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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福院赴荷兰、德国考察报告(定稿)
编辑:春暖花香 识别码:15-933048 6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3-03 11:32:25 来源:网络

第一篇:精福院赴荷兰、德国考察报告(定稿)

精福院赴荷兰、德国考察报告

【信息时间:202_-7-4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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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_年6月16日至21日,应荷兰GGZ buitenamstel 精神照料机构与德国法兰克福Verband养老机构邀请,苏州市精神病福利院一行五人赴上述两家机构交流访问,进行实地考察,并就精神疾病康复和养老护理方面进行了深入探讨和交流。代表团团长由市精神病福利院副院长张瑛、苏州市民政局纪检监察室主任顾黎明、市精神病福利院老年科主任蒋正华、精神二科主任沈苏、社会福利院总务科谢金生科长共五人组成。在此次为期一周的考察访问中,我们先后实地参观了位于荷兰首都阿姆斯特丹市的精神病专业护理机构GGZ buitenamstel 公司旗下一家长期护理机构、日间照料机构(华人同乐社)和一家综合医院精神科临床诊疗病房,以及位于德国金融中心城市法兰克福 Verband专业老年护理机构,并与这两家机构管理层就精神照料、老年痴呆病人的护理照料、社会保障体系、健康照料体系、机构管理、服务理念等内容进行了深入广泛的交流。我们还深入病房与他们的工作人员进行了互动交流,实地观摩他们的住院环境和工作氛围,荷兰方面还专门邀请阿姆斯特丹自由大学Piet.Eikelenboon教授做了老年性痴呆治疗和护理的讲座。最后双方就下一步的深入合作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洽谈。考察中荷兰、德国精神与老年护理机构人性化设计、舒适的内部环境、完善的服务设施、先进的服务理念、计划严谨的工作作风、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城乡优美的风貌、公众良好的素质都给我们留下了非常深刻的印象。在考察学习期间,我们受到当地同行的热情款待,荷兰GGZ buitenamstel 护理机构的Jan.willem.pijpers总裁、Anneke经理和德国Verband机构的Frederic.Lauscher总裁为这次访问做了精心和周密的安排,Frederic.Lauscher并和Ute.Bychowski、Michaela.hange、Armin.Blum三位经理全程陪同;Jan.willem.pijpers总裁、Anneke经理更是每天亲自开车接送,陪伴到很晚,风雨无阻,并且精心安排吃、住、行等方面计划,使我们感受到了异国友人的深情厚谊。通过实地参观、交流、讨论,我们完成了出访前精心拟定的考察课题,进一步了解了西方发达国家对精神病人、老年痴呆的治疗、护理、照料、保障等方面的先进理念和经验,开阔了视野,增长了见识,拓宽了思路,找到了我们在这一领域的差距,明确了精神病照料和养老护理事业改革创新的新目标,看到了民政事业美好的明天。

一、考察机构简介

1、荷兰 GGZ buitenamstel 位于荷兰最大的城市阿姆斯特丹,是一家为不同年龄层次和文化背景的人提供心理咨询和精神干预的公司,服务对象包括儿童、青少年、成年人和老年人。他们也为精神病患者家庭提供帮助,帮助类型包括:提供预防精神疾病的培训、心理学专家给予心理疏导、提供日间治疗、提供入院治疗。他们的员工与社区医生、医院、警察、学校和养老机构都有非常紧密的联系。目前公司有病人21000个,床位600张,员工1450位,为阿姆斯特丹12个地区提供服务。公司共分为8个部门,分别为儿童、青少年、成年、老年照料部门、预防部门、教育部门,其中成年照料部门又分为急诊部、门诊部与社会部。我们参观的是该公司旗下的GGZinGeest精神病和精神卫生照料子公司。

2、德国Verband养老院

据介绍,该机构是法兰克福市最大的养老护理和精神病照料专门机构,负责法兰克福市20000名老年人和精神病人的收治和照料。该机构有需要护理的养老院共7所,我们访问了其中2所,2家护理机构均有精神科和老年痴呆病房,建于市中心,尽管年代久远,设施不是最先进,但它是德国养老管理的样版。虽然他们也建有设施更加完备的新的分支机构,但老年人还是喜欢住在老的病房,因为在老的病房,根据病人年龄的不同,布置有不同年代的一些老年人比较熟悉的用品,包括老年人青年时代的一些明星的照片,使病人仿佛又回到了过去熟悉的环境,勾起老年人对往日幸福生活的回忆,让老人们感到了家里一样的温暖,老年人在这里的生活待遇比在家中还好。这里的痴呆病房和精神病房,没有专职医生,以生活照料护理为主。病房全部开放式管理,生活设施人性化设计,安全而便利。其按照病情不同类型,实行分类管理。不能随意限制病员人身自由,如保护约束,除非法院同意。他们的服务理念是:让老年病人心情愉快,享受生活。根据病人家庭经济条件不同,收取不同的费用,甚至免费,类似于我们的所谓“三无”病人,但所有病人都能享受到同样的服务。

二、考察主要的感悟

1、人性化的服务设施。荷兰的GGZ各精神照料机构均没有太大的规模和占地,甚至没有显著的机构标志,这些机构大多设在各个社区,与居民区连成一片,没有围墙和隔栏,在这里,患者可以随便出入,享受到正常老年人应有的正常生活,如外出购物、观光,也可以到所在社区与其他老人聊天。而且,行动自如的患者外出,可以不用工作人员陪同,这与我们的观念完全不同。机构外环境优美,树木林立,郁郁葱葱。所有工作人员都穿自己的服装,而不是统一的工作服,使入住的顾客没有心理上的隔阂。机构内环境舒适而温馨,色彩鲜明,布局合理,装饰设计别具匠心,充分体现出了人性化的特点。墙上布满了病人自己创作的作品,病人住宿舒畅,大多是单间,病室内由病人自己布置,走廊宽敞明亮,每隔十几米就有共享空间,宽敞舒适,病房内康复设施齐全,有专门的治疗师为病人量身定制康复计划,老人们可以在病室内学习厨艺、种花、唱歌、画画,自由聊天,累了喝喝咖啡,病员可自己饮用,会客室更是舒适宜人,另还有专门的吸烟区。德国Verband养老院是一家历史悠久的老年护理机构,这里的环境与设施使人感到不是在医院里,而是像在家里,住在这里不会想到要早点出院。每层楼有小餐厅,楼下还有一个很大的餐厅,病人可以自由选择在哪里用餐,充分尊重病人的人格,我们在参观时,工作人员要给我们看一下房间内的小冰箱,先征得病人同意后才能看。尽管病房开放,并没有病人会走失,部分严重老年痴呆病人手腕上带有GPS定位的腕带,即使真的走出大门,马上会报警。他们考虑到老人喜怀旧的特点,在墙上到处贴有与老人年轻时同时期电影明星的图片,还留有缝纫机、留声机及各种老式生活用具,让记忆障碍的病员勾起往日的回忆,既减轻了患者的住院焦虑,又延缓了病情进展,病房内和楼下院子里养有花、草、鸟儿和鸡、鸭、兔等家畜,让老年人接触自然,使老年人享受到家的温馨,增加生活乐趣,营造了一种适合老人生活的颐养环境。

2、先进的管理理念。荷兰的精神病护理机构按照精神病人的种类和严重程度,设立了收治短期和长期精神病人的护理院,以及病人回归家庭前的过渡性公寓。他们一改过去将机构分布在郊外,不利家属探望,影响病人康复的管理模式,所有养老护理和精神病康复机构均建在市区,融入到各个社区,有利于病人的康复,使病人能得到家属的悉心照料,尽量使病人能过上正常人的生活。

3、实行规范化、科学化、信息化的医护与照料管理服务体系。荷兰的这家机构根据病人的情况不同,设有长期和短期的分支机构,短期精神病人治疗周期为8周,长期精神病人则可停留几周至数年不等。入住的精神病人都必须经过严格的评估程序和法律程序方能进入机构,针对不同的病情,与家属协商制定详细的目标和治疗方案,要征求患者的意愿及同意。针对每个精神病人都有诊疗团队,由精神科医师、心理治疗师、护士、职业治疗师、行为指导师、理疗师、社会工作者组成,而且现在他们又设立了社会精神病护士,他们所从事的工作与一般综合性医院的护士有所不同。诊疗团队每两周组织一次讨论,各个层面的人员都要参加,商讨诊疗计划实施后,效果如何,再确定下一步的治疗计划。即使病人出院回到社区,仍然有相应的专业治疗团队为其服务。机构内有局域网,采用信息化管理,所有护理观察记录均记录在专用电脑上,详细记录诊治情况、与患者签署的并经其同意的合同、躯体疾病情况、定期的医疗评估以及突发事件等等。所有诊疗活动包括医生与患者的访谈都会通过网络自动反映到保险公司,从而明确费用。其平时日常工作与国内有所不同,以护士护理观察与生活照料为主,而精神科医师平时不在护理机构,只是在病人病情出现特殊情况,经护士通知,才与病员沟通,作出处理并有所记录,所以护士在其中起到很大的作用,这在病区的编制中也能反映出来。在一家收治30名病人的长期照料机构,配备有一位精神科医生,18位有职业资质的精神科护士,0.5个活动安排者,0.5个理疗师,0.4个物理师,0.7个社工,0.5个运动师,0.5个音乐治疗师,0.2个宗教辅导师,另外,还有一些见习者和志愿人员。对精神病人的治疗采用综合干预模式。机构对大部分病人实行开放式的管理,根据他们各自爱好,为他们量身定制诸如健身、音乐、绘画、电脑应用、手工等课程,并为这类病人提供技能学习和劳动场所。病人还可以随意出入,行动自如的病人外出,不需要工作人员陪同,这与我们的观念完全不同。德国的Verband养老机构专门设有监控室,有三名工作人员日夜看管,负责20000个老人的信息管理工作,走廊墙上设有红色的报警装置,一旦有突发情况,只要一按,监控室即能第一时间知道,及时作出应对反应。

4、充分发挥志愿者的服务管理作用。从我们所到之处,几乎每家机构均有志愿人员参与到平时的护理和康复治疗中,志愿者管理规范,必须有完备的手续,具有相应的资质,才能成为志愿者,并不是光凭一腔热血就能成为志愿者。我们去参观的一家日间照料机构,正好看见一位志愿者在教病人唱歌,据介绍,该名志愿者已连续在该机构服务15年,还获得过阿姆斯特丹市长特别奖,有些机构还有专门的志愿者团队,为病人提供多样化的服务,这样也减轻了护理人员的负担。同时,通过志愿者的服务和宣传工作,使其他人员对精神病和老年痴呆患者的照料有一个客观的了解,志愿者还为那些照料者提供心理援助服务,缓解这些照料者的焦虑紧张情绪,帮助他们宣泄内心的压抑情绪。这样也使病人能得到更好的照料。

