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中国通报20起商业贿赂典型案件
中国通报20起商业贿赂典型案件 张恩照案列首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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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2月15日电 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举行第二次新闻发布会,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副组长兼办公室主任、监察部副部长李玉赋通报了20起商业贿赂违法犯罪典型案件。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张恩照受贿案。2000年底至2005年3月,张恩照利用职务之便,在申请贷款、设备采购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现金、手表、房屋等折合人民币419.3万元。2006年11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张恩照有期徒刑15年。
2.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原副会长刘文杰受贿案。2002年底至2004年12月,刘文杰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与贸促会法律事务部合作成立企业提供方便,伙同其妻收受现金、汇票等折合人民币50万元。2006年11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刘文杰有期徒刑12年。
3.财政部金融司原司长徐放鸣受贿案。1997年6月至2000年9月,徐放鸣利用职务之便,为与其分管工作有业务关系的公司谋求利益,并接受某中介机构的请托,向某银行推荐承揽业务和购买办公用房,先后多次收受贿赂折合人民币215.3万元。2006年11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处徐放鸣有期徒刑13年。
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司原司长郝和平受贿案。2002年9月至2004年9月,郝和平利用职务之便,为多家医药公司申请的医疗器械产品获得批准生产提供帮助,先后收受上述公司给予的现金、轿车等折合人民币81.6 万元。郝和平还以装修为名,向某医药公司索要人民币20万元。2006年11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郝和平有期徒刑15年。
5.安徽省财政厅原厅长匡炳文受贿案。1993年至2003年,匡炳文利用职务之便,为多家企业从省、市财政部门借款提供帮助,单独或伙同其子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128.1万元、美元5.1万元。2006年11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匡炳文有期徒刑15年。
6.江西省出版集团公司原董事长许志锐受贿案。1997年至2005年,许志锐利用职务之便,在设备采购、工程建设、业务承揽等方面为中外多家企业提供帮助,单独或伙同其妻子、情妇索取或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224.5万元。2006年10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许志锐有期徒刑14年。
7.铁道部建设司原副司长严健受贿案。2001年至2004年,严健利用职务之便,在工程承揽、资质办理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妻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72.6万元,并有337.6万元人民币、15.5万美元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2006年10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严健有期徒刑13年。
8.山西省焦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董事长牛新民受贿案。2001年至2005年,牛新民利用职务之便,以其子公司资金紧张、孩子出国上学、办公楼需要装修为由,单独或伙同其子向下属企业索取贿赂共计人民币306.3万元,并有517万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2006年10月,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牛新民有期徒刑18年。
9.黑龙江省旅游集团原董事长高凤太受贿案。2000年至2002年,高凤太利用职务之便,在下属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房地产合作开发等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305万元。2006年8月,黑龙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高凤太有期徒刑15年。
10.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原主任孙铁民受贿案。1996年至2006年,孙铁民利用职务之便,在提供贷款担保、企业改制和资产转让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188万元、美元1万元、加拿大元2000元。2006年7月,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孙铁民有期徒刑14年。
11.湖北大学原副校长李金和受贿案。1998年1月至2004年10月,李金和利用职务之便,为建筑公司和房地产公司承建、开发湖北大学基建工程和师生公寓提供帮助,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81.8万元、美元4200元。2006年12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李金和有期徒刑13年。
12.湖南省卫生厅原助理巡视员、省人民医院原院长屈全福受贿案。2000年至2005年,屈全福利用职务之便,在医院药品采购、食堂经营权发包、物业管理发包、网络信息设备采购及工程发包过程中为他人提供帮助,单独或伙同其女收受现金、首饰、手表等折合人民币112.6万元。2006年12月,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屈全福有期徒刑10年。
13.海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副主任刘连琏受贿案。2000年至2002年,刘连琏在担任兴业聚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该公司股票上市发行的过程中为某公司申购股票提供信息和方便,收受贿赂人民币400万元,并有人民币209.2万元、美元224.6万元、港币192.2万元、英镑335元、日元100万元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2006年8月,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刘连琏无期徒刑。
