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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税收筹划案例分析(5篇)
编辑:天地有情 识别码:15-221569 6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3-27 16:27:53 来源:网络

第一篇:消费税税收筹划案例分析

消费税税收筹划案例分析

1.2月8日,宇丰汽车厂以20辆小汽车向宇南出租汽车公司进行投资。按双方协议,每辆汽车折价款为16万元。该类型汽车的正常销售价格为16万元(不含税),宇丰汽车厂上月销售该种小汽车的最高售价为17万元(不含税)。该种小汽车的消费税税率为5%。该汽车厂应如何进行税收筹划?

2.为了进一步扩大销售,信义公司采取多样化生产销售策略,生产粮食白酒与药酒组成的礼品套装进行销售。2012年6月,该厂对外销售700套套装酒,单价100元/套,其中粮食白酒、药酒各1瓶(若单独销售,粮食白酒30元/瓶,药酒70元/瓶)。假设此包装属于简易包装,包装费可以忽略不计,那么该企业对此销售行为应当如何进行纳税筹划?

3.某粮食白酒生产企业甲委托某酒厂乙为其加工酒精10吨,委托方甲企业提供粮食,成本为800 000元,委托加工的加工费为72 000元,缴纳增值税12 240元,用银行存款支付。受托方乙企业无同类酒精销售价。甲企业将收回的全部酒精用于连续生产套装礼品白酒150吨,每吨不含税售价50 000元,当月全部销售。计算委托加工方式下甲企业应缴纳的消费税并提出纳税筹划方案以降低甲企业的税负。

4.红叶卷烟厂是一大型卷烟生产企业。2013年3月接到一笔7000万元,计2 000标准箱的卷烟生产订单,原材料(烟叶)价格1 000万元。如何生产这批产品,公司管理者有三种不同意见:第一,全部卷烟各生产流程均由企业自行完成;加工成本、分摊费用1 700万元。第二,委托其他企业将烟叶加工成烟丝,收回后本企业再进一步加工成卷烟;双方协议加工费680万元。加工烟丝收回后,红叶卷烟厂继续加工成卷烟,加工成本、分摊费用1 020万元。第三,全部生产流程委托其他企业加工,收回后直接销售给客户;委托加工费用1 700万元。红叶卷烟厂收回后直接销售给客户,售价7 000万元。三个方案中,哪一个可为企业带来最大税后利益呢?(考虑到增值税是价外税,对企业利润没有影响,这里不做分析。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等忽略不计。)

第二篇:增值税税收筹划案例分析

增值税税收筹划案例分析

案例:

汇海塑业有限责任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下设3个非独立核算的业务经营部门:零售商,塑料制品加工厂,工程安装施工队。前两个部门主要是生产和销售货物,工程安装队主要是承接安装,维修等任务并且,此安装工程是包工包料式的安装。从工程安装施工队的包工包料安装收入看,其每一笔收入的构成,它都是由销售货物——设备和材料价款以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和安装工时费收入两部分合成的。可以有一个较为可行的方法,就是走企业改制分立的道路,即把原工程安装施工队独立出来,单独办照,单独核算,使它成为公司所属的二级法人。根据现行营业税征税政策规定,安装业务收入应纳3%的营业税,这比原按17%纳增值税,会降低不小的税负。

筹划思路:

先假设公司2011取得包工包料安装收入500万元,其中设备及材料价款340万元,安装工时费收入160万元,施工队独立前,应按混合销售纳增值税:销项税额=500÷(1+17%)×17%=72.65(万元),假定可抵扣进项税额为35万,则应纳增值税

=72.65-35=37.25税负率为:37.25÷500×100%=7.45%。

若施工队独立后,设备和材料的供应问题,施工队可不管此事,它只负责承接安装工程作业,只就安装工时费收入160万元单独开票收款,并按营业税征税规定计税。此时,设备及材料价款340万元,则由原企业纳增值税,即应纳增值税=340÷(1+17%)×17%-35=14.40(万元);而工时费收入160万元,由新独立的施工队纳营业税,即应纳营业税=160×3%=4.8(万元),“两税”加起来,则公司总的应纳税额=14.40+4.8=19.2(万元),税负率为:19.2÷500×100%=3.8%。

由此可见,这家公司这样筹划后,总体税收负担大不一样,它能合理合法地将原税负

7.45%降至3.8%,从而税收支出降低了3.65%,企业的益增加了18.05万元。这样就为公司创造了大量的盈余,合理的进行了税后筹划的,帮企业获得更多的税收优惠。

第三篇:营业税税收筹划案例分析

案例一

一、案例名称:酒店兼营行为的税收筹划

二、案例适用:兼营行为的税收筹划

三、案例来源:《企业税务筹划理论与实务》 盖地主编

四、案例内容:

某集团下属的一个酒店是集住宿、饮食、购物和娱乐为一体的服务企业,该酒店是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2012年7月份发生以下业务:

(1)客房部收取客房收入80000元;

(2)为某公司提供一间办公用房(每月作价6000元),条件是该公司为酒店提供价值

相当的灯具和装饰画,合同期半年;

(3)集团公司召开会议,租用宾馆会议室、客房5天,租金作价10000元,酒店将其

冲减应上交集团公司的管理费;

(4)餐饮部收取餐饮服务收入60000元,其中附设的外卖点销售烟酒、饮料收入20000

元;

(5)洗衣房为旅客洗衣收费2000元,与客房部内部结算洗床被款10000元;

(6)一楼商品部出售百货收入90000元;

(7)二楼供外商合资企业经营游乐项目,合同规定客房按月固定收取收益50000元;

(8)代客预定飞机票、火车票手续费收入4000元;

(9)收取桑拿浴门票收入30000元;

(10)收取舞场门票收入20000元。

请问该酒店应如何进行核算?

五、筹划分析:

(1)如果按规定实行分别核算各项目,则:

第1项收入应按服务业——旅店业5%计算营业税。

第2项收入应视同出租房屋,按服务业——租赁业5%计算营业税。

第3项收入不能冲减管理费。其冲减的管理费用应作为企业收入,按租赁业5%计算营业税。

第4项餐饮收入应按服务业——饮食业5%计算营业税;外卖点销售的烟酒饮料收入属兼营行为,应缴纳增值税,不征营业税。

第5项收入中内部结算价款,应作为应税收入,与洗衣费一并按服务业5%计算营业税。第6项收入,属于兼营行为,应缴纳增值税,不征营业税。

第7项收取的固定收益,实质上是房屋租赁费,应按服务业——租赁业5%计算营业税。第8项手续费收入应按服务业——代理业5%计算营业税。

第9项桑拿浴门票收入,应按服务业5%计算营业税。

第10项舞场门票收入,应按娱乐业20%计算营业税。

该酒店本月应纳营业税为:

80000×5%+6000×6×5%+10000×5%+(60000-20000)×5%+(2000+10000)×5%+50000×5%+4000×5%+30000×5%+20000×20%=17100(元)

应纳增值税为:

(20000+90000)÷(1+3%)×3%=3204(元)

本月营业税与增值税共计20304元。

(2)如果该企业不分别设帐核算,按规定要从高适用税率,则应纳营业税为:

(80000+6000×6+10000+60000+2000+10000+900000+50000+4000+30000+20000)×

20%=78400元

可见,按照分别核算的方法处理,可以少纳税57069元。

六、相关的税收法规:

涉及的税收法规:(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5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2)《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5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七、筹划点评

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税额的,从高适用税率。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因此,纳税人应该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

案例二

一、案例名称:建筑业的税收筹划

二、案例适用:建筑业的税收筹划+

三、案例来源: 《中国税务报》

四、案例内容:

(1)建设单位A建造一栋商业大楼,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出包给施工企业B,工程总承包价为3000万元,另工程所用的主要材料由建设单位A供应,材料价款为2100万元。价款结清后施工企业B应纳营业税额=(3000+2100)×3%=153(万元)。如何进行税收筹划,使得企业B缴纳的营业税税负减少?

