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违法案件查处情况汇报
违反”一法一办法”案件查处情况
我办在202_年以来的**执法工作中,做到了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执法人员专业法律知识的培训,依法更换了执法证,并经省法制办审核备案。
整合和加强执法力量,以联合执法和直接查处的方式对违法工程进行查处;对未办理**相关手续或未缴纳**费的工程进行案卷审查和现场审查,对工程违法事实进行记录和整理。并做好依法立案,制作执法案卷,按时下达、及时归档,对已经到期的案卷及时送往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_年以来,我办依法查处违法工程五余件,按时递交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共执行收缴**费**万元。
第二篇: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办法
为保证正确、及时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依法追究国土资源违法者的法律责任,严格国土资源管理,提升依法行政水平,指导局和各分局(所)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根据国家有关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国家《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1、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是指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当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案件。
2、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必须坚持“既查事、又查人”的原则;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职责权限。
3、对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和群众举报的国土资源举报件,应当登记。登记人员接受举报人当面举报的,必须详细记录,并由举报人在记录上签名或者签章;接受电话举报的,记录中要注明联系方式。举报人不愿意使用真实姓名或要求保密的,登记人员应当尊重举报人的意愿,严格保密。登记举报案件时,发现不属于其管辖的,应当向举报人说明,同时将举报信函或者笔录移送有权处理的机关。
4、各分局(所)在受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举报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明确案件受理人。受理人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调查处理,力争处理到位,并记录在案;确需立案查处的,必须填写《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立案呈报表》,附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勘查平面图,提交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初步调查情况汇报,按照程序上报局分管领导同意后立案;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交办、移送案件的单位或者举报人。
询问笔录包括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即首部,应写明询问时间、地点、询问人、记录人、被询问人基本情况及询问主要内容;第二部分即询问人与被询问人问答记录,应条理清楚,重点突出,询问完毕后,交被询问人阅读或念给被询问人听,如错记、漏记应当面纠正,由被询问人在补正处签名或盖章,并在笔录末页注明“以上记录我已看过(或向我阅读过),与我所讲一致”或其他意思相同字样;第三部分即尾部,由询问人、被询问人、记录人签名或盖章。
现场勘验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包括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即首部,应写明案由、用地单位(人)、勘测时间、勘测地点、被邀参加人、勘测人、记录人;第二部分即勘测文字说明,包括项目名称、四至方位、占地类型、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勘测文字说明应与照片和勘测图相对照;第三部分即尾部,由用地单位(人)、被邀参加人、勘测人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参加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5、对在巡回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必须及时制止,记录在案。需立案查处的,必须按程序立案。
6、重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经批准立案后,由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和各分局(所)配合查处。一般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包括所有农民非法建房和集体违法案件)由各分局(所)查处。对批准立案案件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应当及时函告局有关业务部门停止为当事人办理用地审批和土地登记等相关手续。对立案查处的重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必须抄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7、查处案件应当实行独立办案和责任追究制度,并指定案件主办人、协办人;重大案件,应当成立办案小组。承办人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承办人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向被调查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一般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承办人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重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承办人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因案情复杂等原因不能按期办结的,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8、承办人必须对初步调查情况进行审核。如需进一步调查,承办人可以向当事人、证人或者关系人提出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由被调查人阅读或者由承办人向其宣读,并由调查人和被调查人签名盖印。制作询问笔录应当使用蓝黑墨水或者碳素黑水笔,一般不得涂改;如被调查人确需修改的,在修改处由被调查人加盖印章或者按手印。
9、承办人应当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物证或者现场时,可以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拍照、摄像和测量。对勘验情况和结果应当制作笔录、绘制图件,由勘验人、见证人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参加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10、证据主要有下列几种: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视听材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陈述;
(六)调查笔录和勘测笔录;
(七)鉴定结论;
(八)其他。
承办人必须认真鉴别上述证据,未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11、经调查认定有违法行为的,承办人应及时向当事人下达《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
12、承办人在案件调查结束后,应当根据违法事实,对照法律、法规,进行案情分析,形成《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报局案件审议委员会审查。审查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责成承办人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
《调查报告》包括下列内容:案由、调查机关、承办人、调查时间、当事人情况、经调查认定的主要违法事实(即案件发生时间、地点、占地类别、占地面积、建筑物面积和结构、违法行为发生和发展的经过及现状、造成的危害和影响以及违法行为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的态度好坏等,另外对有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也要加以说明)、违反条款、违法性质、适用罚则、初步处理意见等。鞑楸ǜ媛淇钣沙邪烊饲┟蚋钦拢瓷夏辍⒃隆⑷铡?