14.河南省郑州市煤炭管理局原局长丁三友受贿案。1998年至2006年,丁三友利用职务之便,在煤矿整顿中对有关煤矿给予照顾,为不符合生产条件的煤矿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放任“四证”不全的煤矿生产,收受现金、有价证券折合人民币211.5万元、美元5000元,并有人民币202.6万元、美元2.5万元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2006年11月,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处丁三友有期徒刑15年。
15.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原主任李春禄受贿案。2000年2月至2006年1月,李春禄利用职务之便,在市政工程招投标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中标单位现金、购物卡等折合人民币100.2万元。2006年8月,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李春禄有期徒刑7年。
16.陕西省建设厅村镇处原处长曹仲军受贿案。2000年至2001年,曹仲军利用职务之便,为某公司在开发房地产项目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371万元。2006年8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曹仲军无期徒刑。
17.甘肃省兰州市自来水总公司原总经理傅金镒受贿案。1998年至2004年,傅金镒利用职务之便,在兰州市供水扩建项目的工程招标过程中为他人提供帮助,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违反规定批准提前支付货款,致使国家遭受巨额损失,收受他人贿赂共计10万美元。2006年9月,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傅金镒有期徒刑11年。
18.中国轻工业出版社出版部原主任宋都、原印制主管徐肇华受贿案。2002年7月至2005年8月,宋都、徐肇华在负责该社某系列杂志印务工作的过程中,利用招标、监印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人民币63万元。另外,徐肇华还单独收受该印刷公司贿赂人民币79万元。2006年8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宋都、徐肇华有期徒刑11年、13年。
19.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医院单位受贿案。1999年10月至2004年9月,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医院在采购药品过程中,账外暗中收受药品供应单位给予的药品回扣款共计人民币785.2万余元,并将回扣款全部存入该院银行账户。此外,该院院长方机在1996年12月至2005年3月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该院药品采购等活动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现金、房屋等折合人民币163.97万元。2006年8月,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新会区人民医院罚金100万元,没收非法所得,判处方机有期徒刑10年。
20.中国石化国际事业有限公司设备物资部原经理刘存义公司人员受贿案。2003年至2004年7月,刘存义利用职务之便,以在执行外贸合同中收受佣金等多种名义,单独或伙同他人收受日本、德国及国内多家公司贿赂折合人民币227万元。2006年9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刘存义有期徒刑7年。
第二篇:中央通报15起治理商业贿赂典型案件
中央通报15起治理商业贿赂典型案件
中新网北京七月三十一日电 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了一批商业贿赂违法犯罪典型案件。
1.河北省交通厅原副厅长张全受贿案。2001年至2004年10月,张全利用职务之便,在高速公路工程建设以及高速公路信息管理中心和联网收费项目招标投标中,本人或通过其子张翼鹏收受有关企业负责人现金、购物卡、股金等折合人民币共计180万元。2006年2月,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张全有期徒刑十四年。
2.辽宁省丹东巨浪造纸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总经理王军受贿案。2001年至2004年,王军利用职务之便,在变更债权人、结算货款以及设备采购等方面为他人谋利,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37.1万余元。2006年6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王军有期徒刑十三年。
3.辽宁省本溪北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备件部原部长张万利受贿案。2003年1月至2005年7月,张万利利用职务之便,在负责工程采购招标、签订订货合同和给付工程款过程中,先后30次收受业务单位负责人贿赂共计人民币283万元,并有1476万元人民币、7万美元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2006年4月,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张万利有期徒刑十六年。
4.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副局长于庆香受贿案。1996年7月至2002年5月,于庆香利用职务之便,在为医药企业办理生产批准文号以及提供其他帮助的过程中,多次收受医药企业负责人股金、钱物等折合人民币共计72.5万元,并有740万余元人民币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2006年4月,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于庆香有期徒刑十五年。
5.江苏省连云港市淮海工学院原院长王立信、原副院长贾军衔、基建处原处长王建中、后勤服务公司原总经理张晋陆、体育教研部原主任陈万章等受贿案。1996年至2005年,王立信、贾军衔、王建中、张晋陆、陈万章利用职务之便,在淮海工学院教学楼、学生公寓、图书馆、体育馆等多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及建设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单独或共同收受贿赂人民币375.9万余元、美元5500余元。2005年9月至12月,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判处王立信、贾军衔、王建中、张晋陆、陈万章有期徒刑十一年、十三年、十一年、十年、十年六个月。
6.浙江省环保局原助理调研员尹逸民受贿案。1996年至2004年,尹逸民利用职务之便,在其负责固体废物管理以及审核、管理《进口废物批准证书》的过程中,以申报或转让废物指标的形式为有关企业提供帮助,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88万元。2006年4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尹逸民有期徒刑十五年。
