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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活动期间空气质量保障工作汇报(5篇材料)
编辑:夜幕降临 识别码:15-677173 6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9-05 20:13:23 来源:网络

第一篇:重大活动期间空气质量保障工作汇报

XXX县住建局扎实做好重大活动期间扬尘治理工作

根据XX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重大活动期间空气质量保障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XXX县住建局结合实际,扎实开展建筑工地扬尘治理,落实措施,切实做好各项工作。

8月28日—9月4日,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纪念活动在北京举行。8月23日—28日,第22届国际历史科技大会在我省召开。为做好这两个重大期间的空气质量保障工作,根据各级政府工作部署,住建局XXXX科联合对所有在建工地开展一次集中检查,确保扬尘防治措施落实到位。

住建局对XXX处在建工地开展一次集中检查,采取企业自查自纠和我局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要求重点对工地内的裸土、土堆进行覆盖,对工地内道路进行清扫、洒水。对于列入停工清单的工地一律停止各类产生扬尘的作业,如遇重污染天气,所有在建工地全部停工。按照停工工地清单,明确停工工地的监管负责人、落实具体责任人。为更好的做好保障工作,住建局会同公安交警等部门,严格执行《XXX省城市建筑渣土管理“十个必须”》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建筑渣土运输管控,会同城管局做好活动期间的城市道路环卫保洁工作,加大道路清洗和洒水频率,抑制清扫扬尘。

通过此次检查和持续不间断的整治,进一步强化了建筑工地扬尘治理责任主体,住建局执法办积极做好活动期间信息报送工作,将建筑工地部分工作的当天进展督导检查情况等信息报送至市住建局。

第二篇:空气质量保障工作情况汇报材料

空气质量保障工作情况汇报材料

空气质量保障工作情况汇报材料

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局党组的具体指导下,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省、市、县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将安全生产工作与城市管理各项工作并重,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围绕“消除安全隐患、杜绝责任事故、确保持续稳定”的目标,以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纪念活动(以下简称活动)为契机,做到了思想认识到位、安全措施到位、责任落实到位。

一、加强领导,认真落实执行各项安全生产制度

坚持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重要位置,贯穿于城市管理的始终。完善了城管、环卫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立了由局党组成员、城管执法局局长马孝勇为组长、局党组成员、城管执法局副局长刘伟为副组长和城管环卫相关负责人组成的“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切实加大力度,认真贯彻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一是明确了全年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和工作措施。二是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三是及时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坚持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例会,总结前一阶段工作,分析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下阶段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四是认真落实各项保障措施。按照“覆盖全面、监管到位、监督有力”的要求,各部门严格落实各项安全工作。

二、强化责任,突出抓好重点部位安全监管工作

结合城管、环卫工作实际,突出重点,切实抓好城市管理各项工作的安全监督。

一是加强垃圾处理场安全监管。加强值班监测和记录,做好垃圾处理填埋工作。

二是加强作业车辆安全监督。加强环卫作业车辆、城管执法车辆和公务用车管理,加大检测、维修、保养力度,有效杜绝了交通事故发生。

五是加强汛期安全管理。切实做到防汛工作责任、人员、资金、物资、预案“五落实”。按照预案明确防汛工作的总体要求、组织领导、防汛措施和重点要求。全面深入开展汛前安全检查,重点检查城区内下水道篦子、收水口以及闸口的安全检查。加强汛期安全值班,实行汛期领导带班和24小时值班。

三、加大力度,切实保障活动空气质量

按照县政府活动实施方案要求,迅速召开活动动员大会,把这次活动的意义传达给每位干部职工,成立活动空气质量保障工作领导小组。重点对馒头房、洗浴中心燃煤烟尘锅炉;店外露天烧烤;城区内寄存垃圾清理,落叶、垃圾禁止就地焚烧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要求全体干部职工结合“治三乱”,进一步加强环境执法检查,加大查处和打击力度,对环境违法行为从严从重处理,全面落实控制质量保障措施。

四、加强值班,切实畅通信息报送渠道

坚持领导带班制度,认真执行安全生产值班制度,24小时值班制度,设立24小时值班电话,实时处置各类城市管理中的问题,做到了不漏岗、误岗。确保在排查治理各种隐患时,第一时间拉得出、关键时刻冲得上、危急关头处置得好,维护城市管理安全稳定。