5、先进成熟的社会工作管理经验。两个国家的社会工作都比较成熟,几乎融入到所有的医疗护理环节,包括社区社会工作、住院社会工作者,而且他们的工作显得很重要,有法律保护,他们为病人住院、出院、以及在社区的后续康复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他们认为,社会工作者的工作与医疗同等重要,他们寻找那种活动适合病人,社工通常带一群人,也可单个辅导或帮助,他们尽量让病人到外面活动,与居民一起活动,去教堂,也请一些学生到机构来与病人一起活动,有些工作光靠医生和护士是办不到的,正是有他们的工作,使老年人和精神病人的各项权益得到了很好的保障,这样,也促使病人更好的融入社会,得到康复,获得做人的尊严,体现应有的价值。如病人制作的手工作品,可以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在一个生产场所,我们看到精神病人缝纫、修理自行车、生产小木马、木鞋、酒类等物品。还有专门的商店出售病人生产的产品。

6、崇尚自然,注重历史传承。在短短的几天学习期间,不仅学到了他国的先进养老、精神病人护理和康复治疗的经验,而且也亲眼目睹了荷兰只有4.1万多平方公里的土地上,从这个国家古建筑保护别具特色,传统文化与现代文明融为一体,阿姆斯特丹市容整洁,居民生活从容,宁静和谐,幸福指数较高,从我们与当地华人“同乐社”的华裔老人的交谈中也印证了这一点。市内有纵横交错的运河,河水清澈,没有污染,河道两边及街道两侧均是保护完好的经典欧式建筑,据称已有一百四十年的历史,虽历经沧桑,但丝毫显不出旧貌,相反在现代文明的照耀下,更加煜煜生辉。我们所到之处,鸟语花香,满目皆绿,田野里一群群牛羊在安静悠闲的吃草,没有一丝声响,仿佛它们与大自然融为一体,是一幅美妙的天然画卷,真正体现出了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

7、完善的医疗养老保障体系。荷兰是西欧最发达的国家之一,有较完善的健康照料体系,该体系的运行首先得益于强制性保险计划的推行,该保险计划要求每个荷兰人,包括在荷兰工作的外国人都必须缴纳与收入相符的各类保险金。其健康照料体系有极为规范的运行模式,由政府部门、评估机构、服务机构、保险公司共同参与,保险公司则根据评估结果和机构服务的质量决定如何支付费用。体系中各部门机构及保险公司之间分工负责,各司其职,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制约,有效保证了体系的良性运行。精神病人在医院住院期往往很短,更多的是居家服务,医院派医护人员上门服务,尤其护理。这样,既使病人享受到了恰当的医疗护理,又使病人能过上正常人的生活,同时,各个社区,都有相应的人员,负责病人出院后的一切事宜,人们不歧视精神病人,精神病人能享受到应有的待遇,他们的权利有法律保障。在德国,15年前开始实施护理保险,所有工作人员都要交护理保险费,作为养老院的资金来源。当然到了老年,生活不能自理了,即使未付过护理保险费的,亦可以享受。养老院里,根据需要护理的不同程度,分成3个等级。最轻等级的护理费每月2千欧元,中等以上的每月3800欧元。住宿费与伙食费需要自理,从养老金中扣除,50-60%其养老金不够,不足的部分由市政府补贴。养老院需要配备多少护理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来确定。护理经费还是严重不足,通过以下途径解决:捐款、政府拨款、国家惩罚制度如违抗兵役处罚、做社工。当然,良好的养老和医护保障体系,国家也要承担很沉重的包袱,近几年,由于经济不景气,欧洲各国政府也相应压缩经费开支,各个养老机构经费都较以前紧张,我们这次荷兰之行,荷兰方面老板和经理亲自开私家车,全程陪同,一方面体现了他们的热情好客,同时,这也是不得已而为之,这样可以节约大量的人力成本。

8、周密的计划安排。不管是荷兰还是德国,各项工作都是周密部署,制定出详细的实施计划,在制定计划前,它们会仔细斟酌,反复认证,一旦形成计划,就得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更改,就拿我们这次出访的接待工作来说,荷兰方面几个月之前即开始制定计划,我院也与它们多次协商,荷兰方面将每天的日程进行了详细安排,可以说是精心周到,细致入微,大到每天的行程,小到每顿吃饭时间,宾馆房间的安排,都提前订好了,而且为每位入住人员房间送上贺卡和郁金香花一支,想的非常周到,也考虑到了中国人的饮食习惯,都安排的很好。

三、启示与建议

通过考察对比,我们深刻感受到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近年各级政府高度重视民生与社会福利事业,加大了对社会福利事业的投入,大大改善了我市福利机构的基础设施条件,缩小了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但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与发达国家相比,我们的服务理念、服务水平、管理水平以及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体系等方面还存在很大差距,通过此次考察学习,我们得到以下几点启示:

1、以人为本,转变观念,构建和谐。据不完全统计,全市现有登记在册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39789名,目前我市精神科床位只有1200张左右,远远满足不了精神病人医疗护理和康复的需求。我院编制床位260多张,实际收治情况是常年维持在400个病人以上,始终在超负荷运转,每年收治流浪救助精神病人200以上,去年更是突破300人,原有三无、半三无、低保及患病的康复退伍军人300人左右。我院现有病房大楼还是上个世纪80年代建造的,不仅规模较小,而且设施设备陈旧,编制人员相对紧缺,与精神卫生事业的快速发展很不相称,政府已经在考虑迁建,扩大床位。新建机构的设计、功能布局到设施设备的配置都要充分考虑到病员的舒适度、安全性和便捷性,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新建精神病人和养老护理机构应该充分考虑到病人感受以及家属探视的便利,要建在离市区较近的地方,要有良好的周边环境,让病人感到自然亲切,最好是建在社区附近,一方面,有利于患者康复;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志愿人员前来提供服务。当然,最关键的还是要将以人为本的理念深入人心,落到实处。尤其是各级政府要重视宣传以人为本思想,切实做到以人为本,加大对精神病人和老年人群等弱势群体的关注及对精神病福利事业的扶持与投入。

2、科学管理,转变模式,促进康复。尽管这几年人们已逐步转变观念,精神病人和老年人的待遇已有明显改观,但这还远远不够,要走的路还很长。通过考察学习,我们认识到人性化服务不是一句口号,是切切实实的行动,尤其各级政府要加快转变观念,重视政策引导。变看管式管理为开放式管理,把满足休养员全方位的需求作为一切服务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维护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在现有工疗站基础上,多建立一些精神病人日间护理机构,缩短病员住院周期,让其及早出院,早日回归社会,过上正常人的生活,否则,建最多的精神病床位,靠关押式的住院方式,有限的床位资源永远满足不了所有精神病人的住院需求。让全社会都来关注精神病人,关注精神病人家庭,对接收精神病人就业的企业,政府要加大扶持力度,社会的和谐,精神病人的康复,需要全社会的积极参与。这样,居民的幸福指数才会提高,整个社会才能健康和谐发展。对住院病人,采用综合干预模式,加强心理治疗、行为治疗、音乐治疗、作业疗法等等辅助治疗手段,将以医疗护理为主变为医疗、护理、康复并重,整体推进。拓展康复手段,充实服务内涵,延伸服务范围,创建服务品牌,我院目前开展的“暖心服务品牌”创建活动正是基于此考虑,充分挖掘现有的医疗护理资源,服务于更多的病人,更多的家庭,为社会和谐作出积极的贡献。

3、积极有效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健全科学的志愿者管理体系。目前,各种志愿服务层出不穷,有作为个人的,有团体的,志愿者的服务形式也是多种多样,服务的水平参差不齐,而且许多志愿者缺乏护理精神病人和老年人的专业知识,也没有相应的部门对他们进行培训,而且志愿者的服务还缺乏有效的监管,如何充分利用好社会资源,发挥好志愿者们应有的作用,需要出台相关的管理办法,规范的培训渠道,同时要科学组织好志愿服务,使志愿服务走上科学健康的发展轨道,避免因志愿服务监管不力而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

4、多措并举,广泛宣传,加强社会工作力度。如前所述,苏州人口多,精神病人总数有数万人,而住院床位数有限,而且,许多病人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出不了院,占了许多床位,还有历年滞留的新老“三无”病人,他们将一直住院,占去不少床位,许多在外的病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治疗,带来了许多的社会问题,我们要广泛发动宣传,消除偏见,同时关爱精神病家庭。我院自202_年开展社会工作者介入精神病医疗和护理和康复各个环节,努力为在院的精神病人营造良好的住院环境,但这些病人始终无法出院也是事实,所以,如何让病情稳定的精神病人及早出院,回归社会,是一个需要全社会关注的问题,这方面,社会工作者可以发挥很大的作用。近年,社会工作已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各个社区干部都要求具有相应的社会工作知识,但许多人群从还不知道社会工作者究竟是干啥的,要充分发挥社会工作者的作用,形成规范有序的社会工作考评体系,使他们在精神病住院和出院后的康复发挥积极作用,尤其是,针对出院的病人,社会工作者能在这发面发挥更大的作用,同时,动员全社会的力量,积极帮困扶贫,帮助精神病家庭走出困境,让精神病人过上正常生活,只有这样,我们的社会才会和谐,和谐社会建设才能更加深入人心。

5、完善保障,构建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荷兰与德国都是高福利、高保障的西方发达国家,经济实力较强,有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能够充分保障不同程度老年人的基本照料和护理服务需求。但他们对精神病人住院是有严格限制的,保险公司有专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能够在外服药病情稳定的不得住院治疗。苏州市在全国是老龄化程度较高的城市,目前老龄人口已占20%以上,未来几年老龄化程度还将进一步加剧。我国实行计划生育已有多年,将来养老问题将十分突出,经此次交流,得知连国外同行都已注意到了并十分关注我国在这方面的问题。近年来,苏州市民政系统高度重视养老事业,努力构建“六有民生工程”,加快养老机构建设,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积极为我市的老年人提供更好的养老服务。但面对庞大的老年人口和不同层次的服务需求,如何保障每个老年人都能够老有所养,这需要各级政府部门尤其社会保障部门能够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将养老服务纳入保障体系范畴,真正从政策和制度上对老人的养老护理需求给予充分的保障。苏州是经济相对较发达的地区,在这方面我们可以作一些有效的尝试和摸索。可以借鉴德国的做法,工作年限内交纳一定的养老护理金,或提高目前的养老金交纳比例,政府给予一定的补贴,以备将来需要养老护理所用。但目前古城区和新区、园区、吴中区、相城区的医保尚不统一,更何况还有各个县市乡镇,城乡差别还依然存在,各地发展也不平衡,而且,相对来说,农村老人的待遇较低,享受医保比例较小,他们一旦生病,医疗得不到很好的保障。尽管,苏州已提出要建立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但要达到这一目标,还有许多工作要做。另外要加速培养训练有素的护理人员,可以提供家庭服务,既满足患者的需要,又可减轻养老院的负担与财政支出。同时,可借鉴国外经验,通过政府出资或鼓励个人投资开设专业护理用品商店,提供先进的专用护理产品,针对不同对象,采用出售、租赁或免费使用等方式,为居家老人进行护理指导和服务,从而解决老年人在家庭中护理的难题,提升居家养老的服务质量。