7.安徽省医学情报所原所长丁杉受贿案。1995年至2002年,丁杉在担任阜阳人民 医院副院长、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医院医疗器械和药品采购、工程建设、业务往来过程中,收受他人现金、存单、购物券等折合人民币共计118.9万元,并有188万元人民币和5100美元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2006年1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丁杉有期徒刑十五年。
8.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区直机关物业管理中心原副主任汪国栋受贿案。2001年至2003年,汪国栋利用职务之便,在盐田区政府采购中,采取提前透露评委名单、邀请特定公司推荐的人选作为专家评委等方式帮助有关企业中标,先后多次收受有关企业负责人贿赂共计人民币89万元。2006年3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汪国栋有期徒刑六年。
9.海南省海口市动物防疫检疫站原站长林忠书、原副站长廖光运、新港动物监督检查站原组长黄开良、秀英港动物监督检查站原检疫员符永泮、海口市动物防疫检疫站原动物检疫员王文波受贿案。2004年至2005年,林忠书、廖光运、黄开良、符永泮、王文波利用职务之便,在“禽流感”发生期间,为个体商户贩运动物及动物产品入岛提供方便,单独或共同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56万余元。2006年5月,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一审分别判处林忠书、廖光运、黄开良、符永泮、王文波有期徒刑十年、有期徒刑七年、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10.四川省简阳市中医院原院长蔡先全受贿案。2001年至2005年,蔡先全利用职务之便,在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医院工程建设和土地开发过程中,先后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114万元,并有71万余元人民币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2006年1月,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蔡先全有期徒刑十六年。
1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地质勘查处原处长李春明受贿案。1998年至2005年,李春明利用职务之便,在矿产评估委托、矿产资源补偿、办理采矿证等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钱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91万余元,并有262万余元人民币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2006年4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李春明有期徒刑十四年。
12.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分行科技处原处长、北京市金信思创科技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温梦杰受贿案。1999年2月至2004年2月,温梦杰利用职务之便,在负责本单位电子化设备及软件采购、审核的过程中,先后多次向业务关系单位索取钱款共计人民币1073万余元。此外,温梦杰还非法占有本单位公款人民币432万余元。2006年7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温梦杰的死刑判决,现已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13.浙江省 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下属威泰贸易有限公司原业务员薛骏公司、企业人员受贿案。2004年5月至2004年11月,薛骏利用职务之便,在将客户定单分配给生产厂家的过程中,索取、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179万余元。2005年9月,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薛骏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14.湖北省长江证券公司经纪业务总部原副总经理钟杰、长江证券公司武汉武珞路营业部原总经理宋勇、长江证券公司上海东方路营业部原总经理杨小玲公司、企业人员受贿案。2003年6月,钟杰、宋勇、杨小玲利用职务之便,以融资方式将公司资金提供给他人炒卖 股票和资金周转,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425.8万元。2006年2月,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判处钟杰、宋勇、杨小玲有期徒刑十一年、八年、四年。
15.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政治工作部原部长唐勇公司、企业人员受贿案。2003年10月至2004年8月,唐勇利用其主管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广告宣传的职务之便,为某广告公司承接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央电视台投放的广告业务提供帮助,多次收受该广告公司负责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18万元。2006年6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唐勇有期徒刑八年。
第三篇:转发卫生部基于三起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典型案件通报
转发卫生部关于三起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典型案件的通报
作者:厅监察室
来源:广东省卫生厅
时间:2009-01-05
粤卫办〔2008〕95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部属、省属驻穗医疗机构,厅直各单位:
现将《卫生部关于三起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典型案件的通报》(卫办发〔2008〕52号)转发给你们。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卫生部的要求,将本通报传达到所辖各医疗卫生单位。各医疗卫生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讨论,运用上述典型案件和省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近期通报的十大商业贿赂案件,对广大干部职工开展警示教育,充分发挥典型案件的警醒和震慑作用。要深入开展法纪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特别是要加强《刑法》修正案六和《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等法律知识的学习,明确治理商业贿赂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剖析典型案件,从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举一反三,严格自律,坚决抵制商业贿赂行为。要结合贯彻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和省委《实施办法》,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加强监督检查,认真抓好落实。要加大查办案件的力度,对性质严重、情节恶劣而又拒不自查自纠以及顶风违纪违法收受贿赂的案件,发现一起,查办一起,坚决维护法律和纪律的严肃性。对典型案件要在系统内通报,巩固专项治理成果。
