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网格化管理(物业管理方面)难点问题的政策建议
网格化管理(物业管理方面)难点问
题的政策建议
网格化管理(物业管理方面)难点问题的政策建议2007-12-12 15:26:45第1文秘网第1公文网网格化管理(物业管理方面)难点问题的政策建议网格化管理(物业管理方面)难点问题的政策建议(2)在华阳地区网格化管理试点中,我局华阳房地办事处参与了网格化物业管理方面的工作,通过实践,最突出的问题是擅自“居改非”、违法搭建、违法装饰装修房屋。对此市民意见大,而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久久困扰着物业管理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阻碍了本市物业管理水平的进一步提高。为促进这些问题的有效解决,在此提出以下政策建议,供立法部门参考。
一、主要问题
简述
1、违章搭建的处理小区业主私自在天井和其他公用部位违章搭建一时难以处理,根据现行法规的处罚程序太长,强制执行手续繁杂,效果不佳。物业管理单位往往不能第一时间内不能掌握第一手资料。
2、高层住宅居改非问题一些公司未经任何部门批准,在高层住宅内开办公司营业的居改非行为,给广大业主利益带来侵害。例如进行“居改非”的业主和其他业主一样的标准支付维修基金和电梯费、水泵费,引起了业主之间的矛盾;公司客户过于频繁进出住宅楼给其他业主带来不安全隐患等。同时由于工商部门已对部分住宅内的公司颁发了工商营业执照,物业管理单位只能劝阻而无权采取强制措施,给物业管理单位管理工作带来了难度。
二、关于改变住宅用途立法建议这几年,本市“居改非”的问题比较严重。许多市民对“居改非”办企业(餐饮、仓库)、办公司(贸易、中介)等引起的人员进出增多、货物上下搬运、电梯等公共设施使用频繁
和人声嘈杂、环境恶化等情形有很大意见,要求政府主管部门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但也有不少市民包括一些政府部门对“居改非”从事新型的经营业态(例如软件、翻译)和家庭小作坊类型持容许态度,认为此类“居改非”并不影响或者很少影响相邻业主、使用人,而且这是扩大就业的一条途径。针对现状,我们认为解决“居改非”问题,不宜一刀切,而是既要严格禁止,又要正确引导。在现阶段,既要运用政府的行政手段,也要发挥业主大会的自主管理作用。并逐步淡化政府对“居改非”的管理职能,逐步增强并发挥民事主体解决物业使用纠纷的作用。为此,可以提出以下管理措施:
(一)严格限定不得改变住宅用途的范围:一是封闭住宅区内的住宅;二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得改变使用性质的住宅。
(二)规定允许改变住宅用途的条件:符合城市规划、文物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房屋安全使用、环境保护、治安管理等规定以及正确处
理相邻关系。
(三)规划确定改变住宅用途的区域:允许改变住宅用途的区域由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经组织听证后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查,经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将允许改变住宅用途的区域范围、经营业态、房屋安全使用、环境保护、治安管理等要求向社会公布。
(四)在允许改变住宅用途的区域范围内,具体房屋单元的业主需要“居改非”的,持“居改非”申请书、业主委员会开具的证明,向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备案证明,当事人凭备案证明向工商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五)依法“居改非”从事经营活动的业主、使用人按照该物业的物业服务费标准的十倍支付物业服务费。业主大会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该项费用扣除物业服务成本后,主要用于补充房屋的专项维修资金。
(六)在禁止改变住宅用途的区域范围内,工商管理部门不得将住宅视为经营场所颁发营业执照。
(七)物业管理企业切实履
行物业管理职责,应当经常巡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使用情况,发现擅自“居改非”的,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例如两天)报告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和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不报告或者报告不及时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八)擅自改变住宅用途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擅自改变住宅用途从事经营活动影响相邻关系的,相关业主、使用人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十)本《规定》实施前的擅自“居改非”,应本着事实求是、适当从宽的原则处理。一是经业主大会讨论允许“居改非”的,当事人应当按照该物业的物业服务费标准的十倍支付物业服务费。业主大会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二是经业主大会讨论不允许“居改