第二篇:赴德国考察报告(正式稿)(推荐)

调研报告

德国建筑节能新理念给我们的启示

文/厉益芳

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承载了人类追求生态、健康、环保、可持续发展的美好理想。发展绿色建筑、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不仅引领着世界城市建设和开发的方向,也是我国可持续发展亟需破解的一道难题。

在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倡导下,近年来我国的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建筑节能、绿色建筑与生态城市的理念得到了普遍认同,但在实践操作层面仍存在着较多的误区,尤其缺乏有效的技术推广平台和整体解决方案。

202_年12月11至25日,受组织委派,参加了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的‚新型墙体材料开发与应用培训班‛,在德国下萨克森州管理学院进行了为期15天的培训考察和广泛的交流,收获颇丰。这次培训考察的内容广泛丰富,涉及节能减排、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等城市发展中的诸多重要课题。通过听取专题讲座、实地考察观摩、讨论交流等形式,对墙体保温技术、建筑楼宇节能控制、建筑材料和产品特性、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以及废水处理等理念和技术有了深刻理解,从中深刻体会到德国在节能方面堪称世界典范。不论是制度安排、法律法规建设、经济激励与制约措施,还是先进的技术手段和公众广泛参与等各个方面都有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经验。

一、培训考察基本情况

在德国期间,下萨克森州管理学院对培训高度重视,周密安排,精心准备专题讲座、经验介绍和考察观摩实例,所到各考察点都有专人陪同、讲解和经验介绍。这次培训考察的内容广泛丰富,涉及节能减排、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等城市发展中的诸多重要课题。通过听取专题讲座、实地考察观摩、讨论交流等形式,对墙体保温技术、建筑楼宇节能控制、建筑材料和产品特性、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以及废水处理等理念和技术有了深刻理解,从中深刻体会到德国在节能方面堪称世界典范。不论是制度安排、法律法规建设、经济激励与制约措施,还是先进的技术手段和公众的广泛参与等各个方面都有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经验。

两周的培训考察内容主要有:

1、专题讲座:Paarz女士专题介绍了墙体保温系统基础和方法、建筑材料和产品的特性、现有建筑墙体保温层的实际做法以及再生热能源法律规定等专业知识。

2、参观考察希尔德斯海姆Hempelmann公司的ECO2 Haus零碳新型节能建筑示范房。

3、听取下萨克森州能源研究中心研究员关于‚各学科‘灰色 ’地带能源应用及建筑节能法则‛的专题报告。

4、听取戴斯特能源及环境技术中心瓦尔特能源专家‚关于被动式能源房设计理念、设备运用、建筑结构优化和太阳能应用‛的专题报告,并在其陪同下参观了其中心具有百年历史建筑的节能改造实践。

5、实地参观考察了‚汉诺威郎哈根新型建筑展示(Fertighauswelt in Langenhagen,Hannover)‛,并与相关人员就建筑节能以及能源利用的现代化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6、听取quick-mix Hannover有限公司科勒先生‚关于预拌干灰砂浆、建筑预制件生产技术‛的介绍,并在其陪同下参观了该公司预拌干灰砂浆生产线和物流中心。

7、实地观摩考察了‚汉诺威自供能源房屋展示中心‛,并围绕建筑节能外墙保温系统、基础层保温及光伏技术运用等问题与介绍者进行了认真的交流和探讨。

二、德国推广建筑节能主要做法

德国建筑节能体系在欧洲乃至世界都处于领先地位,建筑节能技术更是独具特色。由于时间限制,这次德国之行,对节能建筑、绿色节能理念、可再生能源应用等认识还很粗浅,但德国各城市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做法使我感受颇深,受益匪浅。

(一)能源利用方案

建房者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节能建筑标准外,政府还要求建房者必须出具一份能源利用方案,该方案主要包括三部分内容:排放(CO2排放量)、空气有害物质(生物质能可能排放到空气中的有害物质)以及费用(采取该能源利用方案所需的成本)。

一般能源利用方案应当包括两到三套供选择的能源利用模式。政府审批部门在对不同模式作出选择的时候,必须同时衡量排放、空气有害物质以及费用这三项指标。如果有一套模式非常节能环保,但是经济性不够,依然不能被选中。因此,在成本相同或者成本升高率不超过10%的情况下,方会选择对环境负面影响最小的能源供应方案。

(二)城市建筑合约

建房者如果主动要求按照严于国家规定的节能建筑标准建造房屋,建房者可以与政府签定城市建筑合约,在合约中明确约定建筑所采用的具体标准。政府为鼓励建房者采取更为节能的建设方案,一方面,主动向业主提供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率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另一方面,建房者还可以到地方政府参股的银行申请优惠的低息贷款,此外,还可以享受联邦政府给予的奖励。

(三)节能减排摆在城市发展的突出位臵

德国的节能减排是全方位的。既注重生产环节的节能减排,更注重生活领域的节能减排。特别是对建筑节能工作高度重视,对新老建筑都有明确的节能标准,并通过发放能耗合格证书来调控建筑节能达标。所有的新建筑都必须符合节能要求,每年对3%左右的老建筑进行节能改造,政府通过节能改造样板房进行典型引路,发放低息贷款和补贴扶持节能改造项目,并要求改造后房屋节能必须达到30%到40%。

(四)技术革新增强节能成效和系统性

被动式节能住宅是在低能耗建筑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一个全新的节能概念。此种节能建筑在室外温度为零下20℃的情况下,室内可以不必开空调或暖气就保持正常生活所需的温度,意味着房屋基本不需要主动供应能量,每年单位面积供热能耗仅为15度电,远远低于目前德国的标准75度电。而这种效果,只需通过材料、设计、施工等手段就可实现,它的采暖能耗每年不超过15kWh,即每年每平方米的原油消耗量不超过1.5升。

被动式节能建筑有两个重要技术部分:一是注重房屋的保温密闭性,二是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温方面,被动式节能房匹配了一系列的技术和材料系统,其外墙外保温铺装厚度达20公分,屋顶保温层是30公分,并且两层之间楼板均铺设有保温板,阳台与外墙之间也进行了保温分隔;采用节能性较好的三层玻璃塑钢窗,每个窗的空腔内都安装了保温材料;几乎是有冷桥的地方全部被保温材料隔绝。同时为了有效地规避建筑气密性差的问题,他们在窗户与建筑间装臵了封闭胶条,设计了构造节点,使房子的气密性非常好。被动式节能房的能量来源于可再生能源,主要是由屋顶上的太阳能装臵来供电,只是在极少数的情况下需要额外的能量用于取暖,例如使用地源热泵技术。同时,为了尽量多地接收阳光,房子大多向南,窗户面积也尽量大,而三层隔离窗的设计,是为了使室内产生的热量不会向外流失。

被动式节能房通过优化建筑设计、外保温系统和保温门窗、带有热回收的可控通风系统、建筑物的密封性、外遮阳系统及可再生能源的应用实现节能控制。

(五)注重示范引导与推广应用

用什么样的材料,采用什么样的设计结构,由谁来施工建设以达到最佳的建筑效果和建筑质量来满足业主的需要,这是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普遍关心的问题。在德国,采用样板房作示范这是解决问题的方法之一。据介绍,在德国承建体量大的工程,一般要建样板房,该样板房每个部位所使用的材料和内部结构与主体工程必须一致。我们观摩考察的‚汉诺威郎哈根新型建筑展示(Fertighauswelt in Langenhagen,Hannover)‛就是按1:1要求建成的各类节能型样板房。该建筑展示的主要作用:一是供业主、施工人员和各国考察团和国内居民观摩,便于工程建设;二是可以作为主体工程竣工验收的标准,加强工程质量监督。据介绍,展示中几十幢单体式别墅建筑,均采用不同的设计结构、不同的建筑材料、不同施工单位、不同的节能技术,但都达到建筑节能的要求。并且在每幢建筑内都展示出所用墙体材料的实物、节能的效果、设计施工单位等,示范效果非常明显,大大促进了民用建筑的节能工作和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墙体材料的发展。

(六)建筑节能全民动员参与

德国政府组织各种节能的宣传活动,从幼儿园到大学,从居民社区到企业单位,覆盖面非常广泛,通过全方位不间断的宣传起到一种温和的类似警钟长鸣的效果。政府还开展各种节约能源的培训讲座,设立咨询机构、咨询电话,通过科普教育的方式,让民众知道节约能源的重要性,更知道如何去节能以及如何有效地使用节能设备设施。除此之外,对于节能项目,不光是作为研究机构进行研究,而且,还将成果性工程作为展示放到市政广场中心,如‚汉诺威自供能源房屋展示中心‛,就是按参加美国世界被动式节能建筑设计获奖作品1:1比例建造的,每天有一定开放的时间,市民可以随时随地去了解经济实用的房屋节能措施,房屋内部有围绕建筑节能外墙保温系统、基础层保温、门窗系统、光伏技术运用和节能知识的介绍,包括这个楼采用了哪些厂家的哪些材料,而且还有详细的平剖面图、内部能源整个循环系统详细介绍。此外,德国政府非常鼓励老百姓对自己的房子进行改造,政府有一些优惠的措施和补助,房屋所有者还有权要求工程师提供专业的咨询服务,而大部分的咨询费也由德国政府承担。在学术讲述、交流过程中,深感德国作为一个在节能方面做的比较先进的国家,一直把自己扮演成世界节能先锋的角色,用做事实的过程中来带动全民绿色节

能的意识。由此,充分感觉到德国政府为提高民众对绿色建筑、节能建筑的兴趣和他们的责任感所采取宣传实效。

三、启示

通过培训考察,感觉中德两国在节能建筑系统性应用及政府的政策支持等层面还存有较大差异,德国的许多节能做法都有值得借鉴之处。

(一)坚持政府推动和市场引导相结合的原则

德国的节能建筑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坚持政府积极推动和市场引导相结合的原则。不仅有税收补贴甚至还有资金支持。当前我市建筑节能推动的关键不是成本的问题,而要在收费系统和政府机制方面进行全方位推动。

德国政府对于太阳能发电,不仅可以并入国家电网,并且国家是以高于3倍的价格回收民众的太阳能发电,这对于开发商和业主在推广节能和应用节能技术,有相当大的促进作用。此外,德国的能源价格比较高也在一定程上促进了社会的节能意识。

我国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已经制定了《可再生能源法》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但是,由于政府的推动力度不大,也缺乏相应的配套促进机制,造成法律条文难以实施。而德国的各级政府都是推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首要力量,均着力将可再生能源战略由思想变为现实,并且在立法框架下制定了具有规划性、系统性、稳定性、强制性的实施细则,作为法律施行的制度保障。