广东省卫生厅办公室 二○○八年十一月十日
卫生部关于三起医药购销领域 商业贿赂典型案件的通报
卫办发〔2008〕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机关各司局、直属各单位:
为扎实推进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2007年以来,有关地方先后查办了江西省东乡县人民医院原院长董某、原药械科科长危某,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原副主任医师徐某和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陈江医院原院长王某及数名临床科室负责人顶风违纪违法收受医药企业回扣款的案件。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董某,原系江西省东乡县人民医院院长,于2005年-2007年先后收受医药企业钱物折合人民币37820元。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有关部门依纪依法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并撤销其东乡县人民医院院长职务。危某,原系江西省东乡县人民医院药械科科长,于2005年-2007年先后收受医药企业回扣人民币21200元。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缓刑2年。有关部门依法撤销其东乡县人民医院药械科科长职务。
徐某,原系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骨科副主任医师,于2006年6月-2007年1月利用职务便利,先后收受某医疗器材公司回扣人民币99000元。检察机关鉴于其有立功表现,决定不起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同济医院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湖北省卫生厅依法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并在全省卫生系统通报了此案。
王某,原系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陈江医院院长,于2006年初-2007年4月先后收受药品回扣人民币9万元,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陈某、朱某和邓某,分别系原陈江医院医务科长兼急诊科主任、外科主任和妇产科主任。3人于2006年12月-2007年5月分别收受药品回扣人民币41714元、38739元和42078元。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分别判处3人拘役4个月、2个月和4个月。
上述3起收受医药企业回扣款案,是典型的商业贿赂案件。这7人的受贿行为,主要发生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开展期间,尤其是在《刑法修正案
(六)》颁布后,属于顶风违纪违法,性质严重。对这7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坚决查处、严肃处理,充分表明,我们对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长期性、艰巨性的认识是清醒的,对持之以恒、坚持不懈地抓好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决心是坚定的,对在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坚持教育大多数、惩处极少数政策的态度是鲜明的。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心存侥幸、顶风违纪违法的,必将受到法律纪律的严惩。全国卫生系统从业人员都要从中汲取深刻教训,引以为戒,严格自律,坚决抵制商业贿赂行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切实加强防控商业贿赂长效机制建设,坚决查处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商业贿赂案件。
一、加强教育和管理,夯实卫生从业人员抵制商业贿赂的思想道德防线
加强教育,是治理商业贿赂的基础性工作。要继续贯彻人人参加学习、人人受到教育、人人提高认识的精神,把教育工作贯穿于专项治理工作全过程。一要切实结合典型案件进行警示教育。各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将本通报传达至所辖各医疗卫生单位。各医疗卫生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讨论,结合本地区查办的商业贿赂典型案件,对干部职工进行广泛的警示教育,以身边事教育身边人,充分发挥典型案件的警醒和震慑作用。二要切实加强法律法规教育和党纪政纪教育。在从业人员中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引导其充分认识商业贿赂的危害性,强化法律意识和纪律观念,自觉抵制商业贿赂,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做到廉洁从业。三要进一步加强医德医风教育。当前要大力宣传、深入学习广大医疗卫生人员在抗震救灾中表现出的不怕牺牲、敬业奉献,不畏艰险、连续作战,争分夺秒、抢救生命的伟大的救死扶伤精神。要广泛收集、认真整理、深入挖掘,大力表彰和宣传学习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典型事迹,在全行业、全社会形成浓厚的氛围,使广大医疗卫生工作者在抗震救灾中展示的良好职业素质和高尚道德情怀进一步发扬光大,持之以恒。注重教育和管理相结合,严格执行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和医师定期考核制度,将医德医风状况与医务人员的岗位聘用、绩效工资、晋职晋级、评先评优等直接挂钩,充分发挥制度的激励和约束作用。在严格教育和管理的同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要坚持以人为本,关心爱护广大从业人员,切实解决其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二、建立健全制度规定,着力推进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建设