非”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在“居改非”行为人未改正之前,应当按照该物业的物业服务费标准的十倍支付物业服务费。业主大会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三是“居改非”从事经营活动影响相邻关系的,相关业主、使用人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二、关于违法搭建、违法装饰装修房屋的立法建议经本市多年来对住宅违法搭建的整治,违法搭建情况有了较大的改观。但是,部分高档别墅区的违法搭建出现蔓延且难以遏止的现象;随着住宅商品化、产权多元化进程的加快,违法装饰装修房屋的现象比较严重。为了加强对违法搭建、违法装饰装修房屋的惩罚力度与查处执法力度,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物业管理企业切实履行物业管理职
网格化管理(物业管理方面)难点问题的政策建议
第二篇:网格化管理(物业管理方面)难点问题的政策建议
网格化管理(物业管理方面)难点问
题的政策建议
网格化管理难点问题的政策建议 在华阳地区网格化管理试点中,我局华阳房地办事处参与了网格化物业管理方面的工作,通过实践,最突出的问题是擅自“居改非”、违法搭建、违法装饰装修房屋。对此市民意见大,而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久久困扰着物业管理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阻碍了本市物业管理水平的进一步提高。为促进这些问题的有效解决,在此提出以下政策建议,供立法部门参考。
一、主要问题简述
1、违章搭建的处理
小区业主私自在天井和其他公用部位违章搭建一时难以处理,根据现行法规 的处罚程序太长,强制执行手续繁杂,效果不佳。物业管理单位往往不能第一时间内不能掌握第一手资料。
2、高层住宅居改非问题
一些公司未经任何部门批准,在高层住宅内开办公司营业的居改非行为,给广大业主利益带来侵害。例如进行“居改非”的业主和其他业主一样的标准支付维修基金和电梯费、水泵费,引起了业主之间的矛盾;公司客户过于频繁进出住宅楼给其他业主带来不安全隐患等。同时由于工商部门已对部分住宅内的公司颁发了工商营业执照,物业管理单位只能劝阻而无权采取强制措施,给物业管理单位管理工作带来了难度。
二、关于改变住宅用途立法建议
这几年,本市“居改非”的问题比较严重。许多市民对“居改非”办企业、办公司等引起的人员进出增多、货物上下搬运、电梯等公共设施使用频繁和人声嘈杂、环境恶化等情形有很大意见,要求政府主管部门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
但也有不少市民包括一些政府部门对“居改非”从事新型的经营业态和家庭小作坊类型持容许态度,认为此类“居改非”并不影响或者很少影响相邻业主、使用人,而且这是扩大就业的一条途径。针对现状,我们认为解决“居改非”问题,不宜一刀切,而是既要严格禁止,又要正确引导。在现阶段,既要运用政府的行政手段,也要发挥业主大会的自主管理作用。并逐步淡化政府对“居改非”的管理职能,逐步增强并发挥民事主体解决物业使用纠纷的作用。为此,可以提出以下管理措施:
严格限定不得改变住宅用途的范围: 一是封闭住宅区内的住宅; 二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得改变使用性质的住宅。
规定允许改变住宅用途的条件:符合城市规划、文物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房屋安全使用、环境保护、治安管理等规定以及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规划确定改变住宅用途的区域:允许改
变住宅用途的区域由区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经组织听证后报区人民政府审查,经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将允许改变住宅用途的区域范围、经营业态、房屋安全使用、环境保护、治安管理等要求向社会公布。
在允许改变住宅用途的区域范围内,具体房屋单元的业主需要“居改非”的,持“居改非”申请书、业主委员会开具的证明,向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备案证明,当事人凭备案证明向工商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依法“居改非”从事经营活动的业主、使用人按照该物业的物业服务费标准的十倍支付物业服务费。业主大会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该项费用扣除物业服务成本后,主要用于补充房屋的专项维修资金。
在禁止改变住宅用途的区域范围内,工商管理部门不得将住宅视为经营场所颁发营业执照。
物业管理企业切实履行物业管理职责,应当经常巡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使用情况,发现擅自“居改非”的,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报告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和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不报告或者报告不及时的,区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擅自改变住宅用途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区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擅自改变住宅用途从事经营活动影响相邻关系的,相关业主、使用人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本《规定》实施前的擅自“居改非”,应本着事实求是、适当从宽的原则处理。一是经业主大会讨论允许“居改非”的,当事人应当按照该物业的物业服务费标准的十倍支付物业服务费。业主大会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二是经业主大会讨论不允许“居改非”的,区房地产管理
