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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书
编辑:红叶飘零 识别码:15-1118421 6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8-27 00:45:17 来源:网络

第一篇: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书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 安全生产责任书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书

建设单位(甲方): 施工单位(乙方):

为了进一步加强 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由 公司(甲方)与 公司(乙方)签订《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书》,以明确各方职责,作为安全管理的指导与检查执行依据。

一、指导思想

施工单位应教育本企业员工树立起“安全 培训的员工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八)、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施工单位每周组织一次安全文明施工的全面检查,每日巡回检查不少于一次;各施工班组每日进行一次安全文明施工自查。严格执行国家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建筑安全的各项法律、法令、法规及行业规章、规程等管理规定。严禁各类违章指挥与违章作业,施工企业应根据安全检验评分标准加强安全日常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并做好日常检查记录和建立《隐患排查台账》,认真抓好各类事故隐患整改和各类危险源监控工作,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九)、施工单位应按国家和地方现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组织施工,保证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款专用。

(十)、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措施严格执行。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班组、作业人员进行详细的安全技术交底,技术交底书应由双方签字确认。

(十一)、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管线图纸资料及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建立《重大危险源台账》并对外公示,制定风险源控制措施,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和现场处置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和分包单位应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十二)、施工单位及时、足额发放工人工资,严格执行工伤保险和各项工程保险制度,避免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做好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工作。

(十三)、乙方管理范围内在安全检查时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安全生产出现严峻形势时,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约谈,对有关工程及参建单位实施安全生产预警;乙方和相关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向甲方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分析、查找主要原因,制定确保施工

安全生产的具体改进措施、办法,落实责任,确保实现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十四)、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文明施工、城市管理、环境保护、道路交通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公章和规范性文件。

(十五)、施工现场应具备良好安全保证措施与完全的安全设施。严格执行临边洞口的防护要求,建筑四周要求封闭施工,进入现场应设安全通道等,临街面施工必须封闭施工,保证过往行人的人身安全。施工临时用电必须采用三相五线制。

(十六)、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有得到处理不放过,广大干部职工没有受到教育部放过,同类事故的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严肃查处各类重大事故。对发生的事故要在国家规定的期限结案,结案率达100%,重、特大事故应按要求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写出书面报告。

四、甲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法令、法规选择符合安全资质的施工企业承包施工。

(二)、根据招投标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任意压级、压价、拖欠工程款等,为确保安全措施经费的足额到位创造条件。

(三)、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等各类隐蔽资料,积极配合施工企业做好安全准备工作。

(四)、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随时督促施工企业加强安全管理,按操作规范与规程作业,对施工现场明显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及时通知施工单位处理整改。

五、本责任书一式二份,建设、施工单位各执一份,本责任书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双方负责人如有调换,接班人为自然负责人。本责任书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双方签字盖章日起生效,于该工程验收合格后失效。

建设单位:

代表签名(公章):章):

年 月 日

施工单位: 代表签名(公年

第二篇: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书

安全生产责任书

一、依据:

工程承包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46-88《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80-99《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8-92《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

1、乙方必须遵循国家有关安全文明生产的规章、规定和管理办法,服从甲方的安全施工管理。同时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按照制度要求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

2、乙方要及时贯彻落实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要求,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要求组织施工,完善设施。

3、乙方必须建立班组安全管理档案,定期开展班组安全活动。

4、乙方必须全面进行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配合甲方的安全管理工作。

5、乙方的特殊工种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技术工种必须持操作证、上岗证。

6、乙方施工人员进场前必须经过身体健康检查,保证施工操作人员身体健康。

7、乙方自备的施工机具必须是符合安全规范,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8、乙方在施工中所发生的安全事故和未遂安全事故,立即向甲方汇报,所发生的事故由乙方自行组织处理并承担全部费用。

9、施工用电:乙方不得私自接电,每次用电必须由专业电工接

电。

10、施工用机具,乙方进场的施工用小型机具必须规范,小型机具的使用按照安全操作规程,定期保养;小型机具的接线必须有接零接地保护,末端必须与漏电保护装置正确联接。

12、乙方对现场存在的安全问题必须及时整改,并做到三定(定人,定时,定措施)。

13、乙方所承建的工程区域,必须达到郴州市文明施工的标准要求,否则由甲方进行的文明施工整改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14、文明施工: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施工平面布置要求进行施工;各种材料堆放分类堆方,并挂牌标识;易燃易爆物品设置隔离区和安全消防通道;宿舍内严禁乱拉电线,使用各种灶具;乙方的食堂要有专职炊事员,并持有健康证,食堂内要保证清洁;乙方施工人员必须遵守甲方的安全保卫制度,非工作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施工场内。乙方施工人员严禁在施工现场从事任何与“黄、赌、毒”有关的活动,一经发现,甲方有权立即将其清除。