德国建立在市场行为修正基础上的激励机制成为商业化发展可再生能源的必要条件。德国政府运用财政支出、融资支持、税收优惠、价格补贴、消费鼓励等经济杠杆,引导和扶持民间企业对国家可再生能源基础设施的投资、可再生能源技术的应用和开发,这样就极大地促进了国家可再生能源技术的普及推广,也帮助可再生能源产品形成了完全自主的市场竞争力。和德国相比,目前我国缺乏相应的促进激励机制。

(二)加强可再生能源领域的研发力度

在下萨克森州能源研究中心、戴斯特能源及环境技术中心的考察中深刻体会到,德国正大力研发经济实用、环境友好的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在可再生能源的研发工作中,德国政府资助的研发重点是太阳能利用技术、风力发电技术、地热发电、供热技术和热电联产技术等。成功的研发及示范不但有助于降低成本,增强可再生能源的市场竞争力,发现新的廉价能源形式,而且将创造价值不菲的市场并促进产业升级。

针对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技术方面的差距,必须在借鉴先进可再生能源技术的同时,自主开发适合于国情的可再生能源技术,强化关键技术设计制造攻关,掌握核心技术。只有这样,才能降低成本,才能将大规模推广利用可再生能源技术的设想变为现实。

(三)结构节能、技术节能、管理节能都具有很大潜力。

考察观摩德国在节能减排上的经验做法告诉我们,结构节能、技术节能、管理节能缺一不可,要把它们放在同等重要的位臵予以高度重视。我国目前正处在经济高速发展阶段,和德国相比,我们的产业结构不合理,经济发展粗放,技术装备水平较低、管理落后等问题都很突出,因此,我们的节能减排的潜力更大。我们必须加快结构调整,高度重视技术节能和管理节能,坚定信心,深挖节能潜力。

(四)加强宣传教育,增强节约意识,是节能减排的关键

德国政府非常重视通过各种宣传手段来提高民众的节能意识。如:政府高级官员不定期与民众举行研讨会,就政府的相关政策进行研讨,听取意见,并鼓励民众对政府、企业在节能与环保领域的工作进行监督;负责组织全国节能工作的德国能源局不仅开设了免费电话服务中心,解答人们在节能方面遇到的问题,还设有专门的节能知识网站,以便更好地向民众介绍各种节能专业知识……德国扎实的节能宣传工作很值得我们学习借鉴。当前,我们的节能宣传不只停留在对政府机构和企业的宣传上,满足于发个文件,提一些要求上,更重要的是要加强对民众的宣传力度,不仅要让广大民众知道节约的重要性,从而自觉主动地节约,而且还要通过有效的途径,宣传推广节约知识,让民众如何去节约。

四、推动节能减排工作深入开展的几点建议:

(一)加强宣传,提高全民节能意识

从德国的经验看,建筑节能工作重在全民参与。建筑能耗最终通过广大居民的使用而产生,而大部分居民是在不了解的情况下被动地消耗能源的。因此应该利用各种媒体做好建筑节能的新技术、新材料和好经验的推广,普及节能减排知识,引导公众了解、关心、支持节能减排工作,让广大百姓了解能源的严峻形势,了解什么是建筑节能,以便在房屋的购买时,主动选择节能建筑,使建筑节能深入民心。

以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范标准为主要内容,对设计、施工、监管、管理等部门相关人员进行学习培训,以提高建筑节能推广应用工作水平和能力。

(二)严格新建项目节能检测评估工作

国家和地方都相继出台了建筑节能政策、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但在实际执行应用中还存在应付、不求实效的现象,建议要建立起有效的计量手段、非常好的检测手段和评估方法等节能建筑监测体系,让节能技术落到实处,真正成为节能建筑。

(三)开展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工作

与新建建筑相比,既有建筑还是占绝大多数,能耗也高得多。只有通过节能改造才能取得降低能耗,提高舒适度的成效。建议对政府办公楼、大型公建等既有建筑有计划地实施遮阳、自然通风、可再生能源利用(如太阳能、地热能)、节能设备、节能技术应用等节能改造措施;对居住建筑结合小区促新等城市综合整治实施外墙保温改造、建筑外门窗节能改造、屋面节能改造、活动外遮阳、单元门节能改造、楼宇节能灯改造、楼宇能耗计量表等节能改造方法,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同时借助节能科技的成果来提高能效。

(四)建立和完善建筑节能激励和处罚机制

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和模式,建议国家建立建筑节能政府基金。由财政单独安排建筑节能资金,专项用于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建筑节能政策的制定、技术调研、科研开发及试点示范等。同时国务院及地方各级政府制定相应的经济鼓励政策,通过专项资金、减免税收、贴息贷款等方式,加大

对建筑节能相应技术和产品研究开发、应用等的支持力度。鼓励新能源、清洁能源(如太阳能、天然气、地热能、风能、生物质能)等的研究应用。

目前虽已实施了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竣工验收,但对工程中使用不节能产品、材料或节能不达标等没有有效的监管手段和措施,建议凡达不到有关节能设计标准或在工程中采用国家和省、市明令禁止、淘汰的产品、材料和设备的,一律定为不合格工程,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得减免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不得参加优质工程的评选。

总之,这次德国之行,对于我们进一步提升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技术应用和管理水平,大有裨益。但是,个人认为,我国和德国的社会制度、政治体制不同,所处的发展阶段不同,面临的发展目标和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也不同。我们必须立足国情和当地实际,借鉴和吸取德国在城市化发展过程中建筑节能与墙材革新发展的经验与教训,按照科学发展的要求来推进我市建筑节能与墙材革新事业的进程。

(本文作者系南京市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主任)

第三篇:赴德国培训考察报告

赴德国培训考察报告

一、他山之石———德国职业教育的超前性情况

(一)办学体制与模式的超前

在办学体制上,德国的超前做法是创办了双元制大学。以前,双元制的办学模式只限于一般职业学校,但自1972年以来,大学也开始有了双元制的模式。本次考察表明:双元制大学的学生不但能受到企业的欢迎,还可通过在校企交替学习的方式,完成本科学士学位的学习。在双元制大学体制中,高中毕业学生首先接受企业的考核、面试,与企业签订合同,而这个企业是与该双元制大学有合作关系的企业,换言之,该企业得到双元制大学的认可。只有企业认同的高中毕业生,才能够进入双元制大学就读。也可以这样认为:企业的认可实际上是一种入学考试,通过企业考试(包括口试)的学生才能进入双元制大学的校门。作为试验,有的学校整个都是双元制大学,如巴登-符腾堡州双元制大学(有多间分校),也有一些学校实行部分双元制,如在应用技术大学内开设双元制大学专业。与学生签订合同的企业在学生入学期间,必须支付学生的工资,第一年500~800欧元/月,到第三年可获得800~1300欧元/月,若在大公司或一些比较好的公司,甚至可拿到1200~1500欧元/月。双元制大学毕业生的薪酬通常也比普通大学的毕业生要高。

双元制大学有下列优势:

(1)教学中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

(2)学生以小组形式学习,大约30人/班,属于小班教学,效果好。

(3)来自企业的具有丰富教学经验的学校老师上40%的课,而外聘的有经验的教师上60%的课,这使得接受教育的学生能得到实际经验的传授。

(4)学校与企业共同开发课程,实用性强。

(5)在学习职业技术的同时还取得了较高层次的学历。

(6)校内所有的硬件都由州政府负责。外聘的教师根据工作量支付酬金,学校无需为学费等收入伤脑筋。

(7)所有的学生在经济上是独立的,不存在学校资助的问题。学校也无需花费精力解决学生的经济问题,可将全部精力用于教学。

(二)专业设置的超前

在安倍格·魏登科技大学,我们看到了超前设置专业的做法。这所高校设置了医药技术、专利工程、人工材料等新的专业。据其副校长介绍,有些专业可能现在不怎么受企业的欢迎,但以后受企业需求的潜力很大,学生将会有非常好的就业前景,如人工材料、环保、媒体技术与生产等专业。他们认为设置面向未来的专业有助于促进经济的发展和增强学校的竞争力。校方认为,他们能与其他企业单位紧密合作,其信息交流沟通是十分频繁的,是非常有成效的学校。

在开发这类超前的新专业时,学校是如何做到与实际紧密结合的?答案是:学校要与企业界商讨。

开发新专业信息的获得,主要得益于学校与企业的长期合作,从合作中获得启示,从而开发新的专业。一般情况下,由院长、系主任收集信息,经讨论有新的设想,然后进行评估,将相关报告提交给校长,校长将其提交给高校委员会讨论。委员会由16人组成,其中一半即8人来自企业,报告在高校委员会通过后还要找相应的企业讨论、评估这个新专业的学生将来是否会受企业的欢迎。此外还要做问卷调查之类的各种调查,看这个新的专业是否能满足企业的需求。一旦课程设置定下来后,再提交给高校委员会决定颁布实施,这时若高校委员会不能通过,会提醒再进行加工、细化、补充再提交。若通过,就报到州科学文化部让其颁发许可证。这个过程是自下而上的过程,一般情况下,若通过,还可获得州政府给予的教授编制。

学校为什么要强调开设新的专业,而且是超前专业呢?这主要考虑到德国的国情:今后德国老年人越来越多,年青人越来越少。一个典型的例子是:虽然巴州人口到202_年还是呈增长态势,但之后便会下降。因此巴州的学校既要考虑现在的专业是否还能办得下去,会不会被砍掉,又要考虑今后10年的竞争,要不断改革,有可能会合并一些专业,才能保持学校的长久优势,作为学校有长达十年的时间思考。因此,必须改革,创办超前的专业会对学生有更大的吸引力,并且能增强学校的竞争力,有利于学校的发展。

(三)以科研带动教学

1.在考察德国马格德堡应用科学大学时,发现该校的摩擦焊接是一项正在完成的研究。据校方介绍,这是一项源于学生设想、教师帮助将其实现的研究。该

项研究不但教师参与,学生也参与,到目前为止,至少已生产了三台机器(每台售价700万欧元),他们希望将新机器卖到国外去。这项研究表明,该校在摩擦焊接方面的研究是走在企业的前面的。

2.在组织学生实习的环节中,也有超前的做法,就是将学生送到海外,在其他国家进行实习。如与中国的江苏合作,将学生送到中国,与当地的德国企业合作,开发一种用一般柴油机使用植物油的技术。目前这种到海外实习的做法已有很多,学生可到很多国家去。到海外国家实习,有利于扩大学生的视野,学生可从多方面获得信息。

在雷根斯堡科技大学,其学生的实习已超越国界,大约有三分之一的学生在超过50个国家实习。学生不但能了解到德国的技术,更能通过海外实习了解甚至掌握更多的先进技术。

这所大学虽然以教学为主,但也鼓励教授进行科研,并提供很好的环境让教师进行研究,不但研究生可以参与研究,连本科生都可以参与研究。学校认为,让教师参与科研可让教师的水平获得提高。一个阶段之后,教师的科研项目结束,回到教学岗位上,其专业水平将会更高。但该校认为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教师都一定要搞科研。