(2)安装企业B承包制造企业A设备的安装工程,经双方协商,设备由安装企业B提供并负责安装,工程总价款为400万元(其中安装费60万元)。价款结清后,B企业应纳营业税额=400×3%=12(万元)。B企业应如何节税?

(3)建设单位A有一工程需找一施工单位承建。在工程承包公司B的组织安排下,施工单位C承建了该项工程。A与C签订了承包合同,合同金额为425万元。此外,C还支付给B公司25万元的服务费用。此时工程承包公司B应纳营业税额=25×5%=1.25(万元)。如何进行税收筹划,使得B的税收负担减轻?

五、筹划分析:

(1)若B企业对该工程进行纳税筹划,采取包工包料的方式,材料由施工企业B自行购买,B企业利用其业务优势以2000万元买到所需同样材料。这样总承包价为5000万元,此时B企业应纳营业税额=5000×3%=150(万元),从而少纳3万元。安装企业在从事安装工程作业时,应尽量不将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而由建设单位提供机器设备,安装企业只负责安装,取得的收入只是安装收入,从而达到节税目的。

(2)若B企业对该安装工程进行纳税筹划,协商好设备由A企业自行采购提供,B企业只负责安装业务,收取安装费60万元,则A企业应纳营业税额=60×3%=1.8(万元),与筹划前相比,可节税10.2万元。

(3)若B与A直接签订合同。合同金额为425万元,然后B再把工程转包给C,签订转包合同,合同金额为400万元。完工后,B向C支付价款400万元。这样承包公司B应纳营业税额=(425-400)×3%=0.75(万元),应纳印花税额

=425×0.03%+400×0.03%=0.2475(万元),通过签订合同,B工程承包公司节税总额=1.25-0.75-0.2475=0.2525(万元)。

六、相关的税收法规:

涉及的税收法规:(1)《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2)《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七、筹划点评

建筑施工企业作为营业税纳税主体之一,其应纳税额是按营业额乘以税率计算缴纳的,而营业税率比较单纯,节税余地不大,但营业额极富弹性,有相当大的税收筹划空间。

对于从事建筑、修缮工程的企业,无论是包工包料工程还是包工不包料工程,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但包工包料与包工不包料的最大区别在于是否将材料的供应纳入施工企业的施工过程中。一项工程虽然使用同样的材料,但由于材料的供应渠道不同,必然会使施工企业的计税依据不同。建设单位一般是直接从市场上购买,价格较高,会使施工企业的计税依据过高,而施工企业一般与材料供应商有长期合作关系,购进材料价格相对便宜,这样就直接降低了计入营业税依据的原材料价值,达到节税目的。

安装企业在从事安装工程作业时,应尽量不将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而由建设单位提供机器设备,安装企业只负责安装,取得的收入只是安装收入,从而达到节税目的。

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如果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税目适用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如果建筑工程承包公司不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则应按服务业税目适用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税率的差异为建筑工程公司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操作空间。

除此之外,我们还能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筹划。税法规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施工企业适用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具体规定如下。

1.实行合同完成一次性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合同价款结算的当天;

2.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施工单位于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

3.实行按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

4.实行其他结算方式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与发包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当天。

根据以上规定,施工企业收到预付备料款和预收工程价款时不是施工企业营业税纳税义

务发生时间,因此,施工企业在选择结算方式时,要在保证款项按期到账的前提下不将预收款的时间作为结算时间,且将结算时间尽量往后推迟,这就使得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也向后延迟。因税款缴纳时限的暂时延缓,增加了施工企业的运营资金,使企业获取了资金的时间价值,从而为施工企业的经营活动提供了便利。

案例三

一、案例名称:从业务模式变换中寻找筹划空间

二、案例适用:转让无形资产与销售不动产的税收筹划

三、案例来源:《中国税务报》

四、案例内容:

东方集团是国内知名品牌,集团位于中原腹地,不断整合和优化电机研发、制造、销售的价值链,在国内拥有多家生产销售子公司、分公司及办事处。现东方集团(文中称甲方)与沃马商贸公司(文中称乙方)就甲方拥有的一座商务大楼的经营租赁达成合作协议草案。为了规避相关财税风险,更好地发挥资产的经营效益,集团聘请税务专家对该项目进行分析评价。经过细致分析和实地调研,税务专家为东方集团设计了两个不同的纳税方案:方案一:资产租赁经营方案双方签订资产租赁合同,在资产租赁经营合同中应严格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具体条款安排如下:

(1)主体资产所涉及的合同价款为租赁收入,甲方按照租赁业务开具发票给乙方。

(2)为了保证经营过程中资产的完整性,甲方向乙方收取资产经营押金,并约定所委托资产的维修费用(包括对房屋、电梯、供电设施定期安全检查,电梯、房屋主体结构、给排水设施等维修费用)由乙方负担。为了便利操作,甲乙双方就维修费设立定额制。

(3)为了保证资产的合理使用,所委托经营资产的物业费应由乙方负担。乙方还须承担经营期内的水、电、空调、通讯及而产生的费用,并按单如期缴纳。

(4)出于管理的需要,甲方派驻管理人员协助乙方对委托经营资产进行管理,由乙方负担该派驻管理人员的办公费用及相关费用。

(5)甲方拥有大楼顶部部分广告位所有权,但甲方对外出租大楼顶部部分广告位时,须征求乙方意见。乙方有权提出有偿使用该部分广告位,并享有优先权,所需费用双方协商确定。凡涉及该广告位有偿使用的,须另行签订独立协议约定。

(6)甲方人员对乙方在经营、销售、管理等方面为乙方提供劳务或其他帮助的,乙方应以劳务费或佣金的形式支付相关报酬。反之,乙方人员对甲方在经营、销售、管理等方面为甲方提供劳务或其他帮助的,甲方也应以劳务费或佣金的形式支付相关报酬。

(7)甲乙双方在资产委托经营中出现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并可通过调整交易价款和交易条件的办法予以解决。若确实无法协商解决的,可以诉诸法律。

