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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 德语
编辑:玄霄绝艳 识别码:15-719882 6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9-28 14:06:13 来源:网络

第一篇:出生医学证明 德语

Ärztliches Geburtszertifikat

Name des Neugeborenen:

Geschlecht:

Geburtsdatum: xx.xx xxxx, xx Uhr xx

Geburtsort:

Schwangerschaftsdauer: xx Wochen

Gesundheitszustand:(gut/normal/schlecht)

Körpergewicht: xx g

Körpergröße: xx cm

Name der Mutter:

Alter:

Staatsangehörigkeit:

Nationalität:

Personalausweisnummer:

Typ des Entbindungsorts: xx(Krankenhaus/Pflegestation für Mutter und Säuglinge/zu

Hause/andere)

Entbindungsanstalt:

Nummer der Geburtszertifikat:

Ausstellungsdatum:

Ausstellende Stelle(mit xx Sonderstempel zu siegeln):

Das ärztliche Geburtszertifikat wird nach dem „Gesetz für Gesundheitsschutz der Mütter der Volksrepublik China und ihrer Säuglinge“ ausgestellt und ist eine gesetzliche ärztliche Bescheinigung des Neugeborenen innerhalb der Grenzen der Volksrepublik China.Von den Eltern oder den Vormündern des Neugeborenen ist das Zertifikat sorgfältig aufzubewahren.Es ist nicht erlaubt, das Zertifikat zu verkaufen, auszuleihen oder selbst zu ändern.Bei der Meldung des Neugeborenen muss das Zertifikat vorgelegt werden.Das Ministerium für Gesundheitswesen der Volksrepublik China(Siegel des

Ministeriums mit dem Staatswappen)

第二篇:出生医学证明

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申领须知

亲爱的孕产妇及家属:

收到本须知后,请你们填写《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申领登记表》。

一、《出生医学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规定的法定医学证明。应如实填写《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申领登记表》。

二、请事先商定婴儿姓名。按户口登记规定,婴儿可随父姓或随母姓。

三、在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助产机构内出生的婴儿,应在婴儿出院前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出院前,婴儿母亲携带婴儿父母双方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向签证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四、在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助产机构外出生的婴儿,其母亲在规定时间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婴儿出生地管理机构首次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五、收到《出生医学证明》后,请核对信息,如发现有错,及时向签证机构申请换发。

六、《出生医学证明》一经打印,信息不能更改。《出生医学证明》严禁涂改,一旦涂改,视为无效。

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婴儿出生后30日内,由婴儿监护人持《出生医学证明》,向婴儿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八、《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和副页请勿自行拆切,交由公安派出所处理。《出生医学证明》是证明婴儿出生地和申报户籍的有效法律材料,请妥善保管。

九、婴儿出生1年后首次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的,还应当提交未按时申请领取《出生医学证明》的情况说明和当事人的亲子鉴定证明。

第三篇:出生医学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流程

在本院接生的的新生儿,应依据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下列证明材料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1)新生儿到妇产科办理新生儿疾病筛查采血手续。

(2)给新生儿取好名字,准备好夫妇双方有效身份证(或户口薄、军官证),并提供新生儿父母合法婚姻关系证明及准生证、计生部门出具的诚信计生证明。

(3)如出院时新生儿未取好名字以后办理的,先带新生儿到妇产科办理新生儿疾病筛查采血手续,小孩取好名字后,拿夫妇有效身份证(或户口薄、军官证),并提供新生儿父母合法婚姻关系证明及准生证、计生部门出具的诚信计生证明。

(4)若领证人不是新生儿父、母亲,还需提供新生儿父、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代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保健科服务窗口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补发流程

遗失、被盗或其它原因导致《出生医学证明》缺失需要重新领取的,由婴儿父母向原签发机构提出补发申请,填写补发申请表,原签发机构确认属实后,出具婴儿分娩信息及原《出生医学证明》的存根复印件,到县妇幼保健院申请补发,申请补发时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

(二)原签发机构婴儿分娩信息及原《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复印件;

(三)父母居民身份证(或户口薄、军官证),并提供婴儿父母合法婚姻关系证明及计生部门出具的诚信计生证明。

(四)在《黔东南州日报》刊登的《出生医学证明》丢失声明;

(五)落户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该婴儿未落户证明。

(六)若领证人不是婴儿父、母亲,还需提供婴儿父、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代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保健科服务窗口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已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后遗失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文。

医疗机构外出生《出生医学证明》发放流程

在医疗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应依据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下列证明材料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一)婴儿父母亲签字的“亲子关系声明”、有效身份证件(或户口薄、军官证),并提供新生儿父母合法婚姻关系证明及准生证、计生部门出具的诚信计生证明。

(二)家庭接生人员、婴儿出生时两名以上见证人出具的接生情况证明和旁证书面证明(同时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三)婴儿父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出生事实的证明或法定鉴定机构出具的DNA亲子关系鉴定书、亲子关系声明公正书。

(四)若领证人不是新生儿父、母亲,还需提供婴儿父、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代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保健科服务窗口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根据上述证明材料,保健科在一月内进行核实后,填写“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第四篇:出生医学证明