这所学校在招聘教授时,开出的条件是:博士;五年的企业从业经历。当然还有其它条件。这意味着该校的师资结构将会得到优化,使其“双师”型落到实处。在安贝格·魏登科技大学招聘教授时也有同样的要求。后来的考察发现,几乎所有这类大学招聘的教授都要求有五年的企业工作经验。

3.在埃克特职业学校,在大师傅层次的培养中,有一些做法也比较超前:如像培养研究生一样让学生来做一个项目,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涉及专业领域方面的内容;二是企业组织的内容;三是专业全面的引导。这些项目通过到企业考察后获得,通过长达一年左右的项目实践,学生能够解决一些实际问题,提高了学生的工程能力。之后还要求学生返校后写出一篇详细的报告。

4.在教学改革中,强调教授从事科研项目。首先,教授从企业中来,带来企业的技术与观念,再将其输送到教学中。在合作中,企业会提供项目经费,例如一个针对减少汽车发动机耗能的项目,奥迪汽车公司为其提供了相应的经费,甚至提供设备。这种做法有利于学校的教学与人才培养,并提高了教师的专业水平。

(四)运用现代教育技术

1.职业教育教学手段超前与训练方式超前的一个案例是,在马格德堡VDTC(虚拟开发培训中心),我们看到了以三维技术建模的最新多媒体展示技术:一个6米高、直径达16米的环形大屏幕带给人们一个全新的体验。它不但以三维建模的全新动态展示,还能以互动的形式进行训练。高成本开发,低成本运行,是该系统的特点。本次考察中,看到三个与职业教育直接相关的案例:一是空客380飞机的虚拟维护展示;二是老式火车的虚拟运行;三是机床加工金属的虚拟运行。三个例子充分说明虚拟的环境设计得当,可作为先进的职业教育手段与超前性的实训方式。此外还展示了不少其他的设计运行案例。

德国马格德堡虚拟开发培训中心的思维是:在虚拟的环境中教学。这种模拟的超前性训练手段能满足环境的复杂性要求,具有生动性、交联性和透明性的特点,允许操作出错,能降低对时间与空间的依赖性,能自主掌握学习,更好地安排时间与地点。这类开发的成本高,但使用成本低。这给相关的政府部门与学校、企业以启示,要开发这类系统时需协同操作,以取得更好的效果。

2.此外,在一些学校远程教学的课件设计方面,运用了三维动画技术(将难以观察的细节用三维动画技术进行展示)、互动技术、实时可视技术等,是教学手段超前的一部分。

3.西门子公司的整体战略之一是通过教育扩展市场,即销售产品,还搭配使用产品的人才,其中一种做法是向学校提供模拟加工软件、提供师资培训、合作开发教材、提供英文版教材、提供设备等。模拟加工软件主要是一种在数控设备上做编程的软件,而使该软件,可让学生在犯错误的情况下避免损坏工件与设备,并且以对话式编程,用图像说明的形式使原来用G代码编程这一枯燥的过程变得非常直观。另外在公司的网站上,任何人都可下载这一软件,并可免费使用14天。

(五)管理超前

1.在管理方面,值得我们借鉴。通过慕尼黑国家教育质量与教学研究所介绍,我们了解到,地方政府(如拜恩州)官员会定期派人来校听课,以便监控学校教学质量。这种做法非常有利于学校教学质量的提高。尽管政府对职业教育的管理是宏观的,但也要掌握学校的一些运行关键,以小见大,直指要害。

2.在细节方面,我们在考察雷根斯堡应用技术大学时,发现该校图书馆所借出的书并不需要人工还书,学生只要将书放在自动通道上,机器就会自动办好相关手续并进行分类,这是图书馆减少人员提高效率的一个好办法,也是管理超前的一个具体案例。

3.在安贝格·魏登科技大学,学校将与合作企业的信息汇编成册,让学生自由索取。上面刊登的是企业的一般情况,用人情况,有什么要求,学生一看就明白,这样既是为企业做广告,也是对学生将来就业的一种非常有效的导向。诸如像大众汽车、博世汽车等著名企业的用人信息也刊登在上面。

(六)新技术的传播与推广

1.在德国,位于马格德堡的Technologie und Beru-fsbildungszentrum Magdeburg培训学校负有一项重要的使命:将大学、研究机构最新的技术提供给中小企业,为研究型大学与中小企业建立起一座桥梁。这是职业教育具有超前性的一个佐证。但作为一项商业机密,这所培训学校不愿意提供如何组织这类行为的过程介绍。据推测,这里面包含三方利益的驱动,这种三赢局面,客观上对社会的进步起到促进作用,值得我们借鉴。这里引出一个新概念:学校要充当高新技术的传递手。

2.科技不断进步,职业教育如何与之适应?在德国职业学校中,因为昂贵,最新的设备仍然不可能立即购置。反倒是基本的设备,甚至较老的设备,只要是能讲清原理的设备,仍旧保留。在讲清原理的基础上,对于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学校在教学中会以项目的形式,引导学生到企业参观,或通过学术会议的形式增加了解,掌握新技术的原理、作用与应用。这也是职业教育在新技术方面超前的以点的形式出现的一方面。

(七)校企合作

1.在CYMACON公司,他们通常会有如下要求:企业要求学校送学生来实习,安排他们对竞争对手进行分析,在市场上收集产品并进行对比,参与设计,并进行部分产品的设计,对机器人进行编程等工作。上述这些工作都可以由实习学生来做。

2.西门子公司有一种前瞻的做法,就是向职业院校或高校免费提供软件甚至设备,帮助这些学校的学生学习,这是一种长远的颇有超前性的战略考虑。西门

子公司的主要产品之一是机床的电器与控制部件,主要面向数控机床的制造商,但其中70%的业务需要通过经销商,这些经销商面向的主要是中小企业。因此西门子的口号是,公司不但面向生产商,还支持经销商和最终用户。他们研发的新产品在向市场推销时,必然要找会操作的人,若人才不能超前培养,则产品出来以后便会出现有设备无人用的情况(有企业出现买了机器后找不到会操作的人),尽管机器很先进,但仍然会影响产品的销售,因此公司全力关注学校,积极寻求合作伙伴,通过学校推介产品是一个很好的办法,公司力求以这一战略达到双赢目的。一句话可以概括这种模式:销售产品的同时搭配使用产品的人。

3.在拜恩州的雷根斯陶夫·埃克特学校的继续教育学院,通常会有公司来咨询机器人技术,学校就会与其合作,培训相关人才。这样,学校可以与时俱进,并可按企业的要求来组织教学。

二、学以致用,不甘人后———借鉴成功经验的计划

(一)办学体制和模式的借鉴

虽然我们无法做到像德国那样设置双元制大学,但可借鉴其模式,努力影响企业,使企业具备职业教育的功能,要逐渐让企业负起部分培养责任,要通过各种形式、场合与媒体,通过我们持久的行动,改变观念,让企业也参与培养人才的理念在中国企业中获得认同,让中华民族的历史责任感在今后的发展中得到弘扬。

(二)专业的同步与超前设置

在专业设置方面,我们将根据广东经济的发展,探讨在下列领域中设置面向未来专业的可能性:新能源与新光源、精密机械制造、机器人机械手、生物技术、节能环保技术等。要将传统专业进行优化,要将丹麦哥本哈根会议上中国向全世界宣布的减碳目标和中国下一轮发展的目标与高等职业教育挂钩。

(三)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的改革

部分专业要使用先进的教学方法与先进的教学手段,与企业合作,将开发虚拟现实的技术应用于职业教育之中,更大力度地开发三维动画技术、互动、仿真软件。

(四)教学内容要适度超前

教学中要将最新的技术、设备、工艺等向学生介绍。在学生掌握企业正在使用的技术的同时,注意及时向学生介绍先进技术,要及时更新教学内容,使学生不再学习过时技术,使其了解技术前沿,对即将转为生产力的研究要有高度的敏感性与预测能力。

(五)开设创新能力培养课程

要开设创新能力培养课程,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使学生掌握创新方法并学以致用。

(六)部分专业要定位为能引领企业

部分专业要重新定位,尤其是工业设计类的专业一定要引领企业。其他的专业要进行广泛的调研,不但要有与企业同步的意识与做法,在不同的领域要有超前的预测与实践,不同的专业应有不同程度的引领,同时善于将新技术向企业转移。学校要强调科研与技术服务,要将研究型大学与科研院所的部分成果通过高职进行转化并做好新技术传递手的工作。

(七)部分专业要超前装备

基于部分专业要引领企业的需要,必须使这些专业的装备超前。在实事求是的基础上,通过不同途径,获取最新资源以用于装备这些专业,让这些专业走在企业的前面,培养企业急需的人才。

(八)使用先进的教学管理手段

在教学管理方面,要使用先进的管理手段与方法,使质量的监控、顶岗实习的有效管理能真正落实到实处。这将包括消灭信息孤岛、使用先进的管理软件、使用直观的管理仪表盘等管理方式。

(九)招生工作要取得企业更多订单

要赶在企业的前面,将招生工作做到与企业相对应。例如获取更多要求采用订单式教育培养人才的企业的认可,扩大订单。还要影响企业,希望企业有民族责任感,将培养人才作为企业的一项任务,既出产品,也出人才。在获取订单的同时,也获取企业的资源办学。

(根据赴德国参加“国家高职院校领导海外培训项目”研修报告整理而成)

第四篇:赴德国、匈牙利医疗保险考察报告

赴德国、匈牙利医疗保险考察报告

202_年8月27日至9月7日,我分会就科研项目《医疗保险筹资与医疗费用宏观影响因素分析及对策研究》组团赴德国、匈牙利进行考察。先后拜访了德国卫生和健康保险部,德国医院协会、德国保险认证医师协会、AOK保险公司以及匈牙利卫生部,了解了两国医疗保险制度现状,并就我国医疗保险基金征缴和支付存在的问题与两国进行比较和分析。

德国医疗保险制度的基本情况

德国是世界上第一个以立法实施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目前该国医疗保险由法定医疗保险和私人医疗保险两大运行系统组成。绝大部分德国人都有义务上保险,其中小部分人可以在私人或法定保险中进行选择。这主要是根据其工作性质和收入多少来决定:公职人员及自由职业者(包括私营业主),以及收入超过一定水平的雇员(202_年税前月收入超过3862.5欧元)可以在法定医疗保险和私人医疗保险之间进行选择,也可以同时参加两种保险。从目前来看,88%的人口(7200万)参加了法定医疗保险,其中有11%的人是在两种保险中自由选择了法定医疗保险,另外还有9%的人参加了私人医疗保险。