方案二:内部承包经营模式

甲方在项目前期运作的基础上,对于不动产物业部分进行剥离,注册成立一家独立运作的商业公司,然后对该商业公司采取内部承包经营方式,即签订内部承包经营合同,并使出包方收取的承包费同时符合以下3个条件:(1)承包方以出包方名义对外经营,由出包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2)承包方的经营收支全部纳入出包方的财务会计核算;(3)出包方与承包方的利益分配是以出包方的利润为基础。最后经过运作,乙方经过一定程序后成为承包方。

五、筹划分析

根据方案一第(1)、(6)条,甲方商务大楼的部分运营和维护支出则没有体现在乙方支付的租金部分,从而用租金分解的方式节约了部分营业税。但是须注意方案一第(1)条中,租赁方式为经营租赁,不要与融资租赁混淆,一定界定为经营租赁方式。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规定,承包方支付承包费属于企业内部分配行为,不征收营业税。根据方案二,如果乙方以内部承包经营模式经营甲方拥有的商务大楼,乙方向甲方交纳的承包费不缴纳营业税。

六、筹划点评(点评人:中国税网企业涉税风险研究室于蕾)

操作方案一须注意两点。一是所分解的费用存在被界定为“价外费用”的风险,因此一定要与当地主管地税局进行良好的政策沟通。二是应按照房产余值合理计算缴纳房产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规定:(1)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2)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本文中,甲方应注意房产税计税依据的确定,而不仅仅依据账面固定资产的记载。

在方案二操作时要注意以下问题:一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6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文件的规定,符合条件的承包费可以不征收营业税。但在满足文件所列条件的基础上,沃马商贸公司如何取得应得利益,带有一定的困难,值得商榷。二是按此设计,由于乙方以甲方名义对外经营,乙方的经营收支全部纳入甲方的财务会计核算,甲方就需要对乙方开展租赁活动产生的租赁收入承担营业税、房产税、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租赁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008号)文件规定:“企业全部或部分被个人、其他企业、单位承租经营,但未改变承租企业的名称,未变更工商登记,并仍以被承租企业的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论被承租企业与承租方如何分配经营成果,均以被承租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就其全部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甲方在方案设计、执行中,既要注意履行各种涉税义务,又要在核算中能够合法、合理区分实际应由乙方负担的各项税款,以避免自身利益遭受损失。

案例四

一、案例名称:捆绑式销售 巧纳税多获利

二、案例适用:销售方式的税收筹划”

三、案例来源:《私人理财》 吴昕

四、案例内容:

每一个流通领域的小老板都想尽可能多的提高自己的销售业绩,同时还希望尽可能多的减少纳税负担。

赵源是广州的一家服装品牌店的小老板,闲时总爱到广州各大商场“游逛”,以调查各个商场服装的销售情况和促销手段。2005年11月,赵源在中华广场手机专卖区又见到某大型移动电信公司“1元购机”活动,该电信公司打出了“

1元手机+1年话费=话费同等价值手机”的广告语,只要是该公司的银卡以上用户在预存话费后,可以最低1元的价格购机。

赵源使用的手机通信网络正是该运营商的,频频使用手机联络业务的他早已经是该移动电信公司的“金卡”用户,预缴话费又能获得低价手机这么超值的活动吸引了赵源的眼光。当时赵源看中了一部索尼爱立信S700c,其市场价格为3967元,金卡用户预存3720元话费后可以1元购买,购机预存的话费分12个月平均返还,每月必须消费310元,如果当月消费不足,仍按规定金额收取。以市场价九折的价格买下该手机,又可以获得与手机价格相当的话费,可谓是手机、话费两兼得,而赵源一个月的手机费远远要超于该规定数额,这便十分划算。在调查市场的同时,赵源又买下一部超值手机,他心里十分愉悦。

但是,赵源在买下该手机后又想了这么一个问题:为何该电信移动公司要采用捆绑式的销售方式来促进销售?精明的商家肯定会计算好促销时的得失,但商家的算盘是怎么打的呢?

五、案例评析:

(1)税法规定:电信单位销售无线电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电信服务的,缴纳营业税。

(2)假若广告上只是单纯打出广告语“预缴话费,送手机”,那么在企业缴纳税款的时候便包括了:该公司收取的3720元电话费要按3%征收营业税3720元×3%=111.6元;对于赠送的手机要视同销售,也要交纳3%的营业税,手机价值3967元,那么公司应负担的营业税为3967元×3%=119.01元这样,企业一笔业务要负担111.6元+119.01元=230.61元的税。同时,企业还要为得到手机的个人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3967元/(1-20%)×20%=991.75元。

虽然在实际工作中企业财务并不一定是按照“预交话费,送手机”的这种方式进行处理的,但是由于企业在促销时是这样宣传的,这就给企业造成很大的纳税风险,一旦税务机关按照宣传材料到公司收税,公司就只有按照实际销售方式补缴税款,这就会给企业造成很大损失。可是如果将电话费和手机捆绑销售,即:“1元手机+1年的电话费=3720元”,这样该公司就可以按3720元来交纳3%的营业税111.6元。每部手机可节约营业税119.01元,为个人节约个人所得税991.75元。如果该公司一年销售20万部,一年可为企业节省营业税119.01元×20万=2380.2万元,因为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个人不可能负担,只能由企业负担,所以还可以为企业每年节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991.75元×20万=19835万元。合计可为企业节约2380.2万元+19835万元=22215.2万元。

思考案例:

1.甲企业欠乙企业贷款2500万元,由于甲企业发生财务困难,无力偿还这部分贷款。双方商定甲企业以一栋原购置成本为1000万元、账面价值为800万元的房产作价2500万元抵偿这部分欠款,甲企业如何筹划最节税?

2.A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09年1月份开发一栋写字楼。公司售楼部与该市环保局签订了购房合同,合同规定,A公司将写字楼的二至五层共6000平方米办公用房,按照环保局的要求装修后销售给环保局,每平方米售价4000元,合计2400万元。A公司将装修工程承包给B装修公司,承包总额1000万元。A公司应如何筹划?