第三篇:重大活动卫生保障

重大活动卫生保障

陈杰雄

广东省卫生监督所

一、重大活动卫生保障的依据

《食品安全法》

《传染病防治法》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重大活动食品卫生监督规范》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食物中毒事故的处理办法》

二、重大活动卫生保障工作总体做法

1、积极应对、主动协调

2、省市区联动、统筹安排

3、坚持属地管理原则

4、监督与指导并重的原则

5、周密计划,认真落实

6、客观评估,不断提高

计划-落实-效果评估-总结提高

三、主要工作程序和内容

(一)前期准备工作

1、成立由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监督等专业的监督员组成卫生保障工作小组。

2、掌握重大活动的具体安排,如活动时间、地点、参加人数、使用水源等。

3、制订具体保障工作计划、工作日程。根据日常卫生监督情况,对主办单位确定的接待单位进行初步筛选,制订工作计划应包括活动前、活动期间和活动后。

4、准备各种执法文书和取证工具,如现场检查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询问笔录、产品样品采集记录、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封条和相机等。

5、准备采样工具和必要的现场快速检测设备。

(二)重大活动前期卫生监督检查

1、对接待单位进行评估

接到卫生保障任务后,卫生监督机构应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要求,尽可能提前对承担接待任务单位的各种卫生设施、从业人员健康状况及接待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性卫生监督检查,通过检查对该接待单位做出相应的卫生学评价和接待能力的评估。

2、对符合要求和活动开始前经改进达到要求的接待单位,同意其承担接待任务。对不符合要求和不具备接待能力的单位,应建议主办单位更换接待单位,同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督促该单位进一步整改。卫生监督部门应在评估工作结束后三日内撰写《重大活动接待单位评估报告》并送交活动主办单位、接待单位签收。接待单位应依照卫生监督意见内容进行整改,主办单位应当督促检查整改情况。评估的最终结果以卫生监督意见书认定。

3、召开接待单位会议,明确各自职责,确定接待单位在重大活动期间的卫生总负责人和成员。成员须具备一定的卫生防病知识。

4、对从业人员进行公共场所等卫生知识培训。

5、对活动使用饮用水(瓶装)抽检,检验合格后封存待用。

(三)重大活动期间卫生监督工作要求

1、需要全程进行卫生保障的活动安排2名或以上的卫生监督员驻点,对接待单位的客房卫生、二次供水等实行全程24小时卫生监督。

2、驻点和巡查的卫生监督员应每天与大会医务组联系,了解代表的身体状况,发现有腹泻呕吐、腹痛等胃肠道症状的代表应了解就餐等情况,如发现问题出在接待单位,应立刻展开调查并向单位负责人汇报,同时向主办单位报告。

3、驻点和巡查的卫生监督员每天要重点检查原已提出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如需再次提出整改要求,则发出相应的卫生监督意见书。对监督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宾馆负责人及主办单位反馈。

4、每天对使用的水源进行如感官、pH值、余氯等基本项目的检测。

(四)重大活动后工作要求

重大活动卫生保障工作结束后一周内,承担卫生保障任务的卫生监督人员必须对此次卫生保障任务作出书面工作小结,上报卫生监督机构及卫生行政部门。同时应将书面小结及各种工作方案、责任书、文书、汇报材料等资料汇总归档保管。

四、重大活动公共场所卫生要求

五、重大活动生活饮用水卫生要求

(一)接待单位供应的生活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要求。

(二)接待单位应建立二次供水清洗消毒档案,接待前应对所有二次供水设施(包括水箱、蓄水池)进行清洗消毒。

并做好防蝇、防鼠和防止各种昆虫孳生等工作;水池应加盖、加锁,排水口、溢水口、排气口应加防护网。

(三)在接待中所使用的各种瓶装水必须按卫生要求,索取生产商或供应商的卫生许可证以及产品的卫生检验合格证书。

(四)接待单位内所使用的水质处理器必须持有有效的涉水产品卫生批件,处理后的水质应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并定期清洗消毒。

六、传染病流行期间重大活动卫生要求

(一)建立防病、报病制度

1、重大活动开始前,参会人员要如实填写《健康状况调查表》,必要时要对参会人员作相应健康检查(例如体温测量)。

2、设立医疗服务点。有医务室的,由医务室承担医疗服务工作;没有医务室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并在医疗服务点附近设置相对独立的疑似病人留置室。

