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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有存储实施报告
编辑:雨后彩虹 识别码:15-852202 6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2-29 10:56:51 来源:网络

第一篇:同有存储实施报告

安装调试报告

一:IP设置

1、将原管理IP由192.168.0.200改为10.0.0.15

2、主机接口

SlotA ch0 192.168.0.62 slotB ch0 192.168.0.63 slotA ch1 192.168.1.64 slotB ch1 192.168.1.65 二:RAID划分 1、15Krpm 600GB硬盘中slot1、2、3、4、5建立一个RAID5,slot 6作为热备援盘 2、7.2Krpm 2000GB硬盘中slot8、9、10、11、12、13、14、15、16建立RAID5,slot17作为热备援

三:LUN划分 1、600GB 硬盘RAID5作为一个整体LUN,映射给服务器虚拟化主机 2、2000GB RAID5划分出一个7000GB的和一个3000GB的分区,剩余空间留待备用

四:lun映射

1、服务器虚拟化主机映射了600GB高速盘LUN整体约2.2TB,同时映射7000GB的低速盘空间。

2、C6服务器映射了低速盘RAID lun空间3000GB

3、主机IQN别名配置,以区分服务器

五:存储实施结果

经过存储系统的实施,实现了虚拟化服务器以及H8服务器的正常使用存储系统,保障了虚拟化服务器的稳定可靠运行。

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第二篇:人事代理合同有什么用

篇一:人事代理合同(1)张家界市人才服务中心人事工作指南 张家界市人才服务中心简介

张家界市人才服务中心是张家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直属专业从事人事人才社会化公共服务与管理的事业机构。多年来,中心始终坚持“以人为本,诚信高效,服务人才,服务社会”的宗旨,坚持完善基础设施与更新服务理念相结合;拓展服务领域与扩大服务规模相结合;人才引进与人才输出相结合;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人才效益相结合的发展思想,紧紧围绕服务社会经济建设,积极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为各类人才提供全方位、多层次、专业化、高品质的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人事代理知识问答

一、什么是人事代理?

人事代理是指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服务机构(其它任何部门或中介组织均无权开展人事代理业务)依据国家有关人事政策法规,接受用人单位或个人委托,对其人事业务、人事档案及相关事宜集中、规范、统一的社会化管理和系统化服务的新型人力资源管理模式。

二、人事代理对毕业生的作用?

1、有利于解除毕业生的后顾之忧。根据中组部、人事部[1996]118号文件和湘人发

[1998]106号文件规定,毕业生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办理人事代理后,无论到公有制或非公有制单位工作,都可以享受到国家规定的相关人事待遇,如:保留原有身份、计算工龄、转正定级、档案工资调整、出具以档案材料为依据的相关证明等。

2、有利于促进毕业生的合理流动。人事代理打破了人才流动中的城乡、区域、部门、行业、身份、所有制等限制,毕业生可以在公有制与非公有制组织之间、不同地区之间进行流动,有利于促进毕业生的合理流动。

3、有利实现毕业生的自主择业。人事代理制度打破了以人事档案为核心的毕业生对单位的依附关系,毕业生可以根据自己的条件、特长、兴趣、志向选择适合自己发展的工作,充分实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三、毕业生办理人事代理可享受哪些服务待遇?

毕业生办理人事代理手续后,为今后的创业就业解除了后顾之忧。人才服务中心保障毕业生的相关合法权益,毕业生可以享受到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的人事政策待遇:

1、档案托管。

2、转正定级、档案工资调整(按国家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确定代理对象的档案工资)。

3、职称资格申报。

4、办理工龄计算。

5、办理进入张家界市户口关系。

6、就业推荐和就业政策咨询。

7、代办出国政审手续。

8、党、团组织关系管理。

9、出具以档案为依据的有关证明。

四、大学毕业生怎样办理人事代理?

1、个人提出委托申请。

2、人才服务机构审查。

3、双方签订《人事代理合同》。

4、按标准缴纳服务费。

网 址:张家界市人力资源公共服务网zjjrlzy.zjj.gov.cn 地 址:张家界市教场路69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5楼501室

乘车路线:市内乘2路,6路,7路8路公交车,到人力资源市场站下车人事代理合同书 编号:

被委托方:张家界市人才服务中心(简称甲方)委托方:(简称乙方)

根据中组部、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8号)、《湖南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湘人发[1998]106号)、《张家界市人事代理暂行规定》(张发(202_)24号等文件精神,甲方同意接受乙方委托,代为管理乙方的人事关系及人事档案,经双方共同协调,特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第一条 甲方责任

