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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所证明
编辑:青苔石径 识别码:15-1008494 6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5-25 01:42:56 来源:网络

第一篇:经营场所证明

经营场所证明

今有房屋间平方米租给经营者从事 经营,具体位置位于,该经营不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

特此证明。

****年**月**日

第二篇:经营场所证明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临沂市工商局(地区)---分局:

拟设立年检的(公司名)---------------,经营场所地址在(详细地址),共有使用面积---------平方米,使用性质为(住房或商业用房)---------,以上经营场所的所有权系----------------------所有。该经营场所不属于违法占地,不属于违章建筑,-------------------------对该场所具有使用权,同意作为该企业的经营场所使用。

证明单位盖章

年月日

第三篇:经营场所证明格式

经营场所证明格式

公司(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公司(企业)名称

住所(经营场所)

(详细地址)

住所

(经营场所)

产权

单位

证明

本房产产权归所有,同意将㎡以(无偿、租赁)方式提供给企业使用,期限为年。

法人产权单位负责人签字:法人产权单位(公章)

自然人产权人签字:自然人产权人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

有关部门

证明

证明单位(公章)

年月日

出具证明须知

1、当事人在签署此证明前应阅读过国家有关房地产方面的法律法规,确知其享有的权利及承担的义务。并无需保证即应对其提交住所使用证明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产权提供方式指无偿、租赁等,并在表格注明清楚;

3、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期限应不得少于一年;

4、住所(经营场所)产权单位证明是法人单位的,由法人产权单位负责人签字并盖公章;产权属自然人的,则由自然人产权人签字并填写身份证号码。

5、本证明所需提交的附件:

⑴产权单位的产权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如房产证),并由产权人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实际相一致并盖章或签字。

⑵产权人与公司(企业)关于住所(经营场所)的租赁合同,如是复印件则由产权人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实际相一致并盖章或签字。(无偿提供场地证明不用提供此文件)

⑶房产如果是军队产业的,应提交军队师以上单位的军产租赁批准文件。

6、法人产权单位无法提供产权证明文件的,应由上级主管部门在“有关部门证明”栏做出证明并签字盖章。

2本人×××现有位于×××市×××路×××号的房屋一间,本人愿意将该房屋无偿提供给××××××××有限公司使用作为该公司的企业住所,无偿使用期限至××年××月××日。

签名

日期

31、《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申请

生产经营场所的使用人是〈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申请人。生产经营场所使用人与该场所有关证明文件上注明的所有权人不一致的,应提交所有权人同意将该场所用于生产经营场所的书面证明。

除规范区内的生产经营场所外,凡是已经在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登记备案并办理《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生产经营场所,因该场地转营、转租,符合本《意见》规定的,新使用人可以继续办理《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和相关经营证照。

2、《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发放程序

(1)《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由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并加盖全市统一规格和样式的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业务专用公章(见附件2),有效期不超过1年。《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应在受理申请人申请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出;

(2)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3、《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发放管理

(1)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每月将出具或续期的《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副本送区(县级市)整规办备案;各区(县级市)整规办定期对辖区内的《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的,应立即纠正;

(2)各区(县级市)整规办每月对辖区内的《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发放情况进行统计,并报市整规办备案。

4、《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续期

商业网点布局(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前,如生产经营场所《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作为生产(经营)性场所使用的,原申请人应在有效期届满20日前,按本《意见》规定办理《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和有关经营证照续期手续。续期后的经营证照有效期与《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有效期相同。

第四篇:经营场所证明

经营场所证明

使用的经营场所位于涞水县

,有房屋

间,非住宅,建筑面积

平方米,该房屋符合建筑标准,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符合乡镇规划,不在拆迁范围之内,占地不属于农业用地,土地归集体所有,房屋产权归

所有,允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同意转租或提供他人使用。

特此证明

涞水县涞水镇

城内居民委员会

****年**月**日

经营场所证明

由王龙全使用的经营场所位于涞水县涞水镇城内村,有房屋5间,非住宅,建筑面积180平方米,该房屋符合建筑标准,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符合乡镇规划,不在拆迁范围之内,占地不属于农业用地,土地归集体所有,房屋产权归郑凤义所有,允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同意转租或提供他人使用。

特此证明

涞水县涞水镇

城内居民委员会

202_年4月18日

第五篇:经营场所证明

证明

淮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安徽淮矿钢绳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办公场所,继续使用原“淮北钢丝绳厂”的经营办公场所,地点位于安徽省淮北市三堤口。

特此证明

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2_年6月10日

证明

淮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安徽淮矿钢绳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办公场所,继续无偿使用原“淮北钢丝绳厂”的经营办公场所,地点位于安徽省淮北市三堤口淮海路东濉河路南,使用面积60041.70m2。

特此证明

淮北钢丝绳厂

202_年6月10日

经营场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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