3、医疗服务点工作人员要密切观察参会人员和本单位员工的身体状况,建立观察日志和治疗日志,如发现疑似病人要及时指导病人到指定接诊医院就诊,并立即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同时接待单位每天应对员工进行晨检。

(二)、公共场所防病措施

1、自然通风

(1)所有场所首选自然通风,保证室内空气卫生质量。

(2)尽可能打开门窗,保持室内良好的通风状态。无法采用自然通风的必须采用机械通风。

2、机械通风

(1)所有通风设备应保持正常运转,新风口设置应远离污染源,新风房、过滤网和送风排风管道保持清洁;每周对整个供风设备和送风管道进行一次消毒。

(2)在不需要调节空气温度、湿度的情况下,全面使用新风输入,关闭回风通道。

(3)在需要调节空气温度、湿度的情况下,保证充足的新风输入,新风量大于30m3(h·人)。调节好各局部场所的新风分配量,保证各局部场所均有新风输送。所有排风要直接排到室外。中央空调的排风系统应使用专门的排风管道。房间如可开窗,每天开窗不少于60分钟。

3、空气消毒

(1)场所内有人的情况下,可采用物理方法对空气消毒(如在风机房回风滤网加装高强度紫外线灯)。

(2)场所内无人的情况下,每天用消毒剂气溶胶喷雾消毒。作用后需充分通风换气至无刺激性气味。

(3)电梯间采用同样的消毒方法,每日三次。

4、环境卫生和消毒。

(1)保持室内外环境清洁。

(2)垃圾桶要加盖,密闭,及时清运。

(3)室内配备小型喷雾器,发现地面有呕吐物或痰液及时用消毒进行消毒清洁。

(4)门把手、扶梯扶手、家私等公用物品表面用消毒液每天擦拭二次。电梯内物品表面每天擦拭三次。每隔1小时对公用电话进行擦拭消毒。

(5)卫生间增设洗手消毒设施供顾客使用。

5、交通工具的消毒

(1)尽可能打开车窗,保持车内良好的通风状态。

(2)空调车通风设备保持正常运转,并向车内送新风,滤网要保持清洁。

(3)每天在车内无人时进行二次以上的清洁消毒,车厢门把手、扶手等物体表面用消毒剂溶液擦拭;空气消毒可用消毒剂气溶胶喷雾消毒,作用充分后再开启窗通风至无刺激性气味。

(4)注意保持车内清洁,车内可配置污物袋或加盖污物桶,并及时消毒并转运。

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

(一)必须报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食物中毒:包括微生物性食物中毒、化学性食物中毒、有毒动植物性食物中毒。

2、传染病:含肠道、呼吸道传染病。

3、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件。

4、与食品卫生、饮水卫生、公共场所等有关的卫生问题。

(二)报告人和报告程序

1、报告人:接待单位的工作人员;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工作人员;进驻的卫生监督员;进驻的医疗救护人员。

2、报告程序:进驻的公共卫生监督员或医疗救护人员应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重大活动主(承)办单位报告。

3、报告时限:发现需报告的突发事件,应及时逐级上报。(三)传染病的处理

1、接待单位发生传染病(或疑似病例),驻点卫生监督员应立即向本单位领导报告,同时电话通知同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在现场的卫生监督员在做好自身防护的前提下和驻点的医疗救护人员一起,劝说病人(或疑似病例)停留在原房间,不能随意走动。

3、如果怀疑是呼吸道传染病,应立即通知接待单位(使用中央空调)关闭病人(或疑似病例)所在房间的空调回风和增加新风量,尽可能开窗自然通风。

4、如果怀疑是肠道传染病或介水传染病,应立即对可疑食物和水源进行控制,等待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采样检验。

5、及时通知有关医疗救治机构转运病人(或疑似病例)。

6、督促指导接待单位对病人(或疑似病例)所在房间进行有效消毒。

7、配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传染病的调查。

(四)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的处理

1、接到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后,驻点卫生监督员应立即向本单位领导报告,同时电话通知同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报告范围。

(1)微小气候或空气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所致的虚脱休克;

(2)生活饮用水遭受污染或饮用水污染所致的介水传染性疾病流行和中毒;

(3)公共用具、用水和卫生设施遭受污染所致传染性疾病、皮肤病;

(4)意外事故所致的一氧化碳、氨气、氯气、消毒杀虫剂等中毒。

3、通知有关医疗救治机构对中毒人员进行救治。

4、如果是微小气候或空气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所致的事故,应立即加大新风量,同时开启窗户自然通风。

