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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案例
编辑:雾花翩跹 识别码:15-218685 6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3-27 10:26:44 来源:网络

第一篇:破产法案例

《经济法》期末考试复习资料之一:破产法的练习题及答案

1、某国有企业破产后为管理人所接管,管理人接管的财产情如下:

(1)企业破产时经营管理的财产300万元,其中价值200万元的办公楼一座已经全额用于抵押担保;

(2)破产企业对外投资价值200万元;

(3)破产企业租用他人设备150万元;

(4)破产企业专利权一项,评估价值25万元。

分析:上述财产中哪些属于破产财产,总额是多少?哪些不属于破产财产,应如何处理?

【解答】(1)企业破产时经营管理的财产300万元,其中价值200万元的办公楼一座,全额用于抵押担保: 这里的200万的办公楼属于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其变现的价额超过其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的那部分财产。由于办公楼全额用于抵押担保,因此,办公楼不得作为破产财产。其余100万财产属于破产财产。

(2)破产企业对外投资价值200万元:破产企业的对外投资属于破产财产。

(3)破产企业租用他人设备150万元:租赁物属于他人的物权(破产法第38条),不得作为破产财产。

(4)破产企业有专利权一项,评估价值25万元。专利权属于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属破产财产。综上所述,破产财产的总额是:100万+200万+25万=325万。

不属于破产财产总额是200+150=350万元

2、甲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被宣告破产。经查,甲企业财产状况如下:现有现金、实物共100万元。房地产500万元,其中,有一处房地产200万元抵押给A银行贷款150万元;另一处房地产100万元抵押给B银行130万元。有两企业分别欠该企业70万元、30万元。负债情况如下:除上述两笔贷款外,尚分别欠乙、丙企业为100万元、200万元;欠丁企业300万元;欠国家税收250万元,欠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50万元。破产费用共计20万元。

分析:该如何进行破产清偿?(计算破产债权,破产财产,并说明清偿顺序)

【解答】:

1、破产债权:欠乙、丙企业为100万元、200万元,欠丁企业300万元,总和为600万元;加上无担保的银行贷款30万元,共630万元。

2、破产财产:现有现金100万元,房地产500万元,加上两企业分别欠该企业70万元,30万元,扣除银行贷款担保150万元+100万元,100+500+70+30-150-100=450万元

3、剩余财产按如下顺序清偿债权人:

(1)支付破产费用20万元;

(2)支付职工工资、劳保费50万元;

(3)支付国家税款250万元;

(4)剩余财产130万元按比例平均分配给无担保债权人:

乙:100*130/630=20.63万元;

丙:200*130/630=41.27万元;

丁:300*130/630=61.91万元;

A银行:30*130/630=6.19万元(注意:最后一步用倒挤法)

3、某国有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其4名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甲债权人的债权数额为150万元,其中100万元由破产企业的一座办公楼足额抵押担保。乙债权人为银行,其贷款债权本金为100万元,约定年利率为5%,5年到期后共偿还125万元,破产宣告时尚有2年到期。丙债权人债权为300万元,同时破产企业对丙债权人也享有200万元债权。丁债权人因管理人解除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而受到实际损失100万元,另该合同的违约金为60万元。

分析:(1)上述各债权人的哪些债权属于破产债权,数额共计多少?

(2)上述债权中实际参加破产分配的数额是多少?

【解答】(1)甲债权人债权总额150万元,其中有财产担保的100万元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其破产债权 1

为50万元。

乙债权人破产宣告时未到期的债权依法视为到期债权,但应减去未到期的利息。据此,其破产债权数额为:本金100万元加上到期利息15万元,共计115万元。

丙债权人300万元债权均为破产债权。

丁债权人因合同解除而受到实际损失100万元属破产债权,合同的违约金不是实际损失,不属于破产债权。所以,各债权人的破产债权总额合计565万元。

(2)在总额565万元的破产债权中,因丙债权人有200万元债权可行使抵销权,与其欠破产企业的债权抵销,故实际参加破产分配的债权数额为365万元。

4、某国有企业因资不抵债,拟向法院申请破产,聘请张律师代理破产中的法律事务。张律师经过一段时间工作后掌握了以下情况:该企业系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工业企业,该企业的债权人之一A公司因追索250万元贷款而在两个月前起诉该企业,此案上月已调解结案,法院为此制作了调解书并送达了双方当事人,但该企业仍未按期付款;该企业欠当地工商银行贷款1000万元,贷款时提供该企业的一套进口设备作抵押,该套设备现值800万元;该企业曾为B公司向当地建设银行一笔500万元的贷款作保证人,保证合同中未说明是何种保证方式,现该笔贷款已经到期而B公司无力偿还。分析:

(1)该企业应向哪一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2)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时,张律师须向法院提交哪些材料?

(3)A公司与该企业之间尚未执行的调解书应如何处理?

(4)工商银行的1000万元贷款应如何处理?

(5)建设银行能否参加破产程序,申报破产债权?为什么?

