况正处于调查阶段,还没有足够详细的相关资料。但从这次强震带来的后果来看,可以判定这一地区的生态环境是十分脆弱的。以前对此可能估计不足,包括在设防标准上不够重视。

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非常重要的依托和支撑。人们通常会对水、空气、土地、资源等可视的环境给予重视,而忽视地质环境及其可能造成的灾害对人类安全的威胁。这次强烈地震引起的塌方、泥石流,造成河流改道、河道堵塞、公路损坏、房屋倒塌,都是对这一区域生态环境的极大破坏,使本来脆弱的生态系统遭受更大的打击。

地震后,我们不仅要做好城镇和房屋的恢复,重新创造人们生活、工作的环境,更应该关注生态和环境问题,并把修复生态环境作为重要的前提和认识的基础。例如,当前把如何消除由大地震使岷江上增加的33个堰塞湖对下游形成的威胁作为头等大事,就是个很好的例子。

这些市县的恢复和重建,应从生态环境的修复和改善上做起;应以震害调查和对灾区生态环境的综合评估为基础来进行;要强调理性和科学。当然,人类对于自然生态的修复能力有限,但对于一些自然灾害,我们可以采取各种手段和措施,趋利避害。重建规划应充分考虑当地地质条件和资源环境承载力,合理确定城镇、工农业生产布局和建设标准。

2)建筑物抗震设防应适当提高抗震标准

自从唐山地震以后,国家制定了地震烈度的区划,要求建筑物抗震设防,如6度、7度或8度。汶川大地震后的重建应适当提高建筑物抗震标准。事实是最好的根据,这一地区已经发生过这样的强烈地震,难以保证是否再发生。根据历史经验,发生过强烈地震的地区,不可麻痹,要做好防震准备,防止地震再次发生,国内外的经验都是如此。恢复重建工作要进行科学、周密的论证,要进行地质调查,在此基础上制定重建规划,房子的建设要有地震设防标准。

3)城镇迁址要慎重,需做影响评估

大地震后,北川等几个乡镇都需要重建,有的可能还会迁址。但面临的困难是,周边适合建设的平地很少,很多地方都是峡谷。城镇迁址要慎重,要在评估论证的基础上做出决定。一个城镇的迁址会改变当地原来的生态环境,因此,要进行评估,村镇迁址的影响则要小一些。

4)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震后恢复重建经验

从美国旧金山大地震和日本阪神大地震的恢复重建经验来看,正式重建都需要一个过程。应做好地震相关调查,并作为规划重建的重要依据。应对包括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强电、社会学、地理学、环境学、建筑施工等方面进行有计划的、有组织的调查研究,为灾后重建取得第一手资料。

5)注重各部门之间协调与合作

灾后重建规划应注重各部门的协调,特别是应该听取环保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实际上,城市规划是一门涉及面很宽的工作,是需要在多方协调和合作基础上完成的。

目前,灾区饮用水供应,排污,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的处理等问题都不容忽视,而这些问题在灾后重建规划中也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

震后城市规划方面应吸取的教训

唐山大地震之后,在总结了惨痛经验后,我国开始实施建筑物的抗震等级标准,提高地震烈度设防,在建筑物的建设上增加了抗震方面的投入。此次大地震后,也应该吸取教训,有所反思。在做城市规划之前应进行土地适用性分析,对所在地域进行评估和评定,其中包括地质评价。地质评价也应该是环境评价的一个组成部分。而现在,有些城市显然在这方面不够重视。先评估、再规划,在评估的基础上做规划,可以避开不利的地质条件,减少或减轻灾害的危害程度。这既对城址的选择也对城市中各类建筑的选址有重要影响。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学术顾问 中国工程院院士 邹德慈