5、如果是公共用具、用水和卫生设施遭受污染所致传染性疾病、皮肤病,应督促指导接待单位进行有效消毒。

6、如果是一氧化碳、氨气、氯气、消毒杀虫剂等造成的中毒,卫生监督员在做好自身的防护措施的前提下,开展相关的工作,例如配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调查等。

八、医疗保障

1、担负医疗救治任务的各医疗机构应制订重大活动医疗救治工作方案,组建医疗救治队伍,加强队伍培训和演练。

2、各有关医疗机构要掌握重大活动的具体情况,在活动场馆设置医疗服务站。

3、在重大活动接待单位设立医疗室,派驻医疗组,实行24小时值班。

4、卫生行政部门要指定技术服务水平较高、综合与专科结合的一定数量的医院作为重大活动医疗救治定点医院。

第四篇:重大活动餐饮保障承诺书

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

责任承诺书

为确保 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食品供应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指南》、《接待宾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指南》的要求,特作出如下承诺:

一、积极配合监督人员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到位。

二、拟在重大活动期间供应的食品均提供食谱,提前报送监督人员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制作加工并供应。

三、采购食品(含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等严格执行采购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等制度,确保所购食品(含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四、不使用下列食品(含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

(一)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

(二)检验检测不合格的生活饮用水和食品;

(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外购的散装直接入口熟食制品;

(五)监管部门在食谱审查时认定不适宜提供的食品;

五、调味品即用即开,每餐次剩下的调味品及时加盖保存。

六、制作加工凉菜在凉菜间内进行,并做到专人、专间专用冰箱、专用空调、专用工具和容器。

七、所有食品均烧熟煮透后方供应,自助餐有足够的复热保温设施,保证食品的温度达60℃以上,食品上架时间不超过2小时。不供应隔餐、隔夜的剩余食品。

八、餐(用)具消毒有专人负责,严格消毒程序,有足够的保洁柜存放备用餐具,餐饮具摆台控制在餐前30分钟以内。

九、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均持有效的健康证明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十、食品留样按品种分别存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25克,并做好记录。食品留样存放的冰箱专用,专人负责,上锁保管。

十一、使用二次供水单位须定期清洗二次供水设施,蓄水池(箱)必须加盖加锁。提供的桶装直饮水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更换时间不得超过7天。十二、一旦发现疑似食品安全事故者或者可疑传染病病人,立即报告监督人员并且协助做好病人的隔离、治疗和消毒处理工作。

违反上述规定,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及其他食源性疾患发生的,本单位和负责人愿意配合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餐饮服务提供者(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第五篇:重大活动卫生保障工作指南

重大活动卫生保障工作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订本指南。工作原则和要求

重大活动的公共卫生保障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工作原则:预防为主、卫生安全第一的原则;接待单位负第一责任的原则;依法监督与技术指导相结合的原则。

主办单位、接待单位、卫生部门要根据活动的规模、规格、时间的长短以及影响范围等实际情况,各自制定卫生保障工作方案以及对参加者和工作人员的行为要求,使重大活动的公共卫生保障工作更可靠、更科学、更规范,确保重大活动参与者不发生传染病的传播流行,不发生重大食物中毒和公共卫生安全事故,保障重大活动顺利进行。为此,要认真做好如下各项工作:

1、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管理责任;

2、做好宣传培训,增强卫生意识;

3、加强技术指导,提高卫生质量;

4、加强执法检查,杜绝事故隐患;

5、经常性监督与突击检查相结合;

6、运用快速检验检测的方法和手段,及时发现可疑污染物,采取果断防制措施;

7、建立、完善突发卫生事故的报告、应急处理和控制机制。

工作内容

工作内容

重大活动卫生保障包括如下的工作内容:

1、设立卫生保障工作机构;

2、制定卫生保障工作方案;

3、重大活动期间食品、公共场所、饮用水卫生保障的实施;

4、医疗救护条件的准备与实施;

5、传染病(包括呼吸道、消化道、虫媒传染病)流行期间的卫生保障非常措施。工作职责

(一)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救护机构职责

1、卫生行政部门:

(1)省卫生厅(或承担卫生保障工作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重大活动的公共卫生监督、医疗救护保障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和指挥,加强对各项工作的督导,监督各项保障措施的全面落实。

(2)各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分级管理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本辖区重大活动的公共卫生保障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和控制,充分体现“条抓块管、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工作责任制。