【解答】:(1)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法院为债务人(破产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而其级别管辖法院则依据破产企业的核准登记机关相应确定。县、县级市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一般有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一般有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该企业系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工业企业,故由该国有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2)应提交以下证据材料:①企业亏损情况说明;②有关会计报表;③企业财务状况明细表和有形财产的处所;④债权、债务清册;⑤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⑥其他应提供的材料。债务人申请破产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说明其已经严重亏损,且不能清偿到其债务,故应将相关的财务会计报表、债权、债务清册等提交。另外,债务人申请破产的,还应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所以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也是应提交的材料。

(3)为保障对全体债权人的公平受偿,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必须中止,包括已经审结但尚未执行的。故应中止该调解书的执行,由红星公司向法院申报债权。

(4)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其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但其数额超过担保物价款未受清偿的部分,应作为破产债权。故本案1000万元中的800万元从抵押财产中优先受偿;剩余的200万元可申报破产债权。

(5)能申报债权。因为破产案件中债务人作为保证人的,债权人享有是否将其债权作为破产债权的选择权。如债权人不申报债权,破产企业的保证义务终止,债权人向主债务人追究民事责任;如债权人申报债权,破产企业承担保证义务,债权人未得清偿部分再向主债务人追究。

此部分内容考试不涉及:

若题目补充为:该企业依据与红星公司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占有红星公司的定作物价值20万元。若问题6,问题7补充为(6)价值20万的定作物应如何处理?(7)应从企业破产财产中优先拔付的破产费用包括哪些?【解答】(6)破产企业中财产属于他人,且该财产的原物尚存的,权利人在履行相应对待给付义务后,可以通过清算组取回原物。故红星公司可以通过行使取回权取回定作物。

(7)破产费用具体包括下列项目:①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要的费用;②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③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此外,试点城市的国有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职工的生活费从破产清算费中支付。

第二篇:破产法案例

企业破产法教学案例1、2000年5月6日由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国有企业——甲市机械设备厂由于经营管理不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设备厂厂长决定向本企业所在区的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法院在征得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受理后,召集并主持了债权人会议,该企业的最大债权人是乙市的贸易公司,法院指定有财产担保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丙担任债权人会议主席。此后经一段时间的审理,法院作出裁定宣告该国有企业破产,破产企业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接管并进行清算活动。

试问:该国有企业破产过程中,有哪些违法之处?

有下述几处是违法的:

2、甲市一国有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清算组查明,该企业在宣告破产时经营管理的财产价值150万元,未到期的净债权价值50万元;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价值20万元。在人民法院受理该企业破产案件的半年内,该企业隐匿、无偿转让和放弃自己债权作价60万元,后被清算组追回,为此清算组花去费用10万元,该企业还拖欠税款10万元。两个月未给职工发放工资,全厂职工每月工资总额为30万元。该企业破产公告后,债权人乙登记债权100万元,债权人丙登记债权75万元。由于清算组决定终止该企业所签的合同。为此给债权人丁造成25万元的经济损失。

问:乙、丙、丁各能获得多少万元的清偿。

3、全民所有制的甲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依法被宣告破产。经查,甲企业财产状况如下:现有现金、实物共100万元;房地产500万元,其中,有一处房地产以200万元抵押给A银行贷款150万元;另一处房地产以100万元抵押给B银行贷款130万元。另有两企业分别欠该企业70万元、30万元。负债情况:除上述两笔贷款外,尚分别欠乙、丙、丁企业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欠国家税款250万元;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50万元。破产费用共记20万元。试进行破产清算。

4、某国有企业经债权人申请,被法院正式宣告破产,并于1998年4月3日成立清算小组,对该企业财产债务情况清理如下:(1)总资产6200万元,其中第一号房产1000万元,第 二号房产800万元,机器设备1100万元,运输设备300万元,对B公司债权100万元。

(2)负债共9300万元,其中欠工商银行贷款700万元,建造贷款500万元,均以第一号房产作抵押。欠A公司贷款1600万元,以第二号房产作抵押,欠B公司贷款600万元,欠职工工资400万元,欠交税款850万元,欠职工集资借款实际本金和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共550万元。(3)因破产发生破产费用30万元,清算组决定终止合同,C公司造成损失应予赔偿额20万元。(4)在财产变卖前,D公司提供有效证明表明破产企业的运输设备是从D公司租用的,财产所有权应归D公司。同时,清算组收到举报材料,经查实破产企业对欠A公司贷款的担保合同是1997年10月5日事后补签的。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分别计算回答下列问题:

(1)别除权、抵销权、取回权、撤销权金额是多少?

(2)扣除破产费用和以上几项权利后,破产财产金额为多少?

(3)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及每一顺序应分配财产数额为多少?

第三篇:破产法案例分析

案例1:A公司是国有企业,因经营不善,已经资不抵债,有意向法院申请破产。聘请你为律师,代理破产中的法律事务。经过一段时间工作后,你掌握了以下情况:

1、A公司系在A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公司。

2、A公司欠当地工商银行货款2200万元,贷款时曾提供A公司一套进口生产流水线作抵押,该套设备现值1500万元。

3、A公司的债权人之一B公司因追索250万元货款而在一个月前起诉A公司,此案尚在审理中。

4、A公司曾为甲公司向当地建设银行一笔500万元的贷款作为保证人,现甲公司对该笔贷款未予偿还。

5、A公司欠C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20万元,C有限责任公司欠A公司100万元。

6、A公司资不抵债已达4500万元。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1、A公司如申请破产,应由谁受理?