长效机制建设是防治商业贿赂的治本之策。各地区各单位要在继续抓好宣传教育和查办案件工作的同时,将长效机制建设和制度落实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力争取得新进展、新成效。卫生部将按照统一规划、分类研究、分步实施的总体安排,加快推进长效机制建设工作。各地区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贯彻中央和卫生部有关长效机制文件的具体办法并认真加以执行。要进一步推进以政府为主导、以省为单位的药品集中采购办法,规范采购行为,加强监督制约;全面推行院务公开,改进公开方式方法,做好对内对外两方面的公开;认真落实处方管理办法、医药购销中不良行为记录实施办法、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办法、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和基本建设管理等制度;加强对重点部门、重点环节、重点岗位的管理和监督。对这些长效机制的重要制度,要一个一个地健全完善,一个一个地认真落实,一个一个地抓出成效。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大对各医疗卫生单位建立和落实长效机制制度情况的督促检查力度,确保长效机制的各项制度规定切实得到落实,切实取得成效。
三、加大办案工作力度,严肃查处顶风违纪违法行为
查办商业贿赂案件是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巩固专项工作成果的重要保证,必须始终抓紧抓好。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开展以来,卫生系统从业人员抵制商业贿赂的自觉性进一步提高,执业行为进一步规范。但是,仍有个别人员对医药购销中商业贿赂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对治理商业贿赂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对治理商业贿赂的政策法规置若罔闻。在此重申,对于这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违法的行为,必须坚决查办,决不姑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查办案件对于巩固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成效的重要作用,把查办案件工作放在重要位置,一刻也不能放松。要突出办案重点,对性质严重、情节恶劣而又拒不自查自纠的案件以及顶风违纪违法收受贿赂的案件,发现一起,查办一起,坚决维护法律和纪律的严肃性、权威性。要加强与地方纪检监察、检察及其他执纪执法机关的协调配合,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形成办案合力。要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对案件暴露出的体制机制制度方面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建章立制,从源头上防范腐败问题的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第四篇:商业贿赂案件总结
商业贿赂案件总结 2011在日常查办案件过程中,共办理商业贿赂案件两起,现就办理案件中所积累一点经验总结一下,供大家参考,不足之处,请多指正。
一、案源的发现。商业贿赂案件多发的领域均为竞争激烈,利润较大的行业,较为常见的有医疗器械,外包工程材料,工程取暖设备,房地产企业的广告策划等。这类企业在我局辖区内分布较为广泛,各个所辖区内都能发现,在日常巡查中注意留心观察,很容易发现相应的公司。另外由于现在有些行业过于显眼,部分公司采用一些不相关的行业名称为掩护,实则从事医疗器械,工程材料等物品的销售。
二、现场证据的固定。在巡查中发现有较大商业贿赂嫌疑的公司时,我们应该进一步对该公司进行检查,重点是要控制财务室,一般一人进经理办公室,一人进财务室,必须保证第一时间控制住,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的取得我们需要的证据,尤其是现金账册,银行账册等对案情认定有重大辅助作用的证据。现在商业上贿赂现在较为严重,有贿赂的公司大部分都才用做账外账的形式来填补用于贿赂的金额,这就要求我们应该具备相应的会计知识,能够对账册进行简单的甄别,看公司的资金是否入对了相应的科目。
三、笔录的取得。在取得第一手现场资料后,当事人会到工商所来说明情况,在做询问笔录时,一定要注意技巧,首先应该和当事人认真的沟通,拿出做朋友的诚意,多跟他谈谈生意,比如他们这
一行虽然利润高,但是竞争激烈,不给点贿赂就很难拉到单子,是一种潜规则,从事这种行业的公司都或多或少的存在这样的行为,让他内心产生法不责众的意识,放松对这方面的警惕,在关键证据都取得证实,笔录程序完成后,再告诉相对人所犯的错误,根据其认错态度、配合程度,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商业贿赂案件较其他类型的案件复杂一些,主要是证据的取得和现场的控制,在查办案件过程中,注意好这两方面,商业贿赂案件就和其他案件一样可以轻松完成。
第五篇:治理商业贿赂获奖通报
突出审判重点 惩处商业贿赂
X市中级人民法院
治理商业贿赂是今年中央确定的反腐倡廉的一项重点工作。X市两级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治理商业贿赂的重大决策,按照市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审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依法惩治商业贿赂犯罪分子,为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和我市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全面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动专项治理工作稳步有序进行
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高度重视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院长为做好这项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批示,为加强对全市法院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了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并及时下发通知,全面安排和部署专项治理工作。两县三区法院建立健全了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制定实施方案,精心组织,扎实工作,依法审理了一批商业贿赂犯罪案件。今年1至11月份,全市法院共审理商业贿赂案件8案8人(其中含二审1案4人),涉案金额34.37万元(其中含二审案件10万元)其中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占生效判决人数的 12.5%,有力地惩罚了商业贿赂犯罪分子,维护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促进了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
二、突出审判重点,依法惩处严重商业贿赂犯罪分子