2、卫生监督机构:

(1)针对重大活动特点和具体情况,根据省卫生厅(或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重大活动卫生监督保障工作计划和方案,制定重大活动公共卫生监督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预案。

(2)执行和落实重大活动公共卫生监督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做好对接待单位的卫生监督和业务培训工作。

(3)负责对接待单位的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水卫生进行监督和抽检。

(4)负责对重大活动指定的接待单位、活动场所、健康相关产品的卫生审查、确认工作。

(5)必要时,指派卫生监督员进驻接待单位。

(6)执行规定的报告制度,负责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现场调查处理工作。

(7)负责收集、整理、上报公共卫生保障工作信息。、医疗救护机构职责

(1)负责制订活动期间的医疗救护方案,常规病人的诊断、治疗、特殊病人的转运、隔离。

(2)根据接待单位、主办单位的工作需要,派出医护人员驻点值班。

(3)及时向驻点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可疑食物中毒或传染病病人情况。

(二)主办单位职责

1、向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单位提供重大活动的背景材料,协商、确定需要公共卫生监督保障的内容和要求。

2、根据卫生监督部门的意见选择具有《食品卫生许可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合法生产经营单位以及符合卫生要求,具有与接待任务、规模相适应的单位作为接待单位。协助卫生监督部门开展对接待单位的审定工作。

3、成立公共卫生保障小组,负责与相关服务单位的协调和沟通。

4、为公共卫生保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设备。提供卫生保障工作所需的经费。

三)接待(服务)单位职责

1、根据卫生行政部门制订的卫生保障工作指引,结合接待任务情况,建立接待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其所属上级主管部门两层负责的领导责任制,以及分工负责的组织机构。

2、建立和完善各岗位的工作责任制,健全和完善各项工作规范和卫生管理制度,严格按规定的工作规范和操作程序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3、执行规定的相关事项报告制度。

4、严格执行有关的卫生技术标准和卫生规范,保证食品、生活饮用水的卫生质量和公共场所的卫生安全。

5、落实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工作。

6、认真落实卫生行政部门或卫生监督机构员提出的工作要求或整改措施。

7、满足在特定条件下的各种工作要求。

工作步骤

(一)主办单位

1、向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单位提供重大活动的背景材料(包括活动的时间、地点、人数、规格、日程安排等),协商、确定需要公共卫生监督保障的内容和要求。

2、制定公共卫生保障方案,成立公共卫生保障小组。

3、协同卫生监督机构审查、确定接待单位。

4、公共卫生保障的准备与实施过程中,负责与相关服务单位的协调和沟通。

(二)接待单位

1、制定接待方案以及公共卫生保障方案。

2、配合卫生监督机构和主办单位做好审定工作。

3、落实卫生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有针对性地做好重大活动卫生保障的人员培训工作。

4、活动期间卫生保障措施的实施。

(三)监督部门

1、根据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以及主办方提供的背景材料制定卫生保障工作方案。

2、会同主办单位开展对接待单位的审查验收工作,并监督其整改措施的落实。

3、做好活动前卫生监督员的培训工作。

4、速测、应急设备、工具的准备。

5、活动期间卫生监督保障方案的实施;根据活动期间发现的新情况或隐患,提出相应的监督意见或对策。

6、非常情况的应急处置。

重大活动食品卫生监督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活动食品卫生监督工作,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健康的危害,保障食品卫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对具有特定规模的政治、经济、文化、体育及其他重大社会活动(以下简称重大活动)实施的专项食品卫生监督工作。

第三条 重大活动食品卫生监督,坚持预防为主、属地管理、分级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重大活动食品卫生监督分为全程卫生监督和重点卫生监督两种方式。卫生行政部门依据重大活动具体内容,确定实施重大活动食品卫生监督的方式。

第五条 重大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对重大活动食品卫生安全负责,主办单位与接待单位应按照本规范的要求,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重大活动食品卫生监督工作。

第二章工作程序与内容

第六条 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于活动举办前二十日将以下相关信息及资料,通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登记备案:

(一)重大活动名称、举办时间、举办地点、参加人数;

(二)主办单位名称、联系人、通讯方式;

(三)接待单位名称、数量、地址、联系人及通讯方式;

(四)参与活动人员驻地分布和餐饮、住宿情况;