15、乙方施工区域必须做到“工完场清”,否则由此发生的文明施工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16、乙方施工过程严禁将任何物体到处抛掷。

17、乙方施工区域内(除外架)的“四口”防护,必须按郴州市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进行防护。乙方对所施工区域的安全围护负责保护。

18、施工现场宿舍内,非施工人员的女性不得留宿,严禁男女混住。

19、乙方施工过程中违反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的,甲方有权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安全指标:施工全过程乙方必须达到以下安全指标:

1、无重伤、死亡事故。

2、杜绝违章施工、野蛮施工及不听从指挥等现象。

3、每月轻伤负伤率<1‰;安全文明施工达标。

第三篇: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书2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书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制定本责任条款,希施工单位能遵守执行。

一、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2、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度,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3、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承担连带责任。

4、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的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5、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6、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7、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8、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9、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1、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2、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

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3、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

4、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5、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事故的发生。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6、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制。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7、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8、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9、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10、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上述条款,凡在我镇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要遵守执行,并服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指导和监督。对违反上述条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处罚并追究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 中山市新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盖章)

第一责任人(法定代表人): 20 年 月 日 20 年 月 日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书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制定本责任条款,希施工单位能遵守执行。

三、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2、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度,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3、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承担连带责任。

4、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的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5、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6、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7、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8、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9、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四、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1、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2、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

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3、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

4、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5、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事故的发生。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6、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制。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7、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8、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9、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10、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上述条款,凡在我镇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要遵守执行,并服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指导和监督。对违反上述条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处罚并追究法律责任。

项目负责人: 中山市新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盖章)

第一责任人(法定代表人): 20 年 月 日 20 年 月 日

第四篇: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书

建筑工程项目安全生产

目 标 责 任 书

建设单位:

项目负责人(签字)

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签字)

监理单位:

项目总监(签字)

单位名称:(公章)年 月 日 单位名称:(公章)年 月 日 单位名称:(公章)年 月 日 建筑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关于继续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2_‟15号)、《关于认真贯彻国办通知精神扎实做好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各项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2_‟6号),以及七部委《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通知》(发改投资„202_‟3183号)精神的各项任务,认真落实完成以下责任目标。

一、安全目标

(一)各类事故死亡人数控制为零。

(二)项目创建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达标。

二、工作目标

(一)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二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三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 1 —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二)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一条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第二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第三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 — 2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四条 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第五条 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第六条 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第七条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八条 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三)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一条 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

— 3 — 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三条 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条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 — 4 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十四条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 — 6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十八条 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承诺杜绝重大死亡事故的发生,并按照相关规定减少一般重,轻伤事故的发生,当意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第二十三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 — 8 安监站监督计划与程序

1、接受在建设市场办理了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后,办公室承转分管领导批准由监督科室在五个工作日内与该项目的相关人员联系,确定首次安全生产例会时间及地点、参加人员等相关事项。

2、首次例会主要内容为:①强调安全生产责任书的主要内容,明确参建各方的安全生产责任;②勘察现场是否已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下达书面监督检查建议、意见,要求参建各方签收。

3、监管项目(基础、主体、装修三阶段)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监督,对发现的事故隐患,下发建筑施工隐患停工整改通知书(并由建设、施工、监理签认),限期整改。

4、安全生产隐患实行消号制度,由监理、建设单位将企业整改处理情况签注复查意见,不达规范、标准要求不得施工,确认整改合格后书面报安监站备案。

5、所监管项目均需开展创建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活动,创建项目实行挂牌公示,并及时收集相关资料,以利评定,竣工后核定备案,达标工地由安监站报告住建委发放样板(优良、合格)工地等级证书。

6、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行动态考核制度,凡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企业应及时上报相关部门,我站建议主管部门视情节对其载入不良行为记录等相关处罚,在年检、考核晋升企业级别及个人执业资格等相关方面延期或降低资格等处理。

7、参建各方可随时与安监站或安监人员进行信息交流、互动,提出合理化建议及提出监督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共同为安全生产创造良好氛围,促进安全生产的平稳、安全、科学发展。