部门按照《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在“居改非”行为人未改正之前,应当按照该物业的物业服务费标准的十倍支付物业服务费。业主大会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三是“居改非”从事经营活动影响相邻关系的,相关业主、使用人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二、关于违法搭建、违法装饰装修房屋的立法建议
经本市多年来对住宅违法搭建的整治,违法搭建情况有了较大的改观。但是,部分高档别墅区的违法搭建出现蔓延且难以遏止的现象;随着住宅商品化、产权多元化进程的加快,违法装饰装修房屋的现象比较严重。为了加强对违法搭建、违法装饰装修房屋的惩罚力度与查处执法力度,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物业管理企业切实履行物业管理职责。除了在业主、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前,事先告知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外,应当经常巡查物业管理区域的装饰装修活动。发现违法装饰装修、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告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和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不报告或者报告不及时的,区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加强对违法搭建、违法装饰装修房屋的惩罚力度与查处执法力度。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法行为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对正在实施违法搭建、违法装饰装修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拒不改正的,可以组织强制拆除。二是违法搭建、违法装饰装修已存在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对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组织强制拆除。三是附有违法建筑并结构相连的房屋,房地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房地产转移、抵押登记。
违法搭建、违法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相邻
关系的,相关业主、使用人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其中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的,该幢房屋的所有业主可以诉请赔偿。
三、关于执法队伍的配置
本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在物业管理中,对擅自“居改非”、违法搭建、违法装饰装修房屋的查处执法任务十分繁重,但是,由于市和区房地产管理部门缺乏相应的执法队伍,难以实施上述各项管理措施。因此,可以提请市人民政府委托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实施对擅自“居改非”、违法搭建、违法装饰装修房屋的查处执法工作。在具体实施中,物业管理公司或者举报人可以直接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报告擅自“居改非”、违法搭建、违法装饰装修房屋的情况,也可以向区房地产管理部门报告。区房地产管理部门接到报告或者举报后,应当通知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组织查处。
第三篇:网格化管理(物业管理方面)难点问题的政策建议
在华阳地区网格化管理试点中,我局华阳房地办事处参与了网格化物业管理方面的工作,通过实践,最突出的问题是擅自“居改非”、违法搭建、违法装饰装修房屋。对此市民意见大,而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久久困扰着物业管理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阻碍了本市物业管理水平的进一步提高。为促进这些问题的有效解决,在此提出以下政策建议,供立法部门参考。
一、主要问题简述
1、违章搭建的处理
小区业主私自在天井和其他公用部位违章搭建一时难以处理,根据现行法规的处罚程序太长,强制执行手续繁杂,效果不佳。物业管理单位往往不能第一时间内不能掌握第一手资料。
2、高层住宅居改非问题
一些公司未经任何部门批准,在高层住宅内开办公司营业的居改非行为,给广大业主利益带来侵害。例如进行“居改非”的业主和其他业主一样的标准支付维修基金和电梯费、水泵费,引起了业主之间的矛盾;公司客户过于频繁进出住宅楼给其他业主带来不安全隐患等。同时由于工商部门已对部分住宅内的公司颁发了工商营业执照,物业管理单位只能劝阻而无权采取强制措施,给物业管理单位管理工作带来了难度。
二、关于改变住宅用途立法建议
这几年,本市“居改非”的问题比较严重。许多市民对“居改非”办企业(餐饮、仓库)、办公司(贸易、中介)等引起的人员进出增多、货物上下搬运、电梯等公共设施使用频繁和人声嘈杂、环境恶化等情形有很大意见,要求政府主管部门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但也有不少市民包括一些政府部门对“居改非”从事新型的经营业态(例如软件、翻译)和家庭小作坊类型持容许态度,认为此类“居改非”并不影响或者很少影响相邻业主、使用人,而且这是扩大就业的一条途径。
针对现状,我们认为解决“居改非”问题,不宜一刀切,而是既要严格禁止,又要正确引导。在现阶段,既要运用政府的行政手段,也要发挥业主大会的自主管理作用。并逐步淡化政府对“居改非”的管理职能,逐步增强并发挥民事主体解决物业使用纠纷的作用。为此,可以提出以下管理措施:
(一)严格限定不得改变住宅用途的范围:
一是封闭住宅区内的住宅;
二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得改变使用性质的住宅。
(二)规定允许改变住宅用途的条件:符合城市规划、文物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房屋安全使用、环境保护、治安管理等规定以及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三)规划确定改变住宅用途的区域:允许改变住宅用途的区域由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经组织听证后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查,经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将允许改变住宅用途的区域范围、经营业态、房屋安全使用、环境保护、治安管理等要求向社会公布。
(四)在允许改变住宅用途的区域范围内,具体房屋单元的业主需要“居改非”的,持“居改非”申请书、业主委员会开具的证明,向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备案证明,当事人凭备案证明向工商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五)依法“居改非”从事经营活动的业主、使用人按照该物业的物业服务费标准的十倍支付物业服务费。业主大会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该项费用扣除物业服务成本后,主要用于补充房屋的专项维修资金。
(六)在禁止改变住宅用途的区域范围内,工商管理部门不得将住宅视为经营场所颁发营业执照。
(七)物业管理企业切实履行物业管理职责,应当经常巡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使用情况,发现擅自“居改非”的,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例如两天)报告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和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不报告或者报告不及时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八)擅自改变住宅用途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擅自改变住宅用途从事经营活动影响相邻关系的,相关业主、使用人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十)本《规定》实施前的擅自“居改非”,应本着事实求是、适当从宽的原则处理。一是经业主大会讨论允许“居改非”的,当事人应当按照该物业的物业服务费标准的十倍支付物业服务费。业主大会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二是经业主大会讨论不允许“居改非”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在“居改非”行为人未改正之前,应当按照该物业的物业服务费标准的十倍支付物业服务费。业主大会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三是“居改非”从事经营活动影响相邻关系的,相关业主、使用人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二、关于违法搭建、违法装饰装修房屋的立法建议
经本市多年来对住宅违法搭建的整治,违法搭建情况有了较大的改观。但是,部分高档别墅区的违法搭建出现蔓延且难以遏止的现象;随着住宅商品化、产权多元化进程的加快,违法装饰装修房屋的现象比较严重。为了加强对违法搭建、违法装饰装修房屋的惩罚力度与查处执法力度,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物业管理企业切实履行物业管理职责。除了在业主、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前,事先告知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外,应当经常巡查物业管理区域的装饰装修活动。发现违法装饰装修、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例如两天)报告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和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不报告或者报告不及时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二)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加强对违法搭建、违法装饰装修房屋的惩罚力度与查处执法力度。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法行为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对正在实施违法搭建、违法装饰装修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拒不改正的,可以组织强制拆除。二是违法搭建、违法装饰装修已存在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对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组织强制拆除。三是附有违法建筑并结构相连的房屋,房地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房地产转移、抵押登记。