第四篇:消费税税务筹划案例

消费税税务筹划案例

一、纳税人方面的优惠

1994年开征的消费税,仅就四大类十一种商品征收消费税,其它产品无论是生产、批发、还是零售一概不征消费税,这四大类商品是:

第一类:有余消费品;烟类--酒类--烟花鞭炮

第二类:奢侈消费品:护肤护发品--化妆品--贵重首饰

第三类:不可再生资源:汽油、柴油;

第四类:高档消费及高耗能:摩托车、汽车、轮胎、小轿车。

二、纳税环节的优惠

消费税一般有两类:直接消费税和间接消费税。前者一般指消费者本人作为纳税人,当消费者消费应税消费品时,交纳的消费税;后者指的是由生产者缴纳,而不是由消费者缴纳,尽管消费者是该 税负的最终承担者。

我国的消费税属于间接消费税,税负将纳税环节选择在生产环节,这样既可达到开征消费税的目的,节约征管费用,提高征管效率,又可减少重复征税、减轻纳税人负担。

三、消费税具有高转嫁特征

消费税具有转嫁性,凡列入征税范围的消费品,一般都是高价高税产品。因此,消费税无论采取价内税形式还是价外税形式,其税负都具有转嫁性。这种转嫁性有利于消费税纳税人运用税负转嫁手段将税收负扭转嫁给消费者从而达到进行税务筹划的目的。

四、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免税

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免税方法,由国税总局规定。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退税后如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进口时予以免税的,由报关出口者按规定期限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缴已退的消费税税款。由纳税人直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退税后发生退关,或国外退货进口时已予以免税的,经所在地主管科务机关批准可暂不办理补税,待其转为国内销售时,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缴消费税。

消费税只对出口应税消费品免税,这是因为:①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凡开征消费税的国家对其出口消费品都准予免税,故对出口消费品免税符合国际惯例。②鼓励出口,提高本国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除出口消费品外,其他应税消费品一律不予减免税,这是由开征消费税的目的所决定的,开征消费税是为了引导消费方向,调节消费结构,抑制超前消费,为此消费税征税范围只限于非生活必需品、高档消费品和稀缺资源消费品。凡购买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一般来说都具有较高的消费水平,如果没有相应的负担能力,一般就不会发生应税消费品消费行为。这就决定了应税消费品的购买者不能要求用减免税方式来满足其超前消费的需求。所以一般情况下,消费税不存在给予减免税的照顾问题。

租赁房屋要比无偿使用节税

一位朋友问我用自己的住房办公司如何缴房产税?原来,他最近和两个人办了一家咨询公司,员工只有5人,为节省费用,用自家的住房注册了办公地点。在公司登记成立后,到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税务人员发了一张下月需要缴纳税款的申报表,其中房产税使他大吃一惊,因为税款预计高达16800元。他抱怨说:公司的注册资本就10万元,办理各种登记已经花了5000多元,现在一分钱还没挣,就要缴纳16800元的房产税,公司还办得下去吗?房屋还是原来的房屋,以前一直都不缴税,怎么用它办了一个执照,每年就得给税务机关缴这么多的税?

经详细询问得知,朋友的住房在北京三环路附近,属于带跃层的顶楼住房,面积总计300多平方米,楼上为100平方米,购价达200万元。朋友在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时,按规定向工商、税务机关提供了房屋产权证书和购房发票,证明是用自有房产开办公司。

我向朋友解释,他原来的房产属于个人非营业用房产,按规定免缴房产税;而现在把它用来开公司,已经变成了营业用房,按《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需要缴纳房产税。因为把房 产无偿提供给公司使用,需要按房产余值计算房产税。房产余值为房产原值减去30%计算,税率为1.2%。他的房产原值为200万元,则房产余值为140万元,需要缴纳的房产税就是每年16800元。按他目前的做法,税务机关肯定要他缴这么多的税。朋友问我有没有办法少缴一点?我向朋友提了两个方案:

第一个方案,也是最佳的方案,是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我向他分析,他的房屋现在是属于公私合用,居住、开公司用的都是同一个房屋;公司就5个人,实际使用的面积也就是楼上两个房间,其他面积仍然是居住所用。因此,如果事先他和公司签订一个房屋租赁合同,将楼上面积按每月1000元租给公司使用,并用这个租赁合同向工商、税务机关办理登记,这样就可以减少房产税。因为按《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房产出租的,按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而且房产税的纳税人变成了个人,而不是公司。这样算来,他出租居民住房每年的收入为12000元,房产税按12%计算,每年仅需要缴纳1440元的房产税。

此外,还会带来其他好处:首先家庭每月多获得了1000元的收入,总计起来也不超过原房产税的数额;其次,公司支付的租金,可以作为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减少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但是,由于他刚刚办完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要实施上述方案,涉及登记变更等麻

烦的手续,今年已经来不及了。

听完最后一句话,朋友刚刚舒展的眉头又阴云密布起来,甩出一句话:“你不是废话吗?到明年实施,也许公司活不到明年呢!”我又向他提了第二个方案。

第二个方案,向税务机关说明情况,争取按公司实际使用的面积缴纳房产税。上面已经分析过,他的房产属于公私合用,公司实际使用的仅是楼上的面积。税法规定只对营业用房征收房产税,其他用房不征房产税,税务机关执法也需要考虑实际情况,不会搞一刀切。如果按楼上面积来计算,所缴纳的房产税也会减少很多。朋友在购房时,楼上面积的价格比楼下面积便宜得多,总购价为40万元。按40万元的房产原值计算,每年需缴纳的房产税为3360元,仅为原来16800元的五分之一。

朋友听后问这样做税务机关会同意吗?我说只能去试试。后来朋友打电话告诉我结果:他向税务机关说明了真实情况,税务机关基本同意了第二个方案,让他写一个材料,列出公司实际使用的面积和原值,税务机关审核后予以确定。

我朋友的事例并不是特例,有一定的代表性。目前,随着自己创业的人士增多,各种公司的数量在猛增。许多公司在草创时期,因为人员少,业务量不多,为节省费用,加之对税收不熟悉,往往只顾以最方便、最快的方式把工商执照办下来,直到纳税时才发现问题很多。比如,几个人办一个公司,约定有的股东以现金出资,有的股东以实物,包括设备、房产出资,很快公司办起来了。到纳税时,股东们会发现,接受房产出资还不如租入房产使用。原因就是房产成了公司的房产后,就需要缴纳房产税;如果是租赁,既不需要缴纳房产税,租金又可以在税前扣除。

虽然房产税是小税种,在纳税人的税负构成中所占比例很小,但仍然有筹划的空间。《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了一些减免税条款,符合条件的企业应该最大限度加以利用。比如,按规定,在房屋大修停用期间,可以免征房产税,前提是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而有的纳税人往往由于疏忽而没有申请,导致房产修理期间仍然缴纳了房产税。

由此引申,不管公司规模有多小,不管是不是小税种,纳税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都需要进行必要的税收筹划,以免事后后悔。

企业合理避税中价格转移法的运用

价格转移定价法是企业避税的基本方法之一,是指在经济活动中有关联的企业双方为了确保集团利益的最大化,为分摊利润或转移利润而在产品交换和买卖过程中,不是按照市场公平价格,而是根据企业间的共同利益而进行产品(或劳务)定价的方法。采用这种定价方法产品的转让价格可以高于或低于市场公平价格,以达到少纳税或不纳税的目的。就是说,凡是发生财务关系、业务关系、行政关系的公司为了规避税收,均可采用这种价格转移方式来转让相互间的产品。这其中包括产品销售价格、劳务的转让定价、管理费用的转让定价、有、无形资产的转让定价、借贷款利息等。