据《中国环境报》编辑整理

第五篇: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txt等余震的心情,就像初恋的少女等情人,既怕他不来,又怕他乱来。听说女人如衣服,兄弟如手足,回想起来,我竟然七手八脚地裸奔了二十多年!今天心情不好,我只有四句话想说,包括这句和前面的两句,我的话说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26号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已经202_年6月4日国务院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八年六月八日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保障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地开展,积极、稳妥恢复灾区群众正常的生活、生产、学习、工作条件,促进灾区经济社会的恢复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统筹兼顾、分步实施、自力更生、国家支持、社会帮扶的方针。

第三条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受灾地区自力更生、生产自救与国家支持、对口支援相结合;

(二)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

(三)就地恢复重建与异地新建相结合;

(四)确保质量与注重效率相结合;

(五)立足当前与兼顾长远相结合;

(六)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相结合。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必要时成立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协调机构,组织协调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共同做好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第五条 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多种渠道筹集资金、物资,开展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国家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给予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扶持,并积极提供物资、技术和人力等方面的支持。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参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支持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采用先进的技术、设备和材料。

国家接受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的符合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需要的援助。

第六条 对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过渡性安置

第七条 对地震灾区的受灾群众进行过渡性安置,应当根据地震灾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投亲靠友、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

政府对投亲靠友和采取其他方式自行安置的受灾群众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条 过渡性安置地点应当选在交通条件便利、方便受灾群众恢复生产和生活的区域,并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可能发生洪灾、山体滑坡和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雷击等灾害的区域以及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

实施过渡性安置应当占用废弃地、空旷地,尽量不占用或者少占用农田,并避免对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生态脆弱区域造成破坏。

第九条 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条件,因地制宜,为灾区群众安排临时住所。临时住所可以采用帐篷、篷布房,有条件的也可以采用简易住房、活动板房。安排临时住所确实存在困难的,可以将学校操场和经安全鉴定的体育场馆等作为临时避难场所。

国家鼓励地震灾区农村居民自行筹建符合安全要求的临时住所,并予以补助。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条 用于过渡性安置的物资应当保证质量安全。生产单位应当确保帐篷、篷布房的产品质量。建设单位、生产单位应当采用质量合格的建筑材料,确保简易住房、活动板房的安全质量和抗震性能。

第十一条 过渡性安置地点应当配套建设水、电、道路等基础设施,并按比例配备学校、医疗点、集中供水点、公共卫生间、垃圾收集点、日常用品供应点、少数民族特需品供应点以及必要的文化宣传设施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确保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

过渡性安置地点的规模应当适度,并安装必要的防雷设施和预留必要的消防应急通道,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防范火灾和雷击灾害发生。

第十二条 临时住所应当具备防火、防风、防雨等功能。

第十三条 活动板房应当优先用于重灾区和需要异地安置的受灾群众,倒塌房屋在短期内难以恢复重建的重灾户特别是遇难者家庭、孕妇、婴幼儿、孤儿、孤老、残疾人员以及学校、医疗点等公共服务设施。

第十四条 临时住所、过渡性安置资金和物资的分配和使用,应当公开透明,定期公布,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五条 过渡性安置用地按临时用地安排,可以先行使用,事后再依法办理有关用地手续;到期未转为永久性用地的,应当复垦后交还原土地使用者。

第十六条 过渡性安置地点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次生灾害、饮用水水质、食品卫生、疫情的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以及环境卫生整治。使用的消毒剂、清洗剂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要求,避免对土壤、水资源、环境等造成污染。

过渡性安置地点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治安管理,及时惩处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受灾群众应当在过渡性安置地点所在地的县、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下,建立治安、消防联队,开展治安、消防巡查等自防自救工作。

第十七条 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受灾群众和企业开展生产自救,积极恢复生产,并做好受灾群众的心理援助工作。

第十八条 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修复毁损的农业生产设施,开展抢种抢收,提供农业生产技术指导,保障农业投入品和农业机械设备的供应。