13、调查完毕后,一般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由各分局(所)依法提出处理意见,报局分管领导、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重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由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提请局案件审议委员会集体审议后执行,并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审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审议的成员签名,审议中的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入笔录,并将笔录归入案卷。
14、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土地(矿产)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在做出责令停产停业、拆除建筑物和构筑物、没收建筑物和构筑物、移送或者数额较大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土地(矿产)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案件承办部门应当在组织听证7日前,向当事人送达《土地(矿产)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会由县局组织。听证会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分别由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案件承办人、听证主持人以及听证员签名。
15、经审议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认定举报不实或者证据不足,未发现违法事实的,发出《撤销立案决定书》,立案予以撤销。
第三篇: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程序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程序
一、受
理
1、范围:
①上级交办
②其他部门移送
③群众举报
2、登记:
对受理的案件,填写《案件受理登记表》
3、处理:
对受理的案件,进行初步审核,并根据审核情况,在七日内作出如下处理:①符合立案件的,立案查处;②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告知交办,移送案件的部门或者举报人;③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办理;④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
二、立
案
1、立案条件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行政违法案件后,应当进行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①有明确行为的人;②有违反土地法律、法规的事实;③依照土地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④属本部门管辖和职责范围内处理的。
2、立案步骤
⑴审查。对受理的土地违法案件进行认真审查,听取知情人和有关单位及群众意见,确定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审查内容:①案件材料所反映的情况是否可*;②案件的违法性质和情节是否应追究法律责任;③是否应由本级、本部门管辖等。经过初步审查后,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及时立案查处。⑵立案:填写《土地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填好以下有关内容:案由、违法单位(人)的基本情况、案件来源、主要违法事实及性质、受理人建议、受理部门意见、主管领导意见。⑶上报:对重大土地违法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三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结案后一个月内将处理结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三、调
查
1、指派承办人。对承办人有关要求:
⑴承办人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⑵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
2、询问有关人员
承办人可以向当事人、证人、关系人询问。询问结束,制作询问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确认笔录无误后,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
3、勘验检查
现场勘验,制作勘测笔录,由勘测人员,见证人和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4、收集证据
证据包括:⑴物证;⑵书证;⑶视听材料;⑷证人证言;⑸当事人陈述;⑹调查笔录和现场勘测笔录;⑺鉴定结论;⑻其他
5、责令停止
承办人经调查认定有违法行为,且正在进行的,应当及时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
6、起草调查报告
承办人在案件调查结束后,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提出违法案件调查报告。
四、处
理
1、集体审议
对违法案件的处理,应当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领导集体审议,并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审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审议的成员签名。审议中的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入笔录,并将笔录归入案卷。
2、处理
调查终结的案例,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处理:⑴认定违法事实不成立的,对立案予以撤销,重大案件的撤销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⑵认定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⑶认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发出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⑷认定非法批地的,撤销批准文件,注销土地登记;⑸认定当事人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⑹认定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无权处理的,提出行政处分建议书并附调查报告和有关证据,移送有处理权的部门;⑺认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五、告
知
1、在立案调查后,还应及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以书面形式(《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如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申请复议和提出诉讼的权利,但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2、听取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按照行政处罚告知书在规定的期限内规定的地点进行陈述和申辩。
3、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六、听
证
1、承办人拟作出拆除、没收、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听证。