法定医疗保险保费由雇主和雇员共同负担,所有保险机构的平均缴纳数额大约为收入的14%,原则上劳资双方各负担一半,但近几年比例有所改变,实际上雇主承担少于雇员的费用。缴费基数设封顶线和保底线,202_年封顶线为3350欧元,202_年调整为3525欧元,保底线在202_年为325欧元,202_年调整为640欧元。对符合条件并参加了法定医疗保险的雇员,其家庭成员(包括无业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一起享受医疗保险的各种待遇。

在德国医疗保险管理职权从两个角度划分:执行者及分级管理。从执行者角度来说,德国的医疗保险由政府部门和自治管理机构共同管理。国家政府部门为各级卫生和医疗保险部门,负责制定酬自己提供医疗服务的法律法规,并对医疗保险管理进行国家监督;自治管理机构为各级联邦共同委员会、法定保险机构协会、医院协会、保险认证医师协会,负责具体实施各项法律规定,制定和完善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保险服务价格、数量和质量的协商、监管。立法者通常给予自治管理机构在法规实施方面较广阔的自行安排组织的空间,由卫生及医疗保险部门对其进行监督。从分级管理角度上说,联邦、州及区的政府部门和自治管理机构责任、权利也各不相同,国家级部门、机构制定政策和目录;各州也参与决策,并统一执行政策和主要管理制度(如医疗服务项目目录)。

在医疗保险管理中有很多技术性问题需要处理,如药品性能和价格比较,确定支付标准,审核诊疗规范,处理医疗纠纷等,为此,德国卫生与健康保险部设立了一个专门的研究机构,从事药品经济学、卫生经济学等方面的研究,为处理技术性问题提供学术依据。

保险机构的竞争异常激烈,其数量由于合并而一直在减少。1989年德国有超过12000家法定医疗保险机构,到202_年只剩下250余家,而且还在不断减少,预计到202_年将剩下不到50家。参加法定保险的人可在各保险机构间进行自由选择。主要在四个层面:价格(保险费),质量(医疗服务),保险程度(范围),服务(热线、分支机构、便捷程度等)。然而保险机构与医院不单独签订协议,而是与医院协会和保险认证医师协会签订协议,因此在医疗服务质量上差别不大;医疗服务项目目录涵盖范围很广,因此在保险程度(范围)上差别也不大。主要是在价格和服务上竞争。保险费根据个人收入进行计算——每个保险机构都有自己的缴费比例。

德国是世界上唯一一个把门诊和住院严格分开的国家。门诊基本是医生自己开设的诊所。医院则有国家、公共福利和私人性质的。在德国无论是门诊还是住院部门都有专科医生及专家,被称之为双重专科结构。比如在德国既有自己开诊所的心脏专科医生,也有在医院心脏科工作的心脏科专家,通常在医院工作的心脏科专家为被聘用的。目前德国卫生体制也正在进行改革,允许开诊所的医生去医院服务,医院的医生出门诊。医生必须在成为医疗保险认可医师协会的成员后,才能够救治医保患者并得到基金支付。

德国法定医疗保险基金征缴、支付

法定医疗保险保费由雇主和雇员共同负担,原则上劳资双方各负担一半,但为了减轻企业负担,有益投资环境,增强企业国际竞争力,近几年负担比例有所改变,实际上雇主承担少于雇员承担的费用,雇主平均约为6.6%,雇员为7.4%。

医保按照总额控制来支付门诊费用:一个地区所有的门诊医生有一个总额预算,但对每个诊所或医生不作具体限制。住院费用按照定额办法支付,每个医院根据住院病例数有单独的预算。

最初患者在看病过程中,只要在医疗服务项目目录范围内,就不需要掏一分钱。但近年来政策作了调整,德国开始尝试费用共担机制。患者每开一种药品,将会承担不同程度的费用。根据药品的单价和数量,每种药品个人负担在0至10欧元之间。

202_年医疗保险支出达到1311亿欧元,其中住院支出占最大比例,达到36.3%,(Mrd为十亿欧元)

同世界其他发达国家一样,德国医疗保险同样面临着严峻的挑战,由于德国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广,保障范围大,导致医疗保险费用支出缺乏控制。同时,高科技医疗技术和新药品不断诞生和广泛使用,人口负增长和人口老龄化等,已使各大医疗保险机构每年收取医疗保险费的增长速度明显低于医疗保险支出的增长速度。1993年以前,医院所有支出都由疾病保险机构负担,93年以后,保险费收入增长低于支出增长,限制了医院费用报销的情况,医院也开始出现赤字。

为此,德国卫生和医疗保险部会同相关自治管理机构制定了一系列管理办法来扩展筹资渠道、紧缩基金支出。

退休人员缴费。德国是老龄化问题严重的国家,老龄人口的医疗费用也占了全部医疗费用的大部分,因此德国实行退休人员缴费制度。缴费比例为14%,基数为其养老保险金。费用的一半由老年人负担,另外一半直接从养老保险金中扣除。如果原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无业家庭成员,达到退休年龄后也必须要缴费才能够继续享受医疗保险;

加强对雇员收入的稽核力度。不仅将工资收入计入缴费基数,其他非工资性收入也同时一并计入;

适度提高筹资比例。根据医疗保险支出情况,适度调整筹资比例,最高时达到15.8%,202_年后逐步回落,目前稳定在14%;

结算方式逐步向DRGs过渡,以更科学、合理的结算方式控制医疗费用。1996年以前,保险机构与医院按照定额结算,确定每家医院的平均住院床日费用;1996年至202_年属于过渡阶段,75%的疾病患者采取定额结算,25%的疾病按病种付费,并辅以特殊补贴(急诊或重症的附加费用)。预计到202_-202_年将全面实施DRGs系统按病种付费。尽管病例数量增加,通过合理化改革还是取得了床位的减少和住院治疗时间的缩短。与1990年相比,病例数增加了27亿(18.5%),但平均住院天数缩短了5.8天(39.5%),床位数减少了144,000张(21%);

缩短专利药品的专利保护期。把原来的15年专利保护期缩短为10年,大大降低了药品费用支出。仅一种药品“利比多”,其节省的费用就高达近5千万欧元;

经过以上措施的实施,202_年以后,德国的医疗保险结余赤字情况才得以扭转。

德国的私人医疗保险

德国私人医疗保险作为法定医疗保险的有力补充,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保障了公职人员、私营业主和高收入人群的医疗需求。与法定医疗保险人人相同的缴费比例不同,私人医疗保险需要审核确认参保个人的疾病风险,从而确定缴费数额。而且权利与义务对等,缴一人,保一人。

私人医疗保险公司与法定医疗保险机构一样,通过医院协会与各家医院签订协议。但他们不能直接介入医生诊断过程中,为了防止医生的过渡医疗行为,保险公司行业协会成立了监管委员会,对签订协议医院的医疗行为进行监管、抽查,并对医生进行信用评估。

由于私人医疗保险公司风险很大,为了能够在保险公司之间形成一个互济制度,保险公司共同成立了一个行业风险评估组织——RSA,每年每个私人保险公司上交全年保费的13.8%给RSA作为保险公司的风险调剂金。如果哪家私人保险公司出现风险,RSA将会动用这笔风险调剂金来支援该公司。

匈牙利医疗保险基本情况

匈牙利在1990年以前实施基本国家医疗补贴,此后开始进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至今已经运行15年。

匈牙利实行法定医疗保险。通过法律规定公民要参加医疗保险。1990年起建立社会保险基金。1992年,社会保险基金明确分为两部分,即养老保险基金和医疗保险基金。医疗保险费用作为一个特殊税种,约占工资的11%左右,由税务部门进行征收,然后划拨至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无业人员的医疗费用,由政府预算另行列支。

参保人主要分三类:

1.正常缴纳保险税的居民

2.除保险税外,3.还要购买商业保险的高收入人群

4.不5.缴纳保险税、由国家补贴的困难人群

目前,匈牙利医疗服务主要有3个层次,第一层次:全科医师与家庭医生;第二层次:综合性门诊和专科门诊;第三层次:住院医疗。每个医生都在卫生部和医师协会备案。家庭医生作为“守门人”的角色,发挥了重要作用。由家庭医生来决定患者是否应去门诊或住院。医院由国家、地区、教会和私人性质,医疗保险根据医院的治疗水平,与医院签订协议。

医疗保险对这三个层次的医疗服务,有着不同的支付手段。对于家庭医生,按照其负责的居民数量领取费用;门诊根据接诊量按病种付费;住院按病种付费,不同疾病有不同的难度系数,类似于点分制付费法。

匈牙利医疗保险基金征缴、支付情况

医疗保险筹资比例为15%,单位承担11%,个人承担4%,自由职业者参加医疗保险要个人全部负担15%的保费。目前全匈牙利约有1000万人,基本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但只有390万人缴费。18岁以下儿童、18岁以上大学生以及退休人员可以免费享受医保待遇。无业家属由亲属代替缴费。参保患者发生在医疗保险服务项目范围之内的就医行为不需要承担费用,但按照西方习俗,需要给医务人员小费。除了正常的医疗服务报销外,医疗保险基金还承担以下费用:

2.14岁以下儿童生病,3.父母有权利留一位在家照顾,4.期间工资由基金支付;

5.妇女怀孕期间,6.前后半年由保险补贴个人收入的70%;

7.妇女生育时如果已参保超过6个月,8.等孩子两岁时可得到保险支付每月不9.超过8.3万10.福林(约合830美元)的儿童养育补贴;

11.参保人病退又未达到62岁退休年龄,12.其参保费用由医疗保险承担,13.超过62岁后费用由养老保险部门负担;

由于缴费人少,享受人多,每年支出已达到150亿福林(约合1.5亿美元),单纯的依靠参保人缴费已经无法满足支出的需求。因此匈牙利采取了一些措施来开源节流。

1.中央预算对医疗保险进行补贴。每年约40亿福林,2.占到医疗保险支出的25%以上;

3.制药企业的某一药品销售额和销售量达到一定程度后,4.要返还一部分收入给医疗保险基金;

建议

医疗费用的控制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不仅取决于保险方、供方、需方内部及相互之间的协调,还需要来自政府的宏观调控机制。

国内在试点和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于1998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将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纳入国家宏观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机制之中,并且制定具体政策付诸实践。但就我国国情而言,尤其在目前医疗服务市场由供方垄断、人口老龄化、经济水平差距明显等现实情况下,上述模式能在多大程度上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需要进一步研究。每年我国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增长速度都收入高于增长速度。这是否是规律,如果是,那么目前的筹资方式将不能使医疗保险做到收支平衡,必须要参考和借鉴国外的做法。

德国作为世界上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并有着较为完备的医疗保险体系,匈牙利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进程与我国较为接近,取得的经验和教训也有较大的参考价值。这些无疑会对我们进一步推动医疗保险事业发展、完善医疗保险体制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依法管理。两国均通过立法来确立主体医疗保险制度,因此在基金征缴、费用支付等有法律作为保障,有法可依,扩面、征缴力度也较大,能够真正做到应保尽保,应收尽收。