(一)负责办理乙方的人事关系及人事档案接转手续,按规定将有关材料收集归档,出具以档案资料为依据的有关证明材料,并确保档案安全。

(二)负责按规定为乙方办理转正定级、计算工龄、调整档案工资、出国政审;根据乙方的申请向职称部门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负责出具以档案为依据的各种证明材料。

(四)根据乙方要求,按规定为其办理人事关系及人事档案转移手续。

(五)办理其它有关委托人事管理事宜。第二条 乙方责任

(一)及时向甲方提供有关材料和情况。每年向甲方填报一份个人书面总结,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应填报一份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表,上述材料均由服务单位签署意见。需要晋升职称的于每年4月份来甲方处申报。

(二)乙方属党(团)员身份的应积极参加流动人员党(团)支部组织的各项活动,按时缴纳党(团)费。

(三)及时向甲方缴纳人事代理服务费。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按一次交清委托管理期内的人事代理服务费 元。

(四)委托管理期间的失业保险、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病残、伤亡等待遇均按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办理,甲方不承担责任。

(五)乙方如需转移人事关系和人事档案,须持接收单位的正式商调函和调动通知来甲方处办理有关手续。若户籍关系,党组织关系委托甲方管理的,先要将户籍关系和党组织关系转移再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六)乙方联系电话、住址或通讯地址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甲方。第三条 甲乙双方无行政隶属关系

第四条 乙方委托甲方管理人事关系及人事档案期间,其社会保险和病残、伤亡等待遇均按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办理,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五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 年,从 年 月日至年 月 日止。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代表签章乙方(或乙方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篇二:人事代理合同一 人事代理合同

(一)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 根据国家有关流动人员人事行政关系、档案管理的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的原则,就委托人事代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责任

1.甲方根据《档案法》和中组部、人事部有关规定,为乙方代管人事行政关系、人事档案。2.负责提供寄存档案存放的场地、技术设备、管理人员; 3.保留其原有身份、核算工龄、核定档案工资; 4.负责寄存档案的保管、保护,确保档案安全;

5.经乙方申请,甲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为乙方提供下列有偿服务:出具以档案为依据的各种证明,出国政审、整理档案、代投社会保险、代办职称、技术等级评定、报考。因乙方未将人事关系转入甲方,如申请档案转出,甲方只开具《转递干部档案材料通知单》,而不开具《干部调动行政介绍信》。

6.对寄存期满不取走的档案有权进行处置;

二、乙方责任

1.乙方应遵守国家及省、市的法律法规,遵守现行人事政策有关规定及甲方有关档案及人事管理规定和计划生育有关管理规定配合甲方做好管理工作。

2.乙方申请上述服务时,需根据服务的需要和甲方的规定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并确 ~~~~~~~~~~~~~~谢谢使用~~~~~~~~~~~~保其真实性,不得弄虚作假。3.缴纳社会保险费并签订《代办社会保险缴费协议书》。

4.乙方应按政府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向甲方交付人事代理费。标准按_________元/月。需一次性缴纳本协议有限期内人事代理服务费。逾期不缴费的,甲方有权停止一切人事代理服务。

5.本协议期满应及时办理续期或转出手续。逾期半年(从合同期满第_________个月算起),甲方将乙方档案封存,不再办理任何手续,此协议失效。6.自觉遵守《_________省计划生育条例》,并与甲方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书》。非_________户口的乙方个人(指借调人员,不含应届高校毕业生)其户籍不变,协议期满,将人事档案转回原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

三、费用

1.根据省物价部门的规定,乙方同意按下列_________项方式向甲方支付费用:

(1)以整体服务方式支付服务费________元/年,于每年____月____日前支付。申办上述第一条第5项各项服务时,不需另行付费(2)以单项服务方式支付保存人事档案_________元/年,于每年______月______日前支付。申办上述第一条第5项各项服务时,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另行支付代办费用。(3)乙方在协议期内办理调动的,由转出人事关系下月起计算,甲方退回代理费;(4)乙方的人事档案转入时若未经整理或未达到档案管理标准的,应当另行支付整理档案服务费,由甲方负责整理档案;

2.乙方未能按约定向甲方支付相关费用,且未办理人事档案调出手续的,甲方可拒绝为乙方提供人事代理服务;针对甲方仍在管理乙方人事档案的事实,甲方将依规定按上述第三款第2条所约定的标准向乙方计收费用;同时自欠费的第_____个月起,计收每月_______ ~~~~~~~~~~~~~~谢谢使用~~~~~~~~~~~~元的滞纳金。