在实际操作中,价格转移法主要是通过关联企业不合市场常规的交易进行纳税筹划。关联企业之间进行转让定价的方式很多,下面简要介绍几种主要做法的具体运用:

(一)货物的转让定价集团公司利用其关联公司之间的提供原材料、产品销售等往来,通过采用“高进低出”或“低进高出”等内部作价办法,将收入转移到低税负地区的独立核算企业,而把费用尽量转移到高税负地区的独立核算企业,从而达到转移利润和减轻公司整体税负的目的。

例一:设立于广州市区的某公司A,将一批建材产品销售给设立于惠州市的B企业,其不含税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产品销售成本费用为800万元,可抵扣的进项增值税额为136万元(800×17%),实现利润额为200万元。A、B两企业均无享受特殊税收优惠,所得税率均为33%,增值税率均为17%。

未进行价格转移避税筹划,A公司销售上述建材产品,应纳如下各税:?应纳增值税税额=1,000×17%-136=34(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200×33%=66(万元)?应纳印花税税额=1,000×0.3‟=3,000(元)?应纳各税合计=340,000+660,000+3,000=1,003,000(元)

价格转移避税筹划做法:A公司将产品以850万元的价格,销售给其在深圳特区设立的一关联企业C,然后由C公司再将产品以1,000万元的价格销售给B公司,假定C公司的所得税税率为15%,则A、C两公司应纳的各税如下:A公司销售上述建材产品,应纳如下各税:?应纳增值税税额=850×17%-136=8.5(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850-800)×33%=16.5(万元)?应纳印花税税额=850×0.3‟=2550(元)?应纳各税合计=85,000+165,000+2,550=252,550(元)

C公司销售上述建材产品,应纳如下各税:?应纳增值税税额=(1,000-850)×17%=25.5(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1,000-850)×15%=22.5(万元)?应纳印花税税额=1,000×0.3‟=3000(元)?应纳各税合计=255,000+225,000+3,000=483,000(元)

价格转移避税筹划后,A、C两公司销售上述建材产品,应纳各税合计为:?应纳增值税额=8.5+25.5=34(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16.5+22.5=39(万元)?应纳印花税税额=2,550+3,000=5,550(元)?合计应纳各税=34+39+5,550=735,550(元)

上面两方案比较,可以明显地看出,由于两个企业的所得税率相差悬殊,有必要利用转让定价的方法,将利润转移到税率低的企业,虽然有些税种(如印花税)是多交了,但却降低或减轻集团整体税负水平,经计算采用价格转移法避税税额为267,450元(1,003,000-735,550)。

运用上述方法避税时应注意,如果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的购销业务,没有按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的,税务机关可按照下列顺序和确定的方法进行调整:按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按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价格所应取得的利润水平;按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按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调整。

(二)劳务的转让定价关联企业之间除了上面所述的材料和产品贸易往来外,还会经常相互提供各种劳务服务。其做法同货物的转让定价基本相同,并且比货物的转移定价的做法更方便。关联企业之间可以利用提供劳务服务的内部作价方式来实现利润的转移,达到减轻整体税负。

例二:设立于广州市区的某建筑公司A,承接设立于惠州市的B企业的一建筑安装工程项目,其建筑安装工程总收入为1000万元,工程成本费用为800万元,实现利润为200万元。A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3%。

不进行纳税筹划,A公司承接上述建安工程,应纳如下各税:?应纳建安营业税税额=1,000×3%=30(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200×33%=66(万元)?应纳印花税税额=1,000×0.3‟=3,000(元)?合计应纳各税=300,000+660,000+3,000=963,000(元)

纳税筹划做法一:A公司承接上述建安工程后,以其在深圳特区设立的一关联建安公司C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合同,假定C公司的所得税税率为15%,C公司承接上述建安工程,应纳如下各税:?应纳建安营业税税额=1,000×3%=30(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200×15%=30(万元)?应纳印花税税额=1,000×0.3‟=3,000(元)?合计应纳各税=300,000+300,000+3000=603,000(元)

上面两做法相比,第二种做法不仅比第一个做法少交税额为360,000元(963,000-603,000),并且不会怕被税务机关进行纳税调整。

纳税筹划做法二:A公司与B公司签订承包工程合同,A公司在承接工程过程中支付了各项成本费用为15万元,然后将上述建安工程的大部分工程量以980万元,转包给其在深圳特区设立的一关联建安公司C,假定C公司的所得税税率为15%,应纳各税如下:A公司承接上述建安工程,应纳如下各税:?应纳建安营业税税额=(1,000-980)×3%=6000(元)?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1000-15-980)×33%=1.65(万元)?应纳印花税税额=1,000×0.3‟=3,000(元)?合计应纳各税=6,000+16,500+3,000=25,500(元)?应代扣代缴建安营业税税额=980×3%=29.4(万元)(纳税人为C公司)

C公司承接上述建安工程,应纳如下各税:?应纳建安营业税税额=980×3%=29.4(万元)(由A公司代扣代缴)?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980-800)×15%=27(万元)?应纳印花税税额=980×0.3‟=2,940(元)?合计应纳各税=294,000+270,0000+2,940=566,940(元)

价格转移避税筹划后,A、C两公司承接上述建安工程,应纳各税合计为:?应纳建安营业税税额=6000+29.4=30(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1.65+27=28.65(万元)?应纳印花税税额=3,000+2,940=5,940(元)?合计应纳各税=30+28.65+5,940=592,440(元)

经过避税筹划后,上述建安工程项目少交税额为370,650元(963,000-592,440),由于企业依法办理了相关手续,同样不会怕被税务机关进行纳税调整。

(三)管理费用的转让定价现行税法规定,企业集团总部为其下属公司提供各种管理服务,有关的管理费用必须分摊给下属公司负担;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的机构、场所,向总机构支付同本机构、场所的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管理费用同时,应当提供总机构出具有管理汇集范围、总额、分摊依据和方法的参照文件,并附有会计师的审查报告,但是税法没有具体规定支付标准,这给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相应的空间。

避税做法:集团公司为了降低企业整体税负,没有按合理标准来分配管理费用,而是对高税率子公司多分配费用,对低税率子公司少分配费用,使企业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

(四)有形资产的租赁转让定价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为了实现优势互补,企业之间经常发生生产经营设备等有形资产的租赁行为。这就为我们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关联企业通过制定内部租赁价格(即租金价格),也可以达到转移利润和减轻税负的目的。

关联企业之间通过租赁业务进行纳税筹划主要有三种方法:①利用自定租金进行筹划,如在高税率地区的公司借入资金购买机器设备,以最低价格租给低税率地区的关联企业,后者再以高价租给另一个高税地区的企业获取较高利润;②利用售后回租筹划,设备可以提取折旧,承租方还可以在利润中扣除设备租金的好处。③利用多个国家不同的折旧政策进行筹划。