(三)违法搭建、违法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相邻关系的,相关业主、使用人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其中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的,该幢房屋的所有业主可以诉请赔偿。
三、关于执法队伍的配置
第四篇:网格化管理(物业管理方面)难点问题的政策建议
在华阳地区网格化管理试点中,我局华阳房地办事处参与了网格化物业管理方面的工作,通过实践,最突出的问题是擅自“居改非”、违法搭建、违法装饰装修房屋。对此市民意见大,而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久久困扰着物业管理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阻碍了本市物业管理水平的进一步提高。为促进这些问题的有效解决,在此提出以下政策建议,供立法部门参考。
一、主要问题简述
1、违章搭建的处理小区业主私自在天井和其他公用部位违章搭建一时难以处理,根据现行法规的处罚程序太长,强制执行手续繁杂,效果不佳。物业管理单位往往不能第一时间内不能掌握第一手资料。
2、高层住宅居改非问题一些公司未经任何部门批准,在高层住宅内开办公司营业的居改非行为,给广大业主利益带来侵害。例如进行“居改非”的业主和其他业主一样的标准支付维修基金和电梯费、水泵费,引起了业主之间的矛盾;公司客户过于频繁进出住宅楼给其他业主带来不安全隐患等。同时由于工商部门已对部分住宅内的公司颁发了工商营业执照,物业管理单位只能劝阻而无权采取强制措施,给物业管理单位管理工作带来了难度。
二、关于改变住宅用途立法建议这几年,本市“居改非”的问题比较严重。许多市民对“居改非”办企业(餐饮、仓库)、办公司(贸易、中介)等引起的人员进出增多、货物上下搬运、电梯等公共设施使用频繁和人声嘈杂、环境恶化等情形有很大意见,要求政府主管部门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但也有不少市民包括一些政府部门对“居改非”从事新型的经营业态(例如软件、翻译)和家庭小作坊类型持容许态度,认为此类“居改非”并不影响或者很少影响相邻业主、使用人,而且这是扩大就业的一条途径。针对现状,我们认为解决“居改非”问题,不宜一刀切,而是既要严格禁止,又要正确引导。在现阶段,既要运用政府的行政手段,也要发挥业主大会的自主管理作用。并逐步淡化政府对“居改非”的管理职能,逐步增强并发挥民事主体解决物业使用纠纷的作用。为此,可以提出以下管理措施:
(一)严格限定不得改变住宅用途的范围:一是封闭住宅区内的住宅;二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得改变使用性质的住宅。
(二)规定允许改变住宅用途的条件:符合城市规划、文物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房屋安全使用、环境保护、治安管理等规定以及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三)规划确定改变住宅用途的区域:允许改变住宅用途的区域由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经组织听证后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查,经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将允许改变住宅用途的区域范围、经营业态、房屋安全使用、环境保护、治安管理等要求向社会公布。
(四)在允许改变住宅用途的区域范围内,具体房屋单元的业主需要“居改非”的,持“居改非”申请书、业主委员会开具的证明,向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备案证明,当事人凭备案证明向工商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五)依法“居改非”从事经营活动的业主、使用人按照该物业的物业服务费标准的十倍支付物业服务费。业主大会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该项费用扣除物业服务成本后,主要用于补充房屋的专项维修资金。
(六)在禁止改变住宅用途的区域范围内,工商管理部门不得将住宅视为经营场所颁发营业执照。
(七)物业管理企业切实履行物业管理职责,应当经常巡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使用情况,发现擅自“居改非”的,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例如两天)报告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和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不报告或者报告不及时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八)擅自改变住宅用途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擅自改变住宅用途从事经营活动影响相邻关系的,相关业主、使用人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十)本《规定》实施前的擅自“居改非”,应本着事实求是、适当从宽的原则处理。一是经业主大会讨
第五篇:网格化管理建议
关于我市开展“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
工作的建议