2、工商银行的2200万元贷款应如何处理?

3、B公司与A公司之间尚未审结的追索货款之诉应如何处理?

4、建设银行能否参加破产程序、申报破产债权?理由是什么?

5、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时,需要向法院提交哪些材料?

6、应从企业财产中优先拨付的破产费用包括哪些?

7、A公司与C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债务关系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斯凯布鲁服装公司是国有企业,因经营不善,已经资不抵债,有意向法院申请破产。聘请你为律师,代理破产中的法律事务。经过一段时间工作后,你掌握了以下情况:

1、斯凯布鲁服装公司系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公司。

2、斯凯布鲁服装公司欠当地工商银行货款2200万元,贷款时曾提供斯凯布鲁服装公司一套进口生产流水线作抵押,该套设备现值1500万元。

3、斯凯布鲁服装公司的债权人之一甲公司因追索250万元货款而在一个月前起诉斯凯布鲁服装公司,此案尚在审理中。

4、斯凯布鲁服装公司曾为乙公司向当地建设银行一笔500万元的贷款作为保证人,现乙公司对该笔贷款未予偿还。

5、斯凯布鲁服装公司欠江阴市宏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20万元,江阴市宏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欠斯凯布鲁服装公司100万元。

6、斯凯布鲁服装公司资不抵债已达4500万元。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1、斯凯布鲁服装公司如申请破产,应由谁受理?

2、工商银行的2200万元贷款应如何处理?

3、甲公司与斯凯布鲁服装公司之间尚未审结的追索货款之诉应如何处理?

4、建设银行能否参加破产程序、申报破产债权?理由是什么?

5、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时,需要向法院提交哪些材料?斯凯布鲁服装公司可以自己直接申请公司破产么?

6、应从企业财产中优先拨付的破产费用包括哪些?

7、斯凯布鲁服装公司与江阴市宏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债务关系如何处理? 本案参考结论

1、应由企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2、有抵押的债权与没有抵押的债权分别登记债权。2200万元中的1500万元从抵押财产中优先拨付,剩余的700万元可申报破产债权。

3、应终结诉讼,由债权人甲公司向法院申报债权。

4、能。

5、根据破产法第八条规定,债务人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申请宣告破产。

6、破产财产的管理和分配费用,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它费用。

7、斯凯布鲁服装公司与江阴市宏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相互之间的100万元的债务,可以抵销。斯凯布鲁服装公司

尚欠江阴市宏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20万元,是破产债权。

参考理论分析:

1、应由企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管辖分为:

(一)地域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5条规定,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所谓债务人所在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指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因此,当企业的注册地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一致时,应当以后者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没有对破产案件的管辖作出规定。

(二)级别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贯彻意见》第2条的规定,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按如下原则确定:

(1)县、县级市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个别案件的级别管辖,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9条的规定办理:

第一,上级法院有权审理下级法院的案件,也可以把本院审理的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

第二,下级法院对它所管辖的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法院审理。

所以,在本案中,应由企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2、有抵押的债权与没有抵押的债权分别登记债权。2200万元中的1500万元从抵押财产中优先拨付,剩余的700万元可申报破产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债务人并且发布公告。人民法院在收到债务人提交的债务清册后十日内,应当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公告和通知中应当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

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一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人民法院对有财产担保债权和无财产担保债权的申报,应当分别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

(一)宣告破产时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二)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

(三)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 这里还涉及到别除权之概念。别除权是指债权人不依破产程序,而由破产财产中的特定财产单独优先受偿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这里所说的“财产担保”,包括三种形式:抵押、质押、留置。因此,在我国,依据《民法通则》和《担保法》成立的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是别除权的基础权利。

3、应终结诉讼,由债权人甲公司向法院申报债权。向债务人请求给付的经济纠纷案件,尚未审结而无连带责任人的,应当终结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尚未审结而另有连带责任人的,应当中止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待破产程序终结后恢复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以破产企业为债务人的其他经济纠纷案件,根据

下列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已经审结但未执行的,应当中止执行,由债权人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2)尚未审结且另无连带责任人的,应当终结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3)尚未审结且另有连带责任人的,应当中止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待破产程序终结后,恢复审理。”

4、能。

破产案件中债务人作为保证人的,债权人享有是否将其债权作为破产债权的选择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规定:“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债务人为其他单位担任保证人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破产立案通知后五日内转告有关当事人。债权人得知保证人(债务人)破产的情事后,享有是否将其债权作为破产债权的选择权。债权人既不参加破产程序又不告知保证人的,保证人(债务人)的保证义务即自此终止;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债权人在破产宣告时所享有的债权额即为破产债权,参加分配后仍然可就其未受清偿的债权向被保证人求偿。”

5、根据破产法第八条规定,债务人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申请宣告破产。作为债务人的律师,在债务人提

出破产申请时,应当向人民法院说明企业亏损的情况,提交有关的会计报表、债务清册和债权清册。需要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申请破产的意见。

6、破产财产的管理和分配费用,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它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破产费用,应当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

(一)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要的费用,包括聘任工作人员的费用;

(二)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三)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破产程序终结。”