例三:珠海经济特区一外商投资公司B,以融资租赁方式向其国外母公司A租用价值500万美元的资本设备,合同规定母公司按原值的140%收取本金、租金及管理费,租期为8年,期满后设备归于B公司所有。这种租赁形式表面上看来比较优惠――子公司亦称该设备贷款是由母公司提供的,母公司收取的租金率低于贷款利率,因此按我国税法规定可以就其租金免征提所得税,但经过继续调查发现,母公司向该B公司收取租金采取逐年递减的方式,第一年为25%,第二年为15%等,租赁期年平均租金率为8.68%,超过了同期国际金融市场的一般利率水平。这种利用有形资产租赁业务规避税收的方法,在大型跨国企业中并不少见。

(五)无形资产的转让定价无形资产,是指企业长期使用而没有实物形态的商标、商誉、专利权、专有技术等产权。由于无形资产具有单一性和专有性的特点,转让价格没有统一的市场标准价格可供参照,其转让定价比货物及有形资产更为自由、灵活和方便,转让价格亦可包含于被转让的设备款之中,由于其价格的确定存在着极大的困难,我国没有收费的明确规定,而且由于其专有性,无可比市场价格,其价格的确定更是难以掌握,这就为关联企业可以通过无形资产的特许权使用转让费转让定价,来调节其利润,以追求税收负担最小化。但是如果是国内企业将无形资产的转让定价包含设备里面,则应考虑国家对出售固定资产征税的相关税收政策法规。

(六)资金的转让定价资金的价格表现为贷款或借款的利息。关联公司之间可以通过其内部结算银行发生借贷行为,其主要表现为总公司对分公司进行贷款。作为关联企业之间的一种投资形式,贷款比参股有更大的灵活性。关联企业中的子公司,以股息形式偿还母公司的投资报酬,在纳税时不能作为费用扣除,而支付的利息可以作为费用在税前扣除,因此,关联企业间可以通过贷款中的转让定价方式来转移利润。这样,总公司就可通过对税率高的分公司实行高利率贷款的政策,而对税率低的分公司实行低利率贷款的政策,使公司利润从高税率公司向低税率公司转移,以减轻整体所得税税负。

例四,关联企业的一方为了增加关联企业的另一方的盈利,可以通过提供贷款,少收或不收利息,减少企业生产费用,以达到盈利的目的;相反,为了造成关联方亏损或微利时,可以以较高的利率收取贷款利息,提高其产品成本。也有些企业由于资金比较宽裕或利润较多或贷款比较通畅,由于其税负较重,往往采用无偿提供贷款或采取预付款的方式给关联企业使用,这样,这部分资金所支付的利息全部由提供资金的企业来负担,增加了成本,减少了企业负担。但必须注意,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融通资金所支付或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其利率超过或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的,税务机关可参照正常利率进行调整。

从我国具体情况看,由于长期存在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各部门间盈利水平及税收待遇存在很大差异,运用价格转移避税的基本方法,转让定价的机会和可行性的程度都比较大。但是,在运用上面案例进行纳税筹划时,要清楚税法的有关规定,以免误入禁区。

比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此外,《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对关联企业的税务处理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和《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以及当地税务机关对相关税务事项的认定标准及做法也值得关注。

工薪阶层缴纳个税筹划评析

“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燃油税、房地产税、遗产税酝酿开征”„„近段时间以来,有关税的话题纷至沓来。作为一个普通的工薪阶层,每月收到工资单,看到代扣代缴的税款,自己到底纳了哪些税、纳了多少税、如何合理避税等等,也就成了最想了解的投资理财的必修课。据有关权威部门的调查显示,目前个人所得税成为纳税人最为关注的税种。

一个人从参加工作到退休,到底要缴多少税呢?一位长期与税务打交道的某企业财务部门的老同志算了一笔账。

假设张先生25岁参加工作,每月工资平均收入4000元,年底一次性发放奖金平均1.2万元。他30岁时存款达到20万元,花费30万元买了普通住宅一套,贷款20万元;35岁花费20万元买了一辆车,贷款10万元。那么到60岁退休要缴纳什么税?税款金额是多少呢?

个人所得税是与工薪阶层联系最为紧密的一个税种。从我们拿到工资的第一天起,就与它结下了不解之缘。其实,个税征收远不只针对工资一项,按税法规定,目前个人取得的11类 收入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这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偶然所得、稿酬所得等。

那么,案例中的张先生一生要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呢?

19余万元:工资和年终奖从参加工作到退休的需缴税

我国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45%.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应纳税所得额”是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个人当月所有的工资薪金所得收入减除一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扣除的费用标准暂按800元(不考虑其他扣除因素)计算。

张先生每月工资平均4000元,每月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4000-800)×15%-125=355(元);一年缴纳个人所得税:355×12=4260元)。按照国家颁布的最新年终奖计税规则,张先生年底一次性发放的奖金1.2万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2万/12=1000(元),12000×10%-25=1175(元)。全年共缴纳个人所得税:4260+1175=5435(元)。

按张先生每年的工资、奖金收入为6万元计算,从开始工作到退休的35年中,他总共有

210万元的收入。而这35年中他总共要缴纳的工资和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达到19.0225万元。

1万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

钱存在银行会产生利息,买股票会有分红,而利息和分红同样也是要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利息税和分红派息所得税都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即我们通过利息和分红取得的收入中有20%的比例上缴了国家。

假定张先生从35岁到60岁之间在银行一直有10万元存款,按照目前银行3年期定期存款的利率3.24%计算,那么他在这25年间将获得利息收入8.1万元,而同时要缴纳利息税1.62万元。假定张先生一生中有10年时间投资了股票,根据目前一个平均的标准,张先生每年要缴纳的分红派息所得税大概为100元,那么10年他就要缴纳1000元。总之,张先生仅利息税和分红派息所得税共要缴纳17200元。

1万元:偶然所得税

当前,我国的彩票事业蒸蒸日上,足彩、福彩、体彩应有尽有。如果哪天你一不小心中了大奖,奖金则属于偶然所得,也是要缴偶然所得税的。目前我国对此的税收政策是: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次中奖收入超过1万元,按每次收入额的20%征收。

其他税收

与住房有关的契税、购买私家车后每年的车船使用税、投资股票或与合作有关的印花税等,这些税种像张先生这样的工薪纳税人基本上都会涉及。另外还有一些与张先生密切相关但还未正式征收的税种。如燃油税、房地产税、遗产税等,这三大税种一旦出炉,对纳税人来讲,无疑又是一笔不轻的负担。

第五篇:营业税的税收筹划和案例分析

营业税的税收筹划和案例分析

营业税是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下面介绍几个营业税税收筹划案例。

1、建筑工程承包公司的税务筹划

营业税暂行条例按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是否签订承包合同,将工程承包划归营业税两个不同的税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如果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如果工程承包公司不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则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由于建筑业适用的税率是3%,服务业适用的税率是5%,因此,这就使得工程承包公司可以进行营业税的税务筹划。

例如,建设单位B有一工程需找一施工单位承建。在工程承包公司A的组织安排下,施工单位C最后中标,于是,B与C签订了承包合同,合同金额为400万元。另外,B还支付给A企业20万元的服务费用。