8、开展和迎接好春季、冬季及各类专项安全生产大检查,组织参与好“安全生产月”活动,及每年一次的市级应急演练活动。

9、圆满完成上级部门下达的各项安全工作任务。

年 月 日

第五篇: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三级责任书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书

(公司与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责任书)

甲方:

乙方: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到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标准化与规范化,确保建设工程项目安全、优质、按期完成,同时为进一步明确有关各方的安全职责,进一步提高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整体水平,杜绝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保障人身安全、保障公司信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国家、省、市法令法规,特制定本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书。公司所有项目部必须与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书作为安全管理的指导与检查执行依据。

一、责任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法规;

2、项目经理依法对所施工的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项目部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

3、项目部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措施所需费用,应用于施工安全中,不得挪作他用。

4、项目部必须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1人;

5、项目部必须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6、实现目标管理,加大施工现场事故隐患治理力度,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杜绝死亡事故的发生。如发生安全事故了立即上报公司;

7、工程开工前15日内办理工程开工备案、安全报监手续,将单位工程人员组织、安全文明施工投入、施工现场总平面图等信息准确填写,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开工;

8、塔吊在使用之前必须向相关部门报检,检测合格后方可使;

9、公司工程部是公司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司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工作。对项目部的安全生产和管理具有监督、检查的权利;

10、其它未注明的责任详见国家、省和市法令法规。

二、安全管理目标承诺

1、事故管理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为零;一般事故死亡率、重伤率为零;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率95%以上,一般事故隐患整改率90%以上;事故及时结案率100%.2、安全管理

(1)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采取的安全措施的项目执行率达到90%.(2)施工现场每月组织1次由公司主管经理或项目经理组织的安全大检查。(3)施工现场各级职能人员岗位责任制、目标责任书执行率达到100%.(4)施工现场设专职安全员不少于1人。

(5)施工现场塔吊报检率达到100%,脚手架及高处防护作业工程、施工用电、施工机械及物料运输提升设施验收合格率达到100%.(6)施工现场各类机械、机电设备完好率达到100%.3、安全教育工人岗前三级教育率达到90%,特种工人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施工管理人员安全培训率达到100%.三、奖罚

1、按照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考核办法评分标准进行考核.奖罚执行安全生产考核办法。

2、发生特大、重大伤亡事故,由项目部对伤害人进行经济补偿,并给予项目经理100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交有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3、发生经济损失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大于10万元小于50万元者,罚项目经理10000元;直接经济损失在50~100万元之间者,罚项目经理50000元;

4、发生伤亡事故不及时报告的,对项目经理罚款5000元,隐瞒事故不报或阻碍调查的,罚款20000元;

5、全年无事故,事故隐患整改率达到100%的单位,对取得省、市安全文明工地的项目部,按照公司奖励办法进行奖励。

6、本责任书从签订日起至竣工有效。

甲方:

(章)

乙方:

项目经理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书

(项目部与班组安全生产责任书)

甲方:

乙方: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质量、文明施工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统一实行目标管理,减少和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共同推进我公司安全生产、质量、文明施工管理等工作的改进和提高。根据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文明施工的若干意见》要求,并结合我公司实际工作,由项目部与各班组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消防安全、治安保卫责任书和项目部安全承诺书。

一、项目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1、杜绝重大伤亡事故,火灾事故,减少一般事故,负伤率不超过0.1%。

2、经常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每周不少一次,每月其中主要负责人参加安全检查不少于2次,现场带班者参加安全检查不少于2次。

3、在上级组织的施工安全检查中,其成绩为合格及以上。

4、严格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将目标责任指标落实到班组与施工人员,承担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

5、发生事故后,及时按规定上报,并“三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处理,严格查处班组和责任人。

6、责任班组在考核期内发生重伤以上事故,考核为不合格。

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

1、负责兑现与项目的本责任所承担的标准。班组安全员每50人不少于1名报项目部备案。

2、负责本班组内部的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施工中正确使用安全劳保用品(具)落实施工安全措施,自觉遵守施工现场的规章制度。施工机械、工器具、电源的安全设施按有关安全规程进行班前检查,班后保养,具体责任落实到人。