7、见上面的答案部分。FUCK!!草草

案例2:轻工机械厂系国有企业,拖欠某电力公司的电力款达500万元,久拖不还。电力公司调查了解到该轻工机械厂已严重亏损,负债累累,短期内根本无法偿还贷款,便于2007年7月依法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轻工机械厂符合法定破产条件,便依法宣告破产并制定了管理

人,对轻工机械厂的财产进行清理。其清单报告提供的情况如下:

1。轻工机械厂总资产为2000万元(变现价值),期中流动资金为150万元,长期投资120万元,固定资产1500万元,其他财产230万元。

2。轻工机械厂现负债2600万元,其中应付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及工资等320万元,应付税款280万元,普通破产债权2000万元(包括欠电力公司500万元),合计2600万元。

3。在轻工机械厂的固定资产中,有四处厂房拥有产权证。其中新建的3车间和4车间已于2005年3月向某建设银行借款时用于抵押贷款150万元,该两处房产现在变现价值为100万元。

4。轻工机械厂在破产还债的程序中支付的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为150万元。

问:

1、轻工机械厂的破产财产是多少?

2、轻工机械厂的破产财产应按何种顺序清偿?

3、电力公司能得到清偿的债权额是多少?

答1:破产财产是1900万元,因为2005年向建设银行借款而设定的抵押财产属于别除权的范畴,所以,该公司的2000债权人财产中的100万元不能作为破产财产。

答2: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所以,破产财产应当首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权150万,然后是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及工资等320万元,税款280万元,最后剩下的是普通债权。

答3:如前所述,破产财产剩余的1150万元用于清偿普通债权。电力公司的债权也属于普通债权之一。根据该债权在普通债权中的比例受偿,即电力公司的债权占普通债权的四分之一,所以,电力公司获得的清偿债权额应当为287.5万元。

案例三:2008年12月10日债权人某银行分行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雅光葡萄酒厂破产。经查:雅光葡萄酒厂仅有资产73.7万元,债务为159.7万元,亏损额达86万元,资产负债率为46.1%。法院立案,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债权人,并与2009年1月5日在报上公告要求债权人申报债权,规定2月10日召开第1次债权人会议。有些债权人担心自己的债权得不到全额清偿,通过各种途径抢先清偿。例如从仓库提走产品抵债。2月10日主持召开第1次债权人会议,确认:24家债权人,各种债务累计159.7万元。银行的部分债务是有抵押权的。2月11日法院裁定破产。所有财产集体拍卖,全体债权人按比例受偿。

管理人委托拍卖公司公开拍卖。最终,包括手续费以59.7万元成交。

银行提出异议,不同意含有抵押债权的财产加入整体拍卖,要求优先受偿。

法院裁定异议不成立,扣除破产费,按原方案分配后,裁定终止破产程序。

试分析:

1、银行有部分无财产担保债权,申请破产合法吗?

2、作为债权人某银行分行申请破产应向法院提交材料包括什么?

3、如果是作为债务人雅光葡萄酒厂提出破产申请,应向法院提交材料包括什么?

4、债务人申请破产是否要得到他人同意?

5、债权人会议召开时间有无不妥?

6、进入破产程序后,个别清偿是否有效?

7、银行有部分抵押债权,以上处理合法吗,你认为应该如何处理? 本案参考结论 参考理论分析: 1、1、银行有部分无财产担保债权,申请破产合法。

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得成为破产债权。

凡是在破产宣告前成立、以财产给付为内容、以破产财产为义务主体的无财产担保的请求权,在破产宣告时尚未终止的,均得成为破产债权。

成为破产债权的请求权,可以是合同之债,也可以是非合同之债,例如,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或者无因管理之债。

以下因素,不影响上述请求权成为破产债权。

①债权标的的财产种类。

破产债权的标的须为财产之给付。这种财产不以金钱为限。也就是说,以非金钱的实物为标的物的债权,也可

以成为破产债权。但是,破产清算为集体清偿。为便于清算分配起见,需要将非金钱债权折算为金钱债权。

②债权的附条件。

破产宣告不废止债权原附有的条件,不论它是停止条件还是解除条件。因此,破产宣告时条件尚未成就的债权,得作为破产债权参加破产程序,但其权利的行使与存废,受破产清算期间条件之成就与否的制约。具体说,附条件的债权,在最后分配期间,其停止条件未成就的,或者其解除条件已成就的,失去受领分配权。

③债权的终止期限。

破产宣告时尚未终止,而定于破产宣告后的某一时间终止的债权,得成为破产债权。该债权成为破产债权后,其原定的终止期限即行废止。但是,这种废止的效力,不及于破产人的连带债务人。也就是说,债权人对破产人的连带债务人的请求权,于原定终止期到来时,失去对该连带债务人的约束力。

④债权的履行期限。

破产宣告具有废止债权的原定履行期限的效力。所以,破产宣告时,无论债权的原定清偿期是否已经到来,均得成立破产债权。破产宣告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债权。但是,这种视为到期的效力,不及于破产人的连带债务人。也就是说,债权人对破产人的连带债务人的请求权,仍