(五)供餐单位、供餐形式、供餐地点及重要宴会、旅游活动、重大活动期间指定或赞助食品等相关情况。

第七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重大活动相关信息及资料,开展以下工作:

(一)制定重大活动食品卫生监督工作预案,主要内容包括组织领导、工作任务、职责分工、监督监测计划及经费预算;

(二)制定重大活动食品污染及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三)对接待单位开展食品卫生监督监测和食品卫生状况评估;

(四)做好卫生监督人员、物资、车辆、通讯等后勤保障工作。

第八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重大活动食品卫生监督工作预案、重大活动食品污染及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并通知重大活动主办单位。

第九条 重大活动接待单位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持有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

(二)具备与重大活动供餐人数、规模相适应的接待服务能力;

(三)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达到A级标准(或具备与A级标准相当的卫生条件);

(四)食品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检查证明,健康档案记录完备;

(五)食品及原料供应渠道符合卫生要求,相关证件资料完备;

(六)生活饮用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重大活动情况提出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接待单位进行食品卫生监督评估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接待单位卫生管理组织、管理人员、卫生管理制度设立情况;

(二)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布局设置、卫生设备设施运行情况;

(三)食品生产加工制作过程卫生监督检查情况;

(四)直接入口食品及食品工具、用具、容器卫生监测情况;

(五)食品从业人员身体健康检查证明及健康状况;

(六)接待单位存在的食品卫生隐患问题及卫生监督意见;

(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重大活动情况规定的其他内容。对接待单位食品卫生监督评估的方式包括卫生管理资料审查和现场食品卫生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在评估工作结束后三日内撰写《重大活动接待单位食品卫生监督评估报告》并送交活动主办单位、接待单位签收。接待单位应依照卫生监督意见内容进行整改,主办单位应当督促检查整改情况。

第十二条 重大活动全程食品卫生监督主要包括:

(一)审查食谱、食品采购、食品库房、从业人员健康、加工环境、加工程序、冷菜制作、餐具清洗消毒、备餐与供餐时间、食品中心温度、食品留样、自带食品和赞助食品等内容;

(二)卫生行政部门选派专职卫生监督人员进驻重大活动现场,对食品生产加工制作环节进行动态卫生监督,填写卫生监督笔录和卫生监督意见书;

(三)实施食品卫生计划监测和现场食品卫生快速监测。

第十三条 重大活动重点食品卫生监督主要包括:

(一)审查食谱、食品采购、从业人员健康、冷菜制作、餐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内容;

(二)根据重大活动规模、人数确定是否选派卫生监督人员进驻重大活动现场;

(三)对食品生产加工制作重点环节进行动态卫生监督,填写卫生监督笔录和卫生监督意见书,必要时进行食品卫生监测。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接待单位应停止使用:

(一)食谱审查认定可能引发食物中毒的食品;

(二)卫生检验可疑阳性的生活饮用水和食品;

(三)未能出示有效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直接入口食品;

(四)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食品原料、半成品和成品;

(五)外购散装直接入口熟食制品;

(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为预防食物中毒而规定禁止食用的食品;

(七)国家、地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第十五条 发生可疑食品污染、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重大活动接待单位应向所在地区卫生行政部门和重大活动主办单位报告并采取以下相应措施:

(一)配合医疗卫生机构抢救治疗病人;

(二)立即停止食品生产加工和供餐活动;

(三)保留造成或者可能导致食品污染、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四)配合卫生行政部门现场调查取证,如实提供食品留样及相关证据和材料;

(五)依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的卫生监督意见立即整改。卫生行政部门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理预案,组织对中毒人员进行救治,对可疑中毒或污染食物及有关工具、设备和现场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开展现场卫生学和流行病学调查及采取其他处置措施。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十六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重大活动食品卫生监督工作要求,负责组织落实重大活动食品卫生监督任务。主办单位应保障重大活动食品卫生监督监测所需的工作条件,提供相应工作支持。

第十七条 重大活动期间,卫生行政部门、活动主办单位、活动接待单位应建立有效的食品卫生监督信息沟通机制。

第十八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将重大活动期间的食品卫生监督监测结果、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告知重大活动主办单位,涉及保密内容的应遵守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管辖区域内重大活动接待单位基础信息数据库,包括接待单位卫生资质、条件设施、安全标准、操作规范、卫生培训、实验室设置等内容。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 省级以下卫生行政部门重大活动食品卫生监督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范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重大活动期间空气质量保障工作汇报(5篇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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