证明

兹证明卷洞村三社村民冉兵(身份证号码***49),胡关翟(身份证号码***44),于 2011年7月3日生育一女孩,取名冉秋霞。由于地处后山离医院太远,未能到医院分娩未办出生医学证明,现到你处补办出生医学证明,望予以办理。

特此证明

卷洞村村民委员会

2011·8·11

第五篇:出生医学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一、入库登记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应建立《出生医学证明》入库登记,实施台帐管理。做到专人管理,专室保管。在证件运到接收时,须有2名以上证件管理人员在场清点证件数量后,将证件的起直编码与数量登记入册,并由接收人和验收人分别签字。

二、领发登记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与签发机构在证件领发时,将每次领发《出生医学证明》的日期、单位、证号登记入册,并由领证人签字、发证人签字备查。

三、首次签发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实行计算机打印,应在新生儿出生后及时出具《《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作为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原始凭据同,同时在发放记录本登记备查。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时,需提供新生儿父母人效身份证件原件;表中的分娩信息和新生儿姓名及其父母相关信息分别 由接生人员和领证人填写,所有项目要字迹清楚;若出现涂改,相应内容须由接生人员或领证人确认。

签发人员凭新生儿父母有效证件原件及《《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做好签发登记,《出生医学证明》正本由新生儿父母亲领取,副员由户口登记机关拆切、保管,存根由妇产科拆切,若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还需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对于未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须提供书面声明(单亲书面声明)。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信息的相应栏目处填写“/”;对于新生儿母亲有效证件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的,领证人需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

由于急产等特殊情况,在助产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不需要妇幼保健机构为其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在亲生儿出生后一个月内,亲生儿父母可持下列材料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按户籍管理规定办理出生申报:

1、亲生儿父母双方的书面申请、有效身份证件;

2、亲生儿出生时两名以上见证人的书面证明;

3、亲生儿父母双方户口所在地村(居)委员会或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出生事实证明或亲子鉴定证明。

四、换发制度

换发是指原签发机构为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亲生儿更换《出生医学证明》

1、由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不能进行登记而需要变更亲生儿姓名的。

2、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

因签发机构的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签发机构应及时换发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因当事人的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申领人可向原签发机构所在地辖区妇幼保健院机构书面申请换发。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完整情况予以相应换发,换发后原证件由换发机构归档保存,做好编号和换发原因登记,并由领证人、发证人签字。

五、补发制度

补发是指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区(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为因遗失、被盗等情况造成《出生医学证明》丧失的亲生儿补办《出生医学证 明》。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由签发机构所在地辖区妇幼保健机构统一办理,亲生儿父母或监护人持有效身份证件、书面申请、原签发单位出具的相应分娩记录和原《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复印件,亲生儿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是否登记户口的证明等材料,向签发单位所在地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提出补发申请;经确认情况属实,将丢失证件编号等信息在当地新闻媒体声明作废一个月后,可予以补发(已申报出生登记的只补发正员,副页由补发单位保存)。

补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内容须一原证信息一致,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补发后及时将相关信息登记,并由领证人、发证人签字。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使用于1996年3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对于1996年3月1日前出生的公民,如需出生证明,以出生公证书为合法有效证件。

六、废证登记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废证是指在运输、存储过程中毁损、遗失的空白《出生医学证明》或因打印、填写错误未签发的证件,各签发机构要加强废证的管理,认真登记废证编号和作废原因,严格控制废证率,对于废证率超过1%的应予以整改。

对运输、发放等工作出现的废证,管理和签发机构应在《出生医学证明》三联上标识作废,并将《出生医学证明》编号和作废原因登记、存档,做好相关信息登记,每产生的废证于次年1月5日前上交县妇幼保健院并逐级上交至市妇幼保健院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报省证件办集中销毁。

七、专人管理负责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入库、领发、签发、换发、补发、网络管理工作等工作实行专人管理,由马艳华明确职责。

八、印章管理制度

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应严格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和式样统一刻制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及补发专用章,留样后发放给签发单位,并将印章式样抄送本级公安部门户籍登记部门和市级机构备案。

签发机构名称或印章发生损毁、被盗等情况应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申请刻制新印章签发机构撤并或被取消签发管理资格的,辖区证件管理部门应及时将专用章、存根及其他相关材料收回并妥善保存。

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应由专人管理,证章分开,严格使用手续,严禁滥用印章。

九、证件丢失和假证报告制度

各地发生证件丢失事件时,管理和签到发机构要及时查找原因,必要时需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保护现场。做好调查取证,在一个月内将数理、编码等相关情况书面报告区(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将丢失《出生医学证明》的数理编码、丢失原因、处理结果等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管理机构和行政部门。

签发地区(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真伪鉴定工作。发现可疑伪、假《出生医学证明》,应及时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证件管理机构进行鉴定,明确真伪。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户口登记机关等相关单位需要进行真伪鉴定的信函后应积极配合进行核查、鉴定,并及时将结果给予书面反馈。

十、统计报告制度

签发单位每季度上报《《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使用情况季报表》至辖区妇幼保健机构,区(市)级妇幼保健机构汇总后于下一季度5日之前上报市妇幼保健院办公室。

十一、档案信息管理制度

签发机构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将《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及其相关资料按首次签发、换发、补发等分类进行归档,永久保存。

管理和签发机构要做好亲生儿相关个人信息的保密工作,除工作需要外,未经当事人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泄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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