受原定履行期限的约束。

⑤连带债务人的存在。

破产债权的成立,不因破产人又连带债务人而受影响。在破产人有连带债务人的情况下,债权人有向各连带债务人分别请求全额清偿的权利。这意味着,债权人有权以其全部债权额参加破产程序,并同时以全额向其他连带债务人请求清偿。但是,债权人从各连带债务人处获得的清偿总额,不得超过其债权总额。因此,债权人受领破产分配后,仅可就债权的未足清偿部分向其他连带债务人追偿。反之,债权人受领破产分配前已经由其他连带债务人获得全部清偿的,不得再受领破产分配;已经由其他连带债务人获得部分清偿的,其受领破产分配的数额不得超过债权未足清偿部分的数额。

2、债权人某银行分行申请破产应向法院提交材料: 债权发生的证据; 债权的性质、数量;

有无财产担保,和提供证据;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如停止支付,并呈连续性。

3、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应向法院提交材料: 亏损情况; 会计报表; 财产状况;

债权债务清册; 全民企业上级意见; 其他。

4、债务人申请破产是否要得到他人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8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申请宣告破产。” 这是就国有企业债务人申请破产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为条件,因为,国有企业的所有权人是国家,而上级主管部门享有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的权力。

这与非国有企业作为债务人申请破产时需要其所有权人同意是相类似的。例如,我国《公司法》第38条和第10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行使对公司解散、清算事项做出决议的职权。公司自愿申请破产,与公司解散一样,是关系公司存亡和股东权益得失的重大事项,也应照此办理。

5、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于4月5日后的15天内召开,2月10日召开不妥。清算组应于2月11日后15天内成立,3月9日成立不妥。

6、进入破产程序后,个别清偿是否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无效,但是债务

人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除外。”这是关于禁止个别清偿的现行规定。

要构成”债务人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这一例外,须同时具备四项条件:第一,债务人仍在从事生产经营;

第二,这种生产经营是正常的,即有利于企业财产保值和债权人的清偿利益;

第三,所为的个别清偿是必需的,即若不实施这一清偿,将有损于企业财产和债权人利益;

第四,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的批准。所以,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2条规定的期间实施的个别清偿,凡不具备这四项条件的,应认定为无效。

7、银行有部分抵押债权,有权优先受偿,理论上属于别除权。或把抵押财产单独拍卖优先尝受银行债务,如果拍卖会使整体财产价值减少,也可以整体拍卖,但是保证抵押债权优先充分受偿。

第四篇:破产法案例分析

案例1:A公司是国有企业,因经营不善,已经资不抵债,有意向法院申请破产。聘请你为律师,代理破产中的法律事务。经过一段时间工作后,你掌握了以下情况:

1、A公司系在A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公司。

2、A公司欠当地工商银行货款2200万元,贷款时曾提供A公司一套进口生产流水线作抵押,该套设备现值1500万元。

3、A公司的债权人之一B公司因追索250万元货款而在一个月前起诉A公司,此案尚在审理中。

4、A公司曾为甲公司向当地建设银行一笔500万元的贷款作为保证人,现甲公司对该笔贷款未予偿还。

5、A公司欠C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20万元,C有限责任公司欠A公司100万元。

6、A公司资不抵债已达4500万元。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1、A公司如申请破产,应由谁受理?

2、工商银行的2200万元贷款应如何处理?

3、B公司与A公司之间尚未审结的追索货款之诉应如何处理?

4、建设银行能否参加破产程序、申报破产债权?理由是什么?

5、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时,需要向法院提交哪些材料?

6、应从企业财产中优先拨付的破产费用包括哪些?

7、A公司与C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债务关系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斯凯布鲁服装公司是国有企业,因经营不善,已经资不抵债,有意向法院申请破产。聘请你为律师,代理破产中的法律事务。经过一段时间工作后,你掌握了以下情况:

1、斯凯布鲁服装公司系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公司。

2、斯凯布鲁服装公司欠当地工商银行货款2200万元,贷款时曾提供斯凯布鲁服装公司一套进口生产流水线作抵押,该套设备现值1500万元。

3、斯凯布鲁服装公司的债权人之一甲公司因追索250万元货款而在一个月前起诉斯凯布鲁服装公司,此案尚在审理中。

4、斯凯布鲁服装公司曾为乙公司向当地建设银行一笔500万元的贷款作为保证人,现乙公司对该笔贷款未予偿还。

5、斯凯布鲁服装公司欠江阴市宏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20万元,江阴市宏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欠斯凯布鲁服装公司100万元。

6、斯凯布鲁服装公司资不抵债已达4500万元。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1、斯凯布鲁服装公司如申请破产,应由谁受理?

2、工商银行的2200万元贷款应如何处理?

3、甲公司与斯凯布鲁服装公司之间尚未审结的追索货款之诉应如何处理?

4、建设银行能否参加破产程序、申报破产债权?理由是什么?

5、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时,需要向法院提交哪些材料?斯凯布鲁服装公司可以自己直接申请公司破产么?

6、应从企业财产中优先拨付的破产费用包括哪些?