根据市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部署,我们在审判工作中突出了对商业贿赂“重点领域”和“重点人员”犯罪案件的审判。一是对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危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商业贿赂犯罪行为,特别是发生在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以及资源开发和经销等六大领域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发生在银行信贷、证券期货、商业保险、出版发行、体育、电信、电力、质检、环保等九大行业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依法及时审判,从严惩处;二是依法严惩利用职权参与或干预企业事业单位经营活动,谋取非法利益、索贿受贿的国家工作人员及重大受贿案件的行贿人员。在此基础上,全面加强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同时,对涉案金额巨大、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群众反映强烈的商业贿赂犯罪大要案件,加大督办力度。如浚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刘振兴受贿10万元一案,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刘振兴有期徒刑八年;宣判后被告人刘振兴以“事实不清,量刑过重”为由上诉至市中院。经审理,市院认为被告人刘振兴身为在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10万元,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二审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认真领会法律精神,严格区分罪与非罪
在治理商业贿赂的法律体系中,相关经济、行政法律法规中关于行为是否构成商业贿赂的规定是我们审判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的基础和前提。某种行为方式,如回扣、折扣、佣金、附赠等是否属于商业贿赂,我们首先要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经济、行政法律法规加以认定,如果不属于商业贿赂,则行为本身不存在犯罪问题;如果根据相关经济、行政法律法规认定属于商业贿赂,则行为是否构成商业贿赂犯罪,需进一步依据刑法规定进行认定。因此,准确理解和把握相关经济、行政法律法规及刑法关于商业贿赂规定的精神,对于做好商业贿赂犯罪案件审判工作至关重要。在工作中,对社会关注而又争议较大的问题,我们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认真分析,从严把握,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特别注意了准确把握贿赂犯罪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避免将属于行业不正之风的行为当成犯罪进行追究;准确区分单位与个人犯罪的界限,既要避免将单位违反财经纪律的一般违法行为作为单位犯罪进行追究,又要避免混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界限,将个人犯罪当作单位犯罪,或者将单位犯罪作为个人犯罪进行不当追究;既要防止放纵犯罪,又要避免冤枉无辜。
四、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充分发挥刑罚功能
宽严相济是党和国家的基本刑事政策,正确运用这一政策,对于充分发挥刑罚“惩罚、预防、教育”功能,减少社会对立面,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涉案范围广、影响面大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特别是对于顶风作案的,或者案发后隐瞒犯罪事实、毁灭证据、订立攻守同盟、负案潜逃等企图逃避法律追究的,依法从严惩处。对在自查自纠中主动向单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讲清问题、积极退赃的,或者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有自首、立功情节的,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对在行业、领域内带有一定普遍性、涉案人员众多的案件,我们根据“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要求,突出重点,区别对待,防止因打击面过宽导致不良的政治影响和社会效果。
五、加强政策法律问题研究和指导,确保办案质量
商业贿赂情况复杂,审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的专业性、政策性都很强。对其中的一些重大问题,特别是发生在公益性强、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领域和部门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中的问题,我们深入调查,认真研究,正确把握政策界限,严格依法审判,确保办案质量。市中院就人民法院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
项工作,积极听取地方法院同志的意见和建议。对下级法院审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的工作及时予以指导,增强了审判指导的针对性、及时性和实效性。
六、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促进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我们深入了解和听取相关单位对商业贿赂犯罪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促进人民法院专项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对审判中发现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存在的管理缺陷和漏洞,及时提出司法建议,促其纠正。在案件查处、政策指导等方面加强与相关单位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结合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规定,针对反商业贿赂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议,进一步完善规范市场竞争行为和惩治商业贿赂违法犯罪的法律体系,促进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七、切实做好司法宣传工作,不断扩大专项治理工作的社会效果
我们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进行广泛宣传,充分揭露商业贿赂的社会危害性,增强人们反商业贿赂的决心和信心,扩大治理商业贿赂的社会效果,展示了人民法院专项治理工作的初步成果,营造了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有力地推动了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八、抓好督促落实,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贯彻市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的重大决策和部署,重在抓好落实。今后一段时间,人民法院在谋划好专项治理工作的同时,将进一步切实抓好督促落实,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不断推动专项治理工作深入开展,确保取得明显成效。市中级人民法院将适时检查各基层法院工作开展情况,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务求专项治理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