3.若乙方需解除本协议,则应持书面意见到甲方处办理解除协议手续并将人事档案转出。协议期内提前解约的,所缴人事代理服务费不予退还。

四、保密

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商业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______年。

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五、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政府行为等。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_________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

六、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谢谢使用~~~~~~~~~~~~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七、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_________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种方式解决(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解释

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九、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年,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_____份,送_________留存一份 ~~~~~~~~~~~~~~谢谢使用~~~~~~~~~~~~ 甲方(盖章):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 敬爱的党组织:

经过一段时期的初级党校学习,我的心境自然澎湃而又亢奋。其实,无论是谁,这种难得的熏陶刚过,思想上和认识上都会大有一吐为快的强烈之欲望。这对深刻理解中国***始终是一个最先进的党、最伟大的党,始终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 楷模,也始终是勤奋学习、善于思考、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勇于实践、锐意创新的模范等等,以及正确选择一个人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都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以下是我的心得体会:

首先,通过学习,我对我们的党有了更加深入的理解:中国***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中国各族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是中国事业的领导核心。中国***有它的阶级性,人民性,先进性。中国工人阶级是中国***的阶级基础,工人阶级政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工人阶级的先进性决定了党的先进性。而工人阶级之所以具有先进性是因为它代表了先进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具有高度组织性、纪律性,~~~~~~~~~~~~~~谢谢使用~~~~~~~~~~~~篇三:人事代理含义及合同范本 什么是人事代理合同

人事代理是指按照国家有关人事政策法规要求,接受单位或个人委托,在其服务项目范围内,提供人才招聘、技术培训、保险缴纳、职称评定、用工关系管理等代理性人力资源服务。人事代理合同基本服务

组织员工筛选面试及招聘管理、负责招聘流程设计及会场安排;员工入职体检、岗前职业安全培训及技能提高培训;企业社保帐户开户及转移、变更及年检手续;按照有关规定代收代缴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代收代付残疾人保障金服务;企业公积金账户开会、员工公积金手续转移、启封、封存、缴费手续的办理;收集、整理、保管、利用、转递代理人员人事档案;薪酬管理、薪资调查、代发薪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及申报工作;员工离职管理、代办离职手续及退工事宜;劳动争议调解以及员工关系协调处理服务;员工违规违章调查取证、员工违规违章调查取证、员工背景调查服务;员工工伤申报、理赔、慰问、劳动能力鉴定服务。人事代理合同范文 人事代理合同书

代理机构: 苏州爱盟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简称甲方)委托单位: 单位(个人)(简称乙方)个人身份证号码:

根据《浙江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人事代理合同如下:

一、甲方接受乙方人事代理委托。代为乙方人事代理计 人(人事代理人员名册附后)。

二、人事代理的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止。

三、被委托代理人员在乙方工作期间所形成的档案材料,乙方要及时转交甲方归档。

四、甲方可为乙方提供下列人事代理项目:

1、人事档案管理;

2、聘用或劳动合同鉴证;

3、户籍党籍管理;

4、身份管理;

5、职称评定;

6、社会保险;

7、出国出境、考研政审;

8、档案工资调整;

9、人事关系接转;

10、人事政策咨询;

11、人才素质测评;

12、协调流动争议;

五、乙方认定,甲;方为乙方提供合同第四条中所列 等项的人事代理服务。

六、甲方有如下责任:

1、甲方以党和国家人事工作方针政策的有关规定为依据,承担乙方要求人事代理基础上的具体义务。

2、甲方认真做好乙方人事代理项目中规定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3、甲方尽可能为乙方提供人事管理相关的工作方便;

七、乙方有如下责任:

1、按甲方要求,及时提供与委托代理内容相关的材料;

2、根据委托代理内容,及时交付有关费用;

3、乙方如工作单位变动或其他变化,应及时通报甲方。

八、甲方不负责乙方除人事代理合同规定项目以外的其它管理责任。

九、人事代理合同期满,乙方需继续委托人事代理的,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内续订人事代理合同书;终止合同的,乙方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通知甲方,以便做好交接工作。

十、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1、2、3、十一、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签订补充条款,双方履行签约手续。

十二、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存乙方人事档案一份,经双方负责人签字盖章后生效。甲 方: 乙 方:(盖章)(盖章)负 责 人: 负 责 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详细地址: 详细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三篇:汽车保险合同有什么特点

篇一:汽车保险合同

一、汽车保险合同是保险合同的一种,是指以汽车及其有关利益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由于汽车保险业务在财产保险公司的所有业务中占据绝对地位,因而汽车保险合同是财产保险公司经营过程中的重要合同。