7、斯凯布鲁服装公司与江阴市宏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债务关系如何处理? 本案参考结论

1、应由企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2、有抵押的债权与没有抵押的债权分别登记债权。2200万元中的1500万元从抵押财产中优先拨付,剩余的700万元可申报破产债权。

3、应终结诉讼,由债权人甲公司向法院申报债权。

4、能。

5、根据破产法第八条规定,债务人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申请宣告破产。

6、破产财产的管理和分配费用,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它费用。

7、斯凯布鲁服装公司与江阴市宏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相互之间的100万元的债务,可以抵销。斯凯布鲁服装公司尚欠江阴市宏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20万元,是破产债权。

参考理论分析:

1、应由企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管辖分为:

(一)地域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5条规定,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所谓债务人所在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指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因此,当企业的注册地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一致时,应当以后者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没有对破产案件的管辖作出规定。

(二)级别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贯彻意见》第2条的规定,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按如下原则确定:(1)县、县级市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个别案件的级别管辖,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9条的规定办理:

第一,上级法院有权审理下级法院的案件,也可以把本院审理的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第二,下级法院对它所管辖的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法院审理。

所以,在本案中,应由企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2、有抵押的债权与没有抵押的债权分别登记债权。2200万元中的1500万元从抵押财产中优先拨付,剩余的700万元可申报破产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债务人并且发布公告。人民法院在收到债务人提交的债务清册后十日内,应当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公告和通知中应当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

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一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人民法院对有财产担保债权和无财产担保债权的申报,应当分别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

(一)宣告破产时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二)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

(三)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

这里还涉及到别除权之概念。别除权是指债权人不依破产程序,而由破产财产中的特定财产单独优先受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这里所说的“财产担保”,包括三种形式:抵押、质押、留置。因此,在我国,依据《民法通则》和《担保法》成立的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是别除权的基础权利。

3、应终结诉讼,由债权人甲公司向法院申报债权。

向债务人请求给付的经济纠纷案件,尚未审结而无连带责任人的,应当终结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尚未审结而另有连带责任人的,应当中止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待破产程序终结后恢复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以破产企业为债务人的其他经济纠纷案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已经审结但未执行的,应当中止执行,由债权人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2)尚未审结且另无连带责任人的,应当终结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3)尚未审结且另有连带责任人的,应当中止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待破产程序终结后,恢复审理。”

4、能。

破产案件中债务人作为保证人的,债权人享有是否将其债权作为破产债权的选择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规定:“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债务人为其他单位担任保证人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破产立案通知后五日内转告有关当事人。债权人得知保证人(债务人)破产的情事后,享有是否将其债权作为破产债权的选择权。债权人既不参加破产程序又不告知保证人的,保证人(债务人)的保证义务即自此终止;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债权人在破产宣告时所享有的债权额即为破产债权,参加分配后仍然可就其未受清偿的债权向被保证人求偿。”

5、根据破产法第八条规定,债务人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申请宣告破产。作为债务人的律师,在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应当向人民法院说明企业亏损的情况,提交有关的会计报表、债务清册和债权清册。需要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申请破产的意见。

6、破产财产的管理和分配费用,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它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破产费用,应当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

(一)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要的费用,包括聘任工作人员的费用;

(二)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三)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破产程序终结。”

7、见上面的答案部分。FUCK!!草草

案例2:轻工机械厂系国有企业,拖欠某电力公司的电力款达500万元,久拖不还。电力公司调查了解到该轻工机械厂已严重亏损,负债累累,短期内根本无法偿还贷款,便于2007年7月依法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轻工机械厂符合法定破产条件,便依法宣告破产并制定了管理人,对轻工机械厂的财产进行清理。其清单报告提供的情况如下:

1。轻工机械厂总资产为2000万元(变现价值),期中流动资金为150万元,长期投资120万元,固定资产1500万元,其他财产230万元。

2。轻工机械厂现负债2600万元,其中应付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及工资等320万元,应付税款280万元,普通破产债权2000万元(包括欠电力公司500万元),合计2600万元。

3。在轻工机械厂的固定资产中,有四处厂房拥有产权证。其中新建的3车间和4车间已于2005年3月向某建设银行借款时用于抵押贷款150万元,该两处房产现在变现价值为100万元。

4。轻工机械厂在破产还债的程序中支付的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为150万元。

问:

1、轻工机械厂的破产财产是多少?

2、轻工机械厂的破产财产应按何种顺序清偿?

3、电力公司能得到清偿的债权额是多少?

答1:破产财产是1900万元,因为2005年向建设银行借款而设定的抵押财产属于别除权的范畴,所以,该公司的2000债权人财产中的100万元不能作为破产财产。

答2: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所以,破产财产应当首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权150万,然后是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及工资等320万元,税款280万元,最后剩下的是普通债权。

答3:如前所述,破产财产剩余的1150万元用于清偿普通债权。电力公司的债权也属于普通债权之一。根据该债权在普通债权中的比例受偿,即电力公司的债权占普通债权的四分之一,所以,电力公司获得的清偿债权额应当为287.5万元。

案例三:2008年12月10日债权人某银行分行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雅光葡萄酒厂破产。经查:雅光葡萄酒厂仅有资产73.7万元,债务为159.7万元,亏损额达86万元,资产负债率为46.1%。法院立案,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债权人,并与2009年1月5日在报上公告要求债权人申报债权,规定2月10日召开第1

次债权人会议。有些债权人担心自己的债权得不到全额清偿,通过各种途径抢先清偿。例如从仓库提走产品抵债。2月10日主持召开第1次债权人会议,确认:24家债权人,各种债务累计159.7万元。银行的部分债务是有抵押权的。2月11日法院裁定破产。所有财产集体拍卖,全体债权人按比例受偿。

管理人委托拍卖公司公开拍卖。最终,包括手续费以59.7万元成交。

银行提出异议,不同意含有抵押债权的财产加入整体拍卖,要求优先受偿。

法院裁定异议不成立,扣除破产费,按原方案分配后,裁定终止破产程序。

试分析:

1、银行有部分无财产担保债权,申请破产合法吗?