退休人员缴费。退休人员的人均医疗费用远远高于在职人员,且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生活水平提高,退休人员占全部人口比例越来越大,实行退休人员缴费大大缓解了基金的压力。

国家财政补贴。匈牙利的国家财政对没有能力参加保险的困难群体承担责任,同时对医疗保险费用支出给予补贴。既体现了政府责任,又保证了医疗保险基金持续稳定运转。

紧缩费用支出。如缩短专利药品保护期、逐步采取更科学合理的DRGs结算办法等,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专设机构从事卫生经济、药品经济的理论和技术研究。通过专门的研究机构评估药品性能、价格,研究征缴和支付等问题,为政府决策部门提供强有力的理论和技术支持。

充分发挥社区医生“守门人”的作用。充分利用卫生资源,兼顾社区和各级医院,有效分流病人,减少患者盲目就医和住院,同时加强了疾病预防,有效控制了费用。

鼓励竞争。德国对医疗保险管理实行统一制度,分散管理,鼓励竞争。无论是法定医疗保险和私人医疗保险,均由投保人自由选择,促使每个医疗保险机构搞好服务,提高效率,降低成本,促进医疗保险制度良性循环。

团长:郝春鹏(中国社会保险学会医疗保险分会科研培训部副主任)

团员:高光明(卫生部医政司医疗机构管理处副处长)

谢新儿(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曹慧昌(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助理巡视员)

黄志刚(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医疗保险处副处长)

黄贵权(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副主任)

徐玮(杭州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副主任)

史云(安徽省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202_年9月16日

第五篇:赴法国、德国司法考察报告

赴法国、德国司法考察报告

一、法、德两国检察制度的主要特点

检察机关是法国和德国司法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法律生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两国检察院均附设在法院系统内,按照法院的级别分为若干等级。如法国有最高法院检察院、上诉法院检察院、初级法院检察院等。德国有联邦法院检察院、州法院检察院、地方法院检察院等。检察院的管辖范围取决于其所配合工作的法院的管辖范围。两国检察制度的主要特点是:

(一)检察机关的职权范围较广,且呈进一步扩展趋势。

在与法国检察官的座谈中我们了解到,法国检察官在司法活动中,特别是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是唯一介入全部司法程序的司法官员。随着时代的发展,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进一步扩大,主要表现为检察官决定不起诉的范围扩大,拥有越来越多的刑罚权,在当事人承认有罪且所犯罪行可能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时,检察官可与被告人协商对其的惩罚,但对可能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则不能协商;检察官可以选择让被告人做公益劳动作为替代性刑罚,如被告人同意,检察官提出书面意见,由法官决定,在司法档案上予以记录。法国的这一做法比英美国家的辩诉交易更进一步,其实质是一种新的审判方式和刑罚执行方式。此外,法国检察机关的职能还从诉讼领域扩展到社会事务的其它方面,如城市安全问题,政府在制定相关政策时经常吸收检察官参加。检察官除了办案,还经常向有关方面提供法律咨询,与有关部门签订预防犯罪、社会安全保卫等方面的协议。

(二)检察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同时接受并服从其上级的领导。

法、德两国检察机关虽然都附设在法院系统内,但检察官和法官是两个相对独立的系列。检察官是司法部的代表,接受司法部长的指挥和领导。如法国法律规定,最高法院检察院总检察长处于独立的法律地位,他不从属于司法部长,他与最高法院院长同为国家最高司法官,是国家司法的总代表,其主要职责是对国家整体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察官承办案件时享有独立的公开指示权、表明个人态度权和拒绝停止追究指令权。

在法、德两国,下级检察官必须服从上级检察官的命令,全国各级检察官必须服从总检察长的命令,总检察长必须服从司法部长。这一点使检察官的身份更类似行政官员。但是,检察官也有一定的独立性,一般工作不用向上级请示汇报,除非案件十分疑难复杂,以至于超出了自己的能力。两国检察官与法官的最大区别在于,检察长能指挥检察官怎么做,而法院院长不能要求法官怎么判。两国的司法部只负责司法政策的制定和司法人员的行政管理,一般不过问具体案件。与此同时,作为政府的代表,为了保证国家司法政策的执行,遇有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检察官都应及时向司法部长报告。此外,为了保证执法上的总体平衡,司法部长对个别特殊情况也作一些具体指示。如发现检察官对罪该起诉而没有起诉的,他可以指示检察官起诉;但凡属检察官决定起诉的案件,他不能指示检察官不起诉。

两国检察机构上下级之间的关系是领导关系,上级可以向下级发布有约束力的指示,如接收案件或指定移送案件。在德国,由于实行联邦制,所以州检察机构不受联邦检察机构的直接领导,他们之间的关系体现为协调关系。法国国家上诉法院检察院作为基层法院检察院的上级,也是在基层法院检察院与中央司法机关之间起一种纽带和桥梁作用,以保证国家司法政策的统一正确实施。

(三)检察官领导司法警察进行侦查活动,并在刑事诉讼侦查阶段监督司法警察的行为。

无论是法国还是德国,检察院和警察机关都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机构,但在违法犯罪案件的侦查中两者配合得十分密切,实行“检警一体化”的侦查模式,由检察官控制并指挥警方的侦查活动。在法国,检察官有权指挥所在法院辖区范围内的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官的一切活动,诸如要求他们按照检察官指定的方式、地点和期限检查被追诉人的身份等等。检察官享有法律授予司法警官的一切权力和特权。在刑事诉讼侦查阶段,检察官还有权监督司法警察和司法警官的行为。如果司法警察和司法警官在侦查过程中有不当或违法行为,除各级监督者进行的内部纪律检查并给予纪律处分,如批评或短期停职外,总检察长有权对其实施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检察官可以对其提起公诉,追究刑事责任。

在德国,检察官被称作“司法界的国王”,警察在侦查中扮演着检察官助手的角色。检察官有权要求警察对某起违法犯罪事件进行侦查,同时作为侦查工作的主体监督警察的侦查活动是否符合法治原则。检察官对违法犯罪行为也可以直接进行侦查,对嫌疑人进行逮捕和搜查,对证人进行保护和传唤,其在侦查中具有非常广泛的权力,并有权要求警察对其侦查活动进行配合。从德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与理论角度来看,德国检察官虽然享有侦查权,但是由于缺乏足够的人员、专门的侦查设备和技术,除某些特别重大的案件以外,检察官自己很少直接进行侦查,往往委托或授权警察进行大部分侦查工作。司法实践中,公众主要向警察报案,警察接受报案后,通常会立即通知检察官该案件的存在,通知的形式可以是电话、电子邮件或者传真的方式进行。如果不涉及有关强制措施的令状申请问题,检察官一般不会干涉警察的调查活动。直至侦查结束,警察才将案件移送给检察官,警察不具有终结侦查的权力。

法国检察官与德国检察官在侦查中的权限有所不同的是,当检察官将案件侦查终结决定起诉时,必须将案件交付预审法官进行预审。预审法官制度是法国的司法传统之一,预审法官只能在收到检察官的起诉书或者民事原告人的申诉书后方得进行侦查。预审法官亲临犯罪现场时,检察官和司法警官即卸去职责,由预审法官负责完成侦查行动。预审法官也可以指派司法警官进行侦查。侦查终结后,预审法官应将侦查材料移交检察官使用。在预审过程中,检察官可以要求预审法官进行一切他认为有助于查明案件真相的行动;对于预审法官在预审活动中所采取的搜查、扣押、讯问,签发逮捕证等所有行为,他们都有权进行法律监督,而德国刑事诉讼则没有这一环节。

(四)检察官的选任、晋升程序严格,检察队伍素质较高。

德国的检察官晋升职务需要经过考试和竞争,由司法部决定,而不是由检察长决定。晋升为高级检察官,需要司法部的官员进行考察,高级检察官与普通检察官的比例约为1:9,一般需要任普通检察官达到一定年限才可以竞争高级检察官。为了保障检察官享有公平晋升的权利,检察长、主任检察官职位出现空缺以后,实行公开选拔,在州司法部公报上公布职位和录用条件。填补空缺职位的检察官人选不限于出现职位空缺的检察院的检察官,下一级职务的检察官均有机会。通常情况下,本州内所有的检察院都会有人申请参加竞争。在晋升时,参加竞争的检察官的考试成绩、学历水平、日常工作评定等都是重要的依据。如果检察官表现特别突出,也会破格晋升,但有一年的试用期。市检察院的检察官晋升职务之前,必须到州检察院实习半年,接受考察,合格的才能晋升。为了确保检察官晋升的公正性,德国法律规定,司法部公布初步结果以后,每个报名者都有权提出异议,主张自己更能胜任这一职位。这样,一个职位可能会长期空缺,选拔过程一般会持续9个月到一年左右。由于选拔严格,所需时间长,也使得检察官的平均年龄偏高,一般要到55岁左右才能胜任主任检察官,负责一个业务部门的工作。

法国的各个法院一旦出现法官、检察官职位空缺,亦采取公开的方式,由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进行竞争。202_年5月30日,法律还专门规定了法官晋升流程的限制:一是任何法官在他工作5年以上的法院都不得晋升为一级法官,但最高法院除外。二是任何法官都不能被任命为其工作的大审法院的院长。但是如果法官填补的职位相当于提升为上一等级的职务,可以作为例外。三是如果没有在一个等级从事过两种工作,任何法官都不得任命为上一等级的职务。如果法官从事的是审判职务,他应当在两个不同的法院任职。不过最高法院的法官可以免除这些条件的限制。四是任何法官,如果他不是一级法官,或者任最高法院法官之后没有任过其他法院一级法官的职务,都不得被任命为最高法院特级法官的职务。法国对检察官的任命基本适用对法官的任命规则,但有两点区别。一是最高司法会议可以对一级和二级检察官提出任命意见,但该意见对政府没有约束力。二是特级检察官可以根据最高司法会议的意见任命,但对最重要的职位,如最高法院的检察长和巴黎法院的检察长,则由部长会议决定任命,不必征求最高司法会议的意见。

(五)检察官的社会地位较高,保障制度有力。

在法国和德国,检察官享有近似于法官的身份、经济和特权保障,俗称检察官为“站着的法官”——因为法庭上检察官发言时是站着的,而真正的法官被称为“坐着的法官”。

法、德两国检察官的工资待遇均高于同级政府公务员的工资标准,与法官工资水平一致。对此,德国同行的解释是:和其他公务员相比,法律部门公职人员所受的教育较高,准入条件严格,因此在整个政府部门中,法律部门公职人员的工资标准也较高。德国检察官的工资完全按照职位和年龄来确定。检察官工资大致分为基础工资、年龄工资、职务工资几个部分,每两年晋升一次。德国没有为检察官设置等级,无论是在州检察院还是市检察院,处于同一职务层次上的检察官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工资都是一样的。如果检察官年龄相同,州检察院的普通检察官、主任检察官和市检察院的普通检察官、主任检察官的工资收入相同。但是,由于年龄工资占有较大比重,低一级职位上年长的人的工资可能比上一级职位上的年轻人的工资高。据介绍,在法国一个刚刚任职的检察官月薪二万法郎,一般检察官到退休时月薪可达四万法郎;他们夜间和周末加班均有奖金,奖金相当于薪金的40%。