“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是社会转型期一项基层社会管理与党建方式的重大创新,这种社会管理方式的推广,可有力推动基层组织和基层干部把工作重心转移到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人性化的公共管理服务上来,从而有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开展“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工作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要开展好此项工作,须正视我市当前社会管理现状及面临的主要问题,务实、创新的开展工作。
一、当前我市社会管理现状及面临的主要问题
1、从社会管理对象方面来看:
近年来,我市的经济社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与先进、发达地区相比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我市还是我省经济欠发达地区之一,人民群众当前的首要需求还是发展经济、增加收入。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人们的生活状态和思想观念也在不断发生变化。人们不仅只满足吃喝、穿住等最基本的生存需求,而更加追求受尊重的需求。人们不再单纯依赖于单位和领导的安排,自主意识和竞争意识越来越强。由于贫富差距的扩大及腐败高发现象始终不能有效遏止,这些都引起了人们心中的怨愤,人们渴求公平的意识也日益高涨。
文化程度、综合素质还不是很高,老旧思想、家族观念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根据江山市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公报,全市常住人口为46.79万人,按受教育程度人口统计,其中具有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人口为35.36万人,占全市常住人口的75.6%。按年龄构成统计,60岁及以上人口为8.89万人,占19.00%,同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60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4.19个百分点。由于老龄人口比重及接受初等教育的人口还占很大比例,一些老旧思想、家族观念还在一定范围内普遍存在。
2、从社会管理者方面来看:
随着乡镇合并及行政区划调整,管理的区域在扩大、管理的人口在增加。我市由原来的27个乡镇和1个街道办事处,调整为13个镇、6个乡,2个街道办事处,乡镇基层干部工作量明显增加。
随着经济的发展,城乡人员流动非常频繁,人户分离现象普遍存在,致使社会管理工作难度不断增加。
基层领导干部普遍反映,各级、各类检查考核工作太多,文字档案工作量很大,牵涉基层领导干部太多精力。一个村组织,办公场所墙上挂有几十张组织机构牌匾,很多精力花在资料、档案准备上,没有更多精力深入基层做好服务工作。
村级集体经济还不够发达,工作经费难以保障,工作积极性难以提高。现在村级基层领导干部主要还是发扬奉献精神,有些领导为了工作还个人贴钱。
基层领导干部特别是农村基层领导,年轻、受教育程度较高的外出经商、务工的较多,留守的普遍为年龄偏大、文化程度较低,难以适应当前现代社会管理需求。
二、我市开展“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工作的建议 针对以上当前我市社会管理现状及面临的主要问题,我认为我市开展“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工作应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1、要强化经费保障。建议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工作
经费,该经费一方面用作网格管理服务专项资金,如农村基层网格管理员的误工补助、专业化服务队伍的工作经费;另一方面主要用于村民提出问题的解决,如环境整治、基础设施建设、服务设施改善等等,该笔经费可采用以奖代补的形式支出。
2、要强化队伍保障。针对当前我市农村基层领导年龄偏大、受教育程度不高的现状,一方面要选聘年轻、文化程度较高的网格管理员,另一方面要组织开展网格服务主题培训、现代信息技术使用操作培训,以此提升网格团队整体素质。
3、网格管理信息应全面、操作平台应简单方便。一是网格工作人员要拓宽信息搜集渠道,建立准确、充分、动态的网格管理信息。二是网格管理信息化软件应简单、易操作,提高网格信息在管理服务中的效率,要注意个人信息的保密管理。三是应与相关部门建立信息的共享平台,降低信息的采集成本,提高信息的共享效率。
4、要增强服务意识,贴近群众贴近实际做好服务工作。精细化管理和人性化服务是“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的核心,两者是相辅相成、有机统一的关系。工作人员应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多做一些与老百姓“零距离”接触的工作,多做一些与老百姓建立感情的工作,更周密、更细地掌握具体的社情民意,努力在第一时间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群众诉求,努力避免“重管理轻服务、重形式轻内容”现象的发生。
5、可采用灵活多样的网格划分方式,提高服务的针对性。可以根据各乡镇、村的具体情况,兼顾社会化服务的类别来划分网格,如按照职能、归口管理划分,使网格的职能分工明确,以此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
6、要创新服务方式,培育一批专业化服务队伍。积极鼓励
和推进党政、知识、行业、媒体等社会各界的参与和互动,形成多方参与的格局。服务团队中应吸收医护人员、教师、民警、科技人员、农村实用人才和本地有威望、有影响的能人参与,吸纳劳动就业介绍、基础设施建设、环境整治与评估、供电供气、民房建筑、农资供应、农副产品营销、农机具修理等与“三农”相关的社会组织加入网格。建议出台相应的政策措施,鼓励社会各界为网格提供形式灵活多样的服务。
2011-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