2、作为债权人某银行分行申请破产应向法院提交材料包括什么?

3、如果是作为债务人雅光葡萄酒厂提出破产申请,应向法院提交材料包括什么?

4、债务人申请破产是否要得到他人同意?

5、债权人会议召开时间有无不妥?

6、进入破产程序后,个别清偿是否有效?

7、银行有部分抵押债权,以上处理合法吗,你认为应该如何处理? 本案参考结论

参考理论分析: 1、1、银行有部分无财产担保债权,申请破产合法。

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得成为破产债权。

凡是在破产宣告前成立、以财产给付为内容、以破产财产为义务主体的无财产担保的请求权,在破产宣告时尚未终止的,均得成为破产债权。

成为破产债权的请求权,可以是合同之债,也可以是非合同之债,例如,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或者无因管理之债。

以下因素,不影响上述请求权成为破产债权。

①债权标的的财产种类。

破产债权的标的须为财产之给付。这种财产不以金钱为限。也就是说,以非金钱的实物为标的物的债权,也可以成为破产债权。但是,破产清算为集体清偿。为便于清算分配起见,需要将非金钱债

权折算为金钱债权。

②债权的附条件。

破产宣告不废止债权原附有的条件,不论它是停止条件还是解除条件。因此,破产宣告时条件尚未成就的债权,得作为破产债权参加破产程序,但其权利的行使与存废,受破产清算期间条件之成就与否的制约。具体说,附条件的债权,在最后分配期间,其停止条件未成就的,或者其解除条件已成就的,失去受领分配权。

③债权的终止期限。

破产宣告时尚未终止,而定于破产宣告后的某一时间终止的债权,得成为破产债权。该债权成为破产债权后,其原定的终止期限即行废止。但是,这种废止的效力,不及于破产人的连带债务人。也就是说,债权人对破产人的连带债务人的请求权,于原定终止期到来时,失去对该连带债务人的约束力。

④债权的履行期限。

破产宣告具有废止债权的原定履行期限的效力。所以,破产宣告时,无论债权的原定清偿期是否已经到来,均得成立破产债权。破产宣告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债权。但是,这种视为到期的效力,不及于破产人的连带债务人。也就是说,债权人对破产人的连带债务人的请求权,仍受原定履行期限的约束。

⑤连带债务人的存在。

破产债权的成立,不因破产人又连带债务人而受影响。在破产人有连带债务人的情况下,债权人有向各连带债务人分别请求全额

清偿的权利。这意味着,债权人有权以其全部债权额参加破产程序,并同时以全额向其他连带债务人请求清偿。但是,债权人从各连带债务人处获得的清偿总额,不得超过其债权总额。因此,债权人受领破产分配后,仅可就债权的未足清偿部分向其他连带债务人追偿。反之,债权人受领破产分配前已经由其他连带债务人获得全部清偿的,不得再受领破产分配;已经由其他连带债务人获得部分清偿的,其受领破产分配的数额不得超过债权未足清偿部分的数额。

2、债权人某银行分行申请破产应向法院提交材料: 债权发生的证据; 债权的性质、数量;

有无财产担保,和提供证据;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如停止支付,并呈连续性。

3、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应向法院提交材料: 亏损情况; 会计报表; 财产状况; 债权债务清册; 全民企业上级意见; 其他。

4、债务人申请破产是否要得到他人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8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申请宣告破产。” 这是就国有企业债务人申请破产以上级主 7

管部门同意为条件,因为,国有企业的所有权人是国家,而上级主管部门享有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的权力。

这与非国有企业作为债务人申请破产时需要其所有权人同意是相类似的。例如,我国《公司法》第38条和第10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行使对公司解散、清算事项做出决议的职权。公司自愿申请破产,与公司解散一样,是关系公司存亡和股东权益得失的重大事项,也应照此办理。

5、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于4月5日后的15天内召开,2月10日召开不妥。清算组应于2月11日后15天内成立,3月9日成立不妥。

6、进入破产程序后,个别清偿是否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无效,但是债务人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除外。”这是关于禁止个别清偿的现行规定。

要构成”债务人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这一例外,须同时具备四项条件:第一,债务人仍在从事生产经营;

第二,这种生产经营是正常的,即有利于企业财产保值和债权人的清偿利益;

第三,所为的个别清偿是必需的,即若不实施这一清偿,将有损于企业财产和债权人利益;

第四,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的批准。所以,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2条规定的期间实施的个别清偿,凡不具备这四项条件的,应认定为无效。