法国规定检察官的退休年龄为65岁,而普通公务员的退休年龄为60岁。德国的检察官一旦任命,是终身制,非因法定事由、经法律程序,不被免职。检察官退休适用公务员退休的一般规定,和其他公务员一样,无论男女,其法定退休年龄都是65岁。大多数检察官通常在65岁退休,从而结束其职业生涯。但由于工作的特殊需求,可以推迟退休,推迟退休不得超过68岁。检察官退休以后,不再保留职务,享受公务员退休工资(约占原工资的75%左右)。退休的检察官、法官可以不经过考试直接从事律师工作。

(六)实行预备司法官培训制度,并重视在职检察官的业务培训。

在法国,通过司法官考试的预备司法官(也叫司法进修生)需继续接受一段时间的培训,考试合格后才能进入司法官队伍。法国国家司法官学院是唯一一所培养司法官的专门学校。预备司法官的培训时间原规定为24个月,现已延长至31个月。录取的预备司法官应进行宣誓,并作出从事10年以上司法官职业的保证。培训期间,他们可以参加法官的庭审,检察官的公务活动;作为编外成员,参加民事和轻罪审判活动,宣读公诉状和裁判文书,参加会议并发表意见;可以参加重罪法庭的合议,不过没有权利发表意见。他们也可以在律师事务所进行实习。培训结束时通过结业考试的,学校按成绩排出名次,供他们选择职位时使用。各地司法官职位空缺统一登记列表,按表分配工作,程序完全透明。由成绩好的预备司法官先行挑选,成绩差的随后挑选。这种做法较好地避免了分配工作时容易产生的矛盾。法国的司法官培训制度注重面向用人单位,服务司法实践。从司法官学院培训出来的预备司法官,均是实用型人才,是完全具备司法官素质的合格人才,一旦分配到法院、检察院,便立即可以独挡一面,开展工作。

为了保证法官、检察官的执法水平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法、德两国都很重视司法人员的在职业务培训。法国所有的法官、检察官每年都要接受一次业务培训,他们每次升职之前也都必须经过相应的业务培训。国家一有新的法规出台,所有法官、检察官都必须学习领会。在德国,成为检察官以后,培训的主要内容是司法辅助知识,如经济、金融知识,培训由民间机构组织,如检察官学会每年会组织一至两个月的专题学习,检察官可以向司法局申请参加,得到同意后,学习费用由政府负担。

(七)注重检察机构的独立性,由国家财政统一拨付司法经费。

为了维护司法的统一性和公正性,法、德两国在司法经费方面采取中央集权的方式,检察官履行职责所需经费由国家财政统一制定、拨付,逐级下发到每个地区法院检察院。故各级各类检察院检察官除了依法办好案件,维护国家、公众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毋须再去考虑本部门或本人的其他利益,亦不必为办案、开会、公务接待等费用问题耗费精力。

(八)对检察官行使权力的制约、监督机制较为完备。

为了防止检察权的滥用,近年来法国、德国在扩大检察机关的职权和增强其独立性的同时,采取了以下措施加强对检察权行使的制约和监督机制:

第一,通过诉讼程序本身加强对检察权行使的制约。如德国的强行起诉程序。法律规定,当检举人接到检察官终止诉讼的决定时,如果他同时是被害人,则他有权在两周之内向该检察官的上级检察官(通常是州检察官)提出申诉。上级检察官审查后可以决定继续开始诉讼程序,也可以维持终止诉讼的决定。对于后者,检举人可以在一个月之内向州高级法院申请作出强行起诉决定。州高级法院可以驳回申请,也可以决定提起公诉,当作出提起公诉的决定时,检察官必须执行该决定,正式提起公诉。但在进一步的诉讼中,检察官仍然可以坚持自己的主张,甚至可以建议法院作出无罪的判决。

二、感想与启示

(一)法、德两国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以及司法保障制度值得我国检察制度改革予以借鉴。为了便于高效地行使检察权,法、德两国的检察机关均实行垂直领导,即下级检察机关除受上级和最高检察机关的领导外,不受地方权力机关和政府的领导。在司法经费保障方面,两国均采取中央集权的方式,由中央统一制定、拨付。我国检察机关实行的是双重领导制,即地方各级检察机关既要受上级和最高检察机关的领导,又要受同级国家权力机关的领导和监督,在司法经费上则完全依赖地方财政予以维持。从理论上讲,我国的这种体制既可维护法制的统一,又可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应是一种合理的选择。但从实际运作来看,这种“双头马车式”领导体制对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无阻碍,尤其在地方各级检察机关,因其人财物由地方人大和政府管理,并且权力机关还有权决定某些案件,这样,所谓“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必然会受干扰或影响,导致地方、部门保护主义和不良利益驱动。由此,建议参照我国工商、技术监督部门管理体制改革经验,在省级以下检察机关实行垂直领导制;同时,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司法保障制度,实行人员编制与经费相挂钩的模式,克服司法地方化的趋势,为司法公正的实现创造更为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刑事司法制度各有利弊,我国的刑事诉讼模式改革应结合国情科学地取长补短。公正和效率是世界各国司法机关的共同追求,但在追求的内容和方式上大陆法系国家与英美法系国家差别较大。法、德等大陆法系国家更注重对实体公正的追求,注重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以法国为例,对无罪判决,如果检察官认为有罪,可以提出上诉;而英国则是不允许的,因为这侵犯了一事不再理原则。对于轻罪和违警罪,法国采取书面证据为主,口头证据居次原则,法庭很少让证人出庭作证;而在英国,无论重罪、轻罪,证人都得出庭作证。在庭审方式上,法国和德国在开庭之前,法官一般都要对检察官提交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查,如果法官、检察官对案件的意见不一致,法国可以将案件提交上诉法院进行协调处理;德国法官可以拒审,待检察官重新收集证据材料后,再送由三名法官组成的审判庭进行审理。因此,法官通过案件的预审,缩短了办案时限,提高了办案效率,但这种阅卷制度所带来的一个巨大缺陷在于容易造成法官先入为主,过多地受卷宗内容的影响。而英美法系国家在正式开庭之前,法官如果审查材料则被认为是有违客观、公正和超脱的审判原则。因此,其往往以牺牲效率来追求程序上的公正。由上可见,我国正在进行的刑事诉讼模式改革,既不能片面强调与英美法系的庭审方式接轨,也不能完全照搬法国、德国等大陆法系模式,应结合国情科学地借鉴吸收双方的优点和长处,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刑事司法制度。

(三)我国检察机关在民事、行政诉讼中的职权范围需进一步扩展。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在当今已成为世界通例。法国是最早以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参加民事诉讼职权的国家,当公法秩序受到损害时,检察官有权为维护公法秩序提起民事诉讼。实践中,检察官或作为主要当事人主动提起民事诉讼,或作为联合当事人积极参加各种民事诉讼。在德国,虽然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的范围并不宽,但其确定了检察官作为公共利益代表人参加诉讼的制度。检察机关在确认婚姻无效、宣告失踪人死亡等案件的诉讼以及涉及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重大民事案件中也享有广泛权力。比较而言,我国检察机关在民事、行政诉讼中的职权范围要窄得多。根据法律规定,检察机关仅有权在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的情况下,提起抗诉。鉴于各国法律已普遍认可当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受到重大损失而无人起诉时,赋予检察机关起诉权的做法,因此,这也应当成为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内容。(未完待续)

(接上文)

(四)法国的司法官考试制度对于我国司法考试制度具有借鉴和学习意义。法国司法官会考与我国司法考试相比,具有以下两个特点:一是司法官考试与律师考试分别进行,没有全国统一的司法考试,司法官会考通过后被录取为司法进修生(即预备司法官)。而我国采取的是统一司法考试的形式,考试通过后,同时具有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工作的资格。二是法国司法官考试的录取名额事先确定,并且有严格的限制,一般不得突破。凡通过司法官考试录取为司法进修生的,基本全部可以进入司法官队伍,考生录取名额与分配名额一致。这种员额法定的制度,使得国家对司法官的管理井然有序,从根本上避免了人事管理的人为干扰,杜绝了进人的随意性。而我国的统一司法考试没有事先确定录取的名额,通过考试后只获得一种资格,虽具有担任司法官的可能性,实际上并不能保证成为司法官。我国的统一司法考试,把司法官考试与律师考试合并到一起进行,是改革的举措,应当肯定。然而,司法官职业与律师职业虽然都是法律职业,但性质完全不同。司法官职业是公职,有严格的计划性。律师则是自由职业者,完全由市场调节。对从事两种性质不同职业的人用同一种考试方法选拔,有欠妥当。同时,国家对职业司法官的要求更高一筹,通过统一司法考试的人均可以做律师,但不一定能够做司法官,因为遴选司法官必须根据国家计划。这就失去了组织统一司法考试的基础。因此,建议在适当的时机将司法官考试分离出来,单独进行,根据国家计划,需要多少录取多少。

(五)我国需大力推进法官、检察官职业化建设,并围绕其进行法官和检察官的遴选、保障以及惩戒制度改革。法官、检察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是国际上追求司法公正而通行的基本标准,这一标准的实现必须以较高素质的法官、检察官队伍作保证。我国只有把司法队伍素质的统一提高作为一项长期性、经常性的工作任务来抓,法官、检察官队伍的专业化和职业化才能最终实现,进而树立司法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法国、德国的法官、检察官的考试、培养、遴选等制度已经较为成熟,其中的一些成功经验值得我国借鉴,比如预备司法官培训制度、法官检察官的公开选拔制度以及轮岗制度等。据介绍,考虑到司法官职业的经验型特点,法国的司法官制度非但不过分强调法官、检察官的年轻化,反而青睐年龄稍大而有丰富工作经验的人才。他们认为,年龄与经验相比,经验更为重要。因此,其司法官遴选制度的一个特点是放宽年龄限制。为最高法院遴选执行特别任务的法官和检察官,职业工作经历要求满25年。直接遴选上诉法院执行临时任务的法官,年龄要求在50-60岁,并具有15年的工作经历。有些已经达到最高任职年龄的法官、检察官,工作年限还可以延长3年。这些措施一方面从制度上保证了水平低的人无法进入司法官队伍,保障了遴选司法官的质量;另一方面,通过对工作经历的要求,加强和保留了审判业务、检察业务的骨干力量。对比我国法官、检察官队伍的现状,我们也应当从中得到启示,在提高司法官门槛的同时,提倡年轻化是必要的,但考虑到司法官的职业特点,则不能片面强调年轻化,要注意保留业务骨干,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全文完)

精福院赴荷兰、德国考察报告(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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