第十九条 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优先组织供电、供水、供气等企业恢复生产,并对大型骨干企业恢复生产提供支持,为全面恢复工业、服务业生产经营提供条件。

第三章 调查评估

第二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工作,为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提供依据。

第二十一条 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城镇和乡村受损程度和数量;

(二)人员伤亡情况,房屋破坏程度和数量,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工农业生产设施与商贸流通设施受损程度和数量,农用地毁损程度和数量等;

(三)需要安置人口的数量,需要救助的伤残人员数量,需要帮助的孤寡老人及未成年人的数量,需要提供的房屋数量,需要恢复重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需要恢复重建的生产设施,需要整理和复垦的农用地等;

(四)环境污染、生态损害以及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毁损等情况;

(五)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以及地质灾害、地震次生灾害和隐患等情况;

(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地形地貌以及河势和水文情势、重大水利水电工程的受影响情况;

(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

(八)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需要调查评估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分工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毁损严重的水利、道路、电力等基础设施,学校等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其他建设工程进行工程质量和抗震性能鉴定,保存有关资料和样本,并开展地震活动对相关建设工程破坏机理的调查评估,为改进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范和工程建设标准,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第二十三条 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应当采用全面调查评估、实地调查评估、综合评估的方法,确保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评估结论的可靠性。

地震部门、地震监测台网应当收集、保存地震前、地震中、地震后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并建立完整的档案。

开展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工作,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二十四条 地震灾害调查评估报告应当及时上报国务院。

第四章 恢复重建规划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与地震灾区的省级人民政府共同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包括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农村建设规划、城乡住房建设规划、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生产力布局和产业调整规划、市场服务体系规划、防灾减灾和生态修复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专项规划。

第二十六条 地震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省级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实施规划。

第二十七条 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优先恢复重建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和公共服务设施;尊重科学、尊重自然,充分考虑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统筹兼顾,与推进工业化、城镇化、新农村建设、主体功能区建设、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相结合,并坚持统一部署、分工负责,区分缓急、突出重点,相互衔接、上下协调,规范有序、依法推进的原则。

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

第二十八条 地震灾后调查评估获得的地质、勘察、测绘、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应当作为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依据。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震地质、地震活动特性的研究成果和地震烈度分布情况,对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进行复核,为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进行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提供依据。

第二十九条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包括地震灾害状况和区域分析,恢复重建原则和目标,恢复重建区域范围,恢复重建空间布局,恢复重建任务和政策措施,有科学价值的地震遗址、遗迹保护,受损文物和具有历史价值与少数民族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修复,实施步骤和阶段等主要内容。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重点对城镇和乡村的布局、住房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农业生产设施建设、工业生产设施建设、防灾减灾和生态环境以及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土地整理和复垦等做出安排。

第三十条 地震灾区的中央所属企业生产、生活等设施的恢复重建,纳入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统筹安排。

第三十一条 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吸收有关部门、专家参加,并充分听取地震灾区受灾群众的意见;重大事项应当组织有关方面专家进行专题论证。

第三十二条 地震灾区内的城镇和乡村完全毁损,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人口规模超出环境承载能力,需要异地新建的,重新选址时,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或者生态脆弱和可能发生洪灾、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灾害的区域以及传染病自然疫源地。

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新址进行论证,听取公众意见,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批准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是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基本依据,应当及时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公布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所依据的基础资料修改、其他客观条件发生变化需要修改的,或者因恢复重建工作需要修改的,由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意见,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章 恢复重建的实施

第三十四条 地震灾区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协助、指导地震灾区的恢复重建工作。

城镇恢复重建应当充分考虑原有城市、镇总体规划,注重体现原有少数民族建筑风格,合理确定城镇的建设规模和标准,并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第三十五条 发展改革部门具体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统筹规划、政策建议、投资计划、组织协调和重大建设项目的安排。

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安排和政策建议,并具体负责灾后恢复重建财政资金的拨付和管理。