7、银行有部分抵押债权,有权优先受偿,理论上属于别除权。或把抵押财产单独拍卖优先尝受银行债务,如果拍卖会使整体财产价值减

少,也可以整体拍卖,但是保证抵押债权优先充分受偿。

第五篇:破产法案例

案例一

某汽车汽配厂实有资产3820万元,欠债3735万元。但是该厂以“实有资产1280万元,欠债3735元”的理由向当地人民法院提交了破产申请书,同时将2540万元转移并隐蔽起来。该法院接到申请书后立即作出以下裁定:宣告该厂破产还债,并公告该厂所有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两个月内申报债权,逾期者一律视为放弃债权。禹州市工商银行看到公告后立即申请债权,并说明自己的债权是有财产担保的,因为该厂半年前向该银行借钱时以厂房作为抵押。但法院认为破产还债,所有债权人都是一样的,应该平等对待,裁定1280万元财产由全体债权人按比例平均分配。

请问:以上做法,以我国现行破产法律制度来分析有无不相符之处,如有,请指出并说明理由(提示:有五处的做法不合理)

问题:根据以上材料,您能找出这五处不合理的地方吗?

答案:

某汽车汽配厂实有资产3820万元,欠债3735万元。但是该厂以“实有资产1280万元,欠债3735元”的理由(1、虚假破产)向当地人民法院提交了破产申请书,同时将2540万元转移并隐蔽起来(2、隐匿财产)。该法院接到申请书后立即作出以下裁定(3、未作调查和审核):宣告该厂破产还债,并公告该厂所有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两个月内申报债权,逾期者一律视为放弃债权。禹州市工商银行看到公告后立即申请债权,并说明自己的债权是有财产担保的,因为该厂半年前向该银行借钱时以厂房作为抵押。但法院认为破产还债,所有债权人都是一样的,应该平等对待,裁定1280万元财产(4、所谓破产财产,是指能够依据破产程序分配给债权人的、属于债务人的所有财产,包括债务人在破产宣告时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以及应当由债务人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所以抵押的厂房应为破产财产,用来还债)由全体债权人按比例平均分配(5、应按债权比例来分配,而不是平均分配)。

案例二

海航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系由甲公司和乙公司分别出资300万元和200万元设立,贸易公司实际到位的注册资本为400万元,甲公司尚有100万元出资因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未到期而没有完全履行出资义务。贸易公司在经营中因投资决策发生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向其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8日受理了该破产申请后,指定了管理人全面接管贸易公司。经审理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8日依法宣告贸易公司破产。管理人对贸易公司的相关事项清理如下:

(1)2006年4月20日向丙公司无偿赠与一批物资,价值30万元。

(2)2006年1月24日向丁银行借款10万元,借期2年。其借款利息截至2007年2月8日为8万元,其后截至2008年1月8日为15万元。

(3)2006年12月16日与甲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为贸易公司定制一批特殊规格的服装,合同标的额为68万元,由甲公司于2007年4月上旬交货,货到付款。现双方均尚未履行该合同,管理人决定解除该合同,由此造成甲公司实际经济损失为10万元。

(4)武汉一债权人因参加债权人会议发生差旅费1万元,南京一债权人为参加贸易公司的破产清算而聘请律师的费用2万元。

(5)2007年6月19日贸易公司的一幢危房突然倒塌,致路人戊不幸受到伤害,遭到损失3万元。

(6)贸易公司经评估确认尚有资产1200万元(变现价值),应付工资300万元、基本养老保险费用100万元、基本医疗保险费用50万元、应缴税金400万元、其他流动负债1950万元;破产费用100万元。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和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分别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享有的破产债权是多少数额?其尚未缴纳的出资是否应补缴?并分别说明理由。g

(2)贸易公司向丙公司赠与物资的行为是否可以撤销?并说明理由。

破产财产造成的他人损失如何处理,和破产费用之间是什么关系?

(3)丁银行享有的破产债权是多少?并说明理由。

(4)丁银行享有的破产债权在破产清算中能得到清偿的具体数额是多少?(小数点保留2位)

(1)①根据规定,对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管理人可以决定解除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因此受到经济损失的,其损害赔偿额应作为破产债权。②甲公司尚未缴纳的出资应补缴。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③甲公司享有的破产债权数额是10万元。甲公司对贸易公司享有的破产债权不得主张与其未到位的100万元注册资本金相抵销。根据规定,债务人的开办人注册资本投入不足的,应当由该开办人予以补足,补足部分属于破产财产。

(2)贸易公司向丙公司赠与物资的行为应予以撤销。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行为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本题贸易公司向丙公司赠与物资的行为,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因此,该行为是可以撤销的。为公益债务,在清偿顺序上面,比破产费用要滞后。

(3)丁银行享有的破产债权为18万元(10+8=18万元)。根据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因此,丁银行的贷款尽管没有到期,仍应视为到期,且其利息计算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即:8万元利息)。

(4)①破产财产=1200+100+30=1330(万元)

说明:出资人补缴的出资属于破产财产;管理人行使撤销权后追回的财产应计入破产财产。

②普通破产债权=1950+10+18=1978(万元)

说明:管理人决定解除合同而使对方当事人因此受到的损害赔偿额应作为破产债权;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不属于破产债权。

③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应优先拨付100万元的破产费用和3万元的共益债务(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再支付工资及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④至普通破产债权,可供清偿的破产财产为377万元。由于剩余的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普通破产债权,普通破产债权人应按同一比例清偿。该比例为377÷1978。

⑤丁银行享有的破产债权得到清偿的具体数额为18×377|197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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