3、每天上班前必须按照项目部制定的班前活动进行班前安全技术交底活动,在施工中加以落实,要求施工人员严格遵守。

4、施工作业中,项目部提出的不安全和违章行为,应及时纠正并整改,并自觉接受项目部有关人员监督、检查。施工中若发生人身安全事故时,须立即向项目部报告。

5、工程施工期间,非项目部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一切责任概由班组承担。

三、文明施工

1、班组全体施工人员按规定配戴安全帽,班组管理人员及一切施工人员,一律挂牌上岗。安排专职人员具体落实文明施工的各项工作,做到定期检查、奖罚分明。

2、做好对职工卫生防病的宣传教育工作,针对季节性流行病、传染病等,向职

工介绍防疫、治病的知识和方法。

3、配备项目部做好治安保卫,社区服务工作协调与市政交通、环卫等单位的横向关系,保证工程文明施工。

4、班组应对自己的材料堆放做到整齐清洁,堆放有序,严格施工管理,各工序都做“落手清”、“日日清”。

5、职工住宿按项目部规定,做到布局统一,各房间人员登记挂牌。

四、消防安全

1、消防安全人人有责,项目部与班组共同管理,现场项目经理为总包方项目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班组负责人为班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项目部协助管理监督,班组必须服从总包方的消防安全管理。

2、项目部与班组必须执行杭州市建筑工地防火管理和市建管局的在建工程消防安全检查之规定。

3、班组负责人必须经常对自己的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重点部位施工(易燃易爆场所)必须进行防火安全技术交底,做到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救补起火灾。

4、班组的电工、电焊工、气焊工必须持证上岗,严格无证上岗操作。

5、现场需用明火作业的,必须经现场项目经理批准开动火证,同一作业点的动火证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天,在动火现场必须配备灭火器材;有专人看火监护人,动火完毕,清理完现场的余火残渣,确无火险患后方可离开;动火前要清理周围易燃易爆物品或采取遮挡措施。

6、班组的有明火施工现场,必须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其费用谁施工谁负责。

7、项目部与班组应成立以施工单位为主的义务消防队,并制订针对本工程的灭火预案,以处理突发性火患。

8、项目部要求班组在易燃易爆材料上必须使用阻燃材料,如确需使用可燃料的,必须征得消防部门的同意。

9、施工现场(宿舍)严禁违章使用电炉、瓶装液气灶和乱接乱拉电源,严禁烧饭煮菜,禁烟区严禁吸烟。

10、项目部在对班组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提出的整改意见,班组必须无条件迅速整改,对逾期不整改的,给予罚款,造成损失的要负经济责任,直到刑事责任。

11、所有施工人员必须服从消防纠察的监督、指挥、不得当面顶撞,无理取闹,违者将根据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12、各操作人员,要认真及时做好当日落手清;现场的刨花、木屑、包装纸、油回丝、草包等易燃物,按谁操作使用谁清理干净的原则,每天及时清理。

五、项目部安全生产承诺书

为切实贯彻落实安全责任的落实,防上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特制定项目部安全生产承诺书。

1、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课堂、书面资料、黑板宣传等),每年不少于20学/时。

2、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项目部与班组、班组与施工人员。

3、项目部安全员必须到岗到位,负责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与管理,不得脱岗。

4、井架、脚手架等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不得冒全作业。

5、特殊工种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不得无证操作。

6、班组安全技术交底,班前教育必须要有书面记录,本人签字。

7、项目部必须每周检查安全生产并有整改记录。

8、严格执行《建筑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认真按标准要求做好安全管理,文明施工。

9、严格执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本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反上述承诺内容,愿接受项目部的处罚。

上述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消防安全、治安保卫、责任书和项目部承诺书,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责任书签字人如工作变动,接任人为自然签字人。违约方承担安全责任、经济责任、法律责任。

10、本责任书从签订日起至竣工有效。

项目经理签字:

班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书

(班组与个人安全生产责任书)

甲方: 友缘劳务

乙方:

搞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切实保障全体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促进生产,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提高企业社会信誉和市场竞争力的重要工作,为明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工作的责任落实,现经确定,订立如下责任书:

一、甲方职责

1、甲方必须提供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和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

2、保证工人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保障水平,平时保证每月发放个人生活费,农忙、学生开学保证一定费用的发放,年底一次性付清的承诺;

3、对困难职工应优先安排生活费发放等措施;

二、乙方职责

1、乙方必须自觉遵守公司、项目部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各项操作规程和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

2、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服从建设方、项目部、甲方的严格管理,未经培训合格不得上岗;

3、进入施工区域必须穿戴好安全防护用品;

4、对违反项目部劳动纪律和违反本工种操作规程的将按照项目部制定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4、本责任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从签订之日起至本工程竣工有效。

甲方班组长(盖章)签名:

乙 方(手印):

****年**月**日

****年**月**日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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