由于现行的汽车保险合同涉及的保险标的不仅局限于狭义财产保险范围,即基本险条款中车辆损失部分的保险标的涉及狭义财产保险的范畴,而在第三者责任险部分的保险标的则涉及责任保险的范畴,所以,汽车保险合同属于综合性财产保险合同。责任保险: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依法应当对第三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为标的而成立的保险合同。我国保险法第49条第2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依照责任保险合同,投保人(被保险人)按照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在被保险人致人损害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按照保险单约定承担给付保险赔偿金的义务。因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为标的,以填补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所受损失为目的,又被称之为第三人保险或者第三者责任保险

二、保险险种

投保车辆损失险(含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险(含不计免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交强险的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交强险是中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其保费是实行全国统一收费标准的,由国家统一规定的,但是不同的汽车型号的交强险价格也不同,主要影响因素是“汽车座位数”。

三、保险合同的特性

1、双务性:是当事人双方都享有的权利和承担义务。

2、射幸性

3、补偿性

4、条件性

5、附和性 :当事人一方提出合同的主要内容,另一方只是做出取或舍的决定,一般没有商议变更的余地。

6、个人性:保障的是遭受损失的被保险人本人而不是遭受损失的财产。个人行为极大地影响到风险标的发生损失的可能性和严重性。

四、保险合同的主体

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投保人(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省分公司):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同时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义务的人 保险性(乙方):与投保人订立汽车保险合同,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造成汽车本身损失及其他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财产保险公司。

2、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被保险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即为投保人 保单所有人:对保单拥有所有权的个人或企业

受益人:保险事故发生后直接向保险人行使赔偿请求权的人

五、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这里保险合同保障的是被保险人(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对保险标的(汽车)锁具有的利益。篇二:4-1 汽车保险合同

龙岩技师学院教案纸

保存部门: 教务处保存期限: 五年 编号:篇三:什么情况会造成汽车保险合同的解除 什么情况会造成汽车保险合同的解除?车险合同解除

一般情况下,双方不得随意解除交强险合同;但是,如果您未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重要事项的话,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或者当您的车被依法注销登记时、办理了停驶时、或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时,您也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时,保险公司只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险费,剩余部分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第十五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第十六条(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弃权规则)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不可抗辩原则)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禁止反言)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第十七条(保险人一般说明义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免责条款的提示或明确说明义务)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四篇:劳务合同有哪些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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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有哪些法律特征

核心内容:什么是劳务合同?劳务合同有什么法律特征?常常有很多人分不清楚什么是劳务合同。劳务合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它的特征有三点:一是主体的广泛性与平等性;二是合同标的的特殊性;三是内容的任意性、四是合同是双务合同、非要式合同。姐下来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劳务合同有哪些特征。

实践中,人们通常将提供活劳动服务的过程称之为劳务。与劳务有关的合同很多,除了雇佣之外,尚有承揽、出版、运送、委托、行纪、居间、寄存、仓储等。劳务合同的概念很宽泛,没有明确统一的法律定义。笔者认为:劳务合同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的劳务合同是指一切与提供活劳动服务(即劳务)有关的协议。它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该合同标的是劳务。有学者将劳务合同定义为:“劳务合同是指法人之间、公民之间、法人与公民之间关于提供劳动服务而订立的协议。”

笔者认为,劳务合同:“是当事人双方就一方提供活劳动给另一方服务过程中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狭义的劳务合同仅指雇佣合同,即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在确定或不确定期间内,一方向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

广义的劳务合同涵盖的内容很多,只要是标的为劳务的合同,均可纳入该类合同。按照一方提供给另一方劳务(活劳动服务)侧重的不同,可以把广义的劳务合同划分为两类:

一类是合同的标的是劳务,但侧重于劳务行为本身的合同。有学者将该类劳务合同内容概括为以下诸多方面:委托、行纪、居间、保管、仓储、运送(输)、旅游、演出、雇佣、银行转帐结算合同以及劳动合同。

另一类是合同的标的是劳务,但侧重于劳务行为结果的合同,即完成工作交付成果的合同;该类合同的内容主要是承揽合同,以及承揽合同的特殊形式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广义的劳务合同主要遵循传统的民法原理,受民法的调整,且大部分合同都已成为有名合同,双方的具体权利义务在合同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如行纪、居间、保管、运输、承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等。