交通运输、水利、铁路、电力、通信、广播影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有关基础设施的灾后恢复重建。

建设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公用设施的灾后恢复重建。

民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受灾群众的临时基本生活保障、生活困难救助、农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社会福利设施恢复重建以及对孤儿、孤老、残疾人员的安置、补助、心理援助和伤残康复。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广播影视、体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工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公共服务设施的灾后恢复重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治、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重要生活必需品供应以及维护市场秩序。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加强对有关问题的专题研究,为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提供科学技术支撑。

农业、林业、水利、国土资源、商务、工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动物疫情监测、农业生产设施恢复重建和农业生产条件恢复,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用地安排、土地整理和复垦、地质灾害防治,商贸流通、工业生产设施等恢复重建。

环保、林业、民政、水利、科技、安全生产、地震、气象、测绘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生态环境保护和防灾减灾、安全生产的技术保障及公共服务设施恢复重建。

中国人民银行和银行、证券、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金融支持和服务政策的制定与落实。

公安部门具体负责维护和稳定地震灾区社会秩序。

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组织实施进口恢复重建物资、境外捐赠物资的验放、检验检疫。

外交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调开展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涉外工作。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物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地震废墟进行现场调查,对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科学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地震遗址、遗迹划定范围,建立地震遗址博物馆。

第三十七条 地震灾区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民族事务、建设、环保、地震、文物等部门和专家,根据地震灾害调查评估结果,制定清理保护方案,明确地震遗址、遗迹和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具有历史价值与少数民族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保护对象及其区域范围,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八条 地震灾害现场的清理保护,应当在确定无人类生命迹象和无重大疫情的情况下,按照统一组织、科学规划、统筹兼顾、注重保护的原则实施。发现地震灾害现场有人类生命迹象的,应当立即实施救援。

第三十九条 对清理保护方案确定的地震遗址、遗迹应当在保护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保护,抢救、收集具有科学研究价值的技术资料和实物资料,并在不影响整体风貌的情况下,对有倒塌危险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必要的加固,对废墟中有毒、有害的废弃物、残留物进行必要的清理。

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实施原址保护。对尚可保留的不可移动文物和具有历史价值与少数民族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历史建筑,应当采取加固等保护措施;对无法保留但将来可能恢复重建的,应当收集整理影像资料。

对馆藏文物、民间收藏文物等可移动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物质载体,应当及时抢救、整理、登记,并将清理出的可移动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物质载体,运送到安全地点妥善保管。

第四十条 对地震灾害现场的清理,应当按照清理保护方案分区、分类进行。清理出的遇难者遗体处理,应当尊重当地少数民族传统习惯;清理出的财物,应当对其种类、特征、数量、清理时间、地点等情况详细登记造册,妥善保存。有条件的,可以通知遇难者家属和所有权人到场。

对清理出的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其他废弃物、残留物,应当实行分类处理,并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地震灾区的动物疫情防控工作。对清理出的动物尸体,应当采取消毒、销毁等无害化处理措施,防止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

第四十二条 对现场清理过程中拆除或者拆解的废旧建筑材料以及过渡安置期结束后不再使用的活动板房等,能回收利用的,应当回收利用。

第四十三条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统筹安排交通、铁路、通信、供水、供电、住房、学校、医院、社会福利、文化、广播电视、金融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城镇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统筹安排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其他设施,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

乡村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尊重农民意愿,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以群众自建为主,政府补助、社会帮扶、对口支援,因地制宜,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保护耕地。

地震灾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村民住宅建设的选址予以指导,并提供能够符合当地实际的多种村民住宅设计图,供村民选择。村民住宅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体现原有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

第四十四条 经批准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先行安排使用土地,实行边建设边报批,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对因地震灾害毁损的耕地、农田道路、抢险救灾应急用地、过渡性安置用地、废弃的城镇、村庄和工矿旧址,应当依法进行土地整理和复垦,并治理地质灾害。