2、听证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作处罚决定之前进行,由国土资源管理机关中具有相对独立地位的专门人员或机构的主持下,由直接参与案件调查取证的国土资源管理人员和部门为一方当事人,被认为实施了违法行为并将受到处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另一方当事人,及有关证人,利害关系人等共同参加,口头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辩护、质疑和要求,以进一步澄清事实、核实证据。
3、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接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日内提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听证的七日之前,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及有关事项。
七、决
定
1、经过告知和听证之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决定:⑴当事人确有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受行政处罚的,都应依法决定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⑵认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⑶当事人有违法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可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行为;⑷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或者依法不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⑸认为依法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的,依法直接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提出行政处分建议书,并将有关证据材料移送监察机关,处理结果应当抄送移送案件的行政机关。⑹对于冲击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暴力威胁或围攻、殴打、侮辱执法人员,拒绝、阻碍国土资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案件,应当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处理。
2、对于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应该制作《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3、被处罚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根据《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被处罚人应当在知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4、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结案。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结案,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结案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八、送
达
1、送达时间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应当在三日内送达当
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并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2、送达方式
①直接送达
②留置送达
③委托送达
④邮寄送达
⑤公告送达
3、送达回证
受送达人应在送达回证上,说明收到法律文书的日期,并签名盖章,受送达人拒绝签收时,送达人员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负责送达人员、见证人签名盖章。
九、执
行
1、当事人自行履行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当事人履行了的,将履行情况记入《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笔录》。
2、申请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期满后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连同案卷副本送交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结
案
承办人在违法案件处理完毕后,应当填写《违法案件结案报告》,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结案后,承办人应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文书、图件及照片等编目装订,立卷归档。
重大案件和上级交办的案件结案后,应当将下列文书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①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②违法案件结案报告。经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附人民法院判决书副本。
第四篇:查处违法建设汇报材料
查处违法建设汇报材料
镇党委、政府:
近年来,随着“双城带动”战略的逐步推进,城区居民的生活水平和经济收入有了明显提高,同时居民要求改变居住条件的愿望也日趋强烈。但是,受经济利益驱动和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部分居民无视国家的法律法规,未经批准擅自建房,导致违法建设现象十分突出。针对这一现象,镇政府积极响应县委、县政府号召,开展了打击违法建设的专项整治行动。于去年4月份组建了镇查处违法建设执法大队,在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镇执法大队全体队员统一思想,密切配合,强力推进,违法建设势头得到有效遏制,拆违取得了明显成效。现将有关工作情况作汇报如下:
一、创新工作思路,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查处违法建设是执法大队的主要职能,这项工作困难多、压力大,处在社会矛盾的风口浪尖上。重点抓了以下几项工作:
(一)源头治违,全程监控。为彻底扭转“逢建必违”现象,采取“源头制止、全程监控”措施,参与规划部门放、验线,全过程严控严查,违法建设的势头得到遏制。截至目前,执法大队共出动车次895次,执法人员5800人次,其中拆除违法建设49户,面积27500.415平方米。停建26户,面积7690平方米。
(二)不辞辛苦,文明执法。在拆违工作中,执法人员夏天顶着烈日,不畏高温,冬天寒冷天气,不畏严寒,“控初期、抓重点、坚决拆”的拆违原则,针对违建频发的势头,我们坚持发现一起...
第五篇:违法案件报告和协助查处制度
违法案件报告和协助查处制度
一、各接入终端使用者应当自觉遵守网络法规,严禁利用计算机从事违法犯罪行为。
二、对于本单位发生的计算机违法犯罪行为,各级网络安全管理员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上报网络管理中心,同时做好系统保护工作。
三、对于所遭受到的攻击,各接入终端使用者同样应当上报网络管理中心,同时做好系统保护工作。
四、各接入终端使用者有义务接受公司网络管理中心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应积极配合做好违法犯罪事件的查处工作。
五、网管中心应及时掌握公司网内各接入终端使用者网络违法情况,并定期向网络主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应协助主管部门做好查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