狭义的劳务合同仅指一般的雇佣合同,在大多数国家它仍由民法来调整;对于雇佣合同中的另一种特例——劳动合同,由于它“以个人思想为背景的法律结构,在近代社会越来越不适应规范劳务契约之现实”,尤其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来,遂进入具有社会进程的劳动契约时代,“合同的自由协商性受到限制,更多的体现了政府干预,其只在消除现实社会中难以实现的非实质性的平等,使经济力量薄弱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受雇者或劳动者)得到较多的保护,使合同的平等性能够得到真正的实现。”“因此乃产生具有社会意义之劳动契约法。”这样,发展到今天的劳动合同已不再由民法来调整,而是由劳动法来调整。

综上所述,劳务合同有以下特征:

1、主体的广泛性与平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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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的主体既可以是法人、组织之间签订,也可以是公民个人之间、公民与法人组织之间,一般不作为特殊限定,具有广泛性。同时,双方完全遵循市场规则,地位平等。双方签订合同时应依据《合同法》的公平原则进行。

2、合同标的的特殊性。

劳务合同的标的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活劳动,即劳务,它是一种行为。劳务合同是以劳务为给付标的的合同,只不过每一具体的劳务合同的标的对劳务行为的侧重方面要求不同而已,或侧重于劳务行为本身即劳务行为的过程,如运输合同;或侧重于劳务行为的结果即提供劳务所完成的劳动成果,如承揽合同。

3、内容的任意性。

除法律有强制性规定以外,合同双方当事人完全可以以其自由意志决定合同的内容及相应的条款,就劳务的提供与使用、受益双方意定,内容既可以属于生产、工作中某项专业方面的需要,也可以属于家庭生活。双方签订合同时应依据《合同法》的自愿原则进行。

4、合同是双务合同、非要式合同。

在劳务合同中,一方必须为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则必须为提供劳务的当事人支付相应的劳务报酬,故为劳务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大部分劳务合同为非要式合同,除法律有做特别规定者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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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建设施工合同有哪些分类

建设施工合同有哪些分类

核心内容: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分类主要有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合同、单位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和特许经营协议,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

1、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合同

勘察、设计和施工总承包合同是指发包人将全部勘察、设计和施工的任务分别发包给一个勘察、设计单位和一个施工单位作为总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总承包人可以将勘察、设计或施工任务的一部分分包给其他符合资质的分包人。实际上这类合同是将勘察、设计和施工分别由不同的主体向业主负责。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人与其各自的分包人就工作成果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2、单位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单位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又称为平行发包合同,是指在大型、复杂的工程中,发包人可以将专业很强的单位工程发包给不同的承包人,与承包人分别签订土木工程施工合同、电气与机构工程承包合同等,这些承包人之间为平行关系。单位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常见与大型工业建筑安装工程。现在在房地产开发中,这一类合同有增多的趋势。

3、特许经营协议

是指政府或政府授权的机构授予承包人在一定的期限内,以自筹资金建设项目并自费经营和维护,向(地方)政府出售项目产品或服务,收取价款或酬金,期满后将项目全部无偿移交政府的工程承包模式,形式有BOT、BT等多种具体形式,操作形式比较复杂。这类合同在大型基础建设中使用较多,比如说高速公路、电厂、隧道等。

一般情况下,合同模式的选择并不是取决与建筑商,作为建筑商,要注意的是几种模式下自己在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不同。比如在平行发包模式下,业主虽然与各承包商都分别签订合同,但其往往是将“总承包商”也作为合同的主体,实际上这时的总包与分包的关系是相对松散的,作为总包商,要注意自己是否就分包的工程质量向业主负连带责任,是否有向分包付款的义务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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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带垫资问题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带资、垫资是指建设工程的承、发包双方在签订施工合同时明确约定,发包人不按有关规定预付工程款、进度款、结算款,而由建筑商自带资金先行施工,工程实施到某阶段或时间时,发包人分期分批地支付建筑商工程款行为。

在202_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出台之前,各地法院对代垫资问题的处理上有较大差异,法律实务界对此争议很大,有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一种认为,带资、垫资施工合同含有不正当竞争的成分,极易扰乱我国的建筑业市场,带资、垫资条款也违反了国家关于企业与企业之间不准相互借贷的规定,因而应认定带资、垫资条款部分无效;而另外一种观点则认为,认为带资、垫资条款无效是计划经济下定式思维所造成的,即先付款,再施工,而在中国加入WTO后,中国的市场规则应与国际接轨,国外的带资、垫资条款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都是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对带资、垫资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即,当事人对带资、垫资利息有约定的,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借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驿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这和原则性的规定在承认带资、垫资有效的基础上,也明确了解决这一问题的基本原则,实际上起到了定纷止争的作用。所以,本律师建议,承包商在带资、垫资承揽工程时,要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对有关利息作出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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