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对地震灾区地震动参数、抗震设防要求、工程建设标准进行复审;确有必要修订的,应当及时组织修订。

地震灾区的抗震设防要求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应当根据修订后的地震灾区地震动参数,进行相应修订。

第四十六条 对地震灾区尚可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应当按照地震灾区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改造等措施。

第四十七条 地震灾后重建工程的选址,应当符合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抗震设防、防灾减灾要求,避开地震活动断层、生态脆弱地区、可能发生重大灾害的区域和传染病自然疫源地。

第四十八条 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计,并对抗震设计的质量以及出具的施工图的准确性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选用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四十九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程进行竣工验收时,应当重点对工程是否符合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查验;对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报告。

第五十条 对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商场、交通枢纽等人员密集的公共服务设施,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增强抗震设防能力。

第五十一条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涉及文物保护、自然保护区、野生动植物保护和地震遗址、遗迹保护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资金筹集与政策扶持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府投入、对口支援、社会募集、市场运作等方式筹集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

第五十四条 国家根据地震的强度和损失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建立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专项用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由预算资金以及其他财政资金构成。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五十五条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捐赠款物。捐赠款物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并纳入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受赠人的,应当将捐赠款物用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作为受赠人的,应当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接受捐赠的,应当向捐赠人出具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捐赠票据。

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物资和人员服务以及安排实施的多双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投资地震灾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恢复重建。

第五十七条 国家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依法实行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税务部门制定。

地震灾区灾后恢复重建期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地方税收优惠措施。

第五十八条 地震灾区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可以适当减免。具体办法由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十九条 国家向地震灾区的房屋贷款和公共服务设施恢复重建贷款、工业和服务业恢复生产经营贷款、农业恢复生产贷款等提供财政贴息。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六十条 国家在安排建设资金时,应当优先考虑地震灾区的交通、铁路、能源、农业、水利、通信、金融、市政公用、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视、防灾减灾、环境保护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关系国家安全的重点工程设施建设。

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等设施因地震遭受破坏的,地震灾区的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组织力量修复,确保正常运行。

第六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受灾群众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鼓励企业、事业单位优先吸纳符合条件的受灾群众就业;可以采取以工代赈的方式组织受灾群众参加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第六十二条 地震灾区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其监护人因地震灾害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因地震灾害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由国家给予生活费补贴;地震灾区的其他学生,其父母因地震灾害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因地震灾害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在同等情况下其所在的学校可以优先将其纳入国家资助政策体系予以资助。

第六十三条 非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的安排,采取对口支援等多种形式支持地震灾区恢复重建。

国家鼓励非地震灾区的企业、事业单位通过援建等多种形式支持地震灾区恢复重建。

第六十四条 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需要办理行政审批手续的事项,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方便群众、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的原则,依法及时予以办理。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以及产品质量的监督。

第六十六条 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在确定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分配方案、房屋分配方案前,应当先行调查,经民主评议后予以公布。

第六十七条 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公布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的来源、数量、发放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的拨付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铁路、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的监督检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开展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

第六十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的筹集、分配、拨付、使用和效果的全过程跟踪审计,定期公布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使用情况,并在审计结束后公布最终的审计结果。

第七十条 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以及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的筹集、分配、拨付、使用情况登记造册,建立、健全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和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结束后,及时向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档案。

第七十一条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七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的违法违纪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

接到举报的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立即调查,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社会影响较大的违法违纪行为,处理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政府部门侵占、截留、挪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或者物资的,由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责令改正,追回被侵占、截留、挪用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或者物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或者明示、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七十五条 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降低建设工程质量,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十六条 对毁损严重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其他建设工程,在调查评估中经鉴定确认工程质量存在重大问题,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涉嫌行贿、受贿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 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七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九条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的其他有关法律的适用和有关政策,由国务院依法另行制定,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做出规定。

第八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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