1、若作为中介,组织安排B公司与C公司签合同,收

取中介费20万元,则

A公司应纳营业税为:20万元×5%=10000元; C公司应纳营业税为:400万元×3%=120000元

2、若A进行筹划,让B直接和自己签订合同,合同金额为420万元。然后,A再把该工程转包给C完工后,A向C支付价款400万元。则:

A应缴纳营业税为:(420-400)×3%=6000元。通过筹划,A可少纳营业税4000元。

当然,在考虑印花税时,收益会有所不同,因为按照印花税条例规定:A公司与C公司签订400万元的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双方都要按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印花税税率为0.3‰,计算交纳印花税,印花税(A)=(420+400)*0.03% =0.246 印花税(B)=420*0.03% =0.126 印花税(C)=400*0.03% =0.12

2、利用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筹划

案例:四川省成都市某甲单位采用预收款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给乙单位,合计转让收入100万元。2009年7月12日,甲单位收到乙单位支付的预收款40万元。2009年10月18日,甲单位又收到乙单位支付的预收款20万元。2009年11月21日,甲单位与乙单位结算,甲单位开具销售发票,共计价款100万元,但乙单位由于特殊情况尚有40万元尚未支付给甲单位。但由于甲单位是采用预收款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因此,第一笔收入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第一次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即为2009年7月12日;第二笔收入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09年10月18日。

由于税法中还规定了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凭据的当天,因此第三笔收入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09年11月21日。

7月份应纳营业税为40×5%=2万元

10月份应纳营业税为20×5%=1万元

11月份应纳营业税为(100-40-20)×5%=2万元

2009年11月份甲乙双方结算后,尽管甲单位尚有20万元价款未收到,但由于此项收入已经结算,取得了索取营业收入的凭证,因此计税时并未将此40万元从甲方营业额中扣除。甲方不得不在尚未收到价款时,就先行缴纳2万元的营业税,增加了甲方的税收负担。

从纳税筹划角度来讲,甲方在尚未收到全部价款时,不应与乙单位进行结算。这样只有在乙单位支付40万预收款后,甲方在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才发生纳税义务,避免了提前负担税赋的不利情况。

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规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对一些具体项目有明确的规定,其中包括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时采用的预收款方式,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这样规定是因为纳税人采用预收款(含定金)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在我国,这些年来房地产热、房地产买卖活跃的情况下,是经常采用的一种经营方式。为了保证税收及时足额人库,加强税收征管,在1994年税改中,把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作了特殊规定,从目前的实践来看,的确堵塞了房地产业中的税收漏洞,保证了国家财政收入。

对于采用预收款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当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后,是以纳税人收到的与转让土地使用权有关的款项(如预收款、结算时收到的价款等)作为营业税计算缴纳营业税,而不一定是只要纳税义务一发生,就要全额计税。但对转让方结算时应收的,而受托方拖欠的价款,根据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的基本规定,应在转让方结算时纳税。因此,当甲乙企业结算后,在甲单位尚未收到乙单位支付的价款时,甲单位就必须承担纳税义务,只要甲单位采取筹划措施,在收到乙单位支付的价款之前,不进行结算,就可避免过早承担纳税义务。

点评: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纳税人发生纳税行为、应履行纳税义务的时间。它不同于纳税期限,后者是指税收法律、法规税收征收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所确定的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后计算应纳税款的期限。

营业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了纳税人应在何时发生纳税义务,即只要具备了下面两个条件中的一个,纳税义务即告发生:

一是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的当天;

二是纳税人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的凭据的当天。

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还制定了一些特殊规定,如上述案例中所涉及到的对转让无形资产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特殊规定。因此纳税人在对营业税进行筹划时,不仅可以从营业额方面进行考虑,也可以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进行考虑,在税法允许的范围之内,尽量推迟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通过时间上的延迟,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从而降低了税收负担。

3、对外投资的营业税筹划

案例:

某内资企业准备与某外国企业联合投资设立中外合资企业,投资总额为6000万元,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中方1200万元,占40%,外方1800万元,占60%.中方准备以自已使用过08年4月购进的机器设备1200万元和房屋建筑物1200万元投入。

[筹划分析]投入方式有两种:

方案

1、以机器设备作价120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投入,房屋、建筑物作价1200万元作为其他投入。

方案

2、以房屋、建筑物作价120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投

入,机器设备作价1200万元作为其他投入。

方案1,按照税法规定,企业以机器设备作为注册资本投入,参与合资企业利润分配,同时承担投资风险,不征增值税和相关税金及附加。但把房屋、建筑物直接作价给另一企业,作为新企业的负债,不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应视同房产转让,需要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契税,具体数据 营业税=1200×5%=60(万元)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60×(7%+3%)=6(万元)契税=1200×3%=36(万元)(由受让方缴纳)方案2,房屋、建筑物作为注册资本投资入股,参与利润分配,承担投资风险,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可以不征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但需征契税(由受让方缴纳)。同时,税法又规定,企业出售自己使用过的08年12月31日之前购进的固定资产,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其最终的税收负担:

转让不动产契税 =1200×3% =36(万元)(由受让方缴纳)销售固定资产增值税

=1200×4%/2 =24万元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24×(7%+3%)=2.4(万元)

[筹划结果]从上述两个方案的对比中可以看到,中方企业在投资过程中,虽然只改变了几个字,但由于改变了出资方式,最终使税收负担相差36万元。这只是投资筹划链条中的小小一环,对企业来说,投资是一项有计划、有目的的行动,纳税又是投资过程中必尽的义务,企业越早把投资与纳税结合起来规划,就越容易综合考虑税收负担,达到创造最佳经济效益的目的。因此,建议企业从投资开始,把纳税筹划纳入企业总体规划范畴

4、利用关联企业之间的转移定价进行税务筹划(1)兼营销售的税务筹划 兼营是指纳税人从事两个或两个以上税目的应税项目。对兼有不同税目的应税行为,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目营业额。因为不同税目营业额确定的标准不同,有些税目适用的税率也不同。对未按不同税目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这就是说,哪个税目的税率高,混合在一起的营业额就按哪个高税率计税。例如,餐厅既经营饮食业又经营娱乐业,而娱乐业的税率最高可达20%,对未分别核算的营业额,就应按娱乐业适用的税率征税。

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应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兼营是指纳税人既销售增值税的应税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同时还从事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并且这两项经营活动间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兼营业务的纳税原则是,分别核算、分别征收,即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对提供非应税劳务获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案例1

某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3月份,共实现销售收入100万元(含税),同时又经营风味小吃实现营业收入10万元,相应的货物购货成本为70万元(含税)。假设除购货可以抵扣增值税外,无其他可以抵扣的项目,不考虑城建及教育费费附加。

分析:案例中某商场的行为属于兼营非应税劳务,应分别核算货物和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筹划分析] 未分别核算时:

当期应纳增值税=(100-70)/(1+17%)+10]*17%

=6.06

分别核算:

当期应纳增值税=(100-70)/(1+17%)*17%

=4.36

当期应纳营业税=10×5%=0.5 当期合计应纳税=4.36+0.5=4.86 [筹划结果] 分别核算的情况下可以节税6.06-4.86=1.2万

案例2

宏光物资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6月份,销售煤炭80万元、销售焦米100万元,购进煤炭50万元、焦米70万元,煤炭税率为13%、焦米税率为17%,上述金额均为含税额。假设除购货可以抵扣增值税外,无其他可以抵扣的项目,不考虑城建及教育费附加。

分析:此案例的情况属于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筹划分析1]未分别核算:

当期应纳增值税=(80+100-50-70)/(1+17%)*17%

=8.72(万元)

[筹划分析2]分别核算时:

当期应纳增值税=(80-50)/(1+13%)*13%

+(100-70)/(1+17%)*17% =7.81(万元)

[筹划结果]分别核算的情况下可以节税0.91万元 税法规定兼营行为的征税办法,纳税人若能分开核算的,则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不能分开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营业税。这一征税规定说明,在兼营行为中,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货物或劳务不论是否分开核算,都要征增值税,没有筹划余地;而对营业税的应税劳务,纳税人可以选样是否分开核算,来选择是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兼营行为的产生有两种可能:(1)增值税的纳税人为加强售后服务或扩大自己的经营范围,涉足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提供营业税的应税劳务;(2)营业税的纳税人为增强获利能力转而也销售增值税的应税商品或提供增值税的应税劳务。很明显,上述两个案例都是在分开核算时很好地达到节税的效果。因为在这种情况(第一种情况)下,若该企业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在提供应税劳务时,可以得到的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也就少,所以选择分开核算分别纳税有利;若该企业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则要比较一下增值税的含税征收率和该企业所适用的营业税税率,如果企业所适用的营业税税率高于增值税的含税征收率,选择不分开核算有利。

案例3 某计算机公司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该公司既销售计算机硬件,也从事软件的开发与转让,2009年8月硬件销售额为18万元,另接受委托开发并转让软件取得收入2万元,硬件销售的增值税税率为4%,转让无形资产的营业税税率为5%。[筹划分析1] 不分开核算: 应纳增值税=200000÷(1+4%)×4%=7692 [筹划分析2] 分开核算:

应纳增值税=180000÷(1+4%)×4%=6923 应纳营业税=20000×5%=1000(元)[筹划结果]所以不分开核算可以节税231元。在第二种情况下,由于企业原来是营业税纳税人,转而从事增值税的货物销售或劳务提供时,一般是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方式来征税,这和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营业税的应税劳务的筹划方法一样。

(2)混合销售的税务筹划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销售行为,其界定标准有两点:一是有销售行为;二是该行为必须是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原则是,按“经营主业”划分,只征收一种税,要么征收增值税、要么征收营业税。是征收增值税还是征收营业税,要看销售货物和非应税劳务各方的销售额,在总的营业收入中所占的比例。在日常应用中,应利用混合销售纳税平衡点的增值率,进行纳税筹划。让我们从下面的例子看看如何找到平衡点。案例1 某公司为销售建材并负责安装,增值率为R、收入为M(不含税)、成本为N(不含税)、税率为17%、建筑安装营业税率为3%、不考虑城建及附加。[筹划分析]

当期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金-进项税金; M×R×17%=M×17%-进项税金 进项税金=M×17%-M×R×17%

当期应纳增值税=M×17%-M×17%+M×R×17%=M×R×17%—(1)

当期应纳营业税=M×3%—(2)

令上述(1)、(2)两式相等;则M×R×17%=M×3% 则R=17.65%;

所以(1)增值率R>17.65%时,交纳营业税税负较轻。

(2)增值率R=17.65%时,交纳增值税和交纳营业税税负相等;

(3)增值率R<17.65%时,交纳增值税税负较轻

承上例,该公司2005年4月承包一项工程总收入为1300万元,购进材料为1000万元,建材适用税率为17%建筑安装营业税率为3%,不考虑城建及附加、购销材料均为含税价。R=(1300-1000)/1300=23.08%>17.65% 若交纳增值税=(1300/1.17-1000/1.17)*17% =43.59万元; 若交纳营业税=1300×3%=39万元;

[筹划结果]交纳营业税可以节省税款3.59-39 =4.59万元;

如果上述案例中,工程总收入为1150万元,则 R=(1150-1000)/1150=13.04%<17.65%; 应交纳增值税=(1150/1.17-1000/1.17)*17%

=21.79万元;

应交纳营业税=1150×3%=34.5万元;

[筹划结果]交纳增值税可以节省税款34.5-21.79 =12.71万元 案例2 某超市销售空调器1000台,不含税销售额250万元,当月可抵扣进项税额40万元;同时为客户提供上门安装业务,收取安装费23.4万元。[筹划分析]按税法规定,销售空调器属于增值税的范围,取得的安装费属于营业税中建筑业税目的纳税范围,即该项销售行为涉及增值税和营业税两个税种。但该项销售行为所销售的空调器和收取的安装费又是因同一项销售业务而发生的。因此该连锁超市商业公司的这种销售行为实际上是一种混合销售行为。由于该连锁超市商业公司是从事货物的批发、零售企业,故该连锁超市商业公司取得的安装费收入20万元,应并入空调器的价款一并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其应纳税额=[250+23.4÷(1+17%)]×17%-40=5.9万元;

纳税筹划做法:该连锁超市商业公司把安装空调器的部门独立出来,并实行独立核算,这样,空调器的安装费就不再交纳增值税,改为交纳营业税。其应纳税款计算如下:应纳税额=250×17%-40+23.4×3%=2.5+0.7=3.2(万元)[筹划结果]与不进行纳税筹划相比可少交税款2.7万元

5、利用定价进行税务筹划

也就是利用计税依据来进行税收筹划。对从价计税的应缴营业税的项目来说,其应缴营业税是营业额和相应税率的乘积,而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如果纳税人采取较低的定价,就可降低应纳税款。而且在此同时,还可以向购买方提出提前付款、签订长期合同等优惠条件,从而使纳税人得到总体的、长远的和稳定的利益。在实际经济生活中,从事营业税规定的应税项月,与从事增值强、消费税规定的应税项目,在价格的确定上是有所不同的。前者多是经营双方面议价格,后者多是明码标价。这样,就为营业税纳税人以较低的价格申报营业税、少缴营业税提供了可能。营业税额的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具体案例】某歌舞厅二月份取得门票收入为50000元,出售饮料、烟、酒收入为100000元,收取献花费为10000元,收取卡拉OK点歌费为150000元。

该月应纳营业税为:(50000十100000十10000十150000)×20%=62000(元)[筹划分析]假设该歌厅将门票取消,改为全面提高内部服务收费,这样就使50000元门票消失在营业额之中,由此一项避税10000元。

消费税税收筹划案例分析(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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